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启动深圳市房地产交易涉税办理事项线下“全城通办”及线上“房产办税易”项目的通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效率,我局推出深圳市房地产交易涉税办理事项线下“全城通办”及线上“房产办税易”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8月10日(含8月10日,下同)起,深圳市房地产交易涉税办理事项实行线下“全城通办”。纳税人如需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无论相关房地产位于何处,均可任意选择我市各区税务局办税大厅进行办理。各区办税大厅地址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


  二、2020年8月10日起,线上“房产办税易”项目正式开通运行。纳税人可通过微信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登录“房产办税易”进行深圳市辖区内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选择下方”我要办“菜单——选择”微信税务局“——选择“房产办税易”功能)。房产办税易纳税人办税指南详见附件2。


  房地产交易税费的申报缴纳仍在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一站式”办理,不受影响。


  特此通告。


  附件1: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线下“全城通办”办税大厅地址及联系方式


  附件2:房产办税易纳税人办税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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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人社规[2020]12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59号)的工作部署,推动和保障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日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59号)工作部署,保障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


  (一)个人自学或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按规定申请的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二)企业免费组织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按规定申请的培训补贴,具体包括: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和“以工代训”补贴。


  (三)考核机构完成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任务后,按规定申请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四)机构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后,按规定申请的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书是指《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我市企业、院校、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核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深圳市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承接其职能转移的行业组织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


  第四条 《补贴目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发布,明确补贴项目、补贴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对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属我市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在《补贴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


  第五条 同一劳动者同一年度(自然年度,下同)最多可以享受3次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包括:个人在本市领取的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个人在广东省内其它地区领取的广东省技能提升补贴,个人在本市领取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为个人提供免费培训后由企业申请的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同一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个人、企业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同一员工同一年度在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已享受“以工代训”补贴的,不能再享受岗前培训补贴和适岗培训补贴;已享受岗前培训补贴或适岗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培训补贴资金优先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以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全市行动专账资金使用计划的统筹管理,以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市财政部门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做好行动专账资金的组织协调和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各区(含新区)人力资源部门、职业训练中心(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岗前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根据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执行,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发放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 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第九条 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是指劳动者取得技能类相关证书后,由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


  第十条 劳动者自学或自费参加培训提升技能,并由个人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技能等级认定等评价考核或个人通过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补贴目录》内本市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证书(不含复审换证),可以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取得《补贴目录》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不含复审换证)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以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人员;


  (三)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四)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人员;


  (五)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离校两年未就业实名登记的本市高校毕业生。


  第十一条 符合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条件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同时申领一次性500元的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补贴)。一次性生活费补贴不可单独申领,随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具体条件如下:


  (一)广东省内或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低保家庭成员;


  (三)在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下同)中的农村学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外单位核发证书的,需提供相应证书;


  (二)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属广东省内或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需提交扶贫手册;属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以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个人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个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实名申请。


  (二)受理。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申请人予以配合协助。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每月按批次对上月已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支付。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 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是指企业为员工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员工取得技能类相关证书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且在本市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为员工开展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并组织员工集体报考我市职业资格鉴定、专项能力考核或技能等级认定等评价考核,员工取得《补贴目录》内相应证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条件,吸纳劳动者就业的家政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新业态企业,也可以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用工企业需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起止期限等内容);


  (三)开户银行核发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属广东省内或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需提交扶贫手册;属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以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企业应当一并为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的员工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个人账户。


  第四章 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是指企业为新录用员工免费开展培训,实现新员工稳定就业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与新录用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在本市正常缴交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为新录用员工免费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上岗基本技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意识、质量意识、安全生产、健康卫生、科学素质等),实现新录用员工3个月以上稳定就业;


  (五)同一员工在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 企业在员工符合条件后6个月内,向商事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如实填报参训员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及岗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信息。


  (二)补贴审核发放。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五章 “以工代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训”补贴是指用工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通过以工作代替训练的方式帮助其适应岗位需求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新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通过以工作代替训练的方式帮助其适应岗位需求;


  (四)与参训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并在本市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提供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起止期限等内容);


  (三)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有员工的,需提供劳动合同;


  (四)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完成“以工代训”后3个月内,向商事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如实填报“以工代训”员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及“以工代训”岗位、补贴金额等信息。


