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穗府办规[2020]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良好运转和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确保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下降


  广州地区各银行机构(下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和户数不低于2019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鼓励银行展期或续贷。引导、推动全市银行机构依托“粤信融”“中小融”等平台,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和融资服务效能。对坚决贯彻落实以上措施的银行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二、确保融资成本有所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交通等行业,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降低10%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三、综合运用金融支持工具


  用好人民银行提供的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支持政策性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在穗分支机构下沉服务重心。市、区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较去年同期水平下调1个百分点,市融资再担保公司取消再担保收费,相关经费由财政予以补助。鼓励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周期、缓收或减免息费,对执行情况好的地方金融机构对其在监管评级、人才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我市各类政府基金对暂时受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投资,相关投资情况一年内不纳入国资考核。(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四、市属金融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广州银行、广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广州地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2020年计划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570亿元,并全面下调新投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比去年同期利率整体下调幅度不低于10%。对与防疫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和受疫情直接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授信条件和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申领条件、返还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实施全程网上申报,简化审核流程,加快审核速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税务局)


  七、补办社会保险业务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其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


  八、降低房租成本


  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免租的承租户当前应无拖欠租金)。对于因疫情所减免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鼓励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执行情况较好的视情况予以奖励,并在提质增效、资格认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各区政府)


  九、降低专业市场租金


  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经营、并享受减免2个月场地租金的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应同步对场内承租商户减免2个月的商铺租金,且对商户的租金减免幅度不低于其享受的国有物业租金减免幅度。对租用其他物业经营的,鼓励业主方为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减免或降低租金,鼓励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对中小微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对执行情况较好的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并在今后的市场转型升级中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国资委,各区政府)


  十、发挥电商平台作用


  鼓励外卖、实物商品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在疫情期间通过线上活动、直播补贴等为商户提供流量,降低商户上线运营费用收取标准,通过补贴运费或者运费险降低商户物流成本。对执行情况较好的电商平台,加大对其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冷藏配送证、通行费减免等方面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


  十一、减免企业税费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十二、优化税费办理


  加强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落实,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切实缓解因疫情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


  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的贷款予以贴息,提前复工复产的予以奖励,对通过购置生产设备及车间改造升级辅助设备的技术改造予以资金支持。市各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项目评审时可适当放宽财务条件。加快涉企财政补贴拨付,力争6月底前市级财政涉企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不低于7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四、开展暖企行动


  市、区、镇(街)领导班子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及时协调解决复工用工、员工培训、防控物资、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为其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贸促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


  十五、加强激励引导


  市财政先统筹安排5亿元,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保障中小微企业运转工作中的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给予财政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上述措施支持对象为我市辖区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视情况另行研究。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各区要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措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穗府办规[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人社发[2020]58号 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企业类型划分。


  企业类型由社保费征收机构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三)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四)减免享受及业务申报。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


  (五)待遇发放。


  疫情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发放。


  1.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各项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对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2.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失业保险费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


  (六)基金保障。


  按照保障发放、足额调拨的原则,加大省级统筹基金的调拨安排力度,对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地市给予保障,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市要合理使用失业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弥补因减免和延期缴费政策实施出现的基金缺口,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就业各项支出按时足额支付。


  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减半征收期间,不同时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的阶段性降费政策。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停止执行该政策。


  (二)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


  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原已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的统筹地区按原降费标准执行,未实施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


  (三)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


  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管理服务


  做好减免、延缴期间统计和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加强数据监测,做好数据分析。督促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申报社保费,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防止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推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社保业务、查询业务进度和结果,减少现场办理;加强信息技术保障,优先处理因疫情防控需要的业务需求,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确保系统平稳运行。加强风险防控,适时开展稽核检查,重点对企业通过拆分、新设等手段骗取减免资质等行为进行监控。


  四、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各地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全面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的减免和延缴政策,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把好事办好;要主动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各地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8
文号:粤人社发[2020]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提高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推广使用的电子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


  二、对目前申领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将逐步为其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对首次申请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直接选择电子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可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申领电子普通发票。申领后,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


  四、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五、全市推广电子普通发票以后,逐步替代纸质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


  六、电子普通发票的真伪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各种渠道(网页端、广东税务公众号、粤税通小程序等)进行查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进行查验。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


  为实现“全程网上办税”,进一步提高办税便利度,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配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的次数,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创新发票服务方式”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广州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


  二、电子普通发票的推广对象有哪些?


  本次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对象是广州市税务局管辖的领用普通发票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电子发票有哪些优点?


  相对于传统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具有开票流程简单、“无接触”使用、开具成本低、防伪性能佳、保存方便、流转便捷等优点。


  四、原有纸质普通发票如何过渡?


  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后,将逐步替代纸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客运限额发票和印有纳税人名称发票等特殊用途的发票继续使用。


  五、纳税人如何申领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申领电子普通发票。


  六、已领用普通纸质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新申请电子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吗?


  不需要。税务机关将自动为此类纳税人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


  七、纳税人如何开具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


  八、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电子印章应如何申请办理?


  税控服务单位已为纳税人办理电子签章,纳税人无需另行申请办理电子印章。


  九、开具电子普通发票操作时遇到问题如何处理?


  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如有问题可与对应的税控服务单位联系。使用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拨打12366转1咨询。


  十、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如何?


  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发票是相同的。


  十一、受票方需要纸质普通发票怎么办?


