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穗工商审[2017]68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和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7]62号)要求,广州市于2017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基本原则


  简易注销登记遵循自愿原则,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适用范围


  (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为以下四类企业(不含分支机构)之一: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不适用中外合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一是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简称:未开业);二是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称:无债权债务)。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特殊情形。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有关企业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须知


  (一)减少办事环节。企业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及其负责人备案。但并不免除企业的清算责任,企业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前,应当确保其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二)改变发布公告方式。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应主动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网上办事”—“注销登记”—“简易注销公告填报”入口登录后(需使用企业红盾网账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简称:公示系统)选择《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企业无需再用其他方式发布公告。企业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简化企业申请材料。企业仅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均无需提交该项材料);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该项材料);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缩短核准注销登记期限。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五)增加提出异议的社会监督功能。公告期内,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将通过共享平台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推送与反馈,对企业公告信息提出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公告期届满后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


  (六)强调企业自我承诺的诚信义务。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下载。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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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1
文号:穗工商审[2017]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华、坪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更名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更名为龙华区国家税务局、坪山区国家税务局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3号)精神,我局决定将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更名为深圳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更名为深圳市坪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一、深圳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办事处和平路364号402房


  邮编:518109


  举报电话:27970875


  传真电话:27747360


  受理范围:负责受理群众检举的深圳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有关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二、深圳市坪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东纵路145-147号坪山联合办公大楼国税404室


  邮编:518118


  举报、传真电话:28824275


  受理范围:负责受理群众检举的深圳市坪山区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有关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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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6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7]14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为做好我省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告》有关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抓紧完成试点纳税人票种核定及税控设备授权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给纳税人。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政策、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辅导,协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税控开票服务相关工作,确保纳税人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发票,准确填报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试点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防控,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合理确定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月发票用量。加强数据分析比对,定期通过电子底账系统监控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发现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方面存在异常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把好税收风险防范关。

 

  四、各地市国税局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落实情况、政策效应及存在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张震邮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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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6
文号:粤国税函[2017]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工商管[2017]49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等规定,现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6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常驻代表机构”),于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度报告办理须知》要求填报年度报告材料。


  二、对于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提交虚假年度报告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13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度报告办理须知


  一、办理范围


  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办理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手续。


  二、办理期限


  2016年度报告办理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广州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gzaic.gov.cn,下同)网上服务大厅填报2016年度报告数据,提交登记机关审查,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纸质材料。


  三、办理地点


  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纸质年度报告,到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度报告办理地点一览表》。


  四、年度报告办理程序


  (一)企业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网上大厅,进入 “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选择外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办事流程”查看。使用年度报告上网帐号和密码登陆,填写相关数据,并通过互联网报送年度报告数据。


  (二)登记机关查阅常驻代表机构报送的年报数据,并通过互联网发回反馈意见。


  (三)常驻代表机构可在报送年报数据5个工作日后登陆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查询反馈意见,并按照登记机关在网上的反馈意见指引,办理有关手续。


  (四)根据反馈意见提示,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网上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系统有关信息的要求,打印和准备好年度报告的有关纸质材料,到常驻代表机构属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材料办理年度报告确认。


  (五)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常驻代表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对符合要求的常驻代表机构出具接收年度报告材料凭证。


  (六)其它事项。


  1.上年度已经领取的年度报告上网密码,本年度可以继续使用。2016年新登记设立或遗失年度报告密码的常驻代表机构,可通过外资网上年度报告系统“找回密码”栏目重新申领密码,或者凭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报告办理地点领取新的上网密码。


  2.根据网上反馈意见提示,需要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后再提交纸质年报材料的,常驻代表机构应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办理,然后重新报送年度报告数据。


  3.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空白表格可从广州红盾信息网网上大厅栏目“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办事流程-表格下载”


  中下载。


  五、有关年度报告纸质材料的要求


  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应当提交的纸质材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工商联络员登记表)。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


  3.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原件(由依法设立的审计机构出具,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4.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核对后退回)以及复印件(须加盖代表机构印章,并注明“由本机构提供,内容与原件相符”以及复印日期)。


  5.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存续证明一般有三种类型(由常驻代表机构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1)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例如《商业登记证》)。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经营期限的,可提交在有效期限内的合法开业证明;没有载明经营期限的,可提交外国企业登记机关2017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该企业仍在存续状态的证明。


