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豫政[2019]2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切实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到2019年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到2020年年底,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和联合监管常态化。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省级监管工作平台。省市场监管局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为依托,建设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并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实现与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为抽查检查、结果统一集中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畅通数据归集路径,实现全过程留痕,确保各类专业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市场主体名下。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依托省级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工作平台要与省级平台整合融合,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省级平台要于2019年11月底前上线试运行,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平台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与省级平台的对接。


  (二)规范抽查事项清单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实施办法。省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本系统实施的监管事项检查清单为基础,制定本系统的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和方式等;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各系统的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工作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并导入省级平台;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工作要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并导入省级平台。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三)完善随机抽查“两库”。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依托省级平台,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建立本层级、本部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建立“两库”工作的统筹协调。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监管事项检查清单中的监管对象为基础,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省级平台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并按行业、地域、信用类别等不同条件设置。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完善信息项目标准、分类条件,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建立专家库,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人员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辅助实施,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的“两库”要于2019年12月底前建立;省、市、县三级“两库”要于2020年3月底前建立。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四)科学制定抽查计划。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针对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制定下一年度发起或参与的联合抽查计划,报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统筹研究后实施,并报本级政府备案。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年度联合抽查计划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五)依法规范实施抽查检查。省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根据年度抽查计划,统筹组织本系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抽查对象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也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在抽查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在省级平台上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及时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推进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推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要求落到实处,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分析利用,探索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鼓励创新,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既支持新经济发展,又防控可能引发的风险。


  (七)兼顾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省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海关、税务、统计等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省市场监管局要依托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在本地推广应用省级平台,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部门。


  (二)创造条件,强化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强化经费保障,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要将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一线检查力量,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履职能力。


  (三)区分责任,严肃纪律。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新模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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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8
文号:豫政[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局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决定废止《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以及税务机构改革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废止了《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因为该公告对金融业和房地产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四款“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的规定相违背。且《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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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市监[2019]258号 关于开设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郑州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税务局、大数据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要求,推进我省企业注销全程网上办理,切实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省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郑州海关、省税务局、大数据管理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河南政务服务网建设我省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构建企业注销集中受理、并行办理、集中反馈的注销模式,实现营业执照、社会保险、商务、海关、税务等各类涉企注销业务一网指引、一网公示、一网查询、一网反馈的综合服务功能。企业“一网”获知注销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推行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理模式。将企业依次向各有关部门分别提交材料的传统办理流程,改造为一网受理、并行办理模式。依托河南政务服务网搭建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整合有关部门的注销业务资源和企业简易注销功能,为企业提供注销一站式服务和业务办理进度实时查询,实现企业注销各环节一网通办。涉企注销业务的相关部门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实现数据共享,企业在线申请完成全部注销手续,提升企业办事体验。(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落实企业注销改革措施。采取“互联网+政务服务”手段,落实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要求,支持企业通过企业注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和公示清算组备案信息,注销登记时企业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材料。积极推进我省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试点地区及时调整公示系统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市场主体范围和公告时间,增加企业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和符合条件后再次提出简易注销申请功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实施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对提出简易注销且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取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直接将免办信息反馈到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企业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以及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提供即办服务,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符合即办条件但资料不齐的,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能通过免办服务和即办服务完成税务注销的企业,在企业注销“_网通”网上服务专区提示办理“税务一般注销”的流程和需办理的涉税事项,提供办理清税信息系统链接,方便企业网上申请。企业完成税务注销后,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实时推送至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和市场监管部门,减少企业资料报送,加快注销办理速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简化企业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登记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将注销信息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共享至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且不存在职工参保关系的企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人社部门要将企业社保登记注销信息反馈至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供申请人查询。按照商务部要求,精简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商务提前解散审批材料,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商务部门在办理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相关审批后,将信息推送至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和市场监管部门;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仅需-份注销申请书。海关开放企业注销接口,以“总对分”的形式,接入我省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通过“一窗受理、内网办理、线上反馈”方式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郑州海关)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建立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郑州海关、省税务局、大数据管理局等单位参加的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建设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及时解答热点、难点问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窗口人员培训力度,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加强督导考核,确保任务落实。综合运用督查、考核、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企业注销各项任务进行全程监督,定期调研、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实施不力,未按要求落实工作的部门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进行问责。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郑州海关

