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关税[2020]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二、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或限额,按附件规定执行。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政策规定数量或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和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海关统一报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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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2
文号:财关税[2020]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等规定,现将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穗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时间和方式


  (一)申报缴纳时间


  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进行办理。


  2.上门申报:用人单位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点)填写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收标准及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等文件,规定如下:


  (一)征收标准。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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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6年12月20日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四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八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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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0
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财会[2016]54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有关人员: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和《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范围


  (一)2016年11月1日起申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为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换证手续。


  首次申领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遗失补办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证书的有效期仍以原证书有效期为准。


  (二)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均属于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使用效力。按照《深圳市会计学会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换证及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问题的说明》,2013年7月1日前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将自动延续到2019年6月30日止,持有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目前无需换取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于2013年7月1起取得的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以继续使用,按照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手续。


  二、换证流程


  (一)符合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启用范围的人员登录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网址为:https://a.szfb.gov.cn)办理有关业务,并按网上办理流程到所属区财政局申领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换证时,持证人员需登录网上办事系统,先在“会计从业人员会计信息变更”更新48项信息,然后在“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遗失补办”申请换证。


  三、换证所需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原件1份);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四)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


  四、其他事项


  (一)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深圳市会计学会统一印制,不收取任何换证费用。


  (二)各区财政局会计咨询电话、地址和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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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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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19
文号:深财会[2016]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人社函[2016]286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合作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管理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职工和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2016社会保险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下同)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68号),经请示省政府同意, 

 

  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906元(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 (www.wifi03.com) 

 

  三、本通知公布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预收的,要从2016年7月起将应收数与预收数进行对比结算,按规定缴纳差额部分,缴纳费款的缴款期限统一延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的经办规程和操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地税部门协商确定。 

 

  附件:广东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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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30
文号:粤人社函[2016]28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定于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纳税申报表》可以从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纳税服务—资料下载—表证单书”栏目中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领取。


  三、申报内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不含以下所得: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由中国境外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年所得12万元中各项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填写申报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任职受雇单位及行业、职务、职业、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还需填报在华天数信息。


  四、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上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五、申报期限


  2016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六、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自行选用窗口申报、互联网申报和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一)窗口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纳税申报表》。


  (二)互联网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通过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进入“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页面,注册登录后选择“办税服务—年所得12万申报”进行申报,该系统还同时提供申报纳税信息实时查询和完税证明在线打印等功能。


  (三)邮寄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采取挂号信函形式办理。将填写好的《纳税申报表》寄给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信封正面左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税务机关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对于申报“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需在申报期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可直接在网上缴纳税款,其他申报方式涉及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


  七、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不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深圳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查询。


  附件: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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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9
文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工商管[2016]372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提交2016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提交2016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6年12月31日前经市工商局及直属分局、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请于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gzaic.gov.cn)“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网络或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选择纸质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向辖区市场监管所申领表格,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给该市场监管所。


  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通过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i.gz.gov.cn)向社会公示。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要求,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在企业2016年度报告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一并填报并向社会公示。


  四、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本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虚假,可以向市工商局及直属分局或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六、市工商部门、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行公示或申报的年报信息、即时信息进行抽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工商局、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及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八、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等多个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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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30
文号:穗工商管[2016]3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6]29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2016年12月26日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国税局要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省国税局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确保《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推动全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市国税局应根据本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列明进度安排,并于2017年1月底前上报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各市、县国税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报告应当通过国税机关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税总发[2016]169号)部署要求,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建的机制,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时期税收法治建设,深入推进全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约束税务机关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为重点,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促进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税收法定。增强税收制度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推动实现税收领域良法善治。 

 

  ——坚持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牢固树立平等理念,依法平等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征纳双方相互尊重、诚实守信、信赖合作。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遵循正当程序,合法合理行政,提高税收执法效能和执法公信力。 

 

  ——坚持简政放权。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坚持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将税收法治工作与纵合横通强党建、绩效管理抓班子、数字人事带队伍、培育人才提素质等特色工作深度融合,提升税收法治建设实效。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税务机关,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税收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征税理念牢固树立,税收改革依法稳步推进,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和调控经济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 

 

  ——税收制度体系更加完备。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明显增强。 

 

