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行为,促进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通告如下:


  一、我市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我市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义务人登记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业状态为正常的,均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三、扣缴义务人可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个税扣缴系统”,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企业用户”办理网络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我局已经为新登记的纳税人默认开通网络申报用户,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地税官方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同)“电子税务局企业用户”自助绑定手机,即可登录办理扣缴申报业务。原证书用户也可以在自助绑定手机后,选择证书或手机动态码任意一种登录方式。已开通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可采用同样方式(无需重新注册)登录“金税三期个税扣缴系统”进行扣缴申报。


  四、为提升办税效率,建议扣缴义务人优先选择网络方式申报,对存在逾期申报、纳入非正常户管理等异常情况的纳税人,须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网络下载并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数据导入模板),持储存介质办理申报;支付人数较少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网络下载并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纸质申报表办理申报。


  五、扣缴义务人下载金税三期个税扣缴系统及其操作手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包括数据导入模板、申报表电子表格),可登录我局网站,点击“纳税服务”—“资料下载”中的“软件下载”“其他资料下载”“表证单书”等模块下载使用。


  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8条、第69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七、扣缴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联系主管地税机关,或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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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13
文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田区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权限变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执法权限发生了变更。为便于纳税人办税,现将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权限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


  行政执法权限:负责福田区除福田保税区(东起皇岗口岸,西止新洲河东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至福强路)和福田区彩田路、福强路以东,红岭路以西,北环大道、泥岗路以南,深圳河以北区域以外范围内,地方税纳税人应纳地方税费的税务登记、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


  二、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行政执法权限:负责福田保税区(东起皇岗口岸,西止新洲河东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至福强路)和福田区彩田路、福强路以东,红岭路以西,北环大道、泥岗路以南,深圳河以北区域范围内,地方税纳税人应纳地方税费的税务登记、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反避税工作。


  三、变更日期于2017年5月1日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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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19
文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服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4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和服务,规范征纳行为,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维护自然人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质效,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管理的自然人税收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自然人的应纳税款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人税收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协同共治、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努力构建集约高效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治体系,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 

 

第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七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地税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地税机关为其涉税信息保密。 

 

自然人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地税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地税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涉税信息管理

 

第八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地税机关报送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国籍、性别、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前款规定的基础信息,自行申报纳税的自然人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按规定报送,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时按规定报送。 

 

地税机关采集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后,根据自然人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按规则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有应税车船、经营性(含出租,下同)房产、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应依法申报相应的财产信息。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送的信息发生变化的,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地税机关申报变更。 

 

第十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办税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及变更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当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自然人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及时从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获取自然人纳税人收入、财产、投资等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要将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投资信息以及申报纳税信息等涉税信息按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归集,实行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一人一档管理。 

 

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为自然人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实施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名办税制度。 

 

地税机关可为实名制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定制服务和个性化服务。 

 

第三章 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拥有应税财产,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包括: 

 

(一)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的,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包括向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取得下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拥有或管理应税车船的,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五)拥有、承典、代管或使用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的,应依法缴纳房产税。 

 

(六)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非免税土地的,或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八)在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依法缴纳契税。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九)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书立、领受、使用下列应税凭证的,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1.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十一)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十二) 其他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 

 

第十五条 自然人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有权通过核定的方式确认其应纳税额: 

 

(一)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 

 

(四)其它按照规定应当核定的情形。 

 

自然人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地税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不含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未税矿产品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其他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由自然人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纳税。 

 

对于车船税未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的,也应依法自行申报纳税。 

 

自然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有应纳税款的,应依法缴纳税款: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自然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定或者依照地税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自然人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定或者依照地税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自然人税款的报告表以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定或者依照地税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十九条 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办税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办理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办税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等方式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解缴税款。 

 

第二十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需要修正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申报错误更正。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发现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多缴税款的,应依法退还。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的自然人税收。受托单位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自然人纳税人不得拒绝;自然人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税机关。 

 

受托代征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解缴代征税款并报送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第四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实施自然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加强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纳税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外籍个人、台港澳人士及特定管理类型。 

 

自然人纳税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是指按照省、市地税机关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纳税人。 

 

一般自然人纳税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以外的自然人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以省、市地税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分析识别,以省、市、县地税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应对。 

 

