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粤市监规字[2020]4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牵头单位反映。


  联系人:杨向晖,联系电话:020-38835101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院

省司法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省税务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20年4月8日



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有关部署要求,构建便捷高效、公平有序、风险可控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互为补充、各有侧重、有效衔接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范机制,在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


  1.争取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委支持,在广东省开展企业注销退出综合改革试点。落实企业注销义务、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和材料,畅通企业主动退出渠道。推动失联企业吊销出清、完善政府依职权出清机制,健全企业被动退出渠道。具体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


  2.明确行政与司法边界,各有侧重有序衔接。落实企业投资人等清算义务人的法定责任。企业主动清算的,通过行政程序办理。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失等情形时,投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依法界定清算义务人对企业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完成案件审理后,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凭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通过破产重整存续的企业,凭人民法院有关裁定,向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申请移出“黑名单”,实现信用修复。(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破产审判机制建设,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推进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破产案件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未成立破产审判庭的,须指定固定合议庭负责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培育破产管理人队伍,提升破产管理专业化水平。编制全省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名册,成立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破产管理人自治、业务培训等工作;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省法院牵头负责)


  4.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完善破产行政管理职能。鼓励各地在总结破产管理“府院联动”有关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承担破产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负责破产预防及统筹工作,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配合破产管理人开展财产查找、调查取证、资产处置等合法履职行为,管理破产经费预算,打击虚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各地根据工作实际通过部门间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


  5.拓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提升退出便利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国有“僵尸企业”(下文简称国有“僵尸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免于提交清算报告等材料。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国有“僵尸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文件予以确认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在省内登记注册并且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为国有“僵尸企业”的,可享受登记注册地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国有“僵尸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无法清产核资的,可由合并企业承接被合并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含税费)和人员等,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及企业注销手续。国有企业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且未设定期限,自登记机关公示之日起满两年,人民法院未续行冻结的,企业提出解除冻结申请,登记机关解除股权冻结后可办理注销登记。(省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完善行政救济措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简化注销登记材料,对符合解散、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产权登记证。国有“僵尸企业”因部分投资人停业、解散、注销等(下文统称为失联)无法对清算报告进行确认的,由失联投资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清算义务。因管办脱钩、企业改制等原因导致企业实际投资人和登记在册的投资人不一致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实际投资人履行清算义务。企业公章遗失的,由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凭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公章办理注销登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企业投资人未按章程规定完成出资的,由投资人出具承诺函,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省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司法救济措施,依法破产清算退出。因部分企业投资人不予配合,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通过行政程序无法解决的,其债权人、其他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自身或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属地政府不得违规向企业提供补贴、贷款。人民法院完成相关案件审理后,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凭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申请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省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兼并重组成本。对通过兼并重组激活的国有“僵尸企业”,存在未清缴税款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存在未申报税款,但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且超过追征期的,不再追缴。兼并重组涉及土地等资产变更,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处理。(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四)做好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


  9.推动涉企信息共享,建立退出预警机制。依托省政务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间信息互通及数据共享,探索建立企业存续情况分析模型。对特定时段、特定区域、特定领域企业密集退出市场的现象进行预警,及时通报属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鼓励企业在报送年度报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众披露财务、经营信息,并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做好劳动关系处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在退出过程中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积极稳妥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督促企业依法完成支付工资义务;建立重点企业劳资纠纷监测机制,将矛盾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涉及企业职工劳动争议案件,畅通投诉渠道,就近就地、高效快捷调处,加强跨地域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处理指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职工,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补贴。组织开展失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转岗就业能力。加强用工对接服务,提升组织化转移就业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11.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在国有企业市场退出过程中,相关人员存在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清算,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清算报告,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等情形的,对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粤国资审计[2019]1号)有关规定执行;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省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牵头负责)


  12.探索筹措破产经费,拓展破产给付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参照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欠薪保障金制度等,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探索建立破产应急周转金制度和破产保障金制度,分领域、分情形,明确破产扶助标准以及支付程序。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可依程序申请使用破产应急周转金、破产保障金,优先支付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债务人财产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聘用工作人员费用等破产费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13.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理念,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加强税务与司法协作,对债权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凭法院裁定书予以核销。对已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在获取法院裁定后解除非正常户认定。完善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应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参照“新设立企业”进行重新评定,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制定企业破产税费操作指南,帮助企业解决破产涉税难题。鼓励兼并重组。对产品有市场,但经营不善的企业,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或担保企业,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引导重整和解。对生产经营良好但受担保牵累的企业,引导其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提高债务清偿率,切断担保链风险。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省司法厅、省法院、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请省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附件:


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畅通市场退出,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就我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学习借鉴国内外市场退出制度安排,对接港澳规则,总结商事制度改革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企业清算注销退出机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注销中的“痛点”“堵点”,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动,畅通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加快出清失联、“僵尸”“死亡”企业,促进优胜劣汰,结构优化,去除无效供给,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放管并重,宽严相济。发挥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职能优势,推进注销便利化,加快市场出清。督促企业履行清算义务,对怠于或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人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信用惩戒。


  ——坚持守正创新,积极稳妥。依法改革,遵从立法本意,规范自愿退出,推进强制退出,落实企业、投资人的法定清算义务。强化顶层设计,为改革创新措施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涉及调整执行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提请授权。


  ——坚持公平合理,兼顾效率。平衡保护企业职工、各类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畅通退出权利救济途径,切实防范逃废债风险。着眼全局和长期利益,提高退出效率,防止因利益纠葛久拖不决导致多输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失联企业等吊销出清


  简化调查取证程序,明确企业吊销条件。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的(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之情形,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吊销处罚决定前,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有权依法提出陈述或申辩,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不予吊销。


  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通过数据互认等方式简化调查取证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年报系统记录、纳税记录、执法人员检查笔录等材料,作为立案的证据。(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二)强化司法清算与注销登记相衔接


  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投资人或债权人通过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实现失联、“僵尸”“死亡”企业市场出清。企业无法就自行清算达成一致或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或者投资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企业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管理人。经法定程序仍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在民事裁定书中载明,债权人可依法向有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规范清算程序结束后企业注销登记程序。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可直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省法院、地方各级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规范税务注销程序


  规范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依据和所需材料,并向社会公开。凡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以及其他需中止办理的情形,依法中止办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依据和理由;符合即办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涉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按简易程序处罚的可通过网上办理。(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四)简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文件。企业申请税务注销后,税务机关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或者未将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企业债务及税收清缴承担清偿责任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企业注销后,如存在未清缴的税款或未清偿的债务,登记机关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税务机关或有关债权人可依法向企业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追偿。拒不清偿的,税务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强制执行。(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法院牵头负责)


  (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退出


  国有“僵尸企业”的股东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且股东因注销、被吊销等原因无法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文件,导致表决权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可由该股东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代表其履行股东权利。


  国有“僵尸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未接管到企业公章且无法查询到公章的,可由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公章。国有“僵尸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所属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国有“僵尸企业”名单由同级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省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直接责任人员信用约束


  建立直接责任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后,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相关单位可以参照《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七)强化公司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应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对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虚假清算、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以及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清算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省法院牵头负责)


  (八)推行企业注销“一门通办”


  统一规范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以及材料规范等,依托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通过“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实现企业注销“一门通办”。通过注销专区集中填报相关内容,即时并行分送给相关单位,实现信息一次采集,避免企业重复填报。各单位通过注销专区对企业进行同步指引,及时公示办理进度,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企业,实现公开透明可预期。(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九)试点实行强制退出制度


  借鉴香港的公司除名制度,通过特区立法,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失联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将其予以除名。(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行政资源,建立健全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数字政府”建设框架下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改革配套信息化服务提供必要资金、设备保障。要优化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为推进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提供重要支撑。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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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8
文号:粤市监规字[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调整的通告

根据《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关于公布2019年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中统字[2020]49号)及我市有关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有关险种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作调整,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下限标准(3376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由19014元调整为20268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18621元调整为21423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2890元调整为3500元;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基数相同,为3500元;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2800元调整为3500元。


  四、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由10%下调至6%,用人单位按4.5%费率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1.5%费率缴纳;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逐月或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按6%费率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6%费率缴纳;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按6%费率缴纳。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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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市级2017、2018、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3号)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经审核确认的获得市级2017、2018、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自获得年度起有效期为5年。


  附件:获得市级2017、2018、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获得市级2017、2018、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广州市家庭建设协会


  2.广州市番禺执信中学


  获得市级2018年度免税资格的


  非营利组织名单


  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协会


  2.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


  3.广州市南景公安民警基金会


  4.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


  5.广州市工程爆破协会


  获得市级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


  非营利组织名单


  1.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


  2.广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3.广州市为本社会心理慈善服务中心


  4.广州市家饰文创精品行业商会


  5.广州市妇女志愿者协会


  6.广州市农学会


  7.广州市春芽公益基金会


  8.广州市亚商善行公益促进会


  9.广州健康城市促进会


  10.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


  11.广州金融人才协会


  12.广州市同心圆慈善促进会


  13.广州市高尔夫球协会


  14.广州市司法鉴定协会


  15.广州市预防医学会


  16.广州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


  17.广州市龙狮协会


  18.广州市丰硕乡村助学促进会


  19.广州市女企业家发展促进会


  20.广州市航运法学研究会


  21.广州市珠光霭德公益基金会


  22.广州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


  23.广州市仁信慈善基金会


  24.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文化促进会


  25.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


  26.广州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27.广州市潜水协会


  28.广州市善爱老年人协会


  29.广州基督教青年会


  30.广州市健佳慈善基金会


  31.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协会


  32.广州市金红棉文化基金会


  33.广州信息协会


  34.广州市公证协会


  35.广州计算机学会


  36.广州市易娱公益基金会


  37.广州市农村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38.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


  39.广州万江文化公益促进会


  40.广州市阳光关爱脑卒中患者康复志愿者协会


  41.广州市财务代理行业协会


  42.广州大自然社区健康公益协会


  43.广州市华医大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44.广州市定制家居行业协会


  45.广州轻工业行业协会


  46.广州市候鸟慈善基金会


  47.广州市从化公安民警基金会


  48.广州市新新济困公益基金会


  49.广州金羊金融研究院


  50.广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51.广州仁爱社会服务协会


  52.广州市司法矫治协会


  53.广州市善城社区公益基金会


  54.广州社联困境儿童关爱中心


  55.广州市道教三元宫


  56.广州市户外广告行业协会


  57.广州丽柏慈善基金会


  58.广州市同道公益发展中心


  59.广州市社会服务发展促进会


  60.广州海峡文化交流促进会


  61.广州工业机器人制造和应用产业联盟


  62.广州市万孚公益基金会


  63.广州市慧基金慈善基金会


  64.广州镇泰慈善基金会


  65.广州市郁南商会


  66.广州市广西岑溪商会


  67.广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68.广州市童行公益志愿服务中心


  69.广州市游戏行业协会


  70.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71.广州市明亮慈善基金会


  72.广州市越秀教育发展基金会


  73.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


  74.广州市励善公益基金会


  75.广州市大湾区现代服装技术与产业发展研究院


  76.黄冈中学广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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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建字[2020]137号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机炒房,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


  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非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继续按照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


  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


  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合理确定我市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


  (二)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三、发挥税收调控作用


  更新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使计税参考价格更接近市场价格;同时,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四、细化普通住房标准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


  五、加强热点楼盘销售管理


  对社会关注度较高、预计购房人数较多的热点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优先满足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的原则,并根据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长短等因素制定楼盘销售方案,严控认购人数,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楼盘销售方案报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


  六、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管理


  进一步完善交易价、评估价、登记价“三价合一”制度,房屋抵押合同应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进行网签,未经网签的房屋抵押合同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加大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力度


  及时发布热点片区、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中介机构应及时、准确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报送二手住房挂牌和成交信息等相关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不报、漏报、瞒报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其网签权限,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予以联合惩戒。


  八、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涉嫌存在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发布虚假房源、恶意哄抬房价、违规挪用各类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贷款主体、个别业主,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曝光,并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0年7月15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深户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条件做了什么调整?


  我市此前执行的限购措施,对深户居民没有落户时间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要求,居民落户即可购房。本次对限购政策进行“打补丁”,要求: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


  我市对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户籍成年单身人士、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非户籍居民家庭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的限购政策,仍然继续严格执行2016年深府办[2016]28号文相关规定。


  二、对离异购房有什么规定?


  《通知》在2018年深府办规[2018]9号文关于离婚购房信贷政策基础上,对离异后购房套数进行了限制。《通知》规定: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这样既可满足离异人士合理住房需求,也可有效遏制炒作。


  具体来讲,在离异之日起3年内,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商品住房,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


  在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住房的,在执行相关税费、贷款、限购等政策上,按离异前家庭相应标准执行。


  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什么变化?


  为积极发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作用,切实保障刚需,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进一步完善,《通知》明确: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对购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无房无贷的首次购房家庭,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对无房但有房贷记录或已有1套住房的购房家庭,如购买普通住房,继续按2016年深府办[2016]28号文分别不低于50%、70%的贷款首付比例要求执行,如购买非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即分别为60%、80%。


  四、如何发挥税收在住房交易中的调控作用?


  为使存量住房计税参考价格更贴近市场价格,更准确地反映我市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的真实情况,《通知》对我市存量住房计税参考价格进行更新调整。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变化,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其余政策内容不变,具体如下: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五、如何细化普通住房标准?


