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集团和单户企业,以及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境内主板上市公司。其中,年度缴纳税额指企业在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缴纳的税款金额为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指在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集团总部及其在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成员企业。企业集团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集团在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缴纳的年度纳税额合计。


  第三条 列名大企业集团名册管理范围分内资企业集团、外资企业集团。


  内资企业集团为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或虽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为集团控制且办理了工商或税务登记的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其中,集团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外资企业集团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办理了工商或税务登记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


  第四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广东省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广东省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五条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广东省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动态管理。


  第六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已入选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和企业,应按照要求填报名册信息,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广东省税务局。


  第七条 列名大企业集团按年确定其成员企业。集团总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填报集团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并于每年9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市(区)级税务机关核实成员企业名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广东省税务局。市(区)级税务机关对总部在本市(区)的集团,核实集团总部及该集团在本市(区)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对总部不在本市(区)的集团,核实该集团在本市(区)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第八条 当年如新增符合条件的列名大企业,由市(区)级税务机关提出,并组织列名大企业按照要求填报名册信息,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广东省税务局。


  第九条 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两年未达到广东省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管理范围的企业,由市(区)级税务机关组织核实,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广东省税务局。


  第十条 列名大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列名大企业数据联络员1名,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四)数据联络员应按时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了解信息采集规范和流程,提高采集和报送质量;


  (五)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催报,督促企业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和列名大企业应建立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税务局。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9-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2020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缴费须知

自2019年1月1日起,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征收。参保登记仍按广州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规定办理。


  一、适用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缴费时间


  2019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2020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时间。除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情况外,因个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的,2020年度中途不予补缴。


  新出生婴儿应当在出生次月起6个月内(按自然月计算)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三、缴费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314元/人,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366元/人。


  四、缴费流程


  (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代收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单位对公银行账户,由税务部门进行扣缴。


  (二)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代收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各类学校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单位对公银行账户,由税务部门进行扣缴。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其他城乡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由税务部门进行扣缴。


  五、缴费方式


  (一)电子扣费。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学校和其他城乡居民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由税务部门进行扣缴。目前可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渤海银行、华润银行、江西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家银行进行扣缴。银行账户需是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网点开户的单位或个人活期账户,并确保账户处于可正常交易状态。请务必在扣费账户里备足款项,以保证扣费成功。因账户信息有误、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导致扣费失败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需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修改银行账户。因扣款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扣费失败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需在扣费账户里备足款项,确保下次扣费成功。


  (二)因历史原因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参保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缴费。


  1、通过扫二维码或自助终端机自助缴费,适用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可以前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税务部门任一办税服务厅,通过扫描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微信二维码输入身份证信息,查询未缴款信息并进行实时缴费。也可以到税务部门任一办税服务厅内的自助终端机,使用身份证通过银联卡缴费。


  2、到银行查询缴费,适用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建设银行各对外营业网点柜台缴费。


  3、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通过微信、支付宝、POS机刷卡、银行端查询缴款或缴款书等方式缴费,适用参保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参保单位需提供单位证照及单位社保号,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1)云缴费。到税务部门任一办税服务厅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缴费。


  (2)POS机刷卡缴费。到税务部门任一办税服务厅使用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刷卡缴费。


  (3)银行端查询缴款。到税务部门任一办税服务厅前台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再持此缴款凭证到开通此业务的银行对外营业网点柜台(需使用对应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通过现金、支票转账等方式缴费。目前开通此业务的银行有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创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江西银行广州分行。


  (4)缴款书缴费。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学校到所属区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到参保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再持此缴款书到银行对外营业网点柜台缴费。


  六、注意事项


  (一)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学校或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税务部门将根据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扣款。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而且银行账户信息不变的参保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无需重新提供银行账户信息。


  (二)如参保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扣费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请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修改银行账户信息。


  (三)如参保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往年是通过现金缴费,请前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银行账户维护手续并备足款项,以便通过银行划扣完成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9月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9-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佛人社[2019]175号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9年9月16日前按照28号文规定的办法确定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系数及其执行费率,并传送给市税务局.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同时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七天。


