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陕政发[2015]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一)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慈善救助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动员干部职工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广泛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引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发展慈善超市,方便群众捐赠。


  (三)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媒体网站等载体,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的衔接,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调沟通,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相关部门开放。


  二、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一)发展基层慈善组织。市、县(区)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服务类慈善组织。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落实慈善超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工商企业注册政策,对现有民政部门设立的慈善超市,鼓励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给有资质、有爱心、懂经营、会管理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


  (二)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慈善组织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三)规范慈善募捐行为。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助残救孤、助学助医等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要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严格捐赠款物使用。慈善组织要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五)及时公开信息。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联系方式、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要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扶持激励政策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等方面,加大公共财政购买服务的力度,优先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采取竞争性方式组织实施。


  (二)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级慈善组织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法律及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三)加强慈善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四)加大对慈善工作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扶贫济困、诚心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推动慈善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对于在慈善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及时予以公开表彰。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市、县(区)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保障制度的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完善慈善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定期依法对社会捐赠款物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加强社会监督,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民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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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1-07
文号:陕政发[2015]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我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现对我省离境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退税商店


符合备案条件且有意愿申请成为退税商店的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当场领取由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见附件1),并于20个工作日后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备案结果。


对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及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等,并由主管国税机关代省局向其颁发退税商店标识;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领取《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


退税商店名单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退税商店在销售离境退税物品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销售物品相符,开具的金额必须与销售金额相符。在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办法》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单》)时,退税商店应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开具《申请单》并正确选择商品类别。


退税商店应接受市级国税机关的日常检查和核查工作。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退税代理机构名单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退税代理机构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3航站楼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有退税业务办理窗口,并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悬挂在退税业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依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在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退税代理机构可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1%收取手续费。


三、关于退税结算


我省退税结算管理的国税机关为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终止以及退税结算等手续。


四、关于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doc


2备案登记通知书.doc


3不予备案登记通知书.doc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发文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我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工作,需将有关事项公告给纳税人。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授权省局规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主要体现在本公告第一、二条。


(二)省局进一步细化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省局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予以了补充。主要体现在本公告第三条。


三、执行时间


我省已于2016年3月31日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备案,同意我省自2016年4月1日起可以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故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说明。


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 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做好本省政策实施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特制定《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 公告内容


(一)关于退税商店


《公告》第一条,明确退税商店的备案流程、备案层级以及退税商店领取的备案结果及其配套文书表式。明确退税商店名单的公布网站,对退税商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提出相关要求。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公告》第二条,明确退税代理机构名单的公布网站及其在航空口岸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位置。明确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费率标准。


(三)关于退税结算


《公告》第三条,明确由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我省离境退税结算的管理。


(四)关于施行时间


明确公告施行时间为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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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1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建筑业 房地产业 金融业 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应税行为及税率

  新增应税行包括销售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业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其余试点行业增值税税率为6%。


  二、试点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


  三、其它事项

  (一) 纳税人经营业务属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范围的,其2016年4月实现的应税收入继续缴纳营业税, 2016年5月申报期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包括按季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其2016年5月份实现的应税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从2016年6月开始在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为确保试点政策顺利执行,国税部门将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开展调查和基础信息录入工作,4月底前对试点纳税人进行核实确认。


  (三)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各地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学习掌握试点相关政策,提前做好会计核算、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领用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我省具体管理规定,请关注陕西省财政厅 (http://www.sf.gov.cn)、陕西省国家税务局(http://www.sn-n-tax.gov.cn)、陕西省地方税务局(http://www.snds.gov.cn)网站。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纳税人可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欢迎广大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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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办综[2015]154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辖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根据财政部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要求,我们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2]13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5年11月30日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收入、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和市、县级收入。


  第五条 省级收入来源

  (一)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

  (二)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3%。


  第六条 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

  (一)从各级人民政府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除本村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营业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省与各市(区)(包括省管县)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为:省与西安市、咸阳市3︰7;省与铜川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为7︰3;省与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延安市、榆林市为5︰5;韩城市全部作为市本级收入。


  第七条 市、县级收入来源

  (一)从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或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县(市、区)见附表。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级次分别纳入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各级国库,列入“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安排支出时,在“21303水利”中选择相应支出科目列支。