一般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主要由县地税机关按照便利自然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建立自然人纳税人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加强对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扫描、分析和识别,找出容易发生风险的领域、环节及自然人纳税人群体,提高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将自然人纳税人分为低、中、高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低风险自然人纳税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对中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等),对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对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 

 

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要探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要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与税收风险的联动管理机制,将风险应对结果等作为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地税机关要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自然人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要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自然人纳税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第五章 违法处理与法律救济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地税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自然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地税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地税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地税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地税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地税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委托他人办理涉税事项。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办理涉税事项的, 

 

需提供详细注明委托办理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费是指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的社会保险费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构建面向自然人的税费征管体系,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要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等方面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的管理对象从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向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重转变。但目前个人纳税人特别是其中的自然人纳税人税收征管缺乏成熟系统的法律法规及制度配套,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管理规定分散在各种程序法和实体法中,还没有一个完整的管理办法,亟待建立相关的征管制度。为此,我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作为我省地税自然人税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是明确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时让自然人纳税人对自然人税收服务与征收管理、权利义务有总体的了解,便于自然人纳税人遵从。其体例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归集、综合了关于自然人涉税信息、应纳税费、申报纳税、分类分级管理、违法处理及法律救济等方面的内容,主要强调优化纳税服务,强化自然人纳税人权益保护,夯实涉税信息管理,规范申报纳税行为,加强分类分级管理。 

 

《管理办法》分六章共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确立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明确了税收共治、税法宣传、纳税咨询服务、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权益保护等要求。 

 

(二)第二章涉税信息管理。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报送、变更、共享、归集、实名制管理等内容。 

 

(三)第三章申报纳税。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按规定应纳税费种、税额核定、征收方式、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内容。 

 

(四)第四章分类分级管理。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分类标准、各级地税机关自然人纳税人风险管理职责、各类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强调了加强信用管理。 

 

(五)第五章违法处理与法律救济。明确了对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及法律救济渠道。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委托办理的要求,办法所称费的范围,本数原则,未明确事项处理原则,《管理办法》解释归属权以及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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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04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的要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含社保费,下同)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办税人员是指负责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或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为纳税人在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依申请涉税(费)事项。 

 

四、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 

 

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需提供的信息包括: 

 

(一)必须提供的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人像信息; 

 

(二)可自愿提供的信息:电子邮件、微信号等信息。 

 

五、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渠道 

 

办税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一)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1.关注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gdltax)办理; 

 

2.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 (http://www.etax-gd.gov.cn)办理。 

 

(二)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税人员既可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也可前往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持有其他身份证件的办税人员需在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已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国地税双方信息共享互认,无需再在地税机关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六、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需提供的资料 

 

(一)电子办税渠道 

 

在电子办税渠道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网上进行实名认证时需拍摄提供人像信息,上传身份证件照片,并按提示上传其他相关资料。       

 

(二)地税办税服务厅 

 

在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按下列情形提供资料: 

 

1.办税人员是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身份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七、办税人员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 

 

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的,在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完成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 

 

八、办理涉税事项时实名身份的确认 

 

(一)电子办税渠道 

 

已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以已认证的实名账号和密码登陆确认身份。    

 

(二)地税办税服务厅 

 

已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到地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确认身份。因特殊原因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可以凭借已采集信息的手机,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完成身份确认。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授权关系变更或解除手续。 

 

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将逐步扩大实名办税的适用范围,并对已进行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所列事项时,提供无纸化办税服务。 

 

十二、2018年7月1日起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业务时,须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 

 

十三、在本公告实施前已通过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进行简易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暂参照已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前款办税人员需按照本公告第四、五、六、七条要求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 

 

十四、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实名办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访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关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咨询。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有效期五年。 

 

附件:办税授权委托书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4日

 


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实行实名办税。 

 

二、制定目的 

 

通过实名办税,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责任,确保涉税(费)事项的提出是纳税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确保简政放权和税制改革的红利落到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身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托税收实名制管理采集的信息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管理。让守法者尽享优质服务,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三、起草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实名办税的含义、范围、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采集的渠道,对办税人员在实名办税中需提供的资料等提出了要求。 

 

一是阐释了实名办税的含义。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含社保费,下同)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是明确了实名办税的办税人员范围。办税人员是指负责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或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是明确了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为纳税人在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依申请涉税(费)事项。 

 

四是明确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人像信息等办税人员必须提供的信息,以及办税人员可自愿提供的电子邮件、微信号等信息。    

