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纳税数据查询操作指引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的补贴金额依据全年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进行计算。


  简单来说,个人所得税补贴额=已纳税额-测算税额


  测算税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指南明确2019年纳税年度补贴税额按测算。


  标准税率法: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其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项目。


  如何查询上述所得项目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呢?


  第一步:查询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的纳税记录和税款金额


  https://etax.chinatax.gov.cn/


  1.通过地址访问,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通过首页链接访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


  (首次使用请先注册,具体操作见文末)

image.png




  2.点击【特色应用】,切换为(再次登录将默认为深圳市),进入【纳税清单打印(2019)】


image.png


  税款所属期选择2019-01至2019-12,点击【查询】即显示2019年度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申报纳税记录。本页面支持中英版纳税清单开具。


  申报人可根据所得项目和所得来源单位信息筛选出符合我市补贴申报条件的记录,并计算实际缴纳税额。

image.png




  注:实际缴纳税款金额在查询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查看,此处一张清单上显示全部所得项目的全年的数据,可避免遗漏。


  第二步:查询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的税额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项目不同查询路径有所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1.工资、薪金所得--居民纳税人


  ①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要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纳税年度为2019,点击【查询】按钮。

image.png



  ②每一笔申报都会显示【所得项目小类】,“正常工资薪金”按任职单位选择2019年度内最后一个属期的申报记录,进入申报明细页面后点击【查看税款计算】即显示该任职单位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多家任职单位需分别将最后一笔“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相加。


image.png


  例1:2019年度,甲仅于1-11月在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则取A公司扣缴的11月属期“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中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即为“正常工资薪金”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2:乙于2019年1-6月在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12月在B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则需查询A公司扣缴的6月属期“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中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和B公司扣缴的12月属期“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中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即为“正常工资薪金”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3:丙于2019年1-12月同时在A、B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则需要查询A公司扣缴的12月属期“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中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和B公司扣缴的12月属期“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中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即为“正常工资薪金”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③除了“正常工资薪金”外,如还取得【所得项目小类】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和“个人股权激励收入”的工资薪金所得,需分别查询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与“正常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相加,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激励收入”如有多笔,需按扣缴单位查询最后一笔申报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image.png


  2.工资、薪金所得--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项目小类】为“无住所个人正常工资薪金”需按月查看应纳税所得额并累加,非居民纳税人如还取得【所得项目小类】为“无住所个人数月奖金”和“个人股权激励收入”的工资薪金,需分别查询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无住所个人正常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相加,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激励收入”如有多笔,需按扣缴单位查询最后一笔申报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3.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查询路径同工资、薪金所得,进入申报明细页面后直接显示“应纳税所得额”。如有多笔申报记录,需逐笔相加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4.经营所得


  ①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


image.png


  ②在【已完成】中找到相应记录,并点击【查看】。


image.png


  ③点击【计税详情】查看该笔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image.png


  注意: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仅需按被投资单位查看本年度最后一笔申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已办理年度申报则查看年度申报表(B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未办理年度申报则查看最后一笔季度申报表(A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涉及多个被投资单位,需逐一查看应纳税所得额并相加。


  5.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偶然所得)


  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可由该补贴性所得实际缴纳税额除以20%计算得出。


  6.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如已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还需填报年度汇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补/退税额,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选择【已完成】。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记录,查看应纳税所得额和补/退税金额。


  附: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指引


  首次使用个人所得说APP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需先注册,在APP上完成注册后即可直接登录WEB端。个人所得税APP可以通过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安装,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安装:


image.png


  第一步:选择实名认证方式。系统支持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和大厅注册码注册两种方式。


image.png

  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多种证件类型。


  对于持有外国护照或人脸识别不通过的纳税人,需先前往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注册码,再通过APP完成注册。


  第二步:录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和国籍(地区)等身份信息,开始认证。人脸识别认证注册直接点击【开始人脸识别】,大厅注册码注册点击【下一步】录入注册码。


