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粤国税函[2017]9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税总函[201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二、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采购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国税局机关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采购管理办法,提出对本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采购事项实施采购的指导性意见,并报省国税局(财务管理处)备案。


  附件:国税系统授权采购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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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08
文号:粤国税函[2017]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国税函[2017]7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粤国税函[2017]9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情况,市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二、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简称“目录外”), 各单位在同一财政年度内,采购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将采购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四、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采购。


  五、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节能、环保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凡采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采购。


  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的采购事项,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采购事项采购管理办法,并报市国税局(财务管理处)备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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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15
文号:穗国税函[2017]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办函[2017]10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欠税管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税务总局巡视整改工作,现将欠税方面的问题(税收征管不规范,存在欠税户数和金额逐年递增问题。截至2017年5月系统内3.75万户纳税人欠税54.91亿元)的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清理欠税工作,对原欠税企业清欠整改。各市国税局应立即摸查核实辖区内的欠税企业清单和欠税金额,制定清理欠税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开展清理欠税工作,并深入分析欠税户数和金额逐年递增问题产生的原因,查找日常欠税管理的问题,对所有欠税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欠税管理规定采取了措施。如:是否执行催缴、公告、以票控欠、欠税检查、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等。省国税局收入规划核算、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征管和科技发展、稽查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负责对各市国税局清理欠税工作的业务指导,收集本线条相关整改情况,并对涉及的业务进行整改。


  二、立即加强日常欠税管理,有效防范新欠产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的内容,加大日常欠税管理力度,严格控制产生新的欠税。一是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二是严格执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三是坚持依法管控,加大清缴力度。严格执行缓交审批制度,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依法加收滞纳金,严格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加强欠税检查,严格执行欠税公告、实行以票控欠,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及时报送工作相关情况。各市国税局应高度重视本次整改工作,尽早完成欠税整改工作。分户分税种分项目统计欠税金额与2017年5月的比较情况(见附件:《清理欠税情况表》),并于2017年9月18日前将总体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清理欠税情况表》以文件附件形式,报送省国税局。


  省国税局联系人:李春明,电话:020-38358209;


  谭蜀鄂,电话:020-38358069。


  附件:清理欠税情况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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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3
文号:粤国税办函[2017]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办发[2017]8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电子税务管理办公室,广东省税务干部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预算单位在空白A4纸上加盖单位开具财政票据使用的印章(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预测2018年度《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票据的需求数,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电子件),由各市国税局收集汇总上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纸质件)尚未报送的单位一并上报,于10月26日前报送至省国税局财务管理处杨峭邮箱。


  二、从201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已领用的手工票据,启用由开票系统打印的电子票据,各单位经办人员务必认真学习《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单位端操作手册》。


  三、已使用尚未核销以及未使用空白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票据按财政部的要求进行清理核销。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本单位财政票据清理自查的工作,将票据存根按票据种类分类整理,按号码段顺序放齐备查,完整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如有票据遗失的,如实填报情况说明,于2018年3月21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国税局财务管理处杨峭邮箱(含纸质件),具体的核销事宜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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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30
文号:粤国税办发[2017]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国税发[2017]21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2017年1月19日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直属单位、各区国税局应根据本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列明进度安排,并于2017年3月底前上报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4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确保广州国税在“十三五”时期率先实现法治型税务机关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税总发[2016]16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税发[2016]294号)等规定,结合广州国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十三五”时期,广州国税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法治理念统领税收工作,把法治要求融入各项税收工作全过程,落实税收法定,坚决维护税法权威,坚持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税收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税收法定。自觉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维护税收法制统一。


  ——坚持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依法平等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遵循正当程序,合法合理行政,提高税收执法效能和执法公信力。


  ——坚持简政放权。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着眼提高法治建设水平与提高行政效率相统一,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坚持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既要以解决问题为方向,又要把握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工作方式,鼓励法治建设中的改革、创新,推动与绩效管理、人才培育等工作的深度融合,提升税收法治建设实效。


