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许可证;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相一致。


  第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条款的,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时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对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裁量基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


  《裁量基准》中发票违法行为既可按涉案发票份数也可按涉案金额处罚的,按照处罚孰重的原则适用相应的处罚基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的较低档次内确定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税收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


  (二)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阻挠税务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直接适用《裁量基准》所规定的较高档次确定处罚。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事项的,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拟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办理人员应当提出税务行政处罚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决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拟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四)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二十一条 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处罚,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


  集体审议意见由参与审议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记录在案并签名。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须经集体审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先经集体审议再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按税款倍数处罚的,罚款的倍数应当为01倍的整数倍。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办法及《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逐步推行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基准的适用等说明理由,并最终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税收执法督察、执法责任制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包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三十条 《裁量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各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可以共同在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基准》幅度内,根据实际进行细化,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税局和广东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公告)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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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1-19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 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段内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进行修订。”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发布)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省税务局”;


  第二十五条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广东省税务局”;


  第二十六条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三十一条中“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市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进行修订。【温馨提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进行修订。”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发布)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9日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公开原则。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五)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六)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六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裁量基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九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档次内按较轻的幅度,依法确定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税收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


  (二)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阻挠税务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档次内按较重的幅度,依法确定处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事项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拟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个人作出(含个体工商户)二千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拟给予减轻处罚的;


  (四)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十八条 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处罚,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


  集体审议意见由参与审议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记录在案并签名。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须经集体审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先经集体审议再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条款修订]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温馨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省税务局”】


  第十九条 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按税款倍数处罚的,罚款的倍数应当为0.1倍的整数倍。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办法及《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条款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温馨提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广东省税务局”】


  第二十六条 [条款修订]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健全信息交换和执法合作机制,保证同一地区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一致。【温馨提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实现流程控制,规范裁量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税收执法督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包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条款修订]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共同在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基准》幅度内,根据实际进行细化,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温馨提示——“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市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条款修订]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温馨提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广东省税务局”】


  第三十三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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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9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穗税发[202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税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税务工作的通知》(粤税发[2020]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增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六稳”“六保”之首均与就业有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迫切要求,切实增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围绕省税务局具体部署和工作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政策法规、税费政策、征管科技、纳税服务、税收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内外沟通,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参与地方保就业重点工作部署,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六稳”“六保”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贡献税务力量。


  二、全面落实支持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措施


  围绕“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要求,持续推进普惠性减税、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等普惠性优惠政策落实,助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吸纳就业主力军纾困发展。深入推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把握政策执行口径,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提高政策精准落实成效,助力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依法推进延期缴纳税费、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免)税等措施落实,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和融资难题。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新经济、新模式下的新就业形态发展。


  三、持续加大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力度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推进线上、线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宣传辅导。要抓好稳就业保就业税费政策面上宣传,通过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纳税人学堂、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广东省促进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展宣传的覆盖面、影响力。要抓住“毕业季”“退伍季”等关键时点开展线条宣传,通过南方人才市场、政府部门职业培训、就业服务中心、招聘会等各种平台,集中开展创业就业政策专题宣传辅导,提高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要抓实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点对点的宣传,通过走访企业、税企座谈会、政策宣讲会、税法进校园等形式,开展政策精准辅导和答疑释惑,助力企业及相关人员懂政策、会操作、快享受,确保减税降费红利充分释放。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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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7
文号:穗税发[2020]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指南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作用,确保税费(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等非税收入,下同)债权依法受偿和税费征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代表破产企业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涉税办理流程


  (一)税务信息查询


  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途径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和接受处罚等税务信息。


  管理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查询的,可以凭破产企业电子税务局密码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如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在税务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通过现场办理查询的,管理人可以在税务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


  管理人申请办理破产企业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或现场查询税务信息,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为负责人)应持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原件查阅后退回);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外,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阅后退回)、由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或涉税事项办理资料使用。


  (二)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费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途径对有关税费政策进行咨询。


  (三)纳税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如未发现债务人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解除非正常户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就破产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办理解除非正常户相关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费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五)发票领用


  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发票。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破产企业的原有发票,破产企业无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代表破产企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或者按规定申请代开发票。


  (六)行政处理、处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当补缴税费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在破产程序中,发现破产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按照规定进行挂失、补办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因丢失税控设备、发票等产生的罚款进行债权申报。


  (七)税收优惠办理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八)破产重整


  1.税务信息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主动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破产企业无需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2.纳税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九)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


  (十)税费入库


  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入库手续。


  (十一)税务注销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核销“死欠”。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清税业务专窗,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注销业务,实现专人负责,一窗通办。


  二、税费债权申报


  管理人应当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报税费债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及相关稽查局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件、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时,应当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税率(征收率)、性质以及计算依据。税费债权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管理人协助提供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以及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有关涉税资料。


  税务机关通过邮寄方式的,接收和申报日期均以邮戳日期为准。


  三、其他涉税事项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费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税费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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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填报2020年全国税收调查资料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20]34号),现将我市2020年税收调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20年我市参与全国税收调查的纳税人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20]34号)的要求确定,具体调查企业名单详见本通告附件。我局将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相关平台对纳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给予提示。


