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金市级统一管理


  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市级统收统支。2020年7月1日起全市新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纳入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会同各区做好2020年6月30日前结余资金的清算工作,并组织完成对2020年6月30日前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的审计工作。为保障基金平稳运行,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发放,各区应当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50%上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剩余的2020年6月30日前各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原则上在审计清算后上缴。


  二、统筹财政资金安排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关于明确我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佛财社[2010]5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各困难群体主管部门申请年度财政预算。社保经办机构每月生成应征数据后,由税务部门每月征缴。


  (二)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实行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分担支出责任,按照以下区域分档:第一档为禅城、南海、顺德,由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分担22%支出责任;第二档为高明、三水,由市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分担25%支出责任。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包括财政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其他财政补贴等)列入财政预算。


  (四)城乡居民区级财政补助实行按季度上缴、年度清算。各区财政部门应将全年预算平均分为四次,每次于季度首月10号前将款项上划到市财政专户,并备注资金性质(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财政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其他财政补贴等)。


  (五)市级财政补助(包括直接划拨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上级补助)资金不再拨付到各区,由市级财政部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资金分配文件,记入各区明细账核算。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指省直接划拨到区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后,于次月10号前将资金上划市财政专户。


  (六)市财政局将不定期通报财政补助资金上缴情况,如因个别区财政的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上划,影响到市级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的,将按社保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所造成的后果由该区承担。


  三、资金拨付流程


  (一)每月基金拨付流程: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应于每月15日前,汇总全市下月的待遇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下月支付基金划拨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基金支出户,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于次月5日前下拨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支付。


  (二)周转金安排:市财政局应预拨1.5个月的周转金到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基金支出户作为市级管理启动资金,以后年度调整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的通知》(佛财社[2016]92号)执行,以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我市按《佛山市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佛府[2004]96号)执行的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直接缴入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同时,市财政局于2020年6月15日前发函通知市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国库调整社保费专户信息。财政部门、社保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对账。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支管理经办规程,如需修改,由责任单位另文发布。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70号)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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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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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理由。


  电子邮箱:qysjyfj@sina.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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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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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省、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3号)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省、市、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1.2020年省、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的申请资料集中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本次复审对象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免税资格于2019年12月31日期满需申请复审的省、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如复核通过,认定有效期起始年度为2020年。


  2.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前期递交新认定申请资料要求补申请认定省、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可在此次复审资料受理时限内补受理相关资料。


  二、申请材料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于2019年12月31日期满需申请复审的,其资料所属年度为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一年度,即2019年度。如:提供资料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具体是指2019年度。


扫码了解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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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了解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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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学习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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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理方式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省、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递交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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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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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委托业务的风险提示函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年来,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涉及司法委托业务的投诉举报呈多发态势,为提高事务所开展司法委托业务审计质量,控制业务风险,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示如下:


  风险提示1:充分评估业务风险


  司法委托业务出具的报告主要作为诉讼证据用于法庭审判,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利益。当事人除对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外,往往还会围绕业务委托、审计证据来源等的合法性,以及审计程序、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等问题提出异议,并通过庭内质证、庭外投诉等方式尽力推翻对其不利的报告。此外,诉讼涉及的经济往来、利益纠纷情况一般较为复杂,注册会计师往往还面临审计对象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资料不齐全等审计受限困难。因此,诉讼委托业务同时存在业务风险高、审计工作开展困难等情况。


  事务所应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要求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在关注舞弊和审计失败风险的同时,要进一步了解和评价当事人诚信水平、诉讼争议焦点、审计工作受限情况及影响等情况,充分评估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出庭质证、应对投诉等能力和精力情况,有效管控业务风险,审慎承接相关业务。


  风险提示2:严格保持独立性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本原则。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委托业务,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从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到审计鉴证的客观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审计鉴证工作及报告均经得住考验。


  除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要求外,诉讼委托业务还应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则,如执行回避和保密规定,不得违规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风险提示3:获取审计资料应符合法定程序