  (三)主要目标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17年,广州国税系统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更加齐备、运转更加高效;到2018年,在依法治税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到2019年,广州国税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税务部门;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的税务机关,法治真正成为税收治理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和法治税务建设水平处于全省国税系统前列。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目标:依法征税理念牢固树立,税收改革依法稳步推进,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和调控经济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


  措施:


  1.严格依法征税。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相关法律。构建科学规范的税收收入管理机制、联动高效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全面丰富的重点税源监控机制。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依法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发挥税收职能。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全面落实税制改革任务,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发挥税收科研工作综合作用,确保广州的政策建议在国家税收政策制定中得到吸纳和体现。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及时更新税收行政审批目录,持续简化税务行政审批流程和管理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阳光审批”。坚持放管结合,推进大数据应用,提高后续管理效能。配合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完善对“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


  4.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结合实施税收工作规范,认真落实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根据权责设定依据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更新权责清单,坚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主动了解地方编办工作要求,做好与地方权责清单衔接工作。


  5.推进国税机关及其部门职责规范化。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税制改革新要求,适应税源结构新变化,把握税收管理新趋势,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化。积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促进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高效履行职责。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目标:提高制度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使税收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明显增强。


  措施:


  6.配合和参与税收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认真做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实施工作,贯彻落实新制定或修订单行税种法律、法规。配合上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7.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修订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提高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健全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咨询、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具有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探索税收制度建设基层联系点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草案。


  8.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和廉洁性评估等工作。加大合理性审查力度,增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防范制度性风险。税收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告形式公布,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审查制度。


  9.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健全和落实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机制。实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与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文件目录及文本。


  10.配合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全面深入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将相关成果融入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和执行以及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实践中,建立健全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防范国际逃避税,规范税收协定执行。及时协调解决“走出去”企业有关涉税争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服务我国对外开放大局。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目标:依法决策机制健全,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措施:


  1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贯彻中央以及上级税务机关关于加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


  1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13.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研究建立国税机关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14.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国税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5.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会议集体讨论,由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6.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税收执法机制,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税收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对税收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措施:


  17.推行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和征管质量,提升税收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与法治意识,有效化解涉税争议,促进税法遵从和征纳和谐。


  18.改革税收行政执法体制。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改革属地稽查方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优化编制结构,提高编制使用效益。调整完善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匹配、与提高税收治理能力相适应的人力资源配置,充实征管一线的人力资源配置。在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内,顺应现代税收征管规律、经济税源分布实际、提高征管质效的要求,调整和优化基层内部机构设置,适度整合征管力量。


  19.推进税收业务和内部管理规范化。落实和完善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巡视工作规范、税务稽查规范、督察审计规范等。推行数字人事,完善干部考核管理体系。


  20.完善税收执法程序。落实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严格施行全省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探索扩大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领域。健全税收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文书送达等制度规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规范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完善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公安派驻国税部门联络机制。


  21.创新税收执法方式。深入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和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探索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


  22.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实现信息化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推动效率提升和管理变革。深入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引入“网络爬虫”和“数据挖掘”技术,增强信息化供给能力。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加强数据管理,保障信息安全。继续做好“12366知识库”“税务百度——知识管理平台”等知识管理。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目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追究。


  措施:


  23.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落实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税收政策咨询服务。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及时查找和梳理风险点,依靠科技手段将制度要求嵌入软件设计,做到流程监控、痕迹管理,实现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的信息化防控。


  24.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各级国税机关党组应当切实履行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巡察巡视、督察内审、督查、监察等方面监督的协调配合,做到各有侧重、资源共享、成果共用,实现制度化、有机化、协同化。落实督察内审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税收执法督察,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税收政策有效落实。加强对预算执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的审计监督。严格执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


  25.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落实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制度。高度重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监督作用,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


  26.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在核准、公告、分解税收执法职权基础上,科学确定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目标: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税务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措施:


  27.加强纠纷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和协商沟通等机制,引导和支持纳税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探索建立涉税纠纷预警机制,收集、分析和归纳纠纷信息,及时研判纠纷隐患,制定纠纷应对措施。


  28.完善复议应诉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落实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办案场所以及其他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预算。建立健全税务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等制度,支持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尊重并执行生效裁判。


