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致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的一封信

尊敬的扣缴单位:


  自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以来,在广大扣缴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各项措施有效落地,减税红利惠及广大纳税人。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为确保纳税人明年继续及时、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贵单位关注并配合做好以下事项:


  一、提醒员工及时关注2020年享受专扣政策的信息。


  为确保纳税人2020年及时、准确享受专扣政策红利,请在12月份及时提醒单位员工关注前期填报的专扣信息变化情况,如有变化及时修改;同时,考虑到部分自然人纳税人可能由于工作繁忙或遗忘,未能在12月份关注、修改专扣信息,对于这部分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帮助其自动将今年已填报的专扣信息的有效性延长至2020年(前期专扣信息核验时,经税务机关通知修改但拒不修改的纳税人除外)。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生变化的或者专扣信息产生变化而没有及时修改的纳税人,也要提醒该情况有可能会影响其继续享受专扣信息或者影响其纳税信用。请随时关注、下载职工填报信息。


  二、提醒并告知员工2019年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专扣政策的办理渠道。贵单位员工如果2019年有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专扣政策的,可抓紧在今年12月份发工资前填报信息,在今年最后一个纳税申报期补充享受本年度未享受的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同时请贵单位及时在扣缴客户端下载更新专扣信息,确保员工及时享受。


  三、准确办理个税扣缴申报。贵单位日常扣缴申报的每一位纳税人的身份、收入、缴税等信息,将会直接影响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纳税信用。为避免有误的扣缴申报数据给纳税人带来困惑和不良影响,贵单位必须准确、规范办理扣缴申报。如今年已扣缴申报数据有问题的,请尽快对照国家税务总局《扣缴单位申报数据自查修正操作指引(V1.0版)》[下载地址: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wdt/ztzl/grsdsggzt/czfd/201911/445e06e574664cd49e5fdaa8b2698041.shtml]的要求,抓紧时间更改。


  如还有疑问或困难,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我们将竭诚做好服务。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对税务机关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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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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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府[2019]7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继续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全面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三旧”改造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推动“三旧”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促进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2009年以来,按照部省合作共建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部署,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国家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制度提供了“广东经验”。但在“三旧”改造实践过程中,我省还存在推进机制不完善、政策体系不健全、未形成强大合力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强大动力,推动“三旧”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推动“三旧”改造,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推动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提升城市形象和发展竞争力、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世界级城市群的现实需要,是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决策部署,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以优化“三旧”改造内生动力机制为方向,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核心,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以打造多元化的配套政策体系为基础,全力推动“三旧”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政府让利惠民力度,坚持“先安置、后拆迁”,总结规范改造模式,完善用地指标流转交易平台,维护原权利人合法权益,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以目标为引领。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根本目标,加大政策创新供给力度,推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政策支撑、法治保障的“三旧”改造工作新格局。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瞄准入库门槛高、规划调整难、税费负担重、土地征拆难等问题,运用系统改革思维,构建开放型、综合性、多元化的政策体系,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国土空间利用、生态文明建设等因素,坚持拆改留相结合,运用“绣花”功夫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精准扶持重大产业类和公益性项目,全面优化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以及社会治理空间。


  三、深化改革措施


  (三)创新规划管理制度。


  1.“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作为项目实施依据。“三旧”改造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可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三旧”改造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可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覆盖原控制性详细规划。


  2.优化建设用地规模调节机制。确需实施“三旧”改造,但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无法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可按程序和权限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后纳入标图建库范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限建区的,可按程序一并调整。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后,各地可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进行衔接或调整。


  (四)创新审查报批机制。


  3.优化标图建库审查要求。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且符合上盖物占地比例要求,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或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为非建设用地,不涉及复垦且确需改造建设的,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后可纳入标图建库范围。将相邻多宗地整体入库的,可以整体核算上盖物占地比例,但不得包含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地块。上盖物占地比例未达到30%,但符合相关规划条件或行业用地标准规定的下限,或改造后用于建设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等公益性项目的,可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4.简化“三旧”用地报批手续。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且已按第3点规定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后可按建设用地办理“三旧”用地手续。涉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三旧”改造项目,可将项目改造方案以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材料、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材料一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


