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致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的统一要求,自2019年6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试点。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您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您在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不需要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如果您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为您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您也可自行通过我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多元化办税平台查询和打印。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您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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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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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办[2019]4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统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现就公布我省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7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372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745元。


  二、对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长垣、邓州、新蔡等地区暂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以确保单位和职工不因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增加缴费负担。


  三、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继续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办法,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过渡。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统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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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6
文号:豫人社办[2019]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6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至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地推荐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其中第一批截止时间为7月17日(星期三),第二、三批截止时间为9月中旬和10月下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企业向各地推荐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四、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确认后进行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三)网上提交。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按系统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按属地原则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


  (四)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


  (五)地方推荐。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各国家高新区参照省认定机构模式,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服务机构),协同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科技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协同财政、税务部门对照审核要点(见附件2),按照工作分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取消原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情况表),之后以当地认定服务机构名义出具推荐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各认定服务机构要加大创新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六)汇总上报。科技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将辖区内拟推荐企业网上申报资料提交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科技部门汇总整理辖区内拟推荐企业申报纸质材料,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推荐文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各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以及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电子文档报送材料委托受理单位——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618室。


  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文件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认定管理服务机构。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企业所提供的知识产权须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不再包括独占许可方式。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2.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须由企业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审查后出具有效性证明(见附件1附2),装订于申报材料“知识产权”部分。各单位须严格对照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变更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并结合网上查询检索和咨询发证机关的方式进行审查。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须首先对该项目(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进行表述,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


  (四)中介机构: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1附7),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www.hncz.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www.henicpa.org.cn)查询。


  (五)审计(鉴证)报告:


  1.各类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报告中的数据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中应对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描述。


  2.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豫科〔2018〕172号)要求,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积极组织申报,加大培育力度,强化服务指导;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简化工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着力营造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良好环境;要各司其责、依法依规做好申报推荐过程中各项工作,确保工作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化。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相关部门若发现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发函将企业名称及疑点告知当地认定服务机构,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税务部门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中介机构须如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代办机构。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2.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吴倩、袁峥


  联系电话:0371-65951169、65958691


  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址:郑州市政七街与纬五路交叉口南80米路东金岸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0371-69151867、69151869


  网络系统咨询电话:0371-65721369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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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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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示河南省2019年度第一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审查以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会商等程序,拟对原河南宏源车轮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准予更名,现予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及异议时间


  公示时间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有异议的,均可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二、异议方式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具体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事实证据。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全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地址,并在异议文字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异议若有保密内容的,请说明。


  三、异议处理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收到的异议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2419室吴倩


  联系电话:0371-65951169


  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


  邮编:450008


  附件:河南省2019年度第一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附件:


河南省2019年度第一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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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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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汴政办[2019]50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支持“四个50”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支持“四个50”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转型升级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大会提出的“聚焦‘四个50’、服务实体经济”重要指示精神,着力破解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引导企业转型发展,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激励引导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2019年起主营业务收入在上年的基础上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的龙头企业,以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增值税为基数,参照其增值税增长部分地方留成的30%以内,由受益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适当奖励,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企业实施的设备、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技改示范项目,按照年度内设备、研发实际投入的25%以内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4.对企业实施的设备、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基础性工艺绿色化改造的示范项目,按照年度内设备、研发实际投入的30%以内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5.对示范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年度内软硬件投入的30%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6.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或智能车间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创建国家级、省级绿色(节能)工厂、绿色园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7.对企业开发的认定为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研制和修订,主导制定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8.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9.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0.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1.对已建立研发费用预算管理制度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其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情况,按照研发费用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1)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5000万元的,增速达到50%以上;(2)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增速达到30%以上;(3)主营业务收入10000万元以上的,增速达到20%以上。满足上述条件的双高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3.对动态入库企业给予支持。由统计部门帮助企业指导申报,完善资料。对当年进入规模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4.对属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四个50”企业项目,优先申报老工业区创新创业能力建设、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环境污染治理、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老旧社区改造、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改造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等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的资金支持。


  15.“四个50”企业优先纳入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项目,争取中央补助专项资金。


  16.优先支持申报企业研发设计创意、检验检测认证、品牌和标准化、知识产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帮助企业争取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


  二、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标准


  17.积极将双高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优先给予上市扶持,提供培训、融资、管理、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为企业上市融资做好前期规范和咨询辅导等培育工作。


  18.将动态入库和重点纾困企业列入普惠金融重点支持范围,鼓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普惠金融信贷投放力度,助力企业发展。


  19.对“四个50”企业的支持纳入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指标,激励金融机构对接“四个50”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20.“四个50”企业在有贷款到期,还款困难,有意向使用还贷周转金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


