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skfp.gd-n-tax.gov.cn)。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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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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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税发[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的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的措施》已于2020年2月7日经市税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市税务局提出如下十五条措施:


  一、全力落实医疗防疫补助免税政策。加强与财政、卫健、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对一线防疫医务人员暂缓开展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汇算,疫情过后与卫健部门协同合作,推行精准辅导等个税便捷服务。


  二、全力落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及运输政策。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沟通,积极落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确保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及运输工作。


  三、全力落实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进一步简化捐赠税前扣除办理流程,对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可凭医院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全力落实防疫福利税收政策。对企业为防控疫情实际发生的加班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工作人员劳动保护支出等各项合理支出,准予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生活困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疫情原因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全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税务机关查询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名单,主动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税务企业号等多种途径点对点通知纳税人,告知其申请途径;落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并优先加快办理,缓解企业经营资金压力。


  六、全力落实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根据政策及时实施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其中原缴费系数为0.6、0.8的,分别下降为0.4、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阶段性下调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加大信息系统支撑,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七、全力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发生重大损失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规定,为申请企业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疫情防治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疫情期间减免物业租金的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业主单位、疫情期间提供免费运营服务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及其他因疫情影响有关政策明确需扶持的行业给予优先办理。


  八、全力落实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研攻关等税费政策。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对企业取得的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灾后重建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九、全力支持困难行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上述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辅导纳税人及时享受小微企业有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扩大优惠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户,根据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调减应纳税经营额。


  十一、优化延期申报纳税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及时办理延期申报。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及时辅导其填报资料,依法及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十二、优化企业领用发票管理。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感染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申领发票、代开发票实行网上申请、免费(暂定到2月底)配送服务,贯彻落实全面放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新政,满足中小微企业复工后生产经营用票需求。加强辅导,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开具和申请代开电子发票。


  十三、优化暖企措施助力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影响其信用评价。加强“银税互动”精准服务,确保相关企业及时获得银税互动金融惠企政策。成立专业团队,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以及市场物资供应、餐饮旅游服务等小微企业经营情况和困难,依法给予企业最大限度支持,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十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掌上税务局网上办税渠道,全面提供“一网通办”“一次不用跑”“一键通答”等“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企业网上办税,增加网上办税服务的税务人员,推出网上受理限时办结承诺制,精准服务好疫情防控工作。


  十五、建立纳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设立防疫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涉税(费)事项服务绿色通道,优先为其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优先办理出口退税,优先办理社保费延缴补缴,优先办理发票申请确认,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该类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畅通网上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对防疫产品生产经营有关企业网上未能及时办结的相关事项,迅速跟进,限时处理。


  上述措施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我局将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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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1
文号:穗税发[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局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并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解读》,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0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的理由。


  电子邮箱:mzswzgk@126.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梅州市内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适用所得率确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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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的推进,需要对我市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进行规范和完善,重新确定我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的所得率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梅州市内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从2020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起,适用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image.png

三、《公告》生效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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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税费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了保障您的健康,根据疫情防控进一步工作要求,结合我局于1月30日、2月4日分别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办税(费)温馨提示》《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时期纳税缴费咨询和涉税诉求服务的温馨提示》,我们再次倡议您尽量通过“非接触式”的电子办税(费)渠道办理涉税(费)业务、咨询涉税事项和提交涉税诉求。如您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请先关注以下办税(费)提示:


  一、汕尾市城区、海丰、红海湾等辖区内办税服务厅实行“全预约”办税,除特殊情况,暂不办理现场取号。请您至少提前1天通过“广东税务或汕尾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预约办税”预约现场服务。请您务必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了解您的诉求,提供最便捷的办理方式。您可通过“广东税务或汕尾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便民服务——办税服务厅等候情况”或“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公众功能——更多——办税厅等候查询”查询办税服务厅当前情况,合理规划行程,避免选择人流量大的时段和办税服务厅。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您必须佩戴口罩、经过红外测温并进行实名登记后方可进入办税服务厅。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交叉传染风险,办税服务厅可能采取分批放行、减少窗口、设置安全警戒线等限流、限距措施,请您理解并配合我们的工作。


  三、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汕尾市纳税人通过网上申领发票和网上申请代开发票选择邮政配送服务,免收邮寄费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果您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如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导致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于缴纳税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待遇享受。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时办理养老保险缴费登记、申报缴款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记录。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从5月1日起开始缴纳2020年度养老保险,4月30日前均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款档次。


