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穗国税发[2015]19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15]1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市国税系统工作实际,我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各项要求


  (一)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思想认识和行动上与中央、税务总局、省国税局保持高度一致,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协同推进、督促落实作用,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不断推进依法治税,推动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坚决贯彻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措施。近年来全市各级国税机关严格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转变观念、创新举措、放管结合,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列举的突出问题和模糊认识,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开展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加以改进,要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落实和持续优化税务行政审批工作


  (一)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我局按照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相关要求,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5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根据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的最新要求,动态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全市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在目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涉及审批事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严格杜绝违规设定审批事项,防止制度性侵权。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及时清理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后续管理。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转变职能,对于税务总局、省国税局明确提出行政审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要求的,要认真贯彻,确保落实到位。对于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尚未明确后续管理措施的事项,结合工作实际,在权限范围内探索后续管理措施。市国税局各业务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要及时掌握各基层单位情况,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收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向上级反馈。


  (四)落实配套工作同步落实机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完成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更新、后续管理措施发布以及相应细化配套工作后,市国税局各业务部门原则上在1个月内做好相应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及权限范围内的规范修改更新等细化配套工作。各基层单位在市国税局完成相应细化配套工作后,原则上在1个月内完成相应细化配套工作。


  (五)不断优化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在目前行政审批网上办理的基础上,持续推动全部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网上办理。按照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的工作要求,结合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做好行政审批的受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完成审批。编制相关服务指南,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增强合力。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下,各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高效、便捷、顺畅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


  (二)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水平。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职责和权限划分,注重加强对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务行政审批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审批质量和水平,不断适应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


  (三)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督察等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已将审批改革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指标,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要高度重视,运用绩效考评手段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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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1-04
文号:穗国税发[2015]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条件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合理确定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或三类;


  (三)具有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内容


  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一)电子数据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出口企业报送的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应清晰、真实、完整。


  (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数据。


  (三)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四)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五)主管国税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七)主管国税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上述出口企业经整改符合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条件的,整改合规一年后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申报日期)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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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05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地税发[2017]6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广东省地方税收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十三五”时期广东省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4日



“十三五”时期广东省地方税收发展规划


  为明确“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目标要求和重大举措,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根据《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三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一)“十二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十二五”时期,全省地税系统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


  税务总局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新的成绩。在严峻复杂的组织收入形势下,“十二五”时期,全省地税系统连年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累计组织税费收入38410亿元,收入规模连续22年位居全国地税系统首位,年均增长15.6%;全省地税组织收入占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1.7%,占省级公共预算收入72.0%,占地市级公共预算收入58.9%,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健全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就业再就业、科技创新等税收政策,累计减免各项税收2040亿元,实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实际惠及面达100%,较好地发挥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创新,积极落实全面营改增试点,税收专业化管理、大企业风险管理、信息管税、电子办税、国际税收管理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在全国率先实现“一照一码”,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建设稳步推进。深化简政放权,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强化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规范,稽查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税收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强化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推出一系列堵漏增收措施,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逐步提高。金税三期工程成功上线,“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顺利推进,已基本构建形成以互联网为主的电子办税格局,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推行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国地税合作等工作规范,纳税人获得感普遍增强。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入推进管理科学化、党务政务公开、干群连心、岗位练兵和地税文化建设,全面推行绩效管理,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了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和干事创业积极性。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两个责任”,全面推行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有效促进了税务干部廉洁从税。“十二五”时期,地税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探索的改革举措、积累的有益经验,为“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地税事业又一个难得的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主要有三大机遇:一是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经济增长新动力正在加快转换,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特别是伴随“五大发展理念”和“十个更加注重”要求的全面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正在积累,质量和效益会更优。与此同时,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起步较早,近年来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等战略,发展稳中有进,目前人均GDP已经达到全球中等偏上收入经济体水平,省委将2018年确立为我省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年,为税收的稳定和可持续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财税改革带来的机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税改革提升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赋予了税务部门新的重要使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部署,消费税部分税目、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等将由地税征管,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由地税统一征收,今后自然人税收将成为地税部门最重要的征管范围,地税部门的职能将越来越多,可作为的空间将越来越广阔。随着改革的深入,税务总局和各级党政机关对地税部门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前所未有,2016年税务总局专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地税加快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些都为我省地税事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机遇。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化等为特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方兴未艾,“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全面铺开,这些均对税收工作的决策方式、税源管理模式、服务手段和组织运行模式产生全方位的影响,促使税收管理服务加快向精准化、智能化转变,为税务部门开展颠覆性、覆盖式税收管理服务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同时,我省地方税收发展也面临各种严峻挑战。从经济税收形势看,世界经济仍在深度调整,全球经济增长乏力、不确定因素多。我省经济发展面临发达国家“再工业化”和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利用低成本优势承接产业转移的“双重挤压”,新常态下产业转型升级和增长动力转换任务依然艰巨,短期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矛盾依然突出,地方税收增速长期超GDP增速较快增长的趋势预计将发生变化,税收收入总体会呈现中低速增长,组织税费收入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大大增加。从税收改革看,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十三五”时期,无论是税制改革还是征管体制改革,2020年左右都要取得决定性成果,时间紧、任务重,既复杂又敏感。随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地税部门征管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的征管手段的效用逐渐弱化,特别是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直接税改革的加速推进,自然人税收征管难度大幅增加。同时纳税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个性化、多元化需求的持续增长,纳税服务工作面临新的更大考验。从队伍建设看,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日趋活跃、多元,教育引导难度大,干部成长“天花板”现象、激励手段单一、队伍结构不优等深层次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培养人才和激发活力面临诸多难题。随着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国地税合作深入推进、全省通办等工作陆续推开,我省地税系统人力资源亟需优化配置。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保持干部队伍廉洁从政、严防渎腐风险的责任不断加大。