省税务局

省大数据管理局

2019年8月27日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开设企业注销“一网通”网上服务专区+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意见.pd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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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7
文号:豫市监[2019]2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市监办[2019]91号 河南省市场监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济源市工商局:


  近日,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部分省市“多证合一”改革的部分整合事项并未落实到位,存在二次备案、信息接收反馈不及时、让企业群众多次跑现象,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典型问题,所在地方相关部门被约谈,要求做出深入核查和说明。“多证合一”改革是我省“放管服”改革的亮点品牌,为确保不发生上述类似问题,推动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各级市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加强部门对接,确保改革任务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接收处理企业信息


  “多证合一”改革实行企业信息一次采集,各级登记机关通过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整合证照事项申办信息、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自动、定向推送给所属部门的省级单位。各省级单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 83号)、《河南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工商[2018]17号)要求,在1至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信息,并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层级分配工作。根据业务需要,部分证照事项可采取同级推送方式。省局坚持每周通报一次各省直部门“多证合一”信息的接收办理情况,并定期向省政府呈报。各省辖市局要切实督促本地相关部门及时认领对应省级部门分配的或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推送的企业信息,充分掌握信息处理情况,做好统计和反馈工作。


  二、坚决杜绝二次备案现象


  “多证合一”改革实行一窗办理、一表申请、一网共享、站公示、一照应用的“五个一”模式,企业无需再到相关部门办理所属整合证照事项的备案,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请各省辖市局高度重视,督促本地相关部门认真吸取外省市被国务院督查组通报约谈的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二次备案现象,认真开展本地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及时消灭隐患。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省辖市局要督促本地相关部门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细化监管措施,由“坐等企业上门”改为通过平台及时认领企业信息,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纠正“不批不管”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使“多证合一”改革成为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助推剂。


  四、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省局作为河南省“多证合一”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部门,将进一步发挥牵头职能,积极主动做好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省辖市局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本地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络,做好业务衔接,及时反馈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多证合一”改革任务落实到位,顺畅运行。


  联系人:登记注册处  魏向前


  联系电话:0371-65566998


  电子邮箱:sjzcc113@126.com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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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4
文号:豫市监办[2019]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6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8]29号)有关要求,经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19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1.河南省教育人才学会


  2.河南省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协会


  3.河南省和谐慈普基金会


  4.河南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


  5.河南省中土养老慈善基金会


  6.河南省江苏商会


  7.河南省钢结构协会


  8.河南省工业气体协会


  9.河南省企业形象发展协会


  10.河南省防雷协会


  11.河南省广亚教育基金会


  12.河南省福建商会


  13.河南省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14.河南省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


  15.河南省城市规划协会


  16.河南省自动化学会


  17.河南省福兴儿童公益基金会


  18.河南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19.河南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协会


  20.河南省羚锐老区扶贫帮困基金会


  21.河南省文艺志愿者协会


  22.河南省企业联合会


  23.河南省企业家协会


  24.河南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河南省中天文化基金会


  26.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


  27.河南省环卫清洁行业协会


  28.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9.河南省医院协会


  二、2019年一2023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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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6
文号: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财税政[2018]29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接收企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材料传递至同级财政部门,经两部门统一认定后,联合公布名单,并明确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


  二、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其中资格复审的应在每年6月底前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在联合审核后于每年9月底前予以公布。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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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2
文号:豫财税政[2018]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财税政[2014]19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小浪底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上年末净资产数额、住所、联系方式等;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申请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相关条件的说明;


  (4)申请前相应年度开展非营利活动情况。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前会计年度的人员名单及工资福利支出明细、与职工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人事编制证明)等。


  (七)申请前会计年度每一笔资金的详细来源和使用情况(包括时间和对象),并附三张以上大额支出凭证;


