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了,您知道可以到国税机关领取哪些发票么?使用和开具这些发票有哪些具体规定么?请关注以下内容,为您提供帮助:


  一、如果您是“住宿业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即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和使用发票,请您参看以下规定内容办理:


  (一)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4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我省试点城市为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南阳市)如果您是上述地区所辖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请您按以下要求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您已经安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您可在原来已核定和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基础上,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加核定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完成上述工作后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请注意:若消费者能够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电话”和“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必须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要求附加任何资料和条件。


  2.如果您是河南省除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以外城市所辖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代开专用发票办理流程见附注)。


  二、如果您是“住宿业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和使用发票,请您参看以下规定内容办理:


  (一)如果您需要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或使用定额发票


  按照税总函〔2015〕199号文件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因此,您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核定和领购由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并自行开具和使用。


  ★请您按以下要求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发票后,请到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www.12366.ha.cn)下载安装使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开具,并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递信息。


  (二)如果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代开专用发票办理流程见附注)。


  附注:


  代开专用发票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三)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四)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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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地税发[2016]15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今年4月5日,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得国务院批复。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税收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责任感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继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之后,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省的又一重大战略机遇。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河南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载体,是河南开放创新先导区、技术转移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建设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河南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机遇和重要实践,对引领支撑河南创新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意义重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印发了《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全省抓住机遇,乘势而为,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实现后发赶超,真正把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引领带动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增长极”、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领头雁”。


  郑洛新三市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立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增长保态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升站位,凝聚共识,创新理念,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机遇意识,把服务经济发展作为地税工作的第一要务,把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深入示范区建设的第一线,出谋划策,当好参谋,以创新的精神、发展的眼光、饱满的热情、务实的作风投入到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要结合地税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目标,定期研究解决支持和服务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整体部署在地税系统的贯彻落实,为把示范区建成引领带动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综合载体和增长极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大对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税收支持力度


  (一)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股权激励


  1.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5.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实行分期缴税优惠政策,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分期缴税政策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所得税;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和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帐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支持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1.企业取得财政性科技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对由省政府或以省政府名义发给高层次人才的奖金,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


  3.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优化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税收服务


  (一)广泛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12366、外部网站、办税服务厅和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管理方式和服务理念等,力争政策宣传全覆盖,最大限度地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税收政策支持。要以“税务人走进纳税人”大走访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加强税企联系,为企业提供权威、准确的税务咨询,构建征纳互动、税企共赢的和谐关系,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政策调研。要注重掌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新政策、新动向、新情况,加强税收政策调研,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示范园区、深入基层一线、深入企业,主动送政策上门,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实际存在的税收政策问题,帮助解决基层工作中的难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的涉税诉求。坚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对待企业的各种涉税问题,把帮助企业扭亏脱困、减负增效、创新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示范区创新驱动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提高办税效能。要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涉税审批权限,实行即报即审、限时办结,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更好地规范税务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进一步优化备案管理,明确和精简报送资料,规范和简化管理流程,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功能,提高办税效率,提升服务效能,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要按照提速宣传咨询、提速登记办理、提速多元办税、提速涉税审批、提速投诉处理的要求,全面优化办税服务,不断提升服务针对性、便捷性、层次性,持续优化企业发展“软”环境,全力为地方经济发展筑巢引凤。


  (四)推进“三化”管理。要切实加强各税种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执行能力、税收执法质量和税收管理水平。要依托团队管理,加强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管理,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收管理体系。同时,要正确处理支持示范区建设和依法组织收入的关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保证实现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确保地方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要强化征收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五)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地税部门的任务分工和要求,以及郑洛新三市示范区建设需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三化”管理专项行动列入绩效管理,进行动态监督指导,定期通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紧抓任务落实不放松,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学有序推进,确保省委、省政府稳增长保态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贯彻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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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18
文号:豫地税发[2016]1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建资质[2016]16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市[2016]226号文件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二、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供所申报业绩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的页面截图(纸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三页的电子文档(可提前发送至邮箱:hnsjzyzz@163.com)。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及时指导企业做好已竣工项目数据补录工作。即日起,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审批,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五、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6年10月27日


  附 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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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27
文号:豫建资质[2016]1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六

近期,我们对营改增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问题一 银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或金融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答复:银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货物,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货物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购进用于积分兑换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银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金融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二 保险企业对代理制和合同制营销员的实物奖励或服务奖励(如组织外出旅游、组织体检等)是否视同销售?