  为使我市住房标准更符合市场实际,《通知》对普通住房标准进行细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


  六、为什么要进一步加强对热点楼盘销售的管理?


  当前,我市热点片区部分楼盘因区位、学位等因素,出现抢购现象,不利于我市房价和市场预期的稳定。为此,《通知》对社会关注度高、预计购房人数较多的热点楼盘,提出严控认购人数,要求优先满足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并根据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长短等因素制定楼盘销售方案,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确保有限住房资源优先销售给无房自住家庭。


  七、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如何操作?


  目前,买卖双方实际交易价、银行贷款评估价、政府部门登记价未真正实现“三价合一”,易产生“阴阳合同”“高评高贷”等问题。下一步,我市将通过统一的房地产信息平台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工作,并同步将真实的合同数据推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业务流程,提高交易效率,真正实现“三价合一”。


  八、发布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是出于什么考虑?


  目前,我市二手住房交易信息不够透明,交易信息更多掌握在中介机构手中,交易双方因信息不对称易被市场不实信息误导。加大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热点片区、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有利于增加二手市场信息透明度,规范中介机构交易行为,引导市场理性交易,稳定二手住房价格。


  九、近期如何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


  市住房建设部门将继续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涉嫌存在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发布虚假房源、恶意哄抬房价、违规挪用各类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贷款主体、个别业主,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曝光,并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联合惩戒。


房地产交易增值税征免年限调整政策解读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将于2020年7月15(含)日起对房地产交易增值税征免年限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一、原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依据是什么?


  2016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二、原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的具体内容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三、调整后新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的具体内容?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如何确定?


  执行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即7月14(含)日以前网签的买卖合同,均执行原先的税收政策;7月15(含)日以后网签的买卖合同,均执行新的税收政策。网签合同时间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二)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录入:


  (1)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五、新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调整的依据?


  根据《市住房建设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深圳市税务局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有疑问,应如何咨询?


  如纳税人对增值税免征年限调整有疑问,纳税人可拨打12366进行问题咨询,也可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一步了解相关事项。我市各办税大厅将为市民提供专业的讲解、答疑和辅导等便民服务。



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更新调整政策解读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将于2020年7月15(含)日起对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进行例行更新。


  一、什么是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


  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进行核定的一种参考评估价格。


  二、计税参考价格由谁评估?


  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由深圳市不动产评估中心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批量评估产生。


  三、计税参考价格为何要更新?


  为使计税参考价格更准确反映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的真实情况,我市将于7月15(含)日起对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进行更新调整。


  四、执行时间如何确定?


  执行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即7月14(含)日以前网签的买卖合同,均执行原先的税收政策;7月15(含)日以后网签的买卖合同,均执行新的税收政策。网签合同时间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二)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录入:


  (1)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五、对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有疑问,应如何咨询?


  纳税人可到市不动产评估中心设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咨询窗口或拨打电话向评估中心进一步了解相关事项,评估中心将为市民提供专业的讲解、答疑和辅导等便民服务。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5-22382342、13751028960;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浩e都裙楼B座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3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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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5
文号:深建字[2020]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2020年8月13日(共计3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箱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反映意见邮箱:fsswcxk@foshan.gov.cn。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3.佛山市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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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河源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和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河源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以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并据以计算扣除成本。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在市造价主管机构完成诚信登记的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本公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


  河源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河源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和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河源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和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以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核定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并据以计算扣除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交换意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回复意见、提交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纳税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予以复核,必要时引用第三方专业机构意见,经主管税务机关会同项目清算审核组集体审议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并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能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2.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无正当理由的;


  3.挡土墙、桩基础、户内装修、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园林绿化等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


  5.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三、《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在市造价主管机构完成诚信登记的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其它事项


  本《公告》标准参照河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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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中法[2020]145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

为了规范破产程序中涉及网络拍卖财产的有关事项,保障破产变价依法、公开、透明、高效,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破产办理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网络拍卖优先原则】破产程序中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法律及其他有关规范另有规定、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除外。


  拟不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出售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条【价值最大化原则】网络拍卖财产以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原则。管理人应当积极、灵活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


  第三条【及时变价原则】管理人应当根据财产实际状况,及时启动网络拍卖程序,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者破产费用不当增加。


  第四条【选择适当方式原则】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状态等,采取整体营业转让、多个财产打包、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当方式,提升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价值。


  第五条【整体变价优先原则】债务人财产具有营运价值的部分,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拍卖的方式变价出售,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减值。


  第六条【网络拍卖实施主体】管理人是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实施主体。管理人实施的网络拍卖工作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七条【确定网络拍卖方式】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说明财产状况、起拍价及其确定方式、流拍后的降价幅度、拍卖公告期限、变价可能产生税费的负担、是否聘请辅助拍卖机构及其产生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网络拍卖平台】网络拍卖平台应当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进行选择。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提供网络拍卖平台名单,并就变价出售平台的选定征询债权人意见。获得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同意票数最多的网络拍卖平台即为债务人财产变价出售财产平台。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需要提前变价,或者选定网络拍卖平台时债权人同意票数相同以及债权人会议未能做出选择的,由管理人选定网络拍卖平台。


  第九条【拍卖程序启动】管理人应当于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的十日内,启动网络拍卖工作。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财产存在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网络拍卖工作:


  (一)债务人财产设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依法要求行使担保物权的;


  (二)债务人财产存在季节性、鲜活、易腐败变质、易损易贬值、保管和管理费用过高等情形,需要尽快变价出售的。


  第十条【宣破前财产变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财产存在本指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管理人依照下列程序启动网络拍卖: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进行变价的,管理人应当制作财产提前处置方案,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及时启动;


  (二)债权人会议组成后进行变价的,管理人应当根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财产变价方案及时启动,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利害关系人请求变价财产】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债务人财产存在本指引第九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及时变价出售。管理人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处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非重整必需财产的变价】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确定债务人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非重整必需财产的网络拍卖参照本指引第十条的规定启动。


  第十三条【网络拍卖报告】管理人应当于发布首次拍卖公告前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拍卖报告。


  拍卖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财产的实际情况,包括财产名称、种类和性质、数量、权属状况、权利负担、占有使用、已知瑕疵、税费负担等;


  (二)参与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三)上拍时间、竞价周期;


  (四)起拍价、保证金数额、拍卖尾款的支付方式;


  (五)拍卖次数限制、流拍后的处理方式;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及权利性质;


  (七)拍卖财产所产生税费及负担方式;


  (八)辅助拍卖服务情况;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网络拍卖公告】管理人应当在选定的网络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本指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以及财产交付方式、拍卖依据、风险提示等内容。


  第十五条【拍卖公告期】管理人应当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拍卖公告期。


  拍卖财产需要进行现场看样、资料查阅或者其他尽职调查的,首次拍卖公告期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整体营业转让的,首次拍卖公告期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六条【确定首次拍卖起拍价】首次网络拍卖的起拍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沿用执行程序中的定价依据。财产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过评估但未启动拍卖、变卖程序的,可以沿用执行程序的评估结果作为首次起拍价;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经拍卖、变卖未能成交或者暂缓、中止拍卖、变卖的,可以沿用拍卖保留价、变卖价作为起拍价;


  (二)按照不动产市价查询情况确定。财产系不动产,可以通过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获得市价查询信息的,应当以在网络拍卖平台发布首次拍卖公告前十个工作日内的市价查询信息为起拍价依据;


  (三)经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管理人可以提出起拍价或者起拍价确定方式的建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四)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估,债权人会议决定委托评估,或者管理人经调查后认为无法建议起拍价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公开聘请评估机构并以评估值作为起拍价参考。


  第十七条【首次起拍价建议依据】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出起拍价建议的,应当通过网络询价系统进行询价,以询价系统显示的价值或者多个询价系统比对后的平均值为依据。


  财产无法进行网络询价的,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性质依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已经完成实物接管的车辆,参考同期同类车辆的市场价值提出起拍价建议;


  (二)已经接管到债务人相关知识产权凭证等重要资料的知识产权,根据不同种类知识产权所对应的申请、登记等成本费用提出起拍价建议;


  (三)经调查认为价值较低或者资料不全而无法定价的股权、债权或者其他资产,酌情确定并提出起拍价建议。


  第十八条【保证金和尾款支付期限】管理人应当根据起拍价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证金数额和尾款支付期间。


  第十九条【财产交付责任】拍卖成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交付、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条【注销抵押、质押登记】拍卖财产设有抵押、质押登记的,管理人应当协调办理解除抵押或者质押登记。相关抵押权人、质权人不予配合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注销抵押或者质押登记。


  人民法院强制注销抵押、质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的债权性质。


  第二十一条【保全措施解除】拍卖财产存在保全的,管理人应当向作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解除保全手续。相关法院未解除保全措施的,管理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解除保全手续。


  第二十二条【悔拍后财产处理】竞买人悔拍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等损失,或者再行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管理人可以向悔拍人追索。


  第二十三条【再行拍卖处理】财产流拍或者竞买人悔拍后,管理人应当在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平台上再行拍卖。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再行上拍期限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调查责任】管理人应当制作财产调查笔录,并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方式对财产情况予以固定并附卷,供意向竞买人查阅。


  第二十五条【瑕疵担保义务免除】拍卖公告已经就拍卖财产存在权利瑕疵进行特别提示,或者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品质、真伪的,管理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十六条【网络拍卖中止】拍卖成交前,利害关系人就拍卖财产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主张,管理人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拍卖;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


  拍卖成交前,管理人发现拍卖行为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而决定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网络辅助拍卖】根据财产变价出售的需要,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协助办理拍卖财产的清点登记、状态说明、拍摄照片、拍摄视频、实物展示、接受咨询、引领看样等工作,以及协助办理财产移交、产权过户等手续。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可以就完善财产状态等特定事项委托第三方办理。


  第二十八条【辅助拍卖费用】辅助拍卖机构根据本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提供相应服务的,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报酬,报酬不得超过10万元;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列为破产费用。


  辅助拍卖机构根据本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相应服务的,报酬方案连同委托办理的特定事项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选聘中介机构责任】管理人选聘的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整体营业变价】债务人具有营运价值的,对其资产组合价值、无形资产价值及整体变价优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整体运营价值予以一揽子出售。


  第三十一条【整体营业变价出售】对债务人整体营业进行变价出售的,适用本指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确定起拍价。


  第三十二条【整体转让调查责任】债务人整体营业变价的,管理人应当就债务人的营运资质是否可以变更、特许权是否可以一并转让以及竞买人资格等问题征询相关主体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供意向买受人查阅。


  第三十三条【整体营业变价信息披露】债务人整体营业变价的,管理人应当在公开信息中披露下列内容:


  (一)破产案件基本情况;


  (二)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三)整体出售的财产内容,包括实物财产、无形财产、特许经营权、特别资质、营运价值等;


  (四)竞买人资格条件;


  (五)首次处置起拍价、保证金;


  (六)拍卖时间、交付时间和方式;


  (七)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整体营业价值变化】债务人整体营业变价的,竞买人应当结合相关资料自行判断债务人情况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及其对企业价值可能造成的影响。竞买成功后,买受人不得以债务人价值发生变化为由悔拍或者提出补偿要求。


  第三十五条【禁止参与网拍】下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二)负责承办案件的管理人;


  (三)网络拍卖平台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拍卖辅助服务提供者。


  第三十六条【管理人法律责任】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启动变价造成财产损失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减少管理人报酬、更换管理人并暂停其执业等措施。


  财产变价过程中,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未忠实执行职务,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强制清算参照适用】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变价出售财产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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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2
文号:深中法[2020]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揭阳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和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揭阳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以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通过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测算楼宇建筑工程、室外工程、户内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并据以核定扣除成本。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竣工验收所在年度无对应标准数值的,按竣工验收年度向前追溯的原则,参照最接近一个年度的标准数值确定。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扣除成本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等。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


  1.揭阳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揭阳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揭阳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和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揭阳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和权属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房地产权属及转让时间、价格等征税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和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公告》。


  二、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以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有关“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通过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测算楼宇建筑工程、室外工程、户内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并据以核定扣除成本。


  三、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竣工验收所在年度无对应标准数值的,按竣工验收年度向前追溯的原则,参照最接近一个年度的标准数值确定。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扣除成本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等。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由于《公告》公布的标准为2017-2018年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是对以前年度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的建安成本核算,立即施行不会改变项目的历史成本,不对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造成影响。但若不立即施行将导致部分达到清算条件的跨年度房地产项目没有扣除项目参照金额标准,有碍房地产项目清算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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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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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珠海市税务诚信行业领域信用承诺书

珠海市税务诚信行业领域信用承诺书


  为加强税务领域诚信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履职尽责、优质高效的政务诚信服务环境,提升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率,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和谐诚信行业领域环境,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加强信用监管,建设诚信行业。强化信用制度建设实施和宣传,推进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建立完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完善守法诚信褒扬和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推进政务诚信,做好政务公开。综合运用办事手册、宣传媒体、手机短信、电话查询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进行全方位的政务公开,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以及服务事项、服务承诺、收费依据、办事时限、责任追究等向全社会公布。


  三、推进信用惠民便企,优化对外窗口服务。从企业和群众服务需求出发,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不断完善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同时,采取即来即办、告知承诺、容缺受理、邮递寄件等工作方式,改变以往传统的工作模式;进一步优化部门协作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四、做好诚信宣传,营造优质诚信环境。做好诚信宣传工作,张贴宣传材料,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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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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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府函[2020]1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梅州)等7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州、惠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梅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惠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中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江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肇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大战略举措。建设中国(梅州)等7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对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和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梅州、惠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有效防范试点风险,加快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探索新经验、新做法。省有关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及时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协调解决综合试验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商务厅要加强与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统筹协调指导省、市有关单位加快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并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商务部和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