  (八)申请前年度的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九)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带有随机码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及其有关成本费用损失核算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明细情况以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第一款至第五款材料。


  报送材料不齐全、未装订成册、未加盖印章的,不予受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联合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接收企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材料传递至同级财政部门、国税或地税部门,经各部门初审后统一会审认定,联合公布名单,并明确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


  三、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财政、税务部门在联合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予以公布,并同时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把关认定过程,避免税源流失,同时,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发展本地区的公益事业。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河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19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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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6-09
文号:豫财税政[2014]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招募个人所得税志愿者的通知

为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工作,更好地动员社会力量,提升服务水平,助力年度汇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决定面向社会招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志愿者(以下简称“个税志愿者”),组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志愿者服务团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招募对象


  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大专院校财税类专业学生。


  三、招募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热衷公益事业,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特长,自愿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二)合法性原则


  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施志愿者服务行为。


  (三)无偿性原则


  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活动中,不得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四)组织性原则


  志愿者应服从组织管理,工作尽职尽责,按时完成指派的工作。


  四、招募条件


  (一)热心公益,具有无偿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热情、开朗,身体健康。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具有财税方面等相关知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办理申请登记。


  1.已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及律师资格。


  2.具备中级以上经济职称资格。


  3.财经类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财务工作3年以上。


  五、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志愿活动。


  2.接受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税收知识和技能培训。


  3.对个税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4.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和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5.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6.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者服务组织。


  7.法律、法规及个税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有关规定。


  2.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3.自觉履行志愿服务的承诺,完成个税志愿者组织交办的相关工作。


  4.宣传个税志愿者组织的服务宗旨,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扩大个税志愿者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5.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招募方式


  有意想成为个税志愿者的各界人士,请于2020年2月15日之前填写《河南省个税志愿者申请表》(附件1)发送到电子邮箱hnsxpxb 163.com。


  七、志愿者服务时间和方式


  (一)服务时间:2019年度汇算期间(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服务方式:参加税法宣传、政策咨询、辅导培训等活动,主要包括:


  1.个人所得税法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等宣传活动;


  2.个人所得税公益大讲堂、纳税人学堂等宣讲活动;


  3.12366专家咨询;


  4.办税服务厅专家咨询;


  5.其他个税志愿者组织的各类志愿活动。


  八、相关保障活动


  (一)省税务局及志愿者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个税志愿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政策、信息系统操作、服务管理等相关业务培训。使用单位为个税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协调解决志愿服务中遇到的问题。活动结束后,由志愿者服务单位及时为志愿者出具个税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书面证明。


  (二)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与个税志愿者签订《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对违反《个税志愿者服务协议》或被投诉举报,经核实确定无误的,解除服务协议。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秀莉0371-65806750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3号5楼


  附件:河南省个税志愿者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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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办税缴费注意事项的服务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了深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税费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形势严峻,我省已经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办税服务厅作为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以及您的人身安全,降低被病毒感染的风险,春节假期结束后,建议您尽量选择网上办税(缴费)方式,减少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次数。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扣缴客户端、“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办税渠道将满足您大部分办税(缴费)需求。对于征期内不必急于现场办理的业务,请您优先考虑延缓处理;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业务的,请您对健康状态进行自我评估,在健康的前提下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再选择进厅办理。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


  1.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点击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首页面右上角的“帮助”按钮,即可查阅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访问地址:http://etax.henan.chinatax.gov.cn。


  2.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通过选择邮寄送达(发票邮寄操作指南包括在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中)。


  3.如果您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申请,通过自助终端领取。


  4.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费)政策问题,工作日期间,欢迎拨打河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遇到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可拨打4000110088客服热线咨询。


  二、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


  如您(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等相关业务,请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也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如您(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1.如果您需要办理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缴纳。


  2.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可通过“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社保费缴纳、支付宝、当地税务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各电子缴费渠道或自助缴费渠道缴费(具体见各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以及各类自助缴费终端)。