  二、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


  纳税人自行选择调查方式,推荐使用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在线填报,也可以下载安装企业录入版填报。全市税收调查填报从2020年6月下旬开始,7月中旬截止,具体时间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一)网上直报方式说明


  调查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税收调查网上直报”→“2019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开始网上在线填报。


  为了减轻调查企业填报数据负担,我局从税收征管系统抽取申报和财务指标数据到网上直报系统,供企业参考。


  (二)下载安装企业录入版方式说明


  企业录入版的调查软件和参数下载途径如下所示,供纳税人下载安装。


  1.下载途径: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点击“纳税服务”→“软件下载”→下载“2020年税收调查企业版软件和任务一体包”。


  2.上报数据:使用企业录入版填报审核数据后,在〔收发〕菜单下选择〔上报数据〕→〔磁盘文件〕→〔下一步〕,导出数据包文件发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在填报税收调查资料时,注意报表期为“2019”年度,数据单位为千元。


  (二)今年每户调查企业均需填报企业生产经营调查问卷表,该表主要包括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产能及资金影响、疫情对经营及销售影响、企业当前订单情况、下半年生产经营预期、税费优惠政策感受等五部分,部分问题选项次序代表重要程度。企业生产经营调查问卷表应在完整填写信息表后填报,若企业为工业企业、外贸企业或出口企业,需注意填报相应个性化问题。


  (三)填报指南下载地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税收调查网上直报(填报指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的“纳税人学堂”栏目提供“深圳市2019年度全国税收调查操作指引视频”供纳税人观看学习。纳税人有疑问的,请及时与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收调查工作人员联系,或咨询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4000015511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2020年深圳市税收调查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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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惠财法[2020]9号 惠州市关于发布2019年度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我市工作,根据《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惠财法[2019]14号)的规定,现启动2019年度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为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申请人应根据《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见附件1)及相关附件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及所需证明材料,且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日-8月15日,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的申请期限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方式


  (一)我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以自愿为原则,并采取纸质申报方式进行。境外高端人才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受理,紧缺人才申报材料由市人社局受理,市税务局负责涉税信息的审核,如有涉税疑问请径向市税务局咨询。


  (二)申请人可根据申报条件自行判断所符合的人才类型,但只能选择境外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其中一种类型进行申报;申请人可以根据《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计算说明》(见附件2)先行计算是否达到补贴标准。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前需本人办理实名认证后,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网址:https://etax.china tax.gov.cn/)查询生成并打印《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具体操作指引详见附件3)。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及电话


  1.市科技局专家服务科,罗永兴,黄惠昌,0752-2882426。


  2.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人才科,张瑛、严寒,0752-2890782、28907310


  3.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邹思明、陈嘉明,12366、0752-2382691o


  (二)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地址


  境外高端人才申报材料报送地址:惠州市科技局专家服务科,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31号1004(邮编:516003,电话:0752-2882426)。


  紧缺人才申报材料报送地址:惠州市江北文华二路惠州人才服务大楼四楼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邮编:516003,受理电话:2245255,咨询电话:0752-2890731)。


  附件:


  1.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2.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计算说明


  3.粤港澳大湾区境外人才个稅数据查询操作指引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事项名称


  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二、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2.《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


  3.《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惠财法[2019]14号)


  三、受理范围


  (一)申报主体:在我市工作且依法纳税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个人提出申请。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过刑事处罚的;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的。


  2.扣缴义务人有前款行为或记录,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惠州市工作,且申请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惠州市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3.在惠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4.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境外高端人才资格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包括人才项目入选者和团队项目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其中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计划参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标准,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计划为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项目、“广东特支计划”、“珠江人才计划”;


  2.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4.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省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自贸办、市政府及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5.在本市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科技部门认定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6.本市高等院校、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三)紧缺人才资格认定条件


  应符合惠州市委组织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惠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2020年度)》的标准要求(见申报指南附件1-1)。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见申报指南附件1-2)


  (二)《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本表由申请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查询生成并打印)。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在惠州市的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的材料:


  1.劳动合同(申请人与存在雇佣关系的企业/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惠州市内),或者劳务合同(申请人向惠州本市相关企业/机构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时与之签订)。


  2.雇佣协议(如申请人由境外雇佣公司派至惠州工作,则境外雇佣公司与惠州市接收企业签订)和(或)服务协议(如申请人受雇单位委托惠州市内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则受雇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签订)。


  (五)人才认定材料:


  1.申请认定境外高端人才须提交材料:申请人获国家、省级政府认定入选重大人才工程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本市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人事关系或劳动工资关系等证明材料。


  2.申请认定紧缺人才须提交材料:申请人获得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国际工程师证书、港澳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聘书、高级经营管理岗位聘用合同或聘书、证明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申请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第一项填报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一份。由扣缴义务人代办财政补贴申请的,申请材料需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和侧面骑缝章。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的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回,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申请人在提交申报资料后至发放补贴前,若发生退税等引起已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变化的情况,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重新查询生成和打印《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并提交相应的受理单位。否则,视同未如实提供申请材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指南附件:


  1-1.惠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2020年度)


  1-2.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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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9
文号:惠财法[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人社规[2020]4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当年度个人所得税补贴。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本通知所称的测算税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人2019年纳税年度补贴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第一年度后可选择标准税率法或累进税率法测算。