  21.普惠金融风险补偿金优先支持“四个50”企业。


  22.争取使用省大数据金融服务对接开放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四个50”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业务。


  23.优先上报“四个50”企业中满足企业债券发行要求条件的企业。


  三、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24.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四个50”企业服务绿色通道,设立专人专岗窗口,提升企业办税效率。对企业合理需求限时办理,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


  25.对“四个50”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滴灌式”精准辅导,分期分批组织开展涉税专题讲座和“一对一”精细化政策辅导。


  26.对符合条件的“四个50”企业,优先纳入“环保红名单”。


  27.全力推进“四个50”企业投资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承诺时限不超过68个工作日。


  28.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积极告知办理排污许可证流程。对目前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未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主动帮助企业查明原因,解决困难。


  29.组织环保专家团队与“四个50”企业中的重点行业企业结成帮扶对子,把脉问诊,深入了解重点企业面临的污染治理难题,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指导重点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完成全流程污染治理工程;对企业管理和技术工作人员,开展新理念、新政策、新工艺、新技术、新标准等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和治污水平。


  30.在迎峰度夏电力供应期间,优先给予“四个50”企业支持,最大限度满足企业电力负荷需求。


  附则:


  1.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9年,实施期内,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政策执行效果绩效评价,对实施成效明显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或延长政策期限;对实施效果不明显的政策,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确保各项财政政策发挥最大效益。


  2.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同类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优惠政策执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3.当年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并予以公告取消“四个50”称号,已经享受支持资金的,收回奖励资金。


  (1)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2)因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一票否决事项的。


  4.凡涉嫌虚假申报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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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7
文号:汴政办[2019]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9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申报单位


  凡本省行政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郑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由各级残联部门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其中: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省属驻郑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中央驻郑单位的审核工作;省辖市、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用人单位的审核工作。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审核、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2019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


  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201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2019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2018年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按规定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


  四、审核、申报方式


  参加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可选择网上审核、申报或现场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应进行“零申报”。


  (一)网上审核、申报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由用人单位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点开站点切换所属地市>所属残联>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或登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平台”(http://nsweb.org.cn)(选择所属行政区>注册登录>按要求上传审核资料)进行在线申报。


  注:可在“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http://www.hncjrjy.com/sys/)“通知公告”栏下载《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申请表》。


  2.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dzswj.ha-n-tax.gov.cn/web/dzswj/ythclient/mh.htm/)申报缴纳残保金。


  注:用人单位可在该网址“通知公告”栏下载《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操作手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二)现场审核、申报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由用人单位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本单位上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2.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税务机关现场申报缴纳残保金。


  五、需提交的资料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用人单位需填写《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并提供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编制文件)、2018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残疾职工2018年全年工资发放明细等资料。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需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并如实填写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上年按比例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提交资料的要求:一是用人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审核、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是现场审核或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网上审核或申报缴纳残保金的,需上传上述材料原件扫描件。


  六、优惠政策办理


  (一)优惠政策


  1.新成立小规模企业的免征政策。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2.受灾损失的减免缓政策。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3.年平均工资的减征政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缴纳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指各所属行政区的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二)办理时间


  2019年7月15日—2019年10月15日


  (三)办理流程


  1.新成立的小规模企业免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动享受。


  2.受灾损失减免缓:用人单位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审大厅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申请表》,并提供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出具的重大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及复印件等。按相关文件审批后,到所属税务机关现场申报。


  3.年平均工资的减征,由用人单位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下自主申报完成。


  七、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先到该机构重新审核上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保金情况将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


  (三)政策咨询电话


  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咨询:12385残疾人咨询服务热线


  申报缴纳残保金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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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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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71号)、《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2017]166号)、《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共同组织开展2019年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


  (一)企业建有研发经费预算管理制度,进行过2018年度研发投入预算备案。研发经费投入预算(也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证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通过一定程序提前安排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二)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享受2018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三)规模以上企业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四)企业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五)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六)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记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查询时间以2019年7月1日为准)。


  二、补助标准


  企业研发费用依据已经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并对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累加,具体为:


  (一)对同时符合补助条件要求的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二)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三)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300万元。


  (四)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


  此外,2019年企业研发费用实际补助额度将结合上一年度税务核查等过程中企业研发费用调整情况进行调整,补助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万元,对最终核算的补助额度低于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企业研发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2019年省级财政负担比例为:根据2018年企业研发补助政策资金落实情况,对于省级补助资金按时下达、市县实际负担在应补助总额40%(含)以上的,省级负担50%;省级补助资金按时下达、市县实际负担比例在20%(含)-40%的,省级负担40%;省级补助资金按时下达、市县实际负担比例在20%以下的,省级负担30%。省级补助资金未下达的,收回预拨资金。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在7月31日前登录系统并填写2017年、2018年省、市(县)企业研发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备案下达资金文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按照系统填写资金下达情况作为2019年省补助资金比例测算依据。