  5.优化微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对于纳入标图建库范围,以保留原建筑物主体或采取加建扩建、局部拆建、完善公建配套设施、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等方式实施的微改造项目,优化规划、用地、建设、消防、商事登记等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6.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连片改造村级工业园、“工改工”等项目,在符合区域评估报告使用条件下,不再要求单个改造项目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节能、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相关评估。


  (五)支持整体连片改造。


  7.支持旧城镇、旧村庄整体改造。对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应以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为原则合理确定容积率;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可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容积率异地补偿等方式进行统筹平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旧村庄改造项目可整合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其他用地,纳入旧村庄改造项目一并实施改造。纳入的其他用地可参照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有关规定进行用地报批,但只能用于复建安置或公益设施建设。整体连片改造时要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充分保障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用地需求,切实加强对历史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的保护。


  8.支持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混合改造。对于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位置相邻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可一并打包进入土地市场,通过公开交易或协议方式确定使用权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运营。各地实施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混合改造时,应严格控制国有建设用地的规模上限及其所占的比例。


  9.支持土地置换后连片改造。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双方自愿、价值相当的前提下,允许“三旧”用地之间或“三旧”用地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空间位置互换。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可将标图建库范围内的“三旧”用地进行复垦,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可用于本项目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办理转用手续后一并实施改造,也可有偿转让给本市其他“三旧”改造项目使用。


  (六)支持降低用地成本。


  10.采取多种地价计收方式。“三旧”改造供地,可以单宗或区片土地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拆迁安置费用、移交给政府的公益性用地及物业等因素确定政府应收地价款。在保障政府收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允许以建筑物分成或收取公益性用地等方式替代收缴土地价款。具体地价计收标准及形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11.创新创业载体享受差别化地价。鼓励各地利用“三旧”用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专业镇协同创新中心等创新创业载体,按科教用地或工业用地用途供地,并综合考虑分割转让比例、转让限制条件、政府回购权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地价。


  (七)支持优化利益分配。


  12.实行土地增值税补助政策。自2019年度起,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项目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收入(全口径)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8%的部分,由省按30%的比例核定补助该市。对于人为调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收入进度的市,不予安排对应年度补助。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


  13.加大对“工改工”及公益性项目奖补力度。各地应落实资金保障,统筹运用“三旧”改造土地出让、税收等资金,对村级工业园改造、“工改工”项目和增加绿地、体育公园、历史文物保护等公益性改造项目实施奖补。省级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资金,支持市县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


  14.降低改造项目税收负担。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同一项目原多个权利主体通过权益转移形成单一主体承担拆迁改造工作的,属于政府征收(收回)房产、土地并出让的行为,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具体税收指引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制定。


  (八)强化倒逼促改措施。


  15.提高低效用地项目运营成本。各地可根据项目用地规模、亩均产值、单位能耗、排污强度、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并在用能、用电、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实行差别化配置,倒逼低效用地主体主动实施改造或退出用地。


  (九)强化行政司法保障。


  16.实行政府裁决和司法裁判。“三旧”改造项目,多数原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主体不同意改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积极探索政府裁决。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三旧”改造方案已经批准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特别是原有建筑物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生态环保、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要求或妨害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情况,原权利主体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以下分类情形的,原权利主体均可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


  (1)土地或地上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按份共有的,占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权利主体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3)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4)属于旧村庄改造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户代表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对政府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裁决的,由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前,应当先进行调解。


  (十)强化项目实施监管。


  17.实行项目协议监管。各地要建立改造项目协议监管和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于产业类改造项目,可将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等要求纳入项目监管协议。对于改造主体不依规依约实施改造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责令改造主体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由原批准单位撤销对改造方案的批复,并将企业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依法限制改造主体参与其他“三旧”改造项目。


  18.发挥政府补位作用。对于市场主导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市场主体已征得第16点规定比例的原权利主体同意,但项目仍难以推进,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无法与所有原权利主体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该市场主体可申请将项目转为由政府主导的方式推进。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土地、房产征收(收回)工作,并对经核定的市场主体前期投入费用予以合理补偿。


  19.实行信息全流程公开。各地要以信息公开为抓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打造“三旧”改造阳光工程,严防廉政风险。将“三旧”改造标图建库、项目确认、规划计划编制、改造方案及用地审批、签订监管协议、土地供应、地价款核算、税费缴交、竣工验收等各事项的标准和办事流程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对具体“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结果应依法依规及时公开。