  29.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研究税务行政和解调解制度,实现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促进投诉管理规范化,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建立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税收工作质量定期评价反馈制度,对部分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推进信访办理法治化,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目标:加大公开力度,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政务建设。


  措施:


  30.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完善税收征管执法公开内容,扩大纳税服务公开范围,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推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在阳光下运行。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1.完善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国税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规范依申请公开对外答复和内部办理机制,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监督。落实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涉税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包括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网站信息发布标准要求等。


  32.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利用和整合相关资源,积极运用新技术、新软件、新平台,创新政府公开方式,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加快推进“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将门户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和到达率,开展在线服务,增强用户体验和影响力。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目标: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税收法律知识深度普及,普法宣传机制稳步健全,税务人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全面提高,社会税收共治全面推进,进一步形成崇尚税收法治的社会氛围。


  措施:


  33.提升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法治理念。按照《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建立国税机关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党组书记带头讲法治课等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每年至少安排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省以下国税局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讲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34.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健全税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积极探索运用以案说法、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创新方式提高学法热情,提升培训效果。


  35.加强税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税收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全面实施“七五”普法。在国家宪法日、税收宣传月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活动。依托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税务宣传单张、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和方式,实现税法宣传常态化、多样化。积极推进税法进校园。着力抓好税收法治文化建设。开展税收普法示范基地建设。


  36.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做好“线上+线下”实名登记和实名办税。创新方式方法发挥税务机关在诚信纳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向社会主动公开A级和“黑名单”纳税人,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依法提供更多便利,对纳入“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继续推进“银税互动”,探索“税保合作”、“纳税信用+出口退税”“纳税信用+发票”,助力企业发展。


  37.促进税收社会共治。推动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积极争取以地方立法等形式加强协税护税制度建设,努力提升综合治税水平。依法实施涉税中介行业监督管理,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鼓励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税务部门与涉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促进涉税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目标:税务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措施:


  38.健全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合理界定税务机关法制机构职责,突出税收法制工作主业。加强法制机构力量配备,强化法制机构人员保障,配强、配足专职人员,县国税局设置法制机构,各级国税机关法制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员。保障法制机构和法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9.完善税收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严格清理,全面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发放税务检查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结合数字人事管理体系建设,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40.加强税收法治人才培养和使用。根据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研究落实相关岗位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要求,加大对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录用力度,鼓励国税干部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进一步加强税收法治人才培养。


  41.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探索建立以税务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健全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使之成为税务系统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的骨干力量,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之间的衔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目标:各级党委领导在依法治税工作的核心作用愈发凸显,党的领导贯彻到税收法治建设各方面。


  措施:


  42.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强化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按照议事规则,落实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统筹推进法治税务建设重点任务。


  43.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根据中央、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用人导向作用,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行政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予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贯彻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44.建立税收法治建设政绩考核制度。根据中央、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国税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改进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提高法治指标所占比重。


  45.探索创新依法治税体制机制。开展设立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办法,逐步推广。实行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法,倡导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适时选择基层国税机关开展依法治税综合试点。充分发挥税收科学研究热点和难点、提炼总结和转化成果的作用,助力依法行政质效的提升。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规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推进依法治税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上一级国税局报告上一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报告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二)宣传引导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税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对不重视依法治税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地投入到依法治税工作中来,努力扩大工作的群众基础,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全面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定期评选年度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先进单位,认真培育省级、国家级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鼓励创新


  开展依法治税工作要与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编制权责清单,实施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执法资格管理,开展税收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创新等工作任务相结合,统筹协调推进。找准工作推进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依法治税工作各项机制。加强依法治税信息化建设,将法治化与信息化高度融合,提高法治工作的信息技术保障水平。


  (四)督促考核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将依法治税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绩效管理,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察、年末有考核、全年有台账。建立健全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和督查调研等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狠抓依法治税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将法治精神和要求贯彻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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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04
文号:穗国税发[2017]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财规字[2017]1号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41号文”),及省财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以下简称“粤财法[2016]24号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格确认权限和程序


