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粤医保函[2020]62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半征收险种范围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二、关于政策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三、关于减征期间的费率


  执行减半征收政策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规定确定减半征收的基准费率。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不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照降费后的费率征收。


  四、关于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延期缴纳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延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各地要深入学习领会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精神和文件规定,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谋划,抓紧研究制定本地的阶段性减征政策并做好组织实施。各地贯彻措施于3月9日前报送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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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4
文号:粤医保函[2020]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编制《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附件:《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2020年修订)》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2020年修订)


  一、办理事项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其企业所得税所在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并由其进行初审,初审后交由市级财税部门复审,最终由财税部门联合发文认定。


  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或当年新成立的市级非营利组织,受理时间为期满后或成立后次年的3月1日至31日。逾期的需到下一年度进行申请。


  (注:受疫情影响关系,为便于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资格申请,2020年受理时间延长至当年度4月15日止。)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


  四、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下: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汕头市(含汕头市)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报送材料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附送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注: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第四、五、六条的相关内容)。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8年的情况)。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非营利性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具体样式见附件3)


  审计报告最后需附有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影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所在单位必须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需交验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年检报告原件。


  七、其他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在期满后申请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的法律责任以及取消免税资格的规定按财税[2018]13号文第五、六项执行,请有关非营利组织知悉和遵守有关规定。


  八、联系方式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754—88481773


  市财政局法规绩效科  0754—88179763


  附件1.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附件2.申请报告样式


  附件3.汕头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定)报告(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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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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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梅州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2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的理由。


  电子邮箱:13923011228@163.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梅州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梅州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集团和单户企业。其中,年度缴纳税额指企业在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缴纳的税款金额为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指在梅州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集团总部及其在梅州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成员企业。企业集团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集团在梅州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缴纳的年度纳税额合计。


  第三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梅州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梅州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 梅州市列名大企业名单由梅州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动态管理。


  第五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已入选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和企业,应按照要求填报名册信息,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县级税务局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梅州市税务局。


  第六条 列名大企业集团按年确定其成员企业。集团总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填报集团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并于每年9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县级税务局核实成员企业名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梅州市税务局。县级税务局对总部在本县(市、区)的集团,核实集团总部及该集团在本县(市、区)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对总部不在本县(市、区)的集团,核实该集团在本县(市、区)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第七条 当年如新增符合条件的列名大企业,由县级税务局组织列名大企业按照要求填报名册信息,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梅州市税务局。


  第八条 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两年未达到梅州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管理范围的企业,由县级税务局组织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汇总上报梅州市税务局。


  第九条 列名大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列名大企业数据联络员1名,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四)数据联络员应按时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了解信息采集规范和流程,提高采集和报送质量;


  (五)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催报,督促企业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和列名大企业应建立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梅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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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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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山税发[202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全力落实税务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助力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现就全力落实税务政策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落实医疗防疫补助免税政策。加强与财政、卫健、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对一线防疫医务人员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疫情过后与卫健部门协同合作,精准辅导,提供便捷服务。


  二、全力落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及运输税收政策。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落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积极落实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确保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及运输工作。


  三、全力落实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进一步简化捐赠税前扣除办理流程,对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可凭医院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全力落实防疫福利税收政策。对企业为防控疫情实际发生的加班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工作人员劳动保护支出等各项合理支出,准予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生活困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疫情原因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全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灵活采用电话、短信、税企微信群等多种线上渠道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政策,告知其申请途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优先加快办理。


  六、全力落实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


  七、全力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依法为其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纳税人,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八、全力落实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研攻关等税费政策。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对企业取得的各级政府拨付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灾后重建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九、全力落实支持困难行业和物资供应税收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辅导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全力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政策。辅导落实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等方面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扩大优惠政策,2020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十一、优化延期申报纳税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辅导其填报资料,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十二、优化发票服务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邮政免费配送等非接触方式申领、代开发票。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贯彻落实全面放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新政,满足企业复工后生产经营需求。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三、优化暖企措施助力复工复产。在中山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设置“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业务办理小锦囊”专栏,提供“一站式”抗疫税费资讯,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查阅。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活动,协同金融机构提高“银税互动”信用贷款知晓面,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向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提供“银税互动”金融支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成立抗击疫情涉税(费)诉求响应专业服务团队,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一企一策”“一事一策”迅速跟进,提供优质高效暖心服务。