  六、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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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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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期间实施“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广东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尽可能网上办”原则,梅州市税务局决定在2020年2月份期间实施“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费配送发票条件


  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发票申领或代开发票,并选择邮政领取服务的,可享受免费邮政配送服务。


  二、免费配送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三、申请途径:


  1.网上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网上办税大厅窗口:http://www.etax-gd.gov.cn


  2.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广东税务公众号、梅州税务公众号、“粤税通”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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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下载“广东税务”APP,登录“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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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流程


  1.发票领购:使用登记时录入的购票人账户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提交申请,在【是否选择邮政快递领取】选择“是”,【快递公司】选择“EMS”后,录入收件人信息。点击“新增”录入可领用的发票信息后,再点击“提交”。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登陆电子税务局,以企业身份进入,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功能并进行相关操作;选择“领取方式”为“快递领取”。


  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出租房屋、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增值税免税业务仍按原方式上门申请代开外,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广东税务APP代开发票完成实名认证,按要求填写代开发票信息并缴纳税费,就能轻松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网上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电子版,纳税人需要纸质发票需要自行打印。(操作方式见附件:发票代开操作指引)


  4.收取发票:收件人(申请时选择的收件人本人)应出示身份证,当场核对邮件中的发票,检查发票是否完好,内容是否准确。核对无误后,在收件单上签字交投递员。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场将邮件退还投递员。


  温馨提示: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可能选择“非接触式”办税途径,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网上申请相关事宜,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邮寄查询相关事宜,请拨打11183进行咨询。


  附件:发票代开操作指引.doc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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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省税务局、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省税务局“税务十条”,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纳税人、缴费人。


  二、支持措施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无直接挂钩的,不征收增值税。


  6.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7.对生产能力、服务能力被政府应急征用或指定用于防控疫情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8.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0.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1.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3.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4.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15.合理下调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第一季度定额,下调幅度不超过50%;确无经营活动的,简化办理停业手续。


  16.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为纳税人线上发票申领和发票代开提供免费邮政快递服务。


  17.对水产品加工企业免予事前管理,充足供应农产品收购发票,切实减轻纳税人社会成本及税费负担。


  18.对本地服装、珠宝、海产品等专业市场建帐不健全的小微企业以引导为主开展账务、纳税申报及电子发票开票业务辅导,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纳税成本及税收负担。


  19.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缴费人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0.成立支持中小企业复产复业税务专业团队,积极了解、响应重点受灾中小企业的涉税需求,主动提供个性化政策支援,快速协调解决税费方面的问题,务实有效为纳税人、缴费人纾困解难。


  三、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从有利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发,全面落实好已有的税费优惠政策;要深刻理解省税务局“税务十条”精神,积极响应,担当作为,逐项逐条执行好我市二十条税收扶持措施,给予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办税缴费流程能优化的要优化、能简化的要简化、能从速的要从速,积极培植税源,助力汕尾经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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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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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江门市2020年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本申报指引。


  一、办理事项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含经市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依照便利原则可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市级税务机关,由接收单位交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


  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1日。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或当年新成立的,受理时间为期满后或成立后次年的3月1日至31日。逾期的需到下一年度再进行申请。


  三、政策依据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规定及资格认定的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三)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


  (四)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财法[2018]10号)


  四、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报送材料(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报告、申请表(见附件);


  (二)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注:经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的第四、五、六条的相关内容)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18-2022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7年的情况);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非营利性活动是指本组织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年检报告需交验原件)。


  七、其他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后次年的3月1日至31日申请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的法律责任以及取消免税资格的规定按财税[2018]13号文第五、六项执行,请有关非营利组织知悉和遵守有关规定。


  八、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综合税政科0750-3501642、3501690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0750-3298031、3278145


  附件:江门市市级管理非营利组织__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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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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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全面推进办税便利化,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阳江市税务局推出“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构建发票业务“线上快捷申请、订单式智能处理、自动发放打印、物流免费配送”服务新模式。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该服务办理发票领用、代开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免费配送发票条件


  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请领用或代开发票,并申请通过邮政快递领取。


  二、免费配送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三、网上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使用登记时录入的购票人账户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提交申请,在【是否选择邮政快递领取】选择“是”,【快递公司】选择“EMS”,邮政快递资费将由税务机关承担。点击“新增”录入可领用的发票信息后,再点击“提交”;