 

五是明确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渠道。明确办税人员可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或电子办税等渠道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国地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从办理的便利性考虑,推荐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六是明确了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时须提供的资料。规定:办税人员在实体办税服务厅或电子办税渠道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时,需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明确了身份证件的范围。 

 

七是明确了办税人员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规定: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的,在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完成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 

 

八是明确了办理涉税事项时实名身份的确认方式。规定:已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以已认证的实名账号和密码登陆确认身份;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时应携带身份证件确认身份;因特殊原因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可以凭借已采集信息的手机,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完成身份确认。 

 

九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人员信息变更的方式。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授权关系变更或解除手续。 

 

十是明确了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的义务。 

 

十一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人员可享受的纳税服务。 

 

十二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业务事项的办理要求,2018年7月1日起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业务时,须先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即过渡期为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 

 

十三是明确了公告实施前已通过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进行简易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暂参照已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前款办税人员需按照公告第四、五、六、七条要求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 

 

十四是明确了实名办税的咨询渠道。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实名办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访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关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咨询。 

 

十五是明确了公告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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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04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要求,现将土地增值税部分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4%、其他不动产销售3%”修改为:“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


  上述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5日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9月30日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根据《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和授权,现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


  自2010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解读


  为方便纳税人掌握和理解相关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据


  《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的要求,借鉴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在征管工作中的优点及不足,通过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行为,按规定即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便于简化征收管理工作,操作可行。制定的主要依据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三款:“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对本地房地产开发成本、价格和行业税负进行深入的调查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更加准确地反映本地房地产项目增值水平。凡预征率制定偏低的,应及时调整。对土地转让行为,要按规定即时清算”。


  二、《公告》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行为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用规定


  《公告》废止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其他内容不变。调整后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为:“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即对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涉税行为,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要按规定即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公告》具体实施日期


  《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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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5
文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7]18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申报征收期限设置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设置2018年各月份申报征收期限(以下简称“申报期”),具体通知如下(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1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1月10日。

 

  2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2月22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2月11日。

 

  3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3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3月12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4月18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1月13日。

 

  5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5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5月10日。

 

  6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6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6月11日。

 

  7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7月16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7月10日。

 

  8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8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8月10日。

 

  9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9月17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9月10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10月24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10月19日。

 

  1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11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11月12日。

 

  12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12月17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12月10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为5月31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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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5
文号:粤国税发[2017]1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的通告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利用效率,从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具体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工作,一次采集、双方共享互认。办税人员只需在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一次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  


  二、办税人员前期已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在国税局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的,无需再在地税局办理。


  三、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且只需选择在国税局或地税局一次性办理变更即可。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8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办税人员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背景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风险,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先后推行实名办税。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避免纳税人向国税、地税重复提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解决国税、地税重复采集,信息不一致问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深度合作,特发布此《通告》。


  二、《通告》主要内容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现实名信息互认,任一方一次采集,双方信息互认,办税人员只需在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一次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免于重复办理。办税人员前期已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在国税局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的,无需再在地税局办理。


  (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只需在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一次变更即可。


  (三)《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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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8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办函[2018]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管理,省国税局对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国税局制定了《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代码编码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代码编码表”)。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我省为4400,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号码为8位,编码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各市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企业申领情况,合理规划企业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代码和号码,严格按照代码编码表在发票代码第8-10位本市批次范围内为使用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企业赋予发票代码、号码。各地市国税局在年度内使用完本市所有批次的,可向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申领备用批次。


  二、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印制由用票单位在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中自主选择印制厂商,并与之协商确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我省符合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中标厂商包括:海南华森实业公司、中钞光华印制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印刷厂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鹏印刷厂、重庆市鸿海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有效期为三年。


  三、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冠名增值税折叠票印制情况的台账管理,应将每次印制情况在数文智能管理系统填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印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及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备案,上报路径:数文智能管理系统/报表填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附件:1.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代码编码表


  2.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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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7
文号:粤国税办函[20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我局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公告》第二点第二项修改为:“跨区纳税人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将《公告》第四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修改为“500万元”。


  三、将《公告》第四点第三项第一句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执行”。


  现将修订后的《公告》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9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后,为进一步推进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因此原公告制定的依据需要同步更新。同时出于规范、严谨的目的,对原公告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改。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公告》的制定依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三、《公告》的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附报资料;