  (一)标准税率法。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累进税率法。测算税额为申报人以原始收入(不包括符合香港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条件、雇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形式获得的福利),按照香港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计算。


  五、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六、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地区居民,已纳税所得额达到限额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等,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五)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七、个人所得税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负担。各区(含新区、深汕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负责所属辖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申报人不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


  八、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每年度申报指南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委(市外专局)、市财政局发布。本通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施行。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申报人,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补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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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7
文号:深人社规[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6月30日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相关名词释义


  A1.“受理机关”:指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确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受理、审核、发放部门。


  A2.“纳税年度”: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A3.“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指附录所列人才工程。


  A4.“重大创新平台”:指深圳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


  A5.“高等院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而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A6.“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A7.“医院”:指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A8:“重大纵向课题”:指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属重点、重大、国际合作的项目课题。


  A9.“总部企业”:指依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总部企业。


  A10.“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指2019年度《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内的企业,且在深圳注册登记;分支机构为一级分支机构。


  A11.“高新技术企业”: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有效。


  A12.“大型骨干企业”:指深圳市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并经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列入大型骨干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A13.“上市企业”:指在世界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A14.“入库培育企业”:指依据《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纳入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A15.“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指纳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企业名录中的各类中小企业,包括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A16.“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


  (a1)近3年内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a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名单为准。


  (a3)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具体指依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19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4)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5)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19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6)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2019年纳税年度机构名单为准。


  (a7)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A20项列举的行业],具体以商事登记、企业已上市产品类别为准。


  (a8)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电子商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139号)鼓励发展行业,具体以商事登记、企业主营业务为准。


  A17.青年: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青年年龄的定义,即年龄为16—45周岁的人员为青年。


  A18.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不少于12个月,且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回国工作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国外语言补习类学校和大学内举办的语言培训班、各种入学预科班、语学堂学习语言的学生,留学中途探亲人员以及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


  A19.海外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中:“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A20.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二、申报人相关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B1.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b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申报人的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b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申报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内地户籍注销证明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b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和内地居民身份证件为准。


  (b4)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b5)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b6)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以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居留凭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b7)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B2.申报人应当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http://tyrz.gd.gov.cn/)注册用户,并进行实名验证。


  B3.申报人身份信息应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须提交社会统一用户平台注册证件外的其他对应符合(b1)-(b7)条款的身份文件。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C1.申报人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c1)申报人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c2)申报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报人的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以上(c1)、(c2)条款,申报人、用人单位提供书面承诺的,无须提供相关合同文件。


  (c3)申报人属(d1)(d2)(d3)(d4)条款,且在深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须提交与深圳纳税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C2.申报人在2019年度内,在深圳市的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C3.申报人工作单位变更的,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符合申报单位相关条件且在该单位工作时间满90天的,则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配合申报。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d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d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d3)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


  以上(d1)(d2)(d3)条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由深圳市政府部门签发的,无须提供。


  (d4)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确认函)和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准;由深圳市政府部门签发的,无须提供。


  (d5)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才由单位自主认定。


  (d6)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带头人由单位自主认定。


  (d7)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优秀青年人才由单位自主认定。


  (d8)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且在近3年内不存在所负责或参与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四)申报人纳税条件


  E1.申报人须在深圳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已纳税额大于应纳税所得额×15%。


  E2.属(b5)外国国籍人士的,申报人在深圳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


  以上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计算已纳税额,应当包含汇算清缴产生的退补税额。申报人需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五)申报人其他条件


  F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f1)申报人五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2)申报人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f3)申报人在境内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f4)申报人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5)申报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报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6)申报人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以上记录可通过“深圳信用网”网站或者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此项须申报人提供书面承诺。


  F2.申报人2020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之一:


  (f7)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f8)深圳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f9)深圳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


  F3.申报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有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具体可咨询开户银行),并以此作为补贴收款账户。此项需提供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使用已激活的金融社保卡作为补贴收款账户的,可不提供有关信息。


  三、申报单位相关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G1.在深圳注册的企业、机构。以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信息为准,此项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G2.单位应当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http://tyrz.gd.gov.cn/)注册法人用户。


  G3.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g1)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


  (g2)申报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


  (g3)申报单位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g4)五年内,申报单位有不依法纳税情形的。


  (二)申报单位的其他条件


  申报人按照(d5)(d6)(d7)(d8)条款申请时,其申报单位应在所述条款范围内。此项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四、补贴计算


  H1.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


  测算税额是指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19年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在深圳应纳税所得额×15%。


  H2.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H3.测算税额超过已纳税额的,不予补贴,无需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五、申报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在申报系统提出补贴申请,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申报单位审核。


  以(d1)(d2)(d3)(d4)条款申请的申报人,非深圳政府部门签发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二)单位审核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请信息及材料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于2020年8月31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以个人劳务申报的申请人,无须通过单位申报环节。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本年度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提出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三)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申报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质审核


  受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核期满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人、申报单位以书面承诺申报的,受理机关以信用监管形式开展事后监管。资质审核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其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


  (五)补贴核算


  资质审核通过后,列入补贴拟发放名单。受理机关依据补贴计算规则核算补贴金额,形成最终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