  (二)收取发票:收件人(申请时选择的收件人本人)应出示身份证,当场核对邮件中的发票种类和数量,检查发票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在收件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交投递员。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场将邮件退还投递员。


  四、咨询方式


  网上申请相关事宜,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邮寄查询相关事宜,请拨打11183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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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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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30条措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税务局、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清远市税务局在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分类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落实各类税收政策措施“能免就免,能减就减,能扣除就扣除”,纾解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困难,推出如下30条政策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2.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4.对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物业持有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6.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7.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8.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减免印花税、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疫情防控


  9.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3.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5.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调整税收征管措施,纾缓企业资金压力


  (一)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16.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延长2月份申报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二)延期缴纳税款


  17.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三)延缴社会保险费


  18.对于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19.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保障发票供应


  20.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21.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22.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申领和代开发票的,可享受免费邮寄发票服务。


  (五)加强权益保障


  23.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24.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25.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三、着力优化便捷服务,确保办税安全高效


  (一)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26.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力推行86项“全程网上办”和100项“一次不用跑”常办税(费)业务。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12366热线等渠道获取详细操作指引。


  27.强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语音、文字等形式进行实时互动交流。


  (二)拓展预约办税缴费


  28.对于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应通过预约办税,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预约办税流程可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12366热线等渠道获取。


  29.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纳税人、缴费人的预约办税,实行优先办理。


  30.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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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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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fp.shenzhen.chinatax.gov.cn:8387)。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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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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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粤府[2020]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0日



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符合享受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201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


  加大援企稳岗政策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并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针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劳资关系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参与防疫的重点企业提供利率上限不超过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并通过配套的财政贴息,确保相关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一企一策”,不抽贷、断贷、压贷,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实施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补助政策,对江门、惠州、肇庆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19年起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


  加大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各类产业园区与珠三角地区对接力度,及时掌握有转移意愿的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标准厂房供应,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继续办好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提供展示交流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残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负责)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支持广州、茂名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以城市为主体积极参与试点。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文旅产业发展,打通文商旅体的消费渠道,对文旅展会、推介会等促进文旅消费活动给予扶持,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适当向文旅企业倾斜。推动有条件的地市出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鼓励广州、深圳进一步放宽汽车摇号和竞拍指标。培育省内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


  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按照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鼓励通过发行永续债等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依法依规筹措重大项目资本金。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引导骨干建筑企业主动接轨国际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支持企业拓展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水利、生态环保等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


  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扩大出口承保规模,进一步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培育省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加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等战略性产业集群,聚焦高性能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及机器人等领域,打造一批优势新兴产业集群。推进5G在垂直领域行业的融合应用。落实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继续实施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开展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专项招聘。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开发1000个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给予补贴,最长补贴2年。


  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原则上可再安置一次。


  继续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被评为“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在广州、深圳、佛山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对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指导用工需求方与其协商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征兵办负责)


  四、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担保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认真落实从失业保险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措施。加大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补贴落实力度。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快推进“1+12+N”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体系和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各地可给予一定运营补贴。继续实施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补政策。鼓励建设村(居)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补助范围扩大至登记注册5年内有发展潜力企业的经营者,规模扩大至每年1000名左右。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五、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将基层就业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2021届起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持续优化国有企业人才结构,招收大专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上年实现一定比例的增长,注重招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各类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落实见习留用补贴。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负责)


  六、提升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


  将“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三大培训工程纳入省十件民生实事抓好抓实,实施“农村电商”“乡村工匠”重点行动。支持广州、深圳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建设培育1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制定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规划,加快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发展。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推进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深化改革,推动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教育,加快高水平技师学院建设,推行校企双制办学,扶持建设一批省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实施十大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继续实施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30%的政策。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各类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支持深圳做好新时期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试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负责)


  七、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指导确需较多裁员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建立失业人员实名制台账和定期联系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服务。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低保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负责)


  八、强化就业服务供给


  继续实施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制度,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服务专员,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进校园、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等系列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保障重点企业尽快达产复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地可给予一定补贴。鼓励企业“点对点”组织专车、专列等方式帮助异地务工人员返粤返岗,各地可给予一定补贴。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要在本单位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2020年一季度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加强“村企”“园村”“校企”招聘对接,深化省际劳务合作。对提供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服务补助。继续实施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奖补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扶持对象,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九、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


