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深人社规[2019]10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等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8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年度报告、“双随机”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组织查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等工作。


  第三条 市、区(含新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根据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法、诚信开展业务。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人力资源市场执法工作,牵头协调跨区、重大、敏感案件的查处。


  第六条 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年度报告,以及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


  (二)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状况,建立并及时更新工作台账;


  (三)开展本辖区人力资源市场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查处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及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五)组织实施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工作。


  第三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收齐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并将登记备案信息在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开。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对不属于本部门登记备案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商事登记、行政处罚、信用评价等企业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根据备案及信息对比情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经营信息检查、专项执法等工作,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核实情况要求其改正登记备案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后,应当按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如实报告登记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视情况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等相应处理。


  第四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公示举报投诉途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举报,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等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动态分类,按不同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等风险较高、群众有效投诉较多、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机构,应当增加检查次数,加大监管力度。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进行辅助调查,或者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根据辅助调查及鉴定情况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十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发现存在违规或者不良诚信风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可以采取提醒、规劝、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纠正问题。


  第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或者针对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力量定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执法行动,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执法,重点核查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报道的线索和日常巡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信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数据库和电子诚信档案,并依法逐步建立完善诚信信息公示、公共查询服务、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收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遵纪守法情况、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奖励惩戒情况、诚信守诺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载入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监管重点对象:


  (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凭证的;


  (二)机构已结业,但未主动注销或经营地址与备案地址不符的;


  (三)超出登记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的;


  (四)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证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年度报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六)年度内违反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相关规定被投诉、举报3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七)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未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凭证及查询方式、经营服务项目等重要信息在经营场所予以公示的;


  (九)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据认定标准生成重点关注对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诉,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根据核实情况予以维持或撤销。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认定为重点关注对象的,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信用网站或政府行政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信用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完善服务规程及诚信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不断提高诚信服务水平。


  第六章 协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二)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三)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备案的地址不符,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四)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并建立健全长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人力资源市场各类违法行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收费或者超标准收费的,移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行业服务标准,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诚信经营,积极主动反映会员单位诉求、行业及市场发展动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公开、舆情研判、新闻发布等制度,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主动公开市场监管信息及重大举措,及时回应市场监管热点问题,曝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1号)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的规定不再适用。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文件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一)定义


  本办法监管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背景及依据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事关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高低,同时也对人民群众就业创业起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法规政策,顺应深圳新时期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通过修订《监管办法》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修订职责分工


  明确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各自的监管职责。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法规和政策,以及牵头市场监督检查和协调执法工作。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承担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和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工作,并负责承担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监管制度


  一是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工作,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合法性负责;二是强化年度报告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和制度化,成为监管工作的项重要举措;三是完善日常监管,明确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的监管工作机制,细化调查和检查措施相关内容;四是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实施“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诚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予以记录信用档案、对外公布,提高监督检查频率。五是引导行业自律,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行业服务标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六是强化违法、失信举报投诉监管和舆论监督机制。要求主管部门主动公开市场监管信息及重大举措,及时回应市场监管热点问题,曝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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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8
文号:深人社规[2019]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人社规[2019]8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8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受理、审核和使用监督工作。扶持资金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和按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有关标准,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开园资助和运营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并按照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园资助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等次的,分别按照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市级、省级产业园获得更高等次的,可按新等次给予差额资助。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受理开园资助申请,并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如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园资助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3.国家、省或者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5.项目资金预期使用效果评估。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并且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三章 运营补贴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等次的,每年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为期5年。补贴期限内,产业园等次发生变化的,按新认定等次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满后获得高一级等次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受理运营补贴申请,并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提出申请,并且提供如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3.国家、省或者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5.非首次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的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拟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并且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并且按照下列范围使用资金:


  (一)用于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办公场所的装修及修缮;


  (二)用于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服务设施改善;


  (三)用于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地租金减免及补贴;


  (四)用于园区招商、宣传、品牌建设与推介,举办园区招商推荐会或组织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


  (五)用于加强园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园区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等;