  (2)外国企业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2016年度正常缴税的证明。


  (3)外国企业当地银行出具的该企业帐户2016年度有正常


  业务往来的证明。


  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应当经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应当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人(律师)进行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存续证明为外文的,应当提交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例如:公证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盖章,同时应当提交翻译机构资质(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盖翻译机构公章)。


  六、注意事项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支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根据广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停止和降低我市审批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价[2009]250号)精神,对所有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年度报告确认手续免收手续费。


  附注:本须知可以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查询。本须知的内容如有改动,以广州红盾网上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附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度报告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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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13
文号:穗工商管[2017]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开展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见附件)所列渠道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涉税资料实行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非一照一码户)、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非一照一码户)、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开具、报验、缴销。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二、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1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17-03-31             陈英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广东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正文明确了国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财务制度报备和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等方面。


  《公告》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了各类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报送渠道。


  三、纳税人通过任一办税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都能实现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国地税共享共用吗?


  纳税人通过《公告》附件所列办税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可以实现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共享共用,纳税人无需重复提交涉税资料。


  纳税人通过《公告》附件所列办税渠道以外的其它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由于相关信息化系统功能限制,暂无法实现涉税资料一次性采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纳税人需按原有方式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提交相关涉税资料,办理相关业务。


  四、《公告》从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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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31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其他税收优惠项目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其中,深圳国税提供网页在线申报方式和客户端申报方式,深圳地税提供网页在线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三张附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所规定的表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深圳国税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局www.szd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九)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九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六、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税收风险,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广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服务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二)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申报表的填报。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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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01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省市级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广东省税务机关确定的省、市级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省、市级大企业总部及其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年度终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省、市级大企业总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省、市级大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可以不附报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送内容


  省、市级大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应附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企业应按其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等。原则上,所有资料应以电子形式附报。企业编制的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报表格式不一致的,应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格形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企业应确保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报送口径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12条“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的规定,《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期报表的“本期金额”栏指从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上期金额”栏指上年同期“本期金额”栏内所列金额 。


  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季度报表的“本月金额”栏指本季度累计发生额。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省、市级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是记录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资金流动等活动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工作的重要数据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为规范省、市级大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工作制度,发布本公告。

 

  二、附报财务会计报表范围

 

  按照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附报,并确保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三、附报财务会计报表形式 

 

  公告中提出的应以电子形式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企业原则上可以通过网络申报系统、统一的EXCEL报表模板或单机版软件等电子形式向税务机关附报相关材料。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四、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格式

 

  目前,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中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设计了统一的标准化的财务会计报表模板。省、市级大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个性化的核算处理,导致个别科目与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的报表模板不完全一致,如存在这样的情况,企业应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形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

 

  五、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时限

 

  省、市级大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按月或季预缴申报以及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应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若企业未按时附报,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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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1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关联申报的通告

为做好2016年度企业关联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联申报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一)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二)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时间


  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每年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完成关联申报。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联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为了提高关联申报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电子税务局申报方式。电子税务局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的填报。


  四、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说明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点击“电子税务局 新版本入口”,输入相关登录信息后进入电子税务局,选择“功能导航”→“申报缴税/报表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即可进入申报界面;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本月应申报信息”,点击“申报”进入申报界面。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点击“电子税务局企业用户”,输入相关登录信息后进入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选择“办税服务”→“申报缴款”→“申报表填写”→“企业所得税关联申报”,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必须先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企业在申报属期若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企业根据自身实际业务确定填报相应的其他表格。


  (三)由于2016年版关联申报表的填报格式、内容和要求有较大变化,特别是新增了国别报告部分,请企业提前登陆电子税务局进行关联申报,避免临近截止日期因企业数据收集、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四)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联系,或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以及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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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6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16]20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市国税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广州辖区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经营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对广州辖区纳税人到省内其他地市(深圳市除外)经营,或省内其他地市(深圳市除外)纳税人到广州辖区经营的,各征管局应积极引导其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流程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缴销和外出经营活动申报、税款预缴等外出经营活动事项。


  上述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不需要到实际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


  三、对广州辖区纳税人到省外或深圳市经营的,各征管局应积极引导其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缴销工作。


  四、我市国税系统原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相关附件: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doc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doc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oc 


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doc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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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2017年全国税收调查资料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30号),现将我市2017年税收调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7年我市参与全国税收调查的纳税人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30号)的要求确定,具体调查企业名单见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厅”的网上直报平台页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将通过各自电子税务局相关平台对纳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给予提示。


