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税发[2020]4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实施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中山税发[202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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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增强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以更高水平税收营商环境为中山“重振虎威”、实现高质量崛起提供有力支撑,市税务局决定实施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项行动”。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中山市税收营商环境白皮书》


  汇总梳理市税务局2019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行动举措,并结合纳税人(缴费人)反馈的意见建议,在省内率先以白皮书的形式,向国内外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集中展现中山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探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审视,并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供新动力、探索新方向。


  二、落实减税降费,助力“六稳”“六保”


  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全力投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100%落实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梳理、执行好帮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贡献税收力量。


  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全面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简化手续,送惠上门。对企业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三、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落实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税收优惠政策,为中山打造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的产业格局提供税收支持。加强部门合作,全力支持做大上市公司“中山板块”,向制造业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前瞻式”政策指导及建议。针对不同类型、规模的制造业企业,分别提供首席联络员个性化服务及主管税务机关网格化精准服务。


  持续优化出口退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缩短至4个工作日内。


  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努力争取实现“省内领跑、全国一流”


  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足不出户办理税费业务,节省办税时间及成本。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第三方支付、“粤税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掌上办理。2020年底前实现税费事项95%以上全程网上办、自助办。


  加强税收大数据的分析及运用,为经济发展研判提供参考,服务地方“六稳”工作。推广应用“广东税务产业链智联平台”,助力纳税人(缴费人)打通产销渠道。


  五、办税费流程优化再造,办税费便利度至简至优


  根据税收政策法规更新情况,结合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不断拓展办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同城通办”清单范围,缩短办税费时间。


  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种合并申报,实现全部主附税费“一表反映”“一次点击”完成全部税费申报。推进从企业财会软件中直接获取纳税申报表数据,实现纳税申报“一键办”。


  提高企业开办服务效率。持续推进开办企业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推行企业开办“套餐式”服务,将企业开办税务环节时间压缩到0.3天,保持开办企业便利度和服务质效居全省前列。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


  进一步提升税务注销办理效率。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局税务注销业务的办理,推行“注销税务登记套餐式服务”。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提升跨区迁移办理效率。进一步简化跨区迁移办理流程,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办理本省内(不含深圳)跨市迁移、本市内跨区迁移可即时办结。进一步简化跨区迁移办理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迁出地税务机关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窗式”服务。


  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优化流程,精简材料。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需要的数据,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实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智能办税。除特殊情形外,自然人二手房交易登记、缴税、出证1个工作日办结。


  六、简化发票业务办理


  优化发票增量和发票升版办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资料。推广应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对新办纳税人及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便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断提高自开比例。扩大增值税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业务覆盖至所有环节。


  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纳税人可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以便进行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


  七、完善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


  畅通市镇(区)两级、线上线下征纳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响应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12366咨询热线、12345热线、中山税务网站、各镇区税务机关对外咨询电话等进行线上咨询或诉求反映。以“先锋连万企”“十项民心税事”票选、“您满意我动力”税务体验等活动为载体广泛问计问需。健全税企沟通常态化机制,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新型政商关系。完善中小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一企一策”做好涉税服务。


  八、以“三个有利于”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


  坚持从有利于大局、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三个有利于”原则出发,依法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税收支持。对涉及纳税人(缴费人)权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通过网站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积极推广运用说理式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行“首违不罚”。税务检查坚持“双随机一公开”“无风险不检查、不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


  九、升级共享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丰富“银税互动”服务层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从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贯彻落实纳税信用修复相关规定,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通过在限期内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可予以有限度修复,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分值。


  十、实现“政策找企业”,提升税收宣传辅导精准度


  以“纳税人学堂”线上税收辅导品牌为主要载体,通过搜集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纳税人最想了解的税费知识及操作指引,开发制作线上税费政策辅导讲座。加强推广应用减税降费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政策找企业”精准智能推送、纳税人减税数据实时查阅、线上便捷退税。组建我市外语纳税服务团队,进一步了解外企及外籍人士的涉税需求,提供精准涉税辅导及服务。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的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协调,强化联动协作,高质量推进“十项行动”的落实,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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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兑换、积分互换互认的税务处理简析

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发票规定显然更适用于单一转让方和单一受让方之间的单一商品或服务销售行为,即所谓“四流合一”式的销售行为。