  ——税收行政行为更加规范。依法决策机制健全,税收征管严格规范,纳税服务优质便捷,权力制约监督严密有效,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有力。 

 

  ——税收法治环境更加优化。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浓厚,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明显增强,综合治税体系不断完善,税收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严格依法征税。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相关法律。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建立健全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依法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加强税收收入质量考核评价,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发挥税收职能。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税收改革,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机制建设,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储备,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建立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制度,健全税收政策协调机制,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着力构建政策全链条管理机制。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规范和改进行政许可行为。坚持放管结合,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协调相关部门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探索完善对“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 

 

  4.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好国税系统权责清单编制和实施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推行负面清单相关工作。按照税务总局安排开展权责清单制度推行工作。 

 

  5.推进国税机关及其部门职责规范化。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税制改革新要求,适应税源结构新变化,把握税收管理新趋势,优化组织结构、职责划分、资源配置,推进各级国税机关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促进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高效履行职责。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6.配合和参与税收立法。推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配合开展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做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实施工作。配合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7.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修订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众参与度,落实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出台前征求意见相关要求,做好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进一步研究健全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咨询、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具有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探索税收制度建设基层联系点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草案。 

 

  8.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税务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税收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告形式公布,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加大合理性审查力度,增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防范制度性风险。完善合规性评估机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世贸规则合规性进行审查。加大备案审查力度,把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审查制度。 

 

  9.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健全和落实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机制。实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与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文件目录及文本。 

 

  10.配合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全面深入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将相关成果融入我国的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协定谈判和执行以及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实践中,建立健全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防范国际逃避税,推进双边协商,规范税收协定执行。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支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为重点,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全面加强国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建立与重点国家税务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走出去”企业有关涉税争端。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根据中央以及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内部机制,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 

 

  1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13.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研究建立国税机关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14.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国税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5.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会议集体讨论,由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6.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7.推行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落实《广东省国税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工作规定(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提高全省国税系统的执法水平和征管质量,提升税收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与法治意识,有效化解涉税争议,促进税法遵从和征纳和谐。 

 

  18.改革税收行政执法体制。根据税务总局部署,优化各层级国税机关征管职责,完善国税部门稽查机构设置,根据不同层级国税机关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适当提升管理层级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资源。进一步优化基层国税机关岗责体系,科学定岗定责定编,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实现人力资源向征管一线倾斜。 

 

  19.推进税收业务和内部管理规范化。落实和完善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巡视工作规范、税务稽查规范、督察审计规范等。推行数字人事,完善干部考核管理体系。 

 

  20.完善税收执法程序。落实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推动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修订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探索扩大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领域。健全税收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文书送达等制度规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规范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完善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公安派驻国税部门联络机制。 

 

  21.创新税收执法方式。深入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确保稽查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和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探索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 

 

  22.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完成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任务,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建设广东电子税务局。深入推进信息管税,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加强数据管理,保障信息安全。继续完善“广东国税法宝”。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23.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规范税收个案批复行为。建立和实施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税务机关税收政策咨询服务。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对税务廉政风险进行评估,查找和梳理风险点,依靠科技手段把制度要求嵌入软件设计,做到流程监控、痕迹管理,实现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的信息化防控。 

 

  24.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各级国税机关党组应当切实履行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党风廉洁建设负总责。强化政治巡视,发挥巡视监督作用。加强督察内审、督查等监督方式的协调配合。强化税收执法督察,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税收政策有效落实,重点关注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加强对预算执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的审计监督。严格执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 

 

  25.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落实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制度。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监督作用,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 

 

  26.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在核准、公告、分解税收执法职权基础上,科学确定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27.加强纠纷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和协商沟通等机制,引导和支持纳税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探索建立涉税纠纷预警机制,收集、分析和归纳纠纷信息,及时研判纠纷隐患,制定纠纷应对措施。 

 

  28.完善复议应诉工作体制机制。省国税局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完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落实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办案场所以及其他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预算。制定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办法,配合税务总局修订《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建立健全税务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等制度,支持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尊重并执行生效裁判。 

 