  十四、优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依托广东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税终端等线上办税渠道,全面提供“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全市综合办税服务厅推行全面预约服务,提倡“零接触、网上办、先预约、再办税”。持续拓宽“一次不用跑”事项,涵盖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出口退(免)税和国际税收业务办理等8大类业务。提升网上办税事项税务端审核效率,继续实行“线上申请事项当日办结”制度。加大不动产租赁、交易线上代开增值税发票和自然人代开电子发票等新功能的推广力度,有效减少办税服务厅人员聚集。


  十五、优化纳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设立办税服务绿色通道,全力辅导其落实相关减免政策,优先为其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办理出口退税,优先办理社保费延缴补缴,优先办理发票申请确认,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该类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畅通网上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网上未能及时办结的相关事项,迅速跟进,限时处理。


  十六、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上述措施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我局将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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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5
文号:中山税发[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预约办税服务的通告

为减少纳税人、缴费人的办事等候时间,实现错峰办理税费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试运行的基础上,正式全面推行预约办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全面预约办税服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到中山市各综合办税服务厅(包括具备条件的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厅,全市综合办税服务厅明细见附件)办理税费业务时,需提前进行预约。对未能提前预约的纳税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派号。


  二、推行时间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全面推行。


  三、预约途径


  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中山税务”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等渠道进行预约。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厅,使用行政服务中心系统提供预约服务。


  四、预约要求


  纳税人、缴费人预约成功后,以预约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办税服务厅取号的唯一凭证,并应于预约时间段内到达现场取号。1个预约号允许办理1户纳税人、缴费人的多项业务,如需办理多户业务,需按户预约。


  特此通告。


  附件:全市综合办税服务厅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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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执行口径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以及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现将相关规定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粤人社规[2018]9号文第一条“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执行口径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退休前未参保,符合《关于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第二条的,由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补缴,不属于粤人社规[2018]9号文第一条“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情况。


  二、关于粤人社规[2018]9号文第三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的执行口径


  (一)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登记后又申请停保的,不予补缴停保期间养老保险费。


  (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登记后未按月按时申报的,不予补申报及补缴未申报期间养老保险费。由缴费人委托税务机关批量申报的,因系统问题等税务机关原因申报不成功的除外。


  (三)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登记后按月申报但未清缴的,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后不予清缴,因系统问题等税务机关原因清缴不成功的除外。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相关规定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粤人社规[2018]9号文第四条“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的执行口径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补缴后需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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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9
文号:粤税发[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人社规[2020]3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


  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工信、统计、银保监、税务等部门对企业划型名单进行认定,不在名单内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认定。企业划型结果向社会公示。用人单位对企业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会保险费比例。


  五、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行政策继续执行。自2020年3月起至6月,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暂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2020年2月—2021年1月,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继续执行,符合条件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七、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含个人缴费部分,下同)。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在延缴和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八、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在减免政策实施期间,如其他政府部门需要共享比对社会保险数据,按照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不受影响的原则,视同社会保险数据已缴费到账,不影响关联业务的审批。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


  十、人力资源保障、财政、税务、工信、市场监管、统计、民政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整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3月5日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3月5日,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对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问:请介绍一下,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出台的背景情况?


  答: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我国社保制度建立以来的第一次,是国家在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为最大可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而制定的。


  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对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做出了具体规定。


  2月28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对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迅速行动,积极落实,紧锣密鼓打出了一系列惠企政策的组合拳。3月4日出台的深人社规[2020]3号文件,正是惠企组合拳系列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受惠面广、减负力度大,惠及我市70余万家企业,预计将减免企业社保费约200亿元。为不增加企业负担,提升经办效率,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填单、免申请,即可自动享受减免政策。随着政策的落实到位,将能够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有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问:此次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具体适用对象?


  答:根据国家和省要求,我市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免仅为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从企业类型上划分,适用对象将分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以及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此次分类施策主要是考虑到中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就我市而言,中小微企业占全市企业数量的99%以上,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但它抗风险的能力较弱,给中小微企业更大的支持力度,能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困境,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大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强,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也遇到了困难,减半征收社保费,能对企业恢复生产起到积极作用。机关、事业单位等性质参保单位,不涉及生产经营问题,所以此次政策不将其列入减免范围。


  3.问: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答:一是免征。2020年2-6月,免征我市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的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2020年2月-4月,免征我市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二是减征。2020年2-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三是延缴。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缴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简称社保费,下同),补缴应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是缓缴。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在延缴和缓缴期间,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五是阶段性降费及浮动费率政策。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行政策继续执行。自2020年3月起至6月,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暂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20年2月—2021年1月,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继续执行,符合条件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六是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4.问:企业比较关心自己的划型分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划型?


