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5月1日起,河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行。为保证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发票的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7号)及总局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供应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合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为240*140的三联发票和六联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规格为240*140的二联发票和五联发票);通用定额发票(规格为175*77的二联发票),金额版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七种;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101.6的三联发票、规格为76*177的一联发票和两联发票);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具体发票票样见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票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取和使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路桥通行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


  路桥通行和门票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


  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发行同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纳税人,自2016年4月25日起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五、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发票使用完毕后,应按规定领取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过渡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六、2016年5月31日前,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领取的实行过渡期管理发票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的结存数量准确信息共享给主管国税机关。持有过渡期管理发票的纳税人首次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发票时验旧领新。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八、纳税人应当依法保管、开具、使用发票,不得有转让、转借或虚假开具等发票违法行为。


  九、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票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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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金税三期系统切换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是全国税收征管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目前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兹定于2016年4月29日零时进行金税三期系统切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系统切换时间安排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定于2016年4月29日零时至5月3日零时对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切换,期间全省各办税服务厅(含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办税服务厅地税窗口)、网上办税系统(除网络发票外)、自助办税终端等暂停办理各类涉税业务。


  (二)2016年5月3日8时起,按照全省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优化调整后的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启用,各类涉税业务正常办理。


  二、涉税业务办理提醒


  (一)系统切换期间,网络发票可正常开具。


  (二)为了进一步方便快捷办税,降低纳税成本,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5月3日8时,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推行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省域通办。


  (三)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7日。


  (四)系统切换期间,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困难或疑问,请咨询当地办税服务厅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咨询服务。


  (五)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办税服务厅公告。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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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域通办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是全国税收征管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向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更规范的纳税服务,兹决定从2016年5月3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域通办。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省域通办目的

  省域通办,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通过推行省域通办,方便纳税人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给纳税人带来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


  二、省域通办适用对象

  实行省域通办后,全省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主选择全省任一地税办税服务厅(含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办税服务厅地税窗口)、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省域通办涉税事项。


  三、省域通办适用范围

  省域通办业务范围包括以下7大类69项(具体事项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O网页链接)。

  (一)税务登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登记、变更、补充信息申报(采集)等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二)税务认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税(费)种申报(认定)、行政许可、其他事项认定等相关事项。


  (三)税额确认。纳税人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户核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印花税核定等相关事项。


  (四)申报纳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逾期申报简易处罚、税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五)优惠办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者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六)证明办理。纳税人办理完税证明开具,完税凭证换开、重开等相关事项。


  (七)宣传咨询。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项。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全省地税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已实现完税证明自助打印、自然人车船税缴纳、双定户缴税、涉税查询等办税事项省域通办,提倡纳税人到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上述事项,进一步拓宽办税渠道,发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


  (二)对不纳入省域通办范围的涉税事项,请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我们将逐步扩大省域通办范围,更好地方便纳税人。


  (三)在办理省域通办事项过程中遇到困难或疑问,请拨打全省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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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0
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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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豫建设标[2016]2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实际情况,经专家反复研究,并进行大量工程实例测算,现就营改增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调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规定,工程造价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为保证实行营改增后,将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合理调整,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并配合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调整测算工作,共同做好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做好价格信息的调整、测算和发布。


  三、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计税方法。


  四、新老工程落实营改增政策原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4日



附  件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


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二、材料费:营改增后,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发布价格信息,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


三、机械费:机械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1.34%,即营改增后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11.34%)。


四、企业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管理费核算,相应调增费用0.86元/综合工日;企业管理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5.13%,即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为营改增前企业管理费×(1-5.13%)。


五、利润:利润不做调整,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


六、安全文明费: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0.08%,即营改增后安全文明费为营改增前安全文明费×(1-10.08%)。


七、规费:规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规费仍为营改增前规费。


八、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涉及应纳税额的算法、票据等都会不同。因此,在实际编制工程预算时,有关建设方应明确选择一种计税方法,以便工程造价计价工作。


九、编制工程造价控制价,原则上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计价程序暂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


具体调整表详见:表1、表2、表3、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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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4
文号:豫建设标[2016]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中心致广大来电人的一封信

亲爱的来电人:

  河南国税12366已经开通近十四载,每次遇到税收政策问题,纳税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咨询12366。在此,我们衷心地感谢广大纳税人多年来对我们的信任、关注和支持。


  但是最近很多朋友反映12366的电话变得难打进了,打进来之后等待的时间长了。确实,自从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新政策的密集推出,又赶上月份例征期、所得税年度汇缴期,12366中心的来电量一直居高不下,等待电话的队伍也排得很长。我们也为来电人每一分秒的等待而焦急。