  29.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研究税务行政和解调解制度,实现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促进投诉管理规范化,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建立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税收工作质量定期评价反馈制度,对部分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推进信访办理法治化,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30.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完善税收征管执法公开内容,扩大纳税服务公开范围,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增强税务机关公信力、执行力,保障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在阳光下运行。 

 

  31.完善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国税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规范依申请公开对外答复和内部办理机制,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监督。落实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涉税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包括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网站信息发布标准要求等。 

 

  32.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利用和整合相关资源,积极运用新技术、新软件、新平台,创新政府公开方式,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加快推进“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将门户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和到达率,开展在线服务,增强用户体验和影响力。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33.提升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法治理念。按照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建立国税机关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党组书记带头讲法治课等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每年至少安排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省以下国税局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讲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34.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健全税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积极探索运用以案说法、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创新方式提高学法热情,提升培训效果。 

 

  35.加强税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税收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全面实施“七五”普法。在国家宪法日、税收宣传月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活动。依托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税务报刊图书、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和方式,实现税法宣传常态化、多样化。支持税法理论研究,积极推进税法进校园。着力抓好税收法治文化建设。开展税收普法示范基地建设。 

 

  36.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创新方式方法发挥税务机关在诚信纳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向社会主动公开A级和“黑名单”纳税人,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依法提供更多便利,对纳入“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宣传,形成正向激励和反向警示的双向合力,为诚信纳税营造良好氛围。 

 

  37.促进税收社会共治。推动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积极争取以地方立法等形式加强协税护税制度建设,努力提升综合治税水平。依法实施涉税中介行业监督管理,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鼓励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税务部门与涉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促进涉税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38.健全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合理界定税务机关法制机构职责,突出税收法制工作主业。加强法制机构力量配备,强化法制机构人员保障,省国税局配强专业力量,市国税局配足专职人员,县国税局设置法制机构,各级国税机关法制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员。 

 

  39.完善税收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根据税务总局部署,2016年底前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发放税务检查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结合数字人事管理体系建设,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40.加强税收法治人才培养和使用。根据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研究落实相关岗位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要求,加大对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录用力度,鼓励国税干部考取法律职业资格。结合税务领军人才和专门人才选拔培养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收法治人才培养,探索推进税收法治领军人才建设。 

 

  41.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探索建立以税务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健全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之间的衔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42.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各级国税机关按照要求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议事规则,建立和落实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统筹推进法治税务建设重点任务。 

 

  43.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根据中央、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用人导向作用,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行政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予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44.建立税收法治建设政绩考核制度。根据中央、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国税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改进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提高法治指标所占比重。 

 

  45.探索创新依法治税体制机制。开展设立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办法,逐步推广。实行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法,鼓励主要负责人分管法治工作,倡导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适时选择基层国税机关开展依法治税综合试点。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规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推进依法治税第一责任人职责。县以上(含县)国税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上一级国税局报告上一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报告应当通过国税机关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二)宣传引导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税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对不重视依法治税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地投入到依法治税工作中来,努力扩大工作的群众基础,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全面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省国税局命名广东省国税系统省级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鼓励创新 

 

  开展依法治税工作要与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编制权责清单、实施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执法资格管理、规范税收执法程序等工作任务相结合,统筹协调推进。找准工作推进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依法治税工作各项机制。 

 

  (四)督促考核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将依法治税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绩效管理,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确保依法治税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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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8
文号:粤国税发[2016]2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法[2017]2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6年广东省省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合作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大企业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有关规定,对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经省民政厅结合登记管理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公示无异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确认了2016年广东省省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现予以公布。在市县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含2015年度以前由省认定公布资格但在市县登记的团体)由市级财税、民政部门确认公布。


  附件:2016年广东省省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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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16
文号:粤财法[20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数字证书[CA证书]全面互认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要求,为降低纳税成本,提高数字证书使用效率,即日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全省(不含深圳)范围内推行数字证书(CA证书)全面互认,具体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原办税系统支持的数字证书实现全渠道互认,即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及其他办税系统支持的、有效的、现有在用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无须进行任何升级或更换,纳税人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数字证书均可通办国税、地税业务。


  二、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及其他办税系统办理网上涉税(费)业务并使用有效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费)电子信息进行签名加密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免交纸质材料。