  答复:对保险企业对代理制和合同制营销员的实物奖励或服务奖励,不视同销售,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问题三  损余物资主要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该物资处置后冲抵赔付支出。如:投保人车辆认定为全损,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赔付10万后收回该车辆,经专业机构作价评估、拍卖等方式处置后,该车处置价格为1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处置损余物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对保险企业处置损余物资,视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问题四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请问EPC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答复:EPC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需要针对EPC合同中不同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即按各业务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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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国税函[2016]32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6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方案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的要求,依据《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河南省国税机关、河南省地税机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按照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工作要求,双方通过密切合作,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


  二、工作内容


  (一)采集共用范围


  1.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


  3.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4.涉税申请。主要包括简并征期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5.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


  6.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7.各级税务机关认为涉税资料可实施一次采集的其他涉税事项。


  (二)采集共用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采取清单制,规范和统一实施纳税人一次采集的涉税信息,具体包括涉税事项、表单名称、信息项内容、受理税务机关、报送方式等。


  各级税务机关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详见附件)所列范围为基础,可结合各地实际需要进行适当扩充,联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纳税人公告。


  (三)采集共用方式


  1.涉税信息资料采集共用方式


  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时,可向任意一方或固定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受理机关按规定规范实施采集,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对需要查阅、复印纸质资料原件的,受理机关应协助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影印资料的电子归档及共享共用。


  2.税款征收事项采集共用方式


  方式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互派员进驻对方办税服务厅,设置征收窗口,征收相关税费。


  方式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互相委托代征相关税费。地方税务局代国家税务局征收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国家税务局在对零散纳税人进行代开发票时,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双方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协商确定委托代征其他税费。


  方式三: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征收模块,纳税人在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可同时申报相关地方税费。


  方式四:地方税务局赋予国家税务局前台征收人员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的权限。在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同时,代地税机关征收相关税费。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河南省国税机关、河南省地税机关联合成立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河南省国税局总会计师   付扬帆


  河南省地税局副局长   何  娟


  副组长:


  河南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        曾昭利


  河南省地税局大数据和电子税务分局局长    任国甫


  组员:


  河南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      王或娟


  河南省地税局大数据和电子税务分局副局长  庞永生


  (二)制度保障


  省级国、地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信息采集共用工作初步推行阶段,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正常运行阶段,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共用问题,提升工作成效。


  (三)技术保障


  借力国地税合作,依托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和自有特色软件,通过优化完善信息系统,推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信息系统高度融合,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相互及时传递和共享共用。省级国、地税同步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


  (四)考核保障


  省级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工作职责,并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合成立同级别的国、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税务机关主管局长任工作组长,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确保质量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机关应加强涉税信息的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加强数据校对、审核,并通过数据反馈维护机制,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沟通,协调联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日常沟通和协作,建立同级别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协商机制,充分共享信息,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切实发挥涉税信息在风险分析识别、协同监督管理和经济税收预测等领域的作用,实现数据增值应用。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互通,共同协商,确保采集共用工作高效进行。


  (四)及时总结,扩大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现省局要求的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做法,逐步扩大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范围,不断丰富采集共用内容,努力探索多样化的采集共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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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26
文号:豫国税函[2016]3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2016]6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着力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着力构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和奖惩协同三大机制,着力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着力推动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年底,实现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基本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到2020年年底,建立完善法规制度,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营造诚信守法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3.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失信问题。选择重点领域和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较好的城市开展示范试点创建活动,以点带面,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加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建设


  (一)加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面启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工作,加快存量代码转换。搭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交换与共享系统,通过“信用河南”网站及时将新发放的和存量转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社会公开。


  (二)全面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对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推动各地、各部门梳理制定信用信息目录,出台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底前,省直部门领域信用记录实现全覆盖。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快建立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2016年年底前实现辖区内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全覆盖。


