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豫人社[2018]4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9日


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费率的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实行省级统筹后,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进行的工伤认定事项,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提出申请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仍由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具体认定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设,指导全省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再次鉴定工作。各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省直管县(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直管前所属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办理。省直统筹用人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


  (六)省级统筹实施后新发生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统一时间和标准调整。


  (七)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待遇发放和经办服务工作,并将工伤保险登记、缴费人政策性补缴费额核定等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应税务部门。


  (八)工伤保险经办工作要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规章制度统一经办文书、经办流程和服务标准,建立统一的基金运行分析、风险控制分析制度,实现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标准化管理。经办规程由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九)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核算有关事项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基金预算草案,其中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


  (十一)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十二)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2%上解作为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应当减少储备金提留比例。储备金单独建账。


  各地应制定应对突发重大事故待遇支付预案,确保重大事故发生后待遇及时支付到位。当期支出户资金出现不足时,应当从留存的周转金中垫付,自然年度内基金入不敷出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可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储备金调剂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三)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3%提留,列入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照项目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工作。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5%。


  (十四)职业康复费用可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25%的比例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用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


  (十五)工伤认定调查勘验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参考上年度工伤认定数量和工伤保险费征缴额、增长率等进行综合核定。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出险快、人员多、分布广等优势,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所产生的调查取证成本,可以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社会保险部门预算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适应的扩面征缴机制。将工伤保险年度扩面和征缴任务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建立并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


  (二)建设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全省统一的互联网+工伤保险网络平台,实现软件全省部署、数据省级集中,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参保征缴、待遇核发、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联网结算信息共享,打造工伤保险全过程网络经办环境,并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和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的直接结算。


  (三)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省级经办机构要做好全省工伤保险基金业务指导和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继续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体制,强化工伤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各项保障、奖惩机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各项任务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规定。


  (四)在本意见实施前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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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9
文号:豫人社[2018]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2019]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全省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补贴对象为我省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愿望并积极求职创业的6类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符合前述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中:


  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通过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即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生。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是指经省政府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学籍注册为全日制高级工、预备技师的毕业生。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是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毕业生。


  残疾毕业生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毕业生。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内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


  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成员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毕业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内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毕业生(含脱贫攻坚期间的已脱贫户毕业生)。


  特困人员毕业生是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毕业年度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毕业生,包括成年孤儿毕业生。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及以上困难类别的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类别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原则和标准


  (一)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符合条件的每人按2000元一次性发放,用于毕业生在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


  (三)列支渠道。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负责学籍注册的各普通高校、民办高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承担,省财政分配下达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专项核拨。省属高校求职创业补贴从2019年起由高校所在省辖市财政列支。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网上自愿申报。每年的3月底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http://222.143.34.190:8081/jyweb),通过注册申请获得个人登录账号,进入“就业补助资金——毕业年度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完整准确填写个人申请信息、上传有关困难类别资质材料和家庭关系证明材料(如有关户籍原件)并签署申请承诺,完成网上申报。逾期提交申报信息,系统不再进行审核比对。符合条件的外省生源毕业生网上申报时,除在网上填写个人基础信息、上传相关困难类别资质证明材料(低保证或残疾证或助学贷款合同或贫困户明白卡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签署申请承诺外,还需下载人工审核纸质申请表(附件1),交由当地县级资格认定机构签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提交所属院校进行人工审核校验。


  (二)职能部门信息比对。每年的4月15日前,为减少毕业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高工作效率,精准资助对象,由省人社部门通过系统以高校为单元提取申报补贴信息明细表(附件2)按困难类别分类发送省民政、扶贫、残联等职能部门。申报人相关信息将与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省残联“残疾人证信息库”、省扶贫办“精准扶贫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