  二、公示期间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应执行失业保险的缴费系数和费率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经复核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所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核、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定费率。


  三、因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单位缴费费率有误,多征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退费,少征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补缴金额,以托收单形式由税务部门负责补征。


  四、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系数和执行费率按28号文规定确定,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费率仍维持0.2%不变。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市级对应职能部门反映。


  六、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次缴费费率调整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9-16
文号:佛人社[2019]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第三批离境退税商店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零售商业企业:


  为落实市政府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加快中国邮轮发展试验区建设,争取实施更加便捷的退税政策,现已正式启动增设蛇口邮轮母港离境退税口岸的相关工作。年底,我市将有深圳机场、蛇口游轮母港两个离境退税口岸,有利于吸引国际游客到访,拉动境外旅客购物消费,促进我市商贸和旅游事业发展。经研究,深圳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第三批离境退税商店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三条的本市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条件如下: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6.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势企业,本地优势品牌、“深圳老字号”品牌、中国知名品牌、国际知名品牌等企业优先。


  二、遴选流程


  (一)企业提出申请(9月25日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零售商店)可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连同《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二)深圳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审核确定名单(10月10前)。深圳市商务局按照“合理布局、优中选优”的原则,优先选择深圳特色产品、深圳优势产品及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确定第三批离境退税商店初选名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对退税商店进行审核和备案。


  (三)发布第三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10月20日前)。深圳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联合确定经备案的第三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并通过各自网站对外公布。


  (四)离境退税商店正式营业(11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安排各离境退税商店安装开展离境退税业务相关系统、调试设备,组织业务培训,确保2019年11月中旬起正式开展离境退税商业务。


  三、其他事项


  (一)请申报企业于2019年9月25日下午18时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交至深圳市商务局流通市场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38室)。申报材料须包含申请、备案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A4纸大小沿左侧装订,盖企业公章及骑缝章。材料要求一份纸质、一份电子版(PDF格式,盖章后扫描)。


  (二)通过备案的离境退税商店应通过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店内海报等渠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吸引更多境外旅客消费,营造良好的商业氛围;应自行配备护照扫描仪等设备,安排人员参加培训,熟悉业务流程,按照统一标准张贴“退税商店”标识,为境外旅客咨询、购物提供专业化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范本)


深圳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9月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9-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式样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式样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为圆周直径40毫米,字体用宋体三号字体,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中央小括号内“XX-X”使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便于区别使用,前两位数字00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使用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前两位数字01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使用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前两位数字21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使用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前两位数字52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使用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前两位数字02及以上其他数字的为各区税务局使用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其后数字从1开始顺序编码,不限于一位数,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


  税收业务专用章自2019年11月1日起启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各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业务专用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刻制的“业务专用章”继续使用,更换“业务专用章”、新刻税收业务专用章按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9-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8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出台的背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之前我市没有对契税纳税期限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实际征管中,纳税人通常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为统一规范,营造公平、法治税收环境,我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基层和纳税人意见基础上,按照省地税局的要求制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规定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具体指什么时间?


  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前缴纳税款,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前。


  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什么时间施行?


  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这个公告的实施,对我市纳税人有何影响?


  答:由于我市现行做法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规定一致,因此实际上这个公告出台对我市纳税人没有影响。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9-18
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珠人社函[2019]156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保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财金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的规定,现将《珠海市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适用于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


  二、浮动费率计算


  实施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期限内,用人单位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0.8%计算。


  (一)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4计算,即费率为0.32%。


  (二)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即费率为0.48%。


  用人单位在同一统筹地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即费率为0.48%。


  (三)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即费率为0.8%。


  三、实施方式


  实施浮动费率制度不受年度基金收支赤字的限制,取消浮动费率中止实施的条件。


  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公示和核查方式按《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珠人社[2017]329号)的规定实施。