  (二)补贴审核发放。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六章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第二十四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是指参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专项能力考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规定为劳动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后,申请的技能考核补贴。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完成专项能力考核任务后3个月内,根据实际参加考核人数,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二)补贴审核发放。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章 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培训机构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委托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后,申请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为有培训意愿的重点群体提供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具体人员范围包括:本市低保家庭成员、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在我市求职就业的广东省内及本市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初次到本市求职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面向在我市求职就业的劳动者,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重点行业和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需求量大或者市场紧缺的职业(工种),以及国家、省、市人力资源部门布置的特定领域专项培训行动,开展重点项目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参加重点项目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深圳户籍或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二)培训项目所对应的行业1年以上从业经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通过采购程序,确定承接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可以承接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一)在本市范围内正常办学的,由省、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职业(技工)院校;


  (二)国内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


  (三)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国内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仅限于申请承接重点项目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承接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培训:


  (一)申报培训计划。承接公益性培训任务的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培训计划,填报培训班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学时、拟培训人数等信息,提交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二)发布培训通知。培训计划经备案后,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和机构向社会发布培训通知,机构接受个人报名。


  (三)个人报名。符合条件的个人登录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实名注册,选择培训项目、培训班次等报名参加培训。


  (四)组织开展培训。机构根据本办法要求对报名学员条件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以参加一次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公益性技能培训未完成规定学时50%以上的人员,不得参加下一年度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工种分班次开展培训,并在培训开班3个工作日前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将参训信息提交备案。开班信息一经备案,不得修改。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参训学员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的,需提供扶贫手册;


  (四)属本市“两后生”的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其中属“两后生”中农村学员的还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第三十二条 机构应当在备案班次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机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按学员实际培训学时申请培训补贴,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参训学员属广东省内及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的,可以根据实际参训天数(每8学时换算为1天),按照每人每天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费补贴。机构应当一并为符合条件的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学员个人账户。


  补贴审核发放。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在个人报名完毕之后、机构组织开展培训之前,根据实际报名人数,预拨付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资金。


  培训任务完成后,机构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程序申请剩余补贴资金。申请了补贴资金但未按计划开展相应培训或者先行拨付的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培训资金的,应当于培训计划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谁发放,谁监管,谁负责”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补贴性培训项目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电话核查、委托审计等方式,对组织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利用互联网手段重点对机构组织的公益性培训过程实施监管,核查参训人员考勤和培训开展情况。


  发现企业、机构存在培训组织不规范情形的,通过网上服务系统予以提醒,企业、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受理相关项目(班次)的补贴申请。年度内累计提醒3次以上的企业、机构,自第三次提醒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受理其全部补贴申请。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机构、个人按照“谁申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负责追回相应款项,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我市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并记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组织开展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将培训计划、培训课表、培训人员名册及手机号码、授课教师名册及手机号码、学员培训记录材料(含线上培训数据)、培训成效、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和照片、培训总结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组织开展员工岗前培训的企业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将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大纲等材料及时归档。


  考核机构应当建立考核档案,及时将试卷(机考除外)、评分表(机考除外)、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考核名册表和考试现场录像等相关考核材料归档。


  培训和考核档案(纸质或电子档案)至少保留3年,以备核查。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做好政策宣传、服务指导、监管检查等各项工作,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和复核制度,确保补贴发放有序和资金安全。对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者不包括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享受离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需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5周岁,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


  本办法规定企业员工包括企业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员工。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自有员工在本企业按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劳务派遣人员和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在实际用工企业按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独立为员工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分支机构,经总部授权后,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分支机构商事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适岗培训补贴和“以工代训”补贴。


  第三十九条 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是指用工企业结合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岗位实际,为员工免费开展适应性培训,帮助员工掌握相应岗位技能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政策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8〕1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号)已受理个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但未发放培训补贴的,所申请职业(工种)在本办法规定《补贴目录》内的,按本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审核发放;所申请职业(工种)不在本办法规定《补贴目录》内的,按原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审核发放。补贴资金从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个人取得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证书,不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8〕1号)规定目录中且未申领过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目录标准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在本企业缴交社会保险费未满3个月的新录用员工已参加适岗培训的,不能由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再申请岗前培训补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申领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8〕1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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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3
文号:深人社规[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2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落实进出口促稳提质的决策部署,以及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我省外贸稳定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措施,将稳外贸促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形成促进外贸出口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税收支持和促进外贸出口的职能作用,以实际行动促进我省外贸稳定发展。


