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粤国税发[2017]18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申报征收期限设置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设置2018年各月份申报征收期限(以下简称“申报期”),具体通知如下(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1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1月10日。

 

  2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2月22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2月11日。

 

  3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3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3月12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4月18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1月13日。

 

  5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5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5月10日。

 

  6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6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6月11日。

 

  7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7月16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7月10日。

 

  8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8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8月10日。

 

  9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9月17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9月10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10月24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10月19日。

 

  1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11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11月12日。

 

  12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12月17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12月10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为5月31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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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5
文号:粤国税发[2017]1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的通告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利用效率,从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具体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工作,一次采集、双方共享互认。办税人员只需在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一次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  


  二、办税人员前期已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在国税局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的,无需再在地税局办理。


  三、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且只需选择在国税局或地税局一次性办理变更即可。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8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办税人员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背景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风险,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先后推行实名办税。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避免纳税人向国税、地税重复提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解决国税、地税重复采集,信息不一致问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深度合作,特发布此《通告》。


  二、《通告》主要内容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现实名信息互认,任一方一次采集,双方信息互认,办税人员只需在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一次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免于重复办理。办税人员前期已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在国税局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的,无需再在地税局办理。


  (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只需在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一次变更即可。


  (三)《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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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8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办函[2018]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管理,省国税局对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国税局制定了《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代码编码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代码编码表”)。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我省为4400,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号码为8位,编码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各市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企业申领情况,合理规划企业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代码和号码,严格按照代码编码表在发票代码第8-10位本市批次范围内为使用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企业赋予发票代码、号码。各地市国税局在年度内使用完本市所有批次的,可向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申领备用批次。


  二、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印制由用票单位在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中自主选择印制厂商,并与之协商确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我省符合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中标厂商包括:海南华森实业公司、中钞光华印制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印刷厂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鹏印刷厂、重庆市鸿海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有效期为三年。


  三、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冠名增值税折叠票印制情况的台账管理,应将每次印制情况在数文智能管理系统填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印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及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备案,上报路径:数文智能管理系统/报表填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附件:1.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代码编码表


  2.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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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7
文号:粤国税办函[20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我局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公告》第二点第二项修改为:“跨区纳税人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将《公告》第四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修改为“500万元”。


  三、将《公告》第四点第三项第一句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执行”。


  现将修订后的《公告》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9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后,为进一步推进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因此原公告制定的依据需要同步更新。同时出于规范、严谨的目的,对原公告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改。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公告》的制定依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三、《公告》的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附报资料;


  (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登记标准表述。


  (三)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的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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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9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地税告[201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纳税申报表》可以从深圳地税官方网站(http://www.szds.gov.cn)“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表证单书”栏目中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领取。


  三、申报内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不含以下所得: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由中国境外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年所得12万元中各项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核定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填写申报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任职受雇单位及行业、职务、职业、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还需填报在华天数信息。


  四、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上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五、申报期限


  201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六、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自行选用窗口申报、网页申报、微信申报和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一)窗口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纳税申报表》。


  (二)网页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通过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进入“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页面,注册登录后选择“办税服务—年所得12万申报”办理申报,该系统还同时提供申报纳税信息实时查询和完税证明在线打印等功能。


  (三)微信申报方式:


  1.由纳税人关注“深圳地税”微信公众号,进入“自助办税—个人中心”,开通绑定成功后,选择“12万申报”功能办理申报,微信开通绑定后可直接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2.由纳税人打开微信“钱包”,进入“城市服务—税务—深圳地税服务”,选择“12万个税申报”,录入身份信息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申报。


  (四)邮寄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采取挂号信函形式办理。将填写好的《纳税申报表》寄给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信封正面左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税务机关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对于申报“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需在申报期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可直接在网上缴纳税款,其他申报方式涉及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


  七、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不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深圳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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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28
文号:深地税告[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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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的公告

为统一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管流程,保障依法行政,减轻缴费人负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用人单位适用)、《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灵活就业人员适用),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用人单位适用)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灵活就业人员适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4日



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的政策解读


一、编写背景


为统一规范全省社保费征管流程,保障依法行政,我局在全省地税办税服务厅社保费业务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梳理了办费事项清单,组织编写了全省统一规范的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南。


二、主要内容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分用人单位适用指南和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指南,主要内容如下:


(一)用人单位适用指南:包括登记、核定、申报、征收、业务管理、退费等6大类29项业务、13份表证单书,每项业务均包括业务概述、政策依据、报送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表证单书。