  二、“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三)“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强化法治、创新、服务、共治的基本意识,着重推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税费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税收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地税组织体系“四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带好队伍、干好税务”水平,争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深化税收改革创新的排头兵、全面从严治党的忠实践行者,努力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走在全国前列。


  (四)“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目标要求


  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税务总局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地税实际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及条件,“十三五”时期全省地方税收工作的总目标要求是: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战略部署对地税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进一步增强税收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加注重提高税费收入质量,促进税费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强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财力保障;更加主动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工具,持续创新服务机制,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发展,打造广东营商环境高地;更加有效发挥专业优势,加强税收分析,为宏观决策和经济社会管理提供支撑。


  ——深化税收改革创新的排头兵。顺应税制改革新要求,持续抓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落实,不断改革、完善和优化税收管理服务的制度机制和手段;主动引领信息革命浪潮,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构建电子化办税、大数据管控、全过程服务、智能化提升的基于互联网生态的新型征管模式。努力实现以信息化助推税收现代化,使每一个涉税事项、每一个涉税环节都可以通过电子渠道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办理;实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税收征管全过程管控;将“大服务”理念贯穿所有税费种服务和管理全过程,形成公平普惠、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实现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居于全国前列;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构建“发现—分析—评估—控制—整改—提升”的智能型工作改进机制,打造自学习、自适应、自更新的智慧型税务组织。


  ——全面从严治党的忠实践行者。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障。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进一步把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压到底,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构建起纵合横通、具有广东地税特色的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坚持把改进作风作为地税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推动作风建设从集中整治向常态治理深化,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不断凝聚推进地税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走在全国前列。保持敢为人先的气魄,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并在发展质量和效益上作出引领和示范,促进广东地税各项工作在全国更有位次、更有影响力。在保持税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推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税费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税收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税务组织体系“四大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形成以大数据为核心、基于互联网生态的现代化税收决策、管理、服务新格局,税收征收率、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五)“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税。这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税收工作的能力,坚持依法征收、依法管理、依法服务、依法带队,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度执行无例外,使各项地税工作始终在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前行。


  ——坚持服务大局。这是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服务大局为己任,善于把税收工作放到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去思考和谋划,围绕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找准税收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在服务大局中提升站位。


  ——坚持改革创新。这是率先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核心动力。要坚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思路和办法来解决与应对税收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挑战,主动顺应改革大势,加快转变理念方式,让创新在广东地税蔚然成风,让更多“广东经验”走向全国。同时,注重增强固本强基思想,突出抓实基础工作、加强基层建设、提升基本能力,为地税事业长远发展筑牢根基。


  ——坚持合作共治。这是推动广东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要按照“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税收治理,拓展税收合作范围和领域,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发挥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


  ——坚持从严治队。这是推动广东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坚强保证。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针对地税系统层级多、队伍大、分布广、风险高的实际,坚持不懈地加强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同时,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鼓励干事创业,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为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


  三、依法组织税费收入


  (六)完成税收收入预期目标。严格执行《预算法》的规定,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牢固树立科学任务观,全力实现税收收入预期目标。优化完善对组织收入情况的考核,由单一考核向综合考核转变,实现对组织收入完成情况、征管努力程度等全过程、全环节的考核。


  (七)完善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完善“客观地定、科学地分、合理地调、准确地考”的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建立收入目标动态管理机制,提高税收统筹规划水平。完善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收入管理架构,增强组织收入工作合力。落实税收分析制度,创新分析预测方法,做好经济税收形势分析,提升服务大局水平。进一步健全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及时捕捉经济税源波动、大额异常收入等异动情况,密切关注新业态经济税源发展状况,加强重点税源数据应用和专题分析。开展税收收入风险预警,加强虚增税收和混库风险识别,对税收收入风险大的地区及时预警。


  (八)坚持依法征税。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应收尽收。坚决防止收过头税、突击收税、虚收空转、混库等违规行为,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完善收入质量评价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管理。


  (九)加强规费征管。推进税费全面同管。完善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体制,强化社保费征收职能,积极推动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全省统一的征管规范。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体化管理。全面推进数据治费,拓展规费监控分析平台应用,提高规费征管的风险管控水平。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主动依法依规减免税,严格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系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制度》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规范》,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梳理,打造事前加强宣传、事中密切辅导、事后跟踪管理的全方位服务链条,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严格执行取消、停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及扩大免征范围、降低社保费费率等政策。按照“三同步”的要求,做好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调整的宣传解读工作。优化减免税核算体系,建立减免税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强化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加强对已出台政策的后续管理和跟踪问效。


  四、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十一)健全依法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制定并落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及目录,将重大税收规划、重要税收改革举措等对公共利益、纳税人切身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建立健全地税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机制。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公布、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


  (十二)规范税收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及法律文书,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探索建立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税收强制执行,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和团队,完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十三)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权力制约,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健全定期轮岗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完善重大案件审理办法,改进重大减免税、行政审批集体审议制度,加强对税收个案批复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强化税收执法督察,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问责违规执法行为。自觉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及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健全社会监督投诉处理机制。


  (十四)健全税收法律救济和纠纷化解。加强纠纷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沟通协商等机制,引导纳税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实现投诉管理规范化、信访办理法治化。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税收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和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配备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和应诉能力。建立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制度。


  五、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


  (十五)推进税收规范化建设。落实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国地税合作等规范,完善衔接运行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按“统一部署、逐步规范、全面覆盖”的原则,分地区、分种类进行各税(费)种规范化管理试点,及时总结完善,完善各税(费)种管理规程和征管指南。


  (十六)深化办税便利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和纳税人需求导向,建立纳税人需求快速响应和处理机制,增强纳税人需求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健全纳税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解决纳税人办税中的“痛点”“堵点”“难点”等问题。优化涉税审批流程,实行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审批模式,全面推行网上审批。以信息化引领推动持续优化、再造办税流程,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加快推行免填、免报服务,实现办税事项全省通办。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一次性告知、财税库银联网缴退税等便民服务机制。应用办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需求分析、数据运用、业务预测、过程优化、精准服务等功能。实现12366热线全省“一盘棋”管理,以广东中心为龙头带动远程座席,按照统一标准提供服务,打造“能问、能查、能看、能听、能约、能办”的“六能”型综合办税服务平台。广泛运用网络与移动终端等新兴媒介,加强对涉税中介的培育和管理,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咨询辅导渠道选择。