  四、工作要求


  (十一)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三旧”改造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由政府牵头的“三旧”改造工作协调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针对“三旧”改造重点区域,要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清理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强力推进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十二)强化协同推进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三旧”改造工作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重点做好标图建库、规划用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三旧”改造涉及违法建设治理、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监督、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及倒逼促改、引导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资金统筹机制,制定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使用、“工改工”项目及公益性项目财政奖补等政策。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集体资产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三旧”改造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做好保护及活化利用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金融支持政策,采取多种手段拓展改造项目融资渠道。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三旧”改造税收指引,加强税收政策解读和宣传,研究解决“三旧”改造税收实务问题。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三旧”改造倒逼促改和实施监管工作。各地应结合本地机构设置情况合理确定上述职责的承担单位。


  本意见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文件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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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8
文号:粤府[2019]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府[2019]1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4日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实际,确定按季度、按月缴费方式。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计算的年缴费额。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按上述最低标准补贴所需资金,粤东西北地区12市,惠州、肇庆及江门恩平、台山、开平由省、市、县各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珠三角其他地区由市、县级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最低标准。


  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具体代缴和补贴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第九条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三条 除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有关情况外,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对中断缴费期间进行补缴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七条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相关待遇。


  (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九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省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调整方案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按照以下区域分档,实行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其中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支出责任。


  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包括: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韶关市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河源市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梅州市兴宁市、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梅江区,惠州市惠东县,汕尾市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城区,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潮州市饶平县,揭阳市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


  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2市,以及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封开县、德庆县、怀集县。


  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65%支出责任。包括:惠州市及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肇庆市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以及江门市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


  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除中央资金外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包括:广州、深圳(由中央直接补助)、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市,以及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负担,具体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通过定期进行内部数据比对,以及与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健康、法院等单位进行数据共享、信息比对,推动人脸识别等自主认证方式,确认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状态,并做好相应信息标识。对通过信息比对发现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对待核实人员,应通过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对认证信息逐一核实,并建立信息核实的数据记录。经核实符合领取资格条件的,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含相应年度的调整提高部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村(居)委员会定期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等其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时,应通过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核实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参保人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应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退还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已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未领取的,应告知参保人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未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告知参保人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第三十条 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和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收益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组织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政策宣传、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和管理的财政监督,以及审核基金预决算草案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全省相关居民户籍基本信息、户口迁移、注销信息的核查服务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服刑人员入监服刑、假释、保外就医、刑满释放信息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医学死亡信息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特困人员身份审核确定以及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有关信息等工作。残联负责提供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有关信息等工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等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及时将公民相关信息传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注重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缴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待遇发放等业务。


  第四十五条 建立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缴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者违反规定开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


  (三)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养老保险费的;


  (四)未按规定支付或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的;


  (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的;


  (七)不依法履行基金追回责任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参保人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错误审核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重新认定和审核;造成少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予补发;造成多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予以追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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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4
文号:粤府[2019]1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编制了《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具体项目工程造价扣除金额的核定。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具体项目工程造价扣除金额进行核定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本公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2、韶关市2008-2015年房地产开发行业建筑造价标准值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9年12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开发行业不断壮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日显重要,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工程造价成为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征纳双方关注的焦点。为了进一步规范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效,亟需出台适用于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三、《公告》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交换意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回复意见、提交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纳税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予以复核,必要时引用第三方专业机构意见,经主管税务机关会同项目清算审核组集体审议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并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能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二)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无正当理由的;


  (三)挡土墙、桩基础、户内装修、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园林绿化等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


  (五)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四、《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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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报指引

 一、办理事项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受理,并向省税务局逐级传递纳税人申请资料,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进行认定。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包括2018年底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受理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至30日。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


  四、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下: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报送材料(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表(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注: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第四、五、六条的相关内容)。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8年的情况)。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非营利性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具体样式见附件2)


  审计报告最后需附有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影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所在单位必须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年检报告需交验原件)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在期满后申请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的法律责任以及取消免税资格的规定按财税[2018]13号文第五、六项执行,请有关非营利组织知悉和遵守有关规定。


  八、联系电话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020-87573846


  省财政厅税政处:020-83170061、83170305


  附件:


  1.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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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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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image.png

