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资[2019]110号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06
文号:苏国资[2019]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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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企业:


  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法治国企建设,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此页无正文)


省国资委

2019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合规风险管理、合规审查、考核评价、合规培训、合规计划与合规报告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企业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企业应当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不断提升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一)全面覆盖。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二)强化责任。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


  (三)协同联动。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纪检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四)客观独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五条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党委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全面领导、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二)推动科学立规、严格执规、自觉守规、严惩违规;


  (三)研究合规管理负责人人选、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设置;


  (四)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合规管理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意见;


  (六)按照权限研究或决定对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统筹协调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二)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及年度报告;


  (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


  (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


  (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


  (二)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企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建议;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九条 经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决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二)拟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批准合规管理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合规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明确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务领域;


  (五)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


  (六)章程或者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企业可在董事会设立合规委员会,也可以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或者负责战略与决策、风险管理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合署,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明确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负责人由总法律顾问或者企业相关负责人(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担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和建议;


  (三)召集和主持合规管理联席会议;


  (四)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工作;


  (五)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六)组织起草企业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七)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设立合规管理部门,也可以明确由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与合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管理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起草合规管理计划、基本制度;


  (二)持续关注法律法规变化,组织开展合规风险管理;


  (三)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规审查;


  (四)组织开展合规检查与考核评估,对制度和流程进行合规性评价,督促整改和持续改进;


  (五)参与业务部门对重要商业伙伴的合规调查;


  (六)指导企业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


  (七)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举报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合规培训;


  (九)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规模较小或合规风险较低的企业,可以设立合规团队或合规专员,或者将合规管理职责归入法律事务机构行使。


  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经验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合规要求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主动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发布合规预警,组织合规审查,及时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通报合规风险事项,妥善应对合规风险事件,做好本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等工作,组织或配合合规调查并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建立双线有效的合规管理汇报制度。遇重大合规风险及事项,省属企业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除及时向本级企业主管合规工作负责人报告外,还须向集团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报告,确保企业最高管理层及时掌控合规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 科学有效确立合规风险控制的三道防线,业务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业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首要合规责任;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同时也是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责任单位;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负责合规审计和监督企业整体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内控、风险管理、安全生产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设合规联络员。业务部门以设合规联络员或者配备合规专员的方式,全面参与合规管理。


  第三章 合规管理重点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应当特别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九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公司治理。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制度文件的合规审查,提升决策有效性,保障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依据法律规定正确履职,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效融合。


  (二)合同管理。树立审慎签约、诚信履约的合规文化。重视合同管理与合规审查,关注商业条款及商业条件不对等的商业合同。


  (三)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重点关注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严肃交易纪律,规范资产交易和招投标等活动。


  (四)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组织开展合规尽职调查,根据结果相应采取商业伙伴作出合规承诺、签订合规协议、增加合规条款等措施,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


  (五)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守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规范,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坚持依法纳税,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六)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及时制止外部侵权行为,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权益。


  (七)信息安全。强化信息安全保护的有效性与执行性,采取全面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重大商业信息与内幕信息泄露。尊重业务伙伴和客户的隐私信息。依法合规规范采集、处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


  (八)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竞业禁止约定内容、中止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十)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十一)礼品与商务接待。禁止超规格、超标准接受或送出礼品以及超标准接受或组织商务宴请,维护正常商业关系与市场秩序。


  (十二)社会捐赠与赞助。严格审批程序,防止因不当捐赠与赞助导致的社会负面评价与不良效果。


  (十三)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二十条 加强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合规论证把关机制,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运营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界定高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上级监督管理责任、细化违规处罚等,使高风险岗位员工掌握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违规责任,并严格遵守。


  (三)海外人员。将合规培训作为海外人员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确保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对外贸易、境外投资、海外运营以及海外工程建设等行为的合规管理,深入研究并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及相关国际规则,全面掌握禁止性规定,明确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红线、底线。


  (二)健全海外合规经营的制度、体系、流程,重视开展项目的合规论证和尽职调查,依法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管控,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三)定期排查梳理海外投资经营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投资保护、市场准入、外汇与贸易管制、环境保护、税收劳工等高风险领域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境外子公司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认真制定防控措施。遇有重大风险事件,要妥善处理、及时报告,防止扩大蔓延。


  第四章 合规管理运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全员普遍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和合规管理制度,针对重点领域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大额采购销售、大额资金管理等经营管理行为和相关财务、信息技术等专业事项的必经程序,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合规联席会议机制,将合规管理与现有管理体系相衔接。联席会议由合规管理负责人召集和主持,通过定期会议指导协调合规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建立合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全面系统识别和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建立企业合规风险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持续监测并及时发布预警。