  (十七)推进电子化办税。构建“电子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为补”的办税服务体系,推进全省地税涉税费业务、行政审批事项上网率达到100%,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服务,到2018年底实现全省电子办税率达到90%以上、电子申报率达到95%以上。按照办税便利化、导税智能化、服务个性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方向,持续升级完善广东电子税务局。顺应从PC端向移动端发展趋势,迭代优化移动办税功能,完善微信办税等移动办税服务,支持互联网支付手段。探索建设电子证照和O2O体系,推进办税全程无纸化。联合省国税局与腾讯公司推进“互联网+税务”战略合作,探索云计算技术、物联网应用,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


  (十八)深化国地税合作。不断完善国地税联席会议、督查落实、绩效考评等一系列机制,健全国地税合作各领域的相关制度,对具体合作事项实施项目化管理方式。以资源整合为导向,推进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推行并深化“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国地税业务“一窗通办”,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不断丰富联合办税事项内容,规范联合办税事项流程,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推进办税服务厅信息与国税对接,实现后台大数据和专题分析应用成果实时共享。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扩大合作范围,特别是加强在税务登记、非正常户管理、定期定额户管理、委托代征、数据共享分析、以票控税、代开发票环节各项税费一体化征收、土地增值税征管等方面的合作,推动地税征管向“合作征税”“信息管税”转变。建立国税、地税联合开展税收分析调查机制,发挥税收大数据服务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决策的作用。


   (十九)打造税务营商环境高地。减轻企业负担,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振兴实体经济等,在权限范围内出台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等政策措施。推进全省税费政策一体化,制定实施覆盖所有地方税种、费种的全省统一的管理规程,促进区域税负均衡,确保粤东西北企业税费成本不高于珠三角。完善“一企一策”机制,坚持只要有利于企业发展、只要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只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的“三个有利于”原则,给予企业创新发展最大限度的税收政策支持。加强政策执行效应分析,有效借鉴国内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积极推动我省税收政策创新。


  (二十)创新广东自贸区税收服务举措。积极发挥创新优势,打造税收创新服务的广东自贸区样本。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平台,在自贸区内全面推行纳税人“自主有税申报”,推动国税、地税和其他部门业务“一窗联办”。持续优化港澳税通、易办税通、智税宝等税收服务新举措,构建V-Tax远程可视自助办税体系,实现跨境、跨省、跨市、跨区“零跑动”纳税;推行税银合作跨境办税,将自贸区优质服务延伸至港澳,提供港澳涉税“一条龙”导办,港澳纳税人在本地即可办理自贸区涉税事项。建立自贸区纳税便利化指数发布机制,对标发达国家及港澳地区,打造国际化税收服务体系。同时,适时推动自贸区创新项目在全省地税系统复制推广。


  (二十一)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与国税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公布纳税信用A级名单。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开通办税绿色通道,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办税辅导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减少税务检查频次或给予一定时间内的免检待遇。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严格税收管理,与相关部门依法联合实施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失信惩戒。探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应用,深化拓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打造税务领域诚信品牌,建立信用奖惩成效反馈机制,做好正、反面典型案例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十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办税公开,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环节与事项。完善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纳税服务质量定期评价反馈的制度,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完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平台,对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等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加强纳税服务投诉数据分析应用,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和处理情况报告制度。探索建立纳税人法律援助平台。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引导,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六、建立科学严密的税费征管体系


  (二十三)构建地方税费收入体系。立足全省大局,坚持“三个只要”,全面落实营改增部署,推动全省试点纳税人税制平稳转换,实现地税代征增值税、代开发票业务顺利承接。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地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参与税制改革和相关理论研究,做好调查分析、数据测算、配套研究等相关税种改革实施准备工作,对新开征的税种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对策。根据国家关于国税、地税征管职责划分的部署要求,做好征管范围调整、征管职责衔接和纳税人移交等工作。完善我省国税、地税互相委托或联合委托代征有关税费的工作机制。按照国家与省统一部署,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落实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推动建立健全地税部门统一征收费金的制度,制定完善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相关法规。


  (二十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深化地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探索实名制办税,完善包括备案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在推进管事制改革过程中,吸纳和保留管户制的优点,对一般税源实行全面管事,对重点税源实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在分渠道分事项优化、细化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实行与前台服务一体衔接的后续管理规范。加强征管质量常态化监控,持续提升征管质量监控分析的广度和深度,促进税收征管质量不断提高。


  (二十五)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和属地入库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按照纳税人类型和规模、行业类型,以及国际税收等特定业务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发挥各级地税部门比较优势,提高复杂涉税事项管理层级,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各级各部门明确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合理划分业务边界,分级分岗承担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建立行业数据分析模型及纳税人风险指标库、模型和指标体系,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分级进行差别化应对。


  (二十六)创新税收风险管理机制。不断改进和优化分税种风险特征库,积极开展风险识别分析,做好风险管理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以开展行业风险分析和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为重点,以加强风险管理系统建设为技术依托,以建立完善覆盖重点领域的风险指标模型体系为核心内容,深入开展国税、地税风险共治,逐步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国税、地税风险管理合作机制。开展税务总局千户集团、省局百户集团以及市级大企业的税收风险分析和税收经济分析工作。