  (三)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河南”网站,建设完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建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对接,2016年年底前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体系。建设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建立事前信用承诺机制。在“信用河南”网站开辟诚信承诺专栏,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项承诺,实行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持续开展万家企业综合诚信承诺活动,鼓励更多企业加入《河南省企业综合诚信承诺公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我省事前诚信承诺活动,激励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培育、推介和宣传诚信典型。组织开展“诚信医院”“质量诚信体系建设A等工业企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等诚信创建活动,持续开展“千家企业”“诚信经营”等示范创建活动,培育诚信典型。各地、各部门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河南”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有关部门和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纳入诚信“红榜”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作用。


  (三)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在教育、文化、就业、创业、保障房、社会保障等公共品或公共服务供给上,优先满足诚信个人需要。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政府支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鼓励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优化政府对诚信企业服务监管。运用大数据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分析、评价,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按企业诚信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诚信企业适当减少检查内容,降低检查频次。


  (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推动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售”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实施分类惩戒;依托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将严重失信行为有关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二)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发放生产许可证时适当增加审核要件;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用河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要向社会提供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服务,便于有关市场主体识别失信行为并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支持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支持各类媒体加大对典型失信案例分析报道力度,加强舆论监督。


  (六)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并将激励和惩戒对象有关信息通过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提供给实施部门,实施部门依法对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二)实施多部门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多部门协同和跨地区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政务信用信息。推动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河南”和“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河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涉及企业的相关司法信息。


  (四)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将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推动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为第三方征信机构创造需求。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五)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推动落实河南省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落实对“红榜”“黑榜”企业和个人的褒奖和约束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和退出机制。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六)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逐步完善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促进我省诚信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推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监管职责、监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单位及责任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同时被纳入两个及以上领域“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七)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地方要率先制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八)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要求,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分领域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异议申请、核查、反馈、处理等工作程序和规则。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六、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强研究论证,制定出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河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促进我省信用评级市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制度。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及时对现行法规制度提出修订建议。


  (二)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制定《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河南省市县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办法》等制度,明确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


  (三)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依托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载体,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积极探索总结诚信教育经验。举办诚信为主的职业道德培训班,加强对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诚信教育;举办信用业务培训班,提高信用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在“信用中国”网站开展“信用河南周”宣传活动,在“信用河南”网站组织“信用市县周”宣传活动。省内重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开辟专栏,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4·26知识产权宣传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诚信公约阳光行”等诚信宣传公益活动,弘扬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地、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节点,采取有效推进措施,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各地、各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三)加强考核评估。各地、各部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本地、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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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13
文号:豫政[2016]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省政府决定自2017 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实行税费统征统管。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银行批量扣费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缴费。地方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辅导,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缴费服务。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并及时告知缴费单位和个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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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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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河南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16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47号)和《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16年度报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河南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报送2016年度报告。


  2017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2018年起报送并公示2017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7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8.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9.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7.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五、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流程


  第一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gsxt.haaic.gov.cn)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一是用联络员手机短信验证登录。首次报送企业信息时,需由企业确定一名企业联络员,并通过公示系统中“企业联络员注册”后方可登录。注册时,需依次填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络员姓名”、“联络员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进行验证。二是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登录。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通过读取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登录。


  第三步:登录后,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后,保存并公示。


  企业报送并公示完成后,可进行自主查询是否已完成公示。具体查询步骤为: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填写注册号进行查询,点击企业名称后查找“企业公示信息”,以及“年报信息”进行查询。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的步骤与企业相同。


  六、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尚未报送公示2015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须与2016年度报告一并完成。补报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望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省直机关咨询电话:省工商局0371-66779381(企业)


  0371-66779473(个体及农专社)


  省社保局0371-65622933


  省统计局0371-65898825


  技术咨询电话:037166779334   0371-66779306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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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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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地税发[2016]21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河南地税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强调提出“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实际行动,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是当前稳增长、保态势、促就业、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加大税收政策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支持力度


  为便于各级地税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经系统梳理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涵盖了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领域和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等六大类39项。