  健全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推行就业实名制。劳动者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对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免提交失业证明材料。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同步制定应对措施。对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按每月不高于20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将处置就业风险支出纳入各级财政应急储备金使用范围。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贯彻落实情况认真进行总结,结合本政策措施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梳理、归并和简化补贴项目,依托信息化系统提高补贴申领便利化程度。各地、各单位要树立一批就业创业典型予以表彰激励,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做好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政府2月20日印发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简称2.0版“促进就业九条”)。现就2.0版“促进就业九条”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2.0版“促进就业九条”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抓紧抓实抓好。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做好“六稳”工作,特别要高度关注就业问题。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稳就业工作。2019年12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提出了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具体要求。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李希书记多次对就业工作作出指示批示,谋划推动“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三大就业工程。马兴瑞省长多次就做好稳就业工作作出指示批示。


  2018年底,省政府专门出台“促进就业九条”,提出了九大条39项务实管用的政策举措,实施一年来,社保“两不变两降低”和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为企业减负565亿元,返还失业保险费、发放就业创业补贴等措施累计支出147.6亿元,有效促进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进入2020年,经济下行压力和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仍然存在,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我省就业工作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压力,稳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复杂。在此关键时刻,省委、省政府及时谋划部署出台2.0版“促进就业九条”,充分体现对就业工作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有利于提振信心、形成共识、团结力量,带动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为实现2020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2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2.0版“促进就业九条”有哪些主要特点?


  2.0版“促进就业九条”涉及政策内容众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又紧密结合广东实际务实创新。全面贯彻党中央“稳就业”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28号文要求,并适当加大力度,探索提出符合广东实际、体现广东担当的多项举措。二是既聚焦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注重考虑发展变化需要。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新冠肺炎疫情、经贸摩擦带来的冲击,打出稳就业促就业政策组合拳,同时顺应新业态、新经济发展需要,研究支持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政策举措,扩大岗位供给。三是既力争政策效果最大化,又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看全局、算大账,用足用好政策工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政策最大效用。


  三、2.0版“促进就业九条”与原“促进就业九条”如何衔接?


  2.0版“促进就业九条”仍然保持原“促进就业九条”的总体框架,并通过“五个一批”,即保留一批实施效果较好的政策(如实施重点用工企业专员制度、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延续一批实施期限届满的阶段性政策(如延长降低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期限、延长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以及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升级一批群众和服务对象希望力度更大的政策(如降低普惠制援企稳岗返还裁员率要求、将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规模由500人扩大至1000人、将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新出一批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的创新政策以及应对疫情的有力措施(如开发1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年度内带动就业超过30人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给予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替代一批实施效果一般或不适宜延续实施的政策(如失业困难职工岗位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实现与原政策的有效衔接。


  四、在应对疫情帮助企业和劳动者方面有什么措施?


  2.0版“促进就业九条”打出“加、缓,返、补、帮”政策组合拳,有效应对风险挑战。通过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支持,对受影响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发放吸纳就业补贴,允许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加大企业用工保障帮扶力度,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允许就业创业补贴办理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通过采取上述一系列举措切实帮助企业和劳动者渡过难关,帮助企业努力稳定就业岗位。


  五、在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方面有什么举措?


  2.0版“促进就业九条”坚持降成本与助融资并举,通过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允许企业缓缴“五险一金”,降低企业成本。通过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取消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降低创业贷款门槛、给予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


  六、在拓展就业空间方面有哪些措施?


  2.0版“促进就业九条”坚持拓渠道与促创业协同,通过挖掘内需、加大投资、稳定外贸、培育新动能等举措,将产业、金融、投资、外贸、消费与就业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做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协同联动;通过加大基层服务项目招聘力度、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升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支持灵活就业与新业态就业等举措,为劳动者提供更丰富就业选择;通过进一步加大返乡创业补贴支持力度、建设农村电商服务载体和扶持创业致富带头人等举措,培育创业新增长点,带动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七、在保障重点群体就业方面有哪些措施?


  2.0版“促进就业九条”坚持兜底线与提素质同步,通过落实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待遇、加大分级再就业服务力度、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高校毕业生、长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等)就业给予补贴等举措,帮助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通过实施“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工程、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等举措,鼓励劳动者提高本领素质,适应产业发展和岗位需求。


  八、在优化就业服务方面有哪些措施?