  执行司法委托业务应通过法院(侦查机关)或在法院(侦查机关)主持下获取审计资料,注册会计师不得自行向相关单位或人员收集审计资料。对提供的审计资料不满足审计需要的,应及时主动向法院(侦查机关)反映,通过法院(侦查机关)提请当事人补充提供审计资料。


  民事诉讼涉及的审计资料应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在法庭主持下)或经法庭确认,未经法庭或双方当事人确认和超过举证时效的资料,不得作为审计资料。审计过程不得引用或依据未生效的判决。


  风险提示4:确保报告表述和结论的严谨性


  一是注册会计师应避免对超出专业领域的事项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的专业领域是对财务会计信息进行审计鉴证,应避免对经济往来、会计行为等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或过失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要避免在基本情况、审计过程、审计结果等报告各部分内容中,对某笔款项或某个行为冠以“违法”字眼或直接引用罪名进行表述;对超出专业领域以外的委托事项要予以指明并要求变更相关事项。


  二是避免超出委托范围发表意见或发表假设性意见。诉讼委托业务当事人往往对账务核算、金额计算的范围和方式等存在争议,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委托书确定的范围、方式进行审计鉴证,委托书未明确的,应要求委托方补充明确或请求法庭(侦查机关)指明,避免自行确定或以假设前提发表意见。


  三是审计严重受限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要求发表审计意见,不应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不应在审计过程、审计情况等部分反映具有审计结果、报告结论性质的内容。事务所不得通过模糊化的报告表述或模棱两可的报告结论满足相关方对报告的使用需要。


  风险提示5:做好出庭质证和专业问题解释说明工作


  诉讼委托业务中,出庭质证和解释说明相关专业问题是事务所的义务,事务所不应把报告出具视为业务完成,要严格按照法庭要求委派人员出庭,并做到对相关专业问题解释说明到位。事务所不应以业务繁忙、人手不足等原因拒绝出庭质证或委派不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出庭。


  事务所应当意识到,司法委托业务相较于其他审计鉴证业务,出庭质证和解释说明相关专业问题需专门安排一定的人员和时间,事务所应就司法委托业务合理配置人员力量,切实保证司法委托业务的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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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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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许可证;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相一致。


  第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条款的,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时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对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裁量基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


  《裁量基准》中发票违法行为既可按涉案发票份数也可按涉案金额处罚的,按照处罚孰重的原则适用相应的处罚基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的较低档次内确定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税收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


  (二)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阻挠税务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直接适用《裁量基准》所规定的较高档次确定处罚。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事项的,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拟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办理人员应当提出税务行政处罚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决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拟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四)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二十一条 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处罚,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


  集体审议意见由参与审议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记录在案并签名。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须经集体审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先经集体审议再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按税款倍数处罚的,罚款的倍数应当为01倍的整数倍。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办法及《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逐步推行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基准的适用等说明理由,并最终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税收执法督察、执法责任制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包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三十条 《裁量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各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可以共同在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基准》幅度内,根据实际进行细化,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税局和广东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公告)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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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1-19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 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段内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进行修订。”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发布)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省税务局”;


  第二十五条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广东省税务局”;


  第二十六条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三十一条中“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市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进行修订。【温馨提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进行修订。”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发布)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9日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公开原则。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五)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六)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六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裁量基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九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档次内按较轻的幅度,依法确定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税收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


  (二)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阻挠税务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档次内按较重的幅度,依法确定处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事项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拟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个人作出(含个体工商户)二千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拟给予减轻处罚的;


  (四)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十八条 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处罚,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


  集体审议意见由参与审议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记录在案并签名。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须经集体审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先经集体审议再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条款修订]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温馨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省税务局”】


  第十九条 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按税款倍数处罚的,罚款的倍数应当为0.1倍的整数倍。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办法及《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条款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温馨提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广东省税务局”】


  第二十六条 [条款修订]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健全信息交换和执法合作机制,保证同一地区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一致。【温馨提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实现流程控制,规范裁量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税收执法督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包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条款修订]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共同在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基准》幅度内,根据实际进行细化,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温馨提示——“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市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条款修订]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温馨提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广东省税务局”】