  受票方需要纸质普通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南沙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广州市南沙区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自然人在南沙区取得经营所得,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为0.8%。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州市南沙区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减税降费精神,为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促进南沙区个体和私营经营发展,确保广大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释放改革红利,增进民生福祉做出的重大决策。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结合实际情况,我区发布了《公告》,依法确定我区经营所得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标准。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1.在南沙区取得经营所得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适用《广州市南沙区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下调行业所得率


  综合考虑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行业的竞争成本负担状况等因素,将除娱乐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所得率统一调整为6%。


  (三)统一各行业核定征收率


  自然人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为0.8%。


  (四)代开货运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府规[2020]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日



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有关部署,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2号),在抓好疫情防控中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努力把疫情影响降至最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进一步增强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发展核心引擎功能,加快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全力保障物资供给


  (一)帮促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转产。对在1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扩大产能、转产或实施技术改造生产急需疫情防控物资及其原材料的企业,按照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抓紧解决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不足问题,组织本土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尽快在关键设备制造和原材料生产上取得突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对企业因政府征集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可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建立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完善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协调机制,设立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绿色通道”,主要进口口岸实行7×24小时全时通关。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市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牵头)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区两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由采购单位紧急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市财政局牵头)


  (三)抓好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做好“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等生活物资供应,推动农贸市场、连锁超市等有序恢复运营,适时加大储备冻猪肉市场投放。(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牵头)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广州市税务局牵头)对保障市场供应作出突出贡献的批发零售、餐饮、物流、冷库等商贸企业,在市相关资金中加大支持力度,并予以通报表扬。(市商务局牵头)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足额发放低收入居民价格临时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有序有力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四)推动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各区要采取有力举措,积极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落实企业防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切实加强科学防控,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做好返岗员工排查和健康管理。各区要统筹设置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各区集中安排。积极协助企业解决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统筹重点园区、功能片区、商业楼宇内企业上下班时间,引导实行错峰上下班、错峰用餐、网上办公,减少人员集聚。(各区政府牵头)建立重点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便利通关工作专班,确保境外员工、设备快速安全通关入境。(市商务局牵头)


  (五)做好要素保障。加大复工复产企业防控物资保障力度,对无法通过自筹解决口罩问题的企业,以全市统筹、属地负责的方式解决。(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牵头)加强企业服务,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原材料、零部件、设备、用工、资金等问题,推进供应链有序衔接、产业链协调运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取消不合理的交通运输管制措施,主动加强与周边城市沟通,畅通市际间的物流通道。(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对返穗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采取包车等方式集中接回,并及时协调解决租住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牵头)


  (六)加强复工复产统一调度服务。建立服务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指挥信息平台,以无纸化、零填表方式,收集企业复工复产进展情况和需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即时推送行业主管部门限时解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牵头市领导通过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牵头领域工作进展,全面调度、督导责任部门及时、精准帮扶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


  (七)更好发挥国资系统资源力量。市属和区属国企要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率先全面复工复产,相关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已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的逾期拖欠。更好发挥国有企业投资带动作用,加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补短板力度,确保国有投资增速和扣除房地产业的投资增速比全市增速高30%以上,市属国企R&D经费支出增速比全市增速高30%以上。支持创新型国企通过混改提高竞争力,加快实施一批混改项目。(市国资委、各区政府牵头)


  三、全方位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用好国家专项贷款优惠政策,协助更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利用市场化机制建立广州市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续贷,积极化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配合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实施,建立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激励银行业机构敢贷愿贷能贷,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牵头)协调广州地区各银行机构利用“粤信融”等平台,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及户数不低于2019年、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至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协调商业银行适当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对疫情期间违约滞后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分层分类管理,逾期90天以内抵质押类小企业贷款可考虑不划入不良。协调保险公司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简化理赔流程手续,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放宽保险条款限制,做到应赔尽赔。继续发挥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黄埔区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等作用,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尤其是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资金纾困力度,着力缓解企业股权质押风险和短期流动性风险。(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牵头)


  (九)进一步减税降费。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2020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对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单位及有关政策明确需扶持的行业企业在免征期满后,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广州市税务局牵头)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清缴期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


  (十)减轻企业和个人租金负担。对承租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3月份的物业租金,视疫情情况可减半收取4、5月份的物业租金,并落实到承租人,免收和减收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作利润。(市国资委、财政局,各区政府牵头)各区要引导支持集体物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承租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或允许延期、分期缴租,对执行情况较好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并在提质增效、资格认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区政府、广州市税务局牵头)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直管公房、人才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免收2、3月份租金,视疫情情况可减半收取4、5月份租金。(市住房保障办、财政局,各区政府牵头)


  (十一)优化“五险一金”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1%(期限不超过2021年6月),或申请暂缓缴存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除外)。(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1年4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至2021年4月底。从2020年2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广州市税务局牵头)


  (十二)全力保障企业稳定用工。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支持通过灵活用工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或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保50%的标准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牵头)


  (十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开通绿色通道,用于疫情防控、设备物资购置、防治人员临时补助,以及对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的扶持奖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建立健全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单位向中标供应商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市财政局牵头)加快涉企财政补贴兑现和下达,力争6月底前所有市级财政涉企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不低于70%。(市各相关产业扶持部门牵头)


  (十四)加强法律服务。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设立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制定工作指引,明确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市司法局、贸促会牵头)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设立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加快防疫重点企业信用修复进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加大项目建设和补短板投资力度


  (十五)推动重点项目全面复工开工。抓紧开展重点项目“攻城拔寨”行动,完善市领导对口联系重大项目机制。建立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工作专班,协助项目单位解决防控措施落实、用工不足、材料紧缺和价格上行等问题。对“攻城拔寨”重点项目1月31日至2月9日延期复工增加的资金成本,按照项目(财政投资项目除外)一季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和基准贷款利率,给予业主单位10天贷款贴息。对财政投资项目因疫情客观影响造成投资增加或合同变更的,可纳入项目总投资,涉及审批的要简化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牵头)狠抓在建项目复工,确保3月底前全部复工。全力推动新项目开工,力争一季度新开工项目超过100个、5月底超过200个,7月底前全部开工;积极争取一批前期项目提前开工建设;推进一批条件成熟的“十四五”规划项目提前开工;抓紧谋划储备一批新的重大项目。(各区政府牵头)