  参照财税[2015]141号文和粤财法[2016]24号文规定程序,对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权限和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区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各区民政局于每年4月10日前,根据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按附件要求向市民政局提交有关材料。市民政局根据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于每年4月25日前按照附件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市、区两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联合确认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将公告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


  (三)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的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按照上述程序、时间办理并予以及时公告。


  二、关于资格享受范围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条件和适用对象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享受主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三、关于资格确认依据


  对新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环节对其公益性进行确认。对已经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按财税[2008]160号文中规定的条件进行确认。对有关资格条件难以确认的,可以由社会组织提供或组织必要的核查。


  四、信息公开


  我市应按照粤财法[2016]24号文要求建立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信息公开制度,我市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专栏公布我市的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相关信息,以方便纳税人和社会组织查询。


  五、关于后续管理问题


  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我市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后续管理,加大对其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在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反映。


  附件:


  1.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不含基金会)


  2.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基金会)


  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2017年4月13日



关于《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明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2016年11月,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明确在我省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权限和程序,并把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事项下放到地级以上各市。


  为明确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让社会组织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根据财税[2015]141号文和粤财法[2016]24号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的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


  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


  三、目标任务


  《通知》主要以财税[2015]141号文和粤财法[2016]24号文为基础,目标任务是明确我市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并简化工作程序,取消社会组织报送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环节,减轻社会组织负担。


  四、资格享受范围


  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条件和适用对象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享受主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五、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流程


  1. 各区民政局于每年4月10日前,根据在区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向市民政局提交有关材料。


  2.市民政局于每年4月25日前,根据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市、区两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3.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联合确认,并在上述四个单位的政务网上(其中,广州财政网网址为www.gzfinance.gov.cn)公示7日。


  4.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社会组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六、查询方式和咨询电话


  经我市认定机构认定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认定机构按认定权限予以定期公布。公益性社会团体可自每年5月起通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的政务网站查询当年的认定结果。


  对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宜有疑问的,可致电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处电话83178731、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电话38923335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2366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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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13
文号:穗财规字[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国税发[2017]7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十项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开展“放管服”改革措施的部署,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十项措施,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全力打通简政放权“最后一公里”,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为纳税人松绑解绊,最大程度便民利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确保行政审批事项按期办结。承诺办结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方式,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确保行政审批“零逾期”。同时,及时主动向社会和广大纳税人公开审批结果,保障纳税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知情权。


  二、实现ETS联合签约与协议国地税互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统一ETS缴税协议书签订,将原来的税务、银行、纳税人三方协议,优化为国税、地税、银行、纳税人四方协议,实现纳税人一次签约,即可同时办理国地税委托缴税业务,避免多头多次往返办理,同时对地税存量签约纳税人免于重新签约,让纳税人享受便捷的税款缴纳服务。


  三、全面推行实名制办税。在电子税务局和实体大厅全面推行实名办税,依托互联网和人脸识别技术,让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实名登记,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办税时可不再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便利诚信纳税人。且与信用级别评价紧密关联,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四、提供便利移动办税服务。打造全国首个微信企业号和小程序,“广州税务企业号”提供税务管家、预约办税、智能咨询、申报缴税等八项服务,实现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互联互通,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广州国税速办税”小程序为纳税人提供全新高效的“场景式”电子办税模式,实现办税大厅代开发票、外出经营证明等业务表单的电子化填写,提高办税效率。


  五、实现退税进度再提速。持续扩大一类出口企业比重,并为一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多部门联合激励机制等。出口企业通过网络提交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彻底实现从申报到退库全流程无纸化,提升退税效率,对无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90%的出口企业可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大幅提高退税时效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六、优化外出经营管理业务。取消市内跨区经营开具《外管证》和经营地预缴税款事项,开通外出经营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功能,精简纳税人办理资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外管证》开具、缴销和省内跨市外出经营活动申报、税款预缴等事项,同时省内跨市外出经营信息实现从注册地税务机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的自动推送,彻底省去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环节,真正实现足不出户,全程网路通畅。


  七、搭建多元税收优惠宣传方式。开展微信宣传,以图解税收、动漫短片、讲解视频、微课堂直播等灵活生动的形式,推送相关政策、申报要求、填报案例和热点问答。推进跨部门合作,联合地税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举办联合宣讲会,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全流程辅导。