  三、纳税人使用数字证书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各网上办税系统办理涉税(费)业务出现服务异常的,可向数字证书发行机构咨询。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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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4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法[2017]2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6年广东省省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合作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大企业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有关规定,对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经省民政厅结合登记管理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公示无异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确认了2016年广东省省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现予以公布。在市县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含2015年度以前由省认定公布资格但在市县登记的团体)由市级财税、民政部门确认公布。 

 

  附件:2016年广东省省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1月16日

附件:

2016年广东省省级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共374家)

 

一、2008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61家)

 

1.    广东省扶贫基金会

 

2.    广东省国家安全基金会

 

3.    深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    广东省公安民警医疗救助基金会

 

5.    广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6.    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7.    广东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

 

8.    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9.    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0.  揭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1.  深圳市新浩爱心基金会

 

12.  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

 

13.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14.  广州市白云区科技进步基金会

 

15.  广东省人口基金会

 

16.  广州市教育基金会

 

17.  广东省禁毒基金会

 

18.  广州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19.  广东省繁荣粤剧基金会

 

20.  广州市振兴粤剧基金会

 

21.  佛山市建设文化事业基金会

 

22.  广东省金秋慈善基金会

 

23.  广东省侨界仁爱基金会

 

24.  广东省教育基金会

 

25.  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26.  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7.  广东省老区建设基金会

 

28.  广州市合力科普基金会

 

29.  广东省潮剧发展与改革基金会

 

30.  东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31.  广州市时代地产公益基金会

 

32.  佛山市炽昌慈善基金会

 

33.  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

 

34.  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

 

35.  广东省豪爵慈善基金会

 

36.  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7.  广东省桂贤慈善基金会

 

38.  广东省易方达教育基金会

 

39.  广东省华美教育慈善基金会

 

40.  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

 

41.  广东省潮汕星河奖基金会

 

42.  深圳市人口基金会

 

43.  广州市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基金会

 

44.  从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45.  广东省东风日产阳光关爱基金会

 

46.  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47.  广东省吴远溪慈善基金会

 

48.  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49.  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0.  龙川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51.  广东省绿景慈善基金会

 

52.  广东省南粤广播电视发展基金会

 

53.  江门市五邑侨乡文化基金会

 

54.  深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55.  深圳市社会福利基金会

 

56.  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57.  汕头市澄海区教育基金会

 

58.  广东省林若熹艺术基金会

 

59.  深圳市弘法寺慈善功德基金会

 

60.  深圳市腾邦慈善基金会

 

61.  广东省广东警官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2009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42家)

 

1.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    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    汕头市公益基金会

 

4.    汕头市困难职工福利基金会

 

5.    广东省宋庆龄基金会

 

6.    广东省老年基金会

 

7.    广东省侨心慈善基金会

 

8.    广州市禁毒基金会

 

9.    广东省利海绿色基金会

 

10.  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

 

11.  广东省骏安慈善基金会

 

12.  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13.  广东省陈绍常慈善基金会

 

14.  东莞市金胜教育发展基金会

 

15.  广东省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  中山市教育基金会

 

17.  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8.  广东省消防救助基金会

 

19.  佛山市金盾救助基金会

 

20.  揭阳市志英助学基金会

 

21.  广东省顺丰慈善基金会

 

22.  广东省隆江慈善基金会

 

23.  广东省富迪慈善基金会

 

24.  广东省千禾社区公益基金会

 

25.  深圳市博时慈善基金会

 

26.  广东省春桃慈善基金会  

 

27.  广东省建滔慈善基金会

 

28.  广东省卓越慈善基金会

 

29.  广东省钻石世家慈善基金会

 

30.  广东省吴小兰慈善基金会

 

31.  广东省鹏城拥军优抚基金会

 

32.  广东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33.  广东省甲中慈善基金会

 

34.  广州市羊城志愿服务基金会

 

35.  广东省华南师大附中教育基金会

 

36.  广东省汕头大学教育基金会

 

37.  广东省惠民慈善基金会

 

38.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39.  广东省慈善总会

 

40.  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

 

41.  广东省儿童福利会

 

42.  广东省公益事业促进会

 

三、2010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32家)

 

1.    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    广东省百川慈善基金会

 

