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89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和税收风险管理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助力构建适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现代税收治理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规范税收风险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税法遵从,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风险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造成税收流失,从而面临经济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税收风险共治是指在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基础上,税务机关统筹纳税人及各方治理主体力量,协同开展以税收风险为主要治理客体的治理活动。


  第三条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应当遵循依法治税、协同共治、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了解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对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的,有权拒绝检查。


  (三)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四)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依法负有以下义务: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包括电子资料)。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的税务检查。


  (四)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六条 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税务机关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获取、运用纳税人实名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生产经营信息与第三方信息,依法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


  (二)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科学确定纳税人的基础分类,有效识别纳税人风险特征,确定风险等级,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三)明确风险共治的制度、程序和措施,向行政相对人依法公开涉税风险信息,提供风险预警及化解服务,不断完善风险共治机制。


  (四)整合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根据纳税信用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提供差别化、个性化的服务措施。


  第七条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核心内容是依托大数据,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统筹纳税人及其他涉税各方力量,实现管理与服务融合,提升风险管理的效能。


  (一)征纳双方平等。尊重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纳税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税务机关专业化管理和纳税人自我管理的积极作用,共同防控和治理税收风险,共建公开透明、互信合作、征纳和谐的新型关系。


  (二)管理服务互融。依托大数据挖掘识别税收风险,推行税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将风险预警前置到纳税服务环节,促进纳税人自评、自查、自纠,实现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的有机融合。


  (三)社会各方协同。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为重点,探索引入行业协会、专业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管部门联动,立足税收风险防范统筹整合涉税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风险共治的合力。


  第八条 税务机关建立税收风险共治的制度、流程和操作细则,制定风险共治分析指标、模型、评价标准,向纳税人公开。纳税人可参考相关税收风险共治制度进行自我管理,并就相关风险分析指标、模型、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合理性,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多元化的征询交流渠道向税务机关提出合理的优化完善需求和建议。


  第九条 以征纳共治为主线、以税收法治为保障,实行规范统一的税收风险共治流程:


  (一)税务机关通过获取、运用纳税人实名登记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纳税申报信息与第三方信息,建立纳税人的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和风险信息库,构建税收大数据平台。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按规模和行业实行分类管理,综合运用各种涉税信息,定期扫描识别纳税人的风险信息和风险等级。


  (三)税务机关对低风险信息和部分中风险信息,通过风险提醒的方式前置到纳税服务环节,由纳税人开展自评、自查、自纠。


  (四)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以及持续异常的纳税人,协调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综合治税网络、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智库,组织开展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检查等风险应对工作,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依法采取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并调整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构成涉嫌税收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税收风险应对工作,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程序执行,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实现征管方式的根本转变,由税务机关、纳税人、第三方共同执行、遵守税收法律,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积极营造全社会协税护税的共治局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发布《办法》的背景与目的

 

  为保障和监督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规范税收风险管理,建立合作共赢的征纳关系,广东省税务局制定本《办法》。目的是要通过推行税收风险共治,实现征管方式的根本转变,从税务机关单独治理向多方协同共治转向,从税务机关一家独立承担税收征管责任向税务机关、第三方、纳税人共同承担责任转向,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积极营造全社会协税护税的共治新局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税收风险的定义与税收风险共治的定义

 

  《办法》所称的税收风险是指纳税人未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从而导致税款流失的可能性。

 

  税收风险共治是指以明晰征纳权责为基础,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统筹纳税人与其他涉税力量形成税收风险协同共治。明确以税务机关、纳税人与其他涉税力量共同作为税收风险共治的主体。

 

  (二)明确了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权利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所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本《办法》明确了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依法可享受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

 

  (三)明确了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应当履行信息获取、数据应用、税源分类、风险分级、风险预警等工作职责。

 

  (四)明确了税收风险共治的核心内容

 

  推行税收风险共治要围绕征纳平等、管服互融、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作为核心内容,依托大数据,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统筹涉税各方力量,实现管理与服务融合,提升风险管理的效能。

 

  (五)明确了税收风险共治的流程

 

  围绕征纳共治为核心,税收风险共治的流程是税务机关通过各类信息获取建立税收大数据平台,制定并选择合适的尺度、方式与渠道公开风险共治分析指标、模型、评价标准,实行税源分类管理并开展涉税信息的综合应用,扫描识别纳税人的风险信息和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层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措施,对低风险信息和部分中风险信息,通过风险提醒的方式由纳税人开展自评、自查、自纠。

 

  三、《办法》的深化与创新

 

  《办法》对广东省税务局税收风险共治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流程进行了规范统一,明确了税收风险共治过程中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各地可根据公告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探索,创新风险共治的运作机制、方法、手段和操作细则。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