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会[2019]305号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9-03
文号:宁财会[2019]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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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各区(园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省属企业的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类别、方式及内容


  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类、行政事业类二个类别分别开展。


  (一)企业类(含公司、企业)


  1.学习内容及学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等,共90学分。


  2.学习方式:网络培训。


  (二)行政事业类(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学习内容及学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政业务等,共90学分。


  2.学习方式: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方式。


  市级行政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采取面授方式,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级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学习。


  3.面授培训时间、地点


  (1)面授培训共举办4期,分别是9月17—18日、9月19—20日、9月23—24日、9月25—26、27日(其中新进人员培训时间9月25—27日)。


  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2)培训地点


  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南京市北京西路2—1号)。


  4.组织管理


  (1)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培训由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主办,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具体实施(电话:83242851)。


  (2)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持身份证参加培训,每天刷卡考勤。学满学分,考试合格后,市财政局将对学员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并反馈到各单位。


  (3)参加面授培训的新进人员(2018年7月1日及之后任职财会岗位)统一报名第四期培训班。


  (4)参加面授培训的有关单位,9月12日前将填报的《2019年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报名表》(附件1)电子版(可登录“南京市财政局—公示公告”栏下载)发送至邮箱nj_ckp34@163.com


  5.参加网络培训的市级事业单位,9月30日前填写《2019年南京市市级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报名表》(附件2),并统一到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湖南路狮子桥34号)领取网络学习卡和教材。


  三、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别实施”原则。


  1.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定培训内容、方式,协调培训实施,负责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2.各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管理工作。


  3.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实施


  网络学习增加了手机、ipad平板等移动端学习用APP(移动课堂),学员可自行下载,方便移动学习。另提供了兴趣课程学习、法规政策查询、全天咨询解答等免费增值服务。


  1.网络培训机构:中华会计网校、东奥会计在线、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南京辰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选择一家网校参加学习。


  2.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负责全市网络培训的宣传、网络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南京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njcz.gov.cn/)—“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参加学习,学满学分、考核合格后,市财政局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4.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如需组织面授培训,应在培训实施前10天向我局备案,使用市财政局开发的面授继续教育管理软件加强培训管理。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一周申报培训计划,培训开始前一天报送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期间对学员进行考勤管理等。


  四、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学员按规定完成网上学习,学满学分、考核合格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学员可在所学网校的页面查询、打印合格证书,不再办理其他任何手续。


  (二)视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抵免部分学分:


  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8.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


  12.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1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符合上述除第7条以外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请登录“南京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选择“中华会计网校”,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电子档,办理申报手续,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折算90学分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折算学分不满90学分的,完成剩余学分,考核合格的,由财政部门办理学分登记。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登录“南京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选择“中华会计网校”,上传本人相关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档,办理申报手续,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一次性办理在校学习期间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五、培训机构管理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技术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机构如有利用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培训资格。


  财政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六、继续教育时间


  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于2019年9月15日开始,2020年3月31日结束。


  七、其他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南京市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告》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凡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以前年度(2015年--2018年)因故未完成培训的人员,应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按原规定执行24学分制),学习和考核方式与2019年继续教育培训相同。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附件1:2019年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报名表


  附件2:2019年南京市市级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报名表


南京市财政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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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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