  答:一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不在上述名单内的用人单位,采取部门数据共享的方式,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结合企业参保信息进行认定。


  二是企业划型结果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划型结果无异议的,免填单、免申请,就可自动享受减免政策。用人单位对企业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会保险费比例。


  5.问: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力度大、范围广,是否会对社保基金运行和社保待遇发放产生影响?


  答:此次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在充分考虑我市社保基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作出的,总体上,基金结余量大,支撑能力较强,我市有充足的能力执行社保减免政策,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间,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受缴费减免或延缓的影响。


  一是企业养老保险方面,在延期缴纳社保费期间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期缴费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待遇,待延期缴费补缴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延期缴费期间,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或需办理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的职工缴费。


  二是失业保险方面,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期缴费时间视同为缴费月数。


  三是工伤保险方面,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受疫情影响按规定减免或者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延缴或减免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视同正常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6.问: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是否能够享受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根据国家、省阶段性减免政策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也不属于可延缴、缓缴政策范围,但可按我市此前2月份印发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个人缴费人员疫情期间社保缴费相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8号),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补办业务。


  7.问:在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间,企业是否需申报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减免企业应缴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和减半征收的单位缴费部分仍需缴纳。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对于未申请延缴、缓缴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在3月从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托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彼时暂缓统一托收的2月份企业社保费在托收时不加收滞纳金。对于已报备延缴的企业,延期缴费方式不变,即不统一托收。


  8.问:对于企业已缴纳2月份的社保费该如何处理?


  答:此前,我市已暂缓统一托收2020年2月企业社保费。个别已提前缴纳2月份社保费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按照划型结果重新核定应缴费用,并将多缴费用原渠道退回,无需企业申请或报送相关资料。


  9.问:参保单位如何及时了解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


  答:参保单位可通过人社部门的网站、热线、“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目前市社保局已开设100部咨询电话和11个邮箱地址,便于群众及时咨询了解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社保局线下窗口提供全流程服务,同时加大推行“不见面”服务,建议参保单位及个人优先采用网办、电话办、邮寄办等“不见面”模式办理业务。参保单位及个人可选择“单位服务网页”、“个人服务网页”、咨询热线、“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自助终端机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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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深人社规[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府规[2020]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稳定增长,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的服务


  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2020年2月1日-3月31日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建立防疫物资临时收储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疫情期间生产的防疫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区两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金融机构要全力满足疫情防控一线的融资需求。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实施两个月财政补助。疫情防控期间,对定点收治医院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对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保供稳价进行临时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深圳海关、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区政府)


  二、减免物业租金


  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积极鼓励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物业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


  三、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四、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五、返还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费


  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返还6个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免除全市工商企业2月份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由市财政代缴。各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在收缴电费时不得向用电企业收取已经被免除的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供电局、前海供电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深圳市税务局)


  八、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创业者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酌情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票据贴现开通再贴现绿色通道,将业务办理流程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积极运用再贷款等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相关企业提供利率优惠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受益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对各商业银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上限由50%提高到80%。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疫情防控债”发行力度,畅通直接融资渠道。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协商展期3到6个月。(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


  九、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力争比2019年下降0.5个百分点。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减免30%,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合作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全年免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鼓励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推荐的贷款项目实行“见贷即担”。(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


  十、加大产业资金倾斜支持


  全市产业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划拨10%的市级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对于疫情防控期内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并已获得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且在建设期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一般延期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深圳银保监局、产业资金主管部门)


  十一、进一步释放“四个千亿”政策红利


  用好发债增信资金,为参与防疫或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发债提供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可对因疫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并实行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深圳证监局)


  十二、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保障支持


  加大巡游出租车一线驾驶员政府临时补贴力度,放宽现有每月每车1000元政府临时补贴的考核标准。设立驾驶员出车奖励机制,运营里程及时间达到标准的,给予当日50元奖励,奖励政策暂定执行2个月。鼓励出租车运营企业给予驾驶员合理的租金减免,对于落实租金减免政策的企业,给予企业对应的出租车经营权延期奖励。鼓励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给予一定经济援助、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十四、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十五、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


  对2020年内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适岗培训补贴由每人最高900元提高至1500元,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由平均每人1400元提高到2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六、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


  加强线上客户服务,开辟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深圳银保监局)


  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深圳市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各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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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深府规[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人社发[2020]6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有关部署,加大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帮助企业提高员工职业技能素质、稳定员工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人社发[2020]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与形式