  二、切实提高审核效率,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简化单证和办理程序,切实提高审核核准和办理效率。要按周收集和解决出口退税的痛点堵点,按月分析全省进度,确保应退尽退快退。在全国平均办理时间8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压缩3个工作日,确保符合规定的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提速到5个工作日以内,大幅低于全国平均办理时间,切实加大对我省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进一步推广无纸化申报,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化水平


  对一、二、三类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加快实现全省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提高资金退付效率。大力引导出口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方式办理退税,对急需退税证明类文书的出口企业,及时提供邮寄快递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网上无纸化申报范围扩大到全部出口企业、全部出口退税相关业务,可以只提供申报电子数据,暂无需报送纸质资料。对于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申报的退税业务,税务机关仅审核其提供的电子数据,审核没有发现问题的,即可办理退税,待疫情结束后再复核有关纸质资料。


  四、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大力支持和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


  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积极支持平台共享经济、外贸综服企业、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业态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强化风险防控管理,发挥其为中小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优势。落实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对自营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物流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继续实行原有的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个体经营户,落实好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政策。


  五、优化服务精准施策,发挥出口退税政策的最大效应


  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落细国家新出台的提高出口退税率、逾期可申报退税、允许已放弃退税权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等出口退税政策,依法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税收支持。扩大“一类出口企业”服务范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外汇管理分类等级A级的重点出口企业,可视同一类出口企业享受优质服务,经审核不存在疑点的,税务机关及时为其办结出口退税手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出口企业,成立专业团队,开通“快捷通道”,做到“随报随审”,快速办理出口退税。完善“一企一策”机制,及时回应出口企业涉税诉求、精准解决出口企业涉税问题。健全税企沟通常态化机制,问需问计,靠前服务,用心用情帮助出口企业发展。


  六、加大支持力度,助力中小微出口企业渡过难关


  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办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按照“容缺办理”原则,及时先行审核办理退税,待疫情结束后开展事后复核。深化“银税互动”应用,引导各银行机构根据资金成本情况适时降低“银税互动”产品融资利率,更好匹配和满足中小微出口企业融资需求。


  七、打通产业链供需链,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


  用好税费大数据,打造产业链智联平台,着力解决出口产品在转内销过程中原材料供应不畅、上下游产销脱节等关键堵点,为出口产品转内销打通产业供需链条。支持出口企业拓宽业务范围,积极推进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政策试点,为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供便利、降低成本,盘活出口企业闲置产能。


  八、始终坚持管理服务两手抓,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发挥大数据优势,对有疑点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采取案头分析、书面询证、电话约谈等“非接触”方式开展核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持续保持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高压态势。要加强与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合作,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税收经济秩序,为守法企业营造更公平的经营环境。


  附件:广东省稳外贸出口退(免)税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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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1
文号:粤税发[2020]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经统筹考虑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就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石灰岩、砂石、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的认定工作,共同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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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文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九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菲拉格慕时尚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天河第二分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广州第五分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广州第十四分公司等3户企业经备案成为广东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退税商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依据企业申请,终止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的退税商店备案;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单位名称变更为广东粤海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单位名称变更为广东粤海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东圃分公司单位名称变更为广东粤海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东圃分公司、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奥体南路分公司单位名称变更为广东粤海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奥体南路分公司、广州市天河城万博百货有限公司单位名称变更为广州市粤海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


  特此通告。


  附件:


  1.广东省第九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


  2.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截至2020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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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以及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


  (一)《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


  1、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的出口企业。


  2、评定时,外贸企业上一年度申报退税额中,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货物申报退税额的比例超过40%。


  3、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二)《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项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包括:


  1、评定时,出口企业的状态为非正常户。


  2、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与调整


  评定标准调整后,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出口企业申请调整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应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评定时,应根据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口企业评定调整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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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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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广东省范围内对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酱油、豆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豆豉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尚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5日前或者产品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规定,可先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三、试点纳税人应自2020年10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因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处理由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购进农产品时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计入成本。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退出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六、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号)等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全省统一的豆豉扣除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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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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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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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指南

我市发布《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明确深圳补贴标准及适用人群,并将于8月1日全面启动补贴申报工作。


申报条件


  在广东省确认的申报人基本条件和人才范围的基础上,深圳对相关条件和范围进行了细化,具体如下: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地区居民,已纳税所得额达到限额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等,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


  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5、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补贴标准和方式


  简单来说,个人所得税补贴额=已纳税额-测算税额


  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测算税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指南明确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按标准税率法测算。