中国(梅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中国(梅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梅州综试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开展探索创新,复制推广前四批综试区成功经验做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品牌建设,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全面发展,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梅州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开放发展。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推动与协调作用,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公平、公正、透明的经营环境,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积极参与梅州综试区建设。以市场为导向,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各种要素及资源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培育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内生动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稳定发展。


  坚持审慎包容、规范发展。加快形成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服务模式和制度体系,促进管理规范化、贸易便利化、服务信息化。建立容错机制,推进包容审慎有效的监管创新,促进发展和风险防范相结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真正做到“管得好”“通得快”“能发展”。


  坚持循序渐进、协同发展。鼓励传统制造型企业和外贸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转型升级,支持其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逐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工厂对消费者(M2C)、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消费者(B2C)等发展模式,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与进口平衡发展。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进与粤港澳大湾区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巧借外力、加快发展。


  (三)发展目标。


  经过3年建设,力争打造3个跨境电子商务特色集聚区,引进和培育5家销售额过亿元的跨境电子商务骨干企业。优化整合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政务服务资源,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积极探索建立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为主攻方向,协同线上与线下,兼顾货物与服务,平衡进口与出口,打造原中央苏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营商环境示范城市、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客属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合作平台,以综试区建设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四)总体布局。


  紧紧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打造“双核多园”的空间布局。


  ——双核:在梅州综合保税区、梅州市跨境电子商务清关中心统筹规划和推进综试区建设,突出“世界客都”“长寿之乡”特色,加强政策集成创新,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整体发展。


  ——多园:突出服务本地主导产业、消费市场,突出满足粤东、赣南、闽西巨大的消费市场需求,在梅州城区、兴宁市、五华县规划建设若干个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充分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建设新型数字营销体系,发挥政策集成、叠加的优势,推动对外贸易转型升级。


  二、主要建设任务


  (一)推进线上线下“两平台”建设。


  1.建设线上公共服务平台。搭建集通关、税务、外汇、工商、信用、物流等服务于一体的梅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一点接入”原则,建立数据标准和认证体系,为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统一的标准化数据接口和接入流程,实现海关、外汇、税务、商务、市场监管、公安、邮政管理等部门之间数据互通、监管互认、信息互换。推动公共服务平台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平台、物流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对接,实现数据交换、智能决策、协同作业,形成“多站点融通、一站式服务”线上服务平台体系。


  2.建设线下“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平台。采取“双核多园”的布局方式,规划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完善通关、收结汇、退税、仓储、物流、金融等多种服务,构建完整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体系,吸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联动发展。选择梅州综合保税区、梅州市跨境电子商务清关中心作为首批线下集聚区试点,条件成熟后再拓展至全市其他符合条件的园区。


  (二)建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六体系”。


  1.建立信息共享体系。依托公共服务平台,打通“关”“税”“汇”之间的信息壁垒,推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一次申报,各部门、多环节信息共享,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2.建立金融服务体系。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利用互联网技术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利用互联网技术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支付结算、小额融资、保险等“一站式”在线金融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3.建立智能物流体系。择优引进一批大型物流企业,大力培育一批本地物流企业,鼓励应用智能技术和装备,共同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智能化物流服务。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和现有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构建物流智能信息系统、仓储网络系统、运营服务系统,实现物流运作各环节全程可验可测可控,解决物流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衔接顺畅、功能齐全的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运营服务体系。


  4.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信用负面清单系统“一库三系统”,采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基础数据,实现对电子商务相关信息的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逐步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假冒伪劣和商家诚信缺失的问题。


  5.建立统计监测体系。探索建立全口径、多方式、多维度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模式,形成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数据统计制度,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研判,定期发布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为企业、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继续完善适合网络零售形式的海关归类办法、清单申报通关和统计方式。探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统计认定标准,完善统计制度,做好邮件快件纳统工作。


  6.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对跨境电子商务关键环节的风险监控,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改革创新举措定期进行专业风险防控分析。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打造“关、税、汇”全流程贸易便利化服务体系,并对平台上企业经营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建立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预警处置、复查完善机制,普及国产密码设备、安全应用,有效防控非真实贸易洗钱的经济风险,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


  三、主要创新举措


  (一)打造原中央苏区跨境电子商务先行示范区。


  充分利用“世界客都”“长寿之乡”的优势,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客属地区的经贸文化交流合作,推动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融合发展,擦亮“华侨之乡”“中国青花瓷之乡”等品牌,扩大“世界客都”影响力,吸引知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梅州。充分运用社交电子商务等方式加强品牌塑造与推广,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努力打造原中央苏区跨境电子商务先行示范区。


  (二)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品牌产品海外展示交易平台。


  推进梅州品牌产品海外展示交易平台建设,通过线下体验馆、线上交易平台、海外仓等创新营销组合方式,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节点城市建设陶瓷、电声产品、工艺品、嘉应茶、客都米等品牌产品海外展示体验馆,进一步扩大品牌的海外影响力。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在“一带一路”、欧美等地区设立海外仓,发挥海外仓物流成本低、送达时效快、库存周转迅速的特点,带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三)建设粤闽赣边区域性进口消费中心城市。


  依托梅州综合保税区,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降低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优化进口商品结构,丰富线上线下商品供应,培育壮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消费市场。在梅州市区主要商业街区开设跨境线上线下(O2O)体验店,为消费者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线下展示体验、线上下单配送服务,提升消费体验。逐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流通全流程追溯和查询服务。


  (四)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对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简化免税凭证,提供更为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免税服务。实施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以“企业自愿,风险可控”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一、二、三类出口企业可纳入试点,实现出口退(免)税从申报受理到办理退库全过程无纸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提高出口退(免)税办理质量和效率。对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行差别化管理和服务。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2.创新外汇监管制度。加强银行、支付机构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简化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鼓励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3.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借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推动个人贸易项下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化,鼓励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外汇资金结算。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贸易相关票据和单证真实性、有效性的审核,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接口查询企业交易、支付、物流信息并进行数字化比对,建立集约化审核体系,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以及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允许在线上服务平台实现“三单合一”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自行收结汇。推动银行与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联网,实现网上结算。鼓励金融机构与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为外贸企业和个人提供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服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政策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积极探索在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国—东盟“10+1”框架下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民币清算结算、出口保险、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人民币双向投资,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结汇涉及的人民币与新台币和东南亚小币种直接兑换。


  4.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数字化。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接入公共服务平台,推行涵盖企业备案、申报、征税、查验、放行、转关等环节的全程通关无纸化作业,实施风险分级差别化管理措施,对低风险商品自动放行,提升通关系统效率,降低通关成本,以更加科学、便利化的监管方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简化申报要素,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研究制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业务认定标准、“三单”数据格式标准,完善业务操作和海关申报流程,实现通关作业数字化。


  5.提升跨境冷链服务水平。加快完善农村物流代收点、田头预冷、冷链储存与冷链运输车辆等,优化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实现对淘宝村、淘宝镇货物快速及时收揽。延伸特色农产品产业链,加大仓储、冷链加工、冷链运输能力建设力度,提升农产品深加工能力,推动农产品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冷链物流出口海外。


  6.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体系。完善支持梅州综试区建设的政策体系,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扶持力度,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行业企业、综合园区、配套服务体系、海外仓、物流仓储设施等建设。探索同一关区不同综试区监管业务模式合作创新政策,优化配置进出口资源,壮大经营主体,促进共同发展。


  7.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引导优质教学资源、实训基地与企业对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教育机构合作举办各类技能大赛和创新创业活动,“以赛代培”提高人才素养和创新能力,积极为产业发展输送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高端人才落户梅州,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在梅州创业。加强与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智库机构合作,开展区域跨境电子商务前瞻性研究,增创政策优势和环境优势。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培养高素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


  8.强化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别风险、合规风险监查防控,建立预警机制。建立公共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相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及境内个人进行信用评级,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负面清单。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设立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对货物、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商品实施质量追溯管理,便利消费者通过全球质量溯源系统、手机应用程序掌握商品质量信息、维护自身权益。加大质量监管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培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组织实施


  省政府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梅州综试区建设工作。梅州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梅州综试区建设各项工作,涉及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梅州综试区建设好、管理好,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中国(惠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中国(惠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惠州综试区)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外贸领域改革,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在推广复制前四批综试区成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主动探索创新,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依托深厚的产业基础,推动国际贸易业态创新,形成“先进制造+自主品牌+跨境电子商务+陆海空一体+全球营销网络”特色发展模式,推动惠州外贸稳中提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在政府加强对综试区建设统筹协调及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和制造业融合发展,壮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模。


  坚持分步推进、重点突破。按照“六体系、两平台”建设要求,着力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逐步建成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体系,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和规范化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健康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监管与服务、线上与线下有机融合,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发展目标。


  经过3年建设,建成惠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监管服务体系,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模持续提升,企业电子商务普及率全面提高,培育3-5个集聚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园,引进和培育10家以上知名跨境电子商务品牌企业,力争把综试区打造成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区、中韩产业跨境电子商务合作平台。


  二、主要建设任务


  (一)建设线上线下“两平台”服务体系。


  1.建设优化线上服务平台。按非营利性、公益服务的原则共商共建惠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公安、商务、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集成在线通关、物流、退免税、支付、融资、风控、线上信息核查等多种功能,推进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通关全程无纸化,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通过链接金融、物流、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提供物流、金融等供应链服务,实现“一点接入、一站式服务、一平台汇总”。


  2.建立线下“综合园区”平台。采取“一区多园”的布局方式,按照惠州市交通区位及产业发展等规划布局,逐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综合园区建设,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体系,吸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形成集通关、仓储、物流、商品展示、电子商务孵化、平台服务等一体化的综合性园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联动发展,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支持惠阳等具备特色产业和区位交通优势的县区,充分利用现有车检场所资源设立跨境电子商务清关中心;积极推动惠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产业园、中心等线下园区试点区域建设,加快推进惠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报建设。出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实行“一企一策”,加大对知名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投资运营主体的引进力度。


  (二)完善支撑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六体系”。


  1.建立信息共享体系。以惠州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惠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为基础,统一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信息标准规范、备案认证、管理服务,建立多位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打通“关”“税”“汇”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2.建立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进行互联网跨境支付和服务创新,推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需求的融资产品,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收结汇;鼓励银行和支付机构入驻跨境电子商务综合产业园区。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展现货质押、供应链和订单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险种,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


  3.建立一体化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大力发展集商品展示、运输、仓储、集散、配送、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功能为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体系,鼓励企业自建或租用海外仓,强化现场展示、售后服务等功能,拓展海外营销渠道,提升跨境电子商务海外服务效率和质量。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和现有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构建物流智能信息系统、仓储网络系统和运营服务系统等,实现物流环节全程可测可控,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


  4.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深化监管部门间的协作,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实现各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托惠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电子标识发放、信用评级、信用公示、信息查询等服务。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实现对电子商务相关信息的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诚信健康发展。


  5.建立统计监测体系。依托惠州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惠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惠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处理,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科学化水平,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高价值信息服务。


  6.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对跨境电子商务关键环节的风险监控,依托惠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源,创新大数据分析机制,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风险防控分析,实施有效监控。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构建自律体系,引导行业合法、安全、诚信发展。建立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预警处理机制,防控非真实贸易洗钱的经济风险,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商品质量安全。


  三、主要创新举措


  (一)以跨境电子商务带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1.发挥加工贸易企业存量优势,推动品牌企业实施“互联网+”战略。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开发适合跨境电子商务营销的产品,创建自主品牌。利用加工贸易企业在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上游产业吸引相关研发机构改进产品,推动下游产业扩大企业销售渠道和市场,引导整体产业链向高端延伸,扩大国际贸易市场份额。举办相关专场培训、对接会等活动,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帮助企业提升品牌价值。鼓励品牌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培育自主互联网品牌,实现外贸出口和品牌价值同步增长。


  2.充分发挥跨境电子商务营销优势。推动传统制造型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方式拓宽订单渠道,主动适应订单碎片化的特点,开展智能化、个性化、定制化生产。推动境内制造商和境外零售商、消费者的直接对接,以“互联网+外贸”和大数据分析技术为依托,大力推进企业对企业(B2B)、工厂对消费者(M2C)等模式发展,实现产品个性化、定制化的营销转型升级。


  (二)探索打造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圈。


  加强与广州、深圳、香港国际机场货运业务合作,以惠港深广陆空联运为重点,发展惠港跨境物流,以跨境物流带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深化惠州与深圳、香港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依托中韩(惠州)产业园政策叠加优势,探索建设中韩航线对接和全球网购快件中心、韩国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进口消费品集散中心,促进中韩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快推进惠州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园、惠州机场空港物流园等重点项目建设,为跨境物流提供充分的配套服务。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配套智能卡口系统建设,推动海关实施“跨境一锁”等通关便利化模式,实现内地往来港澳国际机场的进出口货物无障碍快速通关。


