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动企业印制发票审批项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的有关规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现启动企业印制发票审批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项目内容


确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所需的各类普通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及其他各类普通发票的印制服务。


三、项目审批流程


具备或符合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参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招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企业印制发票。


四、申请人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投标人须为河南省内登记注册的印刷企业,并具有《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


2.具有印制普通发票的生产场地、专业印刷设备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具有严格的质量监督设备和管理制度,具有安全保密仓库、安全保密设施、安全保密制度、专用运输工具等。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7、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8、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复印件


9、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复印件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下载地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官网(http://www.12366.ha.cn/003/),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栏目。


以上文件均须提交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六、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大厅(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11号)。


(二)接收时间


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招标公告确定的招标文件领取截止时间止,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


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371-6676705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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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国税发[2016]8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营改增新、旧版发票使用的有效衔接,现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清单(见附件)为合法有效的收付款凭证。


二、旧版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鉴于医疗机构发票使用的特殊性及避免浪费,2016年4月30日前,医疗机构已领取的河南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旧版《河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五联无金额限制版)(以下简称“门诊发票”)和《河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四联无金额限制版)(以下简称“住院发票”)仍可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使用完毕,须到主管国税部门进行核销。另外,医疗机构在过渡期领取和使用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的 “门诊发票”和 “住院发票”(见附件),也为合法有效票据。


三、相关要求


各地医疗机构应加强与主管国税部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沟通联系,在过渡期内完成现有医疗管理系统的改造,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技术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税控盘服务单位)


热线电话:4008110006,联系电话:18768898285


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金税盘服务单位)


热线电话:4008713369,联系电话:18137161266


附件:


1.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清单票样


2.河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河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票样(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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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31
文号:豫国税发[2016]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手续时,可自行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者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一)到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至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办法》附件一)的要求,真实、完整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办法》附件二,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交规定的备案资料。《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


(二)网络方式备案


对仅需报送《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企业,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前,通过网络提交填报完整且加盖电子签章的《备案表》办理备案,并保留原件备查。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表》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方式反馈受理意见。


二、省内跨地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备案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办法》附件三),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办法》及本公告的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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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7
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豫地税函[2016]36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理时限


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清理的方式进行。


(一)省局税务机关文件清理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至8月10日。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地税部门文件清理时间为:2016年8月11日至8月31日。


(三)县级地税部门文件清理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9月20日。


二、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方式,分步骤进行。


(一)各级地税业务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对本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清理工作意见,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交本单位法制监督部门进行汇总、审查。


省、市、县级地税机关各业务部门文件清理初审工作截至时间分别为:2016年7月31日、8月20日及9月10日。各级地税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应于清理工作实施前指定一名联络人(人员名单报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文件清理、沟通协调等工作。


(二)各级地税政策法规部门在汇总本单位业务部门清理意见的基础上,对照总局及上级部门文件清理文件,对本单位业务部门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的清理时限内以公告形式发布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省、市、县各级地税机关清理截至时间分别为:2016年8月10日、8月31日及9月20日。


三、工作总结


各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完成本单位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应于2016年9月25日前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送文件清理情况报告。文件清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办理。各省辖市所辖县级税务机关文件清理情况由省辖市局统一汇总上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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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8
文号:豫地税函[2016]3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实行省内通办的通告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文件要求,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的前提下,全省国税系统所辖纳税人可选择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城区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5大类41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其中:税务登记类3项事项、税务认定类14项事项、申报纳税类18项事项、优惠办理类3项事项、宣传咨询类3项事项。具体通办业务事项详见附件1。


二、省内通办的方式


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业务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网上办理


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可通过河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目前河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具有6大模块,58项业务,涉及165项涉税事项。纳税人除了可以办理省内通办业务事项外,还可以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纳税申报业务的,如需缴纳税款,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进行划缴。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可选择全省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城区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业务,按规定提交相关涉税资料,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后进行办理。


纳税人选择办理省内通办纳税申报业务的,如需缴纳税款,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进行划缴。


三、省内通办的查询


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方式办理涉税事项的,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实时查询办理状态;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的,可向全省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城区办税服务厅查询办理状态,办税服务厅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涉税查询,并告知纳税人。


四、省内通办的资料提交


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齐相应纸质资料并进行扫描或拍照,将其电子影像作为电子附件通过相应的系统进行提交,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办理的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由接收资料的办税服务厅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凡纳税人存在欠税、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等情况,或属纳税信用等级D级企业、非正常户的,应到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不能办理省内通办事项。


特此通告。


附件:


1.河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docx


2.河南省内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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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通知

尊敬的企业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为确保全面、准确、详实地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规范减免税申报制度,进一步做好减免税政策咨询及贯彻落实工作,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于8月1日至8月20日开展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减免税界定。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包括已申报已审批和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欠税抵顶等,均为实际发生的各税种减免税。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不作统计。


(二)调查对象界定。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纳税人。


(三)税种界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减免。


(四)时间界定。企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减免税,按企业会计年度填报。


二、调查步骤:


(一)《调查表》领取:可登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ha-l-tax.gov.cn/)下载《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也可就近到当地国、地税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版或者拷贝电子版《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二)《调查表》填写:根据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填写《企业减免税调查表》。调查期内未发生减免税的企业也须实行零报告,将《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填写完整。


(三)《调查表》上交:在各项数据准确填写完毕后,请按时将电子版调查表或纸质版调查表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具体传递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本次减免税调查工作,如若给您造成不便,敬请给予谅解,并热忱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咨询了解减免税有关政策。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附件:


1.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电子版


2.《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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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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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玉米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玉米淀粉加工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代码:C1391)选取“玉米淀粉”部分执行,耗用农产品为玉米。未按该行业登记但实际从事玉米淀粉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核定扣除方法  农产品单耗数量 


玉米淀粉    玉米      投入产出法    1.475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2日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经深入调研和测算,并征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综合考虑我省玉米淀粉加工业实际情况,决定发布《公告》,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自2016年8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玉米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鉴于玉米淀粉加工业农产品原材料单一,副产品较少,《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方法为投入产出法,并明确了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为1.475。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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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2
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玉米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二、试点纳税人既购进玉米生产玉米淀粉,又购进其他农产品原材料或生产其他产品,不能适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xls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表.xls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8日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以下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自2016年8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玉米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为配套做好试点行业政策过渡和有关征收管理工作,省国税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等规定,发布《公告》对有关税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为避免农产品进项税额重复抵扣,明确“试点纳税人应自实行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考虑部分纳税人库存较大,一次转出形成应纳税额较大的实际情况,本着简化手续、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公告规定如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7年2月28日前分期转出缴纳。


(二)个别产品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核定问题。试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中,因为原材料和产品种类较多,除购进玉米生产玉米淀粉外,又购进其他农产品原材料或生产其他产品,会出现无法适用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的情形,对此问题《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可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核定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按规定程序审定。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补充性公告,施行日期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一致,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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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8
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2006]185号)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3日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以下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的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并授权省级税务机关确定预征率。为此,省局下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2006]185号),明确我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增值税预征率为0.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后,银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同时,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推动营改增顺利实施,省局根据金融业财务核算、机构设置和经营模式的特点,对银行实行“统一计算分配、就地缴纳入库”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此种情况下,如对银行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仍执行原来的预征政策,将给纳税人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带来不便。因此,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省局决定废止豫国税函[2006]185号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2006]185号)。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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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3
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及其他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报送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及其他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的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由纳税人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纳税人应根据其财务核算资料和业务实际,建立健全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保管制度。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清单、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清单,由纳税人自行设计清单样式,自行填写和保管。清单样式设计应全面、真实反映相关情况,列明对应的会计凭证序号、税款所属期、凭证种类、发票代码和号码、收款人名称、税收完税凭证代码和号码、抵扣(扣除)金额等核心要素。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电力企业、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企业等)应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纳税申报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填报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有关规定填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4日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申报内容、申报表填写方法等均发生较大变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七类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为明确我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要求,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借鉴前期试点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方便操作和规范管理的原则,起草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为确保《公告》中关于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强调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要求。鉴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多为纸质形式,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业务和政策差异较大,相关清单也难以统一明确。为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公告》明确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由纳税人妥善保管、留存备查,相关清单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自行设计,并对清单内容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三)新旧政策、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衔接。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对特定行业、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了特殊规定,为保证新旧政策、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衔接、过渡,我们明确总局和省局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按规定需填报的其他资料,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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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4
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直管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省商务厅、省粮食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附件1) 精神,为做好我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条件。按照财税[2016]28号文件精神,受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 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申报程序。市、县级商品储备企业按照《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附件2) 准备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送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河南省xx市(县)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审核汇总表》(附件3), 于2016 年8 月底以正式文件将免税资格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省级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汇总表格及申请材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2016 年8 月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三、申报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明确的条件和程序,积极组织商品储备企业认真准备并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商品储备企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管理。