  (一)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3.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对符合条件的改造安置住房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契税。


  7.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9.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0.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社会事业领域


  12.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6.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7.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18.对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金融服务领域


  21.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担保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4.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商贸流通领域


  25.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为所得税。


  2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8.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4.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5.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6.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7.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8.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实行分期缴税优惠政策,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分期缴税政策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所得税;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和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帐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3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优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税收服务


  (一)加大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力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要不折不扣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做到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广泛政策宣传。促进民间投资税收政策,涉及面广,政策内容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政策学习和培训。在熟悉和掌握政策有关内容的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12366、外部网站、办税服务厅和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支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管理方式和服务理念等,力争政策宣传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三)推进地方税收“三化”管理。要切实加强各税种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执行能力、税收执法质量和税收管理水平。同时,要正确处理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和依法组织收入的关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保证实现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确保地方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四)提高办税效能。要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涉税审批权限,实行即报即审、限时办结,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更好地规范税务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进一步优化备案管理,明确和精简报送资料,规范和简化管理流程,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功能,提高办税效率,提升服务效能,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要按照提速宣传咨询、提速登记办理、提速多元办税、提速涉税审批、提速投诉处理的要求,全面优化办税服务,不断提升服务针对性、便捷性、层次性,持续优化企业发展“软”环境,全力为地方经济发展筑巢引凤。


  (五)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对地税部门的任务分工和要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三化”管理专项行动列入绩效管理,进行动态监督指导,定期通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紧抓任务落实不放松,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确保省委、省政府稳增长保态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贯彻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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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8
文号:豫地税发[2016]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致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增值税纳税人: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国税工作的支持和对国家经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规范发票开具行为,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税收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要求,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2)。为贯彻落实好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及时办理新系统升级事宜。


  一、开票软件升级时限


  全省所有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请在2017年3月1日前,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并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开票软件升级方法


  增值税纳税人只需按照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在开票端推送的升级提示操作,即可完成新系统升级。具体事宜可咨询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


  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联系电话: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支持电话:4000110088或4008110006


  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支持电话:95113


  三、提请注意事项


  如果您的税控开票系统未及时升级至最新版本、或未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将会带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涉税风险。


  为此,请您按照上述方法和时限及时升级税控开票系统软件,并再次感谢您对河南国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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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国税所便函[2017]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处),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接总局紧急通知,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有关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等要求,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集表的填报


按照97号公告要求,“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填报以及“归集表”的校验规则如下:


1.“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


2.“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3.“明细表”的 “合计”行的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4.“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等于“合计”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上述事项总局已向金税三期提出业务需求。待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升级后,省局再同步完善升级我省的网上申报系统。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和汇总表的采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和97号公告的规定,总局已向金税三期提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中增加附注及相关表单和“汇总表”的业务需求。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在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内部进行汇算清缴辅导时,应当广泛辅导宣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的相关变化。


(二)对于涉及研究开发项目较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批量导入等有效方式帮助纳税人报送“汇总表”等。


(三)在事中补充指标、事后各类风险指标模型设计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归集表”、“汇总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的相关内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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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25
文号:豫国税所便函[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清单制,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现将第一批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局、地税局采集共用资料清单予以发布。


  一、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税务登记信息补录包括单位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等三项业务。纳税人办理上述业务时,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二、税务登记变更


  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时,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三、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


  纳税人应当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申请后,及时将对应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推送至经营地地税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到经营地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四、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五、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纳税人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时,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纳税人可以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或登录4月份开放的河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zwfw.gov.cn)的河南省国地税联合网上办税服务厅栏目进行国税和地税涉税业务网上联合办理,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当严格按照共用资料清单进行信息采集,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7日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本《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税务登记变更、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财务报表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五项涉税业务时,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国税局、地税局双方信息共用。


  一、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企业纳税人“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在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对相关涉税信息进行补录和确认。


  二、税务登记变更


  税务登记变更是指除纳税人发生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变更之外的其他项目变更。


  三、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


  纳税人进行经营地报验时,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通过信息共享,完成经营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


  四、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


  财务会计报表是指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年度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一并报送。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四)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其它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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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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