  (二十七)建立自然人税费征管体系。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税务登记、纳税识别号、自行申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征信管理等制度,探索综合治税和信用治税,从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逐步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建立自然人涉税信息数据库,构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管理平台。明确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标准、范围和专职管理机构,管理层级提升至省、市级地税局,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层级提升至省、市级税务局,探索进行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和应对,不断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十八)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层级。进一步明确省、市级地税局在大企业服务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对跨区域、跨国经营的大企业,在纳税申报等涉税基础事项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将其税收风险分析、税源监控、个性化纳税服务等事项提升至省、市级地税局集中进行,联合国税开展分析并将结果推送相关地税机关做好差别化应对。探索建立大企业税收遵从评价体系和大企业管理与服务绩效评价体系。以大企业所属行业、复杂涉税事项、风险等级为分类标准,建立运作模式统一、管理事项分级、工作资源共享、国税地税联动的工作模式,形成信息对称、能力对等、组织层级匹配的大企业税收管理体系。


  (二十九)深化税务稽查改革。落实《全国税务稽查规范》,促进各地稽查执法标准统一。探索跨区域稽查模式,提升管理层级,优化稽查资源配置,避免执法干扰。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实行分级分类稽查,实现稽查资源和税源结构相匹配。构建稽查综合选案体系,建立案头风险评估工作联动机制,实现选案环节动态监控、自动预警,开展定向稽查。加大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稽查监管,推进自然人税收征管与稽查监管良性互动。深化稽查电子化,以满足稽查实际需要为出发点,把稽查信息化建设的重点转移到大数据挖掘应用,推广使用查账软件、数据分析平台和电子取证工具“三位一体”的电子稽查综合运用平台,建设省、市稽查指挥中心,推动基层信息化系统建设由分割向整合转变。推进国地税联合进户稽查。建立税警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全省重大涉税案件联合查办工作模式,不断完善税警协作机制。依法加大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案件,震慑不法分子。


  (三十)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落实好G20国际税制改革成果。认真执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形成深度交融、互利共赢的合作网络。积极落实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加强反避税国际协作,健全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建立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完善全省联动联查机制,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强化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外籍个人税收征管。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建立境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加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清册管理。搭建粤港澳涉税合作与交流平台,建立定期交流互动等常态化沟通机制,提升粤港澳区域税收合作水平。


  (三十一)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继续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地方税务合作和粤港澳税收合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探索与其他部门协同治税的体制机制。推动制定我省税收保障条例以及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地方法规,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深化涉税信息共享,推进第三方涉税信息深度利用。以“七证合一”改革为契机,拓展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功能,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推进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完善税收司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税、学、研、中介机构协作机制。加强税法普及教育,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实现税收宣传与全媒体传播渠道互联融通,主动发出地税的声音,营造良好税收共治环境,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


  七、建立稳固强大的税收信息体系


  (三十二)加强信息化建设统筹。按照税务总局“两升级、一融合、一谋划”的思路,坚持一体化要求,制定出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7-2019年信息化工作规划》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全省信息化建设规划、规范和指引,做到规划、标准、开发、应用和维护“五统一”,切实解决信息化建设“条块分割”、重复开发、低水平开发等问题。省局层面负责制定信息化整体规划和管理办法,推动建立业务和技术一体化运维模式,市局以下层面在整体规划下,进行局部补充、完善和创新。按照“2017年夯实基础、2018年整合提升、2019年创新发展”三步走策略推进税收信息化,确保“一局一台一库”建设取得重大成果:建成全国领先的电子税务局,实现“服务一张网”;重构闭环运行的统一工作平台,实现“管理一条线”;打造共享开放的数据资源库,实现“数据一个库”。


  (三十三)推进大数据管控。将大数据作为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关键抓手,实现“一切业务都数据化、一切数据都业务化”,构建起以大数据资源库统揽内外涉税数据、以征管状况监控展现征纳画像、以数据深度应用驱动风险管控的数据管税格局,形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源库,对所有内外涉税数据纳入统一管理。建设数据应用平台,整合各类数据应用类信息系统,搭建全省统一的数据应用体系框架。建立数据治理保障机制,加强业务规范归口管理、数据资产清单管理和信息化资产动态管理。拓宽数据采集的渠道和范围,加大数据质量管控力度,提升数据应用效能。突出多维度、全方位的经济税收分析,为各级党政提供科学有用的决策参考。


  (三十四)建设智能综合办公平台。推进统一工作平台集成建设,实现对业务、行政的扎口型管理。打通业务信息系统与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壁垒,推进数据互通共享,最大限度减少材料报送等事务性工作。依托统一工作平台推进沟通扁平化,打造与互联网特点相适应的沟通机制,并提供智能搜索支持。


  (三十五)完善业务保障体系。加强业务归口规范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统一业务保障机制,开展解读宣传、系统调整、指南指引“三同步”评价工作,加强业务保障考评。完善业务保障平台建设,加强各类指南指引的动态管理,做到指引与政策调整、系统调整同步更新。创新“集智众创”机制,建立智能化的知识积累更新机制,让地税人都参与到业务运维支持体系中来。


  (三十六)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统筹全省地方税务网络安全工作,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坚持把安全审核作为信息系统建设的前置程序,并加强基础设施设备运行监控、监控检查和风险评估,推进基础设施设备升级换代。加强税务电子数据安全管理,强化数据监测预警和情报工作,部署安全态势感知系统,提升安全管控、纵深防御、安全监测、运营应急能力。注重发挥信息化防范风险的作用,推进内控机制建设与信息化建设有机融合,全面打造主动防御的新一代税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八、建立高效清廉的地税组织体系


  (三十七)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优化各级领导班子结构,探索建立干部梯次成长机制,选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市县局正职领导干部。抓好后备干部培养使用,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准确把握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局管理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正确发挥党组领导和把关作用,探索建立干部分类选拔任用机制,拓宽干部晋升渠道,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水平。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促进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建立基层领导班子综合研判机制,探索领导干部素质量化评价机制。健全领导班子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民主生活会制度和领导联系基层制度。突出绩效管理抓班子,将班子绩效与本单位绩效全面挂钩,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