  第3类困难类别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申


  报信息将按照数据共享机制与系统内已有数据库直接审核校验。通过系统校验的可免予上传助学贷款证明材料;不属于国家开发银行放贷范围的毕业生可按人工审核要求,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省民政、扶贫、残联等职能部门通过各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重点比对申报人员困难资质是否属实,对申报信息逐一标记比对结果,同时将通过人员名单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至省人社部门,由省人社部门将通过人员名单的标记校验结果信息回写至信息系统。


  (三)高校集中初审、公示。每年的4月15日—4月底,负责学籍注册的各普通高校、技师学院通过系统(http://222.143.34.190:8081/jyweb)进行初审。各高校重点初审困难毕业生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报人,学校仅需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无需收取纸质材料。对已通过信息比对或校验的和已通过人工审核的申报人员,由高校在其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上加盖院校行政公章予以最终确认,并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学校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高校登录系统上传公示文件及人员名单,提交当地人社部门。同时,各高校通知初审通过人员上交相应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与盖章后的申请表(一式3份,高校自留一份)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完成初审。


  (四)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每年的5月15日前,各地人社部门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对当地高校初审核合格的资助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在当地人社局官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文件同时上传信息系统。公示结束后由当地人社局对无异议的审核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核拨申请,同时将资金申请文件上传信息系统备案。


  (五)及时拨付资金。每年5月底前,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当地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金核拨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实现资金直补到人,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毕业生提供的银行卡或毕业生社保卡金融账户中。财政部门直补到人确有困难的,也可通过人社部门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四、申领材料的备案和保管


  (一)备案。各高校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本校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情况汇总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保管。求职创业补贴的相关申报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完毕后装订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2年。


  五、工作要求


  从2019年起,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统一通过系统申报、办理和查询。各地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高校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发放工作,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缩短办理时限,增加透明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


  (一)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做好补贴政策的公告和宣传推介工作。各高校也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宣传,重点宣传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对象、补贴标准、主要用途,详细讲解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程序、时间节点和注意事项,加强跟踪指导,让每一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知晓政策、熟悉流程。


  (二)加强协作。为确保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全面落实,采取信息系统比对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加强信息系统申报、审核、校验信息回写等系统管理服务;各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地高校毕业生申报的汇总审核和公示工作;省教育部门负责提供2019年毕业年度内已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数据信息,并通知各高校及时登录系统注册单位信息;各高校负责通知符合条件毕业生及时完成个人申报,并集中完成包括人工纸质材料在内的初审工作;省民政部门负责比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和特困人员毕业生的信息;省残联负责比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信息;省扶贫办负责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信息。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会同教育、民政、财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每年的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


  (三)规范审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比对,特别要认真做好人工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补尽补。各有关高校要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好初审和校内公示,并做好集中统一上报,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完成核拨,确保补贴资金在要求时限内发放到位。


  (四)严明纪律。高校要明确告知毕业生认真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不能发放到位的,后果自负。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要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采取欺骗手段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


  本通知从2019年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具体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于2月底前上报厅就业办统筹就业处。


  监督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办统筹就业处:


  0371—69690077;hnrstjyb 163.com


  省教育厅学生处:0


  371—65795552;gongzuoshunli 163.com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0371--65808705;tsbc2004 126.com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0371--65507807;hnshdb sina.com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0371-65919553;hnfpyljh 163.cm


  省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中心:


  0371--60856590;hncjrjypx 163.com


  附件:


  1.河南省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河南省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明细表


  3.河南省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


  4.河南省普通高校、技师学院名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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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4
文号:豫人社[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发改收费[2019]19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许可续期及调整资金分配额度的函》(豫人社函[2018]349号)收悉,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社会保障(IC)卡补(换)卡收费的通知》(豫财综[2014]88号)规定,现就我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障卡(IC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卡25元调整为16元。补(换)卡收费范围仅限持卡人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1C卡)损坏、遗失,需要更换或补领费用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二、社会保障卡(1C卡)补(换)卡工本费收入,主要于IC卡产品制作、卡初始化和秘钥加载、相关数据采集、发系统维护等有关费用支出