  第三步:设置登录密码,完成注册。


  第四步:实名登录。APP除账号密码登录方式外,还支持指纹登录方式,指纹登录可在APP的【个人中心】-【安全中心】进行设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8-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年金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见附件),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年金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9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141元,据此计算,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21423元/月(需与12%的缴存比例进行双限),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付年金的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2019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141元,据此计算,个人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个人缴付年金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上限为21423元/月(需与4%的缴存比例进行双限),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19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85691元,据此计算,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应为257073元。


  四、上述标准均从2020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2020年6月(税款所属期)继续沿用原标准。


  附件:关于公布2019年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府办[2020]1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1日



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促进外资稳存量、促增量,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增强外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快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开放


  (一)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放宽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按规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取消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对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和从业年限的限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支持外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允许外资企业在所属外管机构辖内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外资企业按净资产2倍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开展跨境融资。允许外资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三)创新投资促进工作方式。将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适用范畴扩大到在粤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鼓励各地建立市级层面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持续探索与相关国家(地区)建立招商引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推介和招商机制。大力推行网络招商、视频招商、线上推介、网上签约,完善“永不落幕”线上招商平台。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展会平台对接参展跨国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专业化招商机构,采取更灵活方式对招商团队及其成员予以激励。发挥全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作用,做好投资需求对接及项目转化落地工作。(省商务厅、贸促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落实好省财政对重大外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等按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建立完善省、市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将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按程序纳入省重大外资项目专班协调,由省政府协调统筹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项,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及时报请国家部委支持解决。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实施“一企业一专员”“一项目一方案”精细化管理。落实好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改革措施,实现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大项目交地即可开工。(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支持外资总部型企业发展。加快出台鼓励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完善在广东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认定标准,经认定的外资总部型企业在跨境资金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员出入境和停居留、员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一揽子便利化措施。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外资总部型企业,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鼓励各地出台支持外资总部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省商务厅、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强化平台引资作用。全面落实《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探索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探索完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制度,推进全功能型跨境资金池业务。继续推动新一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广东自贸试验区。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率先在省内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完善省级经济开发区运行监测体系,提升利用外资指标权重,鼓励采用“一企一策”方式强化产业链招商。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向国家级经开区下放更多经济管理权限。支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省商务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外开放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推动加快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地方立法,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各地要抓紧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深入贯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优化登记注册业务流程。强化对全省外商投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统筹安排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鼓励外资企业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企业标准。支持外资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国籍员工申请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所需材料。(省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重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可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汇出。(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规范外资领域审批监管。深入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科学合理设定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等检查制度,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营造支持外资企业稳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一)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推动加快制定《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外资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进一步提高外籍人才来粤工作便利度,支持在深圳等地试点放宽对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和专业技能人才停居留限制。持续抓好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各项改革措施,探索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广州、深圳市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通关时效、降低合规成本。加强营商环境评价,完善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用好省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通过设备奖励等方式支持外资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制造业企业,按规定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支持外资企业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强内销渠道建设、精准对接消费需求,强化内销融资信贷扶持。保障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助企纾困相关政策。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指导协助重点外资企业(项目)办理外籍员工来粤邀请及“快捷通道”手续。(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形成协同效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精准施策,切实把稳外资工作抓紧抓细抓实。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督促,每月通报各地市利用外资工作情况,对稳外资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稳外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21
文号:粤府办[202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和《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8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由于我市近年建设工程造价变动较大,《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中所明确的房产原值核定标准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关于重新调整房产原值核定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218号)。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8-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注协[2020]116号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放管服”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职能转变、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能,全面对标,全力推动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实现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党组关于深化财政“放管服”改革部署及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2020年工作安排的要求,省注协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相结合以及“应放尽放”“能简尽简”的原则,制订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放管服”改革事项清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协会转变职能,提升服务水平,塑造行业形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激发行业活力,推动形成全省行业“一盘棋”格局的重要举措。省注协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各市注协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行职责,确保“放管服”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落实。


  二、完善制度,加强指导。本次改革聚焦下放管理权限、创新管理方式和优化服务流程三大核心,省注协将对我省会员管理、业务监管、继续教育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完善,确保行业“放管服”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制定发布相关业务指引、流程指南,加强对各市注协承接业务的指导。各市注协要进一步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主动了解本地财政部门承接相关行政监管权责情况,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改革放得下、接得住、改得好。