  (三十八)加强干部能力建设。坚持人才强税战略,积极落实税务总局“115”素质提升工程任务,加大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按照分类分级的要求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干部进修学校教育培训阵地的作用,完善教学软硬件配套,提升教学质量。加强对各级干部教育培训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推进兼职老师队伍和课程体系建设,打造有广东地税特色的精品课程。完善“广东地税网络学院”建设,积极探索手机APP、“微学堂”等“互联网+教育培训”新模式,建立和完善国地税联合培养人才机制。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行数字人事制度,深化“岗位大练兵”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干部思想疏导机制。加强地税文化建设,发挥工、青、团、妇等群团组织作用,注重人文关怀,培育新时期广东地税精神,激发干事创业的正能量。


  (三十九)优化地税组织体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探索建立与税源状况、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相匹配的组织体系。进一步优化省、市、县各层级地税机关管理服务职能。强化税务稽查、督察内审、数据治理、风险管理等职责和工作力量,完善相应机构设置。优化地税系统编制结构,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充实征管一线、税源集中地、电子化办税及数据分析应用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优化整合征管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探索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优化编外用工管理。理顺和规范经费管理,探索建立“财务统筹考虑、项目统筹保障、管理统筹推进”的经费管理新体制。加强省级结余资金统筹,修订《省级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缩小地区间经费保障水平差距。


  (四十)深化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管理“指挥棒”作用,完善绩效考评规则和考评框架,建立季度绩效讲评分析、工作改进约谈等制度,完善绩效指标库,分级分类建立健全标准化岗责体系。优化平台功能,深化绩效指标自动取数和考评,打造与督办系统有机整合的“督考合一”新模式。加强考评结果运用,实现与职务晋升、评先评优、教育培训、行政问责等挂钩。塑造绩效文化,让“人人讲绩效、个个重绩效”成为一种自觉和习惯。建立完善督查督办、绩效管理有机结合的抓落实机制,打造“任务分解,重点督促,弥补短板,持续改进”的抓落实工作闭环,促进各项重要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


  九、构建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


  (四十一)突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核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定不移服从核心、维护核心,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体现在税收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层级,大力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既抓住“关键少数”,又着力把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实现全覆盖、全贯通。


  (四十二)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进一步完善责任清单制度,从省局党组、省局机关各单位、各级地税逐级厘清责任边界,细化履职要求。探索建立“下抓两级、抓深一层”的工作机制,省局主抓市局、延伸抓县局,建立省局党组定期听取下级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专题汇报制度,分级开展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制定加强下属单位管理办法,强化对下属单位党组织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干部人事、财务资金、国有资产等管理,扎实开展指导、检查、考评和问责等工作,并逐步形成规范、系统的制度体系,着力构建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落实的良好格局。创新考核机制,探索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全省地税绩效管理体系相融合,建设“两个责任”考核评估系统,实现量化、自动、科学评价,倒逼责任落实。


  (四十三)推进党建工作。坚持抓常抓长,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机制。确立条块结合的党建工作思路,加强省局党组与地方党委及党委工作部门在党建工作等方面的协调、沟通与合作,形成省局党组与地方党委共抓地税党建合力。严格落实广东地税机关抓党建工作责任清单,健全各级地税机关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不断完善运行机制。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各级党组工作规则、议事规则。打造广东地税融合式党建品牌,抓好机关和基层、地税与国税、地税与企业“三个党建共建”。夯实基层党建基础,实施《广东地税基层党组织工作手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党员手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党务工作记录本》和《广东地税基层党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指引》“三册一表”制度,从严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开展示范党支部创建。推进省局机关作为省直“四个之家”和“智慧党建”示范单位建设。创新党建工作方法,运用“互联网+”搭建党建宣传教育和管理平台。进一步充实党建工作力量,以机关党委班子、支部书记为重点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推进系统内对口帮扶,扎实开展驻村扶贫工作,确保完成帮扶脱贫任务。


  (四十四)加强廉政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抓好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做到纪律教育学习月必学、“三纪”培训班必训、新提任领导干部集体廉政教育必谈,并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过程。开展网络廉政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清风城”等教育阵地作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擦亮“广东地税廉政文艺轻骑队”等宣教品牌。


  (四十五)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四风”问题新动向,采取新招数,既严肃整治面上的顶风违纪行为,又深挖细查各种改头换面、潜入地下的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反弹回潮。完善省、市、县局三级暗访机制,坚持暗访、查处、追责、曝光“四管齐下”,严查各类顶风违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形成主动发现问题、迅速惩戒问责、及时公开曝光的有效做法。深入开展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治理,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增强制度刚性,确保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十六)落实从严执纪。持续深化“三转”,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大力推动惩治腐败向基层延伸,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防范“微腐败”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税务总局实施办法,制定省局的实施细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落实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建立稽查、督察内审、巡察等部门向纪检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制度。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十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省委、省纪委提出的“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制定并落实好《关于贯彻“三个区分开来”治理为官不为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明确免责或减轻、从轻问责情形及处置程序要求,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为敢于担当者担当。


  (四十八)深化系统巡察工作。创新开展巡察工作,突出政治巡察,结合地税系统特点,紧盯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加强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进行监督。扎实推进地税系统巡察工作,5年内对各市(区)局巡察一遍,同时,巡察每个市局延伸巡察2个县(市、区)局。完善巡察工作机制和机构设置,配备专职人员,强化巡察力量,创新方式方法,促进巡察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有效发挥巡察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四十九)强化日常管理监督。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各项监督制度,坚持开展谈话提醒,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人事、纪检、内审等部门定期联合研判下级一把手选人用人和纪律作风等情况的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责述廉述法述德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和个人档案抽查核实力度。理顺和健全全省地税系统督察内审机构,全面实施《全国税务系统督察审计规范》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审工作的意见》,制定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配合外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内审工作要点及方法操作指南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要求,开发配合外部审计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审计成果应用,促进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强化税收业务软件的内控功能。全面规范税企交往,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保密管理,完善对定密、网络保密、涉密人员等的管理监督机制。构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网络,建立单位、社会、个人、家庭“四位一体”的动态监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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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24
文号:粤地税发[2017]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地税函[2017]99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贯彻执行。


