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粤财税[2020]3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等省级权责事项委托实施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4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指南


  一、适用办理范围


  (一)办理事项。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广东省内(含深圳)。


  二、办理材料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8年的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流程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接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公布名单。


  四、审核要求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包括申请表中各要素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清晰。


  (二)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附件2)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五、办理时间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于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于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于每年的5月15日前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六、其他事项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加盖“广东省财政厅委托事项专用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事项专用章”,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财+地市简称+函〔年份〕**号”),采用广东省财政厅公文稿纸。


  附件:


  1.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doc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


  一、适用办理范围


  (一)办理事项。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广东省内(含深圳)。


  二、办理材料


  (一)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申请前相应年度是指申请前连续3年,如申请2020年度的,提供2017、2018、2019年的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流程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接收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定期联合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四、审核要求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包括申请表中各要素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清晰。


  (二)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附件2)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五、办理时间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在每年度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于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的5月15日前联合公布名单。


  六、其他事项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加盖“广东省财政厅委托事项专用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事项专用章”,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财+地市简称+函〔年份〕**号”),采用广东省财政厅公文稿纸。


  附件:


  1.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doc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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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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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2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化“银税互动”服务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各大型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邮储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农村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要求,现就深化“银税互动”服务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动下沉做好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营融资


  各市(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要在同级党政防疫工作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推动辖内各银行机构主动下沉做好属地中小微企业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特别是确保覆盖到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建筑安装、加工制造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行业以及自身抗风险能力比较弱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及时发现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的资金流动性困难,充分发挥“银税互动”普惠性信贷产品纯线上办理的服务优势,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暂时性困难。


  二、加强税费信息应用,创新丰富信贷产品种类


  省税务局充分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开放纳税数据授权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积极推进缴纳社保费数据的授权共享,加快推进税务和银行之间“省对省”数据直连,规范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融资提供良好的税费信用信息支撑。鼓励省内各银行机构应用缴纳税费数据,提高信贷的响应、审批、发放效率,创新丰富“银税互动”中小微企业及个人信贷产品和运行理念模式,提高中长期“银税互动”信用贷款产品比例,更好的匹配和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围绕扩面降价重点,鼓励银行机构优化金融方案


  各银行机构要切实聚焦中小微企业,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申报和缴纳税费可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优化“银税互动”中小微企业授信的审批和风控模式,研究在网上信贷审批流程中设置中小微企业税费信用信息“容缺机制”,稳妥提高信贷审批通过率,逐步扩大首次获得“银税互动”贷款的中小微企业信贷发放范围。省税务局将继续扩大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并会同广东银保监局探索引入银税考核评价机制,引导银行机构根据资金成本情况适时降低融资利率,努力实现“银税互动”普惠型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


  四、深化开展宣传推广,强化银税合作联动


  各地税务机关、各银行机构要将深化“银税互动”服务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通过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方式开展宣传推广,扩大“银税互动”信用贷款产品知晓面,引导复工复产企业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行选择信贷产品或直接登录相关银行网站(APP)办理。加强银税工作协同,强化银行机构和税务机关、银保监部门之间的情况互通和工作联动,及时响应、办理和回复企业对“银税互动”的意见和建议,发挥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职能职责,凝聚推动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合力。


  五、加强实施监督指导,切实提升金融服务效果


  省税务局将会同广东银保监局对“银税互动”的合作银行机构实施适时督导,确保“银税互动”服务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严禁“银税互动”信贷服务直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严禁“银税互动”信贷服务存在非风险控制类限制条件,严禁“银税互动”信贷服务涉及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切实提升“银税互动”信贷资金向一线中小微企业投放的效果,支持好实体经济。


  各市(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和各银行机构要积极行动,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主动作为,为打赢疫情的阻击战贡献应有力量。工作落实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广东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广东省税务局  王海仁,020-38358179;


  广东银保监局  谢河清,020-85255833。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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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粤税发[2020]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横琴新区关于申请横琴新区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的通知

