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6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符合上述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申请作为试点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范本见附件2)。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等有关税费,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四)试点企业应按月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见附件3),同时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明细表》(见附件4),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范本)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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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豫人社养老[2014]8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有关参保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及各项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权益越来越为广大参保人员所关注。但是,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养老保险政策的严肃性。为做好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和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要求,准确把握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认真做好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规定,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三、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要求,在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邮寄方式统一寄送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的同时,各地应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电话或网站等方式提供缴费情况查询服务,为参保人员查询提供便利。


四、参保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适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五、参保人员或者参保单位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或者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产生的争议,适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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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11-17
文号:豫人社养老[2014]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建建[2018]4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企业社保缴纳情况联网查询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建筑业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核(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法定行政审批职能实施,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备案)弄虚作假行为,现就做好上述企业社保缴纳情况联网查询工作通知如下,请做好贯彻落实。


一、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建筑业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核(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法定行政审批职能,实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时,参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保缴费信息,核实企业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二、为提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述各类企业社保缴纳情况查询效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社保缴费查询接口开发、上线,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联网查询对接,计划2018年7月完成。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本地社保缴费情况查询工作。


四、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提供社保缴费情况查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社保缴费情况查询工作管理制度,共同保障数据安全,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五、做好企业社保缴纳情况联网查询工作,是规范企业资质申报、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保障。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切实发挥作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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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豫建建[2018]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公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在郑州市、濮阳市试点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决定,2018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有奖发票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1)红字普通发票;(2)代开的普通发票;(3)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4)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5)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6)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90天(不含)的普通发票。


  参与行业范围暂定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消费者取得以上行业纳税人开具且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有奖发票摇奖。根据发票管理需要,税务机关可对行业范围进行调整。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以各省辖市为摇奖区域,采取“两次”摇奖模式。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式(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奖项共分为5个等次,分别为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第二次为定期开奖(不包括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原则上最高奖金10万元,最低奖金2万元。


  三、兑奖管理


  (一)第一次开奖


  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即时给付中奖者,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弃奖金额结转下期。


  (二)第二次开奖


  1.采取定期摇奖方式,原则上一年两次。开奖日期通过各省辖市税务网站、微信、微博和电子支付平台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进入第二次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


  (3)购买方为个人的;


  (4)经过系统校验通过的。


  3.兑奖方式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各省辖市税务机关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2)兑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者签字确认后,兑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


  (3)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①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②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③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④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


  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⑤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4.开奖结果公布


  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及时通过各省辖市税务网站及指定的平台对外公开。


  四、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消费者选择微信参与摇奖的,搜索“河南税务有奖发票”小程序,点击进入进行摇奖。


  (二)消费者选择支付宝参与摇奖的,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抽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


  (三)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妥善保管。


  (四)消费者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


  五、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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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转型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意见》有关意见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我省建筑业结构优化,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17]1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转型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为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9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个人需署实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意见扫描成电子文件)在征求意见期间,发送电子邮件进行回馈。


联系方式:


河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2018年11月2日


电话:0371-65808918,邮箱:hnczjjc915@sina.com


附件:


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转型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17]1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我省建筑业结构优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九条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财税政策意见。


一、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继续落实星级绿色建筑省级奖励政策,统筹省级节能减排资金,按照有关标准支持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扩大绿色建筑规模,推广新型绿色建材。同时,积极拓展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合理引导,统筹运用,大力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发展。


二、支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创先争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中州杯的,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企业已事先在合同中对优质优价奖励做出约定的,经批准后可从项目概算中列支相关奖励经费,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豫政办[2017]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三、支持新设独立法人机构和企业总部迁入。鼓励各地将新设独立法人机构的省(境)外市场主体纳入招商引资政策适用范围,对新设立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服务中心等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市场经营主体给予财政奖补。企业总部迁入我省的特级总承包施工企业或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的一级总承包施工企业,且五年内持续在我省经营的,省财政按照省级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市县研究出台对迁入企业的购置、租赁办公用房给予适当补贴的支持政策。


四、加强建筑业科技创新。省级科技经费加大对建筑科技项目的扶持,支持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加强建筑工业化技术开发应用,省财政科技经费每年按照各地奖补政策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奖补。引导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对创建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筑类研发中心,除按国家规定支持外,省、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鼓励市县将建筑业科技发展列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建筑业科技科研经费投入,重点支持建筑业科技发展。


五、落实建筑业人才奖励政策。加快培育和造就适应建筑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政策环境。对建筑业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我省已出台的人才补贴、购房安家、医疗养老、生活津贴以及科研创业启动资金补助等政策。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市县政府应对其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支持。