  (六)用于园区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用于园区发展建设的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资金审核发放部门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申领开园资助后的次年1月底前,以及每次申领运营补贴后的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资金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绩效评价重点应当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未按时报送绩效评估报告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较低的,可视情况收回已拨付资金或取消资金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未申领开园资助、运营补贴的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一是对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开园资助;二是对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二)背景及依据


  自2014年底以来,我市以政府推动、差异化发展的方式,积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全市建成了深圳人才园、龙岗区天安云谷智慧广场、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宝安人才园核心园区,以及正在筹建的前海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罗湖区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创新园支撑园区,形成了以“集聚产业、集聚人才、集聚信息、创新产品”为主要功能,多层次、特色化、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一园四区、多点支撑”的中国深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成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和聚集人才、服务人才的重要平台。


  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7]74号),2018年,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8]129号),提出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2018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发[2018]10号),提出了加强人才服务业政策支持。同年10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提出了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等八大方面共22条政策措施,其中明确提出:“对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园资助,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可按照相应标准补齐差额。国家、省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之日起5年内,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贴”。为贯彻落实政策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二)扶持条件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申请开园资助及运营补贴。


  (三)扶持内容及标准


  1.产业园开园资助。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按照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


  2.产业园运营补贴。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之日起5年内,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贴。


  (四)资助补贴流程


  1.申请


  (1)开园资助。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受理,产业园建设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为:


  ①开园资助申请表;


  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③国家、省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⑤项目资金预期使用效果评估。


  (2)运营补贴。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后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为:


  ①申请运营补贴呈批表;


  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③国家、省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⑤非首次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2.审批


  (1)开园资助


  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产业园开园资助申请。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列入拟发放资助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审核后将拟资助名单和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2)运营补贴


  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产业园运营补贴申请。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列入拟发放补贴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审核后将拟补贴名单和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3.资金管理


  (1)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办公场所的装修及修缮;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服务设施改善;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地租金减免及补贴;园区招商、宣传、品牌建设与推介,举办园区招商推荐会或组织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加强园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园区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等;园区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园区发展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其他支出。


  (2)追回扶持资金。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资金审批发放部门负责追收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申领开园资助后的次年1月底前,以及每次申领运营补贴后的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绩效评价重点应当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等内容。


  (五)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应按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及获得认定的各等次情况,核算本市当年度所需费用的总金额,并依法列入财政预算。


  三、注意事项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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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8
文号:深人社规[20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人社规[2019]7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31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对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场租补贴,以及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场租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是指市级财政资金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及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后,经营期限未满24个月,在政府主导建设或资助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新设立机构)给予的租金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减免,是指市级政府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标准,经批准已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入园机构)给予的场租减免。


  第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受理和审核。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资金发放,以及对入园机构场租减免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 新设立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租金的50%,连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超过100平方米的按照100平方米计算);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指导价的按指导价计算,无房屋租赁指导价的,可以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计算;场地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非办公用途,不属租赁本集团公司、控股或者参股企业或隶属同一集团的子公司的物业,不属与其他公司注册登记或共用的同一地址。


  新设立机构实际经营期限已满24个月,因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经营地址、名称、注册资金、经营项目等内容重新办理商事登记和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的,不予补贴。


  第六条 新设立机构申请场租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并依法纳税;


  (二)经营项目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人力资源服务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0%(含50%)以上;


  (三)已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场地租赁合同;


  (四)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五)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六)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七)未享受本市其他办公场租补贴或减免扶持政策。


  申请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应当在机构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后至24个月以前提交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 场租补贴遵循自愿申报原则,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申请。新设立机构申请场租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设立机构向登记备案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申请表》;


  2.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补贴时间段的房屋租金发票、支付房屋租金的银行凭证及单位记账凭证;


  3.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凭证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承诺书(包含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未享受其它办公场租补贴或减免扶持资金等内容);


  6.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


  7.新设立机构的开户银行和账户信息。


  (二)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于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单位。