  第三十三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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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9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穗税发[202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税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税务工作的通知》(粤税发[2020]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增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六稳”“六保”之首均与就业有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迫切要求,切实增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围绕省税务局具体部署和工作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政策法规、税费政策、征管科技、纳税服务、税收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内外沟通,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参与地方保就业重点工作部署,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六稳”“六保”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贡献税务力量。


  二、全面落实支持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措施


  围绕“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要求,持续推进普惠性减税、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等普惠性优惠政策落实,助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吸纳就业主力军纾困发展。深入推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把握政策执行口径,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提高政策精准落实成效,助力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依法推进延期缴纳税费、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免)税等措施落实,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和融资难题。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新经济、新模式下的新就业形态发展。


  三、持续加大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力度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推进线上、线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宣传辅导。要抓好稳就业保就业税费政策面上宣传,通过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纳税人学堂、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广东省促进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展宣传的覆盖面、影响力。要抓住“毕业季”“退伍季”等关键时点开展线条宣传,通过南方人才市场、政府部门职业培训、就业服务中心、招聘会等各种平台,集中开展创业就业政策专题宣传辅导,提高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要抓实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点对点的宣传,通过走访企业、税企座谈会、政策宣讲会、税法进校园等形式,开展政策精准辅导和答疑释惑,助力企业及相关人员懂政策、会操作、快享受,确保减税降费红利充分释放。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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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7
文号:穗税发[2020]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指南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作用,确保税费(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等非税收入,下同)债权依法受偿和税费征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代表破产企业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涉税办理流程


  (一)税务信息查询


  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途径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和接受处罚等税务信息。


  管理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查询的,可以凭破产企业电子税务局密码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如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在税务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通过现场办理查询的,管理人可以在税务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


  管理人申请办理破产企业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或现场查询税务信息,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为负责人)应持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原件查阅后退回);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外,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阅后退回)、由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或涉税事项办理资料使用。


  (二)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费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途径对有关税费政策进行咨询。


  (三)纳税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如未发现债务人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解除非正常户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就破产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办理解除非正常户相关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费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五)发票领用


  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发票。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破产企业的原有发票,破产企业无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代表破产企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或者按规定申请代开发票。


  (六)行政处理、处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当补缴税费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在破产程序中,发现破产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按照规定进行挂失、补办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因丢失税控设备、发票等产生的罚款进行债权申报。


  (七)税收优惠办理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八)破产重整


  1.税务信息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主动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破产企业无需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2.纳税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九)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


  (十)税费入库


  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入库手续。


  (十一)税务注销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核销“死欠”。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清税业务专窗,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注销业务,实现专人负责,一窗通办。


  二、税费债权申报


  管理人应当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报税费债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及相关稽查局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件、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时,应当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税率(征收率)、性质以及计算依据。税费债权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管理人协助提供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以及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有关涉税资料。


  税务机关通过邮寄方式的,接收和申报日期均以邮戳日期为准。


  三、其他涉税事项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费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税费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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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填报2020年全国税收调查资料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20]34号),现将我市2020年税收调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20年我市参与全国税收调查的纳税人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20]34号)的要求确定,具体调查企业名单详见本通告附件。我局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相关平台对纳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给予提示。


  二、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


  纳税人自行选择调查方式,推荐使用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在线填报,也可以下载安装企业录入版填报。全市税收调查填报从2020年6月下旬开始,7月中旬截止,具体时间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一)网上直报方式说明


  调查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税收调查网上直报”→“2019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开始网上在线填报。


  为了减轻调查企业填报数据负担,我局从税收征管系统抽取申报和财务指标数据到网上直报系统,供企业参考。


  (二)下载安装企业录入版方式说明


  企业录入版的调查软件和参数下载途径如下所示,供纳税人下载安装。


  1.下载途径: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点击“纳税服务”→“软件下载”→下载“2020年税收调查企业版软件和任务一体包”。