  四、预约办税


  如您确有特殊急需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建议您通过河南省税务局网站或者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可登录河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办税地图”)等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您在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祝您新年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阖家幸福。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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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助力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在特殊时期助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暂停现场招聘活动,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利用中部就业网等平台,大力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实施“就业服务不打洋,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降低申请贷款条件。凡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涉及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小微企业(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提供相关销售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销货合同、票据等),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简化贷款申请程序。小微企业到所属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申请,人社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受理审核后,直接转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审核后,办理相关不动产抵押登记、发放贷款。放宽展期贴息条件。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三、延缓社保缴费期限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经批准后可以缓缴6个月。在批准期限内缴纳完毕所欠缴社保费的,视同正常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四、延缓就业服务事项办理期限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之后办理,不视为超越办理期限。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除采取网上经办之外,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以及其他不能网上办理的失业保险等事项,办理时限均延长至我省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以后3个月以内,使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安心渡过这一特殊时期,最大程度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防疫风险。


  五、继续执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补贴力度,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失业保险金(9120元/人)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三外”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对在抗击疫情中积极发挥作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重点帮扶。


  六、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七、动员企业为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号召各类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人才、智力、科技、资源优势,在各自行业、领域主动作为,积极为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力量。鼓励我市生物医药领域企业及其人才,全力投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相关领域课题攻关;引导卫生医疗、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领域的企业家人才,做好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货源调配,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实保障。


  八、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取得显著实绩的人才实施政策倾斜


  在政府特殊津贴、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专家选拔推荐工作中,向在疫情防控中取得显著实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人才倾斜。依托“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对在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研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参与人,优先纳入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九、加大宣传表彰力度


  对在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各类先进集体、人才典型和有效做法,及时发现挖掘、宣传推广,并给予表彰奖励。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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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2020]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省房产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房产出租的,可按次缴纳。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三)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本通知涉及的纳税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近期对房产税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


  近期,河南省人民政府依法对房产税的有关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提请广大纳税人关注。


  一、出台背景


  2019年8月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对《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予以废止。为确保我省房产税税基稳定、政策依据前后衔接,保持房产税征管工作连续性,省政府制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事项重新作出规定。本《通知》同我省原房产税《细则》在内容上无实质性变化,只是对《条例》授权省政府确定事项进行再次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范围。本通知涉及的纳税人主要是将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明确房产原值扣除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以上规定平移我省现行政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纳税人最大幅度减除,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明确困难性减免房产税条件。根据《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规定我省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以上规定平移我省现行政策,有利于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


  (四)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规定我省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房产出租的,可按次缴纳。以上规定采取全国大多数省(市)通行做法,延续我省现行征管规定,有利于保证税款均衡入库。


  三、施行时间


  原《细则》于2019年8月31日废止,为使我省房产税征管政策有效衔接,保持相关工作连续性,《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变化


  本《通知》同我省原房产税《细则》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方面上无实质性变化,主要变化在于:一是明确纳税申报期限,增加“出租房产的,可按次缴纳”规定,对出租的房产是按季缴纳或者是在取得租金收入时一次性缴纳,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二是明确困难性减免条件,对申请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的纳税人需满足的条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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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1
文号:豫政[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2019]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



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为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弥补高端创新资源供给不足,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重点支持培育一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研发平台、大型企业及其研究机构等在豫设立或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体制机制创新成效明显、具有稳定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创业孵化成效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省市联动给予重点支持。经遴选被省政府认定为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综合性、高水平、支撑和引领作用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经省政府同意可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专项、基金)承担、奖励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保障、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牵头或参与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产业集群专项等各类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对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单列申报指标。优先支持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孵化服务载体。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孵化服务载体,符合条件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以上孵化服务载体,经年度考核合格,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数量、效果等量化考核结果,省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成本补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四、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科技成果优先在豫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豫转移转化的,可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补助政策。省财政按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技术成交额,可给予其最高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五、优先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需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采取提前介入、积极协调、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等方式给予优先保障。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以划拨供应。积极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向新型研发机构供应土地,对所需工业用地,符合新型产业用地条件的,享受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新型研发机构确需建设配套相关设施的,可兼容科技服务设施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原制造业企业、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可继续享受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利用存量工业厂房的,可按原用途使用5年,5年过渡期满后,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再延续5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六、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生产产品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购买使用省内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的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的,对新型研发机构和省内购买使用单位按照销售价格的5%分别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内新型研发机构投保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省财政按综合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任务。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除按国家规定给予支持外,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省科技厅将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具体名单提供给郑州海关,郑州海关依据规定确定进口免税资质。(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科技厅、郑州海关)