  四、实施时间


  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对失业保险基准费率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确保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税务部门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好统一经办流程,整合信息系统等基础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9-27
文号:珠人社函[2019]1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人大常委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党对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协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拟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进行修正。为做好该条例的修正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认真研究吸收相关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委员会,或者登录“深圳人大网”留言发表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9年10月14日。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委员会,邮编:518035,联系电话:88128295、83938500,传真:88101124,电子邮箱:hysw szrd.gov.cn。深圳人大网网址:www.szrd.gov.cn;深圳政府在线网址:www.sz.gov.cn;深圳新闻网网址:www.sznews.com。


  特此公告。


  附件:


  1.《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2.《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草案)对比表》(征求意见稿)


  3.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


  1.《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0时至10月31日8时30分,进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期间,部分涉税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2019年10月24日20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下同)将暂停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控设备、纳税申报等部分业务(详见附件),2019年10月25日0时起,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上述服务,广东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暂停使用。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不受影响。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1日8时30分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以及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恢复业务办理。广东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启用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敬请纳税人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提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请纳税人结合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于2019年10月22日0时至2019年10月25日0时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确保在系统升级暂停办理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


  (三)及时下载成品油库存。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9年10月25日0时前在广东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完成成品油购进数量的勾选确认,并在税控开票系统中下载成品油库存,成品油总机构完成向分公司调拨油品。


  (四)积极了解系统资讯。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五)错峰办理涉税事项。业务恢复办理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量在短时间内较为集中,可能出现涉税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


  (六)系统升级暂停办理业务期间,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损失。


  特此通告。


  附件:暂停办理业务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为优化增值税发票服务,提升纳税人体验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纳税人涉及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30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1.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跨区域迁移、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


  2.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代开(含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点下代开APP)、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


  3.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税、清卡、解锁、注销。


  4.申报征收类: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及申报更正,增值税申报比对,消费税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免)税,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


  届时深圳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含微信端)、自助办税终端将停办以上业务事项。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二)不动产交易及个人出租房屋的代开发票业务。


  (三)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涉税事项。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10月30日8时起,增值税发票系统2.0版正式上线运行,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含微信端)、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税渠道恢复业务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办税时间。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发票领用、代开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申报等涉税事项,尽量避免因系统升级对办税业务带来的影响。


  (二)保障生产经营用票需要。为确保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可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


  2.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确保系统自动完成离线开票时限和限额变更;


  3.成品油经销企业必须下载成品油库存。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深圳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深圳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组织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切勿相信来源不明的各类虚假涉税信息,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1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0-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以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月15日。


  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以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月15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9-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办发[2020]59号 2020年广东省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税务总局《2020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税总办发[2020]34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广东省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以下简称《任务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担当,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公开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提升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把政务公开制度体系作为税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政务公开能力作为税收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自觉把政务公开要求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推动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举措落实落细落到位,推动政务公开在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夯实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夯实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要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有关工作;分管政务公开的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好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分管领域的政务公开。各级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职尽责,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落地。


  三、对标对表,确保完成各项重点任务


  各市、县税务局要对照《任务清单》和省税务局安排,结合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有关要求,明确各项重点任务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要聚焦重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强化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细落实落地。省税务局将适时抽查落实情况并予以通报。


  各地在落实《任务清单》过程中的做法以及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2020年广东省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


  一、紧扣依法治税推进用权公开


  1.深化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公开。省税务局及省以下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且以自己名义对外执法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税务局稽查局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编制权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废止、本机关行政权力调整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的变化,及时更新完善并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2.规范税务机构信息公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公开本机关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按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统一要求,组织编写机构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3.健全重大税务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研究制定重大税务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公开,严格遵循听取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税务行政决策机制。抓紧构建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凡是与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加强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开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系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组织汇编现行有效的税费政策文件,逐步建成税费政策库,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动态更新,提供在线便捷查阅、检索、下载等服务。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5.推进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65号)要求,动态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完成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工作,不断提升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紧扣“六稳”“六保”推进税费政策发布解读和辅导