  三、压实责任,确保效果。省注协对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保障各项业务按最新流程办理。通过定期收集会员意见、数据系统筛查分析、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过程监督,掌握各市注协实施事项的情况,跟踪、评估、考核实施效果,压实各方责任,最大程度释放政策效益。请各市注协及时了解执业机构相关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跟进改革进展、及时掌握存在问题并向省注协反馈。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放管服”改革事项清单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8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8-05
文号:粤注协[2020]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切实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暂行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涉税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以下简称“事先裁定”),是指税务机关就企业申请的关于未来预期发生的特定复杂事项应如何适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而开展的个性化纳税服务。


  第三条 事先裁定旨在鼓励并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机关的管理效能,构建和谐税企关系。


  第二章 事先裁定范围


  第四条 事先裁定适用纳税人:


  (一)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经管的纳税人;


  (二)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经管但申请裁定事项属于预期在南沙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五条 事先裁定适用税种,涵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征管的税种。


  第六条 事先裁定适用事项为纳税人确定即将要进行的合法商业活动、交易安排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


  下列事项不属于事先裁定受理范围:


  (一)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涉税事项;


  (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需要税收立法的事项,或纯粹的理论问题;


  (三)无确定的立项计划或近期不会发生的事项;


  (四)无合理商业目的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


  (五)涉税事项相对简单,可直接适用相关税法的事项;


  (六)涉及国外法律解释的事项;


  (七)未按时提交必要资料的事项;


  (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职能权限范围以外的事项;


  (九)其它不适用事先裁定的事项。


  第三章 事先裁定机构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成立事先裁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事先裁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定办公室”)。裁定办公室负责召集成立事先裁定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统筹安排项目小组的工作。


  第八条 裁定办公室根据受理的每一项事先裁定申请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牵头成立相应的项目小组,由项目小组负责该项申请的办理。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事先裁定的纳税人,应在提交申请时附上相关事项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一)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附件1);


  (二)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附件2);


  (三)拟进行事项的详细说明,及纳税人对涉税事项的初步意见;


  (四)拟进行事项相关的合同、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五)拟进行事项各方就该事项的财务处理资料;


  (六)拟进行事项若需其他部门、单位审批、核准或者裁定的,应提供其他部门的审批、核准或者裁定意见;


  (七)拟进行事项若有征询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应提供其出具的法律、税务咨询意见;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事项的,主管税务所预受理纳税人申请。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所直接回复;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以外其他情形的,主管税务所不予以受理。属于申请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所在《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上签署初步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裁定办公室。


  对属于政府相关部门直接转送区局办理的重大涉税事项,由裁定办公室直接受理,并与项目属地税务所沟通,通知纳税人补齐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办公室根据事先裁定申请事项内容召集成立项目小组,确定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将资料移交项目小组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办公室加具意见后退主管税务所。


  第五章 审议与裁定


  第十二条 项目小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议。项目小组成员在各自工作职责范畴内就纳税人涉税事项实质、涉税环节、适用税法提出意见,经集体审议后出具《税收事先裁定集体审议意见》。


  审议过程中,项目小组可要求纳税人进一步补充资料、约谈纳税人或到实地调研;对适用政策不明晰的,应提请上级税务主管部门给予明确或征求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后再经集体审议出具《税收事先裁定集体审议意见》。


  项目小组对裁定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领导小组集体审议裁定。


  第十三条 项目小组将《税收事先裁定集体审议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同意后,起草《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加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事先裁定专用章交受理部门回复纳税人。


  第六章 生效与执行


  第十四条 事先裁定生效前提:


  (一)纳税人提交申请资料全面、真实,不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二)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涉税事项与事先裁定申请资料所述的一致;


  (三)税务机关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所应在裁定事项实际发生期间跟踪监控纳税人执行情况并向裁定办公室汇报。监控内容主要为纳税人实际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以及纳税人是否按税务机关作出的事先裁定意见申报纳税等。


  发现纳税人申请事先裁定时提供的资料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符造成裁定结果不适用的,应报裁定办公室撤销或部分撤销事先裁定意见。


