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为网页在线申报、客户端申报及上门申报。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或客户端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在网上申报系统或到办税服务大厅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为加强疫情防控,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版本);核定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修订版本);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修订版本)。


  (二)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5.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6.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9.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10.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1至3项资料。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四条所列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事项实行备案资料留存备查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自行在申报表填报享受优惠,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政策风险提示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在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继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服务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页面增加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四)后期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按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涉税事项咨询


  为防控疫情传播,纳税人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的,建议最大限度地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学习,也可以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文件,按新的文件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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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事项,方便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且根据4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指定以下2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收件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0楼1003室(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20-38855299。


  邮政编码:510620。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收件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4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20-83637400。


  邮政编码:510030。


  广东省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将申报资料寄送至以上税务机关之一。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本通告指定的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后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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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个人所得税改革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纳税人服务,感谢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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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办税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新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二、已经领用税务UKey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票的纳税人,可自愿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四、需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核定管理”模块免费申领税务UKey。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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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持续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整合编制了《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同城通办业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珠海市(含横琴新区)范围内的税务机关通过综合性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清单》包括信息报告、申报纳税、税收优惠、证明办理等7大类133个办税事项。珠海市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清单》。


  三、受理同城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四、纳税人在办理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的相关涉税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可通过珠海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sw/zhsw_index.shtml)或横琴新区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hqsw/zhhqsw_index.shtml)查阅《清单》和办税指南相关内容,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同城通办业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同城通办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珠海市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横琴新区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对同城通办事项进行梳理调整,以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目标,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具体内容


  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珠海市(含横琴新区)范围内的税务机关通过综合性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同城通办业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包括信息报告、发票管理、申报纳税等7大类133个办税事项。


  三、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具体实施


  公告提示纳税人可通过珠海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sw/zhsw_index.shtml)或横琴新区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hqsw/zhhqsw_index.shtml)查阅《清单》和办税指南相关内容,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同时广东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清单》。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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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为出口企业准时掌握、及时适用相关税费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关政策的注意事项进行梳理,注意事项如下:


  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


  二、关于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申请开具相关证明


  (一)出口企业不用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二)出口企业不用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三)出口企业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不受申报期限超期限制。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七条“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关于收汇期限


  (一)2019年出口并已在申报期限前已申报的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仍须按照现行规定在2020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


  (二)对于2019年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未收汇或未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出口企业应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或返纳已退税款,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再重新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对超过退(免)税规定申报期限申报的退(免)税,出口企业须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才能办理退(免)税申报。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七条。


  四、关于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2019年度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年度核销,应按现行规定在2020年4月20日前办理。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


  五、关于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2019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应按现行规定在2020年5月15日前办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


  六、关于“网上”申报退(免)税事项


  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执行过程之中如遇到什么疑问,请及时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感谢您对惠州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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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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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通告

为做好2019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四)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3.请纳税人尽早登陆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0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0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与管理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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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运输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如你单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请及时申报享受。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减免性质代码为01120602,请注意准确填写。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可点击链接具体了解。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敬请留意。


  附件:


  附件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docx


  附件2增值税纳税人更正申报操作指引(适用对纳税人宣传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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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中山市2008年-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省局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遗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围、坡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等.


  四、《标准》的数据更新


  我市2017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和除项目金额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更新,在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网站上适时公布。


  本公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中山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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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为做好2019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5月31日前,如受疫情影响,以国家税务总局延期公告为准),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联关系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根据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42号公告第二条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四)国别报告申报相关内容


  1.申报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①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②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③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④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国别报告的填报注意事项


  (1)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并简单加总。


  (2)国别报告的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3.国别报告的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六)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3.请纳税人尽早登陆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0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0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与管理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纳税人若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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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上线广东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期间社保业务办理问题的通告

全市参保人及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我市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定于2020年4月16日零时至2020年5月11日8时30分切换上线广东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在切换上线期间,我市社保业务办理将受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窗口业务受理


  (一)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0日,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相关保险关系业务,我市各社保经办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将采取手工收件方式接收有关业务申请资料(社保费退费、关系转移等保险关系涉费业务4月9日起即仅收件),待系统切换上线完成后作出审核决定,业务办结时间将会延后。因系统上线造成待遇延误,将按规定进行补发。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以及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电子)社保卡医保个账刷卡等业务照常办理。


  (三)请参保单位在4月15日前完成当月社保费申报及增减员操作、灵活就业人员完成缴费,并及时办理各项待遇申领,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二、待遇提前发放