  标准税率法


  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申报时间及要求


  申报将于2020年8月1日至31日开展,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深圳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与人才个税补贴申报的程序“合二为一”,申报人无须单独申请人才认定。


  后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就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流程等具体要求举办培训、发布推文指引,敬请关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相关信息。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登录


  1.个人和单位用户注册地址


  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如下两种类型的用户,如果已注册其中一种,则可直接登录一体化系统。如果没有,请先注册用户。如果已经注册过,但是忘记用户名或密码,请在申请注册的系统中进行找回。


  1. 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注册地址:https://sipub.sz.gov.cn/suum/goLoginNew.do


  2. 广东省统一用户注册地址:http://tyrz.gd.gov.cn/tif/sso/static/


  2.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login


  如果已经注册的用户为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则可以直接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如果是广东省统一用户,则点击【省政务服务网认证入口】,系统跳转到省登录入口登录后跳转到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系统。 个人登录


  1、选择个人登录


  2、填写用户账号密码,验证码


  3、若为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直接点击【个人登录】;若为广东省统一用户,则点击【省政务服务网认证入口】。


  4、若没有注册,点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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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登录


  1、选择单位登录


  2、填写用户账号密码,验证码


  3、若为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直接点击【单位登录】;若为广东省统一用户,则点击【省政务服务网认证入口】。


  4、登录后选择【以单位身份登录,办理本单位人才相关业务】


  5、若没有注册,点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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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个人申报  申报事项相关信息


  1. 申请人登录系统后,按业务类型分类选择人才激励,事项选择【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点击在线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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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进入事项具体页面,可查看业务“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经办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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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了解业务相关信息后,需要认真阅读承诺内容,并勾选“本人已阅读并同意”申报承诺,单击【下一步】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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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业务申报信息


  1.【申报个人信息、相关证件信息、汇算个人税额信息】等表单信息填写。


  标*号信息项,为必填项;否则为非必填项,有些信息若已有内容且不可编辑,则是系统自动生成,不能,也无需再更改。


  注意:若申报类别选择“经单位申报”,需要填写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自动获取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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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报下一环节信息】填写


  个人选择业务申报去向以及所报送单位。


  根据申报人填写的信息,区分报送到区人社受理或者对应单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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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下一步】,上传业务材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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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如果不想立即点下一步,则可以点击暂存按钮,暂存后可到用户中心的草稿箱中查看该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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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表单提交


  提交成功后可以看到有提交成功的弹窗提示,可点击【查看已申报业务】来查看已申报的业务。


  提交后页面显示:


  1、个人劳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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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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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已申报业务


  1. 进入个人用户中心;单击右上角【用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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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查看已申报业务或待申报业务;选择【我的事项】,单击不同页签可查看不同状态业务及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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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办中:可编辑申报信息并提交;


  办理中:业务已提交,业务信息不可编辑,可查看业务办理进度;


  办结:可查看办理通过和办理不通过的业务信息;


  草稿箱:业务信息还在填报中,未提交过。


  三、单位审核


  待办事项


  1、登录后在待办中对个人申报的业务做审核操作


  2、点击【审核】按钮做业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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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1、进入审核页面,可查看个人申报填写的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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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传单位材料,选择办理意见,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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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问题解答


  01、补贴是怎样申请和发放的?


  流程为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窗口受理、资质审核、补贴核算、补贴发放、异议处理。其中个人劳务申报无须通过单位审核,其他环节与其他人员申请流程一致。补贴业务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所指定的部门负责。


  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获取的证明材料,无须申请人提供,无须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后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就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流程等具体要求举办培训、发布指引,敬请关注。


  02、对于虚假申报的个人,是如何监管的?


  补贴业务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对所填报的信息、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


  如查实申报单位有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取消相应人才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


  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03、范围中有“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具体是指哪些领域?


  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是根据我市经济、产业发展规划而确定,具体指包含以下企业机构。


  (一)近3年内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


  (四)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五)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


  (六)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七)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A20项列举的行业。


  (八)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电子商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139号)鼓励发展行业。


  04、人才范围中“技术技能骨干”“优秀青年人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由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自主认定“技术技能骨干”“优秀青年人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05、申请了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补贴的人才,还能申请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吗?


  申请该补贴人才,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条件的可按程序申报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但不能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


  06、总部在深圳的企业机构在外地设立的企业机构能否申报?