  三、申请补助流程


  (一)信息录入。省级科技、发改、税务、统计等部门负责将企业建有的研发平台及考核情况、规上企业研发费用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情况,以及企业信用记录等基础信息进行汇总,录入“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qyyf.hnkjt.gov.cn),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将上一年度企业实际享受到的研发补助清单录入系统。


  (二)网上填报。企业登录系统,补充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并对系统基础信息进行核实后,确认补助测算结果。如对系统信息有异议,请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三)审核确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税务核查过程中的企业研发费用调整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科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企业近三年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核实,处理企业对系统信息提出的异议,无误后在系统中审核通过。


  (四)结果公示。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


  (五)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内的企业,其研发投入补助由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具体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四、时间安排


  (一)网上填报时间。系统开放填报时间为7月12日8:00至8月9日18:00,申请企业务必在上述时间内完成网上资料填写和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


  (二)审核结果公示时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在8月16日前将公示后确认的审核结果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


  五、联系方式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具体负责补助申请工作,联系方式详见系统登录后界面。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路林0371-65953368


  省财政厅科技事业处王庆杰0371-65808626


  系统技术支持高俊0371-65955158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统计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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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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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二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机器、设备等。对采取短信推送方式提供交付服务的,不得收取短信费。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严格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并明确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项目、内容,公开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捆绑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并依法依规保护用户的商业信息。


  四、已在河南省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及运营商(第二批)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image.png

此次公示为已在我省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第二批),未备案且未公示的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在我省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五、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服务商在河南省的服务和备案资格,涉及税务干部的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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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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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会议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统筹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基准税额)为:郑州、洛阳市市辖区每平方米38元;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市辖区每平方米31元;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辖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基准税额基础上提高30%。


  三、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基准税额基础上降低30%。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大常委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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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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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 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9年南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申报单位


  南阳市辖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宛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宛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到所属各级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审核、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2019年8月1日至10月15日


  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201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2019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2018年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按规定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


  四、审核、申报方式


  参加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可选择网上审核、申报或现场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应进行“零申报”。


  (一)网上审核、申报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市属安置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南阳站”(http://ny.hnzwfw.gov.cn/)(残疾人联合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县(市、区)属安置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南阳站”(http://ny.hnzwfw.gov.cn/)->切换所属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安置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也可直接登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http://nsweb.org.cn/)(选择所属行政区->注册登录->按要求上传审核资料)进行在线申报。


  注:可在“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http://www.hncjrjy.com/sys/)“通知公告”栏下载《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申请表》。


  2.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dzswj.ha-n-tax.gov.cn/web/dzswj/ythclient/mh.htm/)申报缴纳残保金。


  注:用人单位可在该网址“通知公告”栏下载《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操作手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二)现场审核、申报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安置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201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其中:市本级安置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到南阳市行政审批中心(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中区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受理窗口报送审核资料。


  2.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税务机关现场申报缴纳残保金。


  五、需提交的资料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1、安置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需填写《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搜索(http://nsweb.org.cn)登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页面下载该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编制文件);4、2018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5、用人单位残疾职工工资银行转账原始凭证等资料。


  经审核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安排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需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安置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并如实填写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上年按比例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提交资料的要求:一是用人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审核、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是现场审核或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网上审核或申报缴纳残保金的,需上传上述材料原件扫描件。


  六、优惠政策办理


  (一)优惠政策


  1.新成立小规模企业的免征政策。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2.受灾损失的减免缓政策。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3.年平均工资的减征政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缴纳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指各所属行政区的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二)办理时间


  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5日


  (三)办理流程


  1.新成立的小规模企业免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动享受。


  2.受灾损失减免缓:用人单位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审大厅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申请表》,并提供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出具的重大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及复印件等。按相关文件审批后,到所属税务机关现场申报。


  3.年平均工资的减征,由用人单位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下自主申报完成。


  七、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到该机构重新审核上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保金情况将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


  (三)政策咨询电话


  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各级税务咨询服务热线:12366


  南阳市残联  63209702  63209728  63261069  南阳市行政审批中心(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中区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受理窗口


  卧龙区残联  61536869  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1289号


  宛城区残联  63506693  南阳市宛城区医圣祠街38号


  邓州市残联  60905511  邓州市卫生南路81号


  新野县残联  60591869  新野县汉城路116号残联


  唐河县残联  68997733  唐河县便民服务中心北京大道中段2号楼6楼604室


  桐柏县残联  68116619  桐柏县城关镇体育场院内体育局一楼


  社旗县残联  67988023  社旗县红旗路中山货街26号民政局院内


  方城县残联  65078319  方城县风瑞路468号方城残联就业所


  南召县残联  60597901  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西路17号


  镇平县残联  65926701  镇平县建设西路7号


  内乡县残联  83978523  内乡县永顺路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西峡县残联  60109883  西峡县行政审批北楼115室


