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津政办发[2017]8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等精神,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实现全市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任务目标。鼓励和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多措并举加大租赁房源筹集供应,扩大全市住房租赁市场规模。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推进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积极引导住房租赁企业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集中化长期租赁住房业务。(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四)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


  (五)合理安排租赁住房建设规模。结合各区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可以在新建住房项目用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负责)


  (六)鼓励新建房屋用于租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履行租赁住房建设相关约定,确保租赁房源上市供应。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建设租赁住房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部分或全部房源用作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租赁住房或从商品房项目中转化的租赁住房,可自行持有用于市场租赁,也可转让或长期租赁给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租赁住房,在约定持有租赁期限内,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七)鼓励存量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存量房屋筹集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个人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鼓励个人与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再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八)鼓励中介机构规范扩展住房租赁居间服务业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加强对租赁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操守,促进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四、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九)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十)简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职工通过市场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缴交房屋租金证明等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十一)支持外地来津人员租赁住房。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租赁住房并依法登记备案的,申领本市居住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在津享受子女教育、就业、社会保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定、评选表彰等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五、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


  (十二)落实对住房租赁企业的支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相关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三)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税收优惠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十四)提供金融支持。鼓励我市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增加租赁房源供应。(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负责)


  六、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十五)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监管。市和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公安机关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建立统计与核算的基本数据来源,为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统计与核算奠定基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负责)


  (十六)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网上签约。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十七)强化中介机构的治安责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要落实对代理出租房屋的治安主体责任,与公安机关签订房地产经纪机构治安责任保证书,并依托“天津市出租房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采集出租房屋及租住人员信息。(市公安局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落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工作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统计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做好我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相关措施的推动落实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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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21
文号:津政办发[2017]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的公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深圳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购买方取得深圳市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依法开具,经系统验证通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


  以下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票面金额合计(含税)小于50元(不含)的普通发票(包含金额合计为负数的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属于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不含)的普通发票;


  (六)2017年12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关注“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APP便民生活中“发票管家”模块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开奖时间将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提前告知。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第二次开奖活动:


  (一)已参与第一次开奖;


  (二)购买方为个人;


  (三)已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信息;


  (四)经过系统校验无误。


  第二次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发布。


  三、奖项设置


  (一)第一次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二)第二次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奖金兑付


  (一)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24小时内确认兑奖,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二)第二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3001房)完成奖金兑付。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1.兑奖所需资料


  (1)兑奖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和中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提供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中奖者本人身份证件外,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兑奖者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第二次兑奖: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4)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5)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


  (6)兑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7)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8)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兑奖者兑奖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


  五、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以向国税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六、本公告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为保障有奖发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实际情况,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将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有奖发票范围、开奖方式、奖项设置、兑奖方法等面向社会公布。


  (一)有奖发票活动时间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开展,二次开奖具体时间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另行通知。


  (二)有奖发票开奖范围


  公告规定深圳市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公告明确一次开奖参与人员为全体购买方(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不能再次参与一次开奖;二次开奖仅限已参与一次开奖的个人消费者参与。


  (三)有奖发票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第一次为即时开奖,第二次为定期开奖。第二次开奖时间将提前在深圳国税官网、“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告知。


  (四)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第一次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第二次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五)有奖发票兑奖要求


  公告限定了9种不予兑奖的情况,包括(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4)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5)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6)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7)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8)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以上情形以税务机关的判别结果为准。


  (六)投诉举报


  公告明确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方式为拨打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受理投诉举报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30-17:30。


  三、有奖发票活动的参与方式


  (一)微信


  打开微信→关注“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选择“有奖发票”→进入有奖发票模块→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二)支付宝城市服务


  打开支付宝→点击“更多”→选择“城市服务”→点击“发票管家”→选择“发票抽奖”→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


  具体操作手册,可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szgs.gov.cn)了解。


  四、取得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单张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中奖者须直接到税务机关兑奖点领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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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7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商务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商务委、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商务局、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将注册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我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办理。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经确认的企业称为试点企业,下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注册地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的内资租赁企业;


  (二)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实收资本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以后设立的实收资本应达到170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五)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六)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七)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重点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以下企业申报试点企业:


  (一)服务领域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或政策导向;


  (二)股东具有相关产业背景,能够在资金、业务发展等方面对试点企业给予有力支撑。


  三、申报材料(有关参考格式见附件)


  (一)试点申请书。包括申请报告及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七)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八)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九)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


  (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


  (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十二)关于申请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编制页码和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四、审核程序


  (一)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所在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并出具正式推荐函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商务厅(推荐函应对每家企业分别出具)。


  (二)省商务厅会同省国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企业,由商务厅、省国税局联合发文并对外公告,确认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五、有关要求