  申报单位须为在深圳注册的企业、机构,具体以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信息为准。


  区块链技术再为优质服务保驾护航。


  为保证本次对我市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深圳市税务局再次合作,应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实时校验比对。申请人只需要通过网上填写相关信息,线上自动完成审核,实时反馈审核结果。


  本次服务是区块链技术在数据共享和交互领域的又一次应用,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为其他政府部门间数据合作提供了典范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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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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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纳税数据查询操作指引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的补贴金额依据全年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进行计算。


  简单来说,个人所得税补贴额=已纳税额-测算税额


  测算税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指南明确2019年纳税年度补贴税额按测算。


  标准税率法: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其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项目。


  如何查询上述所得项目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呢?


  第一步:查询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的纳税记录和税款金额


  https://etax.chinatax.gov.cn/


  1.通过地址访问,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通过首页链接访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


  (首次使用请先注册,具体操作见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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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点击【特色应用】,切换为(再次登录将默认为深圳市),进入【纳税清单打印(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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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款所属期选择2019-01至2019-12,点击【查询】即显示2019年度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申报纳税记录。本页面支持中英版纳税清单开具。


  申报人可根据所得项目和所得来源单位信息筛选出符合我市补贴申报条件的记录,并计算实际缴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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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实际缴纳税款金额在查询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查看,此处一张清单上显示全部所得项目的全年的数据,可避免遗漏。


  第二步:查询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的税额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项目不同查询路径有所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1.工资、薪金所得--居民纳税人


  ①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要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纳税年度为2019,点击【查询】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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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每一笔申报都会显示【所得项目小类】,“正常工资薪金”按任职单位选择2019年度内最后一个属期的申报记录,进入申报明细页面后点击【查看税款计算】即显示该任职单位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多家任职单位需分别将最后一笔“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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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2019年度,甲仅于1-11月在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则取A公司扣缴的11月属期“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中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即为“正常工资薪金”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2:乙于2019年1-6月在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12月在B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则需查询A公司扣缴的6月属期“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中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和B公司扣缴的12月属期“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中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即为“正常工资薪金”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3:丙于2019年1-12月同时在A、B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则需要查询A公司扣缴的12月属期“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中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和B公司扣缴的12月属期“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中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即为“正常工资薪金”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③除了“正常工资薪金”外,如还取得【所得项目小类】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和“个人股权激励收入”的工资薪金所得,需分别查询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与“正常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相加,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激励收入”如有多笔,需按扣缴单位查询最后一笔申报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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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资、薪金所得--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项目小类】为“无住所个人正常工资薪金”需按月查看应纳税所得额并累加,非居民纳税人如还取得【所得项目小类】为“无住所个人数月奖金”和“个人股权激励收入”的工资薪金,需分别查询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无住所个人正常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相加,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激励收入”如有多笔,需按扣缴单位查询最后一笔申报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3.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查询路径同工资、薪金所得,进入申报明细页面后直接显示“应纳税所得额”。如有多笔申报记录,需逐笔相加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4.经营所得


  ①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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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在【已完成】中找到相应记录,并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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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点击【计税详情】查看该笔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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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仅需按被投资单位查看本年度最后一笔申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已办理年度申报则查看年度申报表(B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未办理年度申报则查看最后一笔季度申报表(A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涉及多个被投资单位,需逐一查看应纳税所得额并相加。


  5.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偶然所得)


  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可由该补贴性所得实际缴纳税额除以20%计算得出。


  6.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如已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还需填报年度汇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补/退税额,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选择【已完成】。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记录,查看应纳税所得额和补/退税金额。


  附: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指引


  首次使用个人所得说APP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需先注册,在APP上完成注册后即可直接登录WEB端。个人所得税APP可以通过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安装,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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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步:选择实名认证方式。系统支持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和大厅注册码注册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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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多种证件类型。


  对于持有外国护照或人脸识别不通过的纳税人,需先前往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注册码,再通过APP完成注册。


  第二步:录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和国籍(地区)等身份信息,开始认证。人脸识别认证注册直接点击【开始人脸识别】,大厅注册码注册点击【下一步】录入注册码。


  第三步:设置登录密码,完成注册。


  第四步:实名登录。APP除账号密码登录方式外,还支持指纹登录方式,指纹登录可在APP的【个人中心】-【安全中心】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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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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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年金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见附件),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年金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9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141元,据此计算,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21423元/月(需与12%的缴存比例进行双限),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付年金的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2019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141元,据此计算,个人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个人缴付年金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上限为21423元/月(需与4%的缴存比例进行双限),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19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85691元,据此计算,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应为257073元。