  “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下设目级科目。其中“103022301企业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各级地税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103022302征占用土地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征占用土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


  第九条 下列情形减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五)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由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第(二)项按各市(县、区)职能分工由各级地税部门或财政部门征收,其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十一条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税费同征的,可以用税务票据代替。

  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开具“水利建设基金划转通知单”,相关部门根据划转通知单将资金划入一般公共预算“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第十二条 各级国库或者代理国库办理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直接在一般公共预算“21303水利”选择相应支出科目列支。

  从征地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直接调减相应收入科目,同时调增“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调减相应收入科目,同时在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中调增“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第十四条 征收、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当年缴入国库金额的5%提取业务费,缴入省级国库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取,缴入各市(区)、县(市、区)国库的由各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取,业务费列入部门预算。

  对超额完成征收计划以及在征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市(区)、县,省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入库情况拨付资金。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程序,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在符合中省有关规定前提下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 长江黄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二)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三) 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 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五) 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 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七) 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 防汛应急度汛;

  (九) 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提高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止2020年12月31日 。 2012年11月12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12]133号)同时废止。

附:


有重点防洪任务或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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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1-30
文号:陕财办综[2015]1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税[2016]10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机构,省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省内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范围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审定,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


二、汇总管理方式


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省内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总机构统一缴纳。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预征不清算。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及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额,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根据统一核算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扣减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预征后清算。


总机构(本部)和分支机构分别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及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额。年度终了,由省国税局组织开展总分支机构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并将总分支机构年度应纳增值税合计抵减已预缴增值税的余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总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增值税与已预征增值税实行多退少补,经总机构同意,分支机构多预缴税额可以结转下一年度进行抵减。


(四)按销售额比例分配。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机构(本部)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且总机构(本部)无应税收入的,总机构(本部)当期应纳税额按照年度汇总应纳税额与留成比例计算,在总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留成比例由省财政厅商省国税局确定。实行“预征后清算”和“预征不清算”汇总方式的,预征率由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确定,并可根据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经营情况适时调整。


三、申请材料及程序


(一)申请材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软件、经营信息管理软件使用说明;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程序。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总机构报省级财政、国税部门批准。


2、申请“总机构统一缴纳”和“预征不清算”方式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同意,申请资料主送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同级国税部门;


3、申请“销售额比例分配”和“预征后清算”方式的,申请资料主送省级国税部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其他事项


(一)此前业务的处理。


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实行增值税、营业税汇总申报管理的纳税人,仍在原确认的汇总范围内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不再履行批准手续。为规范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事宜,对原实行营业税汇总管理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由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就相关事宜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二)分支机构变更的处理。


经批准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应向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办理报备手续。实行“总机构统一缴纳”和“预征不清算”管理方式的,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须经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同意。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区)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事宜由县(市、区)国税局会同财政局参照本通知规定批准办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通知。


(四)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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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0
文号:陕财税[2016]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电信等行业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加快开票量大的行业(如电信、电商、快递、保险、住宿、餐饮、商业零售、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


二、自2016年6月20日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三、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


五、本通告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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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5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除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外,试点纳税人必须开具国税监制发票。


  (一)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原则上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可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具体要求,在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等相关事宜;并按照国税机关具体要求,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等相关事宜。


  二、试点纳税人使用原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


  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营改增”后使用国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为避免浪费和衔接顺利,对其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一)2016年10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可延续使用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二)2016年8月10日前,需要印制冠名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根据需要拟定印制计划,与具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资质的企业签订印制合同,报主管国税机关;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需要拟定医疗费用专用发票需求计划,报主管国税机关,以保证发票及时供用。


  (三)2016年10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对未使用完的原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2016年5月1日至验旧之日的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开具数据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国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手续或领用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事宜。


  (四)2016年11月1日起,原使用冠名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必须开具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五)冠名普通发票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违规使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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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8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原则上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可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试点纳税人可结合本企业领取的地税机关发票存量及使用量,提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有关事宜,同时应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以保证发票领用衔接顺利,避免对试点纳税人经营带来影响。


(二)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可延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结合本企业发票存量及使用量,在发票使用完毕前1个月,与具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资质的企业签订印制合同,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印制需求计划,并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三)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结合本企业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存量及使用量,在发票使用完毕前1个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领用事宜,并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四)2016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必须开具由国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五)试点纳税人在过渡期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