横琴新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文件精神,现启动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工作,申请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5月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请横琴新区各企业及有关单位按照《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办事指南(2019年度)》的各项要求保质、按时完成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办事指南(2019年度)》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

2020年3月12日



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办事指南(2019年度)


  一、政策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


  二、申请时间


  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17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或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创业或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在横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2016-2020)》。


  (二)申请人2019年度工作业绩突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申请。


  (三)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以下7个税项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包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除外;此项所得以全年累计纳税额的25%计入本办法所称的已纳税额,其中“股权转让所得”不与折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人才要求,或申请人在申请开始前已与横琴新区企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在横琴从业或提供个人劳务,或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奖励范围的;


  2.申请人有不依法纳税的,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3.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未及时补正的。


  (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予发放人才奖励: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D级纳税人且被处以三次及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3.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且情节严重的。


  四、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侧重于市场主体的评价,主要参照获奖人员上一年度在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作出的直接经济贡献。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且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


  1.单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


  额比例超过(含)20%的;


  ▲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未在横琴纳税视为不满足该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


  3.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类企业认定工作指南详见附件5)


  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50%发放人才奖励。


  五、申报流程


  采用网上系统申报,用人单位和个人请登录“横琴新区慧眼英才系统网上服务平台”(http://yc.hengqin.gov.cn/以下简称“慧眼英才系统”)进行信息填报。以下为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申报。


  【第一步】用人单位登录。用人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企业专属网)提供的单位账号,点击系统网页中“使用省网厅账号登录”进行登录;【第二步】用人单位申请。单位用户登录慧眼英才系统→“特殊人才奖励”→“单位资格审核”,按要求填报用人单位信息及上传电子申请材料,同时下载《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用人单位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并扫描上传至系统,确认无误后提交至受理机构审核。受理机构审核后,结果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用人单位经办人。


  ▲如用人单位无企业专属网账号的,则需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单位注册,获取(企业专属网)单位账号后方可登录慧眼英才系统。


  2.个人提出申请。


  【第一步】注册绑定。申请人进行个人注册,并绑定本人所在用人单位;【第二步】用人单位经办人审核申请人信息。审核通过的,会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第三步】申请人填报个人信息。申请人可登录慧眼英才系统→“特殊人才奖励”→“单位审核”,点击“申请”后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及上传电子申请材料,同时下载《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个人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并扫描上传至系统,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将由系统自动送达用人单位核实。【第四步】用人单位核实。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电子材料及其原件进行核实,核实结果由系统发送手机短信通知申请人。


  ▲已完成单位员工绑定的无需重复绑定。


  ▲用人单位确认无误审核通过并提交,申请信息将自动送达受理机构审核。


  ▲用人单位审核不通过或用人单位审核通过但未点击确认提交的,申请信息退回申请人。申请人需重新申请的,可在修改完善个人信息后,再次按本指南“个人提出申请”步骤进行申请。


  3.受理机构审核。


  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并提交后,受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信息和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如审核结果为“不通过”的,申请人需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后,再次按本指南“个人提出申请”步骤进行申请。


  ▲经受理机构审核不符合奖励申请要求或审核结果为不通过且系统会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须在14工作日内修改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至受理机构,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4.审核结果确认。


  4.1用人单位纳税占比确认


  受理机构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受理机构的审核结果以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并要求企业对纳税占比进行确认。用人单位登录慧眼英才系统→特殊人才奖励→单位资格审核→对企业奖励比例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并点击“确认”按钮,若有异议,则填写备注,说明异议情况,并点击“对奖励比例有异议”按钮。


  4.2申请人信息确认


  系统将受理机构的审核结果以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受理机构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慧眼英才系统→“特殊人才奖励”→“受理机构审核”点击“确认”后进入页面对拟奖励金额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点击“确认无误并提交”。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选择点击“重新申报”按钮,并重新上传完税证明、纳税清单等材料,提交至受理机构,再次进行审核。


  ▲申请人先核实拟奖励金额后无误再点击“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结果的,视为自动默认审核结果。