  商家积分兑换业务、买一赠一、折扣、优惠抵用券等,以及积分兑换互认等,均属于商家的促销活动,此类行为的税务处理在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下显得力不从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提到对此类积分互换互认业务正在进行研究,暂无法回复明确意见。

  可以适用此类促销业务的税收政策较少,主要包括增值税的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财税[2016]36号;企业所得税的国税函[2008]875号;个人所得税的财税[2011]50号等文件。

  一、单一商家内部进行的促销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上述文件对此类促销业务的税务处理精神总体是一致的。基于上述文件与各地税务部门的解答,此类促销行为的税收处理基本包括:

  (1)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赠送商品或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给与折扣、积分抵扣、优惠抵用券抵扣,属于折扣销售,无需视同销售,按折扣进行税务处理,应按折扣后金额开具发票。

  (2)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发生完毕,一段时期后单独给与赠品、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确认促销推广费税前扣除。

  此类积分兑换视同销售不应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如腾讯视频积分商城页面显示,腾讯视频VIP积分商城兑换的虚拟商品,或通过纯积分兑换的物品,不支持开具发票。 积分兑换的实物商品,发票的开具方法遵循第三方供应商的规则,详情请咨询第三方供应商客服。

  第(1)、(2)类情形存在边界模糊的地方,比如售价1000元的商品,支付1元(或200元),剩余部份使用积分兑换,是购买商品的折扣(按1元(或200元)确认销售收入),还是积分兑换商品补差价(按1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是需要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和促销行为方式以及合理性等综合判断。

  另外,客户获得的抵用券或积分可能不仅仅源自此前购买行为,也可能是商家在其他促销行为中赠送,比如转发朋友圈、好评点赞、签到、做任务等赠送。

  上述处理发生在单一商家内部,即商家自己发行的积分后续用于客户购买商家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包括自产和外购)。商家自建积分商城,第三方商家或企业其他企业入驻,属于积分互换互认。

  二、积分互换互认

  商家向客户发行的积分,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时进行抵扣,或享受其他商家提供的服务或便利,或由其他商家提供赠品,由商家之间对抵扣的积分进行结算和支付。

  积分互认或兑换业务实质是商家将促销行为外包给其他商家,与此相似的行为包括银行信用卡刷卡金的税务处理。

  在各地营改增解答中,消费者刷信用卡消费的折让部分由银行结算给商家,商家取得消费者支付的收入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商家取得银行支付的收入部分按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

  2017年,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据此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即将政府补贴作为销售的一部分价款进行增值税处理。

  刷卡金行为在更早的营改增解答中也提到,“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刷卡消费内容属于货物、劳务和运输服务的除外)。商家取得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已废止)”,包括我们之前的文章,也认为此类银行刷卡金、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应作为销售价款按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如何向银行开具发票很为难。

  问题内容:我司主营网上服装销售,入驻各个平台开店销售,如京东、淘宝、苏宁等平台。现各平台均有推出各类积分券,云钻等 平台优惠项目,可供消费者在支付时抵用购买商家商品。用户使用平台优惠购买商家商品冲抵的对应金额由平台承担,比如一定订单销售金额100,积分抵用10元,消费者支付90元,其余10元由平台跟商家结算。现平台要求商家必须开票才能与商家结算,要求开具对应商品明细名称,且必须开具专票,否则就承担税损。请问,商家针对积分券抵用的部分可以开具所销售商品的发票给平台吗?可以开具专票吗?

  答复时间:2020-08-0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商家销售货物应按100元全额申报增值税,按100元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商家与天猫商城未发生应税行为,就积分抵现进行结算,不得开具发票。

  对此,2025年4月1日发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官网的<广州税务为A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明确,“对于这种成员企业之间在进行积分互换涉及的(结算)资金往来,应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成员企业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提供了推广服务而收取的对价,因此应按其实际提供的推广服务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此裁定意见将此类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行为明确回归促销行为的本质,明确是其他商家为发行积分商家提供的推广促销行为,发行积分商家需要支付服务费给其他商家。

  即从税收意义上来说,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不属于其他商家对客户“全额”的销售货物或服务应税行为(或视同销售行为),而是其他商家以向客户兑换(部份或全部)商品或服务或提供便利的方式(包括信用卡刷卡金折扣方式)像商家提供的促销推广行为,此部分支付不构成其他商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无需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其他商家按推广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发行积分商家;客户向其他商家支付的资金部份,其他商家仍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给客户。