  发现纳税人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的,应报裁定办公室撤销事先裁定意见,并按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事先裁定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被修订或废止,导致事先裁定不可执行的,事先裁定意见自所修订或废止条款的生效日期起失效。


  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涉税事项事先裁定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裁定办公室将事先裁定全部资料归集整理,分别交法制科存档和交主管税务所监控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本指引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税收事先裁定申请表


  2.税收事先裁定知情书


  3.税收事先裁定集体审议意见


  4.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的解读


  为切实服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复杂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包括涉税事项税收事先裁定的定义、范围、机构、申请与受理、审议与裁定、生效与执行六大部分内容。


  一、事先裁定范围内容解读


  事先裁定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经管的纳税人或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经管但申请裁定事项属于预期在南沙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事先裁定只针对确定即将要进行的合法商业活动、交易安排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已经发生的、需要税收立法的或纯粹理论问题、无立项计划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能直接适用现行税法的、涉及国外法律解释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职能范围以外的事项不属于事先裁定的范围。


  二、事先裁定申请与受理内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成立事先裁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事先裁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定办公室”)。裁定办公室统筹安排事先裁定相关工作。


  纳税人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事项的,主管税务所预受理纳税人申请。涉税事项相对简单,可直接适用相关税法的,由主管税务所直接回复;不属于事先裁定范围的,主管税务所不予以受理。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直接转送区局办理的重大涉税事项,裁定办公室直接受理并通知纳税人补齐相关资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事先裁定申请,主管税务所报送裁定办公室;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办公室加具意见后退主管税务所。


  三、事先裁定的出具内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出具加盖事先裁定专用章的《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交受理部门回复纳税人。


  四、事先裁定的生效与失效内容解读


  (一)事先裁定生效前提:


  1.纳税人提交申请资料全面、真实,不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2.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涉税事项与事先裁定申请资料所述的一致;


  3.税务机关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


  (二)事先裁定的失效条件


  1.纳税人申请事先裁定时提供的资料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符造成裁定结果不适用的,作出裁定的税务机关应撤销或部分撤销事先裁定意见。


  2.纳税人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的,作出裁定的税务机关应撤销事先裁定意见,并按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事先裁定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被修订或废止,导致事先裁定不可执行的,则事先裁定意见自所修订或废止条款的生效日期起失效。


  4.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涉税事项事先裁定自行失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人社规[2020]28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精神及相关任务要求,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精神及相关任务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对该事项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正式设立审批环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改革内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建立健全网上办理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含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等)。3.承诺书。


  承诺免提交的材料:1.举办者信息材料。2.场地、设备、师资材料清单。3.教学大纲、规章制度材料。


  程序环节:1.申请。举办者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含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等)。3.举办者信息材料。4.场地、设备、师资材料清单。5.教学大纲、规章制度材料。


  程序环节:1.申请。举办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3.审核。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4.办结。审核通过,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核不通过,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30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全省涉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5.在检查评估时,如发现所承诺免除的上述材料之一缺失,与许可条件不符的,则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实施区域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优化审批服务。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对该事项中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正式设立审批环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改革内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机构负责人、师资和管理人员、经费保障、教学场所和设备、管理制度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建立健全网上办理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4.承诺书。


  承诺免提交的材料:1.注册登记证明。2.校产有效证明文件。


  程序环节:1.申请。申请机构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2.合作协议。3.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4.校产有效证明文件。


  程序环节:1.申请。举办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3.审核。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4.办结。审核通过,按相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核不通过,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20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全省涉及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吊销除外)须报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4.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7.检查评估时,如发现所承诺免除的上述材料之一缺失,与许可条件不符的,则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实施区域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优化审批服务。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具体实现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1.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审批层级。2.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单位承诺已具备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3.简政便民,减少申请材料。4.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网办。


  法律依据: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5.《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6.《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2014]71号);8.《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43号)。


  许可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申请书。


  承诺免提交的材料:1.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5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件材料;3.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相关办公设施清单。


  程序环节:1.申请。申请机构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4.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申请材料:1.许可申请书。2.章程及管理制度(加盖公章复印件)。3.5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件材料。4.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相关办公设施清单。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承诺书。