  九、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依法采取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十、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科技厅)


  十一、按照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新型研发机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按权限和规定办理核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十二、对有融资需求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省内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可纳入省科技投融资重点项目库。支持“科技贷”合作银行、科创类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对新型研发机构相关项目进行优先尽调、优先审核。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孵化基金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参与设立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三、新型研发机构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扶持激励政策的,根据“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健、培训提升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对其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办理签证、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有效期5—10年、多次入境人才签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省政府外办,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从事成果转化、项目合作或协同创新,兼职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批准同意的,可携带自有科研项目和成果脱岗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新型研发机构,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并享有参加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鼓励高等院校与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十五、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面向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完善业绩突出人才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模式。科学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人才评价指标,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突出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效益、贡献业绩导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十六、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加入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推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中试装备等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向在豫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企业购买新型研发机构服务或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通过发放财政资金设立的创新券给予优先支持。对企业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纳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科技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七、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由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八、鼓励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扶持辖区内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初创期一般为5年。建立各级联动支持机制,依据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择优进行扶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九、完善对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激励制度。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支出等情况,可对单个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省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二十、积极培育鼓励创新、崇尚创业、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出现偏差失误,但未违反党纪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并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科技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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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02
文号:豫政[2019]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会计管理和会计服务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为保证会计管理和相关业务工作有效运转,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省会计管理有关事项及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报名。原定于2月1日截止的申报时间及3月14日的笔试时间因疫情适当延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申请人员申请材料请通过邮寄方式寄至省财政厅会计处,电子版资料发至邮箱(kuaijichu 163.com)。


  二、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019年度)现场领取暂缓办理。中级证书领取时间和地点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另行通知。各相关人员请关注本地网站通知。


  三、2019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纸质资料暂缓领取,领取时间和地点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另行通知。因特殊情况有急需的,可与省财政厅联系,同时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事由、详细地址等发至邮箱(kuaijichu 163.com),确认后将采用EMS寄送。


  四、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办理。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变更备案及年度报备等业务实行全过程网上办理:


  (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及备案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操作程序等,可在“河南省财政厅”官网(http://czt.henan.gov.cn/)中的“公共服务——办事指南”或“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查询,常用表格和文件也可在“河南会计管理系统”会计师事务所”专栏(http://202.102.238.36:8002/henancms/kjssws0/index.jhtml)进行查阅下载。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变更备案等业务的办理,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或“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提交,相关表格和材料以PDF格式上传。


  (三)凡涉及申领证书或证书更换的,全部采取邮政EMS邮寄方式进行。


  五、代理记账业务的执业许可、变更备案和年度备案等业务办理,各审批机构要通过网上办理,证书发放可采用邮寄或定点领取方式。


  六、财政部2020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通知已经发布,有关报名条件请查阅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网站,请符合条件的积极报名参加,报名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疫情防控期间,报名申请表电子版发至邮箱(kuaijichu 163.com),纸质申请表可采用邮寄方式。


  七、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政策、业务咨询和工作联系,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有关事项将通过网站发布,请予以关注。原计划组织的有关培训延迟举办,届时另行通知。请各地结合实际,将有关会计管理和服务事项及时公告。


  通讯地址: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郑州市经三路25号


  邮政编码450008


  电子邮箱:kuaijichu 163.com


  有关业务联系电话:


  总会计师(高端班)报名:0371-65808070,65808036。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材料领取:0371-65808070,65808067。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0371-65808023,65808216。


  国际化高端人才报名:0371-65808023,65808067。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0371-65808070,65808222。


河南省财政厅

2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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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税发[2020]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要求,现就我省税务系统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以下要求。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