  三、社会保障卡(1C卡)补(换)卡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根据部门展工作需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四、收费单位应按照国家收费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要,在国家指定的网络平台上,按时报送年度收费情况,在本单(本系统)网站醒目同步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据、监督电话等内容。


  五、收费单位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收费准,严禁收费不开票据,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主管部门监管。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0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仍按原规定标准收取。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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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1
文号:豫发改收费[2019]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办[2019]18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8]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力度


  (一)实施条件


  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低于12个月的可以实行返还政策。基金滚存结余达不到规定的条件时,要停止本项政策执行。同时,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薄弱的统筹地区实施返还政策。


  (二)申请返还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费。存在历史欠费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在补缴欠费并签订补缴协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豫人社文[2018]225号”和“豫人社文[2018]234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标准即4?5%。裁员率计算方式按“豫人社办〔2018〕162号”文件规定执行。


  3?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中列支,返还资金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提升经办时效


  1?对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汇总审批时间由一个季度审批一次,改为每个月审批一次。


  2?对申请稳岗补贴3000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236号)文件要求,对相关企业单独汇总审核,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从简从快审批办理,确保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快享受待遇。对申请稳岗补贴3000元以上的企业,按月另表报送。


  二、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给予特殊帮扶


  (一)实施条件


  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低于24个月的可以实行特殊帮扶政策。基金滚存结余达不到规定的条件时,停止本项政策执行。同时,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薄弱的统筹地区对暂时性困难企业实施帮扶政策。


  (二)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


  1.基本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调查失业率5.5%。存在历史欠费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在补缴失业保险欠费(含滞纳金)后可以申请享受应急稳岗返还政策。


  2.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连续亏损在三年以内;


  (2)企业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


  (3)经当地政府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3.资金使用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结合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确定应急稳岗返还标准:


  一是按6个月的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二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两者任选其一,原则上基金结余支付能力5年以上的选取高标准,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要采用同一标准。


  (2)返还资金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可优先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每户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与稳岗补贴同时享受。


  4.审批程序


  (1)申请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的企业,由当地人社部门进行预审,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个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暂时性困难企业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同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将拨付500万元以上的单个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报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备案。


  5.申报材料


  (1)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申请表(表样附后);


  (2)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年度财务报表;


  (3)当地政府认定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


  (4)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


  6.其他


  各统筹地区要求享受应急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应做出在一定期限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承诺,一般不少于6个月,未能履行承诺的,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政策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关于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参保职工,可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等按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取得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以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准),可在12个月内申领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准入类补贴标准:一个级别的统一为1500元;两个级别的,按级别高低补贴标准分别为:2000元、1500元。评价类补贴标准(三个级别):高级2000元、中级1500元、初级1000元。具体目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充分认识到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有利于强化政策激励,引导支持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提高企业发展能力和职工就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优化经办服务。要积极整合资源,强化信息共享,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提高经办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要探索实行网络在线办事,推行“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加快释放政策红利。要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在职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


  (三)严格监督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比对,审慎甄别资格,严防冒领、骗取现象。对冒领骗取企业,各地应按规定在相关诚信网站上公布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资金运用内部监管,防范道德风险和廉洁风险。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社会媒体和网络渠道进行正面宣传,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主动深入企业开展政策解读,使相关企业和在职职工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


  1.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申请表


  2.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情况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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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8
文号:豫人社办[2019]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填报2018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的公告

为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方便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提高办事效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2018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实现网上填报、一网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填报时间


  根据去年的工作实践和工作需要,对“河南省企业研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优化完善并更名为“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http://jjkc.hnkjt.gov.cn,以下简称加计扣除系统)。加计扣除系统于2019年4月29日8点开放,企业可在线填报2018年度加计扣除项目。请于2019年5月31日18点前完成加计扣除项目的网上填报,逾期加计扣除系统关闭,不再接收任何企业上传材料。