  二、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


  纳税人自行选择调查方式,既可以使用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进行在线填报,也可以下载安装企业录入版填报。全市税收调查填报从2017年5月15日开始,6月下旬截止。具体时间以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一)网上直报方式说明


  2017年我市税收调查工作实行国税局、地税局同户管理,并使用统一的税收调查数据报送入口,即:调查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国税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点击“电子税务局(新版本入口)”→“申报缴税/报表报送”→“税收调查”→“税收调查网上直报”→“201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进入网上直报平台,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为避免临近报送截止日期出现网络拥挤,请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前登录网上直报系统填报。


  1.登录代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验证密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登录后可自行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如果第一次登录提示代码、密码不正确,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税收调查工作人员。


  2.为减轻纳税人重复填报数据的负担,今年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从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三期)抽取部分指标数据到直报系统,包括申报指标和财务指标,供企业参考。


  3.具体填报内容、填报口径以及操作办法详见深圳国税局网站网上直报平台。


  (二)下载安装企业录入版方式说明


  企业录入版的调查软件和参数下载途径如下所示,供纳税人下载安装。


  1.下载途径:登陆深圳国税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点击“办税服务”→“软件下载”→下载“2017年全国税收调查系统NTSS(企业录入版)”。


  2.上报数据:使用企业录入版填报审核数据后,在[收发]菜单下选择[上报数据]→[i@Report报表服务器]→[下一步]时,需填写服务器地址:http://218.18.101.150/IRPT/i,同时选择[上报上级单位]。


  三、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在填报税收调查资料时,请注意报表期为“2016”年度,数据单位为千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填报(部分指标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部分样本调查企业需在5月下旬完成税收调查资料填报任务,具体要求请以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三)由于今年税收调查企业实行国地税同户管理、分指标审核,请纳税人按照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做好数据报送、审核修改、特殊情况说明等工作。


  (四)纳税人在税收调查工作中有疑问的,请及时与各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税收调查工作人员联系,或咨询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4000015511咨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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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5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财法[2017]15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深圳市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相关要求和工作规程,我市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共222家,其中:基金会191家,非基金会31家。现将符合条件的深圳市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基金会(191家)