  2.0版“促进就业九条”坚持强基础与防风险并重,通过加强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加强岗位信息收集、加大购买服务力度、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等举措,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和质量;通过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建立失业事件处置及舆情引导机制、健全就业风险防范资金保障机制等举措,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提高形势研判水平和风险防范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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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0
文号:粤府[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府办[2020]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我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抓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有利机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需求牵引、协同创新,错位发展、适度集聚,积极发展一批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重大项目,补齐产业链短板,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扩大开放合作,优化产业创新生态环境和终端产品应用环境,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把珠三角地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优化发展设计业,提升产业优势


  (一)芯片设计重点发展方向。重点突破储存芯片、处理器等高端通用芯片设计,大力支持射频芯片、传感器芯片、基带芯片、交换芯片、光通信芯片、显示驱动芯片、RISC-V(基于精简指令集原则的开源指令集架构)芯片、物联网智能硬件核心芯片、车规级AI(人工智能)芯片等专用芯片的开发设计。大力发展第三代半导体芯片,前瞻布局毫米波芯片、太赫兹芯片等。


  (二)打造芯片设计高地。引导设计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提升设计产业集聚度,大力发展自主品牌产品,在珠三角地区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芯片设计和软件开发集聚区。到2025年,形成一批销售收入超10亿元和3家以上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设计企业,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实现国产化(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高端通用芯片设计能力明显提升,芯片设计水平整体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三、重点发展特色工艺制造,补齐产业短板


  (三)制造业重点发展方向。重点推进模拟及数模混合芯片生产制造,满足未来射频芯片、功率半导体和电源管理芯片、显示驱动芯片等产品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优先发展特色工艺制程芯片制造,支持先进制程芯片制造,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探索发展FDSOI等新技术路径。大力发展MOSFET(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IGBT(大功率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高端传感器、MEMS(微机电系统)、大功率LED器件、半导体激光器等产品。支持氮化镓、碳化硅、砷化镓、磷化铟等化合物半导体器件和模块的研发制造。


  (四)加快布局芯片制造项目。推动现有6英寸及以上晶圆生产线提升技术水平、对接市场应用。大力支持技术先进的IDM(集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及销售一体化的组织模式)企业和晶圆代工企业在珠三角布局研发中心、生产中心和运营中心,建设晶圆生产线。到2025年,建成较大规模特色工艺制程生产线,积极布局建设先进工艺制程生产线。


  四、积极发展封测、设备及材料,完善产业链条


  (五)封测重点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晶圆级封装、系统级封装、凸块、倒装、硅通孔、面板级扇出型封装、三维封装、真空封装等先进封装技术。加快IGBT模块等功率器件封装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大力引进先进封装测试生产线和技术研发中心,支持现有封测企业开展兼并重组,紧贴市场需求加快封装测试工艺技术升级和产能提升。


  (六)设备重点发展方向。积极推进缺陷检测设备、激光加工设备等整机设备,以及真空零部件、高精密陶瓷零部件、射频电源、投影镜头等设备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大力引进国内外沉积设备、刻蚀设备、等离子清洗机、薄膜制备设备等领域的龙头企业。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设备和零部件技术研发,引导我省有基础的企业积极布局设备及零部件制造项目。


  (七)材料及关键电子元器件重点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氮化镓、碳化硅、氧化锌、氧化镓、氮化铝、金刚石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积极发展电子级多晶硅及硅片制造,加快氟聚酰亚胺、光刻胶、高纯度化学试剂、电子气体、碳基、高密度封装基板等材料研发生产。大力支持纳米级陶瓷粉体、微波陶瓷粉体、功能性金属粉体、贱金属浆料等元器件关键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推动电子元器件企业与整机厂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提升我省高端片式电容器、电感器、电阻器等元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