四、其他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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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6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上线工作统一部署,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2016年第1号),自2016年8月8日起,全省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将统一采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以下简称金三个税客户端)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原汇总方式的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客户端下载安装方式


(一)2016年8月8日起,原已使用金三个税客户端的扣缴单位,客户端软件可在线自动升级,实现金税三期标准格式。


(二)尚未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应在7月26日之前下载安装最新客户端软件,以便尽快熟悉软件操作或对旧版本软件进行升级。软件下载地址:http://sx.4007112366.com,进入网站,在首页右侧“下载中心”的“个税系统”栏目,下载“陕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V2.0.054安装包”.


软件申报的优点是:金三上线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可实现系统自动优化升级;已签订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的扣缴单位可通过客户端在线缴款。


扣缴义务人应优先选择软件申报方式。


二、补充申报方式


确实无法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申报的扣缴单位,金税三期上线后可持电子申报模板或纸质明细申报表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开票缴款等事宜。“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电子模板”下载地址:“http://www.12366sds.gov.cn,所得税专区”,电子模板填写后须将其转换成zip压缩包,方可进行申报。


三、咨询服务方式


扣缴单位在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过程中出现的操作和技术性问题,可以拨打服务电话4007112366咨询,或通过手机关注微信公众号“snservyou”


获取操作手册。


(详情请查阅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官网http://www.xad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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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上线及新旧系统切换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陕西省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分别简称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将于2016年8月8日起统一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定于2016年7月26日17:00进行新旧系统切换。现就系统切换期间全省涉税(费)业务办理时间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6年7月26日17:00起,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2016年7月27日00:00起,关闭电子税务局系统、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系统(ARM机)、网上认证和远程抄报税及电子申报系统(纳税人端)、代开专用发票申报单网络预受理系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网络受理系统、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TAM机)、车辆购置税征税档案管理系统、陕西国税微信短信平台、12366短信平台、税库银系统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6年7月26日17:00起,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大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业务;2016年7月27日00:00起,关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存量房评估系统、个人缴费银行代收系统等互联网应用系统。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6年8月8日8:00起,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启用,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的电子税务局系统、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系统(ARM机)、网上认证和远程抄报税及电子申报系统(纳税人端)、代开专用发票申报单网络预受理系统、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网络受理系统、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TAM机)、车辆购置税征税档案管理系统、陕西国税微信短信平台、12366短信平台、税库银系统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以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的存量房评估系统、个人缴费银行代收系统等互联网应用系统,同时恢复使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原网上办税系统升级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一并启用。


三、调整纳税(费)申报期限


为尽可能减少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给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带来的不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2016年8月份征期顺延至8月23日。


四、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


(一)敬请广大纳税(缴费)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段,避免因新旧系统切换对您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影响。


(二)暂停业务期间,纳税人仍可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在2016年7月26日暂停业务之前尽早办理发票领用,同时完成已开发票的验旧。如有代开发票业务,请于暂停业务之前或恢复业务之后办理,以确保您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三)2016年8月8日对外恢复业务办理后,纳税人可通过机动车经销单位设置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TAM机)完成车辆购置税申报缴款事项,及时取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对原网上办税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开发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网址为http://www. snds.gov.cn/wssw或http://www.12366sds.gov.cn/wssw),纳税人可以登录该网址免费下载客户端软件及操作手册(具体时间请关注网上办税系统提示信息)。8月8日正式对外恢复办理业务,纳税人可以登录系统进行申报缴纳税费。


(五)与金税三期系统配套使用的表证单书及填报说明发布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n-n-tax.gov.cn)、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nds.gov.cn或http://www.


