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深地税告[201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纳税申报表》可以从深圳地税官方网站(http://www.szds.gov.cn)“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表证单书”栏目中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领取。


  三、申报内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不含以下所得: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由中国境外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年所得12万元中各项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核定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填写申报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任职受雇单位及行业、职务、职业、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还需填报在华天数信息。


  四、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上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五、申报期限


  201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六、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自行选用窗口申报、网页申报、微信申报和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一)窗口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纳税申报表》。


  (二)网页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通过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进入“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页面,注册登录后选择“办税服务—年所得12万申报”办理申报,该系统还同时提供申报纳税信息实时查询和完税证明在线打印等功能。


  (三)微信申报方式:


  1.由纳税人关注“深圳地税”微信公众号,进入“自助办税—个人中心”,开通绑定成功后,选择“12万申报”功能办理申报,微信开通绑定后可直接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2.由纳税人打开微信“钱包”,进入“城市服务—税务—深圳地税服务”,选择“12万个税申报”,录入身份信息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申报。


  (四)邮寄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采取挂号信函形式办理。将填写好的《纳税申报表》寄给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信封正面左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税务机关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对于申报“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需在申报期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可直接在网上缴纳税款,其他申报方式涉及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


  七、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不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深圳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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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28
文号:深地税告[201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的公告

为统一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管流程,保障依法行政,减轻缴费人负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用人单位适用)、《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灵活就业人员适用),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用人单位适用)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灵活就业人员适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4日



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的政策解读


一、编写背景


为统一规范全省社保费征管流程,保障依法行政,我局在全省地税办税服务厅社保费业务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梳理了办费事项清单,组织编写了全省统一规范的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南。


二、主要内容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分用人单位适用指南和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指南,主要内容如下:


(一)用人单位适用指南:包括登记、核定、申报、征收、业务管理、退费等6大类29项业务、13份表证单书,每项业务均包括业务概述、政策依据、报送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表证单书。


登记:明确了缴费登记、注销、单位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个人社保号变更、免参保管理、非正常户解除等业务办理事项。


核定:明确了险种核定、签订电子缴费协议、增减员、缴费工资变动申报等业务办理事项。


申报:明确了自行申报、作废申报、工伤申报等业务办理事项。


征收:明确了清缴社保费、作废已打印票证、打印社保票证等业务办理事项。


业务管理:明确了欠费核销业务办理事项。


退费:明确了退费、退费银行账号修改等业务办理事项。


(二)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指南:包括登记核定、信息变更、停保、续保、自行申报、清缴社保费、打印社保票证、退费等12项业务、3份表证单书,每项业务均包括业务概述、政策依据、报送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表证单书。


登记核定: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登记和险种核定的事项。


信息变更: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后,涉及参保信息、个人信息、个人社保号等业务变更的办理事项。


停、续保: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停保、续保等业务办理事项。


自行申报:明确了未办理委托银行划缴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社保费的业务办理事项。


清缴社保费: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业务办理事项。


打印社保票证:明确了已缴纳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款后根据需要打印社保缴费票证的业务办理事项。


退费:明确了退费、退费银行账号修改等业务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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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24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8]8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认识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重要意义,把该项工作作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任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推动双创的重要工作来抓。省、市国税局要分别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增强该项工作的统筹落实力度。省国税局负责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全省国税系统推行计划,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开发实现对应功能,明确推行工作标准和具体工作流程,确保在2018年4月底前顺利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市国税局负责按照省国税局的专项实施方案要求,按时间节点落实本地区具体工作任务,做好面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等,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切实享受到“套餐式服务”的便民办税效果。


  二、积极创新,推动服务升级以便利纳税人为导向,在税务总局要求的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般性涉税事项基础上,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优化业务流程整合,充分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加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整合形成统一的“线上申请、线下取件”流程,压缩纳税人办税时间,减少纳税人多次跑、多头跑,实现办税流程更优、减负效果更佳、服务体验更好。


  三、内外联动,确保推行效果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与工商、银行、税控设备发行单位等部门和机构加强磋商合作,确保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中的衔接环节畅通、系统数据传输畅通。要进一步强化优化服务和风险管理并重意识,建立与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相配套的内控工作机制,确保降低办税门槛、降低涉税风险与提升办税效能、提升征管效能同步协调发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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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29
文号:粤国税函[2018]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依照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3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进行统一、规范,规定全省范围内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二、政策调整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九条、《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做好房产税扩面征收工作的通知》(东地税发[2002]193号)、《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东地税发[2006]103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缴纳期数。