  企业组织员工免费参加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岗位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适岗培训,同时将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贯穿培训过程。企业根据需求可通过自主建设互联网线上平台、微信公众号、APP或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培训服务平台开展员工线上培训,符合卫生防疫相关要求的复工企业也可组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结合生产开展非聚集性线下实操培训。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线上培训每人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30元,线下培训每人每学时50元。每人每年享受适岗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适岗培训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根据各区培训需求划拨至各区人力资源部门。


  三、申领条件


  用工企业(不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申请员工适岗培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总部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


  四、申请程序


  企业根据工商登记所在地向区人力资源部门(含区职业训练中心,下同)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培训计划备案


  企业登录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hrsspub.sz.gov.cn/ostoss/loginPage.jsp,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单位账号,根据系统提示申报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培训项目按工种(岗位)进行申报;


  2.培训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80%;


  3.各项目培训学时不低于10学时;


  4.技能理论知识、实操课程(包括线上实训)、通用职业素质的培训课程应分类填报,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健康卫生、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学时不超过总学时的30%;


  5.开展线上培训的企业,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学员注册、签到、学习记录等功能,且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并合理设置线上授课、练习、评价等功能模块。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企业提交培训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告知企业。


  (二)开展培训


  企业应在培训计划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培训,并于培训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填报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并提交备案。开班信息一经备案,企业不得修改参加培训人员。


  企业应将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课件、参加培训人员名册及手机号码、授课教师名册及手机号码、学员培训记录材料(含线上培训数据)、培训成效、线上培训委托协议或合同、派遣或服务人员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培训台账,保存3年以上,以备核查,并根据需要提供线上培训平台企业培训数据查询权限。


  (三)申请补贴


  企业应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按实际参加培训员工人数和学时申请补贴。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补贴可分别申请。


  参加培训不足10学时的员工,不可申请培训补贴;参加培训10学时以上的,可按实际参加培训学时申请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总学时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学时不超过30%。


  (四)受理审核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申请审核。对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企业予以配合协助。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五)信息公示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每月按批次对已审核通过的企业补贴信息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六)支付补贴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于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市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无需提供)。


  (四)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人员的,需提供用工企业与派遣(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起止期限等内容)。


  (五)线上培训平台记录的培训数据(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时长等),由企业盖章确认;属委托第三方平台开展培训的,需提供委托协议及第三方平台出具的培训数据资料,由双方盖章确认。


  (六)线下培训考勤记录表(包括培训教师和参训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培训课程、岗位、培训时间记录签名等)。


  六、申报时间


  2020年2月19日起,企业可向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备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正抓紧对业务申报系统进行改造,在系统未上线之前,各区可按本通知要求先行开展相关工作,待系统上线后,按业务程序补录信息。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培训,是我市支持企业防控疫情共渡难关、促进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与企业的指导服务,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有序开展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二)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按照“谁发放,谁负责”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开展的适岗培训进行监督,可采取电话核查、培训台账核查、实地检查、线上实时连线、委托审计等方式,对企业培训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抽查,并建立培训监管和资金发放工作台账,确保补贴发放规范高效和财政资金安全。


  (三)诚信申报,规范培训行为。企业应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的原则,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主体责任。企业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负责追回,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我市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记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咨询电话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5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政策解读


  一、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政策目的?


  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有关部署,加大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通过技能提升培训,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服务一线技能员工职业素质、稳定员工队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办理方式?


  企业申请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无需现场提交任何材料,企业登录申报系统(https://hrsspub.sz.gov.cn/ostoss/loginPage.jsp,)根据通知规定程序在系统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即可申请。


  三、哪些企业可以申报职工适岗培训补贴?


  用工企业(不包括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是职工适岗培训组织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总部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


  四、哪些员工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参加企业职工适岗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的员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属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因疫情影响,未及时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时需提交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属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劳务派遣公司或服务外包的人力资源公司应属在我市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且为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保(系统读取社保信息),此类用工企业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与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


  (二)参加培训并享受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的员工应为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一线技能岗位(工种)员工,同时也可将确需转岗转业的综合行政管理人员纳入适岗培训范围。


  五、企业职工适岗培训内容?


  企业组织员工免费参加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岗位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适岗培训,同时将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纳入培训内容。企业自主研究制定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应包括技能理论知识、实操课程(包括线上实训)、通用职业素质,其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学时不超过总学时的30%。培训课程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标准?


