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17]7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十项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5-08
文号:穗国税发[2017]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6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开展“放管服”改革措施的部署,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十项措施,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全力打通简政放权“最后一公里”,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为纳税人松绑解绊,最大程度便民利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确保行政审批事项按期办结。承诺办结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方式,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确保行政审批“零逾期”。同时,及时主动向社会和广大纳税人公开审批结果,保障纳税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知情权。


  二、实现ETS联合签约与协议国地税互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统一ETS缴税协议书签订,将原来的税务、银行、纳税人三方协议,优化为国税、地税、银行、纳税人四方协议,实现纳税人一次签约,即可同时办理国地税委托缴税业务,避免多头多次往返办理,同时对地税存量签约纳税人免于重新签约,让纳税人享受便捷的税款缴纳服务。


  三、全面推行实名制办税。在电子税务局和实体大厅全面推行实名办税,依托互联网和人脸识别技术,让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实名登记,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办税时可不再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便利诚信纳税人。且与信用级别评价紧密关联,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四、提供便利移动办税服务。打造全国首个微信企业号和小程序,“广州税务企业号”提供税务管家、预约办税、智能咨询、申报缴税等八项服务,实现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互联互通,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广州国税速办税”小程序为纳税人提供全新高效的“场景式”电子办税模式,实现办税大厅代开发票、外出经营证明等业务表单的电子化填写,提高办税效率。


  五、实现退税进度再提速。持续扩大一类出口企业比重,并为一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多部门联合激励机制等。出口企业通过网络提交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彻底实现从申报到退库全流程无纸化,提升退税效率,对无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90%的出口企业可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大幅提高退税时效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六、优化外出经营管理业务。取消市内跨区经营开具《外管证》和经营地预缴税款事项,开通外出经营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功能,精简纳税人办理资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外管证》开具、缴销和省内跨市外出经营活动申报、税款预缴等事项,同时省内跨市外出经营信息实现从注册地税务机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的自动推送,彻底省去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环节,真正实现足不出户,全程网路通畅。


  七、搭建多元税收优惠宣传方式。开展微信宣传,以图解税收、动漫短片、讲解视频、微课堂直播等灵活生动的形式,推送相关政策、申报要求、填报案例和热点问答。推进跨部门合作,联合地税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举办联合宣讲会,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全流程辅导。


  八、推行企业所得税风险提示服务。创新纳税服务方式,以“互联网+税务”和大数据应用为依托,在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正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前,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对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以协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减少纳税风险。


  九、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理清税注销。按照“一家受理、内部流转、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方式,进一步拓展联合办税领域,实现对纳税人“从登记到注销”全生命周期联合办税的全面覆盖,为纳税人节省50%以上办理时间,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十、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纳税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推出“税银”合作、“税保”合作项目,利用纳税信用信息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对失信企业联合19个政府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阻止出境、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惩戒措施,放管结合,营造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8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