  三、本次公告调整的主要内容


  将原《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中规定“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月1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每期缴纳的税额为应纳税额的50%”,调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7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执行,即“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月1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每期缴纳的税额为应纳税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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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13
文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租赁实施“互联网+”的通告

为进一步拓宽个人房屋租赁办税渠道,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升办税大厅服务效率,实现业务的标准化办理,我局依托“互联网+”优势,在微信税务局开发了自然人房屋租赁管理平台,平台提供申报、缴税、发票开具、税票开具、发票及税票邮寄等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微信税务局办税渠道


  微信税务局新功能将于2018年1月18日全面上线使用,纳税人可关注深圳地税微信公众帐号,点击[自助办税]—[个人中心]—[个人房屋租赁业务]模块进行业务办理,办理步骤:


  (一)身份验证:首次登录微信税务局的纳税人需进行身份验证,纳税人需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供有效银行卡进行身份比对(微信税务局暂不支持招商银行卡);


  (二)基础信息登记:首次使用微信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功能的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需登记租赁房产基础信息,选择[信息管理]模块进行基础信息登记;


  (三)业务办理:基础信息登记后,承租方为个人的纳税人,选择[普票申请]模块办理申报缴税开票业务;承租方为企业且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选择[专票申请]模块办理申报缴税开票业务;


  (四)邮递服务:通过微信税务局渠道申报缴税后,纳税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取得增值税发票及税票实物,邮递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实物到货时支付给快递公司。我局通过招标形式确定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为邮递提供单位,深圳市内邮递费用15元/单,深圳市外邮递费以顺丰速运官网报价为准。


  二、大厅办税新流程


  从2018年1月18日起,我局个人房屋租赁申报、代开发票等业务启用新标准化办理流程,简化了纳税人办税资料。具体流程及资料指引详见办税指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特此通告。


  附件:1.办税指引


  2.操作指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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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2
文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地税告[201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租赁实施“互联网+”的通告

为进一步拓宽个人房屋租赁办税渠道,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升办税大厅服务效率,实现业务的标准化办理,我局依托“互联网+”优势,在微信税务局开发了自然人房屋租赁管理平台,平台提供申报、缴税、发票开具、税票开具、发票及税票邮寄等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微信税务局办税渠道

 

  微信税务局新功能将于2018年1月18日全面上线使用,纳税人可关注深圳地税微信公众帐号,点击【自助办税】—【个人中心】—【个人房屋租赁业务】模块进行业务办理,办理步骤:

 

  (一)身份验证:首次登录微信税务局的纳税人需进行身份验证,纳税人需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供有效银行卡进行身份比对(微信税务局暂不支持招商银行卡);

 

  (二)基础信息登记:首次使用微信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功能的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需登记租赁房产基础信息,选择【信息管理】模块进行基础信息登记;

 

  (三)业务办理:基础信息登记后,承租方为个人的纳税人,选择【普票申请】模块办理申报缴税开票业务;承租方为企业且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选择【专票申请】模块办理申报缴税开票业务;

 

  (四)邮递服务:通过微信税务局渠道申报缴税后,纳税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取得增值税发票及税票实物,邮递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实物到货时支付给快递公司。我局通过招标形式确定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为邮递提供单位,深圳市内邮递费用15元/单,深圳市外邮递费以顺丰速运官网报价为准。

 

  二、大厅办税新流程

 

  从2018年1月18日起,我局个人房屋租赁申报、代开发票等业务启用新标准化办理流程,简化了纳税人办税资料。具体流程及资料指引详见办税指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特此通告。

 

  附件:1.办税指引

 

  2.操作指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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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2
文号:深地税告[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image.png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现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我省各地税务部门确定了本市范围内统一的应税所得率,但各市之间应税所得率仍存在不统一的情况。为公平税负,现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有关规定,统一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三、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内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四、主要内容


  公告根据不同的行业,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有关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税率。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广东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公告相抵触的,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相应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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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6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及附送相关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精简小型微利企业涉税资料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现就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及附送相关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规定附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再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不附送财务会计报告。