  (十六)全力保障项目实施条件。加大土地出让力度,完善供地方式,优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实现精准供地。新出让土地可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价款,一个月内缴纳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加快实施促进2020年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应急举措,实现资金和要素跟着项目进度走。(市财政局牵头)加强产融对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用于项目建设,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疫情防控债”发行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加强施工组织保障,为重点项目余泥外运开辟绿色通道。(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落实区级征地拆迁主体责任,确保按计划交付项目施工用地。(各区政府牵头)对新增的年度投资亿元以上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纳入“攻城拔寨”项目管理,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七)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全面推行项目在线审批,充分利用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项目技术审查,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加大项目报批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信任审批等实施力度。对重大项目开设审批绿色通道,实现专人指导、综合服务、并联审批、同步出证。(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政府牵头)


  (十八)谋划推进一批补短板项目建设。在年度“攻城拔寨”重点项目基础上,完善重大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研究设立专项经费,围绕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环境建设、交通物流等短板领域,再策划和储备一批重大平台、项目,力争纳入国家和省重大规划和项目计划。促进民间投资和外资增长,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支持穗港澳国际健康产业城等重大平台加大民资、外资项目引进。盘活政府资源,在智慧城市等领域创新投融资方式,明确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路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各区政府牵头)


  (十九)加大引智引技引资力度。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牵头)支持在我市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外籍技术人才办理2—5年居留许可或永久居留许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可申请2—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工作签证。(市公安局牵头)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构建外商投资全链条服务体系。搭建政企沟通高端平台,定期召开世界500强企业恳谈会,支持在穗世界500强和大型跨国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市商务局牵头)市、区政务窗口以及各区、各部门对市重点督办产业招商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对外承诺时限1天以上的,办理时限按对外承诺时限的减半执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牵头)对重点洽谈招商项目提供交通便利,提供1000个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预约登记服务名额统筹使用,对我市招商部门及各区重点洽谈的招商项目,可通过预约登记方式在管控区域行驶,不受“开四停四”措施管控。(市公安局、商务局牵头)


  五、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二十)提振汽车消费。针对疫情期间市民自驾通勤的需求,加快推进落实2019年6月明确的新增10万个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工作,并视情况研究推出新增指标。(市交通运输局牵头)2020年3月至12月底,按照鼓励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原则,在使用环节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每车1万元综合性补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汽车更新换代,对置换或报废二手车的消费者,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标准新车,每辆给予3000元补助。(市商务局、财政局牵头)


  (二十一)开展文化旅游业复苏行动。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出台疫情结束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措施,统筹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重点企业、园区发展,对疫情结束后重大文化旅游活动、专场惠民演出和新兴文化旅游消费给予资金支持,组织“广州文化旅游惠民消费季”,发放“广州文旅惠民券”。对疫情结束后为文化旅游市场复苏做出突出贡献的景区、酒店、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对动漫游戏、电竞、音乐、演艺、影视内容制作、会展、文化创意、健康旅游等重点业态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特色街区建设,带动文化旅游产业全面复苏和高质量发展。(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财政局牵头)


  (二十二)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商贸企业拓展网络零售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线上线下联动的新型营销模式。支持生鲜电商、社区便利店等新零售平台发展壮大,鼓励连锁便利店加快布局。(市商务局牵头)大力发展时尚消费,积极拓展“首店经济”,推动国际品牌集聚,争取设立市内免税店,打造一批“网红打卡地”。(市商务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海关、各区政府牵头)发展壮大夜间经济,打造30个夜间经济集聚区,完善配套服务和管理,丰富产品和服务供给,打响“广州之夜”品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切实稳定对外贸易


  (二十三)加大外贸企业支持力度。出台我市重点境外展会目录,对参加目录内展会及省、市境外重点经贸活动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人员费用(机票、住宿)给予最高50%的资金补助,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10万元。(市商务局、财政局牵头)用好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大力发展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数字贸易等服务贸易,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自由化示范区建设。(市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牵头)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拓宽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实现银行、税务、外汇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提高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效率。(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税务局牵头)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外贸企业一个月可多次申报退税。(广州市税务局牵头)协助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在疫情结束后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指导产品与国际标准对接,加快内销转出口。(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四)降低外贸企业经营风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的企业,对实缴保费给予20%的补助。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线上客户服务,开辟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压力较大的信用证结算企业,可向银行部门申请适度延长押汇期,且不影响企业信用评级。(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


  (二十五)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推广进出口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根据港口条件试点进口货物“船边直提”、探索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模式,实现口岸“通关+物流”一体化服务联动。实行电子化“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简化进出口申报环节合同、发票、装箱清单等随附单证。对诚信等级良好单位所代理的国际航行船舶实行“先通关、后查验”船舶通关新模式。(市商务局、港务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牵头)


  七、狠抓重点产业发展


  (二十六)打造全球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新高地。全力实施《广州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进一步提升生物医药技术研发、临床研究、转化中试、生产制造、医疗物资全产业链协同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优化诊断试剂、抗病毒药物、疫苗等领域产业布局,全力推动再生医学与健康省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及相关企业加快研发和生产力度,对研发出新冠肺炎有效疫苗或特效药、为抗击疫情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加快华南生物医药制品分拨中心建设,通过“先进区、后报关”的方式实现进口生物医药制品快速入区,开通药品检测绿色通道,缓解国内医用物资紧缺状况。(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海关牵头)


  (二十七)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推动《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落地实施。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经济核心技术,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技术,打造一批科学技术创新研究平台,提供一批创新应用场景,培育一批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创新示范高地,塑造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牵头)率先实现5G基站全覆盖,加强5G商用推广,加快释放5G+4K产业发展潜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加速数字技术与金融、商贸物流、农业、文旅等产业的融合,构建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产业生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推进“互联网+健康医疗”发展,打造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市卫生健康委牵头)


