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6-13
文号:渝税发[2019]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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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我市税务工作实际,特制定了《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法规处)。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于2019年6月底前报送市局(法规处),并随时报送推进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方法。


  附件: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4日


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做好重庆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效能,促进公平公正监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我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扣新时代新税务新职责新要求,以“三项制度”为主抓手,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强化执法质量意识,着力推进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税务执法效能,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效防范税务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中求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周密部署、细致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充分借鉴试点经验,分步有序实施,积极稳妥推行。


  坚持科学规范。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税收工作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确保统一规范,防止脱离实际、各行其是。


  坚持优化创新。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因地制宜、符合实际的探索创新,着力解决税务执法突出问题,提高执法质效。


  坚持统筹协调。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加强制度融合、资源整合、信息聚合,推进集约高效,不搞重复建设。


  坚持便利高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获取税务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强化为基层服务意识,能由税务总局和市局做的不要基层税务机关承担,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不懈、积极作为,逐步实现“三项制度”在全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面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约束,税务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税务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税务执法透明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全市税务系统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税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示,保证税务执法源头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要进一步细化相关办税指南、执法流程图等办税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因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发生变化而引起公示信息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做到税务执法过程公开。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着装、佩戴标识可能有碍执法的情况除外;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税务执法时,要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办税服务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市局要建立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工作机制,方便当事人实时查询办事进度。主管税务机关要公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等事中执法信息。


  3.加强事后公示,实现税务执法结果公开。按规定时限、内容和有关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建立健全税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税务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按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


  4.拓展公示途径,提升税务执法公信力。税务总局将依托官方网站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各单位要通过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税务执法规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规范有效的重要保证。全市税务系统应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规范税务执法文书。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文字记录,使用统一的税务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税务执法规范用语,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市局将探索说理式执法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推行说理式执法。


  2.规范音像记录,监督税务执法行为。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要根据税务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按照税务总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及记录行为用语指引的要求规范音像记录行为。同时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等办公场所。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税务执法档案。要完善税务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实现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市局按照相对集中、经济高效、安全好用的原则,确定音像记录的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一户式”集中归档。建立健全基于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税务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


  4.发挥记录作用,提高税务执法实效。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要调阅相关记录资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要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统计分析,查找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法律救济、评议考核、舆论引导、行政决策、内控机制和纳税信用体系以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税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税务执法公正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保证执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全市税务系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法制审核,其审核范围、内容、程序等分别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明确审核主体,保障法制审核力量。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稽查局审理部门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确保专人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市局稽查局审理部门同时负责全市跨区稽查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结合实际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实行集体审理。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指导意见》要求,确保2020年7月底前,各单位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同时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市局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事项,拓宽法制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税务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市局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明确市局法制审核事项的具体标准。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增加法制审核事项,并明确本级法制审核事项的具体标准,于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后1个月内报市局备案。


  3.明确审核内容,确保法制审核质量。要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税务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提请其分管局领导专题协商研究;协商研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要负责人决定。


  4.明确审核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制。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按总局要求提交送审材料,按规定的法制审核流程、方式、时限、责任严格进行法制审核。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执法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税务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税务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税务执法高效


  按照立足实际、优化集成、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公示信息自动化采集、执法记录数字化管理、法制审核信息化控制,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税务执法信息化体系。


  1.以金税三期系统为支撑,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依托总局的“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进度信息即时查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网上审核等功能,实现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接口方案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实现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


  2.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务执法信息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税务总局部署要求,逐步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努力实现对税务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要以税务总局建立的税务系统执法信息资源库和“税务执法数据应用平台”为依托,加强对税务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信息、执法办案信息、执法监督信息的执法统计分析,全面系统掌握税务执法状况、及时发现税务执法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执法改进措施及相关领导决策提供支撑。适应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和跨区域稽查执法体制新要求,探索建立税务稽查视频指挥系统,提高集中统一指挥、多方协同作战能力,高效、精准打击重大涉税违法活动,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3.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税务执法的精准性。探索研究开发税务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税务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深化对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中税务执法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和应用,提升税收立法、行政决策、税务执法和风险防范水平,促进税务执法更加精准有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税务系统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研究审定实施方案和制度办法,统筹部署推行任务,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实施有方案、部署有要求、推进有标准、任务有落实、工作有考核、组织有保障。


  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组织评估等日常工作。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指定本单位1名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根据“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进展情况,可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推进小组,集中攻关,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任务分工


  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全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工作,拟订“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事项清单和工作指引,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情况及时修改调整相关内容,牵头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工作;办公室负责“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的督查督办;考核考评处负责“三项制度”的绩效考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负责“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处负责推行工作的经费保障;人事处负责推行工作的人才保障;教育处负责相关培训保障;税收宣传中心负责推行工作的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其他相关处室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有关推行工作。各处室要按照《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件)的任务分工,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有关任务,督促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加强部门间工作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各单位要参照市局的安排部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三)分步有序实施


  1.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


  市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实化相关配套文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统筹做好本系统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核发、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以及“三项制度”专题教育培训和学习宣传等工作。


  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事项清单等配套文件。做好宣传培训和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等工作。


  2.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三项制度”,结合市局印发的“三项制度”事项清单,按照“与纳税人和缴费人利益最直接的事项先推、社会公众最关切的事项先推、推行条件成熟的事项先推”的原则,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确保2020年7月底前推行到位。要加强跟踪调研,对推行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及时发现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和配套措施,提高“三项制度”运行实效,推进法治税务建设。


  3.持续深化阶段(2020年8月起)


  深入推行“三项制度”,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分析存在问题,持续改进提升,不断推动法治税务建设迈上更高台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着力防止任意执法、选择执法、简单粗暴执法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全市税务系统要高度重视“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税务、推动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任务导向,明确任务分工,强化保障措施,稳妥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创新,确保继续走在前、出经验。


  (二)注重统筹集成


  要坚持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将“三项制度”具体要求融入权责清单和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执法规范,嵌入到具体税务执法事项之中,推动税务执法更加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科学编制“三项制度”业务需求,嵌入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三项制度”信息化,全面带动提升税务执法信息化建设水平。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突破口,加强和完善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执法案例指导、执法裁量权基准、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执法责任制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按照本工作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的要求落实好“三项制度”


  (三)加强培训宣传


  各单位要制定“三项制度”专题培训方案,开展分级分类培训,与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等活动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学堂、12366服务热线等方式,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凝聚思想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推行保障


  各单位要重视税务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税务执法铁军。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税务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税收执法工作。要加大法律专业人员招录力度,并优先配备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快推动法律专业人才归位。健全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将税务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为全面推行工作提供保障。


  (五)务求工作实效


  各单位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工作基础,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分步有序实施的时间节点要求是最后时限要求,基础较好、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凡是现有制度规定、工作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信息系统等基本上符合和适应“三项制度”要求的,应当继续保留和使用,并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改进和完善。注重发挥“三项制度”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注重选树“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注重总结提炼


  各单位要密切跟踪了解“三项制度”推进中的情况,针对税收执法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选好突破口、找准着力点,大胆创新实践,探索工作规律,注重总结提炼,形成先进经验。市局将适时对各单位工作推进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推广。各单位要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全面反映工作情况,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同时将进展情况以及有关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工作规范、标准、指南、手册、典型事例等成果资料及时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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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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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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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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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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