  四、上述标准均从2020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2020年6月(税款所属期)继续沿用原标准。


  附件:关于公布2019年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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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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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粤府办[2020]1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1日



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促进外资稳存量、促增量,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增强外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快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开放


  (一)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放宽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按规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取消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对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和从业年限的限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支持外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允许外资企业在所属外管机构辖内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外资企业按净资产2倍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开展跨境融资。允许外资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三)创新投资促进工作方式。将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适用范畴扩大到在粤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鼓励各地建立市级层面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持续探索与相关国家(地区)建立招商引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推介和招商机制。大力推行网络招商、视频招商、线上推介、网上签约,完善“永不落幕”线上招商平台。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展会平台对接参展跨国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专业化招商机构,采取更灵活方式对招商团队及其成员予以激励。发挥全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作用,做好投资需求对接及项目转化落地工作。(省商务厅、贸促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落实好省财政对重大外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等按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建立完善省、市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将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按程序纳入省重大外资项目专班协调,由省政府协调统筹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项,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及时报请国家部委支持解决。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实施“一企业一专员”“一项目一方案”精细化管理。落实好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改革措施,实现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大项目交地即可开工。(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支持外资总部型企业发展。加快出台鼓励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完善在广东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认定标准,经认定的外资总部型企业在跨境资金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员出入境和停居留、员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一揽子便利化措施。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外资总部型企业,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鼓励各地出台支持外资总部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省商务厅、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强化平台引资作用。全面落实《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探索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探索完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制度,推进全功能型跨境资金池业务。继续推动新一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广东自贸试验区。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率先在省内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完善省级经济开发区运行监测体系,提升利用外资指标权重,鼓励采用“一企一策”方式强化产业链招商。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向国家级经开区下放更多经济管理权限。支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省商务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外开放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推动加快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地方立法,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各地要抓紧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深入贯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优化登记注册业务流程。强化对全省外商投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统筹安排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鼓励外资企业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企业标准。支持外资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申请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所需材料。(省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重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可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汇出。(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规范外资领域审批监管。深入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科学合理设定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等检查制度,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营造支持外资企业稳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一)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推动加快制定《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外资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进一步提高外籍人才来粤工作便利度,支持在深圳等地试点放宽对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和专业技能人才停居留限制。持续抓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各项改革措施,探索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广州、深圳市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通关时效、降低合规成本。加强营商环境评价,完善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用好省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通过设备奖励等方式支持外资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按规定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支持外资企业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强内销渠道建设、精准对接消费需求,强化内销融资信贷扶持。保障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助企纾困相关政策。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指导协助重点外资企业(项目)办理外籍员工来粤邀请及“快捷通道”手续。(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形成协同效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精准施策,切实把稳外资工作抓紧抓细抓实。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督促,每月通报各地市利用外资工作情况,对稳外资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稳外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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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1
文号:粤府办[202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和《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8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由于我市近年建设工程造价变动较大,《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中所明确的房产原值核定标准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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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注协[2020]116号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放管服”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职能转变、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能,全面对标,全力推动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实现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党组关于深化财政“放管服”改革部署及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2020年工作安排的要求,省注协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相结合以及“应放尽放”“能简尽简”的原则,制订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放管服”改革事项清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协会转变职能,提升服务水平,塑造行业形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激发行业活力,推动形成全省行业“一盘棋”格局的重要举措。省注协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各市注协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行职责,确保“放管服”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落实。


  二、完善制度,加强指导。本次改革聚焦下放管理权限、创新管理方式和优化服务流程三大核心,省注协将对我省会员管理、业务监管、继续教育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完善,确保行业“放管服”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制定发布相关业务指引、流程指南,加强对各市注协承接业务的指导。各市注协要进一步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主动了解本地财政部门承接相关行政监管权责情况,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改革放得下、接得住、改得好。


  三、压实责任,确保效果。省注协对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保障各项业务按最新流程办理。通过定期收集会员意见、数据系统筛查分析、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过程监督,掌握各市注协实施事项的情况,跟踪、评估、考核实施效果,压实各方责任,最大程度释放政策效益。请各市注协及时了解执业机构相关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跟进改革进展、及时掌握存在问题并向省注协反馈。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放管服”改革事项清单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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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5
文号:粤注协[2020]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切实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暂行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涉税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以下简称“事先裁定”),是指税务机关就企业申请的关于未来预期发生的特定复杂事项应如何适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而开展的个性化纳税服务。