12366sds.gov.cn )上,在2016年8月8日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纳税人可登录上述网站下载使用。


(六)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


我们衷心感谢广大纳税人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本次上线的金税三期系统涉及部门多、业务面广,因系统切换暂停办理业务及上线初期可能发生的部分涉税(费)事项办理不顺畅给纳税(缴费)人带来的不便,敬请您谅解。如有疑问,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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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7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常见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更规范的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6月15日起,在市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作为县级国税机关内设机构的办税服务厅实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一、税务登记 1.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2.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5.补充信息采集(非首次办理)

6.信息变更

二、税务认定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8.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0.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1.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2.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三、发票办理 14.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

15.发票发放(领用)

16.专用发票代开

17.普通发票代开

18.发票验旧

19.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20.发票认证

四、申报纳税 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2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23.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24.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25.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26.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27.电池消费税申报

28.涂料消费税申报

29.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30.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31.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32.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33.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3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35.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36.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四、申报纳税 37.扣缴义务人申报

38.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五、优惠办理 39.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

40.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41.增值税优惠备案—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42.增值税优惠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1)。

43.增值税优惠备案—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1、01092312)。

44.增值税优惠备案—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2)。

45.增值税优惠备案—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5)。

46.增值税优惠备案—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6)。

47.增值税优惠备案—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6)。

48.增值税优惠备案—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7、01129916)。

49.增值税优惠备案—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5)。

50.增值税优惠备案—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51.增值税优惠备案—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52.增值税优惠备案—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1)。

53.增值税优惠备案—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0)。

54.增值税优惠备案—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1)。

55.增值税优惠备案—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7)。

56.增值税优惠备案—残疾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57.增值税优惠备案—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3)。

58.增值税优惠备案—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1)。

59.增值税优惠备案—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3)。

60.增值税优惠备案—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4)。

61.增值税优惠备案—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52402、01052403、01059901)。

五、优惠办理 62.增值税优惠备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9)。

63.增值税优惠备案—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

64.增值税优惠备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6)。

65.增值税优惠备案—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4)。

66.增值税优惠备案—邮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6)。

67.增值税优惠备案—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1)。

68.增值税优惠备案—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15、01103216、01103217)。

69.增值税优惠备案—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5)。

70.增值税优惠备案—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6)。

71.增值税优惠备案—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1)。

72.增值税优惠备案—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

73.增值税优惠备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2、01092212)。

74.增值税优惠备案—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75.增值税优惠备案—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0)。

76.增值税优惠备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202)。

77.增值税优惠备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1、01069901)。

78.增值税优惠备案—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3002)。

79.增值税优惠备案—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32102)。

80.增值税优惠备案—美国ABS船级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0)。

81.增值税优惠备案—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4)。

82.增值税优惠备案—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4、01129917)。

五、优惠办理 83.增值税优惠备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1、01083903、01083904、01083911)。

84.增值税优惠备案—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1)。

85.增值税优惠备案—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2)。

86.增值税优惠备案—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3)。

87.增值税优惠备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4)。

88.增值税优惠备案—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7)。

89.增值税优惠备案—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4)。

90.增值税优惠备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2801、01042803、01042804、01045301、01045302)。

91.增值税优惠备案—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2)。

92.增值税优惠备案—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1)。

93.增值税优惠备案—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01129924)。

94.增值税优惠备案—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2)。

95.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

96.消费税优惠备案—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7)。

97.消费税优惠备案—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1)。

98.消费税优惠备案—节能环保电池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3)。

99.消费税优惠备案—节能环保涂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4)。

100.消费税优惠备案—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4)。

101.消费税优惠备案—以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3)。

102.消费税优惠备案—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5)。

10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2)。

10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1302)。

五、优惠办理 105.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2)。

106.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1)。

107.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2)。

108.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3)。

109.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4)。

六、证明办理 110.完税证明开具

111.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七、宣传咨询 112.涉税信息咨询

113.表证单书领取

114.宣传资料发放

115.涉税违法信息查询

二、同城通办的资料报送


实行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仅限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纳税人存在欠税、逾期未申报、违章行为未处理或者是非正常户的,不能同城通办,应到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四、实行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电话


西安市国税局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


序号 办税服务厅名称 详细地址 电话

1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西安市朱雀大街527号 029—85236965

2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西安市北二环西段3号北城国税大厦4楼 029—86182107

029—86182137

3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楼、B座一楼 029—88320775

029—81887125

4 西安曲江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路318号荣华拿铁城 029—85411061

5 西安市新城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170号 029—82572050

6 西安市碑林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号 029—82681790

7 西安市莲湖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97号 029—84233802

029—84235809

029—84255512

029—84255502

8 西安市灞桥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一路39号 029—83516726

9 西安市未央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南路10号 029—86268550

10 西安市雁塔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西安市含光路南段30号 029—88229654