3.    珠海市禁毒基金会

 

4.    广州市南山自然科学学术交流基金会

 

5.    广东省合生珠江教育发展基金会

 

6.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

 

7.    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基金会

 

8.    肇庆市教育基金会

 

9.    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  深圳市华侨公益基金会

 

11.  广东省大成慈善基金会

 

12.  广东省从化中学教育基金会

 

13.  广东省南澳岛扶贫助学基金会

 

14.  广东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  广东省茂华慈善基金会

 

16.  陆河县振兴教育基金会

 

17.  珠海市扶贫基金会

 

18.  广州市新塘群众文化基金会

 

19.  广东省珠江航运事业发展基金会

 

20.  广东省源本善慈善基金会

 

21.  广东省贤能堂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基金会

 

22.  罗定市泷州教育基金会

 

23.  广东省麦田教育基金会

 

24.  广东省嘉宝莉助学基金会

 

25.  汕尾市扶贫基金会

 

26.  广州市平恩慈善基金会

 

27.  广东省陆叶慈善基金会

 

28.  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9.  广东省中庆文体慈善基金会

 

30.  广东省青蒿医药科技基金会

 

31.  广东省金匙救助基金会

 

32.  广东省华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四、2011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49家)

 

1.    广东狮子会

 

2.    广东省优秀科技专著出版基金会

 

3.    汕尾市教育基金会

 

4.    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

 

5.    广州市番禺见义勇为基金会

 

6.    深圳市绿色基金会

 

7.    孙中山基金会

 

8.    广州市交通建设管理基金会

 

9.    广东省广发证券社会公益基金会

 

10.  汕头市平东肖华松慈善基金会

 

11.  广州市广袤园慈善基金会

 

12.  东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3.  广东省方圆公益基金会

 

14.  广东省慈阳慈善基金会

 

15.  广东省王素贤教育基金会

 

16.  广东省保利地产和谐文化基金会

 

17.  广东省刘柏权慈善基金会

 

18.  广东省广东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19.  广东省唯品会慈善基金会

 

20.  广东省首善文化发展基金会

 

21.  广东省海鸥文教基金会

 

22.  广东省南山医学发展基金会

 

23.  广东省粤安公共卫生安全事业发展基金会

 

24.  广东省怀仁慈善基金会

 

25.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教育基金会

 

26.  广东省鸿光心脏医疗救助基金会

 

27.  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

 

28.  广东省卓如医疗慈善救助基金会

 

29.  广东省德良慈善基金会

 

30.  广东省南方基金慈善基金会

 

31.  广东省国际生命科学基金会

 

32.  广东省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  广东省执信教育发展基金会

 

34.  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5.  广东省岭南教育慈善基金会

 

36.  普宁市新坛慈善基金会

 

37.  广东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38.  广东省金东海公益基金会

 

39.  广东省广州交响乐团艺术发展基金会

 

40.  广东省广州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1.  广东省雪松公益基金会

 

42.  广东省广州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3.  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4.  汕头市潮阳实验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

 

45.  广州市石溪劬劳福利基金会

 

46.  广东省顺商公益基金会

 

47.  广东省依依关爱儿童基金会

 

48.  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49.  广东南雄珠玑巷后裔联谊会

 

五、2012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40家)

 

1.    深圳市禁毒基金会

 

2.    肇庆市职工解困基金会

 

3.    广东省振兴科技基金会

 

4.    广东省新兴县北英慈善基金会

 

5.    广东省体育基金会

 

6.    广州市从化区教育基金会

 

7.    广东省柯麟医学教育基金会

 

8.    广州市教育基金会

 

9.    深圳市春天文学基金会

 

10.  广州市交通建设管理基金会

 

11.  广州市华侨文化发展基金会

 

12.  广东省鹏城拥军优抚基金会

 

13.  广东省利贞慈善基金会

 

14.  罗定市泗纶庭英教育基金会

 

15.  广东省美丽关爱慈善基金会

 

16.  普宁市南山爱心基金会

 

17.  广东省残疾人公益基金会

 

18.  广州市春雨助学基金会

 

19.  广东省横陂育才基金会

 

20.  广东省华南农村扶贫基金会

 