  2.上报数据:使用企业录入版填报审核数据后,在〔收发〕菜单下选择〔上报数据〕→〔磁盘文件〕→〔下一步〕,导出数据包文件发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在填报税收调查资料时,注意报表期为“2019”年度,数据单位为千元。


  (二)今年每户调查企业均需填报企业生产经营调查问卷表,该表主要包括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产能及资金影响、疫情对经营及销售影响、企业当前订单情况、下半年生产经营预期、税费优惠政策感受等五部分,部分问题选项次序代表重要程度。企业生产经营调查问卷表应在完整填写信息表后填报,若企业为工业企业、外贸企业或出口企业,需注意填报相应个性化问题。


  (三)填报指南下载地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税收调查网上直报(填报指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的“纳税人学堂”栏目提供“深圳市2019年度全国税收调查操作指引视频”供纳税人观看学习。纳税人有疑问的,请及时与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收调查工作人员联系,或咨询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4000015511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2020年深圳市税收调查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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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惠财法[2020]9号 惠州市关于发布2019年度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我市工作,根据《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惠财法[2019]14号)的规定,现启动2019年度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为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申请人应根据《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见附件1)及相关附件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及所需证明材料,且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日-8月15日,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的申请期限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方式


  (一)我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以自愿为原则,并采取纸质申报方式进行。境外高端人才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受理,紧缺人才申报材料由市人社局受理,市税务局负责涉税信息的审核,如有涉税疑问请径向市税务局咨询。


  (二)申请人可根据申报条件自行判断所符合的人才类型,但只能选择境外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其中一种类型进行申报;申请人可以根据《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计算说明》(见附件2)先行计算是否达到补贴标准。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前需本人办理实名认证后,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网址:https://etax.china tax.gov.cn/)查询生成并打印《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具体操作指引详见附件3)。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及电话


  1.市科技局专家服务科,罗永兴,黄惠昌,0752-2882426。


  2.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人才科,张瑛、严寒,0752-2890782、28907310


  3.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邹思明、陈嘉明,12366、0752-2382691o


  (二)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地址


  境外高端人才申报材料报送地址:惠州市科技局专家服务科,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31号1004(邮编:516003,电话:0752-2882426)。


  紧缺人才申报材料报送地址:惠州市江北文华二路惠州人才服务大楼四楼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邮编:516003,受理电话:2245255,咨询电话:0752-2890731)。


  附件:


  1.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2.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计算说明


  3.粤港澳大湾区境外人才个稅数据查询操作指引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事项名称


  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二、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2.《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


  3.《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惠财法[2019]14号)


  三、受理范围


  (一)申报主体:在我市工作且依法纳税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个人提出申请。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过刑事处罚的;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的。


  2.扣缴义务人有前款行为或记录,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惠州市工作,且申请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惠州市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3.在惠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4.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境外高端人才资格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包括人才项目入选者和团队项目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其中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计划参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标准,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计划为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项目、“广东特支计划”、“珠江人才计划”;


  2.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4.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省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自贸办、市政府及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5.在本市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科技部门认定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6.本市高等院校、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三)紧缺人才资格认定条件


  应符合惠州市委组织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惠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2020年度)》的标准要求(见申报指南附件1-1)。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见申报指南附件1-2)


  (二)《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本表由申请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查询生成并打印)。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在惠州市的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的材料:


  1.劳动合同(申请人与存在雇佣关系的企业/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惠州市内),或者劳务合同(申请人向惠州本市相关企业/机构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时与之签订)。


  2.雇佣协议(如申请人由境外雇佣公司派至惠州工作,则境外雇佣公司与惠州市接收企业签订)和(或)服务协议(如申请人受雇单位委托惠州市内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则受雇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签订)。


  (五)人才认定材料:


  1.申请认定境外高端人才须提交材料:申请人获国家、省级政府认定入选重大人才工程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本市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人事关系或劳动工资关系等证明材料。