  当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大潮汹涌而来,我们12366全体人员与无数奋战在一线的国地税干部一样,迎难而上,争分夺秒,希望及时将政策传达给您,尽快为您答疑解惑,不耽搁每一位信任我们的来电人办税。我们在尽最大的努力接起每一个来电,尽最大的努力回答好每一个来电。所有外出培训的、休假的、生病但仍能坚持接电话的咨询员都回来了,我们的咨询员、专家老师们已经过了好久5+2、白加黑的日子。


  12366热线电话的人工服务每天都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以至于我们无法建议大家尽量避开高峰,因为现阶段几乎时时都是高峰……


  在这样的日子里,为能更高效地帮您解答疑惑、解决问题,我们建议您,我们最亲爱的来电人,可以使用我们国税机关及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多种查询和咨询方式快速解决问题:

  一、服务网站查询

  您可以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站(www.12366.ha.cn),查询发票信息、纳税人状态、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信用等级、税收法规、政策解读、近期热点问题、办税地址电话、办税指南、征期公告等。同时,为了更加便利“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我们还在网站上开设了“营改增”专题,可查询相关税收法规、政策解读及热点问题。


  二、官方微信查询

  您可以使用我们“河南国税”微信公众号为您提供的“微服务”(扫一扫下面的二维码即可关注我们),查询发票信息、纳税人状态、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信用等级、税收法规、政策解读、热点问题、办税地址电话及地图、办税指南、征期公告等。您还可以通过网上留言,咨询及反映涉税问题。


  三、语音自助查询

  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根据语音提示查询最新政策、发票信息、纳税人状态、A类信用企业及常用电话。


  四、语音留言咨询

  非工作时间或人工服务较繁忙期间,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根据语音提示选择按键,将您需要咨询或反映的问题进行留言,我们会在工作时间或工作之余第一时间给您回复。


  五、所属区域咨询

  您可以拨打我们在各县(市、区)国税局开通的“营改增”咨询电话,更便利地了解本地办税流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各县(市、区)“营改增”咨询电话清单请您查看附件1。


  六、涉税技术咨询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中间咨询环节,如遇到涉税软件操作问题,您可以直接拨打技术服务单位热线电话进行咨询。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河南百旺金赋电脑有限公司和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等服务单位常用软件服务范围及功能概述请您查看附件2。


  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国税12366的信任与关注,也感谢您对我们的理解与支持。无论多么困难,我们将始终以饱满的热情、规范的服务、精准的解答为您提供帮助!


  附件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热线电话清单


  附件2 涉税软件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范围及功能概述


  河南国税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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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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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以上两类纳税人简称取消认证纳税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认证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河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取消认证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按照省局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B级纳税人名单(见附件1)和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到户。同时精心组织做好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

  https://fpdk.ha-n-tax.gov.cn。请使用IE浏览器(建议IE8以上的浏览器)登陆系统。


  五、请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前认真阅读《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附件2)。


  附件:

  1.201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B级纳税人名单

  2.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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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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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豫地税函[2016]24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过渡期限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现对我省普通发票的过渡期限明确如下: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包括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领取的通用机打发票可继续使用原开具系统开具。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包括路桥通行、门票和其他冠名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过渡期内,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的同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并行开具使用。


  过渡期结束后,营改增纳税人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应于过渡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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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8
文号:豫地税函[2016]2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动企业印制发票审批项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的有关规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现启动企业印制发票审批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项目内容


确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所需的各类普通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及其他各类普通发票的印制服务。


三、项目审批流程


具备或符合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参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招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企业印制发票。


四、申请人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投标人须为河南省内登记注册的印刷企业,并具有《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


2.具有印制普通发票的生产场地、专业印刷设备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具有严格的质量监督设备和管理制度,具有安全保密仓库、安全保密设施、安全保密制度、专用运输工具等。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7、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8、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复印件


9、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复印件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下载地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官网(http://www.12366.ha.cn/003/),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栏目。


以上文件均须提交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六、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大厅(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11号)。


(二)接收时间


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招标公告确定的招标文件领取截止时间止,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


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371-6676705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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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国税发[2016]8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营改增新、旧版发票使用的有效衔接,现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清单(见附件)为合法有效的收付款凭证。


