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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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及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业务专用章印章样式见附件),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各级税务机构原有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构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发出的公告和通告、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原国税数字证书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税、地税机构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www.sztax.gov.cn)和深圳市电子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进入)。登录电子税务局时,纳税人可选择原国税实名登录方式,密码及手机不变;也可选择识别号登录方式,密码使用原国税或原地税密码,同时使用原地税绑定手机。


  九、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三项税务行政许可业务,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挂牌后,各基层税务机构挂牌前,各基层税务机构仍以原机构名称办理税收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业务专用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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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加强党对税收工作全面领导、增强税收服务国家治理职能作用、塑强为民便民利民税务形象、筑强税收事业长远发展根基的重大改革。


  为此,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予以公布,进一步明确挂牌后工作事项,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税收业务。


  二、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挂牌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标识牌、原有职能、办公地点、行政、业务印章暂时保持不变,待各派出机构正式挂牌时统一变更。


  三、关于印章事项


  中国税务(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分局)临时办公区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印章,中国税务(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分局)临时办公区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退库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


  局中标审核专用章。


  四、关于“主税附加税一次办”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纳税人在北京市网上税务局可办理“主税附加税一次办”业务,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综合办税服务厅、税务所暂按原有流程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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