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科技规[2019]274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0-17
文号:苏科技规[2019]2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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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我们对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以下简称研发项目鉴定),是指税务机关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核查时,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异议的,可转请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三、研发项目鉴定流程


  (一)转请鉴定


  1.主管税务机关对核查过程中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应及时报送县(市、区)税务机关,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函告同级科技部门(附件1),同时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附件2)送达企业,并保留送达回执


  2.企业应在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报送指定县(市、区)科技部门。逾期未报送的,科技部门可提请税务部门再次告知,对再次告知仍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异议鉴定,按不符合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处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经企业向县(市、区)科技部门申请,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同时函告同级税务机关。


  3.县(市、区)科技部门应于收齐项目鉴定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设区市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二)组织鉴定


  1.设区市科技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鉴定。每个季度初集中组织鉴定上一季度收集的项目。开展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2.负责组织项目鉴定的科技部门,应分领域选择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原则上每个专家组由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中、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项目鉴定工作。参与鉴定人员应保守鉴定项目及所涉企业的商业秘密。


  3.项目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或网络鉴定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前往企业现场考察。专家组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资料、答辩的建议,经设区市科技部门同意后通知企业。


  4.设区市科技部门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形成《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附件3),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书面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并抄送县(市、区)科技部门及同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鉴定结果。对鉴定不属于研发活动的,税务机关应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企业,并按规定追补已享受的减免税。


  (三)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程序


  1.税务机关或企业对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书》或鉴定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税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再由省级税务部门转请省级科技部门出具复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校申请的,前述鉴定意见将作为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结论的依据。


  2.省级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其复核结论为最终裁定意见。


  四、主管税务机关转请鉴定的项目应是对11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研发活动难以辨析、确实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的异议项目。转请鉴定文书应当列明异议理由,未列明异议理由的,科技部门可不予受理。


  五、各设区市税务、科技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研发项目鉴定情况的汇总统计,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统计结果分别报省级主管部。


  六、各级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研发项目管理和硏发费用归集等政策宣传、辅导服务,切实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自我评价、材料提交、工作流转与信息传递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七、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间题以及意见和建议,及时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苏科政发[2018]390号)同时废止。


  九、各设区市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可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1.XX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报送资料告知书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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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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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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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