六、推广PPP、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建筑业重大项目上的应用。积极为建筑企业搭建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PPP、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特别在轨道交通、地下管廊、海绵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等方面取得突破。鼓励中标PPP、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省外企业与重点扶持企业开展合作,带动本地企业发展。


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市县要严格落实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等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应用“互联网+”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施工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省已出台的支持民营企业税收奖励政策。服务指导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外向型施工企业回乡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和不合理税费征收,简化税收征管办理手续,为施工企业拓展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八、鼓励建筑企业加快开拓资本市场。支持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企业在主板IPO上市。鼓励建筑企业参加包括兼并、重组、收购等形式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至我省;支持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企业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上市或申请境外上市融资。重点在降低股份制改造成本、引进培育高水平中介机构、实施精准辅导培训等方面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各市县对企业股改、上市或挂牌过程中的行政、中介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依法依规对上市后备企业和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加大财政奖励力度。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建筑业企业的特色化、专业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省内注册建筑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等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为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提供与其实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鼓励在我省开展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贷款、发展、工程项目投标、履约、尾付款如约偿付等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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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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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2018]4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保服务便民化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城乡居民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参保人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缴费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后,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处理。


  四、待遇计发


  (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直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及待遇核算程序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80号)等规定执行。其中,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本人可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工作要求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除审核其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并及时传递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信息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据相关信息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参保(接续)及缴费手续时要尽量减少需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利服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要广泛进行政策宣传、深入做好政策解释,精心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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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豫人社[2018]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河南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划转至河南省税务系统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划转的非税收入,具体征收管理机关如下:


  (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属地各市县税务机关协同管理。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属地各市县税务机关协同管理。


  (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属地各市县税务机关协同管理。


  (四)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应缴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管理;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应缴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小浪底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五)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河南省中服进口免税商品有限公司应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征收管理;河南民航商贸有限公司应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六)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河南丰利石化有限公司应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由国家税务总局范县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等非税收入的申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1),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使用《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附件2)。


  四、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各项非税收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六、对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河南专员办申报办理。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


  七、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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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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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上线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将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开放。


  一、上线内容


  2018年12月31日上线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及网页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等。


  (一)税务大厅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与金税三期统一门户,支持依申请的办税业务、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办理。


  (二)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三)手机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形式,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四)网页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与电子税务局集成,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ITS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和网页端操作手册可在我局门户网站下载,下载地址为:http://www.ha-n-tax.gov.cn。


  二、其他说明


  ITS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涉税业务办理差异、业务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正规途径和渠道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也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部门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和便利。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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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等文件。为进一步确保您便捷、及时、准确地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如果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以下称免税标准)免征增值税


  1.纳税期限可自主选择。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缴纳增值税,以便您能更充分地享受免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开具专票需缴税。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功能,因此根据政策规定,即使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您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您已开具或申请代开,需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3.不动产销售额可扣除。月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但扣除本期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的,其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本期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按现行有关规定征税或免税。


  4.差额征税余额计算是否免税。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5.预缴税款也能享受优惠。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按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代开普票多缴税款可退还。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税控系统使用。已经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按规定开具发票。未使用税控系统的,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应当使用税控系统按规定开具发票。


  二、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办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次允许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不再限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包括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需要您注意的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如果您是自然人,不动产租金收入按月均摊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关于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申报


  1.不需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而享受免税优惠的,可直接填写申报表享受优惠,不需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2.请正确填写申报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单位纳税人将免税销售额填入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纳税人将免税销售额填入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填写上述相关栏次。


  3.请按系统提示操作。为方便您准确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我们对增值税申报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系统会根据您填写的销售额数据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并对相关政策和申报表填写给予相应提示,申报过程中请您注意查看,按提示进行操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系统提示您本期是否发生不动产销售额时,请根据实际选择“是”或“否”,如选择“是”,请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填写不动产销售额,如您选择错误或填写错误,可能会影响您准确及时享受优惠。


  对于上述事项,如果您还有疑问,请向各级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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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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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财税政[2019]7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相关税费的减征幅度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精心筹划部署,狠抓政策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好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不折不扣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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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8
文号:豫财税政[20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财办案[2018]26号 对河南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210075号提案的答复

省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暂缓讲城市配套费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提案收悉。经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目前,我省主要依据以上政策规定计征契税。关于成都市地税局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情况,我们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四川省地税局纠正。按照管理权限,税收政策制定、解释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事权。贵单位提出的“暂缓将城市配套费计入契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涉及税收税收政策解释。下一步,我们将联合省地税局积极把提案内容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呼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尽快研究本提案提出的问题。


最后,非常感谢贵单位对财政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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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30
文号:豫财办案[201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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