二、旧版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鉴于医疗机构发票使用的特殊性及避免浪费,2016年4月30日前,医疗机构已领取的河南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旧版《河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五联无金额限制版)(以下简称“门诊发票”)和《河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四联无金额限制版)(以下简称“住院发票”)仍可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使用完毕,须到主管国税部门进行核销。另外,医疗机构在过渡期领取和使用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的 “门诊发票”和 “住院发票”(见附件),也为合法有效票据。


三、相关要求


各地医疗机构应加强与主管国税部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沟通联系,在过渡期内完成现有医疗管理系统的改造,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技术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税控盘服务单位)


热线电话:4008110006,联系电话:18768898285


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金税盘服务单位)


热线电话:4008713369,联系电话:18137161266


附件:


1.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清单票样


2.河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河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票样(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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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31
文号:豫国税发[2016]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手续时,可自行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者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一)到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至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办法》附件一)的要求,真实、完整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办法》附件二,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交规定的备案资料。《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


(二)网络方式备案


对仅需报送《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企业,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前,通过网络提交填报完整且加盖电子签章的《备案表》办理备案,并保留原件备查。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表》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方式反馈受理意见。


二、省内跨地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备案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办法》附件三),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办法》及本公告的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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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7
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豫地税函[2016]36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理时限


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清理的方式进行。


(一)省局税务机关文件清理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至8月10日。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地税部门文件清理时间为:2016年8月11日至8月31日。


(三)县级地税部门文件清理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9月20日。


二、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方式,分步骤进行。


(一)各级地税业务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对本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清理工作意见,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交本单位法制监督部门进行汇总、审查。


省、市、县级地税机关各业务部门文件清理初审工作截至时间分别为:2016年7月31日、8月20日及9月10日。各级地税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应于清理工作实施前指定一名联络人(人员名单报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文件清理、沟通协调等工作。


(二)各级地税政策法规部门在汇总本单位业务部门清理意见的基础上,对照总局及上级部门文件清理文件,对本单位业务部门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的清理时限内以公告形式发布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省、市、县各级地税机关清理截至时间分别为:2016年8月10日、8月31日及9月20日。


三、工作总结


各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完成本单位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应于2016年9月25日前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送文件清理情况报告。文件清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办理。各省辖市所辖县级税务机关文件清理情况由省辖市局统一汇总上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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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8
文号:豫地税函[2016]3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实行省内通办的通告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文件要求,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的前提下,全省国税系统所辖纳税人可选择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城区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5大类41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其中:税务登记类3项事项、税务认定类14项事项、申报纳税类18项事项、优惠办理类3项事项、宣传咨询类3项事项。具体通办业务事项详见附件1。


二、省内通办的方式


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业务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网上办理


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可通过河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目前河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具有6大模块,58项业务,涉及165项涉税事项。纳税人除了可以办理省内通办业务事项外,还可以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纳税申报业务的,如需缴纳税款,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进行划缴。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可选择全省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城区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业务,按规定提交相关涉税资料,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后进行办理。


纳税人选择办理省内通办纳税申报业务的,如需缴纳税款,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进行划缴。


三、省内通办的查询


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方式办理涉税事项的,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实时查询办理状态;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的,可向全省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城区办税服务厅查询办理状态,办税服务厅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涉税查询,并告知纳税人。


四、省内通办的资料提交


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齐相应纸质资料并进行扫描或拍照,将其电子影像作为电子附件通过相应的系统进行提交,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办理的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由接收资料的办税服务厅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凡纳税人存在欠税、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等情况,或属纳税信用等级D级企业、非正常户的,应到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不能办理省内通办事项。


特此通告。


附件:


1.河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docx


2.河南省内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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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通知

尊敬的企业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为确保全面、准确、详实地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规范减免税申报制度,进一步做好减免税政策咨询及贯彻落实工作,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于8月1日至8月20日开展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减免税界定。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包括已申报已审批和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欠税抵顶等,均为实际发生的各税种减免税。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不作统计。


(二)调查对象界定。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纳税人。


(三)税种界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减免。


(四)时间界定。企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减免税,按企业会计年度填报。


二、调查步骤:


(一)《调查表》领取:可登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ha-l-tax.gov.cn/)下载《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也可就近到当地国、地税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版或者拷贝电子版《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二)《调查表》填写:根据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填写《企业减免税调查表》。调查期内未发生减免税的企业也须实行零报告,将《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填写完整。


(三)《调查表》上交:在各项数据准确填写完毕后,请按时将电子版调查表或纸质版调查表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具体传递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本次减免税调查工作,如若给您造成不便,敬请给予谅解,并热忱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咨询了解减免税有关政策。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附件:


1.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电子版


2.《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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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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