  线上培训每人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30元,线下培训每人每学时50元。每人每年享受适岗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参加培训不足10学时的员工,企业不可申请培训补贴;参加培训10学时以上的,可按实际参加培训学时申请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总学时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学时不超过30%。参加培训并享受补贴的员工总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80%。


  七、企业开展职工适岗培训的方式?


  企业根据需求可通过自主建设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微信公众号、APP或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培训服务平台开展员工线上培训,符合卫生防疫相关要求的复工企业也可组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结合生产开展非聚集性线下实操培训。具体培训形式由企业根据需实际情况灵活采用线上、线下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


  八、线上培训形式?


  企业可采用在线直播、视频录播、线上互动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并合理设置线上授课(老师现场直播)、问答、练习、评价(即考核)等课程模块。


  九、线上培训平台功能要求?


  企业填报的线上培训平台可以是本企业自建平台,也可委托第三方平台,同一培训工种最多只能申报2个在线培训平台开展培训。平台须具备学员实名注册、签到、学习记录、培训过程记录等功能(培训记录数据包括学员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签到情况、培训时间、培训课程、培训时长、授课教师(直播课)、练习、考核评价等情况),且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培训平台需能导出符合要求的培训记录数据,能根据各区监管需求提供查询账户或后台管理员账户。


  企业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培训服务平台为本企业员工提供在线培训服务的,需由企业与第三方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平台功能及要求。鼓励企业与业务成熟、功能完善、社会信誉好的平台合作,确保企业开展的培训实实在在有成效,达到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的培训目的。


  十、企业如何申请职工适岗培训补贴?


  1.企业在完成一个培训项目后,即可申请补贴。


  2.独立法人企业向商事登记所在地区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备案、申请培训补贴;企业分支机构经总部授权后可以由分支机构提供授权文书单独向商事登记所在区申报,经核实属实且系统给予授权后即可申请培训补贴,也可以由总公司统一申请培训补贴。


  3.企业在开展适岗培训前,向商事登记所在地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备案,并按要求系统提示填写培训工种(岗位)、培训方式、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培训平台等信息。


  4.培训计划经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后,企业按照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开展培训,并于培训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填报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并提交备案。企业应建立培训台账,相关培训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核查。培训完成后,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拨付适岗培训补贴。


  十一、诚信申报,规范培训行为


  企业应履行组织实施培训的主体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诚信申报的原则,科学认真制定适岗培训计划,扎实有效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过程规范,所申报的培训信息和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企业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负责追回,3年内不得在我市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记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企业系统申报适岗培训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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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5
文号:深人社发[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本市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即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


  二、在本通知印发前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已发放到账的本市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有效;在本通知印发后尚未发放或未到账的,按本通知确定的返还标准予以返还;其中已发放到账标准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返还标准的,按本通知确定的返还标准予以补齐。


  三、进一步规范审核工作规程。建立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与财政部门的会审机制,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发放;对返还涉及资金金额较大的,报市政府审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3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调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


  我市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即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


  二、完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


  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受影响企业在具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条件的基础上,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与本企业2018年平均参保人数相比,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企业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


  上述企业岗位流失率计算公式为:企业岗位流失率=(1-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上月底参保人数÷企业2018年平均参保人数)×100%。


  2.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三、6家受影响企业返还资金处理


  按照粤人社规[2019]42号文关于资金发放的规定,此前按原规定标准并暂发50%的6家受影响企业已发放到账的资金有效,尚未发放到账的,按新的返还标准予以返还。其中已发放到账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给予补齐。


  四、建立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的会审机制


  市社保机构负责受理、初步审核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并予以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公示后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按照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返还资金到市社保机构;市社保机构负责将返还资金一次性拨付企业的社保缴费账户。


  五、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涉及资金金额较大的,报请市政府审议


  结合本市实际,单家企业返还金额2000万以上的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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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人社规[2019]10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等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8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年度报告、“双随机”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组织查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等工作。


  第三条 市、区(含新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根据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法、诚信开展业务。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人力资源市场执法工作,牵头协调跨区、重大、敏感案件的查处。


  第六条 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年度报告,以及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


  (二)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状况,建立并及时更新工作台账;


  (三)开展本辖区人力资源市场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查处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及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五)组织实施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工作。


  第三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收齐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并将登记备案信息在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开。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对不属于本部门登记备案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商事登记、行政处罚、信用评价等企业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根据备案及信息对比情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经营信息检查、专项执法等工作,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核实情况要求其改正登记备案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后,应当按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如实报告登记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视情况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等相应处理。


