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商企字[2018]90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12
文号:粤工商企字[2018]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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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商[2017]32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推进“个转企”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需要进一步协调解决的问题困难及对策建议。


  二、各单位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总结过去推进“个转企”工作的经验,建立完善“个转企”有关登记注册工作机制制度,为“个转企”登记注册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确保“个转企”登记注册便捷顺畅。


  三、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媒体、政务网站、登记注册大厅等媒介,广泛宣传解读“个转企”政策,帮助个体工商户充分认识“个转企”的意义;要做好“个转企”办事指引,细化完善各项服务措施,增强改革受众的获得感,营造有利于推进“个转企”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鼓励、支持各地大胆探索,创新推进“个转企”。省工商局将定期汇总各地经验做法、“个转企”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并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通报。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商[2017]32号),为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规范相关登记注册工作,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有关登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为“转型企业”,含分支机构),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时,转型企业的股东(投资人、负责人)包含至少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工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便捷、服务原则,简化工商登记程序,放宽转型企业名称登记,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二、申办流程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应当依次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办理转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转型企业涉及前置许可事项、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或者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准后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转型企业登记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样式见附件1)。


  (二)办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转型企业设立登记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先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转型企业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和原批准文件、证件及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到相关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三)办理转型企业设立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企业登记机关一并申请办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发给转型企业营业执照、准予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文书。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先申请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待办理个体工商户清税等手续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是,拟转型企业与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除外。


  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后,可予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样式见附件2),供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财产过户等手续。


  三、登记提交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办理转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申请人除按有关规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参考样式见附件3)。


  2.在不影响他人在先名称权利的条件下,转型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如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三元食品零售商行”,企业登记机关查无同字号且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升级后名称可核准为“某某县三元食品零售商行有限公司”。


  (二)转型企业设立登记。


  1.办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按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如在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已向登记机关提供,无需重复提交)。转型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转型企业的成立日期为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设立登记日期。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申请人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四、“个转企”登记档案管理


  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后,原个体工商户档案与转型企业登记管理档案合并归档,以保持主体的延续性。各企业登记机关应建立完善相关档案管理制度。


  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注册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08]3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


  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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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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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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