  (一)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指导和督促试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信息系统报送各项信息,并对企业上报信息及时核查;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试点企业当季变更工商登记情况报送省商务厅;要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和省国税局;要加强风险防范,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二)试点企业应当在试点确认文件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季报年报信息,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试点企业,由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30日前将企业名单、相关情况以及市商务主管部门处理意见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商省国税局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1.融资租赁信息系统的经营信息没有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记录。


  2.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偷逃税款或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3.不再符合试点企业条件。


  (三)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产业结构等,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书面通报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融资租赁信息系统相关信息。试点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到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以外的地区,自动取消试点企业资格。非商务部确认的试点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到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片区内,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确定试点企业资格。


  六、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粤商务管函[2016]192号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本通知有关内容,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通知由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申报材料参考格式,此略。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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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4
文号:粤商务规字[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行为,促进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通告如下:


  一、我市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我市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义务人登记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业状态为正常的,均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三、扣缴义务人可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个税扣缴系统”,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企业用户”办理网络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我局已经为新登记的纳税人默认开通网络申报用户,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地税官方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同)“电子税务局企业用户”自助绑定手机,即可登录办理扣缴申报业务。原证书用户也可以在自助绑定手机后,选择证书或手机动态码任意一种登录方式。已开通电子税务局的纳税人,可采用同样方式(无需重新注册)登录“金税三期个税扣缴系统”进行扣缴申报。


  四、为提升办税效率,建议扣缴义务人优先选择网络方式申报,对存在逾期申报、纳入非正常户管理等异常情况的纳税人,须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网络下载并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数据导入模板),持储存介质办理申报;支付人数较少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网络下载并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纸质申报表办理申报。


  五、扣缴义务人下载金税三期个税扣缴系统及其操作手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包括数据导入模板、申报表电子表格),可登录我局网站,点击“纳税服务”—“资料下载”中的“软件下载”“其他资料下载”“表证单书”等模块下载使用。


  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8条、第69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七、扣缴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联系主管地税机关,或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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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13
文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田区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权限变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执法权限发生了变更。为便于纳税人办税,现将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权限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


  行政执法权限:负责福田区除福田保税区(东起皇岗口岸,西止新洲河东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至福强路)和福田区彩田路、福强路以东,红岭路以西,北环大道、泥岗路以南,深圳河以北区域以外范围内,地方税纳税人应纳地方税费的税务登记、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


  二、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行政执法权限:负责福田保税区(东起皇岗口岸,西止新洲河东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至福强路)和福田区彩田路、福强路以东,红岭路以西,北环大道、泥岗路以南,深圳河以北区域范围内,地方税纳税人应纳地方税费的税务登记、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反避税工作。


  三、变更日期于2017年5月1日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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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19
文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服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4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和服务,规范征纳行为,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维护自然人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质效,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管理的自然人税收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自然人的应纳税款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人税收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协同共治、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努力构建集约高效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治体系,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 

 

第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七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地税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地税机关为其涉税信息保密。 

 

自然人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地税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地税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涉税信息管理

 

第八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地税机关报送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国籍、性别、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前款规定的基础信息,自行申报纳税的自然人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按规定报送,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时按规定报送。 

 

地税机关采集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后,根据自然人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按规则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有应税车船、经营性(含出租,下同)房产、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应依法申报相应的财产信息。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送的信息发生变化的,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地税机关申报变更。 

 

第十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办税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及变更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当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自然人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及时从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获取自然人纳税人收入、财产、投资等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要将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投资信息以及申报纳税信息等涉税信息按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归集,实行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一人一档管理。 

 

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为自然人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实施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名办税制度。 

 

地税机关可为实名制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定制服务和个性化服务。 

 

第三章 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拥有应税财产,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包括: 

 

(一)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的,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包括向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取得下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拥有或管理应税车船的,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五)拥有、承典、代管或使用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的,应依法缴纳房产税。 

 

(六)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非免税土地的,或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七)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八)在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依法缴纳契税。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九)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十)书立、领受、使用下列应税凭证的,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1.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十一)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十二) 其他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 

 

第十五条 自然人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有权通过核定的方式确认其应纳税额: 

 

(一)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 

 

(四)其它按照规定应当核定的情形。 

 

自然人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地税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不含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未税矿产品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其他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由自然人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纳税。 

 

对于车船税未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的,也应依法自行申报纳税。 

 

自然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有应纳税款的,应依法缴纳税款: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自然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定或者依照地税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自然人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定或者依照地税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自然人税款的报告表以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定或者依照地税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十九条 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办税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办理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办税等电子办税渠道或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等方式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解缴税款。 

 

第二十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需要修正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申报错误更正。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发现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多缴税款的,应依法退还。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的自然人税收。受托单位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自然人纳税人不得拒绝;自然人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税机关。 