  (三)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群。


  加快引进跨境电子商务知名平台企业,集聚一批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培育一批本土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积极融入国际市场,对接海外各跨境贸易平台,探索开设“惠州制造”品牌专区,协助惠州产品便捷登陆全球市场。积极探索在家电、灯饰、乐器、电子信息、服装鞋帽箱包等专业市场培育一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平台,以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系统为行业提供扁平化服务。探索推动在符合条件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创新“保税+实体新零售”业务,优化进口商品结构,促进消费升级。支持特色农业专业镇、数字农业龙头企业拓展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支持惠州港口岸申建进境水生动物、进境冰鲜水产品、进口水果、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建设配套查验场所。


  (四)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


  1.优化拓展惠州国际邮件进出口渠道。进一步丰富业务功能,全面提升关邮一站式服务水平,为国际邮件小包提供高效、优质的物流和通关服务。


  2.加快建设国际物流仓储基地。发挥惠州交通枢纽优势,高标准开展国际物流仓储基地规划和建设,丰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通道选择,便利惠州货物报关转关,探索与香港联手打造联通“一带一路”的水陆枢纽。


  3.支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仓、海外体验店。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集配、O2O展示、退货维修等相关服务。积极探索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本地优势产品海外仓,采取合作租用等模式,服务本地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协助企业扩大市场份额。


  (五)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推动通关便利化。推行涵盖企业备案、申报、征税、查验、放行、转关等环节的全程通关无纸化作业。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与海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建立高效、安全、快捷的出口退货渠道。


  2.落实外汇监管制度。加强银行、支付机构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对跨境电子商务收付汇实行监管;鼓励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3.落实税收征管模式。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简化免税凭证,提供更为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免税服务。实施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以“企业自愿,风险可控”为原则,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纳入试点,实现出口退(免)税从申报受理到办理退库全过程无纸化,提高出口退(免)税办理质量和效率。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4.推动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借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推动个人贸易项下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化,鼓励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外汇资金结算。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与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为外贸企业和个人提供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5.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体系。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惠州综试区建设相关专项政策,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扶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落实对相关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形成有力、规范的政策体系。


  6.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育。支持惠州学院等院校申设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专业,培养复合国际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及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培训,加快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急需的高端人才、领军人才和优秀团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和企业深度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培养高素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


  7.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前瞻性研究。深入研究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政策和环境体系,鼓励院校、企业、机构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理论创新、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为惠州综试区建设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制定惠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组织实施


  省政府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惠州综试区建设工作。惠州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惠州综试区建设各项工作,涉及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惠州综试区建设好、管理好,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中国(中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中国(中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中山综试区)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复制推广前四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牢牢把握中山在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定位,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中山建设成为珠江东西两岸融合发展的支撑点、沿海经济带的枢纽城市、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一极的部署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中山制造强市、外贸大市等优势,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新体制机制,打造“跨境电子商务+中山智造”的区域特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推动中山制造向品质化、品牌化、国际化转型升级;建立以跨境供应链服务和外贸综合服务为重点的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服务体系;形成适应中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型监管服务模式和制度政策支持体系,积极构建中山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增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中山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发挥政府引导、激励、协调、推动作用,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培育壮大跨境电子商务优质经营主体。


  坚持审慎包容、高效监管。在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在发展、规范中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和政策制度体系,营造更包容开放、高效便利的经营环境。建立风险可控的容错机制,为跨境电子商务放量增长提供发展空间。


  依托产业优势,完善支撑体系。应用通过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促进中山制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加快传统外贸转型升级,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各类业务模式创新发展,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生态圈协同发展。


  依托平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探索以服务平台建设促产业发展新模式,构建集通关监管、质量认证、资金结算和退免税服务、信用风险防控、统计监测等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


  (三)发展目标。


  经过3年建设,形成与中山跨境电子商务业态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服务模式和政策支持体系,优化中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快速集聚的营商环境。深化中山智造、传统外贸应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引进一批跨境电子商务优质项目,培育丰富跨境电子商务新兴业态。发挥中山制造强市、外贸大市的优势,打造面向全球市场、辐射大湾区城市的跨境电子商务轻工产品出口供货集采基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分销基地、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基地。


  (四)总体布局。


  中山综试区建设“一核心、三基地、多产业”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体系。


  ——“一核心”:以中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核心,结合口岸布局、海关监管资源、产业集聚基础等,支持民众镇、中心城区、火炬开发区、神湾镇、小榄镇等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核心功能集聚区。


  ——“三基地”:打造湾区“全球购”跨境零售进口分销基地、中山优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集采基地、中山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多产业”:支持“中山美居”“沙溪服装”“古镇灯饰”“小榄五金”“东凤小家电”“南头家电”“火炬大健康”等优质制造产业带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壮大。


  二、主要建设任务


  (一)建立信息共享、服务互联的线上线下融合平台体系。


  1.建设线上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一点接入”的原则,为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统一的标准化数据接口和接入流程,实现与海关、税务、外汇、公安、商务、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共享;集成在线通关、物流、退免税、支付、融资、风控、线上信息核查等多种功能,推进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一点接入、一站式服务、一平台汇总”。


  2.建设线下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园区平台,借助中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监管场所的政策叠加辐射效应,发挥中山保税物流中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核心作用,集聚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企业,开展多种监管模式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打造跨境电子商务核心功能集聚示范区,推动中山市跨境电子商务规模化发展。鼓励优势产业园区升级建设成集通关、收结汇、退税、仓储、物流、金融等多种服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园区平台,吸引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等跨境电子商务上下游企业入驻。


  (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智慧供应链体系。


  鼓励中山市物流快递企业申办国际快递经营资质,积极承接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业务。择优引进大型物流企业,鼓励其应用智能技术和装备,共同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智能化物流服务。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应用“互联网+供应链生态系统”为中山制造企业、贸易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物流服务。开展共同配送、仓配一体、集拼分送、双电双仓等创新物流模式,提供国内国际一体化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发挥港珠澳大桥的带动作用,以跨境物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三)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


  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提供跨境本、外币支付和结售汇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推出适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需求的融资产品,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和鼓励保险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个性化、场景化的保险业务,不断创新和丰富保险服务品种。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资信评估和海外仓业务金融服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


  充分发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别、行业等方面的风险预警功能,提高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风险防控水平。建立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预警处置机制,防控中山综试区非真实贸易洗钱的经济风险和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强化对跨境电子商务关键环节的风险监控,推动企业规范申报,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单据规范监管水平。


  (五)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共享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各类平台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的海量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运用,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和共享,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大数据服务,为政府服务和海关监管提供决策支撑。探索建立全口径的海关统计制度,形成多方式、多维度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模式。探索完善适合网络零售的海关归类办法、清单申报通关和统计方式。探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统计认定标准,做好邮件快件纳统工作。


  (六)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构建自律机制,引导行业合法、安全、诚信发展。逐步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生产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机制,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信用评估机制,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三、主要创新举措


  (一)推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融合创新。


  1.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产品集采基地,发挥中山制造的采购源头优势,推动服饰鞋帽、玩具箱包、五金灯饰、家电锁具、美妆护理等中山优品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接,推动传统外贸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重构交易流程和采购体系,拓展海外终端销售网络。支持外贸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拓宽销售渠道,培养自主品牌,扩大订单来源;利用海外仓备货模式,降低企业营运成本,提高竞争力。


  2.建设湾区“全球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分销基地,加大对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唯品会、考拉海购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招商力度,吸引跨境电子商务优质资源向中山聚集;扩大奶粉等母婴产品,生鲜、红酒等高档消费品,护理保健产品等海外购零售进口规模,拉动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跨越式增长,丰富湾区城市消费市场。


  (二)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便利高效通关监管模式。


  1.推动风险分级差别化管理措施落地实施,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探索通过“不同贸易方式互换”“保税中转集拼”等监管方式,提升通关系统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2.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制度,探索完善退货海关监管方式和退货流程,开辟退换货通关服务专区。推动企业通过“粤港澳跨境货栈”开展出口空运业务,利用“跨境一锁”通关便利化模式,实现内地往来港澳国际机场的进出口货物无障碍快速通关。


  3.探索与跨境电子商务特征相适应的通关制度和方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的申报方式、申报标准,便利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业务开展。


  (三)创新适应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税收征管模式。


  1.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2.创新担保和退货流程,实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税款担保、集中纳税、代扣代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事先向海关提交银行税款保函或者保证金,海关定期对零售进口模式下的商品税款集中汇总缴纳,税款由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代扣代缴。


  (四)创新外汇收支服务。


  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接口查询企业交易、支付、物流信息并进行数字化比对,建立集约化监管体系,鼓励银行对已实现“三单合一”的跨境电子商务真实交易加快办理收付汇业务,提供便捷的结售汇渠道。支持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创新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大数据,为交易背景真实、信用条件较好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外贸应收账款融资、退税融资、仓单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垫付退税款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为信用等级较高的经营主体提供“账期”货款贴现服务。


  (六)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制度。


  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打造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试验区,实现从原产地到消费者的无缝监管。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加强广告、知识产权、诚信经营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培训。研究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消费维权纠纷解决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七)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政策支持体系。


  制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相关专项政策,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扶持力度,强化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导向驱动作用,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应用及服务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海外仓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核心功能及产业集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配套建设等。


  (八)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和企业深度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培养高素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以市场为导向,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举办各类技能大赛和创新创业活动,提高人才素养和创新能力。


  四、组织实施


  省政府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中山综试区建设工作。中山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中山综试区建设各项工作,涉及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中山综试区建设好、管理好,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中国(江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中国(江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江门综试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机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汇聚侨智、发挥合力,推进江门跨境电子商务多业态、全渠道、全场景发展;培育新规则、探索新制度,推进江门贸易高质量发展;开拓经贸新空间、共建数字新生态、繁荣数字新经济,助力江门构建都市核心区、大广海湾区、生态发展区“三区并进”的区域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导向、重构生态。着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在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监管等环节的业务流程、技术标准、监管模式、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打造江门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聚焦企业需求的重点领域开展政策创新与突破,打造协同机制,汇聚产业资源。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形成一流的江门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机制、监管体系和营商环境。


  坚持创新发展、区域协作。聚焦跨境电子商务带动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连接点,提升能级、彰显特色,打造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贸易转型新链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区域全方位合作注入新动能,谋划“珠西崛起”、融入粤港澳大湾区。


  (三)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经过3年的实践探索,力争实现江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长20%以上。用“互联网+外贸”的方式,实现江门的优品优进优出、高端产业集聚、投资贸易便利、物流金融完善、监管服务高效和法制环境规范,把江门综试区建设成为“立足江门、辐射粤西片区、面向境内外”的数字商务先行区、监管服务示范区、物流仓储核心区、金融试点深化区和侨贸电子商务引领区。


  具体目标:建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新基建”产业园区,促进一批跨境电子商务境外园区合作,引进一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导一批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扶持一批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落地一批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布局一批跨境电子商务“新消费”中心,形成一批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标准,打造一批跨境电子商务“新制造”品牌,培养一批跨境电子商务复合型人才。


  (四)产业布局。


  放大区位优势、深挖产业增长潜力,形成江门“一区一核多园”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总体布局,实现江门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出口并重、多种模式并存、线上线下有序结合”,构建开放便捷智慧园区,强化多元混合功能体系,提高江门跨境电子商务核心竞争力。


  一区:即江门整个市域范围为江门综试区。


  一核:即江门大广海湾保税物流中心(B型)。


  多园:即推进江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群有序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和园区比较优势,“一园一策”打造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错位发展、互补共生、富有活力的新经济增长极。


  二、主要任务


  围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统筹谋划江门综试区的建设和运营,建设“两平台、六体系”,构建以信息为基础、以平台为依托、以出口为重点、以信用为核心、以制度为引领、以数据为支撑、以技术为驱动、以侨乡为优势的体制机制、服务模式和监管模式,夯实江门对外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的发展基础。


  (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两个平台。


  1.优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监管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完善江门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提高企业注册、报关通关、数据统计、物流跟踪、金融支付、信息共享、政务导航、税单查询、企业征信等综合服务能力。推进公共服务平台与海关、税务、外汇、市场监管、邮政、商务、公安、统计等政府部门的数据交换和综合利用,提供一站式在线政务服务。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引导报关代理、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物流仓储快递、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信用评估等专业机构纳入服务机制,帮扶中小微企业改善经营、开拓市场。打造多位一体的江门跨境电子商务数据云平台,开发跨境电子商务数据服务产品,形成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信息集成共享。


  2.搭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发展平台。整合江门大广海湾保税物流中心(B型)、电子商务集聚区、电子商务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华侨华人创新产业集聚区、物流中心、快件分拣清关中心等资源,引导园区面向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需求“二次创业”。以江门大广海湾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核心,完善线下仓储、分拨和监管设施,支撑跨境电子商务全业务模式开展。盘活闲置土地和改造老旧厂房,用于承载跨境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项目,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易、金融、物流、人才、监管、统计等创新创业要素,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形成多个基础扎实、实力雄厚、特色明显、产城融合的新增长点。推进各园区差异化、特色化经营,建设配套服务体系,争创国家和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打造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集聚园、集货仓和物流集散地。


  (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六大体系。


  1.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体系。持续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江门境内口岸“关、税、汇、商、物、融、信”一体化,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便利货物通关和物流操作。建成省内先进的跨境电子商务数据交换系统,实现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服务企业间的企业信息多部门共享和商品信息多主体共享,推动与海外仓的信息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物流、支付、品控、溯源等环节的应用,推动跨境供应链和产品溯源链的信息透明化。