  第四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公示举报投诉途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举报,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方式,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等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动态分类,按不同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等风险较高、群众有效投诉较多、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机构,应当增加检查次数,加大监管力度。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进行辅助调查,或者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根据辅助调查及鉴定情况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十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发现存在违规或者不良诚信风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可以采取提醒、规劝、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纠正问题。


  第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或者针对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力量定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执法行动,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执法,重点核查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报道的线索和日常巡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信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数据库和电子诚信档案,并依法逐步建立完善诚信信息公示、公共查询服务、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收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遵纪守法情况、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奖励惩戒情况、诚信守诺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载入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监管重点对象:


  (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凭证的;


  (二)机构已结业,但未主动注销或经营地址与备案地址不符的;


  (三)超出登记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的;


  (四)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证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年度报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六)年度内违反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相关规定被投诉、举报3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七)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未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凭证及查询方式、经营服务项目等重要信息在经营场所予以公示的;


  (九)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据认定标准生成重点关注对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诉,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根据核实情况予以维持或撤销。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认定为重点关注对象的,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信用网站或政府行政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信用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完善服务规程及诚信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不断提高诚信服务水平。


  第六章 协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二)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三)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备案的地址不符,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四)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并建立健全长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人力资源市场各类违法行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收费或者超标准收费的,移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行业服务标准,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诚信经营,积极主动反映会员单位诉求、行业及市场发展动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公开、舆情研判、新闻发布等制度,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主动公开市场监管信息及重大举措,及时回应市场监管热点问题,曝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1号)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的规定不再适用。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办法》文件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一)定义


  本办法监管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背景及依据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事关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高低,同时也对人民群众就业创业起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法规政策,顺应深圳新时期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通过修订《监管办法》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修订职责分工


  明确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各自的监管职责。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法规和政策,以及牵头市场监督检查和协调执法工作。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承担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和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工作,并负责承担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监管制度


  一是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工作,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合法性负责;二是强化年度报告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和制度化,成为监管工作的项重要举措;三是完善日常监管,明确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的监管工作机制,细化调查和检查措施相关内容;四是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实施“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诚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予以记录信用档案、对外公布,提高监督检查频率。五是引导行业自律,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行业服务标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六是强化违法、失信举报投诉监管和舆论监督机制。要求主管部门主动公开市场监管信息及重大举措,及时回应市场监管热点问题,曝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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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8
文号:深人社规[2019]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人社规[2019]8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8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受理、审核和使用监督工作。扶持资金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和按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有关标准,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开园资助和运营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并按照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园资助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等次的,分别按照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市级、省级产业园获得更高等次的,可按新等次给予差额资助。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受理开园资助申请,并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如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园资助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3.国家、省或者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5.项目资金预期使用效果评估。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并且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三章 运营补贴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等次的,每年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为期5年。补贴期限内,产业园等次发生变化的,按新认定等次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满后获得高一级等次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受理运营补贴申请,并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提出申请,并且提供如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3.国家、省或者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5.非首次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的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拟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并且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并且按照下列范围使用资金:


  (一)用于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办公场所的装修及修缮;


  (二)用于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服务设施改善;


  (三)用于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地租金减免及补贴;


  (四)用于园区招商、宣传、品牌建设与推介,举办园区招商推荐会或组织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


  (五)用于加强园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园区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等;


  (六)用于园区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用于园区发展建设的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资金审核发放部门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申领开园资助后的次年1月底前,以及每次申领运营补贴后的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资金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绩效评价重点应当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未按时报送绩效评估报告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较低的,可视情况收回已拨付资金或取消资金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未申领开园资助、运营补贴的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一是对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开园资助;二是对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二)背景及依据


  自2014年底以来,我市以政府推动、差异化发展的方式,积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全市建成了深圳人才园、龙岗区天安云谷智慧广场、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宝安人才园核心园区,以及正在筹建的前海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罗湖区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创新园支撑园区,形成了以“集聚产业、集聚人才、集聚信息、创新产品”为主要功能,多层次、特色化、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一园四区、多点支撑”的中国深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成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和聚集人才、服务人才的重要平台。


  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7]74号),2018年,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8]129号),提出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2018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发[2018]10号),提出了加强人才服务业政策支持。同年10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提出了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等八大方面共22条政策措施,其中明确提出:“对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园资助,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可按照相应标准补齐差额。国家、省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之日起5年内,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贴”。为贯彻落实政策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二)扶持条件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申请开园资助及运营补贴。


  (三)扶持内容及标准


  1.产业园开园资助。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按照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


