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202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21
文号:粤税发[20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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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落实进出口促稳提质的决策部署,以及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我省外贸稳定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措施,将稳外贸促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形成促进外贸出口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税收支持和促进外贸出口的职能作用,以实际行动促进我省外贸稳定发展。


  二、切实提高审核效率,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简化单证和办理程序,切实提高审核核准和办理效率。要按周收集和解决出口退税的痛点堵点,按月分析全省进度,确保应退尽退快退。在全国平均办理时间8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压缩3个工作日,确保符合规定的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提速到5个工作日以内,大幅低于全国平均办理时间,切实加大对我省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进一步推广无纸化申报,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化水平


  对一、二、三类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加快实现全省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提高资金退付效率。大力引导出口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方式办理退税,对急需退税证明类文书的出口企业,及时提供邮寄快递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网上无纸化申报范围扩大到全部出口企业、全部出口退税相关业务,可以只提供申报电子数据,暂无需报送纸质资料。对于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申报的退税业务,税务机关仅审核其提供的电子数据,审核没有发现问题的,即可办理退税,待疫情结束后再复核有关纸质资料。


  四、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大力支持和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


  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积极支持平台共享经济、外贸综服企业、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业态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强化风险防控管理,发挥其为中小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优势。落实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对自营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物流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继续实行原有的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个体经营户,落实好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政策。


  五、优化服务精准施策,发挥出口退税政策的最大效应


  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落细国家新出台的提高出口退税率、逾期可申报退税、允许已放弃退税权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等出口退税政策,依法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税收支持。扩大“一类出口企业”服务范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外汇管理分类等级A级的重点出口企业,可视同一类出口企业享受优质服务,经审核不存在疑点的,税务机关及时为其办结出口退税手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出口企业,成立专业团队,开通“快捷通道”,做到“随报随审”,快速办理出口退税。完善“一企一策”机制,及时回应出口企业涉税诉求、精准解决出口企业涉税问题。健全税企沟通常态化机制,问需问计,靠前服务,用心用情帮助出口企业发展。


  六、加大支持力度,助力中小微出口企业渡过难关


  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办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按照“容缺办理”原则,及时先行审核办理退税,待疫情结束后开展事后复核。深化“银税互动”应用,引导各银行机构根据资金成本情况适时降低“银税互动”产品融资利率,更好匹配和满足中小微出口企业融资需求。


  七、打通产业链供需链,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


  用好税费大数据,打造产业链智联平台,着力解决出口产品在转内销过程中原材料供应不畅、上下游产销脱节等关键堵点,为出口产品转内销打通产业供需链条。支持出口企业拓宽业务范围,积极推进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政策试点,为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供便利、降低成本,盘活出口企业闲置产能。


  八、始终坚持管理服务两手抓,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发挥大数据优势,对有疑点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采取案头分析、书面询证、电话约谈等“非接触”方式开展核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持续保持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高压态势。要加强与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合作,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税收经济秩序,为守法企业营造更公平的经营环境。


  附件:广东省稳外贸出口退(免)税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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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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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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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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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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