  1.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


  2.深圳市松禾成长关爱基金会


  3.深圳市爱阅公益基金会


  4.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


  5.深圳市神州通慈善基金会


  6.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7.深圳市佳兆业公益基金会


  8.深圳市龙越慈善基金会


  9.深圳市转动热情自行车体育基金会


  10.深圳市北大创新发展基金会


  11.深圳市南方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12.深圳市花样盛年慈善基金会


  13.深圳市华强公益基金会


  14.深圳市奔达康慈善基金会


  15.深圳市TCL公益基金会


  16.深圳市阳光心理健康基金会


  17.深圳市同维爱心公益基金会


  18.深圳市捷顺乐善扶贫基金会


  19.深圳市徐森慈善基金会


  20.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


  21.深圳市华会所生态环保基金会


  22.深圳市绿色低碳发展基金会


  23.深圳市花样年公益基金会


  24.深圳市陈一丹公益慈善基金会


  25.深圳市智慧东方公益基金会


  26.深圳市红荔慈善基金会


  27.深圳市云龙教育发展基金会


  28.深圳市荣格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


  29.深圳市东风南方爱心公益基金会


  30.深圳市精锐教育基金会


  31.深圳市澳康达慈善基金会


  32.深圳市博雅文化研究基金会


  33.深圳市深圳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深圳市明德实验教育基金会


  35.深圳美丽园丁教育基金会


  36.深圳市银联宝慈善基金会


  37.深圳市颐仁中医基金会


  38.深圳市同心慈善基金会


  39.深圳市曾少强慈善基金会


  40.深圳市荣超公益基金会


  41.深圳市莱蒙慈善基金会


  42.深圳市缘聚慈善基金会


  43.深圳市现代公益基金会


  44.深圳市泉州商会慈善基金会


  45.深圳市努比亚公益基金会


  46.深圳市裕和溪涌社区发展基金会


  47.深圳市慈缘慈善基金会


  48.深圳市现代创新发展基金会


  49.深圳市龙岗区南岭村社区基金会


  50.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社区基金会


  51.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律社区基金会


  52.深圳市光明新区白花社区基金会


  53.深圳市光明新区新羌社区基金会


  54.深圳市光明新区圳美社区基金会


  55.深圳市理想国文化发展基金会


  56.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


  57.深圳市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教育基金会


  58.深圳市幸福慈善基金会


  59.深圳市骏富公益基金会


  60.深圳市瑜水慈善基金会


  61.深圳市至圣孔子基金会


  62.深圳市五百公益基金会


  63.深圳市朴茂公益基金会


  64.深圳市传承爱心基金会


  65.深圳市创想公益基金会


  66.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社区基金会


  67.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


  68.深圳市中源协和生物治疗公益基金会


  69.深圳市宝安区海裕社区基金会


  70.深圳市高特佳中医中药基金会


  71.深圳市微马体育基金会


  72.深圳市深职院产学研用协同育人教育基金会


  73.深圳市万科教育发展基金会


  74.深圳市盛世慈善基金会


  75.深圳市宁江公益基金会


  76.深圳市斯坦梦教育公益基金会


  77.深圳市江瀚公益基金会


  78.深圳市盛荟慈善基金会


  79.深圳市球爱同行慈善基金会


  80.深圳市盈安慈善基金会


  81.深圳市深装总公益基金会


  82.深圳市艾比森公益基金会


  83.深圳市九江商会慈善基金会


  84.深圳市九藤文化教育基金会


  85.深圳市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86.深圳市彩生活慈善基金会


  87.深圳市正安中医教育基金会


  88.深圳市友谊公益基金会


  89.深圳市博商公益基金会


  90.深圳市光明社区基金会


  91.深圳市广电公益基金会


  92.深圳市九立教育基金会


  93.深圳市明英慈善基金会


  94.深圳市亚太国际公益教育基金会


  95.深圳市宝安福永商会公益基金会


  96.深圳市吉尊玛慈善基金会


  97.深圳市南山区蛇口社区基金会


  98.深圳市大慈旅游慈善基金会


  99.深圳市广胜达慈善基金会


  100.深圳市财富之家慈善基金会


  101.深圳市金活关爱健康基金会


  102.深圳市辽建友教育基金会


  103.深圳市尚佐慈善基金会


  104.深圳市佳居公益基金会


  105.深圳市毅德公益基金会


  106.深圳市阳光绿色公益基金会


  107.深圳市尖岗山汇聚慈善基金会


  108.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


  109.深圳市心希望公益基金会


  110.深圳市钦明尔德公益基金会


  111.深圳市雅昌艺术基金会


  112.深圳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


  113.深圳市桃源居社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14.深圳市马洪经济研究发展基金会


  115.深圳市福德慈善基金会


  116.深圳市硕苗教育慈善基金会(深圳市昊德宸教育慈善基金会)


  117.深圳市瑞鹏育才助学基金会(深圳市瑞鹏公益基金会)