  对生产、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生产、销售防疫物资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企业收入总额中减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积极为企业境外采购疫情防控物资提供税收服务,向境外支付符合条件的外汇资金,涉及货物贸易的,无需办理税务备案,涉及服务贸易的,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捷通道。


  二、支持疾控医疗救治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疫防控的单位和人员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后续将提供专业辅导,以最便捷方式帮助其办理汇算申报,最大力度支持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三、鼓励公益慈善捐赠


  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相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保障生活物资供应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生活物资供应纳税人情况的了解,及时推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服务企业科研攻关


  加大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研发企业税收政策辅导,对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优先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六、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延长后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申请停业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对疫情期间新增欠税,各级税务机关应暂缓发布欠税公告。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纳税人因疫情原因造成损失、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减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受当月征期限制,全月均可缴纳。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纳税人及相关行政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依法予以延长。


  七、帮扶中小企业持续发展


  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宣传,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继续推广“银税智通车”平台,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平台对接、数据交互,确保平台畅通,为纳税人提供快捷的融资贷款服务,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八、快捷响应税费诉求


  加强前后台联动,充实在线咨询力量,优化12366知识库手机端,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加强部门联动协作,确保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河南税务”官方微博、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运行平稳。积极开展“非接触式”政策宣传辅导,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微博等在线平台,及时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最新税收政策和办税缴费指引。快速响应和解决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涉税缴费问题。各地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暂不开放办公的办税场所,要加强对外公开电话值守,确保办税公开电话畅通,为纳税人便利办税缴费,提供精准的培训辅导和宣传指引。


  九、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拓展网上办税缴费等“非接触式”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网上渠道办理涉税缴费业务,减少办税服务厅办税人流量,减少对纳税人的面对面服务。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至疫情结束前,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直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化备案,待疫情结束后再到办税服务厅补交相关纸质资料。对于需要纳税人缴费人进厅报送纸质资料的事项,实行邮寄申报和送达等办理方式;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进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减少纳税人缴费人的进厅办税次数,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十、营造安全高效办税缴费环境


  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


  在疫情期防控期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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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豫税发[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分别提交到以下邮箱:国家税务总局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邮箱地址:dzfptax_hn@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分别发送至以下邮箱:国家税务总局邮箱地址:dzfptax 163.com,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邮箱地址:dzfptax_hn@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并分别提交到以下邮箱:国家税务总局邮箱地址:dzfptax 163.com,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邮箱地址:dzfptax_hn@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tysl.henan.chinatax.gov.cn:8443)。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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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2020]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抓细抓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复工复产企业清单制度,在确保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疫情防控达标的企业及时复工复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中小微企业制定复工复产预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同步落实安全生产管控措施,确保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平稳安全有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各类中小微企业要根据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复工复产企业开通“火速办电绿色通道”,及时满足用电需求。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强化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业务对接,推动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平稳运行。大力推广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电力公司)


  4.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建立流动人员可追溯信息查询制度,开展有组织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健康监测,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员工分批返厂上班。协助中小微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协调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引导企业就地就近招工,推行线上供求对接和远程招聘,缓解招工难题。对各类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在我省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


  二、强化金融支持


  5.加大信贷纾困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积极采取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依托权益性交易场所建设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6.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鼓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为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补偿、转贷、贴息等服务,引导银行压降成本费率,确保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0.5个百分点。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获得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100基点,受疫情影响企业续贷利率在原有合同约定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落实国家贴息政策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给予25%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7.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降低或取消与疫情防控相关行业融资担保项目的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实行“见贷即保、无缝续保”,并将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中原再担保集团公司要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发生的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增信补偿再担保范围,担保机构按政策降低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8.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依托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等政府性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网上融资快速对接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企业成本。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供给,大力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辟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河南银保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财税支持


  9.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围绕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将中小微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项目优先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对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产品,政府进行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0.减免相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投入,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11.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12.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已收取的要予以退还。鼓励其他不动产租赁机构对中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租金。(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13.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户减容、暂停及恢复业务不受原有时间限制,可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水等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各项费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