  二、填报要求


  企业登录加计扣除系统,按照加计扣除系统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写研发项目、辅助账汇总表等信息后上报,并上传所填写信息准确、真实、有效的企业承诺书。(具体操作指南请登录http://jjkc.hnkjt.gov.cn下载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企业在使用加计扣除系统时遇到的使用操作问题或者完善优化加计扣除系统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当地科技部门或税务部门反馈。


  技术支持电话:0371-65955158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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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填报2018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去年的工作实践和工作需要,对“河南省企业研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优化完善并更名为“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http://jjkc.hnkjt.gov.cn,以下简称加计扣除系统)。2018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在网上办理,不再接收企业纸质申请材料。加计扣除系统自2019年4月29日8点开通使用,5月31日18点关闭,关闭后不再接收任何企业上传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组织填报工作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税务局尽快通知、组织相关企业填报2018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研发项目,帮助企业按照加计扣除系统要求如实准确填报2018年度研发项目信息。各级科技、税务部门要畅通渠道,通过建立微信群、QQ群、举办培训辅导班等形式,及时解答处理企业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重点企业可采取上门服务、专题辅导的形式,帮助企业按时完成填报工作。


  二、依规按时完成研发项目转请工作


  各县(市、区)税务部门要及时梳理研发项目,6月25日前将有异议的项目转请至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逾期视为无异议。各省辖市科技局或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于7月31日前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


  三、加强政策宣讲培训工作


  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科技部门重点做好加计扣除系统使用、研发项目填报、异议项目鉴定等学习培训。税务部门重点做好加计扣除系统使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异议项目转请等学习培训。


  请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登录http://jjkc.hnkjt.gov.cn下载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科技部门、税务部门请在各自微信工作群里讨论、交流加计扣除系统的使用、操作问题,及时了解收集企业使用中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优化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反馈。


  技术支持电话:0371-65955158。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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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文[2019]5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发放应急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答复

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发放应急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永社保文[20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8]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8号)文件规定:“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低于24个月的可以实行特殊帮扶政策。基金滚存结余达不到规定的条件时,停止本项政策执行”,开展应急稳岗补贴返还工作的前提是留存必要的基金结余,保证失业保险其它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统筹兼顾,确保其它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民营企业也能够享受到政策红利。因此,在留存必要的基金结余后,你局可根据剩余基金的数量,统筹规划基金的分配使用。如果单一企业申请的应急稳岗返还补贴金额过大,超过当地按文件规定可使用的基金数量时,你们应当根据申请企业情况,对企业中最急需稳岗的部分人员酌情给予适当的应急稳岗补贴。


  此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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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8
文号:豫人社文[2019]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我省《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为切实保证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尚未完全实施到位,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止到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情见附表)


  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去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努力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地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附件: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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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办[2019]3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统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现就公布我省2017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2019年5月至6月,可以按照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调整缴费基数。


  三、2017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06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2318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464元。


  四、对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鹤壁、新乡等地区暂使用原缴费工资基数,以确保单位和职工不因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增加缴费负担。


  五、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继续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


  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过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

2019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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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豫人社办[2019]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控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价格公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管,现将税控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价格再次公示如下,请您予以监督。


  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税控系统收费项目及依据如下表:


项目名称

费用

收费依据

金税盘/税控盘

200元/个

发改价格〔2017〕1243号

报税盘

100元/个

发改价格〔2017〕1243号

技术维护费

280元/年

发改价格〔2017〕1243号


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二、费用抵减规定


  1.通用设备抵扣规定:国办发[2000]12号规定,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准予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抵减规定: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投诉电话


  按照国税发[2015]118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受理全省纳税人投诉服务单位及人员强行销售、捆绑销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以及服务问题。受理投诉电话: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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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一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机器、设备等。对采取短信推送方式提供交付服务的,不得收取短信费。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严格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并明确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项目、内容,公开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捆绑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并依法依规保护用户的商业信息。


