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0]2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06
文号:粤人社规[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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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2020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调整。2020年6月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2020年7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2019年12月退休、2020年1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时,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20年。


  二、调整办法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三)倾斜调整。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再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2020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10元,全年13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70元,全年20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20元,全年264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50元,全年4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600元,全年7200元。对上述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待遇发放安排及资金来源


  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个人账户余额支付部分按照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统一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市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统一政策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统一执行。各市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决策,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二)确保发放。各市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20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不得拖欠。


  (三)加强调度。各市应加强对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的调度,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每周三以书面形式向省社保局上报本地区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筹集情况(应筹集资金和已到位资金)、应调整人数、已调整人数等,省社保局负责调度和督办。


  (四)按时上报。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后,各市要及时汇总数据,认真总结分析本市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于2020年8月1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抄送省社保局。


  附件: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7月6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解读


  2020年7月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示,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老有所养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2019年我国物价、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均保持一定程度上涨,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国务院决定2020年继续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出台本《通知》。


  二、本次养老金调整涉及哪些人员?


  按国家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为此次调整养老金人员范围。同时依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将企业退休人员属于2019社保年度退休、202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也纳入调整范围。


  三、本次养老金调整额度有多少?


  自2016年起,国家开始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并在调整时普遍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的“三结合”调整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逐步“并轨”的方向和规则公平。主要内容为:


  一是定额调整金额,每人每月定额加发60元。


  二是与本人原基本养老金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


  三是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计算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15年)×1元;当缴费年限<15年时,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15元。


  四是在此基础上,还对高龄人员和企业军转干部退休人员进行适当倾斜调整。


  四、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分别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个人账户余额支付部分按照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每月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本次调整养老金增加额×退休时首次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首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统一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本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何时发放到位?


  《通知》明确要求,各市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20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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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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