  14.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压力。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暂定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计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正常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期满后明确合理补缴期限,尽可能减缓对中小微企业现金流影响。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15.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因受疫情影响,参保的中小微企业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办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不得要求提供附加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16.强化企业外贸出口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帮助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鼓励中国信保河南分公司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设立口岸服务“绿色”通道,保证商品快速通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中信保河南公司、省发展改革委、贸促会)


  五、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17.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受疫情影响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8.实施稳岗就业补贴。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申请。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9.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其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保留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20.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大力推行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疫情期间推行“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在疫情期间,支持经审批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就业创业培训,将“互联网+”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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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豫政[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建文[2020]13号 河南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若干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支持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商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1.以县域为单元落实精准防疫措施,在确保疫情防控情况下,支持疫情轻微区域房地产企业办公场所、售楼部、项目施工现场全面复工、应复尽复,指导疫情影响较重区域有序复工复产。解除一级响应措施后,引导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2.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各地可组织开办网上房交会,简化程序,靠前服务,实现“不见面”政务服务,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促成交易。支持房地产中介机构加快复工运营。在落实防疫措施、满足防疫要求的前提下,畅通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预约办理、在线办理服务。


  3.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对备案制项目一律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告知性备案。支持各地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房地产项目手续办理。办理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现场勘查的,要立即全面恢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的投资达到25%以上可办理预售许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以保函形式替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或适当灵活调整监管资金拨付节点。


  二、切实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4.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5.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严重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2020年土地增值税按规定预征率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适当降低。


  6.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1年。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企业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明文件资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先行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可由企业向当地政府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不超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


  7.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县财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财政补助政策。受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亏损严重的住房租赁企业,市县政府也可出台相应政策予以适当帮扶。物业服务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可按照生活性服务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房地产企业和人员,适当减免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逾期利息。


  三、阶段性加大信贷支持


  8.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引导在豫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于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但受疫情影响严重、暂时经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


  9.引导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于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但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企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和现金回收情况,对房地产开发贷款适当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可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10.在豫金融机构对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做到应贷尽贷。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疫情管控期间采取网络申请,在线审核,视频验证等方式,保障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有序发放。


  11.对已经完成审批程序,尚未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商业贷款,尽快发放到位。


  四、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


  12.积极引导缴存职工通过政务平台、网上营业厅、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对无法线上办理的,可倡导职工疫情结束后再到现场办理。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实行预约和错峰办理,合理分流人员减少人员聚集。


  13.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个人,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补缴后视同连续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申请贷款。


  14.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五、加强防疫支持


  15.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有关部门应统一调配辖区内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所需的口罩、测温计、酒精等消杀防疫物资,做好复工复产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资保障。


  16.进一步完善企业开复工规程或工作手册,督促指导房地产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科学制定疫情防控方案,联合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健康监测与教育培训,确保项目复工建设和职工生活安全有序。


  六、防范法律纠纷


  17.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交付,导致房地产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不能按期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期限按国家规定顺延,顺延期间不计违约责任。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


  18.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扶持、财政补贴、稳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各地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细化的贯彻落实措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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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9
文号:豫建文[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问答[第一期]

1、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公司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被有关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对列入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3、我公司是一家生物医药开发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的生产。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如果你公司已被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可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5、我单位是一家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近期多次组织铁路运力,为部分地区大批量运送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医用防护服、隔离服、消毒机等重点医疗防控物资。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些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因此,你单位运送的货物,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铁路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6、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7、我公司是一家航空运输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执飞的航班,除提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你公司运输的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等物资,如果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那么就此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另外,你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等其他运输服务,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8、近期,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若干意见》(豫建文[2020]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有公司咨询物业服务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能否根据该文件规定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物业管理服务和住房租赁服务不属于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范围,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13号文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可按照生活性服务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不包括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9、我单位是物业管理公司,近期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请问,我公司取得的物业管理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属于生活服务,因此不符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条件,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


  10、我公司是一家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抗击疫情有关税收支持政策,请问我公司住房租赁取得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住房租赁服务不属于生活服务,因此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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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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