  四、已在河南省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及运营商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image.pngimage.png

 此次公示为已在我省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未备案且未公示的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在我省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五、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服务商在河南省的服务和备案资格,涉及税务干部的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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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号 关于在精制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为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现将我省精制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我省精制茶加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精制茶加工业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精制茶加工”(代码:C1530)执行。未按该行业登记但实际从事精制茶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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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精制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精制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经深入调研和测算,并征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综合考虑我省精制茶加工业实际情况,决定发布《公告》,在精制茶加工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自2019年6月1日起,我省精制茶加工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鉴于精制茶加工业农产品原材料和产品较为单一,《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方法为投入产出法,并明确了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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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初进项税额转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为避免试点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形成应纳税款较大,一次性缴纳入库给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告》明确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分期转出。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为让纳税人早日享受核定扣除政策,同时减少农产品抵扣环节、抵扣方法调整对纳税人农产品购进和产品销售业务的影响,《公告》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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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致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的统一要求,自2019年6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试点。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您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您在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不需要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如果您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为您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您也可自行通过我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多元化办税平台查询和打印。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您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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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办[2019]4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统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现就公布我省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7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372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745元。


  二、对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长垣、邓州、新蔡等地区暂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以确保单位和职工不因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增加缴费负担。


  三、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继续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办法,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过渡。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统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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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6
文号:豫人社办[2019]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6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至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地推荐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其中第一批截止时间为7月17日(星期三),第二、三批截止时间为9月中旬和10月下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企业向各地推荐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四、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确认后进行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三)网上提交。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按系统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按属地原则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


  (四)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


  (五)地方推荐。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各国家高新区参照省认定机构模式,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服务机构),协同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科技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协同财政、税务部门对照审核要点(见附件2),按照工作分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取消原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情况表),之后以当地认定服务机构名义出具推荐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各认定服务机构要加大创新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六)汇总上报。科技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将辖区内拟推荐企业网上申报资料提交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科技部门汇总整理辖区内拟推荐企业申报纸质材料,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推荐文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各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以及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电子文档报送材料委托受理单位——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618室。


  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文件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认定管理服务机构。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企业所提供的知识产权须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不再包括独占许可方式。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2.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须由企业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审查后出具有效性证明(见附件1附2),装订于申报材料“知识产权”部分。各单位须严格对照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变更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并结合网上查询检索和咨询发证机关的方式进行审查。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须首先对该项目(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进行表述,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


  (四)中介机构: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1附7),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www.hncz.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www.henicpa.org.cn)查询。


  (五)审计(鉴证)报告:


  1.各类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报告中的数据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中应对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描述。


  2.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豫科〔2018〕172号)要求,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积极组织申报,加大培育力度,强化服务指导;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简化工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着力营造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良好环境;要各司其责、依法依规做好申报推荐过程中各项工作,确保工作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化。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相关部门若发现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发函将企业名称及疑点告知当地认定服务机构,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税务部门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中介机构须如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代办机构。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2.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吴倩、袁峥


  联系电话:0371-65951169、65958691


  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址:郑州市政七街与纬五路交叉口南80米路东金岸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0371-69151867、69151869


  网络系统咨询电话:0371-65721369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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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示河南省2019年度第一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审查以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会商等程序,拟对原河南宏源车轮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准予更名,现予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及异议时间


  公示时间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有异议的,均可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二、异议方式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具体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事实证据。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全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地址,并在异议文字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异议若有保密内容的,请说明。


  三、异议处理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收到的异议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2419室吴倩


  联系电话:0371-65951169


  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


  邮编:450008


  附件:河南省2019年度第一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附件:


河南省2019年度第一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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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汴政办[2019]50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支持“四个50”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支持“四个50”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转型升级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大会提出的“聚焦‘四个50’、服务实体经济”重要指示精神,着力破解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引导企业转型发展,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激励引导作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2019年起主营业务收入在上年的基础上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的龙头企业,以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增值税为基数,参照其增值税增长部分地方留成的30%以内,由受益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适当奖励,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企业实施的设备、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技改示范项目,按照年度内设备、研发实际投入的25%以内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4.对企业实施的设备、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基础性工艺绿色化改造的示范项目,按照年度内设备、研发实际投入的30%以内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5.对示范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年度内软硬件投入的30%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6.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或智能车间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创建国家级、省级绿色(节能)工厂、绿色园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7.对企业开发的认定为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研制和修订,主导制定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8.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9.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0.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1.对已建立研发费用预算管理制度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其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情况,按照研发费用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1)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5000万元的,增速达到50%以上;(2)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增速达到30%以上;(3)主营业务收入10000万元以上的,增速达到20%以上。满足上述条件的双高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3.对动态入库企业给予支持。由统计部门帮助企业指导申报,完善资料。对当年进入规模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4.对属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四个50”企业项目,优先申报老工业区创新创业能力建设、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环境污染治理、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老旧社区改造、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改造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等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的资金支持。


  15.“四个50”企业优先纳入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项目,争取中央补助专项资金。


  16.优先支持申报企业研发设计创意、检验检测认证、品牌和标准化、知识产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帮助企业争取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


  二、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标准


  17.积极将双高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优先给予上市扶持,提供培训、融资、管理、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为企业上市融资做好前期规范和咨询辅导等培育工作。


  18.将动态入库和重点纾困企业列入普惠金融重点支持范围,鼓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普惠金融信贷投放力度,助力企业发展。


  19.对“四个50”企业的支持纳入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指标,激励金融机构对接“四个50”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20.“四个50”企业在有贷款到期,还款困难,有意向使用还贷周转金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


  21.普惠金融风险补偿金优先支持“四个50”企业。


  22.争取使用省大数据金融服务对接开放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四个50”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业务。


  23.优先上报“四个50”企业中满足企业债券发行要求条件的企业。


  三、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24.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四个50”企业服务绿色通道,设立专人专岗窗口,提升企业办税效率。对企业合理需求限时办理,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


  25.对“四个50”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滴灌式”精准辅导,分期分批组织开展涉税专题讲座和“一对一”精细化政策辅导。


  26.对符合条件的“四个50”企业,优先纳入“环保红名单”。


  27.全力推进“四个50”企业投资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承诺时限不超过68个工作日。


  28.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积极告知办理排污许可证流程。对目前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未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主动帮助企业查明原因,解决困难。


  29.组织环保专家团队与“四个50”企业中的重点行业企业结成帮扶对子,把脉问诊,深入了解重点企业面临的污染治理难题,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指导重点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完成全流程污染治理工程;对企业管理和技术工作人员,开展新理念、新政策、新工艺、新技术、新标准等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和治污水平。


  30.在迎峰度夏电力供应期间,优先给予“四个50”企业支持,最大限度满足企业电力负荷需求。


  附则:


  1.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9年,实施期内,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政策执行效果绩效评价,对实施成效明显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或延长政策期限;对实施效果不明显的政策,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确保各项财政政策发挥最大效益。


  2.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同类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优惠政策执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3.当年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并予以公告取消“四个50”称号,已经享受支持资金的,收回奖励资金。


  (1)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2)因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一票否决事项的。


  4.凡涉嫌虚假申报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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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7
文号:汴政办[2019]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9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申报单位


  凡本省行政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郑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由各级残联部门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其中: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省属驻郑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中央驻郑单位的审核工作;省辖市、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用人单位的审核工作。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审核、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2019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


  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201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2019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2018年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按规定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


  四、审核、申报方式


  参加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可选择网上审核、申报或现场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应进行“零申报”。


  (一)网上审核、申报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由用人单位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点开站点切换所属地市>所属残联>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或登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平台”(http://nsweb.org.cn)(选择所属行政区>注册登录>按要求上传审核资料)进行在线申报。


