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现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我省各地税务部门确定了本市范围内统一的应税所得率,但各市之间应税所得率仍存在不统一的情况。为公平税负,现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有关规定,统一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三、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内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四、主要内容
公告根据不同的行业,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有关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税率。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广东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公告相抵触的,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相应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