  (六)补贴发放


  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七)异议处理


  申报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可在补贴金额到账30日内,在申报系统提起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60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当予以补发或追回。


  六、其他事项


  (一)补贴业务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由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汕合作区所指定的部门负责。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补贴业务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对所填报的信息、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如查实申报单位有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取消相应人才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申报指南自2020年7月10日起实施,2019年纳税年度内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


  (四)申报系统上线后,申报平台网址、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将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平台、“i深圳”等平台同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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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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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756元。其中,第一类片区(广州市、深圳市、省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880元;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为5855元;第三类片区(汕头市、肇庆市)为5400元;第四类片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为5325元。请各市以2019年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限(上限精确到元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不调整,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标准执行。


  附件:广东省各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广东省各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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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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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发[2020]122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


  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二、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三、其他相关事项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全省统一按规定正常调整。


  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费政策执行期限期间,企业类型划分、业务申报、待遇发放、权益保障、管理服务等相关措施继续按粤人社发[2020]58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原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市要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按时足额上解省级统筹调拨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组织各市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并适时对各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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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人社发[2020]1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科[2020]63号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9日



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要求,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研究开发费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实行补助的资金,均为后补助项目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辖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3:7比例分担,对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按1:1比例分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补助资金的申报、核实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辖区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组织补助资金的申报、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江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市本级承担财政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各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辖区财政应配套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工作,并向市科技局提供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和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减免情况,以便审查核实。


  第三章 申报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八条 申报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江门市注册,已完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成功评价入库(以下简称评价入库),企业工商登记日期至评价入库日期不超过5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发生时间和评价入库日期应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企业已建立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究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究开发资金,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四)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并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规定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江门市内。


  第九条 补助标准。


  市科技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评价入库当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减免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计算公式如下:


  补助资金=企业评价入库当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减免部分/3。


  每个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其评价入库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且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对于补助资金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资金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工商注册登记地的科技主管部门,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推荐。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核实。市科技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减免情况对各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核实,并将该年度补助资金安排计划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给予立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市科技局据实处理。


  (四)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补助名单、金额等相关资金项目计划材料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领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积极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并配合科技、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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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9
文号:江科[2020]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9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19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646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陈税务点评——


  【补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上述政策全国通用,仅仅是“免税标准383271”,各地不一样!!!


  【算算】免税标准383271=2019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3


  【案例】深圳某公司支付员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40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个税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400000-383271=16729元


  适用税率:3%


  应纳税额:16729×3%=501.87元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将来个税汇算清缴时,不会增加税负,通俗的讲,交了501.87元个税,就没事了。


  【提醒】如果支付员工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38万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元,但是也要按规定做纳税申报。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不需要发票,全额扣除,不是职工教育经费等计算基数、可以现金支付。


  【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答疑过(后面很快就删除了):竞业补偿金性质不同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能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应在取得收入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1938元(10646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1938元(10646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2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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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珠财[2020]44号 珠海市关于开展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19]168号),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将于2020年7月1日至8月15日开展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税补贴申报工作。为规范相关申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企业、个人开展申报工作,我们拟制《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报指南》,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申报指南提供的相关电话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事项名称


  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请。


  二、法律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2.《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


  3.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19]168号)。


  三、申请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5日,含需要修改补充材料时间。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2021年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对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且在珠海市缴纳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五、申报程序


  (一)查询并确认缴税情况。申请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注册,注册完成后可在【特色应用】栏目下设【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菜单查询相应个税信息,记录最后一次查询生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查询序列号及纳税人识别号并下载2019年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汇总情况表及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明细情况表(申报时需上传,指引详见附件1)。


  (二)注册申报平台。申请人所在单位登陆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直接登陆http://202.105.183.150,或者打开珠海市财政局官网http://caizheng.zhuhai.gov.cn首页,进入政务服务栏目,点击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子服务登陆),按要求注册。


  已注册有账号的申报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未注册的单位应先注册,获得单位管理员账号,再为项目申请人开设申报人帐号。申请人得到账号后按指引注册。(详见附件2)


  (三)网上申报及上传材料。申请人登录申报平台后,符合高端人才条件的申请人从“科技局”入口进去申报,符合紧缺人才条件的申请人从“人社局”入口进去申报,或从“珠海市”市级项目“近期开放”中进去选择相应的项目申报,其后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请所需的材料。


  (四)审核。市科创局、市人社局按规定审核。


  (五)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发放。各区按规定拨付个税财政补贴。


  六、申请人条件


  (一)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海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含注册地在珠海的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重大研发机构)任职、受雇,或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2019年累计在珠海工作满90天;


  3.2019年在珠海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


  4.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在2019年,满足下列人才认定条件之一:


  1.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3.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4.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5.入选“珠海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6.入选珠海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领域人才项目及各区重点人才项目(已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各类高端人才;


  7.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


  8.在珠海重点发展产业企业(重点领域)、经珠海市(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


  9.在珠海高等院校、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教授、副教授;


  10.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B类)》的人才;