11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 029—83592500

12 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6号 029—83332388

13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西安市航拓路汇航广场B座1层 029—84576173


西安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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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按照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上线工作统一部署,我省将于近期开展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升级工作,自2016年8月申报期起,全省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将统一采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不再接收旧版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数据,未升级的扣缴单位,将无法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客户端升级方式


(一)客户端互联网在线升级方式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可访问互联网的用户,采用下载器方式升级,使用“陕西个人所得税金三软件下载器”将软件下载到扣缴义务人的电脑,自动进行安装并迁移数据,无需导入初始化文件。下载器下载地址及客户端软件升级流程见《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下载器升级说明》(附件1)。


金税三期上线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可实现系统自动优化升级,网络在线申报功能(无需导出申报文件),同时,签订了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客户端在线缴款,既节约办税时间,又提高办税效率。建议有网络申报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优先使用此升级方式。


(二)客户端离线安装升级方式


不能连接互联网的用户,可在其它电脑下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安装程序进行升级,金税三期上线后仍要使用手工方式升级并重新导入金税三期标准的初始化文件,同时按月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款。有关安装操作见《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安装程序升级说明》(附件2)。安装完成后,可自动迁移原申报系统数据,升级后需导入初始化文件。


二、注意事项


(一)为保障客户端升级工作顺利实施,平稳过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用户须在7月征收期内完成升级。8月1日起软件可在线自动升级为支持金税三期标准格式。


(二)2016年8月8日金税三期上线后应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的新用户,可直接下载安装金三版本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软件。软件下载地址:“http://sx.4007112366.com/,税友网-选择陕西-下载中心-个税系统。”


(三)确实无法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申报的扣缴义务人,金税三期上线后应持纸质明细申报表或电子申报模板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宜。“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电子模板”下载地址:“http://www.12366sds.gov.cn,所得税专区”。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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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3
文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费]申报表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的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等11个税(费)种的纳税(费)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启用的纳税申报表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契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税收购情况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共22张表。


二、资源税的纳税申报表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执行。


三、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登录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纳税申报;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进行纳税申报。


契税的纳税申报,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


四、本公告自2015年11月2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费)申报表表样及填表说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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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1-05
文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税[2016]15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境内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通知如下:


一、 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境内锰矿、汞锑矿、钒矿、银矿、锑矿、花岗岩、石英岩、重晶石、白云岩、方解石、滑石、海泡石、长石、麦饭石、石膏、透辉石、页岩、大理岩、红粒石、膨润土、瓦板岩等21个品目的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对矿泉水、地下热水2个品目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见附件)。此前下发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二、 在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全面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违规收费基金。


三、 各市(区)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以下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要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未列举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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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2
文号:陕财税[2016]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办发[2016]7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日


陕西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改革原则


(一)规范统一。全省使用统一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审批流程、提交材料规范、申请文书规范和数据交换标准,确保全流程无缝衔接,流畅运转、公开公正。


(二)信息共享。加强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归集和运用,强化相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利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共享互认。


(三)流程简化。优化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审批流程,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服务高效。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行登记注册网上申报、预审核模式,实现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让企业办事更方便、快捷、高效。


三、改革任务


(一)主要内容。


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后,直接向申请人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及时将企业登记信息传输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查询认领相关信息。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后,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6年8月15日前):登记业务系统升级改造。


第二阶段(2016年8月16日—31日):登记业务系统试运行。


第三阶段(2016年9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四、职责分工


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全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市、县(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及时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传输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督促指导各市、县(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快推进存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负责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查询认领相关信息,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机构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及时依法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督促指导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进一步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升级对接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与全省各级、各职能部门信息的互联共享,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撑。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按程序提请修订改革中需完善的地方性法规,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和完善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及时梳理和修订涉及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予以认可和应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法制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按职责制订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做好衔接过渡。从2016年9月1日起,全省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各地要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及时将企业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传输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的对接共享。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三)强化检查指导。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有针对性地对市、县(区)工作部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改革实施情况,督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激励,对落实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四)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改革后,原要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和应用,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准确解读改革内容和要求,及时组织媒体报道各地推进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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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3
文号:陕政办发[2016]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支持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明确全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具体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陕西省内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出口企业)。 


