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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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业主,下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实名登记包括实名认证和办税授权关系绑定。实名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授权关系绑定是指确认办税人员与其所服务纳税人之间的办税授权关系,明晰办税职责。


  四、实名认证采集的信息包括办税人员的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身份证件的原件。


  五、实名登记可通过电子办税渠道或在税务机关办理。其中持有非居民身份证和非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税人员需在税务机关办理。


  办税人员只需进行一次实名信息采集和核验。实名信息全省共享。


  六、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完成办税授权关系绑定: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根据对于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相关管理要求提供需采集的资料。


  七、办税人员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实名办税。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与实名登记信息进行实名信息验证,验证通过的方可办理涉税(费)事项。


  八、对涉及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办理,以及其他需要验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还须采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实名信息。


  九、办税人员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信息变更或重新进行信息采集。办税人员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及时办理信息更新的,实名信息和办税授权关系均自动失效。


  授权关系或代理行为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应当及时通过电子办税渠道或前往税务机关,更新维护办税授权关系。


  十、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办税人员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要求,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


  二、《公告》制定目的


  通过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责任,确保涉税(费)事项的办理是纳税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确保简政放权和税制改革的红利落到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身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托税收实名制管理采集的信息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管理。让守法者尽享优质服务,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三、《公告》起草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含义、范围、实名登记办理渠道、实名登记办理要求等。


  一是阐释了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含义。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含社保费,下同)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核验、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是明确了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范围。办税人员是指负责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或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是明确实名登记的含义。实名登记包括实名认证和办税授权关系绑定。实名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授权关系绑定是指确认办税人员与其所服务纳税人之间的办税授权关系,明晰办税职责。


  四是明确了实名认证采集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信息等办税人员必须提供的信息。


  五是明确了实名登记的渠道。明确办税人员可通过税务机关或电子办税等渠道办理实名登记。从办理的便利性考虑,推荐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六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人员办税授权关系绑定的要求。


  七是明确了实名办税的要求。规定: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与实名登记信息进行实名信息验证,验证通过的方可办理涉税(费)事项。


  八是明确了需采集、核验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实名信息的业务情形。


  九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人员信息变更要求和变更方式。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关系或代理行为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应当及时通过电子办税渠道或前往税务机关,更新维护办税授权关系。


  十是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责任。明确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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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