  一、根据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调整,结合我省地税实际,省局决定在税务总局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详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取消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1)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取消资料清单(第一批)》(附件2)。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额外资料。如存在与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制定的报送资料,请及时清理、取消。


  三、省局将根据税务总局政策的调整,动态更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税指南》《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指引》。


  四、各地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省局将按照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对各地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导。


  附件: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取消事项清单(第一批)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取消资料清单(第一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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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08
文号:粤地税函[2017]9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工[2017]221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为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不含深圳)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50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76号)等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已将全省(不含深圳)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事项委托给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办理。


  深圳市财政委负责深圳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二、备案流程及相关要求


  全省(不含深圳)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已实行网上申报,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


  (一)备案流程。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包括登记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纸质备案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流程为: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地址:www.gdbs.gov.cn)→申请人网上申报→网上材料完备性审核→申请人邮寄纸质材料→材料一致性复核→完成备案→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在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二)备案要求。


  1.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登记备案,资料清单见财资[2017]26号文第一点。


  2.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变更,以及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变更备案;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变更备案,资料清单见财资[2017]26号文第二点及比照财资[2017]26号文第一点。


  3.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存在法定注销事由(注销工商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之一的,应当及时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注销备案。


  上述事项的纸质材料请邮寄至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6楼会员部。备案材料情况将自完成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公告,相关公告信息请到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进行查阅。


  三、新旧制度过渡有关事项


  (一)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原机构)证书回收。该项工作与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开展的2017年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合并办理,并根据审核的结果进行分批次公告,相关公告信息请到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进行查阅。


  其中,除深圳外的其他地区的原机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深圳地区的原机构由深圳市财政委组织实施,由深圳市财政委统一回收,于2018年1月14日前将回收的原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统一移交我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实施以来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备案,流程同第二大点。


  四、其他事项


  (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工贸处)和省资产评估协会反映。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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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02
文号:粤财工[2017]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规[2017]4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我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规定幅度内适当降低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全省由1-30元/平方米下调至1-15元/平方米,其中,广州、深圳市由3-30元/平方米下调至3-15元/平方米,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惠州、肇庆市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粤东西北12市由1-18元/平方米下调至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但最低不超过法定税额。土地等级级次一般分为五级。同一地市土地原则上实行一套等级划分,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等级相应划为二级以下。县级需要单独划分的,土地等级级次不超过四级,税额标准与地市二级以下税额相衔接。各区域各级次税额调整方案见附件。现有税额标准低于省此次统一下调幅度的,可通过减少该等级土地面积以实现减税,或维持不变。


  二、保持土地等级和区域之间税额标准相对协调。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依据市政建设状况、繁荣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进行确定,条件相当的地区应保持税额标准相当。土地等级划分要保持适当梯度,不得将区域过于集中在某一档次。相邻地市要加强协调,保持相邻地区间税额标准平衡。


  三、由于此次税额调整幅度较大导致财政减收较多的地区,可从2017年起分两至三年调整到位,原则上以地级市为单位统一确定分年调整的税额标准。


  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本市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包括明确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土地等级分档及每档土地范围情况(填写附件2),以及调整前后税收变动的测算情况、实施时间步骤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于2017年10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审核。


  五、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附件:


  1.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


  2. ____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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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9
文号:粤财规[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工商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局:


  为规范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行为,统一登记管理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省工商局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经省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


  广告发布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关于广告发布资质的登记事项,也是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做好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既可以引导广告发布单位自我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也便于监管部门掌握数据、科学管理。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相关负责人要组织广告监管部门人员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熟练掌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的流程和要求,为广告发布单位提供准确有效的指引和服务。同时,要多渠道、多形式向广告发布单位和社会广泛宣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指导广告发布单位按《规范》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并加强监管,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按《规范》进行广告发布登记


  《规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文件精神,秉承我省改革创新的特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统一的广告发布登记程序和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


  (一)认真开展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对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时限等事项作了规定,对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了明确和优化。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做好广告发布登记工作。


  (二)统一核发《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为保证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的严肃性、统一性,同时便于管理和使用,各地应使用省局统一印制下发的铜版纸打印,并在登记机关的落款处加盖公章。


  (三)做好《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后续工作。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办理过《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应依法重新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对没有办理过《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广告发布单位的监管,不能以登记代替监管。可采取随机抽查等形式,检查广告发布单位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等情况。


  对广告发布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而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或者广告发布单位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查处,维护广告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四、按时报送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情况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于2017年4月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工作,并将书式的工作总结和《广告发布登记统计表》于2017年4月10日前报省局广告处(电子版请发至:yangjn@gdgs.gov.cn)。 省局将对全省广告发布登记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在开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广告处反映。


  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范


  附件2:广告发布登记统计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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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21
文号:粤工商规字[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工商[2017]20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商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务主管部门、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7]5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统一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重要意义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是指,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涉企证照事项是指涉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


  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对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成本,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重塑营商环境广东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协作、全力以赴,确保我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如期实施。


  二、统一规范“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一)统一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1.改革时间。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改革内容。在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再整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申领企业备案登记;在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再整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除外)。


  3.登记机关。改革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直接依法核发、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4.登记信息公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公示。


  (二)做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


  1.登记规范衔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以及营业执照样式不变,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相同。


  2.改革前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衔接。改革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按照“两证整合”模式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无需重新申办“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与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对接。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原营业执照失效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对个体工商户不强制换照,未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后原营业执照继续有效,相关涉企证照事项按原有方式继续办理。


  (三)协同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


  1.信息共享方式。商务、检验检疫部门等采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暂未实现本系统全省信息归集的,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各地共享平台进行对接,由各地共享平台将数据分发至相关业务部门。