  2.申请认定紧缺人才须提交材料:申请人获得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国际工程师证书、港澳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聘书、高级经营管理岗位聘用合同或聘书、证明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申请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第一项填报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一份。由扣缴义务人代办财政补贴申请的,申请材料需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和侧面骑缝章。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的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回,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申请人在提交申报资料后至发放补贴前,若发生退税等引起已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变化的情况,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重新查询生成和打印《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并提交相应的受理单位。否则,视同未如实提供申请材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指南附件:


  1-1.惠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2020年度)


  1-2.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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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9
文号:惠财法[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人社规[2020]4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当年度个人所得税补贴。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本通知所称的测算税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人2019年纳税年度补贴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第一年度后可选择标准税率法或累进税率法测算。


  (一)标准税率法。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累进税率法。测算税额为申报人以原始收入(不包括符合香港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条件、雇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形式获得的福利),按照香港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计算。


  五、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六、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地区居民,已纳税所得额达到限额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等,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五)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七、个人所得税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负担。各区(含新区、深汕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负责所属辖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申报人不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


  八、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每年度申报指南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委(市外专局)、市财政局发布。本通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施行。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申报人,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补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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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7
文号:深人社规[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0日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相关名词释义


  A1.“受理机关”:指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确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受理、审核、发放部门。


  A2.“纳税年度”: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A3.“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指附录所列人才工程。


  A4.“重大创新平台”:指深圳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


  A5.“高等院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而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A6.“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A7.“医院”:指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A8:“重大纵向课题”:指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属重点、重大、国际合作的项目课题。


  A9.“总部企业”:指依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总部企业。


  A10.“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指2019年度《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内的企业,且在深圳注册登记;分支机构为一级分支机构。


  A11.“高新技术企业”: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有效。


  A12.“大型骨干企业”:指深圳市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并经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列入大型骨干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A13.“上市企业”:指在世界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A14.“入库培育企业”:指依据《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纳入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A15.“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指纳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企业名录中的各类中小企业,包括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A16.“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


  (a1)近3年内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a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名单为准。


  (a3)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具体指依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19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4)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5)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19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6)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2019年纳税年度机构名单为准。


  (a7)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A20项列举的行业],具体以商事登记、企业已上市产品类别为准。


  (a8)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电子商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139号)鼓励发展行业,具体以商事登记、企业主营业务为准。


  A17.青年: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青年年龄的定义,即年龄为16—45周岁的人员为青年。


  A18.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不少于12个月,且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回国工作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国外语言补习类学校和大学内举办的语言培训班、各种入学预科班、语学堂学习语言的学生,留学中途探亲人员以及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


  A19.海外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中:“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A20.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二、申报人相关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B1.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b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申报人的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b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申报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内地户籍注销证明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b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和内地居民身份证件为准。


  (b4)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b5)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b6)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以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居留凭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b7)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B2.申报人应当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http://tyrz.gd.gov.cn/)注册用户,并进行实名验证。


  B3.申报人身份信息应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须提交社会统一用户平台注册证件外的其他对应符合(b1)-(b7)条款的身份文件。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C1.申报人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c1)申报人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c2)申报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报人的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以上(c1)、(c2)条款,申报人、用人单位提供书面承诺的,无须提供相关合同文件。


  (c3)申报人属(d1)(d2)(d3)(d4)条款,且在深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须提交与深圳纳税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C2.申报人在2019年度内,在深圳市的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C3.申报人工作单位变更的,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符合申报单位相关条件且在该单位工作时间满90天的,则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配合申报。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d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d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d3)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


  以上(d1)(d2)(d3)条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由深圳市政府部门签发的,无须提供。


  (d4)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确认函)和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准;由深圳市政府部门签发的,无须提供。


  (d5)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才由单位自主认定。


  (d6)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带头人由单位自主认定。


  (d7)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优秀青年人才由单位自主认定。


  (d8)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且在近3年内不存在所负责或参与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四)申报人纳税条件


  E1.申报人须在深圳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已纳税额大于应纳税所得额×15%。


  E2.属(b5)外国国籍人士的,申报人在深圳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


  以上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计算已纳税额,应当包含汇算清缴产生的退补税额。申报人需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五)申报人其他条件