  11.符合“珠海英才计划”四类人才条件的人才(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


  12.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紧缺人才。


  七、个税财政补贴计算方式


  (一)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二)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三)申请人取得第(一)点所得的,其应享受的珠海市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珠海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申报时,申报个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二)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三)3年内,申报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3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珠海(含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四)申报时,申报个人在珠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个人对申报单位在珠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五)申报时,申报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九、申请所需的材料


  以下所列的材料要求每一页都盖公章、上传彩色电子扫描件:


  (一)申请表


  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请表。(申报平台根据申请人填报而生成,下载签名盖章后上传)。


  (二)个税情况表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汇总情况表及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明细情况表。


  (三)身份材料


  提供下列任一项的材料,如果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回国留学人员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回国留学人员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四)人才认定材料


  提供下列任一项的材料


  1.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入选证明材料;


  2.优粤卡;


  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4.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的材料;


  5.入选“珠海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的材料(如荣誉证书、聘书、证明文件等);


  6.入选珠海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领域人才项目及各区重点人才项目(已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各类高端人才的,提供证书;


  7.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材料(高层管理人员的,提交正式任命文件及企业组织架构图、公司章程;核心成员的,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由法人代表或单位实际负责人签字确认);


  8.在珠海重点发展产业企业(重点领域)、经珠海市(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一级部门及以上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的材料。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交正式任命文件、企业组织架构图及公司章程;技术技能骨干请提交技术技能骨干证明(包括个人工作业绩贡献情况、单位考核评价情况等);


  9.在珠海高等院校、医院等相关机构中任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教授、副教授的,请提供聘用文件(单位证明)、职称证书及评审表(其它佐证材料)、学历学位证书等;


  10.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B类);


  11.符合“珠海英才计划”四类人才条件的人才(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其中,全日制博士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博士后提供博士后证书、全国博管办编号(境外博士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提供高级职称证书及评审表(相关佐证材料)、学历证书;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珠海工匠、首席技师无需提供佐证材料;


  12.珠海市科技创新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有助于认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其他材料。(审核机构审核时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另行要求提供)


  上述1-7项目的人才为高端人才,8-11项目的为紧缺人才,同一个申请人无论是申报为高端人才或是申报为紧缺人才,都同样可获得无差别的补贴。对于没有明确人才认定材料印证何种人才(即无1-11项目材料),而其他条件都符合的申请人,可任意选定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的一种来申报,审核机构审核时将根据申请人申报情况另行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五)工作材料


  1.在珠海市任职或受雇的,应提供:


  (1)申请人与在珠海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珠海市辖区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珠海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任职及工作事实证明材料(证实该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珠海市工作的事实,内容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珠海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2.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应当提供:


  (1)申请人与在珠海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出具的个人承诺,内容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期间实际在珠海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如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内为一个以上珠海市雇主、珠海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珠海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应当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六)人才工程或项目的证明材料


  申报所得项目为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的,且该项的税负差额为正数的需提供入选珠海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证明材料。


  十、注意事项


  当年度已享受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申请享受市、区同类性质政策待遇。


  例如:不再重复享受《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珠府办函[2018]255号)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收入对地方贡献的奖励,但可申请该奖励办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缴纳个税给予的奖励。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相关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一)境外高端人才补贴申请业务受理审核单位:珠海市科技创新局(科技人才科);


  办公地址: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市工商大楼主楼西座一楼3号卡位;


  咨询电话:(0756)2128405;


  上班时间:8:30-12:00,14:30-17:30;


  (二)境外紧缺人才补贴申请业务受理审核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香洲区红山路245号三楼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


  咨询电话:(0756)2123927;


  上班时间:8:30-12:00,14:30-17:30;


  (三)税务问题请咨询12366;


  (四)网上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400-161-1689;


  (五)补贴发放机构等相关信息

image.png

     说明:发放机构所在区与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明细情况表里的入库行政区划一致。


  附件:


  1.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操作指引


  2.珠海市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税补贴项目申报操作指引(单位管理员、项目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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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珠财[2020]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市监规字[2020]4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牵头单位反映。


  联系人:杨向晖,联系电话:020-38835101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院

省司法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省税务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20年4月8日



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有关部署要求,构建便捷高效、公平有序、风险可控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互为补充、各有侧重、有效衔接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范机制,在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


  1.争取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委支持,在广东省开展企业注销退出综合改革试点。落实企业注销义务、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和材料,畅通企业主动退出渠道。推动失联企业吊销出清、完善政府依职权出清机制,健全企业被动退出渠道。具体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


  2.明确行政与司法边界,各有侧重有序衔接。落实企业投资人等清算义务人的法定责任。企业主动清算的,通过行政程序办理。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失等情形时,投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依法界定清算义务人对企业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完成案件审理后,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凭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通过破产重整存续的企业,凭人民法院有关裁定,向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申请移出“黑名单”,实现信用修复。(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破产审判机制建设,提升破产审判能力。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推进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破产案件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未成立破产审判庭的,须指定固定合议庭负责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培育破产管理人队伍,提升破产管理专业化水平。编制全省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名册,成立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破产管理人自治、业务培训等工作;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省法院牵头负责)


  4.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完善破产行政管理职能。鼓励各地在总结破产管理“府院联动”有关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承担破产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负责破产预防及统筹工作,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配合破产管理人开展财产查找、调查取证、资产处置等合法履职行为,管理破产经费预算,打击虚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各地根据工作实际通过部门间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