  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7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及附送相关资料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精简纳税人资料报送,优化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要求,将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的小型微利企业财务报告改为按季报送,减少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报送的资料。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三、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原按规定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一次性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季报财务会计报告的小型微利企业,改为按季度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时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四、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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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7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2018年全国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要求,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水平,现将我市2018年重点税源报表填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点税源的认定标准,综合考虑企业的纳税情况,确定了2018年全市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范围,具体监控企业名单见附件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将通过各自电子税务局的相关平台对纳入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给予提示。


  二、填报方式和填报时间


  2018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使用网上直报系统在线填报各类报表。请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自2018年2月1日起,每月中旬登录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填报、审核、修改、上报相关报表数据,具体填报截止时间以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三、网上直报方式说明


  为减轻重点税源企业的填报工作量,提升数据采集的质量和时效性,2018年我市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国税局、地税局同户管理,并使用统一的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报送入口,即:重点税源监控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国税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点击“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国税入口)”→“申报缴税/报表报送”→“重点税源”→“重点税源网上直报”→“重点税源2018”,进入网上直报平台,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


  (一)登录代码: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验证密码:sz+登录代码。登录后可自行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如果第一次登录提示代码、密码不正确,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登录成功后,选择“2018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报表任务。


  (二)为减轻纳税人重复填报数据的负担,今年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继续从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三期)抽取部分指标数据到直报系统,包括申报指标和财务指标,供企业填报数据时参考。


  (三)具体报表表式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2、附件3。


  四、注意事项


  (一)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应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填报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企业上报的重点税源直报数据原则上应与其在税务机关申报的相关征管数据一致。请纳税人按照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结合企业财务工作实际,提前登录网上直报系统填报,避免临近报送截止日期因网络拥挤影响上报。


  (二)今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继续实行国地税同户管理、分指标审核,请纳税人按照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做好数据报送、审核修改、特殊情况说明等工作。


  (三)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在报表填报过程中若有疑问,请及时与各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人员联系。


  特此通告。


  附件1:2018年深圳市国地税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


  附件2:201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表式


  附件3:201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填报说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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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3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7]17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委),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科技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树立大局意识,压实工作责任。务必树立大局意识,深刻认识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层层压紧压实,确保按时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合作机制。各地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联合工作机制,共同确定政策落实的具体工作事项,认真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和服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工作情况,共同做好研发项目异议的鉴定,完善鉴定实施细则,规范办理流程。


  三、加强政策宣传,全力保障落实。各地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对内要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专题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对外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普及性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等便捷性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向纳税人宣传优惠政策;同时要准确筛选政策受惠企业,组织专家进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讲,“面对面”地开展宣传辅导,保证“应知尽知”。


  四、建立管理台账,加强跟踪管理。各地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建立政策落实工作台账,按季记录具体事项的完成情况,以及受惠企业的政策宣传、辅导、咨询、投诉处理等情况。定期从信息系统中提取企业备案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等信息进行对碰,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享受税收优惠备案,确保“应享尽享”。


  五、加强督查力度,确保落实到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科技厅要切实加强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强化绩效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科技厅

2017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为企业减负增效,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现就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应提高思想认识,站在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高度,通过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积极主动谋创新、促发展。要把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强化有关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积极、稳妥地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创新支持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对各级税务和科技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合作意识,完善合作机制。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和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部门间的联合工作机制。就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研发项目鉴定问题,包括事中异议项目鉴定以及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专门协调机制,制定异议研发项目鉴定实施细则,规范办理流程。


  三、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四、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各地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联合开展宣传活动,精准锁定政策受惠企业群体,通过开展“键对键”的网上沟通,“面对面”的精准辅导,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在宣传辅导工作中,要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


  五、加强政策辅导,确保“应享尽享”。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研发项目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等政策辅导,切实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尚处于亏损期的企业,进一步加大宣传及服务力度,引导企业及时办理税务备案等相关手续。要督促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印发)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及时取得登记编号,确保纳税人政策落实“应享尽享”。


  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地见效。各省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督导力度,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随时收集基层和纳税人政策落实情况的反馈和工作建议,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见效。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将视情况适时联合开展督导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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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07
文号:粤国税发[2017]1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现就我市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义务


  纳税人在2017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申报期限


  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申报内容


  上述各项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上述各项所得不含以下所得,具体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申报地点