  用人单位及个人需了解申请进度的请登录“慧眼英才系统”查阅。具体操作可参照“横琴新区慧眼英才系统网上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5.奖励拨付。


  已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信息经复核无误,制定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发放方案及名单,经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区管委会审批后按财政资金拨付规定程序将奖励金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卡账户。


  ▲单位及个人年度直接经济贡献核算时间在年中汇算清缴后进行,首批奖励预计发放时间在2020年第三季度。


  ▲实际发放的奖励金额已扣除20%偶然所得税。


  六、申请材料


  依据慧眼英才AI人工智能大数据系统要求,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的材料均需扫描原件,上传系统,要求图片清晰、完整。


  (一)用人单位材料:


  1.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证明(例如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用人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3.《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用人单位承诺书》(从慧眼英才系统下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


  (二)申请人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①中国内地居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②港澳台人员提供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或回乡证;③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许可证件;


  ▲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须与在横琴税务机关纳税时使用的证件一致。


  2.与申请人姓名一致且有效的国内银行卡,注明所在开户行全称且必须准确;


  3.在横琴缴纳的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4.《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个人承诺书》(从慧眼英才系统下载,申请人签名并按指模)。


  ▲个人承诺书用黑色签字笔正楷字体签名,指模清晰,指模需按在签名上。


  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备查,其他证明材料按照受理部门要求另行提供。


  七、扶持措施


  横琴新区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附件1)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附件2)核定其奖励金额。对于同时符合珠海市内同类优惠政策的人才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在我市享受同类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珠海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受理机构及咨询电话


  横琴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业务咨询电话:0756-8841168、0756-8842760


  技术咨询电话:0756-6969100


  九、相关附件


  附件1: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2016-2020)》、《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附件2: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3:《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用人单位承诺书》


  附件4:《2019年度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个人承诺书》


  附件5:《横琴新区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注:本指南由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党群工作部、社会事务局编制并解释。)


  附件:2019年度特殊人才申报指南.rar


  http://www.hengqin.gov.cn/zhshqxqzfmhwz/zwzx/tzgg/content/post_2509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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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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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申报征收退费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有关要求,2020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已全面完成调整,实现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减免的社会保险费


  即日起,用人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环节,系统将自动产生减免社会保险费后的应缴金额。


  二、关于已申报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月8日前,对于用人单位已申报但未缴纳的2020年2月和3月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已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应缴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三、关于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社会保险费退费


  用人单位已缴纳2020年2月或者3月社会保险费的,免填单、免申请,由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主动发起退费,原则上享受减免的费款直接退回用人单位原缴费账户。因缴费账户信息原因,导致无法成功退费的,税务机关将主动联系用人单位获取账户信息。


  四、关于减免类型查询


  用人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模块,选择单位社保号后,在界面的右侧直接查阅用人单位享受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类型。


  五、关于补申报社会保险费


  疫情期间,为便利用人单位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开通了补申报2020年1月(含)以后社会保险费的功能。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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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3月11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对已批未开盘、已批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视疫情防控情况现场开盘、开放线下售楼处。企业需保证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现场开盘活动、线下售楼处看房活动,应采取预约方式,分时分批有序进行,各区住建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活动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推进房屋线上交易系统建设。升级改造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积极推动商品房签约、抵押登记、产权登记、税费代征代缴、房地产拍卖等业务线上办理,实现房屋交易全流程线上化。


  三、加快商品房网签进度。简化业务流程,采用“即报即签”方式缩短网签时间,提高商品房网签效率。


  四、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压力。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再要求提交项目资本金余额证明。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的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建筑工程款等项目相关费用按期足额支付前提下,可向监管银行申请解冻不超过预售资金总额的20%;房地产一级开发企业下属项目公司,母公司承诺对其权利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可向监管银行申请解冻不超过预售资金总额的20%。


  五、顺延项目交付时间和开发资质办理时间。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原确定的交房日期可根据本地疫情结束时间顺延。受疫情影响导致房地产开发资质(一级除外)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核升、延续的,视同原资质继续有效,可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办理。


  六、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鼓励各银行机构灵活调整住房按揭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