登记:明确了缴费登记、注销、单位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个人社保号变更、免参保管理、非正常户解除等业务办理事项。


核定:明确了险种核定、签订电子缴费协议、增减员、缴费工资变动申报等业务办理事项。


申报:明确了自行申报、作废申报、工伤申报等业务办理事项。


征收:明确了清缴社保费、作废已打印票证、打印社保票证等业务办理事项。


业务管理:明确了欠费核销业务办理事项。


退费:明确了退费、退费银行账号修改等业务办理事项。


(二)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指南:包括登记核定、信息变更、停保、续保、自行申报、清缴社保费、打印社保票证、退费等12项业务、3份表证单书,每项业务均包括业务概述、政策依据、报送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表证单书。


登记核定: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登记和险种核定的事项。


信息变更: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后,涉及参保信息、个人信息、个人社保号等业务变更的办理事项。


停、续保: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停保、续保等业务办理事项。


自行申报:明确了未办理委托银行划缴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社保费的业务办理事项。


清缴社保费: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业务办理事项。


打印社保票证:明确了已缴纳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款后根据需要打印社保缴费票证的业务办理事项。


退费:明确了退费、退费银行账号修改等业务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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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24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8]8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认识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重要意义,把该项工作作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任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推动双创的重要工作来抓。省、市国税局要分别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增强该项工作的统筹落实力度。省国税局负责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全省国税系统推行计划,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开发实现对应功能,明确推行工作标准和具体工作流程,确保在2018年4月底前顺利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市国税局负责按照省国税局的专项实施方案要求,按时间节点落实本地区具体工作任务,做好面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等,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切实享受到“套餐式服务”的便民办税效果。


  二、积极创新,推动服务升级以便利纳税人为导向,在税务总局要求的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般性涉税事项基础上,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优化业务流程整合,充分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加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整合形成统一的“线上申请、线下取件”流程,压缩纳税人办税时间,减少纳税人多次跑、多头跑,实现办税流程更优、减负效果更佳、服务体验更好。


  三、内外联动,确保推行效果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与工商、银行、税控设备发行单位等部门和机构加强磋商合作,确保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中的衔接环节畅通、系统数据传输畅通。要进一步强化优化服务和风险管理并重意识,建立与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相配套的内控工作机制,确保降低办税门槛、降低涉税风险与提升办税效能、提升征管效能同步协调发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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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29
文号:粤国税函[2018]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依照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3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进行统一、规范,规定全省范围内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二、政策调整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九条、《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做好房产税扩面征收工作的通知》(东地税发[2002]193号)、《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东地税发[2006]103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缴纳期数。


  三、本次公告调整的主要内容


  将原《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中规定“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月1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每期缴纳的税额为应纳税额的50%”,调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7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执行,即“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月1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每期缴纳的税额为应纳税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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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13
文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租赁实施“互联网+”的通告

为进一步拓宽个人房屋租赁办税渠道,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升办税大厅服务效率,实现业务的标准化办理,我局依托“互联网+”优势,在微信税务局开发了自然人房屋租赁管理平台,平台提供申报、缴税、发票开具、税票开具、发票及税票邮寄等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微信税务局办税渠道


  微信税务局新功能将于2018年1月18日全面上线使用,纳税人可关注深圳地税微信公众帐号,点击[自助办税]—[个人中心]—[个人房屋租赁业务]模块进行业务办理,办理步骤:


  (一)身份验证:首次登录微信税务局的纳税人需进行身份验证,纳税人需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供有效银行卡进行身份比对(微信税务局暂不支持招商银行卡);


  (二)基础信息登记:首次使用微信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功能的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需登记租赁房产基础信息,选择[信息管理]模块进行基础信息登记;


  (三)业务办理:基础信息登记后,承租方为个人的纳税人,选择[普票申请]模块办理申报缴税开票业务;承租方为企业且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选择[专票申请]模块办理申报缴税开票业务;


  (四)邮递服务:通过微信税务局渠道申报缴税后,纳税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取得增值税发票及税票实物,邮递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实物到货时支付给快递公司。我局通过招标形式确定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为邮递提供单位,深圳市内邮递费用15元/单,深圳市外邮递费以顺丰速运官网报价为准。


  二、大厅办税新流程


  从2018年1月18日起,我局个人房屋租赁申报、代开发票等业务启用新标准化办理流程,简化了纳税人办税资料。具体流程及资料指引详见办税指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特此通告。