  注:可在“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http://www.hncjrjy.com/sys/)“通知公告”栏下载《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申请表》。


  2.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dzswj.ha-n-tax.gov.cn/web/dzswj/ythclient/mh.htm/)申报缴纳残保金。


  注:用人单位可在该网址“通知公告”栏下载《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操作手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二)现场审核、申报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由用人单位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本单位上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2.申报缴纳残保金: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税务机关现场申报缴纳残保金。


  五、需提交的资料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用人单位需填写《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并提供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编制文件)、2018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残疾职工2018年全年工资发放明细等资料。经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二)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需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并如实填写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上年按比例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提交资料的要求:一是用人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审核、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是现场审核或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网上审核或申报缴纳残保金的,需上传上述材料原件扫描件。


  六、优惠政策办理


  (一)优惠政策


  1.新成立小规模企业的免征政策。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2.受灾损失的减免缓政策。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3.年平均工资的减征政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缴纳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指各所属行政区的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二)办理时间


  2019年7月15日—2019年10月15日


  (三)办理流程


  1.新成立的小规模企业免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动享受。


  2.受灾损失减免缓:用人单位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审大厅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申请表》,并提供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出具的重大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及复印件等。按相关文件审批后,到所属税务机关现场申报。


  3.年平均工资的减征,由用人单位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下自主申报完成。


  七、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先到该机构重新审核上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保金情况将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


  (三)政策咨询电话


  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咨询:12385残疾人咨询服务热线


  申报缴纳残保金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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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71号)、《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2017]166号)、《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共同组织开展2019年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


  (一)企业建有研发经费预算管理制度,进行过2018年度研发投入预算备案。研发经费投入预算(也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证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通过一定程序提前安排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二)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享受2018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三)规模以上企业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四)企业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五)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六)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记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查询时间以2019年7月1日为准)。


  二、补助标准


  企业研发费用依据已经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并对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累加,具体为:


  (一)对同时符合补助条件要求的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二)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三)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300万元。


  (四)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


  此外,2019年企业研发费用实际补助额度将结合上一年度税务核查等过程中企业研发费用调整情况进行调整,补助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万元,对最终核算的补助额度低于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企业研发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2019年省级财政负担比例为:根据2018年企业研发补助政策资金落实情况,对于省级补助资金按时下达、市县实际负担在应补助总额40%(含)以上的,省级负担50%;省级补助资金按时下达、市县实际负担比例在20%(含)-40%的,省级负担40%;省级补助资金按时下达、市县实际负担比例在20%以下的,省级负担30%。省级补助资金未下达的,收回预拨资金。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在7月31日前登录系统并填写2017年、2018年省、市(县)企业研发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备案下达资金文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按照系统填写资金下达情况作为2019年省补助资金比例测算依据。


  三、申请补助流程


  (一)信息录入。省级科技、发改、税务、统计等部门负责将企业建有的研发平台及考核情况、规上企业研发费用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情况,以及企业信用记录等基础信息进行汇总,录入“河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qyyf.hnkjt.gov.cn),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将上一年度企业实际享受到的研发补助清单录入系统。


  (二)网上填报。企业登录系统,补充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并对系统基础信息进行核实后,确认补助测算结果。如对系统信息有异议,请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三)审核确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税务核查过程中的企业研发费用调整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科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企业近三年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核实,处理企业对系统信息提出的异议,无误后在系统中审核通过。


  (四)结果公示。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


  (五)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内的企业,其研发投入补助由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具体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四、时间安排


  (一)网上填报时间。系统开放填报时间为7月12日8:00至8月9日18:00,申请企业务必在上述时间内完成网上资料填写和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


  (二)审核结果公示时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在8月16日前将公示后确认的审核结果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


  五、联系方式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具体负责补助申请工作,联系方式详见系统登录后界面。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路林0371-65953368


  省财政厅科技事业处王庆杰0371-65808626


  系统技术支持高俊0371-65955158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统计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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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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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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