  (四)审核通过的,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拟补贴单位名称、补贴金额等信息。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将补贴名单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原则上于次年4月份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八条 入园机构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自核准进驻当月起,以12个月为一个年度,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的场租租金按100%标准减免,第三年度、第四年度的场租租金按50%标准减免,场租减免连续最长不超过48个月。


  第九条 入园机构申请场租减免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


  (二)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三)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五)达到产业园年度考核要求。


  第十条 入园机构应当自审核入驻产业园后1个月内提出场租减免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的次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入园机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减免申请表》;


  2.经营发展情况报告;


  3.房屋租赁合同;


  4.承诺书(包含申报项目及资料、信息等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5.入园满12个月后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园区考核报告。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于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应当给予受理;对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入园机构满12个月后提出申请的,应当对园区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确定租金减免计划,入园机构按照计划享受场租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场租补贴资金从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权对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申请单位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业务,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申请;已审批但未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撤销资格;已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制定差异化的优惠政策,对入驻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场租减免。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区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可以按区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场租减免。


  第十六条 2018年11月1日后符合场租补贴申请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已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分别申请场租补贴和场租减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4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一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及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后,经营期限未满24个月,在政府主导建设或资助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的租金补贴。二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标准,经批准已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的场租减免。


  (二)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我市通过发展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出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扶持政策等举措,大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7]74号),201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8]129号),提出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2018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发[2018]10号),提出了加强人才服务业政策支持。2018年10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其中明确提出:“本市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享受租金的50%连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租房补助,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享受期限连续最长不超过48个月的场地租金补贴或减免。”为落实政策措施,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及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及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后,经营期限未满24个月,在政府主导建设或资助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标准,经批准已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扶持条件


  1.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场租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并依法纳税;


  (2)经营项目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人力资源服务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0%(含50%)以上;


  (3)已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场地租赁合同;


  (4)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6)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7)未享受本市其他办公场租补贴或减免扶持政策。


  2.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场租减免,需符合以下条件:


  (1)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


  (2)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3)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4)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5)达到产业园年度考核要求。


  (三)扶持内容及标准


  1.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新设立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租金的50%,连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入园机构场租减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自核准进驻当月起,以12个月为一个年度,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的场租租金按100%标准减免,第三年度、第四年度的场租租金按50%标准减免,场租减免连续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四)资助补贴流程


  1.申请。


  (1)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新设立机构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备案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入园机构场租减免。入园机构应当自审核入驻产业园后1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的次月底前提出申请。


  2.审批


  (1)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区人力资源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场租补贴申请;在审核后将拟补贴单位名称、补贴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补贴拨付申请单位账户。


  (2)入园机构场租减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产业园场租减免申请;审核后将场租减免单位名单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等规定,确定租金减免计划。


  (五)资金管理


  (1)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受理和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资金发放,以及对入园机构场租减免的受理和审核。


  (2)申请单位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业务,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申请;已审批但未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撤销资格;已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注意事项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权对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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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31
文号:深人社规[20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介绍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联合制作广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介绍,方便用人单位了解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按规定享受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用人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三)企业类型划分


  企业类型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税务机关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比例。


  (四)阶段性减免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政策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五)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50%至2021年4月30日。


  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政策


  (一)减征实施时间


  2020年2月至6月。


  (二)减征政策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减征期间的费率


  执行减半征收政策期间,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5%,单位缴费费率合计为4.35%;个人缴费费率为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7.5%。


  三、延期缴纳和缓缴规定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进行系统设置,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须办理申请手续。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延缴(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缴(缓缴)。延缴(缓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及生育保险津贴,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予以支付。


  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相关操作指引


  (一)减免享受及业务申报


  1.减免享受


  (1)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免征、减征政策实行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优惠。


  系统不改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也不改变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在申报环节,系统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缴费款是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


  (2)符合减免条件的新办工程建设项目在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业务时直接享受优惠。


  2.业务申报


  根据政策规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即使用人单位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优惠,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原有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申报和缴费业务。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也应当按时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保费时,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优惠,不享受减免优惠部分的社保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进行补缴,补缴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退费处理