  附件:1.办税指引


  2.操作指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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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2
文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地税告[201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租赁实施“互联网+”的通告

为进一步拓宽个人房屋租赁办税渠道,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升办税大厅服务效率,实现业务的标准化办理,我局依托“互联网+”优势,在微信税务局开发了自然人房屋租赁管理平台,平台提供申报、缴税、发票开具、税票开具、发票及税票邮寄等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微信税务局办税渠道

 

  微信税务局新功能将于2018年1月18日全面上线使用,纳税人可关注深圳地税微信公众帐号,点击【自助办税】—【个人中心】—【个人房屋租赁业务】模块进行业务办理,办理步骤:

 

  (一)身份验证:首次登录微信税务局的纳税人需进行身份验证,纳税人需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供有效银行卡进行身份比对(微信税务局暂不支持招商银行卡);

 

  (二)基础信息登记:首次使用微信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功能的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需登记租赁房产基础信息,选择【信息管理】模块进行基础信息登记;

 

  (三)业务办理:基础信息登记后,承租方为个人的纳税人,选择【普票申请】模块办理申报缴税开票业务;承租方为企业且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选择【专票申请】模块办理申报缴税开票业务;

 

  (四)邮递服务:通过微信税务局渠道申报缴税后,纳税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取得增值税发票及税票实物,邮递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实物到货时支付给快递公司。我局通过招标形式确定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为邮递提供单位,深圳市内邮递费用15元/单,深圳市外邮递费以顺丰速运官网报价为准。

 

  二、大厅办税新流程

 

  从2018年1月18日起,我局个人房屋租赁申报、代开发票等业务启用新标准化办理流程,简化了纳税人办税资料。具体流程及资料指引详见办税指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特此通告。

 

  附件:1.办税指引

 

  2.操作指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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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2
文号:深地税告[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image.png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现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我省各地税务部门确定了本市范围内统一的应税所得率,但各市之间应税所得率仍存在不统一的情况。为公平税负,现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有关规定,统一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三、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内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四、主要内容


  公告根据不同的行业,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有关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税率。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广东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公告相抵触的,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相应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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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6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及附送相关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精简小型微利企业涉税资料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现就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及附送相关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规定附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再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不附送财务会计报告。


  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7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及附送相关资料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精简纳税人资料报送,优化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要求,将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的小型微利企业财务报告改为按季报送,减少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报送的资料。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三、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原按规定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一次性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季报财务会计报告的小型微利企业,改为按季度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时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四、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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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7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2018年全国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要求,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水平,现将我市2018年重点税源报表填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点税源的认定标准,综合考虑企业的纳税情况,确定了2018年全市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范围,具体监控企业名单见附件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将通过各自电子税务局的相关平台对纳入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给予提示。


  二、填报方式和填报时间


  2018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使用网上直报系统在线填报各类报表。请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自2018年2月1日起,每月中旬登录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填报、审核、修改、上报相关报表数据,具体填报截止时间以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三、网上直报方式说明


  为减轻重点税源企业的填报工作量,提升数据采集的质量和时效性,2018年我市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国税局、地税局同户管理,并使用统一的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报送入口,即:重点税源监控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国税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点击“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国税入口)”→“申报缴税/报表报送”→“重点税源”→“重点税源网上直报”→“重点税源2018”,进入网上直报平台,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


  (一)登录代码: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验证密码:sz+登录代码。登录后可自行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如果第一次登录提示代码、密码不正确,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登录成功后,选择“2018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报表任务。


  (二)为减轻纳税人重复填报数据的负担,今年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继续从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三期)抽取部分指标数据到直报系统,包括申报指标和财务指标,供企业填报数据时参考。


  (三)具体报表表式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2、附件3。


  四、注意事项


  (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应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填报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企业上报的重点税源直报数据原则上应与其在税务机关申报的相关征管数据一致。请纳税人按照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结合企业财务工作实际,提前登录网上直报系统填报,避免临近报送截止日期因网络拥挤影响上报。


  (二)今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继续实行国地税同户管理、分指标审核,请纳税人按照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做好数据报送、审核修改、特殊情况说明等工作。


  (三)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在报表填报过程中若有疑问,请及时与各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人员联系。


  特此通告。


  附件1:2018年深圳市国地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


  附件2:201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表式


  附件3:201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填报说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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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3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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