  2.产业园运营补贴。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之日起5年内,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贴。


  (四)资助补贴流程


  1.申请


  (1)开园资助。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集中受理,产业园建设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为:


  ①开园资助申请表;


  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③国家、省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⑤项目资金预期使用效果评估。


  (2)运营补贴。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后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为:


  ①申请运营补贴呈批表;


  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③国家、省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⑤非首次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2.审批


  (1)开园资助


  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产业园开园资助申请。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列入拟发放资助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审核后将拟资助名单和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2)运营补贴


  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产业园运营补贴申请。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列入拟发放补贴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审核后将拟补贴名单和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3.资金管理


  (1)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办公场所的装修及修缮;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服务设施改善;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地租金减免及补贴;园区招商、宣传、品牌建设与推介,举办园区招商推荐会或组织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加强园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园区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等;园区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园区发展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其他支出。


  (2)追回扶持资金。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资金审批发放部门负责追收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申领开园资助后的次年1月底前,以及每次申领运营补贴后的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绩效评价重点应当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等内容。


  (五)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应按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及获得认定的各等次情况,核算本市当年度所需费用的总金额,并依法列入财政预算。


  三、注意事项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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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8
文号:深人社规[20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人社规[2019]7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31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对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场租补贴,以及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场租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是指市级财政资金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及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后,经营期限未满24个月,在政府主导建设或资助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新设立机构)给予的租金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减免,是指市级政府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标准,经批准已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入园机构)给予的场租减免。


  第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受理和审核。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资金发放,以及对入园机构场租减免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 新设立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租金的50%,连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超过100平方米的按照100平方米计算);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指导价的按指导价计算,无房屋租赁指导价的,可以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计算;场地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非办公用途,不属租赁本集团公司、控股或者参股企业或隶属同一集团的子公司的物业,不属与其他公司注册登记或共用的同一地址。


  新设立机构实际经营期限已满24个月,因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经营地址、名称、注册资金、经营项目等内容重新办理商事登记和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的,不予补贴。


  第六条 新设立机构申请场租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并依法纳税;


  (二)经营项目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人力资源服务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0%(含50%)以上;


  (三)已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场地租赁合同;


  (四)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五)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六)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七)未享受本市其他办公场租补贴或减免扶持政策。


  申请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应当在机构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后至24个月以前提交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条 场租补贴遵循自愿申报原则,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申请。新设立机构申请场租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设立机构向登记备案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申请表》;


  2.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补贴时间段的房屋租金发票、支付房屋租金的银行凭证及单位记账凭证;


  3.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凭证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承诺书(包含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未享受其它办公场租补贴或减免扶持资金等内容);


  6.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


  7.新设立机构的开户银行和账户信息。


  (二)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于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单位。


  (四)审核通过的,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拟补贴单位名称、补贴金额等信息。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将补贴名单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原则上于次年4月份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八条 入园机构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自核准进驻当月起,以12个月为一个年度,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的场租租金按100%标准减免,第三年度、第四年度的场租租金按50%标准减免,场租减免连续最长不超过48个月。


  第九条 入园机构申请场租减免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


  (二)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三)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五)达到产业园年度考核要求。


  第十条 入园机构应当自审核入驻产业园后1个月内提出场租减免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的次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入园机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减免申请表》;


  2.经营发展情况报告;


  3.房屋租赁合同;


  4.承诺书(包含申报项目及资料、信息等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5.入园满12个月后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园区考核报告。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于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应当给予受理;对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入园机构满12个月后提出申请的,应当对园区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确定租金减免计划,入园机构按照计划享受场租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场租补贴资金从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权对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申请单位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业务,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申请;已审批但未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撤销资格;已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制定差异化的优惠政策,对入驻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场租减免。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区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可以按区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场租减免。


  第十六条 2018年11月1日后符合场租补贴申请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已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分别申请场租补贴和场租减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4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一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及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后,经营期限未满24个月,在政府主导建设或资助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的租金补贴。二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标准,经批准已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的场租减免。


  (二)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我市通过发展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出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扶持政策等举措,大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7]74号),201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8]129号),提出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2018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发[2018]10号),提出了加强人才服务业政策支持。2018年10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其中明确提出:“本市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享受租金的50%连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租房补助,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享受期限连续最长不超过48个月的场地租金补贴或减免。”为落实政策措施,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及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登记及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后,经营期限未满24个月,在政府主导建设或资助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平台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标准,经批准已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扶持条件


  1.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场租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并依法纳税;