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在充分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本公告第一条对我市行政管理区域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作出了规定,即“湘桥、枫溪、开发区住宅按3.5%预征率、其他房产按4.5%预征率;潮安区住宅按3.5%预征率、其他房产按3.5%预征率;饶平县住宅按3%预征率、其他房产按3%预征率”。在公告第二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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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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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证上[2020]3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9]8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银行范围,现就银行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进入深交所参与以下品种的交易:


  (一)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现券的竞价交易,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


  (二)以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投资标的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与交易;


  (三)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品种的交易。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深交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债券交易较为活跃;


  (二)具有丰富的债券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的交易团队;


  (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债券交易的开展;


  (四)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债券交易结算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五)符合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则关于其他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深交所可以调整债券交易参与人的条件。


  三、银行在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书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符合交易参与人条件的银行可以采取租用交易单元或其他合规方式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200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满足中国结算的风险评价要求;


  (四)具有丰富的债券交易结算管理经验和专业的结算团队;


  (五)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结算业务的开展;


  (六)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债券交易结算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七)符合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中国结算可以调整结算参与人的条件。


  已经取得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无需重新申请。


  取得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规则关于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五、银行在申请成为结算参与人时,应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结算资金账户(包括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等),用于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


  六、银行可以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开户申请,或者至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开户申请。已经开立证券账户的银行,无需重新申请,可以继续沿用已开立的证券账户开展债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


  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按《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提交开户申请材料,并合规使用开立的证券账户。


  七、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自行办理债券交易结算;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但未成为结算参与人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委托经中国结算认可的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不具有债券交易参与人资格和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债券交易,并通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模式进行结算。


  八、银行自营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收取标准参照《关于试点期间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0]209号)执行,结算保证金收取标准按照《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九、银行参与深交所债券交易、结算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交易、结算,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有关风险,维护债券市场秩序。


  深交所、中国结算按照相关规则对债券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进行动态管理,对银行参与深交所债券交易、结算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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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5
文号:深证上[2020]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业务暂停办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将于2020年1月20日17时至1月23日6时开展上线切换工作。期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相关涉税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线内容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新增个人年度自行申报、扣缴单位集中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业务办理功能,新增意见反馈、税收政策及解读、热点问题、办税指南等服务功能。


  二、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0日17时开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以及涉及自然人的代开发票、房产交易申报、车购税申报、三方协议等业务;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将暂停个人办税下所有业务;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APP将暂停涉及个人办税的所有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3日6时,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APP等网上办税渠道相关业务恢复正常办理。2月1日办税服务厅相关业务对外恢复正常办理。


  三、登录网址变更提醒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访问地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


  已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的纳税人,打开APP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已下载安装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纳税人,打开扣缴客户端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四、其他事项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敬请纳税人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积极了解系统资讯。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三)错峰办理涉税事项。业务恢复办理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量在短时间内较为集中,可能出现涉税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


  (四)系统升级暂停办理业务期间,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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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暂停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业务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二阶段)将于2020年2月1日完成上线工作,届时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二阶段)上线内容


  2020年2月1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业务为重点,新增个人年度自行申报、扣缴单位集中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功能。同时,为提升纳税服务体验,新增意见反馈、税收政策及解读、热点问题、办税指南等功能。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0日17时开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3日6时开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2020年2月1日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业务对外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三、登录网址变更特别提醒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访问地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


  已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的纳税人,打开APP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已下载安装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纳税人,打开扣缴客户端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


  (二)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因办税服务大厅拥堵导致办税时间延长。


  (三)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大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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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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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三项制度”试点推行阶段发布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201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对其进行了修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试点推行阶段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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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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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优化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涉税不动产登记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优化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企业服务专窗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即转让双方均为企业或受让方为企业),由企业服务专窗登记人员收取全部申请材料,税务部门按现行税收规定即时办结征税。其中对企业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明确如下:


  (一)对提供评估价格的,可先行按评估价格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即时办理。


  (二)对提供原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现行税收规定即时办理。


  (三)对既没有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如纳税人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法院文书记载的购房金额、房管部门查询的历史凭证等,税务机关可据此核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现行税收规定即时办理。


  二、对转让方为企业、受让方为个人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一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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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7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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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穗规划资源字[2020]3号 关于落实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个环节”办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区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登记财产领域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服务水平,严格落实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全流程“一个环节”办结,实现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受理、核缴登记费和税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全流程“在一个窗口、交一套材料、与一人互动、当场办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置企业服务专窗(区),用醒目颜色和标识宣传引导,方便企业清晰辨识和办理业务。要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窗数量,最大程度满足企业办事需求。