  118.深圳市天下一家肾友关爱基金会


  119.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社区基金会


  120.深圳市龙光慈善基金会


  121.深圳市富道公益基金会


  122.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社区基金会


  123.深圳市正中公益慈善基金会


  124.深圳市汇洁爱心基金会


  125.深圳市庞剑锋慈善基金会


  126.深圳市长江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27.深圳市全景公益基金会


  128.深圳市百草初心公益基金会


  129.深圳市爱迪尔慈善公益基金会


  130.深圳市川基金公益基金会


  131.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32.深圳市国银丰扶助基金会


  133.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社区基金会


  134.深圳市基石教育创新基金会


  135.深圳市兆恒教育慈善基金会


  136.深圳市乐家慈善基金会


  137.深圳市亦行无障碍服务基金会


  138.深圳市前海人寿公益慈善基金会


  139.深圳市盛世汇海公益基金会


  140.深圳市福安邦公益基金会


  141.深圳市安居乐业慈善基金会


  142.深圳市普罗米修儿童关爱基金会


  143.深圳市宝能慈善基金会


  144.深圳市兰亭慈善基金会


  145.深圳市地藏心慈善基金会


  146.深圳市同佳岸慈善基金会


  147.深圳市润泽慈善基金会


  148.深圳市美丽深圳公益基金会


  149.深圳市瑞顺公益慈善基金会


  150.深圳市军渠公益慈善基金会


  151.深圳市李贤义教育基金会


  152.深圳市一行天下慈善基金会


  153.深圳市建辉慈善基金会


  154.深圳市世纪海翔公益基金会


  155.深圳市盛屯公益基金会


  156.深圳市宝教教育发展基金会


  157.深圳市桃源居中澳实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158.深圳市一元公益基金会


  159.深圳市佐治亚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160.深圳市牵手扶贫基金会


  161.深圳市周六福慈善基金会


  162.深圳市德纳慈善基金会


  163.深圳市平江商会公益基金会


  164.深圳市润宇扶贫基金会


  165.深圳市浪陀拥军基金会


  166.深圳市明天公益基金会


  167.深圳市中信嘉合扶贫基金会


  168.深圳市瑞兆慈善基金会


  169.深圳市文科公益基金会


  170.深圳市紫元元公益慈善基金会


  171.深圳市宝安区浪心社区基金会


  172.深圳市宝安区沙企社区基金会


  173.深圳市蜂群物联网公益基金会


  174.深圳市宝安区安乐社区基金会


  175.深圳市世健公益基金会


  176.深圳市花伴里公益基金会


  177.深圳市中科创公益基金会


  178.深圳市百合慈善基金会


  179.深圳市慈邦老年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180.深圳市众志古村保护与发展基金会


  181.深圳市深国融慈善基金会


  182.深圳市嘿吼圆梦慈善基金会


  183.深圳市宝安区怀德社区基金会


  184.深圳市宝安区燕川社区基金会


  185.深圳市圆梦家乡公益基金会


  186.深圳市一起互助扶贫基金会


  187.深圳市爱在行动公益基金会


  188.深圳市汇心承爱慈善基金会


  189.深圳市泽之润慈善基金会


  190.深圳市三和仁爱文化基金会


  191.深圳市俊华教育公益基金会


  二、非基金会(31家)


  1.深圳市慈善会


  2.深圳狮子会


  3.深圳市收藏协会


  4.深圳市鹏博爱心互助协会


  5.深圳市天天环保志愿者协会


  6.深圳市大公关爱青少年志愿者协会


  7.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8.深圳市德义爱心促进会


  9.深圳市众信财税志愿服务协会


  10.深圳市青少年体育发展促进会


  11.深圳市减灾救灾联合会


  12.深圳市爱心树生态志愿者协会


  13.深圳市望瞭岭助学促进会


  14.深圳市荔园朝阳公益助学促进会


  15.深圳市点燃爱慈善公益志愿者协会


  16.深圳市千鸟关爱单亲家庭协会


  17.深圳市德善公益促进会


  18.深圳市猫网爱护动物志愿者协会


  19.深圳市西河爱心公益促进会


  20.深圳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21.深圳市天使之翼慈善会


  22.深圳市盐田社工服务中心


  23.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


  24.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


  25.深圳市盐田区慈善会


  26.深圳市福田区慈善会


  27.深圳市罗湖区慈善会


  28.深圳市光明新区慈善会


  29.深圳市龙岗区慈善会


  30.深圳市慈善事业联合会


  31.龙岗区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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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22
文号:深财法[2017]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内容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进行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17日


 

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东省国税系统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国税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国家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政策法规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三)指导监督下级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提出初审意见;

 

  (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见附件2《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市级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每年不得少于3宗,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审理案件数量要求由所属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件,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证据存放地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 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国家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报告,应当说明成员单位意见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第三十条 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顺序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本办法附列的有关文书。

 

  第三十八条 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和要求,积极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市级国家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2.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令)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将《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见附件2《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第二款修改为:“市级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每年不得少于3宗,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审理案件数量要求由所属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同时将具体标准以附件2《广东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形式列明,并注明“广东省国税系统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应根据各自职权将稽查部门提请且符合审理标准的稽查案件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三、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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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17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开展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见附件)所列渠道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涉税资料实行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非一照一码户)、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非一照一码户)、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开具、报验、缴销。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二、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1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广东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正文明确了国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财务制度报备和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等方面。

 

  《公告》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了各类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报送渠道。

 

  三、纳税人通过任一办税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都能实现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国地税共享共用吗?

 

  纳税人通过《公告》附件所列办税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可以实现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共享共用,纳税人无需重复提交涉税资料。

 

  纳税人通过《公告》附件所列办税渠道以外的其它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由于相关信息化系统功能限制,暂无法实现涉税资料一次性采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纳税人需按原有方式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提交相关涉税资料,办理相关业务。

 

  四、《公告》从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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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31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条件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合理确定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或三类;

 

  (三)具有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内容

 

  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一)电子数据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出口企业报送的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应清晰、真实、完整。

 

  (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数据。

 

  (三)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四)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五)主管国税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七)主管国税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上述出口企业经整改符合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条件的,整改合规一年后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申报日期)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5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制订的背景 

 