  6.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解读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六稳”“六保”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解读,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主动发声,以权威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动态更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促进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等。创意推出图解、漫画、短视频、电子书等政策解读产品,丰富解读形式,全面深入解读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各项纾困惠企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7.拓宽税费政策发布渠道。融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税务网站和新媒体、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及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广泛对外公布税费政策。加强税务网站与各地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和商业网站的链接,不断提升税费政策发布宣传的覆盖面。运用南方+“广东税务发布厅”、入驻优质第三方新媒体平台等传播影响力,积极扩大政策解读覆盖面。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8.增强税费政策措施解读精准性。围绕税务总局党委提出的“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加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尽力”要求,对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的税费政策及贯彻落实文件,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便于纳税人缴费人理解的角度加强解读,着重解读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重点内容、理解难点、具体操作办法、执行口径、必要举例说明和落实要求等。解读稿要与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9.提升基层税务人员税费政策辅导能力。省税务局要更加注重增强基层税务人员特别是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等一线工作人员政策解答、操作辅导的能力。制定税费政策及落实文件时,要同步加强“一竿子到底”培训辅导,并通过及时发布政策答问口径、更新12366知识库等方式,帮助一线工作人员提高政策理解、咨询辅导等能力,确保减税降费等各项政策措施在“最后一公里”落实中不遗漏、不走样。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0.加强税费政策落实效果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最直接的优势,通过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的典型案例等,深入宣传阐释助力“六稳”“六保”工作的税费政策落实举措及效果,通过税收大数据全面展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亮点,主动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释放更多积极信号,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紧扣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税费服务公开


  11.深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流程,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创新“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并动态公布事项清单。要主动以短信、微信、网站、新媒体等渠道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了解办税缴费新举措,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提升办税缴费效率。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推进办税缴费便捷高效透明。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放管服”改革进程,动态更新并公开办税缴费服务指南,推进透明化办税缴费。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3.加大办税缴费问需服务力度。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建立健全以纳税人办税缴费体验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体系,完善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坚持服务导向,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加强互动式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并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热点,针对普遍性和共性问题统一制定发布答问口径,促进及时解决问题,有效回应关切。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建成广东税务机关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体系,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14.严格依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行政相对人信息。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紧扣执行《条例》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15.强化主动公开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确执行关于主动公开的新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粤税办发[2020]41号印发)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审查机制、发布机制、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审查机制,并按照公开权限做好相关文件等政府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6.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建设完成并逐步完善税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推动公开内容进一步聚焦重点政务信息,公开方式更加统一规范,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并及时更新。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17.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认真执行税务总局《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优化完善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文书适用、答复参考等工作规范,建立依申请公开典型案例库,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对法定不予公开条款坚持最小化适用原则,依法保障公众合理信息需求。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8.规范建议提案办理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求,坚持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利用税务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税务机关牵头办理的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还应当公开本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总体工作情况。


  完成时限: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完成时限。


  19.增强税务网站与新媒体政务公开功能。加强税务网站和新媒体内容建设,提升政务信息权威发布和在线服务水平。做好税务网站集约化建设工作,推进网站、新媒体、电子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数据融通、服务融通、应用融通,增强数据应用和辅助决策能力,提升政策解读宣传整体发声和服务公众水平。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完善网站安全管理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广东税务门户网站互联网协议第6版改造。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税务网站全部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有关工作;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五、紧扣责任落实推进政务公开提质增效


  20.落实领导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确定1名局领导履行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职责,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级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完成时限:2020年8月底前报送名单;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21.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要积极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建立政务公开联络员队伍,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全面依法履职。


  完成时限:2020年8月底前。


  22.强化培训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公务员初任培训必修课程。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23.严格考评监督。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优化完善政务公开绩效考评指标。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除严格绩效考评外,还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责问责。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本《任务清单》的主要情况,要纳入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各级税务机关公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9-03
文号:粤税办发[2020]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477478479480481482483484485486487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