  5.拓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提升退出便利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国有“僵尸企业”(下文简称国有“僵尸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免于提交清算报告等材料。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国有“僵尸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文件予以确认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在省内登记注册并且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为国有“僵尸企业”的,可享受登记注册地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国有“僵尸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无法清产核资的,可由合并企业承接被合并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含税费)和人员等,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及企业注销手续。国有企业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且未设定期限,自登记机关公示之日起满两年,人民法院未续行冻结的,企业提出解除冻结申请,登记机关解除股权冻结后可办理注销登记。(省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完善行政救济措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简化注销登记材料,对符合解散、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产权登记证。国有“僵尸企业”因部分投资人停业、解散、注销等(下文统称为失联)无法对清算报告进行确认的,由失联投资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清算义务。因管办脱钩、企业改制等原因导致企业实际投资人和登记在册的投资人不一致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实际投资人履行清算义务。企业公章遗失的,由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凭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公章办理注销登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企业投资人未按章程规定完成出资的,由投资人出具承诺函,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省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司法救济措施,依法破产清算退出。因部分企业投资人不予配合,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通过行政程序无法解决的,其债权人、其他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自身或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属地政府不得违规向企业提供补贴、贷款。人民法院完成相关案件审理后,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凭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申请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省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兼并重组成本。对通过兼并重组激活的国有“僵尸企业”,存在未清缴税款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存在未申报税款,但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且超过追征期的,不再追缴。兼并重组涉及土地等资产变更,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处理。(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四)做好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


  9.推动涉企信息共享,建立退出预警机制。依托省政务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间信息互通及数据共享,探索建立企业存续情况分析模型。对特定时段、特定区域、特定领域企业密集退出市场的现象进行预警,及时通报属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鼓励企业在报送年度报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众披露财务、经营信息,并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做好劳动关系处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在退出过程中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积极稳妥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督促企业依法完成支付工资义务;建立重点企业劳资纠纷监测机制,将矛盾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涉及企业职工劳动争议案件,畅通投诉渠道,就近就地、高效快捷调处,加强跨地域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处理指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职工,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补贴。组织开展失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转岗就业能力。加强用工对接服务,提升组织化转移就业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11.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在国有企业市场退出过程中,相关人员存在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清算,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清算报告,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等情形的,对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追究处理,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粤国资审计[2019]1号)有关规定执行;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省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牵头负责)


  12.探索筹措破产经费,拓展破产给付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参照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欠薪保障金制度等,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探索建立破产应急周转金制度和破产保障金制度,分领域、分情形,明确破产扶助标准以及支付程序。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可依程序申请使用破产应急周转金、破产保障金,优先支付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债务人财产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聘用工作人员费用等破产费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13.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理念,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加强税务与司法协作,对债权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凭法院裁定书予以核销。对已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在获取法院裁定后解除非正常户认定。完善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应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参照“新设立企业”进行重新评定,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制定企业破产税费操作指南,帮助企业解决破产涉税难题。鼓励兼并重组。对产品有市场,但经营不善的企业,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或担保企业,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引导重整和解。对生产经营良好但受担保牵累的企业,引导其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提高债务清偿率,切断担保链风险。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省司法厅、省法院、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请省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附件:


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畅通市场退出,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就我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学习借鉴国内外市场退出制度安排,对接港澳规则,总结商事制度改革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企业清算注销退出机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注销中的“痛点”“堵点”,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动,畅通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加快出清失联、“僵尸”“死亡”企业,促进优胜劣汰,结构优化,去除无效供给,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放管并重,宽严相济。发挥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职能优势,推进注销便利化,加快市场出清。督促企业履行清算义务,对怠于或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人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信用惩戒。


  ——坚持守正创新,积极稳妥。依法改革,遵从立法本意,规范自愿退出,推进强制退出,落实企业、投资人的法定清算义务。强化顶层设计,为改革创新措施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涉及调整执行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提请授权。


  ——坚持公平合理,兼顾效率。平衡保护企业职工、各类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畅通退出权利救济途径,切实防范逃废债风险。着眼全局和长期利益,提高退出效率,防止因利益纠葛久拖不决导致多输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失联企业等吊销出清


  简化调查取证程序,明确企业吊销条件。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的(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之情形,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吊销处罚决定前,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有权依法提出陈述或申辩,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不予吊销。


  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通过数据互认等方式简化调查取证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年报系统记录、纳税记录、执法人员检查笔录等材料,作为立案的证据。(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二)强化司法清算与注销登记相衔接


  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投资人或债权人通过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实现失联、“僵尸”“死亡”企业市场出清。企业无法就自行清算达成一致或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或者投资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企业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管理人。经法定程序仍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在民事裁定书中载明,债权人可依法向有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规范清算程序结束后企业注销登记程序。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可直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省法院、地方各级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规范税务注销程序


  规范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依据和所需材料,并向社会公开。凡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以及其他需中止办理的情形,依法中止办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依据和理由;符合即办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涉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按简易程序处罚的可通过网上办理。(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四)简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文件。企业申请税务注销后,税务机关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或者未将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企业债务及税收清缴承担清偿责任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企业注销后,如存在未清缴的税款或未清偿的债务,登记机关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税务机关或有关债权人可依法向企业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追偿。拒不清偿的,税务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强制执行。(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法院牵头负责)