  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费,且符合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缴费单位(含符合减免条件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程序依职权批量退回用人单位原扣费账户,无需用人单位提交申请。


  (三)其他相关业务


  1.缴费凭证


  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缴费后打印的缴费凭证显示的金额为减免后的金额。享受全免单位缴费的,凭证上将不显示该项目,但是不影响缴费数据的传递,职工个人待遇也不受影响。


  2.欠费减员


  (1)单位职工减员


  ①办税服务厅: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存在欠费但员工确已离职的,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单位职工减员”业务要求办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②电子税务局:用人单位存在欠费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减员操作。


  路径: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费基本信息管理】—【社保减员登记】,录入实际减员时间后,点击保存。


  (2)特殊减员


  适用于用人单位非正常或走逃、失踪、注销等,无法由用人单位履行申报减员手续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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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有序推进省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现就省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经省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惠州市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递交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0年4月4日。从2021年开始,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


  二、受理方式


  为方便社会组织,经省市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社会组织,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统一委托惠州市惠社评估咨询中心(地址:惠州市下埔路12号港澳城A栋2楼,联系人:张嘉玲、黄兆蓉,电话:2500128、2162966)代接收,集中接收后交由市级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该项资料接收及审核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受理要求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需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并按财税[2018]13号文规定报送有关申请材料。有关政策文件、审批表及申请表电子版详见附件。


  注1:经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组织填写附件1,经惠州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组织填写附件2。


  注2:此次申请为2019年免税资格,已申请并通过的非营利组织无需重新递交资料。


  联系电话:惠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0752-2382675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惠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3、惠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批表


  4、惠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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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潮财法[2020]1号 潮州市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办理机构和认定权限


  市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省级委托和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省级委托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县(区)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受理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


  二、办理材料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分别按粤财税[2020]3号操作指南要求进行。


  三、办理流程


  市级和县(区)级税务部门负责接收各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分别联合本级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公布名单;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接收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联合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四、办理时间


  市级和县(区)级财政、税务部门分别在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因受疫情影响推迟到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的5月15日前联合公布名单。


潮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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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潮财法[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税[2020]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等省级权责事项委托实施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4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指南


  一、适用办理范围


  (一)办理事项。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广东省内(含深圳)。


  二、办理材料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8年的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流程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接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公布名单。


  四、审核要求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包括申请表中各要素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清晰。


  (二)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附件2)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五、办理时间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于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于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于每年的5月15日前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六、其他事项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加盖“广东省财政厅委托事项专用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事项专用章”,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财+地市简称+函〔年份〕**号”),采用广东省财政厅公文稿纸。


  附件:


  1.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doc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


  一、适用办理范围


  (一)办理事项。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广东省内(含深圳)。


  二、办理材料


  (一)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申请前相应年度是指申请前连续3年,如申请2020年度的,提供2017、2018、2019年的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流程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接收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定期联合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四、审核要求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包括申请表中各要素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清晰。


  (二)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附件2)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五、办理时间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在每年度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于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的5月15日前联合公布名单。


  六、其他事项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加盖“广东省财政厅委托事项专用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事项专用章”,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财+地市简称+函〔年份〕**号”),采用广东省财政厅公文稿纸。


  附件:


  1.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doc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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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2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化“银税互动”服务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各大型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邮储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农村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要求,现就深化“银税互动”服务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动下沉做好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营融资


  各市(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要在同级党政防疫工作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推动辖内各银行机构主动下沉做好属地中小微企业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特别是确保覆盖到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建筑安装、加工制造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行业以及自身抗风险能力比较弱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及时发现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的资金流动性困难,充分发挥“银税互动”普惠性信贷产品纯线上办理的服务优势,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暂时性困难。


  二、加强税费信息应用,创新丰富信贷产品种类


  省税务局充分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开放纳税数据授权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积极推进缴纳社保费数据的授权共享,加快推进税务和银行之间“省对省”数据直连,规范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融资提供良好的税费信用信息支撑。鼓励省内各银行机构应用缴纳税费数据,提高信贷的响应、审批、发放效率,创新丰富“银税互动”中小微企业及个人信贷产品和运行理念模式,提高中长期“银税互动”信用贷款产品比例,更好的匹配和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围绕扩面降价重点,鼓励银行机构优化金融方案