  第三条 事先裁定旨在鼓励并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机关的管理效能,构建和谐税企关系。


  第二章 事先裁定范围


  第四条 事先裁定适用纳税人:


  (一)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经管的纳税人;


  (二)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经管但申请裁定事项属于预期在南沙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五条 事先裁定适用税种,涵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征管的税种。


  第六条 事先裁定适用事项为纳税人确定即将要进行的合法商业活动、交易安排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


  下列事项不属于事先裁定受理范围:


  (一)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涉税事项;


  (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需要税收立法的事项,或纯粹的理论问题;


  (三)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近期不会发生的事项;


  (四)无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


  (五)涉税事项相对简单,可直接适用相关税法的事项;


  (六)涉及国外法律解释的事项;


  (七)未按时提交必要资料的事项;


  (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职能权限范围以外的事项;


  (九)其它不适用事先裁定的事项。


  第三章 事先裁定机构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成立事先裁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事先裁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定办公室”)。裁定办公室负责召集成立事先裁定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统筹安排项目小组的工作。


  第八条 裁定办公室根据受理的每一项事先裁定申请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牵头成立相应的项目小组,由项目小组负责该项申请的办理。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事先裁定的纳税人,应在提交申请时附上相关事项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一)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附件1);


  (二)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附件2);


  (三)拟进行事项的详细说明,及纳税人对涉税事项的初步意见;


  (四)拟进行事项相关的合同、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五)拟进行事项各方就该事项的财务处理资料;


  (六)拟进行事项若需其他部门、单位审批、核准或者裁定的,应提供其他部门的审批、核准或者裁定意见;


  (七)拟进行事项若有征询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应提供其出具的法律、税务咨询意见;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事项的,主管税务所预受理纳税人申请。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所直接回复;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以外其他情形的,主管税务所不予以受理。属于申请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所在《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上签署初步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裁定办公室。


  对属于政府相关部门直接转送区局办理的重大涉税事项,由裁定办公室直接受理,并与项目属地税务所沟通,通知纳税人补齐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办公室根据事先裁定申请事项内容召集成立项目小组,确定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将资料移交项目小组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办公室加具意见后退主管税务所。


  第五章 审议与裁定


  第十二条 项目小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议。项目小组成员在各自工作职责范畴内就纳税人涉税事项实质、涉税环节、适用税法提出意见,经集体审议后出具《税收事先裁定集体审议意见》。


  审议过程中,项目小组可要求纳税人进一步补充资料、约谈纳税人或到实地调研;对适用政策不明晰的,应提请上级税务主管部门给予明确或征求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后再经集体审议出具《税收事先裁定集体审议意见》。


  项目小组对裁定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领导小组集体审议裁定。


  第十三条 项目小组将《税收事先裁定集体审议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同意后,起草《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加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事先裁定专用章交受理部门回复纳税人。


  第六章 生效与执行


  第十四条 事先裁定生效前提:


  (一)纳税人提交申请资料全面、真实,不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二)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涉税事项与事先裁定申请资料所述的一致;


  (三)税务机关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所应在裁定事项实际发生期间跟踪监控纳税人执行情况并向裁定办公室汇报。监控内容主要为纳税人实际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以及纳税人是否按税务机关作出的事先裁定意见申报纳税等。


  发现纳税人申请事先裁定时提供的资料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符造成裁定结果不适用的,应报裁定办公室撤销或部分撤销事先裁定意见。


  发现纳税人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的,应报裁定办公室撤销事先裁定意见,并按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事先裁定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被修订或废止,导致事先裁定不可执行的,事先裁定意见自所修订或废止条款的生效日期起失效。


  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涉税事项事先裁定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裁定办公室将事先裁定全部资料归集整理,分别交法制科存档和交主管税务所监控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本指引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


  2.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


  3.税收事先裁定集体审议意见


  4.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的解读


  为切实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包括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的定义、范围、机构、申请与受理、审议与裁定、生效与执行六大部分内容。


  一、事先裁定范围内容解读


  事先裁定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经管的纳税人或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经管但申请裁定事项属于预期在南沙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事先裁定只针对确定即将要进行的合法商业活动、交易安排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已经发生的、需要税收立法的或纯粹理论问题、无立项计划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能直接适用现行税法的、涉及国外法律解释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职能范围以外的事项不属于事先裁定的范围。