  2. 原备案管理信息采集。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开发“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备案管理信息申报相关应用。对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申领企业备案登记等需要采集的管理信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自行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补充申报。省网上办事大厅通过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将工商登记信息与企业补充申报的信息进行关联,无需重复填报信息、重复提交材料,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由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审定或确认接收。


  3.信息化保障。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息中心)牵头制定信息共享相关技术方案,各相关部门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息中心)负责开发完善省网上办事大厅“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备案管理信息申报相关应用、升级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配合。原证照应用部门要及时做好与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信息对接,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四)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互通互认。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和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避免在新旧证照衔接中给企业带来不便。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要求其提供被整合证照;对企业凭原证照、备案回执办理的许可、备案等,相关部门不要求企业因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原证照登记、备案手续。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既可到原证照事项管理部门办理信息更新手续,也可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更新相关信息。


  三、强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保障


  各地有关部门要向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人财物和信息化专项经费保障,确保一线窗口服务力量、设施配置、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与改革需求相适应。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改革合力。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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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30
文号:粤工商[2017]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府[2017]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省内禁止建设煤矿项目。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本目录中明确规定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由深圳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广州市和地级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非跨市“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在国家同意下放前,委托广州市和地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其中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除新建(含异地扩建)外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仅委托广州市实施。省、市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


  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市县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八、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按规定须核准的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同时废止。《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核准准入类)》按照本目录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在跨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其余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流域、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跨县级(含市辖区)行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和省制定的规划、计划内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项目需纳入省能源专项规划,燃气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需纳入省能源专项规划,跨地级以上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省内禁止建设。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省主干管网、跨地级以上市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和跨地级以上市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道、跨县(市、区)的其他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桥梁、隧道,跨海、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二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跨地级以上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江、河三级及以下通航段、跨县(市、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报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收费桥梁、隧道,跨海、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二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江、河三级及以下通航段、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供水:涉及跨流域、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涉及跨县(市、区)的其他垃圾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区域集中供冷项目:涉及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含市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大型、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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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02
文号:粤府[2017]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开展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第31号)公告要求,深圳市注税管理中心于2017年9月1日起,对我市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登记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1.已取得执业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


  2.商事登记中名称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


  二、登记日期


  1.已取得执业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8日前办理;


  2.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自取得营业执照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三、提交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人或股东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2)电子版;


  5.《其他职业资格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3)电子版。


  四、相关说明


  1.《信息采集表》填写请参阅导入模板录入说明(附件4)


  2. 合伙人或股东只需填报“合伙人或股东人员信息”,无需填报“其他取得职业资格人员信息”。


  五、工作要求


  1.各事务所应高度重视,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相关工作。


  2.对提交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合伙人或股东人员信息采集表》和《其他职业资格人员信息采集表》认真核对,确保无误。


  六、资料递交地点及咨询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3号窗口(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咨询电话:0755—83878943、83878567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2. 《合伙人或股东人员信息采集表》


  3. 《其他职业资格人员信息采集表》


  4. 《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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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财规字[2017]4号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穗财规字[2018]3号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10月17日起,本政策全文废止。


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市级和区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二、认定权限


(一)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市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二)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工作由区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二)接受本级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免税资格复审;


(三)负责取消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下级工作监督和检查。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限。


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报送条件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受理。


2.报送资料。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五份,申请复审的非营利组织,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复审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五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当年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当年度情况。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当年度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当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按规定期限公示的年度报告;申请年度当年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无须提供。


(7)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次日起10日内,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并报区级税务机关。属于市级认定机构认定的,区级税务机关应在申请时限截止次日起10日内,把所有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报市级税务机关。


(三)认定。


市级或区级税务机关应根据认定权限,将需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提交本级的认定机构,由市级和区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认定。


(四)公布。


经我市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认定机构按认定权限予以定期公布。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告知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


申请人对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原受理机构受理,并送认定机构复核。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后续管理


我市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加大对其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在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有关规定处理。


六、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三)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七、本通知适用于市级和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映。


附件:


1.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2.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申请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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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13
文号:穗财规字[2017]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安全应用广场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丰富纳税人的办税渠道,解决部分纳税人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时遇到的浏览器不兼容等问题,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广东省国税局组织开发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安全应用广场,供纳税人自愿免费下载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应用广场软件功能。


  安全应用广场是广东国税推出的电子税务局桌面版程序,纳税人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账号密码登录后即可办理电子税务局相关业务,推荐遇到电脑配置与电子税务局不兼容的纳税人安装使用。同时申报、发票、事项申请等业务数据通过加密渠道进行传输,提高税务数据安全性,并且集成了企业办理涉税业务常用的各种软件,方便纳税人下载使用。


  二、下载途径。


  纳税人可以点击该网址http://www.gd-n-tax.gov.cn/pub/001032/nsfw/xzzq/dzswjxzzq/201711/t20171115_1738764.html下载安装软件和操作指南。也可通过以下路径进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外网)—下载专区—国税下载专区—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点击“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安全应用广场及操作手册”进行下载;或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外网)—纳税服务—下载专区—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点击“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安全应用广场及操作手册”下载安装软件和操作指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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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上线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一键申报”功能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负担,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广东省创新研发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一键申报”功能,并在全省进行升级推广。


  一、 升级功能


  “一键申报”功能能够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销项数据自动获取和报表自动生成,一方面精减申报表的填报栏次,另一方面大幅缩减纳税申报准备时间,提升办税效率。


  二、 升级时间


  “一键申报”系统前期已在广州市天河区、荔湾区和江门市试点使用,试点情况平稳,接下来将分两个时间段在全省进行推广。


  第一个时间段是2017年11月底至12月15日(即12月申报期结束前),在广州、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汕尾、中山、潮州、云浮市进行上线,以上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12月申报期,请使用升级后的新系统进行申报。


  第二个时间段是2017年12月20日至明年1月15日前,在全省其余地市(珠海、汕头、惠州、东莞、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市)进行上线,其余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月申报期,请使用升级后的新系统进行申报。