  七、本地疫情期间非深户居民购房者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视同连续缴纳社保,其断缴、补缴情形不计入购房社保要求审核。


  八、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统一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九、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切实拓展居住用地供应渠道,通过增加建设用地、盘活存量用地、各类用地配建、公共设施综合开发等,多渠道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平衡供求关系。


  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等执行。


  本措施所称“本地疫情结束时间”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确认的时间为准。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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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税发[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复工复产政策的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复工复产政策的措施》经2020年3月12日市税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复工复产政策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近期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市税务局提出如下十条工作措施:


  一、全力落实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落实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辅导纳税人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准确进行纳税申报表填写,确保应享尽享。


  二、全力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优惠。


  三、全力落实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政策。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2月至6月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优惠。


  四、全力落实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进行系统设置,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须办理申请手续。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全力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2020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填写减免税基础信息并推送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5日内快速受理确认。受疫情影响严重、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疫情防治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疫情期间减免物业租金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集体物业、专业批发市场业主单位等,在免征期满后,可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六、扩大出口退税“随到随审”覆盖范围。在全国率先实行出口退税批量“随到随审”的基础上,疫情期间将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受疫情影响的出口企业,以及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外汇管理分类等级A级且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高信用出口企业,纳入“随到随审”范围,经审核不存在疑点的,税务机关及时为其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七、外贸企业一个月可多次申请退税。为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外贸企业一个月有多次申报退税需求的,可多次申报,进一步加速外贸企业资金周转。


  八、出口退(免)税事项网上办理“全覆盖”。在全国率先全程退税无纸化的基础上,运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线上“非接触式”办理出口退(免)税申请及各类涉税事项。四类企业也可通过无纸化申报出口退(免)税,待疫情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进一步扩大推广单证备案电子化管理,压缩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时间和成本。


  九、优化线上辅导、核查服务。及时向出口企业推送税收政策及疫情防控税收热点答疑,积极借助线上工具辅导和解决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遇到的问题。借助线上工具采取“非接触式”方式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通过“税视通”等方式及时核实出口企业身份,对按规定需实地核查的,在疫情期间按照“容缺办理”原则,及时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待疫情结束后开展事后复核。


  十、支持中小企业出口。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流程,实行容缺机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市内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在疫情防控期间,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即可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实地核查延至疫情结束后再补办。


  上述措施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我局将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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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5
文号:穗税发[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山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2号 广东省中山市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申报征收退费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有关要求,2020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已全面完成调整,实现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减免的社会保险费


  即日起,用人单位可登录中山社保网报系统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环节,系统将自动产生减免社会保险费后的应缴金额。


  二、关于已申报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用人单位3月15日前已申报但未缴纳的2020年2月和3月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已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应缴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三、关于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社会保险费退费


  用人单位已缴纳2020年2月或3月社会保险费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免填单、免申请,由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主动发起退费,原则上享受减免的费款直接退回用人单位原缴费账户。因缴费账户信息原因,导致无法成功退费的,税务机关将主动联系用人单位获取账户信息。


  四、关于减免类型查询


  用人单位可登录中山社保网报系统,在申报前置界面或“本月社保费申报”界面查阅用人单位享受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类型。


  对于新办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系统将显示“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结果确认中”,待税务部门确认后才显示用人单位享受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类型。


  五、关于补申报社会保险费


  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业务,中山社保网报系统开通了“补申报”功能,用人单位可多次补办补缴2020年1月(含)以后的社会保险费。


  六、关于2月用人单位未缴费的参保人在家庭户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费


  2020年2月由于用人单位未缴费导致参保人在家庭户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待用人单位缴纳2020年2月相应险种的医疗保险费后,免填单、免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主动发起退费,原则上直接退回家庭户原缴费账户。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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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中山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一)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企业发生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方法确认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成本利润率为15%。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6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17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利润情况,调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和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成本利润率,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公告统一了原经济特区内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确定具体标准为:


  1.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公告明确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方法确认利润时,不再区分开发项目位于原经济特区内外,成本利润率在深圳市辖区内统一确定为15%。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6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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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