  (2)经营项目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人力资源服务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0%(含50%)以上;


  (3)已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场地租赁合同;


  (4)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6)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7)未享受本市其他办公场租补贴或减免扶持政策。


  2.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场租减免,需符合以下条件:


  (1)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


  (2)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3)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4)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5)达到产业园年度考核要求。


  (三)扶持内容及标准


  1.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新设立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租金的50%,连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入园机构场租减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自核准进驻当月起,以12个月为一个年度,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的场租租金按100%标准减免,第三年度、第四年度的场租租金按50%标准减免,场租减免连续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四)资助补贴流程


  1.申请。


  (1)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新设立机构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备案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入园机构场租减免。入园机构应当自审核入驻产业园后1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的次月底前提出申请。


  2.审批


  (1)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区人力资源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场租补贴申请;在审核后将拟补贴单位名称、补贴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补贴拨付申请单位账户。


  (2)入园机构场租减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产业园场租减免申请;审核后将场租减免单位名单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等规定,确定租金减免计划。


  (五)资金管理


  (1)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受理和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资金发放,以及对入园机构场租减免的受理和审核。


  (2)申请单位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业务,5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申请;已审批但未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撤销资格;已发放补贴资金的,予以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注意事项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权对补贴资金的申请、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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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31
文号:深人社规[20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介绍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联合制作广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介绍,方便用人单位了解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按规定享受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用人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三)企业类型划分


  企业类型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税务机关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比例。


  (四)阶段性减免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政策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五)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50%至2021年4月30日。


  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政策


  (一)减征实施时间


  2020年2月至6月。


  (二)减征政策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减征期间的费率


  执行减半征收政策期间,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5%,单位缴费费率合计为4.35%;个人缴费费率为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7.5%。


  三、延期缴纳和缓缴规定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进行系统设置,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须办理申请手续。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延缴(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缴(缓缴)。延缴(缓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及生育保险津贴,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予以支付。


  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相关操作指引


  (一)减免享受及业务申报


  1.减免享受


  (1)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免征、减征政策实行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优惠。


  系统不改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也不改变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在申报环节,系统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缴费款是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


  (2)符合减免条件的新办工程建设项目在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业务时直接享受优惠。


  2.业务申报


  根据政策规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即使用人单位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优惠,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原有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申报和缴费业务。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也应当按时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保费时,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优惠,不享受减免优惠部分的社保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进行补缴,补缴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退费处理


  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费,且符合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缴费单位(含符合减免条件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程序依职权批量退回用人单位原扣费账户,无需用人单位提交申请。


  (三)其他相关业务


  1.缴费凭证


  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缴费后打印的缴费凭证显示的金额为减免后的金额。享受全免单位缴费的,凭证上将不显示该项目,但是不影响缴费数据的传递,职工个人待遇也不受影响。


  2.欠费减员


  (1)单位职工减员


  ①办税服务厅: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存在欠费但员工确已离职的,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单位职工减员”业务要求办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②电子税务局:用人单位存在欠费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减员操作。


  路径: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费基本信息管理】—【社保减员登记】,录入实际减员时间后,点击保存。


  (2)特殊减员


  适用于用人单位非正常或走逃、失踪、注销等,无法由用人单位履行申报减员手续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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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有序推进省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现就省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经省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惠州市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递交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0年4月4日。从2021年开始,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


  二、受理方式


  为方便社会组织,经省市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社会组织,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统一委托惠州市惠社评估咨询中心(地址:惠州市下埔路12号港澳城A栋2楼,联系人:张嘉玲、黄兆蓉,电话:2500128、2162966)代接收,集中接收后交由市级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该项资料接收及审核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受理要求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需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并按财税[2018]13号文规定报送有关申请材料。有关政策文件、审批表及申请表电子版详见附件。


  注1:经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组织填写附件1,经惠州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组织填写附件2。


  注2:此次申请为2019年免税资格,已申请并通过的非营利组织无需重新递交资料。


  联系电话:惠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0752-2382675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惠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3、惠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批表


  4、惠州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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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潮财法[2020]1号 潮州市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办理机构和认定权限


  市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省级委托和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省级委托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县(区)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受理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


  二、办理材料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分别按粤财税[2020]3号操作指南要求进行。


  三、办理流程


  市级和县(区)级税务部门负责接收各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分别联合本级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公布名单;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接收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联合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四、办理时间


  市级和县(区)级财政、税务部门分别在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因受疫情影响推迟到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的5月15日前联合公布名单。


潮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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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潮财法[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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