  五、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八)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每年投入不低于10亿元用于支持集成电路领域技术创新。激励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5%的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对其增按不超过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可在市奖补的基础上按1∶1给予事后再奖励。围绕EDA工具、芯片架构、优势芯片产品、特色工艺制程、第三代半导体、生产设备核心部件、先进封装技术、芯片评价分析技术等方向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设立研发重大专项予以支持。对于风险较高、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关键领域科技攻关,适当支持多种技术路线的探索,加强技术储备。改革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强化成果导向,试行项目招标悬赏制度,推动项目经理人管理制度和“里程碑”考核机制。我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8nm及以下或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芯片流片,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费用按不超过30%给予奖补,同一主体每年奖补的研发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九)建设产业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发展芯片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设晶圆中试生产线,提升EDA工具、SoC(系统级芯片)设计服务、MPW(多项目晶圆加工)、部件及终端产品模拟、测试验证等服务功能。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检测验证机构建设集成电路产品质量测评、环境适应性评价、安全可靠性认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领域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对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平台建设按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到2025年,新组建15个以上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领域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持续支持。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成立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或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机构和园区申报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国家集成电路产学研融合协同育人平台。


  (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争取国家支持在我省设立面向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专利预审、确权快速通道,探索协同预审模式,缩短发明专利授权周期。探索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广东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或援助服务点。对集成电路领域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积极开展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领域的专利分析和导航,完善专利预警机制。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所购技术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积极争取国家进口贴息支持。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发明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支持开展集成电路领域知识产权运营。


  六、强化人才队伍支撑


  (十一)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省内高等学校微电子、信息科学、计算机科学、应用数学、化学工艺、材料科学与工程、自动化、人工智能等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推动我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设国家示范性微电子学院。从2020年开始,扩大微电子专业招生规模;积极向国家争取增加高校微电子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省内高等学校通信工程、计算机、信息安全等电子系统专业开设集成电路设计相关课程,支持微电子专业开设软件工程相关课程,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国内领先集成电路企业与高校合编部分专业教材,鼓励企业人才走进高校教授部分选修专业课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加大对集成电路领域博士和博士后的支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资助未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资助的博士和博士后。鼓励建设集成电路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共建集成电路学生实践教学基地;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在基地实践不少于3个月的,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每人500元/月标准对学生给予补贴。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派出集成电路方向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进修或培训。推动高职院校加强集成电路相关专业建设,鼓励企业联合职业院校培养技术能手。


  (十二)强化人才政策支持。组织开展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开发路线图研究。省相关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将集成电路产业列入重点支持方向,加快从全球靶向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管理团队。省相关项目、人才评审专家库要建立集成电路专家分库,不断扩充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对于院士等人才简化引进时的评审流程。鼓励采用兼职、短期聘用、定期服务等方式,吸引知名集成电路人才来我省工作。省、市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兼顾高端领军人才、中坚骨干力量、技术能手等多层次人才需求,适当放宽人才认定标准。鼓励各市在户籍、个税奖励(返还)、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创新创业等方面对集成电路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充分发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平台优势,支持举办集成电路相关赛事,发掘后备人才。


  七、推动产业合作发展


  (十三)促进产业链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积极探索设计、制造等环节更紧密的合作模式。支持高校与芯片制造厂商合作,利用集成电路工艺平台,进行相关集成电路IP核开发与验证的教学培训。支持终端应用龙头企业通过数据共享、人才引进和培养、核心技术攻关、产品优先应用等合作方式培育国内高水平供应链,带动原材料、核心电子元器件、设备、关键软件等上下游配套企业协同发展。


  (十四)加快自主关键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通过终端应用牵引芯片发展,聚焦5G、人工智能技术,面向通信、超高清视频、汽车、卫星应用、工业互联、智能家居、智慧医疗、电子办公设备等重大应用,组织开展“芯片-整机”交流对接活动。加强政策引导和产品宣传,推动技术先进、自主安全可控的芯片、基础软件及整机系统在经济社会重点领域的应用。推动高校在教学实践中使用国产教材教具。推动芯片企业在新产品开发中,应用国家核高基(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等专项的成果。


  (十五)持续深化与境外合作。加强与境外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方面的合作,积极推动境外高校与我省企业联合培养集成电路相关专业毕业生。积极开展与集成电路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境外高端创新平台的研发合作,支持境外高端创新平台在我省设分部。支持省内高校与境外一流高校合作共建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实验室。支持企业委托或联合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芯片相关技术攻关。充分发挥港澳对接全球的窗口作用和金融等高端服务业发达的优势,强化联合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境外知名企业和研发机构建设高水平的研发机构、运营中心和生产基地等。我省企业收购境外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含研发中心)、投资设立海外研发基地,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大力支持。