 

受托代征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解缴代征税款并报送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第四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实施自然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加强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纳税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外籍个人、台港澳人士及特定管理类型。 

 

自然人纳税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是指按照省、市地税机关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纳税人。 

 

一般自然人纳税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以外的自然人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以省、市地税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分析识别,以省、市、县地税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应对。 

 

一般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主要由县地税机关按照便利自然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应当建立自然人纳税人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加强对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扫描、分析和识别,找出容易发生风险的领域、环节及自然人纳税人群体,提高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将自然人纳税人分为低、中、高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低风险自然人纳税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对中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等),对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风险自然人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对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 

 

第二十八条 地税机关要探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要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与税收风险的联动管理机制,将风险应对结果等作为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 

 

地税机关要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自然人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要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自然人纳税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第五章 违法处理与法律救济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地税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自然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地税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地税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地税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地税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地税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委托他人办理涉税事项。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办理涉税事项的, 

 

需提供详细注明委托办理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费是指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的社会保险费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构建面向自然人的税费征管体系,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要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等方面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的管理对象从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向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重转变。但目前个人纳税人特别是其中的自然人纳税人税收征管缺乏成熟系统的法律法规及制度配套,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管理规定分散在各种程序法和实体法中,还没有一个完整的管理办法,亟待建立相关的征管制度。为此,我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作为我省地税自然人税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是明确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时让自然人纳税人对自然人税收服务与征收管理、权利义务有总体的了解,便于自然人纳税人遵从。其体例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归集、综合了关于自然人涉税信息、应纳税费、申报纳税、分类分级管理、违法处理及法律救济等方面的内容,主要强调优化纳税服务,强化自然人纳税人权益保护,夯实涉税信息管理,规范申报纳税行为,加强分类分级管理。 

 

《管理办法》分六章共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确立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明确了税收共治、税法宣传、纳税咨询服务、自然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权益保护等要求。 

 

(二)第二章涉税信息管理。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报送、变更、共享、归集、实名制管理等内容。 

 

(三)第三章申报纳税。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按规定应纳税费种、税额核定、征收方式、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内容。 

 

(四)第四章分类分级管理。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分类标准、各级地税机关自然人纳税人风险管理职责、各类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强调了加强信用管理。 

 

(五)第五章违法处理与法律救济。明确了对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及法律救济渠道。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委托办理的要求,办法所称费的范围,本数原则,未明确事项处理原则,《管理办法》解释归属权以及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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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04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的要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含社保费,下同)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办税人员是指负责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或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为纳税人在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依申请涉税(费)事项。 

 

四、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 

 

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需提供的信息包括: 

 

(一)必须提供的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人像信息; 

 

(二)可自愿提供的信息:电子邮件、微信号等信息。 

 

五、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渠道 

 

办税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一)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1.关注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gdltax)办理; 

 

2.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 (http://www.etax-gd.gov.cn)办理。 

 

(二)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税人员既可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也可前往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持有其他身份证件的办税人员需在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已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国地税双方信息共享互认,无需再在地税机关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六、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需提供的资料 

 

(一)电子办税渠道 

 

在电子办税渠道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网上进行实名认证时需拍摄提供人像信息,上传身份证件照片,并按提示上传其他相关资料。       

 

(二)地税办税服务厅 

 

在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按下列情形提供资料: 

 

1.办税人员是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身份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七、办税人员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 

 

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的,在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完成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 

 

八、办理涉税事项时实名身份的确认 

 

(一)电子办税渠道 

 

已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以已认证的实名账号和密码登陆确认身份。    

 

(二)地税办税服务厅 

 

已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到地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确认身份。因特殊原因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可以凭借已采集信息的手机,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完成身份确认。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授权关系变更或解除手续。 

 

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将逐步扩大实名办税的适用范围,并对已进行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所列事项时,提供无纸化办税服务。 

 

十二、2018年7月1日起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业务时,须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 

 

十三、在本公告实施前已通过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进行简易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暂参照已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前款办税人员需按照本公告第四、五、六、七条要求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 

 

十四、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实名办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访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关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咨询。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有效期五年。 

 

附件:办税授权委托书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4日

 


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实行实名办税。 

 

二、制定目的 

 

通过实名办税,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责任,确保涉税(费)事项的提出是纳税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确保简政放权和税制改革的红利落到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身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托税收实名制管理采集的信息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管理。让守法者尽享优质服务,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三、起草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实名办税的含义、范围、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采集的渠道,对办税人员在实名办税中需提供的资料等提出了要求。 

 

一是阐释了实名办税的含义。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含社保费,下同)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是明确了实名办税的办税人员范围。办税人员是指负责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或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是明确了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为纳税人在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依申请涉税(费)事项。 