  八、推行企业所得税风险提示服务。创新纳税服务方式,以“互联网+税务”和大数据应用为依托,在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正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前,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对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以协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减少纳税风险。


  九、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理清税注销。按照“一家受理、内部流转、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方式,进一步拓展联合办税领域,实现对纳税人“从登记到注销”全生命周期联合办税的全面覆盖,为纳税人节省50%以上办理时间,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十、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纳税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推出“税银”合作、“税保”合作项目,利用纳税信用信息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对失信企业联合19个政府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阻止出境、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惩戒措施,放管结合,营造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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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08
文号:穗国税发[2017]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国税发[2017]16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精神,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16]10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7]7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坚持依法公开、改革创新和需求导向,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力争到2020年,政务公开内容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全过程、机关自身建设全方位,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


  1.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审核确认的权责清单。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责清单或权力运行流程图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策法规处牵头落实)


  2.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全面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指南,税务部门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予以公示,并及时做好动态调整。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办理进展等事项公开,提高税务行政许可办理透明度。做好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对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许可部门等信息,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3.推进税务决策信息公开。对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征管改革、重大措施等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必经程序。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决策作出后,及时全面公开决策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二)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


  1.推进政策法规内容公开。在市国税局网站链接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税收政策法规库,主动公开市国税局履职相关规范性文件。全面公开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新出台的减税降负政策措施,以及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在市国税局网站和广州市政府网站发布、新媒体推送等工作。税收个案批复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批复机关的办公室在本级政府公报、本辖区报纸或广州市政府网站、市国税局网站上公布。(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2.推进政策落实情况公开。主动公开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做好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等落实情况的公开,明确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及时公布阶段成果和后续举措。做好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的公开。根据上级要求实行重大税收政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全面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处室落实)


  3.推进政策清理情况公开。加大市国税局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力度,及时发布清理结果,方便社会公众查阅获取。及时在网站等平台上做好文件、条款的时效性标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处室落实)


  (三)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


  1.推进征管改革措施公开。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大对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相关措施的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及时发布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等事项,重大修订事项提前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及时公布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会同所得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等处室落实)


  2.推进税收数据信息公开。积极参与政府数据统一开发平台建设,落实省国税局税收数据开发目录公开要求,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税收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加大税收征管事项公开,主动公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及时发布欠税公告、非正常户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限期申报公告、限期纳税公告、委托代征公告等。(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落实)


  3.推进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税收执法信息加大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相关事项公开,向社会发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作出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在案件复议诉讼期间届满或经复议讼诉最终确定效力后次月10日内,在门户网站完成公布。(政策法规处、稽查局牵头落实)


  (四)规范纳税服务公开范围


  1.推进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开。积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宣传纳税人享有的申请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检举和取得赔偿等权利,使纳税人全面、准确了解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关回避、听证等程序,保障纳税人在接受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各项法定权利。(纳税服务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2.推进重大服务举措公开。加大公开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预约办税制、延时服务制和24小时自助办税等便民办税服务措施。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纳税服务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工作规范等重大服务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纳税服务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3.推进办税服务公开。全面公开办税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税指南,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依托纳税服务规范,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办税指南、表证单书、软件下载等信息内容。及时发布办税日历、办税地图及服务通知等,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拓展涉税查询功能,向社会公众提供发票信息、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等涉税信息查询服务。(纳税服务处牵头落实)


  (五)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


  1.推进机构职能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本级概况等信息。加强领导信息公开,及时发布领导照片、简介、履历、分管工作等信息内容,公开内设机构负责人姓名信息。加大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在网站上发布本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下一级国税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职信息。做好对外联系电话公开,及时公开纳税咨询投诉、税收违法举报、税务干部违纪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等电话信息。(人事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2.推进其他政务信息公开。每年3月31日前在税务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定期发布税收收入统计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做好涉税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公布系统经批准的预算、决算数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制度、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公开。(办公室、财务管理处牵头落实)