  (十六)搭建交流协作平台。培育和发展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鼓励整机系统厂商、集成电路企业共建产业联盟,建立产业链利益共同体,打造整机系统与集成电路产品共生的产业生态环境。相关协会或联盟应及时将关键技术(产品)突破、重大项目建设、重点企业收购并购等行业重大资讯反馈政府部门。支持举办集成电路方面的竞赛、行业会议等活动,推动人才汇聚、技术创新和交流推广,营造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整合各方资源,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专班,引入专业团队,建立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机制和快速落地联动响应机制。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广东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开展调查研究,进行论证评估,提供咨询建议。


  (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产业基金投向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制造、设计、封装测试等项目。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安排要重点支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于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解决“卡脖子”问题的重大研发项目,省级财政给予持续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设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出台产业扶持政策。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政策性银行对我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资金支持。对由我省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集成电路龙头企业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和债券融资业务进行再担保,当发生代偿时,探索由政府和担保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风险。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支持金融机构推出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等轻资产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创新产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和融资租赁。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各级政府可按其对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项目投资金额,对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优先支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国(境)外资本市场融资。


  (二十)支持园区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适度集聚发展,高标准建设一批产业基地和园区,省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投向基地和园区内的项目。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晶圆制造项目用地由省统筹安排。对投资额较大的制造、设计、EDA软件、封测、装备及零部件等领域项目以及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附件:重点任务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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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3
文号:粤府办[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涉税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广东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迅速贯彻落实上级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税收支持政策的有效落实,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纳税人、缴费人造成的影响,为纳税人、缴费人纾困解难,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特做如下办税提示:


  一、我省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已延长至2月24日,请您按期做好纳税(缴费)申报。建议您尽量选择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含广东税务手机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的电子办税(费)渠道办理各类税费事项,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二、如您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缴费)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具体办理指引请见附件1。


  三、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具体办理指引请见附件2。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受疫情影响而暂停营业的,可依法申请停业登记。具体办理指引请见附件3。


  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未暂停营业,但其销售额或营业额受疫情影响,连续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的,可提请税务机关调整定额。具体办理指引请见附件4。


  疫情当前,阳江市税务局持续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和税收政策支持,简化办理手续,帮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尽快度过难关。感谢您对阳江税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纳税服务咨询热线:0662-12366。


  附件:


  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操作指引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操作指引


  3.停业登记操作指引


  4.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操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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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人社规[2019]48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保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解决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优化我省各类人才养老保障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港澳台居民的养老保险相关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港澳台居民,为在广东省就业、居住、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


  二、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可在我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继续缴费至满15年。


  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我省的,可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最后参保地在我省,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可自愿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三、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于2005年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实施后与我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的年限的,可由所在单位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有关规定进行补缴。


  四、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参保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符合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五、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证所在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和财政补贴。


  六、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在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条款。


  七、港澳台居民中按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粤府[2018]96号)持有优粤卡A卡或B卡的人员,以及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员,未曾在内地(大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


  八、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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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9
文号:粤人社规[2019]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办税指引

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帮助广大出口企业准确掌握、及时适用有关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相关政策公告,针对近期出口退税企业关注和咨询较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


  一、2月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是否延期?


  答: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纳税人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宜,根据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有关通知精神,2月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后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申请?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四、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采用“非接触式”方式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的,本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应当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可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对于按照现行规定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待疫情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此外,对出口退(免)税管理“四类”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可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在申报期结束前,选择安全可靠的邮寄方式报送电子数据盘,并将相关的出口退(免)税业务纸质申报资料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原件待疫情结束后再报送。


  五、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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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人社通告[2020]1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我市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告

各参保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的工作要求,即日起,我市正式启动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我市参保企业,可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及“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不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二)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三)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


  二、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均可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三、申报方式


  我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行全程网上自助办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报。


  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劳务派遣企业需在线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资金归属协议情况表和协议书文本)。企业在网上申报成功后,由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经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并公示通过后发放,最终结果以公示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四、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一自然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常见问题解答和详细操作指引,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rsj.gz.gov.cn/)进行查阅。详情可咨询广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5日



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用解答手册


  问题1: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依据?


  答:文件依据主要有: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


  问题2:哪些单位可以申领稳岗补贴?


  答:根据《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本市参加了失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含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省属、中央和部队驻穗企业),可以申领稳岗补贴。


  问题3:哪些单位不可以申领稳岗补贴?