21.  广东省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2.  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3.  广东省潮商公益基金会

 

24.  汕头市潮南区公益基金会

 

25.  广东省中艺文化发展基金会

 

26.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基金会

 

27.  广东省与人公益基金会

 

28.  广东省德耆慈善基金会

 

29.  东莞市沙田教育基金会

 

30.  汕头市潮阳区公益基金会

 

31.  广东省正义阳光救助基金会

 

32.  广东省广州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  广东省博物馆事业发展基金会

 

34.  广东省蓝态幸福文化公益基金会

 

35.  广东省广雅教育发展基金会

 

36.  揭阳市大学生发展基金会

 

37.  广东省雅居乐公益基金会

 

38.  广东省崇善乐慈善基金会

 

39.  广东省德云文化慈善基金会

 

40.  广东省岭南文化艺术促进基金会

 

六、2013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34家)

 

1.    广东省百蹊教育基金会

 

2.    广东省残培教育发展基金会

 

3.    广东省丹姿慈善基金会

 

4.    广东省东方历史研究基金会

 

5.    广东省关山月艺术基金会

 

6.    广东省广东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    广东省广东华侨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    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    广东省广仁同心公益基金会

 

10.  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

 

11.  广东省红绿灯交通救助基金会

 

12.  广东省鸿发慈善基金会

 

13.  广东省华南洁能慈善基金会

 

14.  广东省慧灵智障人士扶助基金会

 

15.  广东省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  广东省老区建设基金会

 

17.  广东省利生公益基金会

 

18.  广东省亮睛工程慈善基金会

 

19.  广东省林治平慈善基金会

 

20.  广东省绿芽乡村妇女发展基金会

 

21.  广东省南方阅读公益基金会

 

22.  广东省培正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3.  广东省尚东公益基金会

 

24.  广东省天柱慈善基金会

 

25.  广东省铁一教育发展基金会

 

26.  广东省希贤教育基金会

 

27.  广东省绣丽人生慈善基金会

 

28.  广东省雁洋公益基金会

 

29.  广东省一心公益基金会

 

30.  广东省颐养健康科学基金会

 

31.  广东省缘善公益基金会

 

32.  广东省紫琳慈善基金会

 

33.  广东省棕榈公益基金会

 

34.  韶关市教育基金会

 

七、2014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24家)

 

1.    广州市红棉文艺发展基金会

 

2.    汕头市困难职工福利基金会

 

3.    广东省爱飞客公益基金会

 

4.    广东省海德龙文化发展基金会

 

5.    广东省江山食品医药行业慈善基金会

 

6.    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    广东省弘扬法治公益基金会

 

8.    广东省海闻教育基金会

 

9.    广东省励志电网科技奖励基金会

 

10.  广东省合鸿达爱心基金会

 

11.  广东省游心公益基金会

 

12.  广东省心智家园慈善基金会

 

13.  广东省同心圆慈善基金会

 

14.  广东省钰华极限运动救助基金会

 

15.  广东省烛光教育发展基金会

 

16.  广东省佛教协会慈善基金会

 

17.  广东省广铝公益基金会

 

18.  广东省同德教育基金会

 

19.  广东省罗定市太平教育基金会

 

20.  广东省广济慈善基金会

 

21.  广东省博华残疾人扶助基金会

 

22.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教育基金会

 

23.  广东省国强公益基金会

 

24.  广东省越秀集团公益基金会

 

八、2015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30家)

 

1.    广东省道和德慈善基金会

 

2.    广东省绿盟公益基金会

 

3.    广东省廖冰兄人文艺术基金会

 

4.    广东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5.    梅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基金会

 

7.    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社会福利基金会

 

8.    清远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9.    江门市新会区教育基金会

 

10.  汕头市潮阳区教育基金会

 

11.  梅州市希望教育基金会

 

12.  肇庆市端州区教育基金会

 

13.  肇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4.  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基金会

 

15.  中山市职工解困基金会

 

16.  茂名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7.  广宁县教育基金会

 

18.  东莞市教育基金会

 

19.  惠来县教育基金会

 

20.  四会市教育基金会

 

21.  广东省华光慈善基金会

 

22.  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 

 