 

四是明确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人像信息等办税人员必须提供的信息,以及办税人员可自愿提供的电子邮件、微信号等信息。    

 

五是明确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渠道。明确办税人员可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或电子办税等渠道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国地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从办理的便利性考虑,推荐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六是明确了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时须提供的资料。规定:办税人员在实体办税服务厅或电子办税渠道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时,需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明确了身份证件的范围。 

 

七是明确了办税人员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规定: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的,在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完成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 

 

八是明确了办理涉税事项时实名身份的确认方式。规定:已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以已认证的实名账号和密码登陆确认身份;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时应携带身份证件确认身份;因特殊原因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可以凭借已采集信息的手机,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完成身份确认。 

 

九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人员信息变更的方式。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授权关系变更或解除手续。 

 

十是明确了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的义务。 

 

十一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人员可享受的纳税服务。 

 

十二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业务事项的办理要求,2018年7月1日起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业务时,须先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即过渡期为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 

 

十三是明确了公告实施前已通过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进行简易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暂参照已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前款办税人员需按照公告第四、五、六、七条要求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 

 

十四是明确了实名办税的咨询渠道。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实名办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访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关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咨询。 

 

十五是明确了公告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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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04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要求,现将土地增值税部分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4%、其他不动产销售3%”修改为:“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


  上述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5日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9月30日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根据《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和授权,现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


  自2010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解读


  为方便纳税人掌握和理解相关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据


  《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的要求,借鉴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在征管工作中的优点及不足,通过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行为,按规定即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便于简化征收管理工作,操作可行。制定的主要依据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三款:“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对本地房地产开发成本、价格和行业税负进行深入的调查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更加准确地反映本地房地产项目增值水平。凡预征率制定偏低的,应及时调整。对土地转让行为,要按规定即时清算”。


  二、《公告》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行为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用规定


  《公告》废止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其他内容不变。调整后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为:“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即对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涉税行为,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要按规定即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公告》具体实施日期


  《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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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5
文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7]18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申报征收期限设置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设置2018年各月份申报征收期限(以下简称“申报期”),具体通知如下(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1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1月10日。

 

  2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2月22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2月11日。

 

  3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3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3月12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4月18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1月13日。

 

  5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5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5月10日。

 

  6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6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6月11日。

 

  7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7月16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7月10日。

 

  8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8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8月10日。

 

  9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9月17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9月10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10月24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10月19日。

 

  1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11月15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11月12日。

 

  12月申报期:增值税(按月)、消费税(按月)、企业所得税(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限为12月17日,资源税的申报期限为12月10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为5月31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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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5
文号:粤国税发[2017]1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的通告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利用效率,从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具体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工作,一次采集、双方共享互认。办税人员只需在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一次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  


  二、办税人员前期已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在国税局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的,无需再在地税局办理。


  三、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且只需选择在国税局或地税局一次性办理变更即可。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8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办税人员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背景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风险,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先后推行实名办税。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避免纳税人向国税、地税重复提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解决国税、地税重复采集,信息不一致问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深度合作,特发布此《通告》。


  二、《通告》主要内容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现实名信息互认,任一方一次采集,双方信息互认,办税人员只需在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一次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免于重复办理。办税人员前期已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在国税局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的,无需再在地税局办理。


  (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只需在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一次变更即可。


  (三)《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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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8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办函[2018]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管理,省国税局对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国税局制定了《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代码编码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代码编码表”)。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我省为4400,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号码为8位,编码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各市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企业申领情况,合理规划企业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代码和号码,严格按照代码编码表在发票代码第8-10位本市批次范围内为使用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企业赋予发票代码、号码。各地市国税局在年度内使用完本市所有批次的,可向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申领备用批次。


  二、冠名增值税折叠票的印制由用票单位在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中自主选择印制厂商,并与之协商确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我省符合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中标厂商包括:海南华森实业公司、中钞光华印制有限公司、广州市人民印刷厂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鹏印刷厂、重庆市鸿海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有效期为三年。


  三、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冠名增值税折叠票印制情况的台账管理,应将每次印制情况在数文智能管理系统填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印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及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备案,上报路径:数文智能管理系统/报表填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附件:1.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代码编码表


  2.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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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7
文号:粤国税办函[20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我局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公告》第二点第二项修改为:“跨区纳税人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将《公告》第四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修改为“500万元”。


  三、将《公告》第四点第三项第一句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执行”。


  现将修订后的《公告》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9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后,为进一步推进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因此原公告制定的依据需要同步更新。同时出于规范、严谨的目的,对原公告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改。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公告》的制定依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三、《公告》的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附报资料;


  (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登记标准表述。


  (三)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的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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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9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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