  三、 升级方式


  纳税人连接互联网,打开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自动在线升级),系统完成升级后,将会播放《广东省企业电子申报操作演示》视频,并推送《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V6.2用户手册》。


  最新软件和用户手册也可以通过以下网址进行下载http://service.17win.com/downloadCenter.html(服务—下载中心—电子税务局相关应用)。纳税人如在升级系统和相关操作时出现问题,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系统软件服务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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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办发[2017]8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等精神,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实现全市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任务目标。鼓励和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多措并举加大租赁房源筹集供应,扩大全市住房租赁市场规模。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推进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积极引导住房租赁企业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集中化长期租赁住房业务。(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四)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


  (五)合理安排租赁住房建设规模。结合各区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可以在新建住房项目用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负责)


  (六)鼓励新建房屋用于租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履行租赁住房建设相关约定,确保租赁房源上市供应。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建设租赁住房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部分或全部房源用作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租赁住房或从商品房项目中转化的租赁住房,可自行持有用于市场租赁,也可转让或长期租赁给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租赁住房,在约定持有租赁期限内,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七)鼓励存量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存量房屋筹集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个人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鼓励个人与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再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八)鼓励中介机构规范扩展住房租赁居间服务业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加强对租赁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操守,促进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四、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九)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十)简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职工通过市场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缴交房屋租金证明等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十一)支持外地来津人员租赁住房。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租赁住房并依法登记备案的,申领本市居住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在津享受子女教育、就业、社会保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定、评选表彰等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五、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


  (十二)落实对住房租赁企业的支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相关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三)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税收优惠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十四)提供金融支持。鼓励我市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增加租赁房源供应。(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负责)


  六、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十五)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监管。市和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公安机关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建立统计与核算的基本数据来源,为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统计与核算奠定基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负责)


  (十六)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网上签约。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十七)强化中介机构的治安责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要落实对代理出租房屋的治安主体责任,与公安机关签订房地产经纪机构治安责任保证书,并依托“天津市出租房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采集出租房屋及租住人员信息。(市公安局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落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工作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统计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做好我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相关措施的推动落实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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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21
文号:津政办发[2017]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的公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深圳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购买方取得深圳市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依法开具,经系统验证通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


  以下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票面金额合计(含税)小于50元(不含)的普通发票(包含金额合计为负数的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属于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不含)的普通发票;


  (六)2017年12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关注“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APP便民生活中“发票管家”模块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开奖时间将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提前告知。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第二次开奖活动:


  (一)已参与第一次开奖;


  (二)购买方为个人;


  (三)已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信息;


  (四)经过系统校验无误。


  第二次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发布。


  三、奖项设置


  (一)第一次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二)第二次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奖金兑付


  (一)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24小时内确认兑奖,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二)第二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3001房)完成奖金兑付。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1.兑奖所需资料


  (1)兑奖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和中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提供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中奖者本人身份证件外,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兑奖者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第二次兑奖: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4)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5)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


  (6)兑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7)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8)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兑奖者兑奖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


  五、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以向国税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六、本公告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为保障有奖发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将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有奖发票范围、开奖方式、奖项设置、兑奖方法等面向社会公布。


  (一)有奖发票活动时间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开展,二次开奖具体时间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另行通知。


  (二)有奖发票开奖范围


  公告规定深圳市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参与人员为全体购买方(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不能再次参与一次开奖;二次开奖仅限已参与一次开奖的个人消费者参与。


  (三)有奖发票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第一次为即时开奖,第二次为定期开奖。第二次开奖时间将提前在深圳国税官网、“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告知。


  (四)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第一次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第二次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五)有奖发票兑奖要求


  公告限定了9种不予兑奖的情况,包括(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4)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5)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6)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7)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8)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以上情形以税务机关的判别结果为准。


  (六)投诉举报


  公告明确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方式为拨打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受理投诉举报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7:30。


  三、有奖发票活动的参与方式


  (一)微信


  打开微信→关注“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选择“有奖发票”→进入有奖发票模块→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二)支付宝城市服务


  打开支付宝→点击“更多”→选择“城市服务”→点击“发票管家”→选择“发票抽奖”→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具体操作手册,可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szgs.gov.cn)了解。


  四、取得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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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7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商务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商务委、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商务局、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将注册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我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办理。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经确认的企业称为试点企业,下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注册地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的内资租赁企业;


  (二)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实收资本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以后设立的实收资本应达到170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五)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六)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七)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重点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以下企业申报试点企业:


  (一)服务领域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或政策导向;


  (二)股东具有相关产业背景,能够在资金、业务发展等方面对试点企业给予有力支撑。


  三、申报材料(有关参考格式见附件)


  (一)试点申请书。包括申请报告及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七)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八)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九)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


  (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


  (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十二)关于申请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编制页码和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四、审核程序


  (一)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所在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并出具正式推荐函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商务厅(推荐函应对每家企业分别出具)。


  (二)省商务厅会同省国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企业,由商务厅、省国税局联合发文并对外公告,确认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五、有关要求


  (一)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指导和督促试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信息系统报送各项信息,并对企业上报信息及时核查;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试点企业当季变更工商登记情况报送省商务厅;要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和省国税局;要加强风险防范,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二)试点企业应当在试点确认文件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季报年报信息,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试点企业,由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30日前将企业名单、相关情况以及市商务主管部门处理意见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商省国税局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1.融资租赁信息系统的经营信息没有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记录。


  2.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偷逃税款或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3.不再符合试点企业条件。


  (三)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产业结构等,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书面通报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融资租赁信息系统相关信息。试点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到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以外的地区,自动取消试点企业资格。非商务部确认的试点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到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内,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确定试点企业资格。


  六、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粤商务管函[2016]192号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本通知有关内容,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通知由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申报材料参考格式,此略。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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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4
文号:粤商务规字[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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