  (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退出


  国有“僵尸企业”的股东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且股东因注销、被吊销等原因无法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文件,导致表决权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可由该股东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代表其履行股东权利。


  国有“僵尸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未接管到企业公章且无法查询到公章的,可由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公章。国有“僵尸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所属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国有“僵尸企业”名单由同级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省国资委及其他国资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直接责任人员信用约束


  建立直接责任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后,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相关单位可以参照《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七)强化公司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应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对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虚假清算、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以及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清算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省法院牵头负责)


  (八)推行企业注销“一门通办”


  统一规范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以及材料规范等,依托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通过“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实现企业注销“一门通办”。通过注销专区集中填报相关内容,即时并行分送给相关单位,实现信息一次采集,避免企业重复填报。各单位通过注销专区对企业进行同步指引,及时公示办理进度,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企业,实现公开透明可预期。(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九)试点实行强制退出制度


  借鉴香港的公司除名制度,通过特区立法,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失联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将其予以除名。(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行政资源,建立健全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数字政府”建设框架下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改革配套信息化服务提供必要资金、设备保障。要优化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为推进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提供重要支撑。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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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8
文号:粤市监规字[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调整的通告

根据《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关于公布2019年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中统字[2020]49号)及我市有关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有关险种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作调整,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下限标准(3376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由19014元调整为20268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18621元调整为21423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2890元调整为3500元;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基数相同,为3500元;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2800元调整为3500元。


  四、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由10%下调至6%,用人单位按4.5%费率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1.5%费率缴纳;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逐月或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按6%费率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6%费率缴纳;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按6%费率缴纳。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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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市级2017、2018、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3号)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经审核确认的获得市级2017、2018、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自获得年度起有效期为5年。


  附件:获得市级2017、2018、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获得市级2017、2018、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广州市家庭建设协会


  2.广州市番禺执信中学


  获得市级2018年度免税资格的


  非营利组织名单


  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协会


  2.广州市益蕊慈善基金会


  3.广州市南景公安民警基金会


  4.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


  5.广州市工程爆破协会


  获得市级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


  非营利组织名单


  1.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


  2.广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3.广州市为本社会心理慈善服务中心


  4.广州市家饰文创精品行业商会


  5.广州市妇女志愿者协会


  6.广州市农学会


  7.广州市春芽公益基金会


  8.广州市亚商善行公益促进会


  9.广州健康城市促进会


  10.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


  11.广州金融人才协会


  12.广州市同心圆慈善促进会


  13.广州市高尔夫球协会


  14.广州市司法鉴定协会


  15.广州市预防医学会


  16.广州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


  17.广州市龙狮协会


  18.广州市丰硕乡村助学促进会


  19.广州市女企业家发展促进会


  20.广州市航运法学研究会


  21.广州市珠光霭德公益基金会


  22.广州市瓶装液化气行业协会


  23.广州市仁信慈善基金会


  24.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文化促进会


  25.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


  26.广州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27.广州市潜水协会


  28.广州市善爱老年人协会


  29.广州基督教青年会


  30.广州市健佳慈善基金会


  31.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协会


  32.广州市金红棉文化基金会


  33.广州信息协会


  34.广州市公证协会


  35.广州计算机学会


  36.广州市易娱公益基金会


  37.广州市农村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38.广州市合木残障公益创新中心


  39.广州万江文化公益促进会


  40.广州市阳光关爱脑卒中患者康复志愿者协会


  41.广州市财务代理行业协会


  42.广州大自然社区健康公益协会


  43.广州市华医大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44.广州市定制家居行业协会


  45.广州轻工业行业协会


  46.广州市候鸟慈善基金会


  47.广州市从化公安民警基金会


  48.广州市新新济困公益基金会


  49.广州金羊金融研究院


  50.广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51.广州仁爱社会服务协会


  52.广州市司法矫治协会


  53.广州市善城社区公益基金会


  54.广州社联困境儿童关爱中心


  55.广州市道教三元宫


  56.广州市户外广告行业协会


  57.广州丽柏慈善基金会


  58.广州市同道公益发展中心


  59.广州市社会服务发展促进会


  60.广州海峡文化交流促进会


  61.广州工业机器人制造和应用产业联盟


  62.广州市万孚公益基金会


  63.广州市慧基金慈善基金会


  64.广州镇泰慈善基金会


  65.广州市郁南商会


  66.广州市广西岑溪商会


  67.广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68.广州市童行公益志愿服务中心


  69.广州市游戏行业协会


  70.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71.广州市明亮慈善基金会


  72.广州市越秀教育发展基金会


  73.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


  74.广州市励善公益基金会


  75.广州市大湾区现代服装技术与产业发展研究院


  76.黄冈中学广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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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建字[2020]137号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机炒房,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


  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非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继续按照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


  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


  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合理确定我市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


  (二)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买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三、发挥税收调控作用


  更新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使计税参考价格更接近市场价格;同时,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四、细化普通住房标准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


  五、加强热点楼盘销售管理


  对社会关注度较高、预计购房人数较多的热点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优先满足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的原则,并根据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长短等因素制定楼盘销售方案,严控认购人数,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楼盘销售方案报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


  六、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管理


  进一步完善交易价、评估价、登记价“三价合一”制度,房屋抵押合同应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进行网签,未经网签的房屋抵押合同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加大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力度


  及时发布热点片区、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中介机构应及时、准确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报送二手住房挂牌和成交信息等相关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不报、漏报、瞒报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其网签权限,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予以联合惩戒。


  八、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涉嫌存在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发布虚假房源、恶意哄抬房价、违规挪用各类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贷款主体、个别业主,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曝光,并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0年7月15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深户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条件做了什么调整?