  2.电子商务智慧物流体系。结合江门的交通条件,探索基于跨境电子商务不同模式下物流需求特点实现航空、海运、铁路、公路等物流通道的信息共享与资源协同调配。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在江门建立运营管理基地,利用感应器、RFID(射频识别技术)标签、物联网等技术及系统生成实时信息,建立先进、互联和智能的区域“智慧供应链”体系,构建互联互通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智能信息系统、衔接顺畅的物流仓储网络系统、优质高效的物流运营服务系统。充分利用江门侨乡优势大力发展公共海外仓服务,实现境内外物流仓储设施融合发展,探索高品质、标准化、规范化的跨境物流运作流程,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衔接顺畅、功能齐全的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运营服务体系。鼓励各类企业及海外侨商在全球重点市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公共海外仓,提供一站式仓储配送服务,发展集线上交易、线下仓储、分拨、推广、产品展示与售后服务等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海外运营中心。


  3.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通过聚集资源、聚拢生态、聚合服务,形成“聚、融、通”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供应链融资、海外仓建设与服务融资以及通关、物流、供应链管理等支撑服务体系和园区建设融资需求。通过政策互通、信息联通、支付畅通,打通企业跨境收付和资金管理渠道,鼓励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间规范开展合作。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可查寻、可追溯的特点,便利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在线支付结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通过设立产业基金、创新金融产品、“三单”融资等方式,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4.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指标,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统计方法,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数据交换汇聚,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的名录库建设、数据获得方式、数据评估发布等问题,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探索以报关单、申报清单、平台数据等为基本依据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方式,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信息和电子合同、电子订单等标准格式以及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简化分类标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各类平台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海量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运用,加强部门间协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数据信息整合。建设江门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规范相关统计指标,发布江门市电子商务侨都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指数,实现全市统一口径的跨境电子商务数据发布。


  5.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体系。以江门“诚信绿卡”为载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信用负面清单系统,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的基础数据。从立法、信用评价方法、监管等方面建立监管部门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身份识别、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电子商务信用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货物运输以及贸易信息查询、对外贸易法律咨询、商务咨询、法律机构在线服务等信用增值服务。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实现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应保尽保。


  6.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制度+科技+人工”三位一体的风险管控机制和“前、中、后”全方位综合监管体系,探索、制定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新标准。建立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预警处置和复查完善机制,以流程节点风险防控为重点,开展专业风险分析,有效防控非真实贸易洗钱等经济风险,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确保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国门生物安全和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


  三、创新举措


  (一)壮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聚力江门“数字商务”发展,创新主体培育、运营模式、品牌打造、产业链构建、境外物流配送、营销服务体系和金融供应链的建设及监管服务。引进国内外大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紧密合作的导流、交易、服务机制,支持其在江门设立商品采购中心、商品展销中心、区域服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和结算支付中心。鼓励传统制造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全球市场。提升本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服务水平,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结合(O2O)体验、大数据处理与应用、技术研发、电子商务“双创”、运营配套、人才培训等业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点等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等服务。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贸易”模式,发展智能制造、数据服务、现代物流、数字金融、知识服务、服务外包等新商业模式。


  (二)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增量。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建立自主品牌,加强与大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商品的种类和出口规模,实现产品升级和建立品牌联盟。试点“跨境电子商务+加工贸易”模式,建设研发、采购、分拨、结算等功能性机构,提升跨境出口产品附加值,融入全球高端产业链。在重点园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促进中心,为传统外贸企业、工业企业、制造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特色农业专业镇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物流企业形成协同合作与良性互动格局,拓展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引导企业在有条件的区域共建共享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集货仓,完善海外仓物流信息平台,利用港口优势及丝路海运通道、中欧班列等拓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引导传统生产加工企业采用跨境电子商务方式拓展出口新渠道,通过用户直连制造(C2M)模式打造柔性化供应链,推进生产线数字化改造,引导“江门制造”向“江门智造”转型。


  (三)促进侨贸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推动侨商与电子商务“双向互动、同频共振”,借助江门遍布全球的华侨资源,共建跨境电子商务全球供应链协同和服务网络,在海外发展一批展示体验中心、仓储转运配送中心、售后服务中心、商品信息交互中心。以“侨”引资引智,吸引一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供应链管理、支付结汇代理、IT服务、培训管理、国际法律、国际金融等业务的侨商入驻江门综试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总部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通过“区(江门综试区)海(公共海外仓)合作”,与侨商共同开展维权服务、人才培养、政策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等国际合作,共同举办出口商品展览会,从事贸易促进活动,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制定产业转型升级、实体经济资本引导、金融改革融合创新等配套政策,建立侨商与政府相关部门定期交流制度,做好侨商在江门跨境电子商务投资项目的全程服务工作,深度挖掘“侨商”“侨资”“侨智”资源。


  (四)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建设。


  以“强产业、引企业、聚网商、推产品”等措施,促进江门跨境电子商务的产品商品化、商品网货化、网货品牌化、品牌社交化。依托江门在LED灯具、红木家具、水暖卫浴、小家电、小五金、日用品、箱包、摩托车等方面的雄厚产业基础,形成名地、名品、名企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品牌集群。采取“统一品牌、商标各异、母子品牌联动、核心品牌突出”模式,鼓励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收购境外品牌、打造海外品牌。发展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营销第三方服务,支持中介组织提供品牌和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权服务。举办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峰会和对接会,建立线上线下联动、国内国外融汇的产销对接机制。引进和发展采购、摄影、代运营、创意、推广、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做长做深做精跨境电子商务服务链。


  (五)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消费升级。


  持续发力“爱美丽”“爱健康”“爱家庭”三大品类,在江门主要商圈及保税物流中心开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结合(O2O)体验中心,提供海鲜食品、日用消费品、化妆品、母婴用品等为主的优质境外商品,更好满足江门及周边区域消费者需求。建设区域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消费中心,开展直购进口、保税备货、保税集货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探索虚拟前置仓运作模式,改善产品和服务供给,优化消费环境,打通粤港澳大湾区消费平台,引导港澳等境外消费回流。鼓励江门综试区内企业接入更多国际品牌供应商,依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供应链和物流体系,开设线下旗舰店和线下工厂店,促进江门“新消费”商品与服务发展。


  (六)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体系。


  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业务申报流程、监管标准、技术标准和便利化举措,建立相适应的海关统计方法,实现通关作业全程无纸化。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监管部门、政府以及企业等提供相关备案管理、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智能物流等服务。探索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商品免征税复运进境操作流程,试行海关特殊监管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先出区后报关”模式。对转关运输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采用直接转关方式。通过零售进出口“清单核放”方式,在个人网购时按“个人物品”申报征税,并减免相关许可证手续。建立“公共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建设各监管部门互评互认的“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个人信用系统”,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施分类分级信用管理。支持虚拟前置仓建设,探索设置“电子围栏”,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货物进行实时动态监管。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备案提供审批政策指引。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口用于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并随相关服务复出口的料件,按现行政策规定实施保税监管。


  (七)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经批准的企业在提供应缴税款等额风险担保金或保函前提下,可申报在保税仓外的商业展示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货物,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如不涉及退税或者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同时在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准予不征税复运进境。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八)强化跨境电子商务人才育留。


  共建“政行企校”协同多元育人平台,发挥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合力,结合江门人才岛建设,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体系。以提高从业者实操能力为导向,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开设跨境电子商务培训课程,建立创业型和实用技能型人才培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扶植、引进第三方培训机构,借助社会化力量培训孵化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及人才库,引进和汇聚高端领军型人才。举办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推进人才与企业、项目、资本对接,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机制。发挥江门侨务资源优势,吸引更多海外留学归国青年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


  (九)优化跨境电子商务营商环境。


  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降低港口相关收费标准、规范口岸经营企业服务收费,压减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开通跨境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给予优惠政策,推进重大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运营。优化“24小时智能办理系统”,实现营业执照1个工作日内办结。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处罚,推行一网贯通全程多项业务的“智慧诉讼服务”。建立与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的定期工作交流机制,借鉴发展经验,对接业务合作,共享建设资源,实现联动发展。


  四、组织实施


  省政府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江门综试区建设工作。江门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江门综试区建设各项工作,涉及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江门综试区建设好、管理好,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湛江综试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适应产业革命新趋势,牢牢把握湛江作为“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支点城市、省域副中心城市的优势,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对接海南自由贸易港,联动北部湾城市群,依托湛江深水良港资源禀赋、特色产业基础,积极探索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构建与湛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相匹配互促进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体系和运行机制,打造国际贸易海上物流大通道、空中走廊和数字海上丝绸之路,探索推动国际贸易数字化与产业数字化融合创新,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促进湛江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在物流、仓储、通关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流程、精简审批,完善通关一体化、信息共享等配套政策。推进包容审慎有效的监管创新,坚持“管得住”与“通得快”相结合,在复制推广其他地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湛江经济发展状况及港口资源优势,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坚持协同发展。立足服务粤西、环北部湾地区的传统优势产业和巨大消费市场,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快推动规划对接、基础互通、供应链联动、园区共建,引领带动沿海经济带西冀与环北部湾城市共同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在协同共赢中实现新发展。


  坚持开放合作。依托国家“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支点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紧抓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机遇,充分发挥深水良港、国际机场干线优势,推动“湾+带”高质量联动发展,充分发挥西南出海大通道、新机场综合交通枢纽、琼州海峡北岸港航一体化、东南亚直达班轮网络的聚力效应,有效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对内对外双向开放。


  坚持循序渐进。促进发展和风险防范相结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适时调整,逐步推广,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经过3年建设,优化整合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政务服务资源,打通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关键节点,推动湛江加速形成制造、交易、集货、支付、物流、结算、结汇等全产业链“闭环式”生态圈,在全市范围内建设布局合理、政策完善、设施齐备、功能齐全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网络,持续提升湛江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全面增强企业供应链网络化协调能力,打造辐射粤西地区、环北部湾城市群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基地和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示范区。


  二、主要建设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线上线下“两平台”。


  1.完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共服务功能,完善优化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坚持“一点接入”原则,探索建立数据标准和认证体系,为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统一明确的标准化数据接口和接入流程,逐步实现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邮政、外汇等政府部门间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达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目标。通过链接金融、物流快递、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提供物流、金融等供应链服务。


  2.建设线下产业园区平台。结合口岸布局,在各县(市、区)布点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基地,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优化基础设施配套服务,集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打造通关、收结汇、退税、仓储、物流、金融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园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的联动发展,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依托湛江机场、空港经济区,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空港物流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产业中心和粤西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打造区域物流仓储配送中心。以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作为网购保税业务综合园区,支持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业务试点区域建设,条件成熟后逐步拓展至全市符合条件的园区,形成一批功能齐全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发展。各园区发挥资源优势,形成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一区多园”线下综合支撑平台。


  (二)建设和完善支撑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六体系”。


  1.构建信息共享体系。以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探索建立“多位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统一信息标准规范、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实现监管部门、服务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2.建立金融服务体系。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利用互联网技术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利用互联网技术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小额融资、在线保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3.完善智慧物流体系。探索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逐步搭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构建物流智能信息系统、仓储网络系统、运营服务系统,实现物流运作各环节全程可验可测可控,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衔接顺畅、功能齐全的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运营服务体系。


  4.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评价、信用监管、负面清单系统,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基础数据,实现对电子商务信息的“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逐步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假冒伪劣和商家诚信缺失问题。


  5.建立统计监测体系。探索建立全口径、多方式、多维度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模式,形成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数据统计制度,定期发布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为企业、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继续完善适合网络零售的海关归类办法、清单申报通关和统计方式。探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统计认定标准,完善统计制度。


  6.建立风险防范体系。探索建立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预警处置机制,有效防控非真实贸易洗钱的经济风险,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确保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和商品质量安全。


  三、主要创新举措


  (一)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对接海外通道。


  充分利用湛江“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支点城市以及毗邻海南自由贸易港、背靠大西南的独特区位优势,依托湛江海陆空口岸立体开放格局,进一步深化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着重拓展和链接海外终端销售网络。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整合各优势行业全产业链资源,支持“湛江制造”产品拓展海外市场,扩大跨境出口商品的种类和出口规模。推进湛江品牌产品海外展示,通过广交会、中国国际水产博览会海外路演等展示方式,进一步扩大湛江品牌海外影响力。打造有本地特色的“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支点,形成集生产、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海外清关、国际物流、翻译、培训、本土化运营服务、国际营销推广、国际金融资产管理等业务于一体的全产业链生态圈。


  (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与临港制造业融合发展。


  以高水平建设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为契机,围绕宝钢湛江钢铁、中科炼化一体化、巴斯夫精细化工一体化、森工造纸四大临港项目及上下游产业链,鼓励临港制造型企业和外贸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转型升级,支持其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推动境内制造商和境外零售商、消费者的直接对接,促进临港制造型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完善传统外贸交易流程和采购体系,实现品牌营销的转型升级。鼓励中国石化易派客工业品电子商务平台开拓本地业务资源,探索搭建湛江石化大宗、通用、重要物资全球化采购体系,将供应链与互联网融合,全力打造更具灵活性、开放性、共享性的发展模式。


  (三)打造跨境电子商务优势产业集群。


  重点打造小家电、羽绒、农海产品、特色食品、家具五大产业集群。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加快全国水海产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广东省小家电智能制造区域创新中心、广东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和廉江小家电、吴川羽绒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在小家电、水海产品、羽绒、家具等专业市场培育一批行业垂直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加强与大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拓展境外营销和品牌推广渠道。大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工厂对消费者(M2C)等模式发展,借助企业对消费者(B2C)分销渠道,拓展海外终端直销网络,实现品牌营销的转型升级。