  (六)加强政务公开全过程管理


  1.公文公开管理。各级税务机关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办公室在对公文进行发文审核时,加强对公文公开属性的复核,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室作退文处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处室落实)


  2.主动公开目录管理。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2018年底前按照税务总局发布的目录体系,全面完成本级主动公开目录体系修订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办公室牵头,各处室落实)


  3.政务公开动态管理。每年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每年应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定期抽查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办公室牵头,各处室落实)


  (七)规范税收政策解读


  1.明确解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市国税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联合发文的,牵头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市国税局负责同志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主动发声,传递权威信息。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围绕国内外舆论关切,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各处室落实)


  2.规范解读流程。要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将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的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办公室作退文处理。文件公布前,及时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税务网站和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各处室落实)


  3.细化解读内容。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善于运用媒体,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做好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收集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各处室落实)


  4.丰富解读形式。要围绕国家发布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重大税收政策,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撰写解读文章、组织记者采访、发布新闻稿、开展在线访谈以及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运用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注重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围绕税收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新闻发布会的主题,精心准备发布材料,及时发出权威声音。市国税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主要负责人每年对制定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不少于1次。(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处室落实)


    (八)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1.明确回应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涉税舆情的回应工作。涉及税务机关的舆情,涉事税务机关是第一回应责任主体,同时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双方均为回应责任主体。对于重大涉税舆情,舆情发生地税务机关要依托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相关处室落实)


  2.做好回应处置。建立健全涉税舆情监测、推送、分析研判、调查核实、回应反馈、评估等机制,对收集到的涉税舆情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进一步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重点围绕“两会”、经济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办公室牵头落实)


  3.提升回应效果。涉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涉税舆情,要快速反应,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针对重大涉税舆情,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着力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利用税务特色平台、新兴媒体以及税务网站的互动功能,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用好专业力量,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信息化水平。(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九)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1.强化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网站管理制度,完善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准确及时发布信息,发挥网站在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与公众互动交流中的积极作用,使税务网站成为公众获取税务机关信息的第一来源。税务网站之间要加强协同联动,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按照税务总局、省国税局要求及时转载、链接税收政策和要闻,发挥税务网站集群效应。要加强与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通过合办专栏专版等方式,形成传播合力,提升传播效果。(办公室牵头落实)


  2.发挥税务特色平台作用。依托办税服务厅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宣传资料架等设施,公开办税信息,宣传税收政策。积极利用税务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传播税务信息。市国税局网站在明显位置提供税务总局税务公报网站链接,及时准确刊登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到应登尽登,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办公室、纳税服务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3.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在立足网站、“两微一端”等自有公开平台的基础上,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有新闻资质的商业网站等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税收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积极安排主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十)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1.明确公众参与事项。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市国税局系统各单位重点围绕税收执法监管、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各处室落实)


  2.规范公众参与方式。完善民意汇集机制,拓展公众参与方式,激发公众参与的积 极性。涉及重大税收改革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决策,应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座谈、听证会、论证会、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充分了解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政策措施执行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各处室落实)


  3.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纳税服务值班岗、设置意见建议箱,做好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加强纳税人需求征集工作,通过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纳税人座谈会、入户走访等方式收集纳税人需求。不断完善税务网站意见建议征集、公众留言办理、局长信箱等互动功能,依托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局长接访等形式,扩大公众参与面。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支持多渠道的信息发布和政民互动。(办公室、纳税服务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十一)强化政务公开组织保障


  1.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市国税局系统各单位要建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并成立专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办事机构。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和分管负责人工作分工应对外公布。(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2.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配备政务公开专业人员,加强政务公开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等。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紧密协作,指导协调主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充分利用各媒体平台、运用全媒体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办公室牵头落实)


  3.加强政务公开教育培训。要将政务公开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科目,加强对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教育培训,2018年底前对市国税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按照税务系统人才库管理相关规定,将政务公开工作业务骨干纳入人才库管理,提高政务公开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工作水平。(办公室牵头,会同教育处、人事处落实)