  二、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全部纳入企业专窗服务范围,享受全流程绿色通道服务。原则上办理该类业务的企业,均应享受专窗服务。登记人员、税务人员要明确指引企业前往专窗办理该类业务,且无需提前预约取号或现场取号即可办理。


  三、专窗受理人员收取不动产交易、登记、税务等全部申请材料(已共享利用材料免于收取,共性材料免于重复收取。我市已取消企业间存量非住宅交易网签,企业可提交自行签订的买卖合同),指引缴交相关税费等,审查不动产权属来源、交易合法性、交易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形,确保案件1小时内审结,并在同一窗口发放证书。


  四、企业专窗实现企业各项涉税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即时办结征税,免于额外增加办理环节,避免申请人跑动窗口。


  五、企业专窗同时提供不动产登记、税务相关业务咨询、容缺受理等服务。


  专此通知。


  附件: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全流程环节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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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0
文号:穗规划资源字[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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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联系电话:020-32269055;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3号(邮政编码:511457),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0年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南沙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广州市南沙区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自然人在南沙区取得经营所得,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为0.8%。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0年 1 月 20 日


《广州市南沙区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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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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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电子发票的有关工作要求,为探索有效降低税收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的发票管理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同时取消纸质普通发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对象为南沙区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


  二、取消纸质普通发票的范围: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


  三、对已核定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停止审批其相应纸质普通发票升位及增量申请;对首次申请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停止审批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的票种核定,仅核定电子普通发票票种。


  四、2020年1月1日起,对南沙区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停止办理纸质普通发票的领购手续,其在2020年1月1日前领购的纸质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20年3月31日。


  五、纳税人可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


  六、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七、南沙区税务局设立服务热线,负责全面推行电子发票问题咨询和投诉工作,联系电话:12366、39012366。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的解读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讲话精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电子发票的有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税务局”)在前期已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试点推行“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的基础上,决定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同时取消纸质普通发票。


  二、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的范围


  南沙区税务局本次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对象是南沙区税务局管辖的、同时须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本次取消纸质普通发票的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企业冠名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将暂时继续保留纸质票。


  三、纳税人开具电子普通发票的途径


  纳税人可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具体操作详见指引。


  四、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什么时候开始?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已核定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停止审批其纸质普通发票升位及增量申请;对首次申请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停止审批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的票种核定,仅核定电子普通发票票种。


  2020年1月1日起,对南沙区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停止办理纸质普通发票的领购手续,其在2020年1月1日前领购的纸质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20年3月31日。


  五、原有普通纸质发票票种的纳税人,需要重新申请电子普通发票吗?


  不需要。税务机关将在2020年1月1日前,自动为此类纳税人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


  六、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及特点?


  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目前纸质发票是相同的。相对于传统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在纳税人端具有开票流程简单、保存方便、流转便捷等优势和特点。


  七、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电子印章应如何申请办理?


  纳税人需拨打对应的税控服务单位热线电话进行申请,服务单位将加快为纳税人办理电子印章相关事项。


  八、受票方坚持需要纸质票怎么办?


  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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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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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相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录入)、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现将相关操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关缴款书抵扣流程的调整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以下称“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查询到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纳税人不再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不需要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对于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海关缴款书(以下称“双抬头海关缴款书”),纳税人需要在申报期结束前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不需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为便于纳税人“一站式”办理相关事宜,自2020年1月21日起,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后已开通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录入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功能录入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


  (三)纳税人如发现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有误,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申请调整用途。


  二、关于纳税人升级前已上传的海关缴款书处理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1月及以后属期增值税时,税务机关会将前期纳税人已经上传且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信息推送至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对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等事宜,不需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三、关于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录入对应海关缴款书信息,申请稽核比对。如果稽核比对相符,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如果稽核比对结果不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经税务机关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取消了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原有180日的数据修改核对时间限制。税务总局公告〔2019〕33号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重新报送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四、关于申报客户端的相关操作


  (一)鉴于我市一般纳税人习惯使用深圳电子税务局申报客户端办理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我局提醒纳税人,请使用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海关缴款书的查询(录入)、勾选,用于办理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


  (二)2020年2月1日起,申报客户端将不需要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纳税人应根据综合服务平台用途确认的海关缴款书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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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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