  (二十八)支持工业企业加快生产。对2020年新投产、增资扩产工业项目实行清单管理,“一企一策”推进工业大项目加快建设,推动一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加快落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加大工业技改支持力度、企业新增设备和软件投入,不超过500万元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不受此限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州市税务局牵头)


  (二十九)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和高端专业服务业。加强总部企业引进,对我市新引进的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政策支持。对存量总部企业按照经济贡献加大奖励力度,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对在穗专业服务机构招引人才、参与创优评级、拓展国际业务加大奖补力度,吸引集聚国际一流专业服务机构,进一步提升广州专业服务国际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十)加强物流和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物流枢纽和产业园区布局,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加快南沙港物流枢纽、广州东部公铁联运枢纽(广州国际物流产业枢纽)等项目建设,充分考虑应急保障需要,提升突发情况下城市客货运快速集散转运能力。(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培育壮大高水平物流市场主体,对新引进的物流快递和供应链总部企业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建设流通与生产衔接的供应链协同平台,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上下游企业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共享和溯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强突发情况下生产资料供需衔接。(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将生活物资、防疫物资、关键原辅料、重要生产设备及零部件、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对相关运送车辆不检查、不停车、不收费。(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疫情防控期间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城市配送和冷藏配送企业,在下一年度优先予以配送车辆数量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鼓励餐饮电商平台加强与小区、医院、商务楼宇等合作,开展无接触配送、安心送等试点,解决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市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牵头)


  (三十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优化商服类项目建设和销售管理,商服类项目未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的不再限定最小分割单元;商服类项目不再限定销售对象,已确权登记的不再限定转让对象。优化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允许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商业银行现金保函,申请划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加大住房租赁市场扶持力度,加快拨付对住房租赁企业的奖补资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


  (三十二)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安排400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企业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促进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早日开工建设。推动有关科研机构加强实验数据、临床病例、流行病学统计成果的开放共享。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等金融工具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企业最高2000万元的信贷支持。鼓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市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最高1250万元,对减免金额前50位且减免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奖励,每家奖励20万元;对减免金额前50位且减免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众创空间予以奖励,每家奖励5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对主动减免入驻在孵创业企业(团队)租金的运营主体为非国有企业(机构)的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照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还款,展期内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三十三)提高农业保障能力。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抗疫复工”重点支持单位。下达市级财政补助资金1.35亿元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巩固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将种粮大户补贴标准从平均每亩50元提高至300元。大力推进“菜篮子”产品生产,确保完成全年蔬菜播种230万亩、产量390万吨、自给率超100%的目标。实施本地生猪扩产计划,把本地产量提高到80万头。支持水产养殖和海洋捕捞企业开工生产,实现全年水产品产量超50万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加快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建设,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等试验任务尽快落地。(市发展改革委,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政府牵头)


  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三十四)建立开办企业快速服务机制。支持引导疫情期间产生的新经济形态设立法人实体。在全市范围内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4枚印章(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简化企业开办流程,线上建立广州“开办企业一网通”服务平台,线下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开办企业服务专窗,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新办企业全流程“一表申报、一个环节、最快半天办结”。(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三十五)试点办理建筑许可零成本。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一站服务、一口受理、全程网办、分级管控”;通过对岩土工程勘察、监理、施工图审查、不动产登记等费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办理建筑许可“零成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三十六)支持企业便捷获得用电用水用气。优化用电报装流程,规范办理时限、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由公共服务企业主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用电快速报装“四零”(零申请、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供电局牵头)完善市联审平台协同审批功能,将电水气接入需求提前至办理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实时推送至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


  (三十七)开设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和个人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紧急登记事项通过预约等方式定时定点提速办理。免收企业间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取消企业间办理存量非住宅交易网签,统一实施不动产登记预约受理、缴纳税款、缴纳登记费、发证“一窗办理”,实现“4个1”,即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1小时办结、企业不动产抵押贷款1天办结、不动产转移登记与电水气过户一窗联办、不动产交易登记与缴税一网通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


  (三十八)加大招标采购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确需招标的疫情防控、生活必需、防疫相关企业项目开展交易活动。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大预付款比例,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鼓励采购人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采购。(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财政局牵头)


  (三十九)优化涉企政务服务。出台深化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具体举措,为办事创业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智慧的政务服务。大力推广运用电子证照、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等技术,提高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网办率”。进驻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实现100%双向快递服务,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发挥12345热线作用,提供各类审批服务的“零到场”办理指引。(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四十)鼓励实施包容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形态实行“包容期”管理,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建立容错机制,研究制定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审慎认定失信行为,充分考虑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谨慎认定联合惩戒“黑名单”,对于采取积极主动措施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合理设定整改期限,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市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牵头)


  (四十一)深化信用服务支撑功能。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在行政许可、政府补贴、资金审批等事项中,以承诺推进减材料、缩环节、降成本。(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降低对守信企业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聚焦信用便企惠民,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指数2.0版,加快全球质量溯源中心建设,创新优化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管理服务措施。(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区政府、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牵头)


  (四十二)推行政策兑现“一门式”办理和“一件事”联办。分批整合各部门政策兑现事项,实现政策兑现集成服务。首批实现“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等事项在政务兑现窗口办理,同步推进网上审批。以办成“一件事”为目标,优化企业物资生产、市民高频事项的审批流程,制定清晰的办事指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窗口、12345热线等渠道进行公告,提高企业相关政策的可及性和知晓度。(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九、构建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治理体系


  (四十三)建设医疗卫生高地。提升医疗中心功能,继续加大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国家呼吸医学中心、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市第八人民医院新址二期、三期及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等项目建设。改革完善疾病预防体系、公共卫生监管体系和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强化重大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能力。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升“一老一少”照护和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完善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深化医联体建设,提升基层疾病防控能力。加强中医药预防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安全风险防控办法,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市林业园林局、市场监管局牵头)