联系人及电话:河南省财政厅税政处(条法处)李 莹


0371一6580882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处 施 朋


0371一65806509


电子邮箱:shuizhengtiaofa@ 126. corn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2.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


3.河南省xx 市(县)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审核汇总表



附件2


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管理,促进商品储备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按照本规程认定的具备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起始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具备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 种商品储备任务。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


第四条 商品储备企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申报表。


(二)商品储备企业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商品储备任务的文件(或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储备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取得当年度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或相应拨款依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储备经费或补贴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企业的,需要提供财政部门下达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相应的财政拨款证明和企业开具给财政部门的收款凭证;储备经费或补贴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拨付给企业的,需要提供财政部门下达给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储备经费或补贴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拨款证明和企业开具给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 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个免税周期办理一次,免税周期内新增商品储备企业的免税资格每年集中办理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免税申请材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二)承担市、县级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须将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送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汇总后,将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对省、市、县商品储备企业免税资格名单进行复核,并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加强社会监督,复核合格的企业在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公示1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名单若有变化,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及时进行调整。


(四)免税资格公布前,商品储备企业应正常申报缴纳税款。


第六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时如发现商品储备企业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并允许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补充。


第七条 商品储备企业对其在申请免税资格认定过程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商品储备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商品储备企业对其申报享受减免税款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商品储备企业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十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附表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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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6年6月29日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


省长   陈润儿

2016年7月12日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完善税收协助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税收保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的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研究税收保障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会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税依据、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开具。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车船等动产、不动产登记、变更事项时,应当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时,应当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汇款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税务机关查处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处理,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并书面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及时审核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核处理结果反馈税务机关。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省级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时间,形成《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并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项目进行调整完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要求向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并确保提供的涉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通过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定等工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


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在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中统一公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状况,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收取费用或者增加纳税人负担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者不提供涉税信息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非税收入的保障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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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2
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国税发[2016]8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营改增新、旧版发票使用的有效衔接,现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清单(见附件)为合法有效的收付款凭证。


二、旧版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鉴于医疗机构发票使用的特殊性及避免浪费,2016年4月30日前,医疗机构已领取的河南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旧版《河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五联无金额限制版)(以下简称“门诊发票”)和《河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四联无金额限制版)(以下简称“住院发票”)仍可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使用完毕,须到主管国税部门进行核销。另外,医疗机构在过渡期领取和使用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的 “门诊发票”和 “住院发票”(见附件),也为合法有效票据。


三、相关要求


各地医疗机构应加强与主管国税部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沟通联系,在过渡期内完成现有医疗管理系统的改造,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技术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税控盘服务单位)


热线电话:4008110006,联系电话:18768898285


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金税盘服务单位)


热线电话:4008713369,联系电话:18137161266


附件:


1.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清单票样


2.河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河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票样(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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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31
文号:豫国税发[2016]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停机升级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工作,税务总局组织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了完善,优化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部分功能,详细内容附后。


  我局定于2016年8月16日晚八点至2016年8月17日早八点对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升级,升级期间系统停机,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暂时停止对外服务。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谢谢您的合作。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6日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内容


  1、征期内纳税人进行确认操作时,查询平台将实时获取纳税人的申报结果信息。


  若纳税人已申报,则提示纳税人“本次确认操作无效,当前税款所属期已变为XXXX,请到发票勾选模块进行重新勾选”;同时,平台即刻将该户纳税人的税款所属期调整至下期。


  若纳税人未申报,与原有处理流程一致,提示纳税人本次成功确认的数据情况。


  若获取纳税人申报结果失败,则提示纳税人“未获取到申报结果,当前已勾选数据确认无效,请稍后重试。”


  2、征期内(含征期当天),每天凌晨批量获取纳税人的申报结果信息,用于及时更新纳税人的税款所属期;


  3、取消原有“征期结束前2日不能勾选确认操作”的限制;


  4、平台中勾选确认数据准实时推送至税控认证系统;同时,已成功确认的数据在抵扣统计报表中准实时更新;每天接收税控推送的扫描认证数据,在抵扣统计报表中准实时更新;页面增加统计时间的展示;


  5、工作台中增加每期申报状态的显示;


  6、确认勾选中,增加历史确认情况查询功能;


  7、抵扣统计中,增加统计报表打印功能;同时增加确认后异常发票清单的展示及导出功能。


  8、登录时新增判断是否为特定企业,若为特定企业做提示说明;


  9、每个功能模块增加“帮助”,展示相关对应模块的提示性信息;


  10、降低操作手册版本为WORD 2003版,并在首页增加链接下载;


  11、平台首页增加收藏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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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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