  我市此前执行的限购措施,对深户居民没有落户时间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要求,居民落户即可购房。本次对限购政策进行“打补丁”,要求: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须在本市落户满3年,且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


  我市对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户籍成年单身人士、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非户籍居民家庭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的限购政策,仍然继续严格执行2016年深府办[2016]28号文相关规定。


  二、对离异购房有什么规定?


  《通知》在2018年深府办规[2018]9号文关于离婚购房信贷政策基础上,对离异后购房套数进行了限制。《通知》规定: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这样既可满足离异人士合理住房需求,也可有效遏制炒作。


  具体来讲,在离异之日起3年内,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商品住房,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


  在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住房的,在执行相关税费、贷款、限购等政策上,按离异前家庭相应标准执行。


  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什么变化?


  为积极发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作用,切实保障刚需,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进一步完善,《通知》明确: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对购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无房无贷的首次购房家庭,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对无房但有房贷记录或已有1套住房的购房家庭,如购买普通住房,继续按2016年深府办[2016]28号文分别不低于50%、70%的贷款首付比例要求执行,如购买非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即分别为60%、80%。


  四、如何发挥税收在住房交易中的调控作用?


  为使存量住房计税参考价格更贴近市场价格,更准确地反映我市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的真实情况,《通知》对我市存量住房计税参考价格进行更新调整。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变化,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其余政策内容不变,具体如下: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五、如何细化普通住房标准?


  为使我市住房标准更符合市场实际,《通知》对普通住房标准进行细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


  六、为什么要进一步加强对热点楼盘销售的管理?


  当前,我市热点片区部分楼盘因区位、学位等因素,出现抢购现象,不利于我市房价和市场预期的稳定。为此,《通知》对社会关注度高、预计购房人数较多的热点楼盘,提出严控认购人数,要求优先满足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并根据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长短等因素制定楼盘销售方案,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确保有限住房资源优先销售给无房自住家庭。


  七、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如何操作?


  目前,买卖双方实际交易价、银行贷款评估价、政府部门登记价未真正实现“三价合一”,易产生“阴阳合同”“高评高贷”等问题。下一步,我市将通过统一的房地产信息平台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工作,并同步将真实的合同数据推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业务流程,提高交易效率,真正实现“三价合一”。


  八、发布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是出于什么考虑?


  目前,我市二手住房交易信息不够透明,交易信息更多掌握在中介机构手中,交易双方因信息不对称易被市场不实信息误导。加大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热点片区、热点楼盘二手住房合理成交价格,有利于增加二手市场信息透明度,规范中介机构交易行为,引导市场理性交易,稳定二手住房价格。


  九、近期如何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


  市住房建设部门将继续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涉嫌存在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发布虚假房源、恶意哄抬房价、违规挪用各类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贷款主体、个别业主,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曝光,并纳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予以联合惩戒。


房地产交易增值税征免年限调整政策解读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将于2020年7月15(含)日起对房地产交易增值税征免年限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一、原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依据是什么?


  2016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二、原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的具体内容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三、调整后新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的具体内容?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如何确定?


  执行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即7月14(含)日以前网签的买卖合同,均执行原先的税收政策;7月15(含)日以后网签的买卖合同,均执行新的税收政策。网签合同时间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二)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录入:


  (1)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五、新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调整的依据?


  根据《市住房建设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公安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深圳市税务局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有疑问,应如何咨询?


  如纳税人对增值税免征年限调整有疑问,纳税人可拨打12366进行问题咨询,也可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一步了解相关事项。我市各办税大厅将为市民提供专业的讲解、答疑和辅导等便民服务。



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更新调整政策解读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将于2020年7月15(含)日起对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进行例行更新。


  一、什么是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


  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进行核定的一种参考评估价格。


  二、计税参考价格由谁评估?


  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由深圳市不动产评估中心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批量评估产生。


  三、计税参考价格为何要更新?


  为使计税参考价格更准确反映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的真实情况,我市将于7月15(含)日起对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进行更新调整。


  四、执行时间如何确定?


  执行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即7月14(含)日以前网签的买卖合同,均执行原先的税收政策;7月15(含)日以后网签的买卖合同,均执行新的税收政策。网签合同时间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二)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录入:


  (1)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五、对存量房计税参考价格有疑问,应如何咨询?


  纳税人可到市不动产评估中心设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咨询窗口或拨打电话向评估中心进一步了解相关事项,评估中心将为市民提供专业的讲解、答疑和辅导等便民服务。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5-22382342、13751028960;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浩e都裙楼B座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3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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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5
文号:深建字[2020]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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