  为落实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的部署,在我省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推进我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与出口退(免)税管理状况的差异,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合理确定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范围。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出口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条件:

 

  1、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3、具有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

 

  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明确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1、明确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电子数据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进项抵扣凭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已有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相印证的电子数据,不需另生成电子数据报送。对需报送的没有电子数据的纸质资料,出口企业应将纸质资料生成电子数据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字证书”代表企业真实身份,作用类似企业公章,利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交易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2、明确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申报责任,出口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数据。

 

  3、明确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先通过预申报,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4、明确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申报的受理时间,为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明确了主管国税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6、明确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开展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工作时需要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7、明确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因违反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而被取消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经整改合规的,可在一年后重新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8.明确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17年6月1日(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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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05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image.png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image.png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2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税总发[2015]7号)的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在全系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因此,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在日常清理、集中清理基础上,持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要求,对于在文件清理后续工作中发现的需进一步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统一公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及条款。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件,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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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12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扩大办税便利化改革成果,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增加部分可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增加后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有关通办事项和要求仍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5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全省纳税人可以到公告授权的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办理省内通办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进一步增加可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制定了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增加部分可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增加后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有关通办事项和要求仍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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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5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7]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责任,加强协作。按照税务总局“新系统推行到哪里,主体责任就要落实到哪里”的原则,各市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专人专岗、责任到人。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负责电子发票工作的统筹、推行、落实、管理工作;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相关系统的业务运维工作;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相关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对第三方服务单位报备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进行管理和审核。

 

  二、精心组织,重点推行。各市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大推行电子发票力度,加强内部培训,了解纳税人的使用情况,做好数据分析评估,针对前期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推行方案。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保险、教育等行业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三、强化宣传,提高效率。各市国税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加大宣传辅导力度。重点介绍电子发票的使用流程以及使用电子发票效果较好的开票方和受票方企业案例,突出电子发票优势,增强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的意愿,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四、加强管理,廉洁自律。各市国税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做好对电子发票的管理和跟踪工作。税务人员应按照廉洁从政等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个人利益。

 

  五、规范建设,深化监督。第三方服务单位建设的符合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要求的服务平台,纳税人均可自由选择使用。服务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各服务单位应将服务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在制定或更新的十日内报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备案。目前已在用的服务平台,相关服务单位应在2017年5月20日前将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报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备案。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提高办事效率,共同保障电子发票推行工作顺利开展。

 

  六、认真总结,提出建议。各市国税局应认真总结本市推行电子发票工作情况和经验,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工作亮点、优秀案例、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于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数文智能管理系统上报工作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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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08
文号:粤国税发[2017]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结合税收实名制管理,扩大无纸化办税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和时间 

 

  从2017年6月1日起,对于开通数字证书的纳税人按要求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费)业务,以及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非数字证书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附件所列涉税(费)业务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免于报送相关纸质资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 

 

  (一)数字证书纳税人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 

 

  开通数字证书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须使用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费)电子信息进行签名加密。

 

  (二)非数字证书纳税人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 

 

  未开通数字证书但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可通过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无纸化办理9类92项涉税(费)业务(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宜

 

  (一)我省国、地税系统原无纸化办税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二)今后无纸化办税清单如有变动,将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公告的形式发布。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附件:未开通数字证书纳税人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业务清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6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结合税收实名制管理,推行无纸化办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起草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快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对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科学化管理,对纳税申报、发票办理等实现无纸化服务。具体推行范围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提出实名办税“有利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实名办税的身份信息采集功能,对办税人员信息具有可溯性。既能为追究责任提供可靠证据和线索,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也能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降低违法行为发生概率”。

 

  (三)《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 》中对于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等事项大类均有“无纸化管理”创新处理的指引。特别是“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明确提出:实现税收管理无纸化。逐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渠道的推进,实现纳税申报无纸化、涉税申请无纸化、审核审批无纸化、办理结果无纸化、自动归档无纸化,纳税人“足不出户、随时随地、无纸办税”。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推行范围和时间

 

  从2017年6月1日起,对于开通数字证书的纳税人按要求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费)业务,以及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非数字证书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附件所列涉税(费)业务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免于报送相关纸质资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

 

  1.数字证书纳税人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开通数字证书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须使用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费)电子信息进行签名加密。

 

  2.非数字证书纳税人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未开通数字证书但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可通过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无纸化办理9类92项涉税(费)业务(详见附件)。

 

  (三)公告有效期

 

  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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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6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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