  4.强化政务公开考评问责。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通过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优化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评估结果要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每年至少对20%以上的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积极参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进行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办公室牵头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全市国税系统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按照税务总局、省国税局要求全面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市国税局要严格政务公开绩效考评和问责,及时对系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务公开各项要求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细化工作落实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要求,市国税局梳理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任务细化分工表》,明确各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市国税局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将具体工作明确到岗、责任到人,并将工作的具体分管处室领导、经办人员以及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向市国税局办公室报备。各牵头处室、责任部门要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将工作任务细化为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全市国税系统各基层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制定本单位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三)加强维护更新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信息及时更新。对不合时宜的文件或信息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替换、删除。要克服形式主义,从实际出发,围绕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加强公开和宣传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和纳税服务水平。


  附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任务细化分工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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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30
文号:穗国税发[2017]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6]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责任,加强协作。按照税务总局“新系统推行到哪里,主体责任就要落实到哪里”的原则,各市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专人专岗、责任到人。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负责电子发票工作的统筹、推行、落实、管理工作;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相关系统的业务运维工作;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相关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对第三方服务单位报备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进行管理和审核。


  二、精心组织,重点推行。各市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大推行电子发票力度,加强内部培训,了解纳税人的使用情况,做好数据分析评估,针对前期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推行方案。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保险、教育等行业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三、强化宣传,提高效率。各市国税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加大宣传辅导力度。重点介绍电子发票的使用流程以及使用电子发票效果较好的开票方和受票方企业案例,突出电子发票优势,增强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的意愿,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四、加强管理,廉洁自律。各市国税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做好对电子发票的管理和跟踪工作。税务人员应按照廉洁从政等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个人利益。


  五、规范建设,深化监督。第三方服务单位建设的符合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要求的服务平台,纳税人均可自由选择使用。服务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各服务单位应将服务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在制定或更新的十日内报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备案。目前已在用的服务平台,相关服务单位应在2017年5月20日前将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报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备案。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提高办事效率,共同保障电子发票推行工作顺利开展。


  六、认真总结,提出建议。各市国税局应认真总结本市推行电子发票工作情况和经验,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工作亮点、优秀案例、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于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数文智能管理系统上报工作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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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08
文号:粤国税发[2016]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6]7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障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构建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教育培训,加强对广大税务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培训。要着力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工作水平。


  二、细化责任,全力推动落实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对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任务分解表》(见附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任务目标和具体要求,并结合行政管理体系建设理顺工作机制。要注重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联动机制,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快推进,各协办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配合,协同推进。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政务公开任务目标细化为具体措施,认真细致抓落实。要强化政务公开考评问责,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省国税局将对各地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把握重点,切实加强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对政务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由专人进行动态更新和定期审查;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加强规范性文件解读,切实落实规范性文件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三同步”的要求;要进一步规范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准确及时发布信息;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任务分解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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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7
文号:粤国税发[2016]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3户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的规定,现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3户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预征率分别调整为0.5%、0.1%、0.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15号)自2017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6月30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3户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7-07-05 来源: 作者:陈英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针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广东省电信企业的整体税负下降的情况,为提高预征税款的准确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对电信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预征率分别调整为0.5%、0.1%、0.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15号)自2017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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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办函[2017]8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的要求,为规范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冠名增值税卷票”)的管理,省国税局对冠名增值税卷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国税局制定了《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编码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代码编码表”)。冠名增值税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我省为4400,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号码为8位,编码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各地市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企业申领情况,合理规划企业冠名增值税卷票的代码和号码,严格按照代码编码表在发票代码第8-10位本市批次范围内为使用冠名增值税卷票的企业赋予发票代码、号码。各地市在年度内使用完本市所有批次的,可向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申领备用批次。


  二、冠名增值税卷票的印制由用票单位在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中自主选择印制厂商,并与之协商确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中标厂商包括: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广西瑞熙特种票证印务有限公司、海口永发印刷厂有限公司、深圳中华商务安全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华森实业公司、广州市人民印刷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四川新财印务有限公司、南通市现代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10月9日,有效期为三年。


  三、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冠名增值税卷票印制情况的台账管理,每半年上报一次《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半年的统计表于当年7月10日前上报,下半年的统计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报送路径:数文智能管理系统/报表填报/《XXXX年X半年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附件:1.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编码表