  (四十四)健全物资储备机制。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原则,科学制定物资储备规划,完善紧缺急需物资储备清单目录和管理制度,及时优化调整战略储备物资的品种、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科学测算物资需求规模,加强物资仓储设施布局和物资储备中心建设,建立物资生产、供应、运输、储存一体化网络。推动政府储备和社会周转储备相结合,实现承储主体多元化,科学合理开展物资中长期收储和动态轮换,提升物资储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十五)完善应急生产体系。完善战略物资生产力布局,加强全产业链配置,建立应急生产企业库,推动相关企业结合战略物资储备清单,加强技术研发、生产准备和原材料储备,提升快速转产应急物资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牵头)建立现代化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将应急生产体系建设及运行机制纳入《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加强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四十六)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城市大脑”顶层设计,谋划推进城市大数据平台、智慧医疗、智慧社区等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政府数字资源共享开放,加快形成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高效协同全景式的城市管理模式,提升快速响应和高效联动的城市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优化智慧城市开发生态,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和市民积极参与,以场景建设为牵引,加快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省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培育壮大一批解决方案提供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功能集成、建设集约。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市委网信办牵头)


  (四十七)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完善“令行禁止、有呼必应”党建引领基层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动在职党员到社区服务成为常态。(市委政法委、组织部牵头)打造具有广州特色的超大型城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建设区、镇(街)网格化指挥服务平台,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牵头)推广社区“随约”服务网上驿站试点经验,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社区治理平台,打通社区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心理干预和疏导,做好人文关怀。(市民政局牵头)构建来穗人员融合行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率先为全国超大城市提供实践路径、经验借鉴与示范引领。(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牵头)深化“四标四实”成果运用,加强“广州街坊”群防群治,打造高品质的平安广州。(市公安局牵头)


  十、组织实施


  (四十八)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我市遵照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扛起责任、靠前指挥。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主动送政策上门。各区要履行属地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提出管用措施。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层层、多头要求基层重复填表报数,切实为基层减负。要广泛动员,共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克时艰,聚集合力、同向发力,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上述措施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除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01
文号:穗府规[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医保函[2020]62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半征收险种范围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二、关于政策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三、关于减征期间的费率


  执行减半征收政策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规定确定减半征收的基准费率。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不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照降费后的费率征收。


  四、关于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延期缴纳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延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各地要深入学习领会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精神和文件规定,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谋划,抓紧研究制定本地的阶段性减征政策并做好组织实施。各地贯彻措施于3月9日前报送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04
文号:粤医保函[2020]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编制《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附件:《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2020年修订)》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2020年修订)


  一、办理事项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其企业所得税所在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并由其进行初审,初审后交由市级财税部门复审,最终由财税部门联合发文认定。


  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或当年新成立的市级非营利组织,受理时间为期满后或成立后次年的3月1日至31日。逾期的需到下一年度进行申请。


  (注:受疫情影响关系,为便于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资格申请,2020年受理时间延长至当年度4月15日止。)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


  四、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下: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汕头市(含汕头市)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报送材料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附送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注: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第四、五、六条的相关内容)。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8年的情况)。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非营利性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具体样式见附件3)


  审计报告最后需附有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影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所在单位必须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需交验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年检报告原件。


  七、其他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在期满后申请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的法律责任以及取消免税资格的规定按财税[2018]13号文第五、六项执行,请有关非营利组织知悉和遵守有关规定。


  八、联系方式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754—88481773


  市财政局法规绩效科  0754—88179763


  附件1.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附件2.申请报告样式


  附件3.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定)报告(范本)doc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梅州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2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的理由。


  电子邮箱:13923011228@163.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梅州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梅州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集团和单户企业。其中,年度缴纳税额指企业在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缴纳的税款金额为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指在梅州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集团总部及其在梅州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成员企业。企业集团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集团在梅州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缴纳的年度纳税额合计。


  第三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梅州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梅州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 梅州市列名大企业名单由梅州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动态管理。


  第五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已入选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和企业,应按照要求填报名册信息,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县级税务局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梅州市税务局。


  第六条 列名大企业集团按年确定其成员企业。集团总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填报集团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并于每年9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县级税务局核实成员企业名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梅州市税务局。县级税务局对总部在本县(市、区)的集团,核实集团总部及该集团在本县(市、区)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对总部不在本县(市、区)的集团,核实该集团在本县(市、区)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第七条 当年如新增符合条件的列名大企业,由县级税务局组织列名大企业按照要求填报名册信息,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梅州市税务局。


  第八条 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两年未达到梅州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管理范围的企业,由县级税务局组织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汇总上报梅州市税务局。


  第九条 列名大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列名大企业数据联络员1名,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四)数据联络员应按时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了解信息采集规范和流程,提高采集和报送质量;


  (五)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催报,督促企业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和列名大企业应建立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梅州市税务局。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山税发[202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全力落实税务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助力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现就全力落实税务政策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落实医疗防疫补助免税政策。加强与财政、卫健、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对一线防疫医务人员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疫情过后与卫健部门协同合作,精准辅导,提供便捷服务。


  二、全力落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及运输税收政策。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落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积极落实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确保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及运输工作。


  三、全力落实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进一步简化捐赠税前扣除办理流程,对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可凭医院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全力落实防疫福利税收政策。对企业为防控疫情实际发生的加班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工作人员劳动保护支出等各项合理支出,准予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生活困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疫情原因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全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灵活采用电话、短信、税企微信群等多种线上渠道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政策,告知其申请途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优先加快办理。


  六、全力落实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


  七、全力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依法为其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纳税人,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八、全力落实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研攻关等税费政策。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对企业取得的各级政府拨付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灾后重建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九、全力落实支持困难行业和物资供应税收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辅导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全力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政策。辅导落实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等方面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扩大优惠政策,2020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十一、优化延期申报纳税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辅导其填报资料,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十二、优化发票服务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邮政免费配送等非接触方式申领、代开发票。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贯彻落实全面放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新政,满足企业复工后生产经营需求。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三、优化暖企措施助力复工复产。在中山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设置“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业务办理小锦囊”专栏,提供“一站式”抗疫税费资讯,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查阅。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协同金融机构提高“银税互动”信用贷款知晓面,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向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提供“银税互动”金融支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成立抗击疫情涉税(费)诉求响应专业服务团队,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一企一策”“一事一策”迅速跟进,提供优质高效暖心服务。