  F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f1)申报人五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2)申报人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f3)申报人在境内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f4)申报人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5)申报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报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6)申报人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以上记录可通过“深圳信用网”网站或者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此项须申报人提供书面承诺。


  F2.申报人2020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之一:


  (f7)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f8)深圳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f9)深圳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


  F3.申报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有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具体可咨询开户银行),并以此作为补贴收款账户。此项需提供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使用已激活的金融社保卡作为补贴收款账户的,可不提供有关信息。


  三、申报单位相关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G1.在深圳注册的企业、机构。以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信息为准,此项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G2.单位应当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http://tyrz.gd.gov.cn/)注册法人用户。


  G3.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g1)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


  (g2)申报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


  (g3)申报单位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g4)五年内,申报单位有不依法纳税情形的。


  (二)申报单位的其他条件


  申报人按照(d5)(d6)(d7)(d8)条款申请时,其申报单位应在所述条款范围内。此项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四、补贴计算


  H1.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


  测算税额是指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19年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在深圳应纳税所得额×15%。


  H2.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H3.测算税额超过已纳税额的,不予补贴,无需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五、申报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在申报系统提出补贴申请,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申报单位审核。


  以(d1)(d2)(d3)(d4)条款申请的申报人,非深圳政府部门签发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二)单位审核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请信息及材料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于2020年8月31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以个人劳务申报的申请人,无须通过单位申报环节。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本年度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提出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三)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申报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质审核


  受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核期满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人、申报单位以书面承诺申报的,受理机关以信用监管形式开展事后监管。资质审核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其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


  (五)补贴核算


  资质审核通过后,列入补贴拟发放名单。受理机关依据补贴计算规则核算补贴金额,形成最终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


  (六)补贴发放


  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七)异议处理


  申报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可在补贴金额到账30日内,在申报系统提起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60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当予以补发或追回。


  六、其他事项


  (一)补贴业务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由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汕合作区所指定的部门负责。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补贴业务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对所填报的信息、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如查实申报单位有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取消相应人才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申报指南自2020年7月10日起实施,2019年纳税年度内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


  (四)申报系统上线后,申报平台网址、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将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平台、“i深圳”等平台同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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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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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756元。其中,第一类片区(广州市、深圳市、省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880元;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为5855元;第三类片区(汕头市、肇庆市)为5400元;第四类片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为5325元。请各市以2019年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限(上限精确到元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不调整,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标准执行。


  附件:广东省各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广东省各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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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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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发[2020]122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


  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二、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三、其他相关事项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全省统一按规定正常调整。


  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费政策执行期限期间,企业类型划分、业务申报、待遇发放、权益保障、管理服务等相关措施继续按粤人社发[2020]58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原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市要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按时足额上解省级统筹调拨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组织各市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并适时对各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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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人社发[2020]1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科[2020]63号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9日



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要求,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研究开发费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实行补助的资金,均为后补助项目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辖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3:7比例分担,对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按1:1比例分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补助资金的申报、核实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辖区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组织补助资金的申报、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江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市本级承担财政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各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辖区财政应配套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工作,并向市科技局提供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和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减免情况,以便审查核实。


  第三章 申报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八条 申报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江门市注册,已完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成功评价入库(以下简称评价入库),企业工商登记日期至评价入库日期不超过5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发生时间和评价入库日期应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企业已建立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究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究开发资金,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四)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并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规定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江门市内。


  第九条 补助标准。


  市科技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评价入库当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减免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计算公式如下:


  补助资金=企业评价入库当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减免部分/3。


  每个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其评价入库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且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对于补助资金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资金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工商注册登记地的科技主管部门,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推荐。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核实。市科技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减免情况对各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核实,并将该年度补助资金安排计划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给予立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市科技局据实处理。


  (四)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补助名单、金额等相关资金项目计划材料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领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积极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并配合科技、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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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9
文号:江科[2020]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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