  第二十七条 建立合规风险应对机制,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对于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委员会统筹协调,合规管理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建立强制合规咨询机制,涉及重大合规风险领域的业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业务提交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进行事前咨询,主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合同、海外业务、财务税收、政府事务、采购销售等。


  第二十九条 建立合规管理评估机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定期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适当性和充分性进行分析评价,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评估。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适当性和充分性进行合规审计,并及时将合规审计结果以及合规审计中发现的合规管理问题通报合规管理(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建立合规举报和调查问责机制,畅通举报渠道,保障企业员工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违规行为处罚制度,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经调查核实,确有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处罚办法进行相应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应确立合规调查基本方式和程序,合规举报调查要与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调查相结合,根据侧重点不同进行分工协作。禁止对合规举报的任何打击报复,一旦发现,依法依规严肃惩处。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三十一条 落实领导责任。充分发挥企业主要负责人“关键少数”作用,认真履行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合规管理工作作为谋划、部署法治国企建设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亲自部署、亲自研究、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第三十二条 加强合规考核评价,细化考核评价指标,把合规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对所属单位和员工合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省国资委将把合规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企业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和总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内容。


  第三十三条 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的在线监控和风险分析,实现信息集成和共享。


  第三十四条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作出重要成绩、有效防范重大合规风险或对挽回重大损失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落实合规管理工作不力,忽视重大合规风险或违规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问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领导及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加强合规管理人员配备,通过持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海外经营重要地区、重点项目应当明确合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三十六条 重视合规培训,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强全员合规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积极培育合规文化,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全员安全、质量、诚信和廉洁等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三十八条 建立合规管理报告制度。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制定企业年度合规计划,提交合规委员会批准后执行。每年年底前,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汇总分析企业合规风险和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起草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属企业合规管理适用本指引。省属企业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实施细则,全面加强和指导所属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设区市国资委、昆山、沭阳、泰兴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研究起草了《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引》起草背景


  中央高度重视企业合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规范企业投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经营,注意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形象大使。要高度重视境外风险防范,完善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高境外安全保障和应对风险能力。2017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先后印发《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推进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


  2016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启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2018年11月2日,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在中央企业全面推开合规管理工作,并要求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指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翁杰明副主任在全国国资系统政策法规工作研讨培训班上也明确要求,各地可借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实践,针对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情况,选择法治基础好的企业先行先试,及时总结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合规管理模式和路径。目前,北京、上海、四川等省市已出台本地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其他省市也在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省属企业“走出去”发展规模数量不断扩大,加强合规管理已势在必行。


  二、《指引》主要内容和创新


  《指引》共六章四十二条,总体结构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保持一致,即按照“合规是什么—谁负责—做什么—如何做—如何保障”的逻辑体系,构建一个完整合规管理架构。根据省属企业实际,增加了如下内容:


  一是在“组织架构和职责”章节中,增加了“党委会的合规管理职责。”


  二是在“合规管理重点”章节中,增加了“公司治理、合同管理、信息安全、礼品与商务接待、社会捐赠与赞助”等合规管理重点领域内容。


  三是在“合规管理运行”章节中,增加了“建立合规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强制合规咨询机制”等内容,明确了“合规举报调查应与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调查相结合”的合规调查原则。


  四是在“合规管理保障”章节中,增加了“落实领导责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合规、合规风险、合规管理的概念。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合规风险管理、合规审查、考核评价、合规培训、合规计划与合规报告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2.确立了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工作原则,即: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


  3.规定了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对合规管理组织体系进行了明确。


  4.对企业设合规委员会、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牵头机构等进行了规定。合规委员会在建设初期可遵循最密切原则,与企业有关部门合署;合规负责人一般由总法律顾问兼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明确了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按照谁做业务、谁负责合规的原则,由业务部门承担日常合规管理工作职责。


  6.规定了双线合规管理汇报制度。遇重大合规风险及事项,省属企业子企业的合规管理部门需向本级企业主管合规工作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报告,确保企业最高管理层及时掌控合规风险情况。


  7.确立了合规风险控制的三道防线,业务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业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首要合规责任;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也是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责任单位;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负责合规审计和监督企业风险防控。


  8.明确了合规管理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人员、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范围。重点领域包括: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市场交易、商业伙伴、财务税收、劳动用工等;重点人员包括:制度制定环节、经营决策环节、运营管理环节等;重点人员包括:管理人员、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海外人员等;海外投资经营行为包括:对外贸易、境外投资、海外运营、工程建设、项目合规论证与尽职调查等。


  9.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合规联席会议、风险监测预警、合规风险应对、合规审查、强制合规咨询、风险管理评估、违规举报和调查问责七项工作机制,确保企业将合规管理要求逐一落地,保障合规管理体系的持续运行、定期更新和不断优化。


  10.明确了落实领导责任、加强考核评价、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培养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重视合规培训和培育合规文化、建立合规管理报告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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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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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