  答:以下单位不属于稳岗补贴范围:


  1.在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营业执照的派驻机构等不属于企业的单位;


  2.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属要关停的“僵尸企业”;


  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责任主体。


  问题4:企业申领稳岗补贴的条件有哪些?


  答:企业申领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及“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不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2.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3.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


  说明: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以2019年年末参保缴费人数确定。


  问题5:什么是裁员率?


  答:“裁员率”是指该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年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之比。


  例如:A企业2019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为10人,2019年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1000人,则A企业2019年裁员率=10/1000≈0.01(即1%)。


  问题6:如何计算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


  答:“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1月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含领取原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非本省户籍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


  例如:A企业2019年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人,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0人,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为3人,则A企业2019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2+20+3=25人。


  问题7:如何计算年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答:“年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平均值。


  例如:A企业2019年每月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问题8:企业申领稳岗补贴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前申领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问题9:如何计算企业申领稳岗补贴的金额?


  答:根据《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符合实施范围和申领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自然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例如:2019年度A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为10000元,则A企业2019年度的稳岗补贴申领金额=10000×50%=5000元。


  问题10:补缴的失业保险费是否可计发稳岗补贴?


  答:企业补缴的历年失业保险费,不纳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计算,不计发稳岗补贴。


  例如:A企业于2019年12月补缴了2019年2月的失业保险费,则补缴部分可计发2019年度稳岗补贴;


  B企业于2019年补缴了2013年1至12月的失业保险费,则补缴部分不计发2019年度稳岗补贴。


  问题11:申领稳岗补贴的方式有哪些?


  答:为更好地落实援企稳岗政策,让企业申领稳岗补贴更加安全、便捷、高效,我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继续实行全程网上自助办理。网上申领入口:广东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网上申领入口:广东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search/guide?region=440000&keyword=稳岗补贴&areaCode=440100&departmentCode=&type=all&onlyCorrespondingLevel=false&onlyOnlineable=false&force=true)。企业在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最迟可于5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初审结果反馈表。


  问题12:申领稳岗补贴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企业需在线确认《企业承诺书》,并如实填报《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一般情况下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及上传电子材料。


  若属于劳务派遣企业,则需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与用工单位达成的资金归属协议情况表》和协议书文本。


  问题13:如何填写《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


  答:请企业在网上申报时,仔细阅读申报界面的操作指引以及填表说明,如实填报。


  问题14:企业申领稳岗补贴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及个人部分)、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问题15:企业如何了解最终的审核结果?


  答:1.企业可通过申领入口,进入【社会保险】-【自助服务】-【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领结果查询】界面查询审核状态;


  2.可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rsj.gz.gov.cn/)上查询公示的相关信息。


  问题16:稳岗补贴审核为何要经过公示环节?


  答:为确保领取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充分接受社会监督,经审核确定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最终结果以公示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问题17:稳岗补贴何时发放?


  答:人社部门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复审,复审并公示通过后,按照基金拨付程序,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次性将稳岗补贴对应划拨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问题18:申报界面系统自动显示的银行账户与实际不一致,怎么办?


  答:一、暂停申报;二、提供《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盖章,到社保前台申请变更账户;三、重新进入申报界面,按“清零”按钮继续申报;系统会自动获取新的账户信息。


  问题19:为什么登陆系统看不到“社会保险"栏目?


  答:有两种可能:1.浏览器问题和网络设置问题。2.登陆账号问题,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大厅账号是指单位社保号。通过网上服务大厅“立即注册”功能注册的单位用户无法办理稳岗补贴申领业务,请勿使用注册用户登录。


  问题20:登录进入后,点击“社会保险”,为什么无法打开申报界面?


  答:此类问题系单位网络设置限制造成,有可能单位网络设限禁止了flash的打开;或者核查电脑的浏览器是否版本过低,可尝试更换高版本或者不同内核的浏览器。


  问题21:填报系统中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稳岗补贴金额无法填写?


  答: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由系统自动读取,无需手动填写,申报稳岗补贴金额则是完成其他项填报后点击下一步自动弹出;应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应与系统显示的实际数填写一致。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暖企”八条


  ……


  第七条【稳岗就业】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按其上年度获得稳岗补贴金额的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中小企业新招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岗前培训补助。为中小企业介绍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家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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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5
文号:穗人社通告[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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