  十四、优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依托广东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税终端等线上办税渠道,全面提供“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全市综合办税服务厅推行全面预约服务,提倡“零接触、网上办、先预约、再办税”。持续拓宽“一次不用跑”事项,涵盖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出口退(免)税和国际税收业务办理等8大类业务。提升网上办税事项税务端审核效率,继续实行“线上申请事项当日办结”制度。加大不动产租赁、交易线上代开增值税发票和自然人代开电子发票等新功能的推广力度,有效减少办税服务厅人员聚集。


  十五、优化纳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设立办税服务绿色通道,全力辅导其落实相关减免政策,优先为其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办理出口退税,优先办理社保费延缴补缴,优先办理发票申请确认,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该类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畅通网上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网上未能及时办结的相关事项,迅速跟进,限时处理。


  十六、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上述措施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我局将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15
文号:中山税发[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预约办税服务的通告

为减少纳税人、缴费人的办事等候时间,实现错峰办理税费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试运行的基础上,正式全面推行预约办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全面预约办税服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到中山市各综合办税服务厅(包括具备条件的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厅,全市综合办税服务厅明细见附件)办理税费业务时,需提前进行预约。对未能提前预约的纳税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派号。


  二、推行时间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全面推行。


  三、预约途径


  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中山税务”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等渠道进行预约。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厅,使用行政服务中心系统提供预约服务。


  四、预约要求


  纳税人、缴费人预约成功后,以预约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办税服务厅取号的唯一凭证,并应于预约时间段内到达现场取号。1个预约号允许办理1户纳税人、缴费人的多项业务,如需办理多户业务,需按户预约。


  特此通告。


  附件:全市综合办税服务厅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执行口径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以及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现将相关规定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粤人社规[2018]9号文第一条“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执行口径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退休前未参保,符合《关于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第二条的,由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补缴,不属于粤人社规[2018]9号文第一条“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情况。


  二、关于粤人社规[2018]9号文第三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的执行口径


  (一)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登记后又申请停保的,不予补缴停保期间养老保险费。


  (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登记后未按月按时申报的,不予补申报及补缴未申报期间养老保险费。由缴费人委托税务机关批量申报的,因系统问题等税务机关原因申报不成功的除外。


  (三)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登记后按月申报但未清缴的,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后不予清缴,因系统问题等税务机关原因清缴不成功的除外。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相关规定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粤人社规[2018]9号文第四条“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的执行口径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补缴后需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19
文号:粤税发[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人社规[2020]3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


  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工信、统计、银保监、税务等部门对企业划型名单进行认定,不在名单内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认定。企业划型结果向社会公示。用人单位对企业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会保险费比例。


  五、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行政策继续执行。自2020年3月起至6月,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暂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2020年2月—2021年1月,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继续执行,符合条件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七、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含个人缴费部分,下同)。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在延缴和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八、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在减免政策实施期间,如其他政府部门需要共享比对社会保险数据,按照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不受影响的原则,视同社会保险数据已缴费到账,不影响关联业务的审批。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


  十、人力资源保障、财政、税务、工信、市场监管、统计、民政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整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3月5日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3月5日,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对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问:请介绍一下,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出台的背景情况?


  答: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我国社保制度建立以来的第一次,是国家在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为最大可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而制定的。


  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对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做出了具体规定。


  2月28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对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迅速行动,积极落实,紧锣密鼓打出了一系列惠企政策的组合拳。3月4日出台的深人社规[2020]3号文件,正是惠企组合拳系列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受惠面广、减负力度大,惠及我市70余万家企业,预计将减免企业社保费约200亿元。为不增加企业负担,提升经办效率,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填单、免申请,即可自动享受减免政策。随着政策的落实到位,将能够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有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问:此次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具体适用对象?


  答:根据国家和省要求,我市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免仅为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从企业类型上划分,适用对象将分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以及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此次分类施策主要是考虑到中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就我市而言,中小微企业占全市企业数量的99%以上,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但它抗风险的能力较弱,给中小微企业更大的支持力度,能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困境,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大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强,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也遇到了困难,减半征收社保费,能对企业恢复生产起到积极作用。机关、事业单位等性质参保单位,不涉及生产经营问题,所以此次政策不将其列入减免范围。


  3.问: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答:一是免征。2020年2-6月,免征我市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的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2020年2月-4月,免征我市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二是减征。2020年2-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三是延缴。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缴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简称社保费,下同),补缴应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是缓缴。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在延缴和缓缴期间,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五是阶段性降费及浮动费率政策。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行政策继续执行。自2020年3月起至6月,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暂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20年2月—2021年1月,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继续执行,符合条件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六是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4.问:企业比较关心自己的划型分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划型?


  答:一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不在上述名单内的用人单位,采取部门数据共享的方式,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结合企业参保信息进行认定。


  二是企业划型结果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划型结果无异议的,免填单、免申请,就可自动享受减免政策。用人单位对企业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会保险费比例。


  5.问: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力度大、范围广,是否会对社保基金运行和社保待遇发放产生影响?