  此类促销行为与第三方代付(或支付)、政府补贴支付存在区别,与商家采购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并向客户进行积分兑换也有所区别。

  三、积分交易

  广州税务的裁定书的范围是企业内的成员企业之间的积分兑换,实际中存在企业与其他无关联企业之间、第三方积分兑换平台以及入驻此类平台的可兑换商品的商家等各类积分兑换互认情形,发行积分商家与兑换商品商家之间可能隔了一个兑换平台企业。

  另外还存在转让交易或收购积分的情形,以及充值购买积分的方式,与虚拟币、充值卡(预付卡)等也存在一定的交叉。


不征税收入购置资产并抵扣进项在总额法、净额法下的税务处理简析

会计核算中将政府补助区分为(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方法包括总额法(递延确认收益)、净额法(政府补助取得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摊销)。

  税收处理以税法规定确定,先取得补助资金再购建资产,或是先购建资产再取得补助资金,包括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在内的财政补助,均应在收到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分期或延迟确认递延收益,本质属于税务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税会差异。

  税务处理上,不可以将补助冲减资产原值,资产应按计税基础(或历史成本)计提折旧摊销,不应按冲减补助后的余额计提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

  会计处理总额法下,递延收益、费用化、折旧等的税会差异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不征税收入相关栏次、《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补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折旧计入损益时全额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净额法下,会计处理将补贴冲减了原值并按冲减后价值计提折旧,(应税收入)税务处理仍按税收规定确认收入,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两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结果和税务处理结果可能一致,无需调整,如折旧计算不一致,仍需纳税调整。

  取得补贴所购建资产取得进项抵扣的情况,税会差异处理举例如下:

  一、总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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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购置资产可能并非取得单一进项税率,100万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率可考虑从300万中针对性的选择100万金额,或者以300万资产综合进项税率计算。

  总额法下,每年按100万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原值88.5万)年折旧金额确认递延收益时,将有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不能确认,应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的分摊年限对100万不征税收入逐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以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的折旧金额确认同等金额的递延收益,只是总额法的表象,总额法的实质是以资产折旧的年限作为递延收益分摊的年限)。

  案例折旧为10年的,递延收益分摊年限也是10年,每年确认递延收益为100万/10年=10万,而不仅是每年折旧88.5万/10年的8.85万。

  不管会计如何处理和递延分摊,不管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是第一年、最后一年一次性确认收益或每年分摊确认收益,税务处理只需将每年分摊的递延收益和折旧调整掉即可。

  如,2020年取得补贴113万,购置资产113万(金额100万,进项13万)。实际就是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分摊年限。资产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10万,按10年摊销递延确认收益,每年确认11.3万收益。2020年会计确认收益11.3万,折旧摊销10万,利润1.3万。税收处理中,纳税调减11.3万,纳税调增10万,所得0元。

  二、净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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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资产取得进项抵扣,按不含税金额入账,取得不征税补贴100万全额冲减资产原值,冲减后原值为165.49万,并按此金额分10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16.55万元。

  净额法下纳税调整仍是基于应一次性确认不征税收入、财政补贴(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可以冲减资产计税基础、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其他部分形成资产折旧可以扣除的原则。

  会计处理没有确认补贴收入,无需纳税调整。需对200万资金对应资产每年折旧17.7万与账面计提折旧16.55万进行纳税调整,10年差额调整合计11.5万。

  三、2020年通过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金额”100万,“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10万(总额发法调减金额,净额法下为0元),“以前年度支出情况”以及“本年支出情况”均按实际支出金额(所谓含税金额)填报,“本年支出情况”100万,取得和支出金额的填报是为了计算“本年结余情况”,以确定满5年支出结余且没有上缴需要确认的征税收入。

  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资产折旧进行纳税调增,“账载金额”中会计核算的原值、折旧等相关金额,总额法下包括了不征税收入100万对应的资产金额88.5万和折旧8.85万,净额法下为扣减了100万不征税收入后的原值和折旧额,“税收金额”为200万资金对应的折旧原值和折旧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100万所形成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额,纳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部份认为不征税收入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按113万计提折旧。增值税规定中,并没有不征税收入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财政补贴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增值税不征税完全不相干。同时财政补贴所购置的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与购置资产后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取得的增值税收入是否是简易计税、免税有关,与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没有关系(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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