  (四)建设环北部湾海外购城市消费中心。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湛江作为“一湾双轴、一核两极”城市群框架中的增长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进一步降低进口环节成本,依靠港口和空港优势,优化跨境电商商品、进口商品结构,丰富线上线下商品供应,培育壮大消费市场。积极争取在湛江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保税电子商务1210”进口。积极开展“保税+实体新零售”业务创新,鼓励开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O2O)体验店,为消费者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线下展示体验、线上下单配送服务,提升城市消费品位,逐步形成环北部湾跨境电子商务海外购城市消费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落地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服务配套主体,汇聚形成第三方平台、代运营、推广、培训、摄影、创意、物流、金融、信息服务、外贸服务等相关配套产业体系,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配套产业的综合服务水平。


  (五)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探索通关便利化模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简化申报要素,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业务流程和监管模式。探索试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建立高效、安全、快捷的出口退货渠道。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风险分级差别化管理措施,对低风险商品自动放行,提升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2.探索税收征管模式创新。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简化免税凭证,提供更为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免税管理服务。对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行差别化管理和服务。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提高出口退(免)税办理质量和效率。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3.探索外汇监管模式创新。简化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优化银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政策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银行与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丰富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


  4.探索跨境金融服务创新。探索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平台。依托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引导上下游企业批量入驻平台,探索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资金流通闭环等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服务。


  5.探索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区域性物流枢纽。加快现代化快速立体交通基础设施升级换代,通过港口扩能升级、建设现代化国际枢纽空港、打造区域性高铁枢纽,建设大西南出海主通道和海南岛连接大陆的主枢纽。依托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产业园建设,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区域性物流枢纽,打造海陆双向互通的便利化跨境电子商务口岸和贸易通道。引入新的国际航线、发挥湛江-香港跨境快速通关车优势,大力开展陆海联运、陆空联运及甩挂运输等多式联运转运。探索建立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服务体系。加快跨境快件园区、大型分拣枢纽、航空快递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湛江市跨境寄递监管场所布局合理化,形成布局合理、疏密得当、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跨境寄递基础设施体系,构建具有较强区域竞争力的跨境寄递业务集群。积极申报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提升跨境冷链服务水平,推动水产品、农产品等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冷链物流出口海外。


  6.探索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湛江综试区建设相关专项政策,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扶持力度,形成有力、规范的政策体系,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综合园区、配套服务体系、海外仓等建设。


  7.探索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双创”中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和企业深度合作,培养高素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推动湛江市高等院校开设各种类型的跨境电子商务课程,鼓励举办各类技能大赛和创新创业活动。引入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将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纳入湛江市高端人才引进、培育计划。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中心,以制度、管理、服务创新吸引更多电子商务领域的优秀企业、个人、团队到湛江综试区发展。


  四、组织实施


  省政府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湛江综试区建设工作。湛江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成立机构,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湛江综试区建设各项工作,涉及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湛江综试区建设好、管理好,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中国(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中国(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茂名综试区)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借鉴复制前四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开展品牌建设,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全面发展,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发挥茂名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不断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积极探索适应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培育茂名外贸发展新动能,推动茂名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作用,研究出台支持举措,强化政策激励,健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为综试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重点突破、有序规范。结合茂名产业优势,重点研究解决水果、水海产品等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在质量认证、标准化建设、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瓶颈,探索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路径。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综试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坚持包容审慎、创新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包容审慎有效的创新,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税务、外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有力有序推动茂名综试区建设发展。


  (三)主要目标。


  经过3年建设,以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为突破口,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为主攻方向,通过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全流程新模式先行先试,积极扩大水果及水海产品等特色产品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不断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全业态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致力打造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先行试验区和立足粤西、辐射大西南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集散地。


  二、主要建设任务


  (一)加快线上线下“两平台”建设。


  1.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推进部门资源信息整合,实现部门与部门、部门与企业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建立集通关、税务、外汇、市场监管、信用、物流、金融等服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向进出口贸易业务覆盖,完成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无缝对接。


  2.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下产业园区平台。加快茂名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区规划和建设。加快粤西(化州)空港跨境保税物流产业园以及园区内三个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建设,支持粤西(化州)空港跨境保税物流产业园设立保税监管场所,优化服务,吸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支持茂名市电白区跨境电子商务快件清关监管中心发展,支持该中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交易业务。谋划建设茂名港博贺新港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推动茂名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加快建设世界荔枝交易集散中心和荔枝电子商务平台。


  (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六体系”。


  1.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体系。依托茂名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多位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统一信息标准规范、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实现监管部门、服务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银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发挥银行在跨境资金清算的优势,为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提供安全、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跨境结算服务。支持鼓励更多银行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体系。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新特色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灵活、精准、高效对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融资需求,着力缓解融资难问题。简化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3.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智慧物流体系。择优引进一批大型物流企业,大力培育本地物流企业,鼓励应用智能技术和装备,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智能化物流服务。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以“互联网+供应链生态系统”的商业模式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外贸供应链综合服务,为广大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物流服务。推进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茂名(粤西)空港物流园、茂名港博贺新港区建设,提供报关、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快件、仓储分拨等功能的跨境物流供应链服务,打造立足粤西地区的仓储物流分拨中心和辐射大西南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集散地。


  4.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保障体系。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与共享,并纳入茂名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及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5.建立统计监测体系。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标准、口径、范围和方法,探索建立多方联合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开展以抽样调查、企业直报为主的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监测,依托茂名市电子政务数据平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商务数据统计系统,对茂名市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处理,定期发布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水平,为企业、政府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建立完善的实时监测系统,分析统计进出口数据的变化和异动,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依据。


  6.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预警处置机制。以流程节点风险防控为重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全流程的专业风险分析,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源头可溯、去向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究”。有效防控综试区非真实贸易洗钱的经济风险,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以及商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别、行业等方面的风险预警功能,提高企业风险防控水平。


  三、主要创新举措


  (一)打造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先行试验区。


  发挥茂名荔枝、龙眼等特色水果以及罗非鱼、对虾等水海产品产业优势,促进农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准化和品牌建设。建设世界荔枝交易集散中心和荔枝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和推动适应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一站式全程冷链运输物流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农产品溯源体系。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建立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茂名)。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及有利于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的监管体系。研究制约破解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构建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全产业链,探索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新路径。


  (二)建设立足粤西、辐射大西南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集散地。


  探索简化特色商品检验检疫以及进口清关流程,积极扩大水海产品、海产品干货、水果等特色产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支持茂名市设立保税监管场所,充分利用保税监管区域功能政策优势,大力发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引导茂名主导产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水海产品、劳保用品、竹编织品、服装纺织、家具等传统外贸产品以及石油化工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打通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通道,发挥茂名作为大西南地区最近出海口区位优势,加强与大西南地区协同互动,吸引大西南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在茂名集散,把茂名建设成为立足粤西、辐射大西南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集散地,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均衡发展。


  (三)创建智能化、园林式跨境电子商务园区。


  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粤西(化州)空港跨境保税物流产业园,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将其建成智能化、园林式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支持粤西(化州)空港跨境保税物流产业园申报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园区入驻企业开展线下自提业务试点。支持园区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打造粤西地区休闲体验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购物商圈。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茂名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


  (四)多方位拓展茂名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通道。


  加强招商引资,积极对接国内外知名物流公司,谋划建设邮政快递以及其他知名物流企业分拨中心。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茂名市申报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互换站)。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探索研究建立“港珠茂空陆联运快速干线”,利用香港空运优势,降低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成本,拓展茂名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通道。


  (五)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创新通关便利化模式。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设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和个人物品快件通关、进出口贸易于一体的多功能申报平台,实现一次申报、一次审批、一次放行,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通关服务。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提升通关系统效率。探索试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建立高效、安全、快捷的出口商品退货渠道。推进茂名与粤港澳大湾区海关间快递跨境通关合作,推动快递、跨境电子商务物品通关便利化。


  2.创新税收征管模式。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对出口企业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行差别化管理。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简化退税手续。积极争取出口退税指标,做到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在进一步防范骗税风险的前提下,确保符合规定的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内。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3.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借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推动个人贸易项下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化,鼓励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外汇资金结算。支持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支持银行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便利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线上办理结售汇业务。鼓励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鼓励金融机构依托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大数据,为交易背景真实、信用条件较好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外贸应收账款融资、退税融资、仓单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垫付退税款等服务。


  4.逐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支持供应链企业充分整合海外仓、保税功能仓资源,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鼓励企业探索建立适合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一站式全程冷链运输的物流体系。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推动商品供应、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茂名落户,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产业链。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作用,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宣传推介、专业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引导地方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六)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


  1.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制定支持茂名综试区建设、物流和仓储发展相关专项政策,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引导,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配套服务体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以及海外仓等项目建设。鼓励茂名市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配套政策,以及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2.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育。支持茂名高等院校、中职院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专业,鼓励相关协会、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和企业深度合作,培养高素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孵化机制。搭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支持平台,与企业紧密对接,输送创新型、实干型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高端人才落户茂名,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在茂名创业。


  3.加快茂名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审批。建立茂名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机制,推动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加快项目审批,确保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快速建设、早出成效。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市场监管、税务、外汇、通关、金融服务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流程、精简审批,不断优化茂名政务服务环境。


  四、组织实施


  省政府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茂名综试区建设工作。茂名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茂名综试区建设各项工作,涉及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茂名综试区建设好、管理好,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中国(肇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中国(肇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肇庆综试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复制推广前四批综试区成熟经验做法,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牢牢把握肇庆作为粤港澳大湾区连接大西南枢纽门户城市的优势,开展品牌建设,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全面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大西南等地区,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助推肇庆市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强化政府的示范引导、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模迅速壮大。


  坚持综合改革与创新驱动相结合。通过综合改革和集成创新,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强化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同和政策衔接,实现监管与服务、线上与线下有机融合,推动管理规范化、贸易便利化、服务智能化。


  坚持开放合作与协同发展相结合。发挥肇庆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中的比较优势,积极对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的合作,共同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日韩、欧美等重点贸易地区市场,推动形成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三)发展目标。


  经过3年的改革试验,力争培育3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5条以上跨境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带,以“互联网+外贸”为导向,以推动传统外贸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传统优势产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多渠道、多模式扩大外贸进出口为主攻方向,充分利用肇庆交通枢纽、投资成本、人力资源优势,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对大西南和东盟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肇庆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外贸企业电子商务普及率全面提高。


  (四)总体布局。


  肇庆综试区打造“一体、六维度、多产业带”的产业布局。


  1.一体。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规划和推进肇庆综试区建设,加强政策集成创新,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整体发展。


  2.六维度。端州区发挥肇庆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利用人口集聚优势及现有载体资源,加快引入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带动服务资源集聚肇庆;高要区依托打造千亿级制造业大镇,发展汽配、五金、化工、陶瓷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全力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高地;四会市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多式联运现代物流园区及正在申报的四会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挥区位优势,打造跨境电子商务智慧物流中心;怀集县依托粤港澳大湾区肇庆(怀集)绿色农副产品集散基地,集聚优质农业和绿色农副产品资源,打造绿色农副产品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肇庆高新区以唯品会、睿骏跨境、林安物流、名创优品和威龙物流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项目为引领,建设大旺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服务综合体,大力推动工业生产企业、传统外贸企业“触”云“触”电,形成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肇庆新区依托正在申报的肇庆新区综合保税区,充分利用区位、交通、土地、生态和政策等方面优势,以环球易购、京东等公司的龙头电子商务项目为带动,重点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商品进口消费中心。


  3.多产业带。以点带面,区间联动,推动市域内鞋类、汽车零配件、铝材、家具、服装、食品医药、工艺玩具、厨具、五金、陶瓷、农副产品、南药等传统优势产业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建设新型营销体系,提升自主品牌建设水平,建设多条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带,推动对外贸易转型升级。


  二、主要建设任务


  (一)建设线上线下“两平台”服务体系。


  1.建设线上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搭建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一点接入”原则,推进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商务、市场监管、公安、邮政等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做到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通关全程无纸化,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通过链接金融、物流、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提供物流、金融等供应链商务服务。


  2.建设线下“综合园区”平台。按照“一体、六维度、多产业带”的产业布局建设“一区多园”的肇庆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服务体系。建设以睿骏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唯品会华南运营中心、京东亚洲一号肇庆物流园、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等为重点,以其他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园区为支撑的线下综合园区平台体系。以综合园区为载体,积极培育和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促进企业间联动发展,有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功能,加快肇庆新区综合保税区、四会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申报建设,推进进出境快件监管中心建设,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肇庆)特别合作试验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与肇庆综试区融合发展,打造省际跨境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园,推动肇庆优势产业及大西南优质产品开拓出口市场。结合粤港澳大湾区肇庆(怀集)绿色农副产品集散基地布局打造功能齐全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充分发挥德庆南药产业园优势,依托跨境电子商务,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南药出口特色产业园。出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认定一批示范园区,形成市、县(市、区)分级管理机制。