  答:此次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在充分考虑我市社保基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作出的,总体上,基金结余量大,支撑能力较强,我市有充足的能力执行社保减免政策,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间,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受缴费减免或延缓的影响。


  一是企业养老保险方面,在延期缴纳社保费期间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期缴费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待遇,待延期缴费补缴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延期缴费期间,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或需办理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的职工缴费。


  二是失业保险方面,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期缴费时间视同为缴费月数。


  三是工伤保险方面,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受疫情影响按规定减免或者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延缴或减免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视同正常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6.问: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是否能够享受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根据国家、省阶段性减免政策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也不属于可延缴、缓缴政策范围,但可按我市此前2月份印发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个人缴费人员疫情期间社保缴费相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8号),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补办业务。


  7.问:在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间,企业是否需申报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减免企业应缴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和减半征收的单位缴费部分仍需缴纳。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对于未申请延缴、缓缴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在3月从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托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彼时暂缓统一托收的2月份企业社保费在托收时不加收滞纳金。对于已报备延缴的企业,延期缴费方式不变,即不统一托收。


  8.问:对于企业已缴纳2月份的社保费该如何处理?


  答:此前,我市已暂缓统一托收2020年2月企业社保费。个别已提前缴纳2月份社保费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按照划型结果重新核定应缴费用,并将多缴费用原渠道退回,无需企业申请或报送相关资料。


  9.问:参保单位如何及时了解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


  答:参保单位可通过人社部门的网站、热线、“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目前市社保局已开设100部咨询电话和11个邮箱地址,便于群众及时咨询了解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社保局线下窗口提供全流程服务,同时加大推行“不见面”服务,建议参保单位及个人优先采用网办、电话办、邮寄办等“不见面”模式办理业务。参保单位及个人可选择“单位服务网页”、“个人服务网页”、咨询热线、“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自助终端机办理业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深人社规[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府规[2020]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稳定增长,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的服务


  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2020年2月1日-3月31日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建立防疫物资临时收储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疫情期间生产的防疫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区两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金融机构要全力满足疫情防控一线的融资需求。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实施两个月财政补助。疫情防控期间,对定点收治医院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对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保供稳价进行临时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深圳海关、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区政府)


  二、减免物业租金


  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积极鼓励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物业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


  三、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四、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五、返还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费


  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返还6个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免除全市工商企业2月份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由市财政代缴。各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在收缴电费时不得向用电企业收取已经被免除的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供电局、前海供电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深圳市税务局)


  八、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创业者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酌情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票据贴现开通再贴现绿色通道,将业务办理流程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积极运用再贷款等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相关企业提供利率优惠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受益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对各商业银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上限由50%提高到80%。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疫情防控债”发行力度,畅通直接融资渠道。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协商展期3到6个月。(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


  九、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力争比2019年下降0.5个百分点。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减免30%,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合作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全年免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鼓励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推荐的贷款项目实行“见贷即担”。(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十、加大产业资金倾斜支持


  全市产业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划拨10%的市级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对于疫情防控期内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并已获得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且在建设期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一般延期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深圳银保监局、产业资金主管部门)


  十一、进一步释放“四个千亿”政策红利


  用好发债增信资金,为参与防疫或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发债提供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可对因疫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并实行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深圳证监局)


  十二、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保障支持


  加大巡游出租车一线驾驶员政府临时补贴力度,放宽现有每月每车1000元政府临时补贴的考核标准。设立驾驶员出车奖励机制,运营里程及时间达到标准的,给予当日50元奖励,奖励政策暂定执行2个月。鼓励出租车运营企业给予驾驶员合理的租金减免,对于落实租金减免政策的企业,给予企业对应的出租车经营权延期奖励。鼓励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给予一定经济援助、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十四、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十五、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


  对2020年内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适岗培训补贴由每人最高900元提高至1500元,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由平均每人1400元提高到2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六、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


  加强线上客户服务,开辟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深圳银保监局)


  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深圳市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各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深府规[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人社发[2020]6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有关部署,加大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帮助企业提高员工职业技能素质、稳定员工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人社发[2020]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与形式


  企业组织员工免费参加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岗位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适岗培训,同时将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贯穿培训过程。企业根据需求可通过自主建设互联网线上平台、微信公众号、APP或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培训服务平台开展员工线上培训,符合卫生防疫相关要求的复工企业也可组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结合生产开展非聚集性线下实操培训。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线上培训每人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30元,线下培训每人每学时50元。每人每年享受适岗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适岗培训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根据各区培训需求划拨至各区人力资源部门。


  三、申领条件


  用工企业(不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申请员工适岗培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总部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


  四、申请程序


  企业根据工商登记所在地向区人力资源部门(含区职业训练中心,下同)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培训计划备案


  企业登录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hrsspub.sz.gov.cn/ostoss/loginPage.jsp,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单位账号,根据系统提示申报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培训项目按工种(岗位)进行申报;


  2.培训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80%;


  3.各项目培训学时不低于10学时;


  4.技能理论知识、实操课程(包括线上实训)、通用职业素质的培训课程应分类填报,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健康卫生、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学时不超过总学时的30%;


  5.开展线上培训的企业,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学员注册、签到、学习记录等功能,且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并合理设置线上授课、练习、评价等功能模块。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企业提交培训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告知企业。


  (二)开展培训


  企业应在培训计划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培训,并于培训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填报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并提交备案。开班信息一经备案,企业不得修改参加培训人员。


  企业应将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课件、参加培训人员名册及手机号码、授课教师名册及手机号码、学员培训记录材料(含线上培训数据)、培训成效、线上培训委托协议或合同、派遣或服务人员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培训台账,保存3年以上,以备核查,并根据需要提供线上培训平台企业培训数据查询权限。


  (三)申请补贴


  企业应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按实际参加培训员工人数和学时申请补贴。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补贴可分别申请。


  参加培训不足10学时的员工,不可申请培训补贴;参加培训10学时以上的,可按实际参加培训学时申请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总学时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学时不超过30%。


  (四)受理审核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申请审核。对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企业予以配合协助。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五)信息公示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每月按批次对已审核通过的企业补贴信息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六)支付补贴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于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市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无需提供)。


  (四)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人员的,需提供用工企业与派遣(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起止期限等内容)。


  (五)线上培训平台记录的培训数据(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时长等),由企业盖章确认;属委托第三方平台开展培训的,需提供委托协议及第三方平台出具的培训数据资料,由双方盖章确认。