  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五、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网上申报、微信申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邮寄申报和代理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的,可凭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和密码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网址为:http://www.etax-gd.gov.cn)进行申报。纳税人初次使用网上申报的,需进行“用户注册”。具体路径为: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填写申报表—确认申报表—查看回执。


  纳税人采用微信申报的,可添加“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点击“微办税”中的“个人办税”进行申报。具体路径为: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微办税—个人办税—12万个税申报—个人身份认证—验证码—选择应申报机关—进入申报—汇总预览—确定申报。


  纳税人采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申报时需报送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还可以采用邮寄申报方式,或者委托任职单位、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受托任职单位或他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附送委托申报协议(合同)。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附件。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12366-2咨询。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提供有关自行申报的法律法规、申报表格、申报流程以及疑难问题解答等供纳税人在线查阅、下载。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咨询电话一览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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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9
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工商企字[2018]90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商[2017]32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推进“个转企”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需要进一步协调解决的问题困难及对策建议。


  二、各单位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总结过去推进“个转企”工作的经验,建立完善“个转企”有关登记注册工作机制制度,为“个转企”登记注册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确保“个转企”登记注册便捷顺畅。


  三、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媒体、政务网站、登记注册大厅等媒介,广泛宣传解读“个转企”政策,帮助个体工商户充分认识“个转企”的意义;要做好“个转企”办事指引,细化完善各项服务措施,增强改革受众的获得感,营造有利于推进“个转企”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鼓励、支持各地大胆探索,创新推进“个转企”。省工商局将定期汇总各地经验做法、“个转企”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并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通报。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商[2017]32号),为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规范相关登记注册工作,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有关登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为“转型企业”,含分支机构),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时,转型企业的股东(投资人、负责人)包含至少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工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便捷、服务原则,简化工商登记程序,放宽转型企业名称登记,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二、申办流程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应当依次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办理转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转型企业涉及前置许可事项、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或者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准后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转型企业登记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样式见附件1)。


  (二)办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转型企业设立登记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先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转型企业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和原批准文件、证件及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到相关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三)办理转型企业设立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企业登记机关一并申请办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发给转型企业营业执照、准予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文书。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先申请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待办理个体工商户清税等手续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是,拟转型企业与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除外。


  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后,可予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样式见附件2),供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财产过户等手续。


  三、登记提交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办理转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申请人除按有关规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参考样式见附件3)。


  2.在不影响他人在先名称权利的条件下,转型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如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三元食品零售商行”,企业登记机关查无同字号且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升级后名称可核准为“某某县三元食品零售商行有限公司”。


  (二)转型企业设立登记。


  1.办理转型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按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如在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已向登记机关提供,无需重复提交)。转型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转型企业的成立日期为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设立登记日期。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申请人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四、“个转企”登记档案管理


  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后,原个体工商户档案与转型企业登记管理档案合并归档,以保持主体的延续性。各企业登记机关应建立完善相关档案管理制度。


  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注册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08]3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


  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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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2
文号:粤工商企字[2018]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申报纳税平台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4月2日正式启用“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申报纳税平台”(以下简称财务软件对接平台),实现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对接,提升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财务软件对接平台的对接范围


  (一)财务报表类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5.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6.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7.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


  8.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企业


  9.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要求,本平台为企业财务软件对接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完成财务报表报送的共同入口。


  (二)纳税申报表类


  支持下列申报表的快捷申报及税款缴纳及信息反馈: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深圳国税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二、财务软件对接平台的对接条件


  纳税人需根据深圳国税局公开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数据转换标准改造升级企业的ERP软件,生成符合标准的申报文件。


  数据转换标准的公布地址为:http://www.szgs.gov.cn/art/2018/3/16/art_252_57591.html。深圳国税局根据业务需要持续升级系统、扩大对接范围,更新数据转换标准将通过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发布,实现对接申报的财务软件应注意及时更新版本,规范对接申报服务。


  三、财务软件对接平台的对接方式


  纳税人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http://www.sztax.gov.cn),点击“深圳国税电子税务局登录”,进入对应的申报模块,导入符合标准的申报文件,经校验确认后完成申报,纳税人可下载申报结果文件反馈财务软件。操作指南参见《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申报纳税平台操作手册》。


  四、该平台启用后,纳税人仍可使用原有方式进行申报。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国税电子税务局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申报纳税平台操作手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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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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