  5月份我市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5月免签收失业金),将在4月提前发放。


  三、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联网结算


  医疗生育市内、市外联网结算业务正常办理,不受影响。


  工伤保险联网结算医疗(康复)机构暂停企业参保人员的联网结算系统服务,请各位参保人在医疗(康复)机构就诊后,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四、线上线下服务


  我市粤省事、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佛山分厅、“i社保”APP、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市民之窗、社保自助服务终端机等平台的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将暂停服务,其中,打印参保凭证,参保缴费明细、社保待遇发放等查询功能将继续提供服务,有关数据截止到2020年4月18日。


  有关社保经办服务恢复正常将另行通告,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登录佛山12345微信公众号,进入“微服务”菜单或拨打12345行政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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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府办[2020]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1日



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我省退役军人(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广泛开展适应性培训


  (一)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对我省接收安置并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退役军人报到一个月内完成。适应性培训侧重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咨询辅导等,由省财政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可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推动适应性培训前移。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开展军人退役前职业指导,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职业规划等。


  二、大力开展技能培训


  (三)加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培训意愿、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可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承训机构从具备资质许可的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中遴选,也可采取与企业合作的方式进行培训。退役军人既可享受上述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也可申请参加其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并享受相应培训优惠。通过培训获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申领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四)提升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实效。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对退役军人实行先上岗后培训,大力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五)鼓励参加多种职业技能培训。在“新生代产业工人培训”“广东技工”“粤菜师傅”“企业学徒培养”“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农村劳动力精准培训”等职业技能提升重点工程中,安排一定名额面向退役军人开展培训,大力支持退役军人参加职工求学圆梦培训、农村创业创新人才培训、青年就业创业培训、失业人员培训、返乡下乡创业培训等。


  三、支持退役军人提升学历


  (六)支持参加中高职教育。退役军人在退役2年内可免试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省财政按每生每年7000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军人学员给予2年资金补助。退役军人可通过全省统一招生考试,或学校单考单招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含已按规定程序纳入高等职业教育的技师学院),在退役1年内报考高等职业院校被录取,报到入学并取得全日制学籍就读的,省财政按每生每年7000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军人学员给予3年资金补助。上述资金用于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等,其他地区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解决。


  (七)支持参加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可免试入学。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招生院校、专业。


  退役1年以上,考入高等职业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普通高校,报到入学并取得全日制学籍就读,符合条件的按财政部等5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予以资助。


  四、提高教育培训主体积极性


  (八)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中高职教育承训机构目录。加强对承训机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评估,建立健全以退役军人学员到课率、满意度和证书获取情况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机制,将其与培训机构承训资格和培训经费拨付挂钩。鼓励退役军人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取相关技能证书。


  (九)强化激励措施。依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任务量大、师资能力强、教育培训质量高、推荐就业效果好的承训机构,建设省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每两年认定一次,每次认定数量不超过5个,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建立市级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向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中高职教育的单位倾斜,可适当提高退役军人培训工作量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的比例。


  (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培训。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的职工培训中心培训退役军人,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退役军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评价工作。探索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建立培训师资库和创业指导团队。


  五、推动退役军人多渠道就业


  (十一)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适当放宽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十二)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每年公务员招录中,全省至少安排400名指标,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统筹设置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含退役后取得学历)招录。根据国家政策,每年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专项招录特警职业人民警察。


  (十三)拓展就业渠道。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的,可报考免笔试岗位,不受岗位职称、执业资格、工作年限、户籍等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基层党组织“头雁”工程中,优先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注重从返乡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干部。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将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


  (十四)落实财税优惠。对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且相关人员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10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以上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五)落实金融优惠。新招用退役军人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六)加强创业指导。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工作,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班,按规定给予10000元资助。


  (十七)加强财税扶持。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十八)加强金融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将退役军人贡献与融资征信挂钩,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探索推出“军功贷”等金融产品扶持创业,提供利率、免担保等优惠和便捷服务。将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列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重点服务对象,优先给予增信等融资扶持。


  (十九)加强创业孵化支持。鼓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载体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省重点培育5个左右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退役军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可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


  (二十)加强创业项目扶持。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技能大赛、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创青春”广东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创新活动。鼓励退役军人优秀创业项目申报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评审通过的给予5—20万元资助。广东创新创业基金对退役军人创新创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


  七、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加强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促进退役军人利用自身优势投身乡村振兴事业。建立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加大涉农专业技能培训力度,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十二)支持完善服务体系。结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搭建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免费服务。为退役军人开办企业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登记注册服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优先推荐再就业。


  (二十三)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退役军人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奖补、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评定、省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评定中,对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予以倾斜。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督导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纳入退役军人事务核查督办范围,作为省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重要依据。对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为或推荐参评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双拥模范单位。