  (六)线下培训考勤记录表(包括培训教师和参训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培训课程、岗位、培训时间记录签名等)。


  六、申报时间


  2020年2月19日起,企业可向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备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正抓紧对业务申报系统进行改造,在系统未上线之前,各区可按本通知要求先行开展相关工作,待系统上线后,按业务程序补录信息。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培训,是我市支持企业防控疫情共渡难关、促进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与企业的指导服务,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有序开展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二)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按照“谁发放,谁负责”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开展的适岗培训进行监督,可采取电话核查、培训台账核查、实地检查、线上实时连线、委托审计等方式,对企业培训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抽查,并建立培训监管和资金发放工作台账,确保补贴发放规范高效和财政资金安全。


  (三)诚信申报,规范培训行为。企业应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的原则,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主体责任。企业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负责追回,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我市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记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咨询电话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5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政策解读


  一、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政策目的?


  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有关部署,加大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通过技能提升培训,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服务一线技能员工职业素质、稳定员工队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办理方式?


  企业申请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无需现场提交任何材料,企业登录申报系统(https://hrsspub.sz.gov.cn/ostoss/loginPage.jsp,)根据通知规定程序在系统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即可申请。


  三、哪些企业可以申报职工适岗培训补贴?


  用工企业(不包括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是职工适岗培训组织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总部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


  四、哪些员工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参加企业职工适岗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的员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属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因疫情影响,未及时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时需提交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属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劳务派遣公司或服务外包的人力资源公司应属在我市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且为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保(系统读取社保信息),此类用工企业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与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


  (二)参加培训并享受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的员工应为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一线技能岗位(工种)员工,同时也可将确需转岗转业的综合行政管理人员纳入适岗培训范围。


  五、企业职工适岗培训内容?


  企业组织员工免费参加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岗位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适岗培训,同时将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纳入培训内容。企业自主研究制定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应包括技能理论知识、实操课程(包括线上实训)、通用职业素质,其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学时不超过总学时的30%。培训课程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标准?


  线上培训每人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30元,线下培训每人每学时50元。每人每年享受适岗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参加培训不足10学时的员工,企业不可申请培训补贴;参加培训10学时以上的,可按实际参加培训学时申请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总学时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学时不超过30%。参加培训并享受补贴的员工总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80%。


  七、企业开展职工适岗培训的方式?


  企业根据需求可通过自主建设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微信公众号、APP或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培训服务平台开展员工线上培训,符合卫生防疫相关要求的复工企业也可组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结合生产开展非聚集性线下实操培训。具体培训形式由企业根据需实际情况灵活采用线上、线下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


  八、线上培训形式?


  企业可采用在线直播、视频录播、线上互动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并合理设置线上授课(老师现场直播)、问答、练习、评价(即考核)等课程模块。


  九、线上培训平台功能要求?


  企业填报的线上培训平台可以是本企业自建平台,也可委托第三方平台,同一培训工种最多只能申报2个在线培训平台开展培训。平台须具备学员实名注册、签到、学习记录、培训过程记录等功能(培训记录数据包括学员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签到情况、培训时间、培训课程、培训时长、授课教师(直播课)、练习、考核评价等情况),且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培训平台需能导出符合要求的培训记录数据,能根据各区监管需求提供查询账户或后台管理员账户。


  企业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培训服务平台为本企业员工提供在线培训服务的,需由企业与第三方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平台功能及要求。鼓励企业与业务成熟、功能完善、社会信誉好的平台合作,确保企业开展的培训实实在在有成效,达到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的培训目的。


  十、企业如何申请职工适岗培训补贴?


  1.企业在完成一个培训项目后,即可申请补贴。


  2.独立法人企业向商事登记所在地区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备案、申请培训补贴;企业分支机构经总部授权后可以由分支机构提供授权文书单独向商事登记所在区申报,经核实属实且系统给予授权后即可申请培训补贴,也可以由总公司统一申请培训补贴。


  3.企业在开展适岗培训前,向商事登记所在地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备案,并按要求系统提示填写培训工种(岗位)、培训方式、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培训平台等信息。


  4.培训计划经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后,企业按照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开展培训,并于培训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填报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并提交备案。企业应建立培训台账,相关培训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核查。培训完成后,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拨付适岗培训补贴。


  十一、诚信申报,规范培训行为


  企业应履行组织实施培训的主体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的原则,科学认真制定适岗培训计划,扎实有效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过程规范,所申报的培训信息和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企业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负责追回,3年内不得在我市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记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企业系统申报适岗培训计划说明书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15
文号:深人社发[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本市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即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


  二、在本通知印发前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已发放到账的本市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有效;在本通知印发后尚未发放或未到账的,按本通知确定的返还标准予以返还;其中已发放到账标准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返还标准的,按本通知确定的返还标准予以补齐。


  三、进一步规范审核工作规程。建立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与财政部门的会审机制,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发放;对返还涉及资金金额较大的,报市政府审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3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调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


  我市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即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


  二、完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


  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受影响企业在具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条件的基础上,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与本企业2018年平均参保人数相比,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企业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


  上述企业岗位流失率计算公式为:企业岗位流失率=(1-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上月底参保人数÷企业2018年平均参保人数)×100%。


  2.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三、6家受影响企业返还资金处理


  按照粤人社规[2019]42号文关于资金发放的规定,此前按原规定标准并暂发50%的6家受影响企业已发放到账的资金有效,尚未发放到账的,按新的返还标准予以返还。其中已发放到账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给予补齐。


  四、建立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的会审机制


  市社保机构负责受理、初步审核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并予以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公示后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按照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返还资金到市社保机构;市社保机构负责将返还资金一次性拨付企业的社保缴费账户。


  五、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涉及资金金额较大的,报请市政府审议


  结合本市实际,单家企业返还金额2000万以上的报市政府审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1-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483484485486487488489490491492493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