23.  广东省国顺慈善基金会

 

24.  广东省南方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5.  汕头市潮阳区贵屿慈善基金会

 

26.  惠州市金盾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27.  广东省日慈公益基金会

 

28.  广州市体育基金会

 

29.  佛山市顺德区职工解困基金会

 

30.  广东省谢汉才慈善基金会

 

九、2016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62家)

 

1.    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

 

2.    广东省雏鹰助学促进会

 

3.    广东省传统文化促进会

 

4.    广东省明医医疗慈善基金会

 

5.    广东省茂德公儿童艺术发展基金会

 

6.    广东省银瑞慈善基金会

 

7.    广东省广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8.    广东省天众慈善基金会

 

9.    广东省岭南禅宗文化发展基金会

 

10.  广东省陈村丽成慈善基金会

 

11.  广东省加优教育发展基金会

 

12.  广东省绿瘦慈善基金会

 

13.  广东省叔颖慈善基金会

 

14.  广东省信和慈善基金会

 

15.  广东省孝美德公益基金会

 

16.  广东省大爱相髓慈善基金会

 

17.  广东省陈志雄慈善基金会

 

18.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基金会

 

19.  广东省基督教协会慈善基金会

 

20.  广东省子千公益基金会

 

21.  广东省一正传统文化教育基金会

 

22.  广东省霸王花日杨公益基金会

 

23.  广东省无量光慈善基金会

 

24.  广东省佳莱崇德慈善基金会

 

25.  广东省丹勋教育基金会

 

26.  广东省百川军盾慈善基金会

 

27.  广东省万明子慈善基金会

 

28.  广东省润希靖南抗骨癌基金会

 

29.  广东省天行健慈善基金会

 

30.  广东省长江公益基金会

 

31.  广东省菊城公益基金会

 

32.  广东省客都扶贫基金会

 

33.  广东省德兰儿童心脏病救助基金会

 

34.  广东省妈妈壹选关爱健康基金会

 

35.  广东省宣卿文化基金会

 

36.  广东省兴华燃气慈善基金会

 

37.  广东省弘德慈善基金会

 

38.  广东省康宝莱公益基金会

 

39.  广东省黄石教育发展基金会

 

40.  广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41.  广东省侨鑫公益基金会

 

42.  广东省邦民慈善基金会

 

43.  广东省挚爱动物保护基金会

 

44.  广东南粤银行公益基金会

 

45.  广东省黄维崧公益基金会

 

46.  广东省泰迪熊关爱儿童基金会

 

47.  广东省陈海佳生命之美公益基金会

 

48.  广东省金科伟业公益基金会

 

49.  广东省关老慈善基金会

 

50.  广东省川中教育基金会

 

51.  广东省瀚华扶贫基金会

 

52.  五华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53.  广东省善舍慈善基金会

 

54.  广东省阳光慈善基金会

 

55.  广东省亚鑫肾病医疗基金会

 

56.  广东省高新技术技工学校发展基金会

 

57.  广东省至善妇儿健康关爱基金会

 

58.  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9.  广东省荔园地产公益基金会

 

60.  广东省绿围慈善基金会

 

61.  广东省盖网慈善基金会

 

62.  广东省哥弟菩及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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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16
文号:粤财法[20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0号)第四、五、六、七条及附件2《年度电信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清算表》。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0日



相关解读


1、制定《公告》的背景及必要性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跨地区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之前制发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有关规定已经和目前的增值税管理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及时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决定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有关跨地区经营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按《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纳税情况,由于电信企业的总机构实际存在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原先的年终清算规定,仅可清算电信企业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对于电信企业总机构出现多缴税款的情况则无法处理并在总机构产生多缴税款。因此,废止原先的年终清算规定,关于电信企业征收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的规定执行。  


2、《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1份,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  


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份,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0号)第四、五、六、七条及附件2《年度电信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清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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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20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7]13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要求,为满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需要,根据我省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决定自2017年3月起先启用76mm×177.8mm规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愿选择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并使用增值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卷式发票打印机)和专用设备(税控盘或金税盘)。其中,通用设备(卷式发票打印机)由纳税人在市场销售范围内自行选择购买,专用设备须从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税控服务单位购买。