  (二十五)加强经费保障。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工作。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经费保障格局。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突出事迹,注重在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等表彰中推荐评选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军人,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乐业兴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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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粤府办[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办税费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的通告

为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税费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更新,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税费事项“一次不用跑”,是指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在符合法定办理条件且上传资料完整、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实现《清单》内的税费事项办理“一次不用跑”,无需再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或领取文书、资料。


  二、更新后,《清单》内容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业务办理、税务注销、信用管理、涉税专业服务等11大类。广东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和税收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清单》,并在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发布。


  三、纳税人和缴费人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查阅《清单》及操作指引,也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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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20]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延期缴纳和缓缴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现就我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延期缴纳和缓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期缴纳


  (一)延期缴纳条件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


  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延期缴纳政策。


  (二)延期缴纳期限


  所属期2020年2月起至疫情解除后第二个月的三项社保费,缴款期限允许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缴纳所属期2020年1月三项社保费的,一并延长缴款期限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假设疫情4月解除,则所属期2-6月的三项社保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7月,用人单位应于7月底前缴清所属期2-7月的三项社保费。


  (三)延期缴纳办理


  延期缴纳无需用人单位申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统一调整延长缴款期限。


  (四)延期缴纳期间的社保业务办理


  延期缴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原有做法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及时进行增减员,按月申报三项社保费。延期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参保人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五)延期缴纳到期的处理


  用人单位在延期缴纳期间,可根据自身情况缴纳三项社保费,但最迟应在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清缴。逾期未缴纳的,自延期缴纳期满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报送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二、关于缓缴


  延期缴纳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


  (一)缓缴条件


  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1.用人单位在疫情解除前已经成立。


  2.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现金储备可维持生产经营不足3个月;或者用人单位疫情期间月均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含)以上。


  3.用人单位承诺期满前缴清三项社保费。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缓缴政策。


  (二)缓缴期限


  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部分三项社保费一并缓缴。


  受疫情影响按规定延长缴款期限的三项社保费,可申请自疫情解除三个月后按规定继续缓缴;疫情解除后第四个月起的三项社保费,可根据缓缴执行期的规定申请缓缴。假设疫情4月解除,则所属期2-6月的三项社保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7月,用人单位7月底前仍无力缴纳所属期2-7月三项社保费的,可申请从8月起继续缓缴至12月31日;所属期8-11月的三项社保费,用人单位可申请缓缴至12月31日。


  申请缓缴时,不得申请缓缴当月之前的应缴三项社保费(具体见下表)。


广东省缓缴2020年三项社保费期限表(假设疫情4月解除)

image.png

(三)缓缴申请流程


  1.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起,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于每月20号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见附件)。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提交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告知用人单位审核结果,并将审核结果传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相关数据情况的监测分析。


  (四)缓缴期间的社保业务办理


  1.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就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代扣方式与职工协商一致。


  2.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原有做法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及时进行增减员,按月申报三项社保费。


  3.缓缴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其他必要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该职工清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用人单位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清缴三项社保费。


  4.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参保人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五)终止缓缴


  用人单位在缓缴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保费,最迟应在缓缴期满前清缴。逾期未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如实填报、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深圳市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提出申请,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按月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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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3
文号:粤税发[2020]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人社规[2020]1号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医保局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河源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县区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研究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河源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精神,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企业类型划分。


  企业类型由社保费征收机构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三)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四)减免享受及业务申报。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


  (五)待遇发放。


  疫情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发放。


  1.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各项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对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2.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失业保险费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


  (六)基金保障。


  按照保障发放、足额调拨的原则,省级统筹基金将加大调拨安排力度,对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给予保障,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要合理使用失业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弥补因减免和延期缴费政策实施出现的基金缺口,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就业各项支出按时足额支付。


  二、降费征收、延缴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根据《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27号)要求,除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用人单位阶段性降费政策继续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


  (二)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管理服务


  做好减免、延缴期间统计和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加强数据监测,做好数据分析。督促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防止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推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社保业务、查询业务进度和结果,减少现场办理;加强信息技术保障,优先处理因疫情防控需要的业务需求,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确保系统平稳运行。加强风险防控,适时开展稽核检查,重点对企业通过拆分、新设等手段骗取减免资质等行为进行监控。


  四、部门职责


  (一)人社、医保部门。保障减免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正常发放。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保障,按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基金,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税务部门。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件中关于企业划型相关政策进行企业类型划分,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免申请推送用人单位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退费数据给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各县区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全面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的减免和延缴政策,按照市工作方案的要求抓好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把好事办好;要主动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各县区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本方案实施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如国家和省作出政策调整则按国家及省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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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文号:河人社规[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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