  淅川县残联  69221628  淅川县新建路西体育场路口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残联  61166518  南阳市迎宾大道6号示范区管委会101室


  高新区残联  63291965  南阳市信臣中路588号


  官庄工区残联  60209023  南阳市官庄工区广北路北段工区社会事业局725室


  鸭河工区残联  66628713  南阳市鸭河工区汉江路行政中心社会事业局249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

南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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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野县税务局 新野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9年新野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申报单位


  新野县辖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驻新野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县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县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审核、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2019年8月1日至10月15日


  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201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2019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2018年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按规定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


  四、审核、申报方式


  参加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可选择网上审核、申报或现场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应进行“零申报”。


  (一)网上审核、申报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县属安置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新野站”(http://ny.hnzwfw.gov.cn/)(选择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安置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也可直接登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http://nsweb.org.cn/)(选择所属行政区->注册登录->按要求上传审核资料)进行在线申报。


  注:可在“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http://www.hncjrjy.com/sys/)“通知公告”栏下载《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申请表》。


  2.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dzswj.ha-n-tax.gov.cn/web/dzswj/ythclient/mh.htm/)申报缴纳残保金。


  注:用人单位可在该网址“通知公告”栏下载《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操作手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二)现场审核、申报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安置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到新野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所审核201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新野县就业所地址:新野县汉城路116号(残联院内一楼年审服务大厅)。联系电话:60591869


  2.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税务机关现场申报缴纳残保金。


  五、需提交的资料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1、安置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需填写《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搜索(http://nsweb.org.cn)登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页面下载该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编制文件);4、2018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5、用人单位残疾职工工资银行转账原始凭证等资料。


  经审核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安排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需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安置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并如实填写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上年按比例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提交资料的要求:一是用人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审核、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是现场审核或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网上审核或申报缴纳残保金的,需上传上述材料原件扫描件。


  六、优惠政策办理


  (一)优惠政策


  1.新成立小规模企业的免征政策。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2.受灾损失的减免缓政策。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3.年平均工资的减征政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缴纳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指各所属行政区的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二)办理时间


  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5日


  (三)办理流程


  1.新成立的小规模企业免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动享受。


  2.受灾损失减免缓:用人单位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审大厅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申请表》,并提供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出具的重大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及复印件等。按相关文件审批后,到所属税务机关现场申报。


  3.年平均工资的减征,由用人单位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下自主申报完成。


  七、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到该机构重新审核上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保金情况将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


  (三)政策咨询电话


  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野县税务局

新野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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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14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8月31日起公布施行。


省长 陈润儿

2019年8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扩大对外开放,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7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9年8月31日起公布施行。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1.《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5日豫政[1987]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2.《河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1998年10月27日豫政文[1998]18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4.《河南省经济普查办法》(2004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88号公布)


  5.《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7月13日省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6.《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2008年10月20日省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4月15日省政府令第124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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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1
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豆制品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为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现将我省豆制品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行核定扣除办法的范围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豆制品加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豆制品加工业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豆制品制造”(代码:C1392)执行。未按该行业登记但实际从事豆制品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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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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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税发[2019]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豫税发[2019]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自2019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河南省范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及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所得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纳税人能够正确核算(确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实行核定成本费用率的征收方式。


  经营所得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确定)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营所得纳税人,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除另有规定以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纳税人,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实行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按实际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实行定率(成本费用率)征收的,按以下方法累计计算应纳税额,按月或者按季征收。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累计成本费用=累计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率


  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累计收入总额=累计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率


  累计利润总额=累计收入总额-累计成本费用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利润总额×分配比例-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按照规定不办理汇算清缴的不减除。


  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期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纳税额-累计减免税额


  在以往年度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所得纳税人,从本年1月起进行累计计算;本年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从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起进行累计计算;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的,应将开具发票的金额并入收入总额。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所得纳税人,也按上述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收入总额不得低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的金额。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的,先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年度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再平均计算季度应纳税额,按季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总额的,年度成本费用=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率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成本费用的,年度收入总额=年度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率


  年度利润总额=年度收入总额-年度成本费用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分配比例-60000元


  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季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额÷4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2019年前三个季度的应纳税额不予调整。


  (三)经营所得纳税人一般按照税务登记填报的国标行业(主),依据本通知所附的《河南省个人所得税核定成本费用率表》确定适用的成本费用率。实际经营业务与税务登记不符的,应当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成本费用率。


  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成本费用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对其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及其他自然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办理。即: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个人所得税核定成本费用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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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8
文号:豫税发[2019]12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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