  (二)完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体制机制。


  1.建立信息共享体系。依托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打通“关”“税”“汇”“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2.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引进和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开展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交易背景真实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本外币支付结算提供便利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为交易背景真实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本外币支付结算、融资、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3.建立智能物流体系。推进唯品会华南运营中心、环球易购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等一批智能物流项目建设,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构建互联互通的物流智能信息系统、衔接顺畅的物流仓储网络系统、优质高效的物流运营服务系统等,实现物流运作各环节全程可验可测可控。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多式联运现代物流园区以及正在申报的肇庆新区综合保税区、四会保税物流中心(B型),大力发展集商品展示、运输、仓储、集散、配送、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功能为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多渠道拓展海外小额采购批量订单,提升跨境电子商务海外服务效率和质量,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业务快速发展。


  4.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深化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作,以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肇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依托,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电子标识发放、信用评级、信用公示、信息查询等服务,整顿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诚信健康发展。


  5.建立统计监测体系。依托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肇庆市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处理,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模式,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继续完善适合网络零售形式的清单申报通关和统计方式。完善统计制度,探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统计,做好邮件快件纳统工作。


  6.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防控综试区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


  三、主要创新举措


  (一)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集聚地。


  积极推动肇庆市高等院校、中职中技学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社会组织及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培训,引导优质教学资源、实训基地与企业对接,合作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培训,培养高素质跨境电商人才。利用肇庆人力资源优势及投资创业成本优势,吸引代运营、品牌运营、创意推广、网红直播、跨境物流、知识产权和国际税务等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资源集聚肇庆,培育一批优秀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


  (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农副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服务平台。


  依托集生产、收储、加工、检测检验、物流配送功能于一体的粤港澳大湾区肇庆(怀集)绿色农副产品集散基地,集聚肇庆本地、周边地区及大西南地区优质农业和绿色农副产品资源,开展“线下展示+线上交易”等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复制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检测监管平台相关模式和经验,为农副产品的国际配送、中转、展销、进出口加工等提供平台和支撑,推动绿色农副产品对接港澳、东盟等大市场。打造面向粤港澳大湾区与大西南的绿色农副产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服务平台,带动行业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业务,引领辐射大西南和东盟地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三)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制造业跨境电子商务供货基地。


  依托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金属加工4个主导产业和建筑材料、家具制造、食品饮料、精细化工4个特色产业,发挥肇庆制造业优势,结合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湾区科技创新基地、华南汽配绿色创新生产基地、高要金利千亿级制造大镇建设,顺应外贸订单碎片化新常态,推动制造业企业与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肇庆市睿骏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肇庆市浩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对接海外终端直销网络,大力促进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等模式发展,优化传统外贸交易流程和采购体系,打造跨境电子商务知名产品品牌,实现营销品牌、营销体系的转型升级。培育壮大肇庆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主体,以跨境电子商务供货基地建设推动肇庆外贸高质量发展。


  (四)培育百亿级跨境电子商务消费中心。


  通过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大进口,推进正在申报的肇庆新区综合保税区、四会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完善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功能,加快发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以唯品会华南运营中心、京东亚洲一号肇庆物流园、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等电子商务龙头项目吸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加快集聚,逐步建设成为集保税仓储、多式联运、加工配送、商品批发、展览展示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多功能的百亿级跨境电子商务消费中心。


  (五)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电子商务空港经济区。


  立足规划中的珠三角枢纽(广州新)机场项目,依托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临空高科技产业,以及园艺、鲜花、水果、生鲜食品等临空型优质农业,充分发挥航空运输优势,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合作和交流,打造集聚优质产业、具备大湾区枢纽功能及一流营商环境的跨境电子商务空港经济区,推动大湾区生产要素自由流通和国际化贸易资源加快集聚。


  (六)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提高出口退(免)税办理质量和效率,实施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对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行差别化管理和服务。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2.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政策。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积极争取肇庆市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开拓网购保税业务,探索“保税+实体新零售”新业务创新,实现线上线下多元化发展。


  3.简化通关流程。将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接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简化报关流程。在跨境电子商务适用保证金、保函等传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允许企业使用关税保证保险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担保,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推行涵盖企业备案、申报、征税、查验、放行、转关等环节的全程通关无纸化作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与海关业务系统对接,提供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及开展业务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简化申报要素,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探索试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建立高效、安全、快捷的出口退货渠道。


  4.创新外汇监管制度。加强银行、支付机构与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对跨境电子商务收付汇实行监管。鼓励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5.创新金融服务体系。推动个人贸易项下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化,鼓励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外汇资金结算。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跨境人民币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与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为外贸企业和个人提供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服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进一步简化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6.加大产业扶持力度。落实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肇庆综试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强政策引导,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配套服务体系等项目建设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扶持力度。


  四、组织实施


  省政府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肇庆综试区建设工作。肇庆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肇庆综试区建设各项工作,涉及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把肇庆综试区建设好、管理好,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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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4
文号:粤府函[2020]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东建[2020]7号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城市主体责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宅用地和住房供应力度


  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适当提高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供应比例,优先满足住宅用地需要,缓解住房供需矛盾。积极创新体制机制,着力突破城市更新项目周期长、进展慢的瓶颈,增加住宅用地有效供应。加强住房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促进区域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对接,引导人口和住房需求合理分布。协同推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优化住宅用地差别化限地价出让方式。加大安居房配建力度。原则上要求新供应住宅用地项目、政府主导城市更新住宅项目配建不少于住宅计容建筑面积10%的安居房,用于人才住房等用途。试点建设“三限房”,在房价较高的热点区域选取符合两规、条件成熟、配套完善的地块,建设“限地价、限房价、限购买人群”的住房项目。


  二、调整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下同),须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商品住房。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不再作为购房资格审核材料。为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连续缴纳个税满一年或两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商品住房。


  三、调整商品住房限转让年限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商品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对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须为本市户籍。


  五、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


  密切监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对于新建商品住房申报销售价格明显超出周边市场价格水平的,从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销售管理费用、税费、企业利润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对定价超出行业公允水平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


  六、规范房地产金融秩序


  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持续做好房地产金融风险防控各项工作,切实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强化房地产融资业务管理,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过高和增速过快的银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银行严格审核购房资金来源,严查严防挪用消费贷款及其他贷款用于购房。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购房贷款。严厉打击“高评高贷”行为,对参与“高评高贷”的评估机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七、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加大联合查处力度,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重点打击房地产领域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宣传、恶意炒作、收“茶水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二手房市场操盘控价、抱团涨价、通过“阴阳合同”骗取贷款、将不具备交易转让条件的房源挂牌出售等恶意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查处。对相关参与机构、个人,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取消从业资格、限制交易、列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加大房地产信息公开力度


  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用地、房源、住房交易价格等信息公开,促进供需信息对接对称。定期发布全市已成交住宅用地的可售楼面单价平均数。适时公布存量房源和未来计划上市房源情况。定期公布全市各镇街(园区)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网签交易数据,适时公布各镇街(园区)有代表性的、成交活跃的二手房楼盘的网签交易信息,提高房价透明度,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九、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加强房地产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房地产信息发布规范管理,对虚假夸大、捏造散布不实言论、误导公众、违规发布房地产信息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东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莞监管分局

2020年7月25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答


  2020年7月2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2020]7号)。文件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连日来一些市民群众和媒体向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来电、来函咨询求证,建议相关部门对部分政策执行标准的认定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为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会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共性、典型、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在此一一作出解答。


  一、“7.25”新政里没有提到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问题,是否还按原政策执行?


  是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仍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号)执行,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7月25日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吗?


  可以。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逾期则其购房资格不予认可。除上述情形外,2020年7月25日起,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按东建[2020]7号规定执行。


  三、新政规定,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不再作为购房资格审核材料,为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连续缴纳个税满一年或两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商品住房。具体如何认定?


  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或两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逾期则其购房资格不予认可。


  四、今年5月份我在东莞某镇买了一套二手房,已经向业主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和中介机构也签订了居间代理合同,支付了中介费,但由于种种原因,到新政出台前尚未办理网签手续。按照这次新政要求,我没有购房资格了,但考虑到已经过定转账,能否让我们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完成交易?


  考虑到东建[2020]7号施行前(即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有部分非本市户籍人士在我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且已向卖方(指房屋权属人,下同)交付了定金或首付款、向中介机构交付了中介服务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受疫情影响)未正式网签合同和办理过户,2020年7月25日零时后因政策调整将无法完成网签的实际情况,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交易纠纷,如该部分购房人能提供与卖方、房地产经纪机构于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自签合同的提供交易双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给卖方本人的定金或首付款付款凭证(仅限于买卖双方的银行柜台转账、网银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并应当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由转账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查验核实后通报到限购执行部门,允许其在2020年10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对以下情形不予认可:1.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2.由非购房人本人账户转到卖方本人账户的;3.由购房人本人账户转到非卖方本人账户的;4.卖方出售的二手商品住房不符合交易转让条件的。


  五、在2020年7月25日前已经完成网签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限转让年限是按2年还是3年执行?


  关于限转让(限售)问题,分为三种情形:1.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无限转让年限要求;2.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转让;3.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六、关于二手商品住房限转让的界定时点,《房地产买卖合同》可能有三个日期,一是合同打印日期,二是买卖双方签订的日期,三是合同首页生成的编码上的日期,以哪个为准?


  以二手商品住房网签的日期为准,即合同首页生成编码的日期(二手房网签合同编号前面部分显示了网签日期)。


  七、我与业主在2020年7月25日前签订了二手房网签合同,但是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备案时,发现合同内容需要更正修改,该怎么办?


  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签订的二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如交易双方的姓名、证件号码错误的,则不能用于办理交易过户。若在网签合同系统上重签导致网签日期发生变化,限购、限转让政策时间认定则以变化后的网签日期为准。其他内容在网签后需要修改的,为不影响买入方购房资格,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补充协议进行修订。


  八、办理了继承、离婚析产,或者曾办理了变更、更正、换补证等权属没有发生转移的业务,导致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日期发生变化的,该按哪个日期为准?


  按上一手的不动产权证书出证日期为准。即上一手交易转让时,所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日期。


  九、“7.25”新政对二手房也限购了,非户籍居民在东莞购买二手房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东建[2020]7号规定,2020年7月25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也须提供社保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前,应先到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住房限购查询证明(查册),否则将无法在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上进行网签。因此,在未确认自己是否具有购房资格之前,请不要轻率交付定金、首付款和签订居间代理合同等书面协议,以免发生交易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赠予方式转让住房有什么限制?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号)规定,通过赠予方式转让商品住房后,赠予方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接受赠予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东建[2020]7号施行后,以上规定继续执行,如赠予双方系直系亲属,接受赠予方可不受社保缴纳要求限制,但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套数要求,且受让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十一、法院拍卖的房子(法拍房),受“7.25”新政限购政策的影响吗?


  不受影响。2020年7月25日以后非本市户籍居民通过司法拍卖购买商品住房,可不受东建[2020]7号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但同样须执行我市现行商品住房限转让的规定,即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十二、在外省城市或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俩都是非莞户,在东莞购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不可以。自2020年7月25日起,对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须为本市户籍。


  十三、我是2017年6月网签买的新建商品住房,2019年3月办了不动产权证,现在有中介问我房子要不要卖。请问我现在可以让中介帮我放盘吗?


  不可以。从您的情况来看,您买的这套房子受“证满2年方可转让”的限制,到2021年3月才能交易转让,目前尚不符合交易转让条件,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应为这类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建议您等房子符合交易转让条件后再放盘出售,以避免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对于中介机构违规为不符合交易转让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建议市民向属地镇街(园区)房管所投诉举报。


  十四、我在委托中介放盘卖房,希望成交价280万左右,现在中介帮我联系了一个买家,他一口答应了给我280万,但希望我跟他签420万的合同,好让他多申请一些银行贷款。请问这样做我会有什么风险吗?


  东建〔2020〕7号明确,严厉打击“高评高贷”行为,对参与“高评高贷”的评估机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房屋权属人)以超过实际交易价的虚假价格与买方签订合同,根据实际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最近东莞一些小区二手房价不断飙升,有的业主在业主群里公开喊话,鼓动、组织全体业主把挂牌价大幅抬高。这次新政明确要对二手房市场操盘控价、抱团涨价等行为从严查处,具体会采取什么措施?