  (一)加强防疫指引。


  省统一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


  (二)落实复工条件。


  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


  (三)统筹做好防护。


  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鼓励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


  (四)拓宽招工渠道。


  加强省内外劳务帮扶协作,落实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五)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七)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八)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九)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十)加大技改资金支持。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加大奖励力度。


  (十一)发挥国有企业关键作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二)加强金融纾困。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通中小企业疫情应对金融服务专区和“绿色服务通道”,统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依托平台为贷款企业提供贴息和风险补偿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梳理确定全省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对相关企业扩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紧缺零部件生产予以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2020年新增贷款部分,省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鼓励各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畜禽水产养殖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市县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等重点支持,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视情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十四)支持企业担保融资和租赁融资。


  取消省内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融资租赁公司要调整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酌情减免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


  (十五)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


  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十六)优化企业征信管理。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各地贸促会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五、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


  (十七)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资源指标;对新建非盈利性医护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创造条件保障项目建设必须的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


  (十八)完善审批工作“直通车”制度。


  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


  (十九)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


  完善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协调机制,设立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


  (二十)强化涉企信息服务支撑。


  依托“粤商通”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各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惠企扶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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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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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相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要求,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合理有序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制度,根据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现就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远程办理渠道


  为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事项便利纳税人,我局将自2020年3月27日起,为本市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段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WEB端)办理。


  二、现场办理渠道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请纳税人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方式,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WEB端)办理年度汇算,享受税务机关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表预填服务。如确需现场办理的,可前往本人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区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为向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现场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各区税务机关设置办税专厅(专区)受理上门申报。详细地址列表请见附件1。


  三、邮寄申报渠道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一式两份的申报表等纳税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区指定的税务机关。请务必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如果您填写的申报信息有误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税务机关会联系您补正后重新邮寄。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指定各区受理邮寄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列表请见附件2。


  如您对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理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查询或拨打12366电话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


  1、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现场申报受理专厅(专区)列表


  2、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邮寄纳税申报受理税务机关列表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载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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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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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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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为网页在线申报、客户端申报及上门申报。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或客户端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在网上申报系统或到办税服务大厅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为加强疫情防控,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订版本);核定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修订版本);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修订版本)。


  (二)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5.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6.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9.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10.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1至3项资料。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四条所列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事项实行备案资料留存备查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自行在申报表填报享受优惠,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政策风险提示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在201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继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服务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页面增加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四)后期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按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涉税事项咨询


  为防控疫情传播,纳税人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的,建议最大限度地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学习,也可以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文件,按新的文件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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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事项,方便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且根据4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指定以下2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收件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0楼1003室(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20-38855299。


  邮政编码:510620。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收件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4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20-83637400。


  邮政编码:510030。


  广东省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将申报资料寄送至以上税务机关之一。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本通告指定的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后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image.png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个人所得税改革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纳税人服务,感谢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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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办税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新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二、已经领用税务UKey的纳税人,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票的纳税人,可自愿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四、需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核定管理”模块免费申领税务UKey。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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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持续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整合编制了《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同城通办业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珠海市(含横琴新区)范围内的税务机关通过综合性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清单》包括信息报告、申报纳税、税收优惠、证明办理等7大类133个办税事项。珠海市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清单》。


  三、受理同城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四、纳税人在办理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的相关涉税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可通过珠海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sw/zhsw_index.shtml)或横琴新区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hqsw/zhhqsw_index.shtml)查阅《清单》和办税指南相关内容,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同城通办业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同城通办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珠海市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横琴新区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对同城通办事项进行梳理调整,以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目标,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具体内容


  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珠海市(含横琴新区)范围内的税务机关通过综合性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同城通办业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包括信息报告、发票管理、申报纳税等7大类133个办税事项。


  三、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具体实施


  公告提示纳税人可通过珠海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sw/zhsw_index.shtml)或横琴新区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hqsw/zhhqsw_index.shtml)查阅《清单》和办税指南相关内容,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同时广东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清单》。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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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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