  各银行机构要切实聚焦中小微企业,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申报和缴纳税费可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优化“银税互动”中小微企业授信的审批和风控模式,研究在网上信贷审批流程中设置中小微企业税费信用信息“容缺机制”,稳妥提高信贷审批通过率,逐步扩大首次获得“银税互动”贷款的中小微企业信贷发放范围。省税务局将继续扩大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并会同广东银保监局探索引入银税考核评价机制,引导银行机构根据资金成本情况适时降低融资利率,努力实现“银税互动”普惠型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


  四、深化开展宣传推广,强化银税合作联动


  各地税务机关、各银行机构要将深化“银税互动”服务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通过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方式开展宣传推广,扩大“银税互动”信用贷款产品知晓面,引导复工复产企业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行选择信贷产品或直接登录相关银行网站(APP)办理。加强银税工作协同,强化银行机构和税务机关、银保监部门之间的情况互通和工作联动,及时响应、办理和回复企业对“银税互动”的意见和建议,发挥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职能职责,凝聚推动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合力。


  五、加强实施监督指导,切实提升金融服务效果


  省税务局将会同广东银保监局对“银税互动”的合作银行机构实施适时督导,确保“银税互动”服务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严禁“银税互动”信贷服务直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严禁“银税互动”信贷服务存在非风险控制类限制条件,严禁“银税互动”信贷服务涉及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切实提升“银税互动”信贷资金向一线中小微企业投放的效果,支持好实体经济。


  各市(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和各银行机构要积极行动,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主动作为,为打赢疫情的阻击战贡献应有力量。工作落实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广东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广东省税务局  王海仁,020-38358179;


  广东银保监局  谢河清,020-85255833。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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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粤税发[2020]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横琴新区关于申请横琴新区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的通知

横琴新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文件精神,现启动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工作,申请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5月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请横琴新区各企业及有关单位按照《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办事指南(2019年度)》的各项要求保质、按时完成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办事指南(2019年度)》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

2020年3月12日



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办事指南(2019年度)


  一、政策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


  二、申请时间


  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17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或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创业或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在横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2016-2020)》。


  (二)申请人2019年度工作业绩突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申请。


  (三)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以下7个税项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包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除外;此项所得以全年累计纳税额的25%计入本办法所称的已纳税额,其中“股权转让所得”不与折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人才要求,或申请人在申请开始前已与横琴新区企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在横琴从业或提供个人劳务,或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奖励范围的;


  2.申请人有不依法纳税的,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3.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未及时补正的。


  (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予发放人才奖励: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D级纳税人且被处以三次及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3.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且情节严重的。


  四、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侧重于市场主体的评价,主要参照获奖人员上一年度在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作出的直接经济贡献。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且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


  1.单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


  额比例超过(含)20%的;


  ▲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未在横琴纳税视为不满足该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


  3.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类企业认定工作指南详见附件5)


  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50%发放人才奖励。


  五、申报流程


  采用网上系统申报,用人单位和个人请登录“横琴新区慧眼英才系统网上服务平台”(http://yc.hengqin.gov.cn/以下简称“慧眼英才系统”)进行信息填报。以下为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申报。


  【第一步】用人单位登录。用人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企业专属网)提供的单位账号,点击系统网页中“使用省网厅账号登录”进行登录;【第二步】用人单位申请。单位用户登录慧眼英才系统→“特殊人才奖励”→“单位资格审核”,按要求填报用人单位信息及上传电子申请材料,同时下载《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用人单位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并扫描上传至系统,确认无误后提交至受理机构审核。受理机构审核后,结果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用人单位经办人。


  ▲如用人单位无企业专属网账号的,则需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单位注册,获取(企业专属网)单位账号后方可登录慧眼英才系统。


