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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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市局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税务总局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针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结合重庆税收工作实际,推出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一、推动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重庆市税务局与市场监管、公安、人社等部门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将各项业务整合为营业执照、申领发票、员工社保参保3个环节,实现“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各区县税务局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实现现场“一窗”、一次领取企业开办全部资料。


  二、实现首次申领发票、申领税控设备即时办结,网上申领。基于登记信息,重庆市税务局为新办企业自动认定增值税等税种信息,纳税人首次申领初次核定标准范围内发票、申领税控设备实现即时办结。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申请的,2019年底前开始在部分区县局试点提供邮寄送达税控设备的服务。


  三、推动网签三方协议便利缴纳税费。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录入开户银行相关信息即可签订三方协议,无需携带纸质协议往返于银行和办税服务厅。协议生效后,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三方协议实现网上快捷缴纳税费,有效提高办税缴费效率。


  四、加大自助办税终端投放力度。重庆市税务局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高新区等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区域建设自助办税服务厅,在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部分网点投放自助办税终端,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常见业务。


  五、拓展便利办税缴费渠道。重庆市税务局升级完善电子税务局,与微信、支付宝、“渝快办”、金融机构移动平台等合作,形成多元化的移动办税渠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人既可在当地社保所或者社区村组缴费,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渠道缴费。


  六、优化房地产交易登记涉税业务。重庆市税务局推进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缴税、退税业务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实现房产、土地、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数据传递电子化。各区县局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受理服务。


  七、实现车辆购置税无纸化办理。纳税人无需提供纸质发票和纸质完税凭证,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上牌。在部分地区车辆上户终端机上试点车辆购置税网报功能,实现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辆上牌、车险购买一站式办理。


  八、推进无纸化退税全程网上办。重庆市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实现误收多缴退税、入库减免退税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等退税事项的无纸化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与人民银行合作全面推动电子退库,缩减退税办结时间。


  九、扩大财务软件一键报税试点范围。重庆市税务局进一步开放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的外部接口,在通信、银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行业,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增值税、连锁经营的企业扩大试点。


  十、推动企业税务注销分类办理。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简易注销时免予提交清税证明。各区县局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但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纳税人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对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各区县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专窗,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提供“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切实抓好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落地生效,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检查问题导向办实事、解难题,确保主题教育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确保税收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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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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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