  2.XXXX年X半年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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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粤国税办函[2017]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7]6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506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新标准实施后,主管国税机关向新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发放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必须注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和维护服务价格降低之后的收费标准。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服务单位及时更新有关增值税税控系统及维护服务收费标准,发现违规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办转[2006]12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40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45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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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3
文号:粤国税函[2017]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7]62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税控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服务单位按时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等)的发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二、新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并申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服务单位每月报送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复印件,登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以下简称《台账》,见附件),同时将相关文书整理归档,留存备查。《台账》中录入完毕时间是指S/N号的录入完毕时间,省国税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S/N号的录入工作,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录入的S/N号信息下发给各地,供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录入《台账》。


  三、省国税局将对各市国税局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请各地市国税局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和《台账》录入情况报送至省国税局FTP://货物和劳务税处/税控发票组/电子普通发票税控管理工作目录下。


  附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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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3
文号:粤国税函[2017]6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引导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违法行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3日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有关要求,引导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控制出口退(免)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财务损失、法律制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出口退(免)税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


  (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建立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目标:出口业务真实、操作合规;向税务机关报备基础信息准确;出口业务适用税收政策无误;出口退(免)税申报和备案单证资料齐全、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及时、准确;出口退(免)税相关财务核算正确;主动配合出口退(免)税核查。


  第四条完善的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内容:出口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等。


  第五条出口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出口退(免)税风险识别和评估。梳理本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流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影响程度进行识别和评估,确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点。


  (二)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和应对。建立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和应对机制,对可预见的风险采取对应措施,建立关键流程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出口退(免)税风险。


  (三)出口退(免)税风险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变化,加强出口退(免)税知识培训,保障风险控制活动有效实施。同时,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对发现的出口退(免)税问题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建立风险管理监督和改进机制,对风险控制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发现制度设计和日常运行缺陷,分析缺陷性质和产生原因并及时整改。


  第六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出口企业风险控制活动的保障手段,确保可以通过运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提供支持。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记录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和风险控制活动全过程;保存出口退(免)税相关资料内容;出口业务准确适用退(免)税政策;识别出口退(免)税主要风险;控制出口退(免)税申报关键节点和确保申报准确性等。


  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使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防范出口退(免)税风险。其他出口企业也可建立和使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出口企业可通过采购、自行开发等方式,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制定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定期对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风险控制目标是否实现,风险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完整、合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是否完备、运行是否正常,企业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执行到位等。


  第八条设置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出口企业按生产经营特点和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置风险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科学有效,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依据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他出口企业可参照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条本指引作为税务机关评价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参照。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出口退(免)税业务关键流程及风险控制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的公告解读


  一、本公告制订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引导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违法行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予以发布。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指引》适用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具体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依据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他出口企业可参照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指引》一共十一条。第一条介绍本指引制定的目的;第二条明确本指引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建立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目标;第四条明确出口企业可参照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构建相应的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以及完善的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的具体内容;第五条至第八条细化出口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的内容;第九条明确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依据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他出口企业可参照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第十条明确本指引作为税务机关评价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参照;第十一条明确本指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指引》附件为出口退(免)税业务关键流程及风险控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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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3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加快推行实名办税,现就加快推行实名办税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扩大实名办税的范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推行实名办税的范围调整为,在全市范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超限量领购发票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更正申报表、重置电子税局登录密码的纳税人和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的自然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推行实名办税的范围调整为单位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纳入实名办税范围,特指纳税人办理涉及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变更,要求其变更后的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事先已完成个人实名认证。


  办税人员在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二、增加实名认证采集渠道


  纳税人办税人员或自然人本人可以前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全市各办税服务厅(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除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认证,或者通过“深圳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深圳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及APP办理实名认证。


  在地税办税服务厅完成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办理国税实名业务时,需在国税的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或APP补充采集人脸信息。


  三、过渡期内实行引导式提醒服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推行实名办税的过渡期内实行引导式提醒服务,对于同一项涉税业务,税务机关将给予首两次提醒的服务,办税人员应尽快办理实名认证,自办理该项涉税业务的第三次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四、本通告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通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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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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