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7]82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7-10-31
文号:粤国税函[2017]8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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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国家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现就我省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以下简称三方沟通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指导思想


  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建立三方沟通机制,就是充分发挥三方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方面的不同职能作用,以三方沟通机制为平台,通过互通信息、工作交流、情况通报、意见反馈等沟通方式,打造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合作共建、互促共赢”的新型纳税服务体系。


  2.组织实施


  三方沟通机制的组织和建立在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的共同指导下进行,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以及其他地级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的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沟通时间


  各地原则上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三方沟通会议,也可灵活安排时间,但每年不少于两次。遇到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由一方提议与另两方协商后可临时召开三方沟通会议。


  4.沟通方式


  (一)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召开由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参加的会议,包括座谈会、通报会、征询会、政策宣讲会、布置工作会等。


  (二)搭建信息平台。通过纳税服务热线、网站、邮件、税务通、QQ群、微信、微博等平台,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和情况反馈。


  (三)发放调查问卷。由税务机关制作调查问卷发给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采用书面问答方式征询意见和开展涉税服务满意度调查。


  (四)组织实地走访。税务机关深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进行实地走访,开展工作调研、问题调查、征询意见、收集诉求等活动。


  (五)开展业务合作。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引导其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辅导等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或有偿委托等形式,在税收课题研究、纳税服务方式创新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


  5.沟通内容


  (一)税务机关可以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与修改听取意见建议;收集分析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解答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问题;回复改进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的建议采纳情况;反馈针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投诉处理情况;通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执业质量检查结果和执业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可以就起草和执行中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就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提出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适用进行咨询;就税收政策执行中与税务机关存在的分歧进行反映;就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等。


  (三)纳税人可以就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就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存在的执业问题进行投诉等。


  (四)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可以就纳税人税法遵从情况和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遇到的困惑与需求进行反映等。


  6.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是为了更好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税收权益,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强化对涉税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涉税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各方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税总发[2016]101号)的文件精神,明晰自身定位,明确各自责任,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和工作优势,特别是各地税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纳税服务工作的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勇于探索,锐意创新。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是按照国家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适应政府取消行政审批后对涉税服务行业的行政监管由原来事前监管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新形势下形成的。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方要积极面对,接受挑战。特别是税务机关要创新沟通方式,拓宽沟通渠道,丰富沟通内容,提高沟通效率,把三方沟通机制打造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的新平台。


  (三)精诚合作,和谐共建。各地应当建立三方沟通机制工作档案,记录三方沟通机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诉求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和解决。切实尊重和维护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权利,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强制服务,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经营活动,共同努力把三方沟通机制建成“国税、地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纳税人”五位一体的协作运行机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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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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