  二、事先裁定申请与受理内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成立事先裁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事先裁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定办公室”)。裁定办公室统筹安排事先裁定相关工作。


  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事项的,主管税务所预受理纳税人申请。涉税事项相对简单,可直接适用相关税法的,由主管税务所直接回复;不属于事先裁定范围的,主管税务所不予以受理。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直接转送区局办理的重大涉税事项,裁定办公室直接受理并通知纳税人补齐相关资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事先裁定申请,主管税务所报送裁定办公室;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办公室加具意见后退主管税务所。


  三、事先裁定的出具内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出具加盖事先裁定专用章的《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交受理部门回复纳税人。


  四、事先裁定的生效与失效内容解读


  (一)事先裁定生效前提:


  1.纳税人提交申请资料全面、真实,不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2.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涉税事项与事先裁定申请资料所述的一致;


  3.税务机关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


  (二)事先裁定的失效条件


  1.纳税人申请事先裁定时提供的资料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符造成裁定结果不适用的,作出裁定的税务机关应撤销或部分撤销事先裁定意见。


  2.纳税人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的,作出裁定的税务机关应撤销事先裁定意见,并按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事先裁定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被修订或废止,导致事先裁定不可执行的,则事先裁定意见自所修订或废止条款的生效日期起失效。


  4.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涉税事项事先裁定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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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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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人社规[2020]28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精神及相关任务要求,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精神及相关任务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对该事项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正式设立审批环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改革内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建立健全网上办理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含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等)。3.承诺书。


  承诺免提交的材料:1.举办者信息材料。2.场地、设备、师资材料清单。3.教学大纲、规章制度材料。


  程序环节:1.申请。举办者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含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等)。3.举办者信息材料。4.场地、设备、师资材料清单。5.教学大纲、规章制度材料。


  程序环节:1.申请。举办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3.审核。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4.办结。审核通过,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核不通过,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30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全省涉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5.在检查评估时,如发现所承诺免除的上述材料之一缺失,与许可条件不符的,则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实施区域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优化审批服务。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对该事项中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正式设立审批环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改革内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机构负责人、师资和管理人员、经费保障、教学场所和设备、管理制度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建立健全网上办理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4.承诺书。


  承诺免提交的材料:1.注册登记证明。2.校产有效证明文件。


  程序环节:1.申请。申请机构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4.校产有效证明文件。


  程序环节:1.申请。举办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3.审核。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4.办结。审核通过,按相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核不通过,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20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全省涉及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吊销除外)须报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4.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7.检查评估时,如发现所承诺免除的上述材料之一缺失,与许可条件不符的,则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实施区域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优化审批服务。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具体实现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1.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审批层级。2.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单位承诺已具备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3.简政便民,减少申请材料。4.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网办。


  法律依据: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5.《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6.《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2014]71号);8.《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43号)。


  许可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申请书。


  承诺免提交的材料:1.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5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件材料;3.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相关办公设施清单。


  程序环节:1.申请。申请机构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申请材料:1.许可申请书。2.章程及管理制度(加盖公章复印件)。3.5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件材料。4.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相关办公设施清单。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承诺书。


  办理程序:1.网上申请。登录网上统一申办平台,在线填报申请材料。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3.审核。审核有关申请材料。4.办结。审核通过,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机关门户网站公示;审批不通过,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15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3.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实施区域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优化审批服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


  四、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精简申办材料和办事流程,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精简申办材料和办事流程。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许可条件:1.举办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2.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3.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4.符合国家和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含可行性论证);2.广东省技工学校设立评审表(含拟办学校筹备情况)。


  办理程序:1.申办受理。举办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设立省属技工学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将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其他事项一次性告知举办者。2.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不少于5名的技工教育国家级、省级督导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形成审批意见报告;对明显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组织专家评审。3.复核公示。审批机关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对拟批准设立的,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共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4.批复。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批复,民办技校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20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对已批准设立技工学校办学质量的督查指导,定期对其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综合性评估。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3.通过检查考核或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在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或开展校园安全等专项检查时,如发现与申办学校时申请材料、办学条件或许可条件不符的,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1.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程序环节:1.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受理决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受理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5.审批。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审批时限:承诺13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劳务派遣单位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处罚并吊销劳务派遣许可证。


  实施区域范围:全省范围内。


  本方案从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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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1
文号:粤人社规[2020]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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