  (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登记标准表述。


  (三)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的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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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9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地税告[201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纳税申报表》可以从深圳地税官方网站(http://www.szds.gov.cn)“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表证单书”栏目中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领取。


  三、申报内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不含以下所得: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由中国境外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年所得12万元中各项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核定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填写申报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任职受雇单位及行业、职务、职业、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还需填报在华天数信息。


  四、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上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五、申报期限


  201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六、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自行选用窗口申报、网页申报、微信申报和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一)窗口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纳税申报表》。


  (二)网页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通过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进入“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页面,注册登录后选择“办税服务—年所得12万申报”办理申报,该系统还同时提供申报纳税信息实时查询和完税证明在线打印等功能。


  (三)微信申报方式:


  1.由纳税人关注“深圳地税”微信公众号,进入“自助办税—个人中心”,开通绑定成功后,选择“12万申报”功能办理申报,微信开通绑定后可直接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2.由纳税人打开微信“钱包”,进入“城市服务—税务—深圳地税服务”,选择“12万个税申报”,录入身份信息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申报。


  (四)邮寄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采取挂号信函形式办理。将填写好的《纳税申报表》寄给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信封正面左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税务机关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对于申报“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需在申报期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可直接在网上缴纳税款,其他申报方式涉及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


  七、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不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深圳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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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28
文号:深地税告[201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的公告

为统一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管流程,保障依法行政,减轻缴费人负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用人单位适用)、《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灵活就业人员适用),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用人单位适用)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灵活就业人员适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4日



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的政策解读


一、编写背景


为统一规范全省社保费征管流程,保障依法行政,我局在全省地税办税服务厅社保费业务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梳理了办费事项清单,组织编写了全省统一规范的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南。


二、主要内容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分用人单位适用指南和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指南,主要内容如下:


(一)用人单位适用指南:包括登记、核定、申报、征收、业务管理、退费等6大类29项业务、13份表证单书,每项业务均包括业务概述、政策依据、报送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表证单书。


登记:明确了缴费登记、注销、单位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个人社保号变更、免参保管理、非正常户解除等业务办理事项。


核定:明确了险种核定、签订电子缴费协议、增减员、缴费工资变动申报等业务办理事项。


申报:明确了自行申报、作废申报、工伤申报等业务办理事项。


征收:明确了清缴社保费、作废已打印票证、打印社保票证等业务办理事项。


业务管理:明确了欠费核销业务办理事项。


退费:明确了退费、退费银行账号修改等业务办理事项。


(二)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指南:包括登记核定、信息变更、停保、续保、自行申报、清缴社保费、打印社保票证、退费等12项业务、3份表证单书,每项业务均包括业务概述、政策依据、报送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表证单书。


登记核定: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登记和险种核定的事项。


信息变更: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后,涉及参保信息、个人信息、个人社保号等业务变更的办理事项。


停、续保: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停保、续保等业务办理事项。


自行申报:明确了未办理委托银行划缴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社保费的业务办理事项。


清缴社保费: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业务办理事项。


打印社保票证:明确了已缴纳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款后根据需要打印社保缴费票证的业务办理事项。


退费:明确了退费、退费银行账号修改等业务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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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24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8]8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认识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重要意义,把该项工作作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任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推动双创的重要工作来抓。省、市国税局要分别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增强该项工作的统筹落实力度。省国税局负责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全省国税系统推行计划,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开发实现对应功能,明确推行工作标准和具体工作流程,确保在2018年4月底前顺利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市国税局负责按照省国税局的专项实施方案要求,按时间节点落实本地区具体工作任务,做好面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等,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切实享受到“套餐式服务”的便民办税效果。


  二、积极创新,推动服务升级以便利纳税人为导向,在税务总局要求的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般性涉税事项基础上,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优化业务流程整合,充分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加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整合形成统一的“线上申请、线下取件”流程,压缩纳税人办税时间,减少纳税人多次跑、多头跑,实现办税流程更优、减负效果更佳、服务体验更好。


  三、内外联动,确保推行效果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与工商、银行、税控设备发行单位等部门和机构加强磋商合作,确保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中的衔接环节畅通、系统数据传输畅通。要进一步强化优化服务和风险管理并重意识,建立与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相配套的内控工作机制,确保降低办税门槛、降低涉税风险与提升办税效能、提升征管效能同步协调发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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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29
文号:粤国税函[2018]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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