  近期,我市部分楼盘业主发布集体涨价言论,出现抱团涨价、大幅调升二手房挂牌价等异常现象。相关部门正密切关注二手房价异动,对发布虚假房源、挂牌价明显高于近期真实成交价或周边同类楼盘均价的房源,全部下架处理。对于楼盘业主有组织哄抬房价等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进行重点核查,情节严重的,不排除采取限制交易等处理措施。同时,市住建局将进一步加强房价信息公开,从7月起将每月发布各镇街(园区)二手住房网签交易情况,下来还将适时公布各镇街(园区)有代表性的、成交活跃的二手房楼盘的网签交易信息,提高房价透明度,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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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5
文号:东建[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续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令)的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深前海规[2018]4号)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前海规[2020]4号,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


  为方便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入区企业办理优惠政策申请,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深圳市政府授权,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认定主体


  深圳市政府授权,税务机关对前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出具证明文件。


  二、适用对象


  按照《通知》规定,已申报并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三、认定程序


  申请办理产业认定的前海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出具要求提供优惠产业认定的书面通知后,按下列要求备齐材料,向深圳市前海管理局(e站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税务机关出具的提供主营业务属于《优惠目录》证明的通知书1份(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5.企业申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原件1份);


  6.如所属行业须要前置审批或特许经营,须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不涉及前置审批可不提供;


  7.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不同产业类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见附件2);


  9.企业认为可以证明其主营业务及收入符合优惠范围的材料,如纳税申报表、发票清单、经合同双方确认的有效对账单以及与之相关的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自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作出认定证明文件(如需补充材料,相关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如经认定,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符合优惠范围,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将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附件:


  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申请表


  2.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要点及资料清单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续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5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深圳市政府的授权,前海管理局制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的通告》(深前海[2015]152号)。


  一、续期的背景


  2018年4月开始实施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305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据此,深前海[2015]152号文于2018年7月31日到期。


  2018年7月,前海管理局对深前海[2015]152号文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前海规[2018]4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续期的依据


  《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在上述纳税年度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于次年5月31日结束。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对难以界定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发出通知,由前海管理局组织认定,相应工作只能在纳税年度的次年开展。前海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期的最后一年为2020年,认定工作实际需在2021年下半年完成。


  由于深前海规[2018]4号文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前海管理局为合法合规开展2020纳税年度认定工作,对该文件进行续期,延长其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续期的内容


  详见《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续期的通知》(深前海规[2020]4号)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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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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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规范政策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途房产交易的政策适用


  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购买住房的,可继续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影响,购买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已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二)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尚未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已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并能提供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转账凭证须有“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或能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相关材料);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上述定金、购房款转账人需是购房人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上述材料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提出申请。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我市落户的时间以居民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


  尚未在深圳市落户,但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取得人力资源或公安部门准予落户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如在政策发布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第一条有关凭证的,可继续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影响。


  三、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一)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入户未满3年的,在符合其他购房条件前提下,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限购1套商品住房。


  (二)《通知》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中的任意两个险种。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出现社保断缴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5年半内累计在我市缴纳社保满60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连续缴纳和累计缴纳均不含补缴情形。


  (三)在我市退休的,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非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我市连续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相关执行标准参照本条第二项。


  (四)疫情期间无法按时缴纳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社保,其断缴、补缴情形不计入购房社保要求审核。


  (五)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个人符合购房条件的,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名下,不得单独登记在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名下。


  (六)通过赠与形式转让商品住房的,受赠人应当符合《通知》规定的购房资格。如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完成公证或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可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四、关于离异人士购房


  (一)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离异当日(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原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计算。从离异之日起3年内,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离异后任一方在本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


  (二)购房之日前3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离异记录的,追溯3年内所有离异记录,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之日前3年历次离异时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


  五、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的在途交易仍按原普通住房标准认定,执行时点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相关规定。


  六、关于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


  (一)《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完成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系统开发工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授权手续。


  (二)系统上线后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抵押合同信息录入系统,相关数据将自动推送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业务。


  (三)系统上线前已发生的交易(时间节点参照第一条执行)可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办理。


  七、关于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


  (一)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及时汇总梳理热点片区、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并定期对外发布,引导市场理性交易。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


  (二)严控中介机构挂牌价格,对于挂牌价格明显高于所在楼盘合理成交价格的,中介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政策出台之前已发布的,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应督促中介机构及时下架。


  (三)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每月7日(含7日)前,将本机构上一月居间成交的二手商品住房成交价格等相关信息报送给市住房和建设局,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不报、漏报、瞒报的中介机构,市住房和建设局将依法采取暂停网签权限等措施,并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予以联合惩戒。


  八、其他


  购房人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有关凭证,如在支付相关款项时不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但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时符合原政策购房条件的,可按原政策继续完成交易,但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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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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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人社规[2020]2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2020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调整。2020年6月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2020年7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2019年12月退休、2020年1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时,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20年。


  二、调整办法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三)倾斜调整。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再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2020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10元,全年13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70元,全年20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20元,全年264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50元,全年4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600元,全年7200元。对上述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待遇发放安排及资金来源


  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个人账户余额支付部分按照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统一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市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统一政策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统一执行。各市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决策,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二)确保发放。各市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20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不得拖欠。


  (三)加强调度。各市应加强对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的调度,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每周三以书面形式向省社保局上报本地区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筹集情况(应筹集资金和已到位资金)、应调整人数、已调整人数等,省社保局负责调度和督办。


  (四)按时上报。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后,各市要及时汇总数据,认真总结分析本市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于2020年8月1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抄送省社保局。


  附件: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7月6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解读


  2020年7月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示,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老有所养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2019年我国物价、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均保持一定程度上涨,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国务院决定2020年继续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出台本《通知》。


  二、本次养老金调整涉及哪些人员?


  按国家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为此次调整养老金人员范围。同时依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将企业退休人员属于2019社保年度退休、202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也纳入调整范围。


  三、本次养老金调整额度有多少?


  自2016年起,国家开始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并在调整时普遍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的“三结合”调整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逐步“并轨”的方向和规则公平。主要内容为:


  一是定额调整金额,每人每月定额加发60元。


  二是与本人原基本养老金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


  三是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计算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15年)×1元;当缴费年限&lt;15年时,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15元。


  四是在此基础上,还对高龄人员和企业军转干部退休人员进行适当倾斜调整。


  四、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分别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个人账户余额支付部分按照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每月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本次调整养老金增加额×退休时首次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首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统一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本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何时发放到位?


  《通知》明确要求,各市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20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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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6
文号:粤人社规[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启动深圳市房地产交易涉税办理事项线下“全城通办”及线上“房产办税易”项目的通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效率,我局推出深圳市房地产交易涉税办理事项线下“全城通办”及线上“房产办税易”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8月10日(含8月10日,下同)起,深圳市房地产交易涉税办理事项实行线下“全城通办”。纳税人如需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无论相关房地产位于何处,均可任意选择我市各区税务局办税大厅进行办理。各区办税大厅地址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


  二、2020年8月10日起,线上“房产办税易”项目正式开通运行。纳税人可通过微信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登录“房产办税易”进行深圳市辖区内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选择下方”我要办“菜单——选择”微信税务局“——选择“房产办税易”功能)。房产办税易纳税人办税指南详见附件2。


  房地产交易税费的申报缴纳仍在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一站式”办理,不受影响。


  特此通告。


  附件1: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线下“全城通办”办税大厅地址及联系方式


  附件2:房产办税易纳税人办税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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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人社规[2020]12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59号)的工作部署,推动和保障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日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59号)工作部署,保障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


  (一)个人自学或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按规定申请的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二)企业免费组织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按规定申请的培训补贴,具体包括: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和“以工代训”补贴。


  (三)考核机构完成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任务后,按规定申请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四)机构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后,按规定申请的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书是指《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我市企业、院校、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核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深圳市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承接其职能转移的行业组织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


  第四条 《补贴目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发布,明确补贴项目、补贴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对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属我市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在《补贴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


  第五条 同一劳动者同一年度(自然年度,下同)最多可以享受3次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包括:个人在本市领取的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个人在广东省内其它地区领取的广东省技能提升补贴,个人在本市领取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为个人提供免费培训后由企业申请的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同一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个人、企业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同一员工同一年度在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已享受“以工代训”补贴的,不能再享受岗前培训补贴和适岗培训补贴;已享受岗前培训补贴或适岗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培训补贴资金优先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以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全市行动专账资金使用计划的统筹管理,以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市财政部门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做好行动专账资金的组织协调和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各区(含新区)人力资源部门、职业训练中心(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岗前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根据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执行,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发放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 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第九条 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是指劳动者取得技能类相关证书后,由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


  第十条 劳动者自学或自费参加培训提升技能,并由个人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技能等级认定等评价考核或个人通过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补贴目录》内本市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证书(不含复审换证),可以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取得《补贴目录》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不含复审换证)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以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人员;


  (三)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四)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人员;


  (五)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离校两年未就业实名登记的本市高校毕业生。


  第十一条 符合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条件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同时申领一次性500元的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补贴)。一次性生活费补贴不可单独申领,随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具体条件如下:


  (一)广东省内或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低保家庭成员;


  (三)在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下同)中的农村学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外单位核发证书的,需提供相应证书;


  (二)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属广东省内或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需提交扶贫手册;属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以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个人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个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实名申请。


  (二)受理。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申请人予以配合协助。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每月按批次对上月已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支付。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 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是指企业为员工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员工取得技能类相关证书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且在本市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为员工开展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并组织员工集体报考我市职业资格鉴定、专项能力考核或技能等级认定等评价考核,员工取得《补贴目录》内相应证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条件,吸纳劳动者就业的家政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新业态企业,也可以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用工企业需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起止期限等内容);


  (三)开户银行核发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属广东省内或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需提交扶贫手册;属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以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企业应当一并为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的员工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个人账户。


  第四章 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是指企业为新录用员工免费开展培训,实现新员工稳定就业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与新录用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在本市正常缴交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为新录用员工免费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上岗基本技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意识、质量意识、安全生产、健康卫生、科学素质等),实现新录用员工3个月以上稳定就业;


  (五)同一员工在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 企业在员工符合条件后6个月内,向商事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如实填报参训员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及岗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信息。


  (二)补贴审核发放。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五章 “以工代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训”补贴是指用工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通过以工作代替训练的方式帮助其适应岗位需求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新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通过以工作代替训练的方式帮助其适应岗位需求;


  (四)与参训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并在本市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提供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起止期限等内容);


  (三)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有员工的,需提供劳动合同;


  (四)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完成“以工代训”后3个月内,向商事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如实填报“以工代训”员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及“以工代训”岗位、补贴金额等信息。


  (二)补贴审核发放。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六章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第二十四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是指参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专项能力考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规定为劳动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后,申请的技能考核补贴。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完成专项能力考核任务后3个月内,根据实际参加考核人数,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二)补贴审核发放。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章 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培训机构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委托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后,申请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为有培训意愿的重点群体提供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具体人员范围包括:本市低保家庭成员、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在我市求职就业的广东省内及本市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初次到本市求职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面向在我市求职就业的劳动者,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重点行业和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需求量大或者市场紧缺的职业(工种),以及国家、省、市人力资源部门布置的特定领域专项培训行动,开展重点项目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参加重点项目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深圳户籍或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二)培训项目所对应的行业1年以上从业经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通过采购程序,确定承接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可以承接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一)在本市范围内正常办学的,由省、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职业(技工)院校;


  (二)国内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


  (三)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国内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仅限于申请承接重点项目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承接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培训:


  (一)申报培训计划。承接公益性培训任务的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培训计划,填报培训班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学时、拟培训人数等信息,提交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二)发布培训通知。培训计划经备案后,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和机构向社会发布培训通知,机构接受个人报名。


  (三)个人报名。符合条件的个人登录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实名注册,选择培训项目、培训班次等报名参加培训。


  (四)组织开展培训。机构根据本办法要求对报名学员条件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以参加一次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公益性技能培训未完成规定学时50%以上的人员,不得参加下一年度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工种分班次开展培训,并在培训开班3个工作日前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将参训信息提交备案。开班信息一经备案,不得修改。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参训学员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的,需提供扶贫手册;


  (四)属本市“两后生”的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其中属“两后生”中农村学员的还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第三十二条 机构应当在备案班次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机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按学员实际培训学时申请培训补贴,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参训学员属广东省内及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的,可以根据实际参训天数(每8学时换算为1天),按照每人每天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费补贴。机构应当一并为符合条件的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学员个人账户。


  补贴审核发放。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在个人报名完毕之后、机构组织开展培训之前,根据实际报名人数,预拨付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资金。


  培训任务完成后,机构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程序申请剩余补贴资金。申请了补贴资金但未按计划开展相应培训或者先行拨付的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培训资金的,应当于培训计划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谁发放,谁监管,谁负责”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补贴性培训项目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电话核查、委托审计等方式,对组织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利用互联网手段重点对机构组织的公益性培训过程实施监管,核查参训人员考勤和培训开展情况。


  发现企业、机构存在培训组织不规范情形的,通过网上服务系统予以提醒,企业、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受理相关项目(班次)的补贴申请。年度内累计提醒3次以上的企业、机构,自第三次提醒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受理其全部补贴申请。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机构、个人按照“谁申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负责追回相应款项,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我市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并记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组织开展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将培训计划、培训课表、培训人员名册及手机号码、授课教师名册及手机号码、学员培训记录材料(含线上培训数据)、培训成效、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和照片、培训总结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组织开展员工岗前培训的企业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将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大纲等材料及时归档。


  考核机构应当建立考核档案,及时将试卷(机考除外)、评分表(机考除外)、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考核名册表和考试现场录像等相关考核材料归档。


  培训和考核档案(纸质或电子档案)至少保留3年,以备核查。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做好政策宣传、服务指导、监管检查等各项工作,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和复核制度,确保补贴发放有序和资金安全。对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者不包括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享受离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需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5周岁,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


  本办法规定企业员工包括企业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员工。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自有员工在本企业按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劳务派遣人员和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在实际用工企业按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独立为员工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分支机构,经总部授权后,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分支机构商事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适岗培训补贴和“以工代训”补贴。


  第三十九条 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是指用工企业结合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岗位实际,为员工免费开展适应性培训,帮助员工掌握相应岗位技能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政策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8〕1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号)已受理个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但未发放培训补贴的,所申请职业(工种)在本办法规定《补贴目录》内的,按本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审核发放;所申请职业(工种)不在本办法规定《补贴目录》内的,按原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审核发放。补贴资金从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个人取得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证书,不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8〕1号)规定目录中且未申领过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目录标准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在本企业缴交社会保险费未满3个月的新录用员工已参加适岗培训的,不能由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再申请岗前培训补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申领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8〕1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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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3
文号:深人社规[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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