  办理程序:1.网上申请。登录网上统一申办平台,在线填报申请材料。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3.审核。审核有关申请材料。4.办结。审核通过,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机关门户网站公示;审批不通过,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15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3.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实施区域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外优化审批服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


  四、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精简申办材料和办事流程,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精简申办材料和办事流程。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许可条件:1.举办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2.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3.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4.符合国家和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含可行性论证);2.广东省技工学校设立评审表(含拟办学校筹备情况)。


  办理程序:1.申办受理。举办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设立省属技工学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将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其他事项一次性告知举办者。2.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不少于5名的技工教育国家级、省级督导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形成审批意见报告;对明显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组织专家评审。3.复核公示。审批机关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对拟批准设立的,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共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4.批复。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批复,民办技校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审批时限:承诺20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对已批准设立技工学校办学质量的督查指导,定期对其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综合性评估。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3.通过检查考核或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在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或开展校园安全等专项检查时,如发现与申办学校时申请材料、办学条件或许可条件不符的,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改革内容:1.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程序环节:1.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受理决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受理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5.审批。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审批时限:承诺13个工作日。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劳务派遣单位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处罚并吊销劳务派遣许可证。


  实施区域范围:全省范围内。


  本方案从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7-01
文号:粤人社规[2020]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人社规[2020]18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省级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及备案权限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外商投资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43号),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省级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及备案权限下放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办,并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辖区的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的管辖权限。


  二、下放权限后,省级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注销、年度报告等服务事项均由企业住所地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办。


  三、各地要采取措施保障权限下放承接到位,结合《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人力资源市场规章有关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13号),全面落实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及备案属地化管理,确实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保障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事规范有序、畅通便捷。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4-15
文号:粤人社规[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揭医保[2020]37号 揭阳市关于公布2020社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产业园、空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20]3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公布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告》(揭市统[2020]24号),现将我市2020社保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公布如下:


  一、2020社保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从2020年7月1日起调整。


  二、我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执行标准为3281元(即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68元的60%),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执行标准为16404元(即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68元的300%)。


  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揭府[2017]6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每社保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执行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省市文件规定联合发文公布。


揭阳市医疗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29
文号:揭医保[2020]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租金减免补助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科技创新[2020]38号)的相关规定,现启动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租金减免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次申报对象为对在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至9月16日)为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减免租金的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详见申报指南。


  二、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采取线下方式开展。申请指南在我委官网发布,申报单位按申请指南的有关要求,向指定电子邮箱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并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指定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三、申报时间


  电子版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8月17日-2020年9月16日(截止18:00);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9月17日-2020年9月18日;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四、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2、若申报单位为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执行落实国家、省、市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相关政策。未执行的,此次申报租金减免补助项目将不予受理;


  3、已享受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租金减免政策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五、联系方式


  88102119、88102064、88125772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租金减免补助项目申请指南


  2.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租金减免补助项目申请书


  3.科研诚信承诺书模板


  4.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租金减免补助项目审计要点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8月1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8-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在办税服务厅启用南沙税务可信身份实名认证系统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在办税服务厅启用南沙税务可信身份实名认证系统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2020-08-25


  为确保涉税(费)事项的提出是纳税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确保简政放权和税制改革的红利落到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身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现拟在2020年9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启用南沙税务可信身份实名认证系统。自系统启用之日起,下列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对应涉税事项时,须使用现场提供的认证机,通过人脸识别完成可信身份实名认证后再办理业务。具体为:


  一、适用范围


  (一)未实名预约人员办理“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二)已实名预约人员经委托为未实名绑定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三)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税控设备初始发行等发票类事项、出口退税类事项的所有办税人员。


  二、可信身份实名认证流程


  (一)在适用范围内的办税人员在办税现场可选择提供以下证件或信息之一:


  1.提供预约编号;


  2.提供身份证件;


  3.提供网证CTID二维码;


  4.提供身份证件号和姓名。


  (二)现场认证机根据办税人员的脸部信息和其提供的身份证件或信息进行比对认证,如提供的信息与公安国家人口库中相关信息不一致,则身份认证不成功。对于认证不成功的办税人员,在提供准确身份信息前,不予现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0年8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8-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490491492493494495496497498499500 1248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