  2.个人提出申请。


  【第一步】注册绑定。申请人进行个人注册,并绑定本人所在用人单位;【第二步】用人单位经办人审核申请人信息。审核通过的,会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第三步】申请人填报个人信息。申请人可登录慧眼英才系统→“特殊人才奖励”→“单位审核”,点击“申请”后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及上传电子申请材料,同时下载《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个人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并扫描上传至系统,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将由系统自动送达用人单位核实。【第四步】用人单位核实。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电子材料及其原件进行核实,核实结果由系统发送手机短信通知申请人。


  ▲已完成单位员工绑定的无需重复绑定。


  ▲用人单位确认无误审核通过并提交,申请信息将自动送达受理机构审核。


  ▲用人单位审核不通过或用人单位审核通过但未点击确认提交的,申请信息退回申请人。申请人需重新申请的,可在修改完善个人信息后,再次按本指南“个人提出申请”步骤进行申请。


  3.受理机构审核。


  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并提交后,受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信息和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如审核结果为“不通过”的,申请人需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后,再次按本指南“个人提出申请”步骤进行申请。


  ▲经受理机构审核不符合奖励申请要求或审核结果为不通过且系统会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须在14工作日内修改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至受理机构,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4.审核结果确认。


  4.1用人单位纳税占比确认


  受理机构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受理机构的审核结果以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并要求企业对纳税占比进行确认。用人单位登录慧眼英才系统→特殊人才奖励→单位资格审核→对企业奖励比例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并点击“确认”按钮,若有异议,则填写备注,说明异议情况,并点击“对奖励比例有异议”按钮。


  4.2申请人信息确认


  系统将受理机构的审核结果以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受理机构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慧眼英才系统→“特殊人才奖励”→“受理机构审核”点击“确认”后进入页面对拟奖励金额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点击“确认无误并提交”。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选择点击“重新申报”按钮,并重新上传完税证明、纳税清单等材料,提交至受理机构,再次进行审核。


  ▲申请人先核实拟奖励金额后无误再点击“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结果的,视为自动默认审核结果。


  用人单位及个人需了解申请进度的请登录“慧眼英才系统”查阅。具体操作可参照“横琴新区慧眼英才系统网上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5.奖励拨付。


  已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信息经复核无误,制定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发放方案及名单,经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区管委会审批后按财政资金拨付规定程序将奖励金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卡账户。


  ▲单位及个人年度直接经济贡献核算时间在年中汇算清缴后进行,首批奖励预计发放时间在2020年第三季度。


  ▲实际发放的奖励金额已扣除20%偶然所得税。


  六、申请材料


  依据慧眼英才AI人工智能大数据系统要求,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的材料均需扫描原件,上传系统,要求图片清晰、完整。


  (一)用人单位材料:


  1.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证明(例如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用人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3.《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用人单位承诺书》(从慧眼英才系统下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


  (二)申请人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①中国内地居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②港澳台人员提供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或回乡证;③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许可证件;


  ▲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须与在横琴税务机关纳税时使用的证件一致。


  2.与申请人姓名一致且有效的国内银行卡,注明所在开户行全称且必须准确;


  3.在横琴缴纳的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4.《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个人承诺书》(从慧眼英才系统下载,申请人签名并按指模)。


  ▲个人承诺书用黑色签字笔正楷字体签名,指模清晰,指模需按在签名上。


  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备查,其他证明材料按照受理部门要求另行提供。


  七、扶持措施


  横琴新区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附件1)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附件2)核定其奖励金额。对于同时符合珠海市内同类优惠政策的人才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在我市享受同类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珠海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受理机构及咨询电话


  横琴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业务咨询电话:0756-8841168、0756-8842760


  技术咨询电话:0756-6969100


  九、相关附件


  附件1: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2016-2020)》、《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附件2: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3:《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用人单位承诺书》


  附件4:《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个人承诺书》


  附件5:《横琴新区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注:本指南由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党群工作部、社会事务局编制并解释。)


  附件:2019年度特殊人才申报指南.rar


  http://www.hengqin.gov.cn/zhshqxqzfmhwz/zwzx/tzgg/content/post_2509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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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申报征收退费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有关要求,2020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已全面完成调整,实现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减免的社会保险费