  二、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三类: 


  (一)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及其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生地均不在登记注册所在地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 


  (三)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关注企业或主要出口商品为关注商品的。 


  三、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四类: 


  (一)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二)出口企业冒用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 


  (三)出口企业伪造备案单证的。 


  (四)法定代表人不知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名录的。 


  四、四类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应抽取50%以上的比例(以发票份数或金额计算)发函调查。 


  五、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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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26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办综[2016]85号 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财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非财政拨款单位的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财政拨款单位的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西安的中央、省属及外省市财政拨款单位的保障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在西安以外的中央、省属及外省市财政拨款单位的保障金由所在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申报缴费,未持《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


  用人单位申报时,需如实填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有减免或缓缴情况的,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在申报时填写“本期减免费额”,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定期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报告,并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抄送。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西安的中央、省属及外省市单位向西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西安以外的中央、省属及外省市单位向所在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用人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认定,出具《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并在1月20日之前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级26%,市县74%的比例,分级次就地入库。各市(区)和所辖县(市、区)的分享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因其他突发事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局、残联或地税局提出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减免缓理由、减免缓数额、减免缓期限等内容。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地税局,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书面申请后,应在5日内传递给同级残联。在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残联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局。


  (三)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残联审核意见的30日内,会同残联提出是否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意见,并以书面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残联。


  保障金的缓缴由市级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批,保障金的减免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批。


  第十九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发放奖金等方面。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对收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由财政部门和残联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保障金和滞纳金,由所在地地税机关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全额缴入国库。


  第二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我省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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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9
文号:陕财办综[2016]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原则上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可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试点纳税人可结合本企业领取的地税机关发票存量及使用量,提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有关事宜,同时应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以保证发票领用衔接顺利,避免对试点纳税人经营带来影响。


  (二)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可延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结合本企业发票存量及使用量,在发票使用完毕前1个月,与具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资质的企业签订印制合同,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印制需求计划,并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三)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结合本企业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存量及使用量,在发票使用完毕前1个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领用事宜,并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四)2016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必须开具由国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五)试点纳税人在过渡期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


  四、其他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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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6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了防范涉税风险,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目前,在西安市国税部门办理发票领用事项,实行实名办税。后续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将逐步扩大实名办税的业务覆盖范围。


  二、实名办税的人员范围


  指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含发票经办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办理涉税业务的其他人员。


  三、身份信息采集及确认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纳税人在国税机关首次办理发票领用事项前,国税机关首先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分别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二)自2016年8月1日起,非首次办理发票领用事项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等办税人员应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自2017年2月1日起,国税机关仅受理已完成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申请的发票领用事项。


  (三)如办税人员临时发生变化,需由被授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完成身份信息采集后,方可办理发票领用事项。


  (四)领用发票前置程序


  自2016年8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发票领用业务时,其办税人员须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在国税机关办税窗口,通过身份证识别器对证件进行真伪鉴定,并与留存在国税机关数据库中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身份确认一致后,方可办理发票领用后续业务。


  四、其它事项


  (一)需采集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二)税务机关在采集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三)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未按照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发票领用事项。


  (五)办税人员只需在西安市税务机关完成一次身份信息采集,即可在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进行实名办税。


  (六)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事项时,须签署办税承诺书。


  (七)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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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办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通告

为方便纳税人就近选择办税场所办理涉税涉费业务,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12月20日起在全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办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业务说明


  (一)全省通办是指由陕西省各级地税机关管辖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不受涉税涉费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可跨市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


  (二)同城通办是指由陕西省各级地税机关管辖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在全省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西咸新区本市(区)范围内不受涉税涉费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可跨区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


  二、业务范围


  (一)实行省内通办的涉税涉费业务,包括税务登记、优惠办理、宣传咨询3大类12项事项,纳税人可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办理。具体业务名称见附件1.


  (二)实行同城通办的涉税涉费业务,包括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和宣传咨询4大类30项事项,纳税人可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办理。具体业务名称见附件2.


  三、受理机构纳税人可选择本通告列明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涉税涉费业务。各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3.如有疑问,请联系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或拨打12366热线进行咨询。


  本通告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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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19
文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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