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2020]21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25
文号:粤市监[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7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牵头责任单位反映。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省税务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

2020年3月25日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经营成本


  1.减免场地租金。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实际承租户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单位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时限。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引导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企业带头减免实际承租户租金、物业管理费,鼓励其他经营用房的业主减免租金。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两个月以上租金的业主,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减轻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准予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切实落实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政策。


  3.减免社保费用。个体工商户有雇工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按规定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符合条件的,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免征政策;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出现严重困难的,缓缴执行期延至2020年底。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保,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申报缴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4.减免医保费用。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符合粤府[2020]12号文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延缴期间,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5.减免服务收费。各级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化技术机构,免予收取在疫情期间受理业务的相关检验检测费用、认证认可费用、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费用、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


  6.降低水电气价格。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督促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企业执行国家政策降低气源价格;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下调10%;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购销价差下调10%;全省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用户的电费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地按不低于10%的幅度下调个体工商户的用水到户价格。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用电、用气、用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


  7.降低线上经营成本。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鼓励互联网平台放宽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用、推广费用,通过开展线上活动、补贴个体工商户或消费者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拓展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本地帮扶效果较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8.加大对“个转企”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转型后的企业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按规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转型企业办理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加大资金纾困力度


  9.延期还本付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本金和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需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10.增加融资安排。地方法人银行应积极申请人民银行再贷款,增加专项信贷额度,向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完善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服务,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对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的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给予适当信贷倾斜。在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疫情专区设立个体工商户专窗,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方便其申请贷款。


  11.强化国有企业帮扶带动作用。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个体工商户,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12.延长证照有效期。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营业执照等各类行政许可变更、延期、年审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在此期间相关证照继续有效。


  13.放宽信用监管。受疫情影响,导致订单交付不及时、逾期履行合同、无法按期还款等失信行为的,不纳入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个人的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年度报告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因疫情因素下调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风险分类。


  14.推行柔性执法。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


  15.维护纳税人权益。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16.减少经营场所限制。放宽“住改商”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划定区域禁止开展特定经营活动的,须制定禁设区域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以外不得限制经营。


  17.依法豁免个体经营者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支持各地以划定区域等方式,允许个体经营者适度拓展经营场地、延长经营时间。


  四、加强服务保障


  18.缓解用工难题。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交通运输企业等组织“点对点”专车、专列帮助异地务工人员返粤返岗,各地可给予组织者一定补助。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通过搭建用工平台、线上招聘等方式,开展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招工专场活动。


  19.打通投递“最后一百米”。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邮政快递车辆顺畅通行。优化末端投递服务,允许邮递员、快递员进入城市社区、建制村和写字楼投递,鼓励通过智能包裹柜、智能快件箱投递等方式进行定点投递,恢复民生物资配送。


  20.畅通诉求解决渠道。依托“粤商通”平台开通个体工商户专用通道,及时发布扶持政策措施,丰富诉求反映渠道。推动各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及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选择性适用等问题。


  21.开展维权服务。组建法律服务团,设置律师、公证、仲裁等专项服务队伍,由省律师协会在抗疫情专项公益基金中对律师服务费予以补贴,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调解、仲裁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房屋租金、合同履约、复工复产、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公证、仲裁等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案件优先受理专人负责办理,部分事项实行减、免、缓收费制度。


  22.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协会组织体系健全、与个体工商户联系紧密的优势,把扶持政策措施宣传到位,做到人人明白、户户皆知。科学选定个体工商户调查样本,长期跟踪经营情况,为党政机关决策提供参考。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宣传教育、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援助等活动,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搭建平台、优化环境。


  23.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指导责任,各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大指导督促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级政府和部门已出台的相关政策,除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