  即日起,用人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环节,系统将自动产生减免社会保险费后的应缴金额。


  二、关于已申报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月8日前,对于用人单位已申报但未缴纳的2020年2月和3月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已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应缴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三、关于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社会保险费退费


  用人单位已缴纳2020年2月或者3月社会保险费的,免填单、免申请,由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主动发起退费,原则上享受减免的费款直接退回用人单位原缴费账户。因缴费账户信息原因,导致无法成功退费的,税务机关将主动联系用人单位获取账户信息。


  四、关于减免类型查询


  用人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模块,选择单位社保号后,在界面的右侧直接查阅用人单位享受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类型。


  五、关于补申报社会保险费


  疫情期间,为便利用人单位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开通了补申报2020年1月(含)以后社会保险费的功能。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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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3月11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对已批未开盘、已批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视疫情防控情况现场开盘、开放线下售楼处。企业需保证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现场开盘活动、线下售楼处看房活动,应采取预约方式,分时分批有序进行,各区住建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活动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推进房屋线上交易系统建设。升级改造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积极推动商品房签约、抵押登记、产权登记、税费代征代缴、房地产拍卖等业务线上办理,实现房屋交易全流程线上化。


  三、加快商品房网签进度。简化业务流程,采用“即报即签”方式缩短网签时间,提高商品房网签效率。


  四、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压力。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再要求提交项目资本金余额证明。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的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建筑工程款等项目相关费用按期足额支付前提下,可向监管银行申请解冻不超过预售资金总额的20%;房地产一级开发企业下属项目公司,母公司承诺对其权利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可向监管银行申请解冻不超过预售资金总额的20%。


  五、顺延项目交付时间和开发资质办理时间。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原确定的交房日期可根据本地疫情结束时间顺延。受疫情影响导致房地产开发资质(一级除外)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核升、延续的,视同原资质继续有效,可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办理。


  六、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鼓励各银行机构灵活调整住房按揭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


  七、本地疫情期间非深户居民购房者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视同连续缴纳社保,其断缴、补缴情形不计入购房社保要求审核。


  八、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统一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九、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切实拓展居住用地供应渠道,通过增加建设用地、盘活存量用地、各类用地配建、公共设施综合开发等,多渠道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平衡供求关系。


  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等执行。


  本措施所称“本地疫情结束时间”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确认的时间为准。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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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税发[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复工复产政策的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复工复产政策的措施》经2020年3月12日市税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复工复产政策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近期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市税务局提出如下十条工作措施:


  一、全力落实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落实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辅导纳税人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准确进行纳税申报表填写,确保应享尽享。


  二、全力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优惠。


  三、全力落实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政策。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2月至6月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优惠。


  四、全力落实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进行系统设置,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须办理申请手续。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全力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2020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填写减免税基础信息并推送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5日内快速受理确认。受疫情影响严重、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疫情防治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疫情期间减免物业租金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集体物业、专业批发市场业主单位等,在免征期满后,可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六、扩大出口退税“随到随审”覆盖范围。在全国率先实行出口退税批量“随到随审”的基础上,疫情期间将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受疫情影响的出口企业,以及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外汇管理分类等级A级且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高信用出口企业,纳入“随到随审”范围,经审核不存在疑点的,税务机关及时为其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七、外贸企业一个月可多次申请退税。为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外贸企业一个月有多次申报退税需求的,可多次申报,进一步加速外贸企业资金周转。


  八、出口退(免)税事项网上办理“全覆盖”。在全国率先全程退税无纸化的基础上,运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线上“非接触式”办理出口退(免)税申请及各类涉税事项。四类企业也可通过无纸化申报出口退(免)税,待疫情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进一步扩大推广单证备案电子化管理,压缩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时间和成本。


  九、优化线上辅导、核查服务。及时向出口企业推送税收政策及疫情防控税收热点答疑,积极借助线上工具辅导和解决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遇到的问题。借助线上工具采取“非接触式”方式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通过“税视通”等方式及时核实出口企业身份,对按规定需实地核查的,在疫情期间按照“容缺办理”原则,及时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待疫情结束后开展事后复核。


  十、支持中小企业出口。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流程,实行容缺机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市内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在疫情防控期间,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即可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实地核查延至疫情结束后再补办。


  上述措施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我局将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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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5
文号:穗税发[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山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2号 广东省中山市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申报征收退费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有关要求,2020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已全面完成调整,实现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减免的社会保险费


  即日起,用人单位可登录中山社保网报系统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环节,系统将自动产生减免社会保险费后的应缴金额。


  二、关于已申报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用人单位3月15日前已申报但未缴纳的2020年2月和3月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已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应缴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三、关于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社会保险费退费


  用人单位已缴纳2020年2月或3月社会保险费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免填单、免申请,由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主动发起退费,原则上享受减免的费款直接退回用人单位原缴费账户。因缴费账户信息原因,导致无法成功退费的,税务机关将主动联系用人单位获取账户信息。


  四、关于减免类型查询


  用人单位可登录中山社保网报系统,在申报前置界面或“本月社保费申报”界面查阅用人单位享受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类型。


  对于新办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系统将显示“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结果确认中”,待税务部门确认后才显示用人单位享受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类型。


  五、关于补申报社会保险费


  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业务,中山社保网报系统开通了“补申报”功能,用人单位可多次补办补缴2020年1月(含)以后的社会保险费。


  六、关于2月用人单位未缴费的参保人在家庭户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费


  2020年2月由于用人单位未缴费导致参保人在家庭户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待用人单位缴纳2020年2月相应险种的医疗保险费后,免填单、免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主动发起退费,原则上直接退回家庭户原缴费账户。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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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中山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一)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企业发生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方法确认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成本利润率为15%。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6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17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利润情况,调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和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成本利润率,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公告统一了原经济特区内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确定具体标准为:


  1.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公告明确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方法确认利润时,不再区分开发项目位于原经济特区内外,成本利润率在深圳市辖区内统一确定为15%。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6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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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


  (一)加强防疫指引。


  省统一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


  (二)落实复工条件。


  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


  (三)统筹做好防护。


  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鼓励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


  (四)拓宽招工渠道。


  加强省内外劳务帮扶协作,落实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五)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七)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八)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九)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十)加大技改资金支持。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加大奖励力度。


  (十一)发挥国有企业关键作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二)加强金融纾困。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通中小企业疫情应对金融服务专区和“绿色服务通道”,统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依托平台为贷款企业提供贴息和风险补偿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梳理确定全省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对相关企业扩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紧缺零部件生产予以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2020年新增贷款部分,省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鼓励各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畜禽水产养殖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市县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等重点支持,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视情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十四)支持企业担保融资和租赁融资。


  取消省内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融资租赁公司要调整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酌情减免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


  (十五)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


  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十六)优化企业征信管理。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各地贸促会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五、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


  (十七)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资源指标;对新建非盈利性医护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创造条件保障项目建设必须的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


  (十八)完善审批工作“直通车”制度。


  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


  (十九)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


  完善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协调机制,设立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


  (二十)强化涉企信息服务支撑。


  依托“粤商通”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各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惠企扶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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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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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相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要求,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合理有序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制度,根据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现就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远程办理渠道


  为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事项便利纳税人,我局将自2020年3月27日起,为本市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段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WEB端)办理。


  二、现场办理渠道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请纳税人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方式,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WEB端)办理年度汇算,享受税务机关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表预填服务。如确需现场办理的,可前往本人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区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为向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现场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各区税务机关设置办税专厅(专区)受理上门申报。详细地址列表请见附件1。


  三、邮寄申报渠道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一式两份的申报表等纳税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区指定的税务机关。请务必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如果您填写的申报信息有误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税务机关会联系您补正后重新邮寄。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指定各区受理邮寄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列表请见附件2。


  如您对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理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查询或拨打12366电话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


  1、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现场申报受理专厅(专区)列表


  2、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邮寄纳税申报受理税务机关列表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载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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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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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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