  三、目前我省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税控服务单位包括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和广东百望九赋电子有限公司及其各自在各地设立或授权设立的服务单位,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税控服务单位的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四、纳税人初次购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专用设备费用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税控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沟通联系,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纳税人开票专用设备的购置以及发票领用、开具等业务的操作培训工作,确保纳税人能顺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做好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宣传辅导,今年重点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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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2
文号:粤国税函[2017]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工商审[2017]68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和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7]62号)要求,广州市于2017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基本原则


  简易注销登记遵循自愿原则,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适用范围


  (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为以下四类企业(不含分支机构)之一: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不适用中外合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一是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简称:未开业);二是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称:无债权债务)。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有股权(投资权益)正在被依法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等情形;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执行;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特殊情形。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有关企业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须知


  (一)减少办事环节。企业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及其负责人备案。但并不免除企业的清算责任,企业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前,应当确保其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二)改变发布公告方式。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应主动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网上办事”—“注销登记”—“简易注销公告填报”入口登录后(需使用企业红盾网账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简称:公示系统)选择《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企业无需再用其他方式发布公告。企业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简化企业申请材料。企业仅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均无需提交该项材料);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该项材料);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缩短核准注销登记期限。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五)增加提出异议的社会监督功能。公告期内,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将通过共享平台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推送与反馈,对企业公告信息提出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提出异议。公告期届满后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


  (六)强调企业自我承诺的诚信义务。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下载。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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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1
文号:穗工商审[2017]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华、坪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更名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更名为龙华区国家税务局、坪山区国家税务局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3号)精神,我局决定将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更名为深圳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更名为深圳市坪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一、深圳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办事处和平路364号402房


  邮编:518109


  举报电话:27970875


  传真电话:27747360


  受理范围:负责受理群众检举的深圳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有关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二、深圳市坪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东纵路145-147号坪山联合办公大楼国税404室


  邮编:518118


  举报、传真电话:28824275


  受理范围:负责受理群众检举的深圳市坪山区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有关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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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6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7]14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为做好我省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告》有关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抓紧完成试点纳税人票种核定及税控设备授权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给纳税人。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政策、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辅导,协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税控开票服务相关工作,确保纳税人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发票,准确填报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试点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防控,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合理确定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月发票用量。加强数据分析比对,定期通过电子底账系统监控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发现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方面存在异常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把好税收风险防范关。

 

  四、各地市国税局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落实情况、政策效应及存在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张震邮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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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6
文号:粤国税函[2017]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工商管[2017]49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等规定,现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6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常驻代表机构”),于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度报告办理须知》要求填报年度报告材料。


  二、对于逾期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提交虚假年度报告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13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度报告办理须知


  一、办理范围


  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办理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手续。


  二、办理期限


  2016年度报告办理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广州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gzaic.gov.cn,下同)网上服务大厅填报2016年度报告数据,提交登记机关审查,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纸质材料。


  三、办理地点


  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纸质年度报告,到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度报告办理地点一览表》。


  四、年度报告办理程序


  (一)企业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网上大厅,进入 “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选择外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办事流程”查看。使用年度报告上网帐号和密码登陆,填写相关数据,并通过互联网报送年度报告数据。


  (二)登记机关查阅常驻代表机构报送的年报数据,并通过互联网发回反馈意见。


  (三)常驻代表机构可在报送年报数据5个工作日后登陆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查询反馈意见,并按照登记机关在网上的反馈意见指引,办理有关手续。


  (四)根据反馈意见提示,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网上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系统有关信息的要求,打印和准备好年度报告的有关纸质材料,到常驻代表机构属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材料办理年度报告确认。


  (五)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常驻代表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对符合要求的常驻代表机构出具接收年度报告材料凭证。


  (六)其它事项。


  1.上年度已经领取的年度报告上网密码,本年度可以继续使用。2016年新登记设立或遗失年度报告密码的常驻代表机构,可通过外资网上年度报告系统“找回密码”栏目重新申领密码,或者凭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报告办理地点领取新的上网密码。


  2.根据网上反馈意见提示,需要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后再提交纸质年报材料的,常驻代表机构应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办理,然后重新报送年度报告数据。


  3.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空白表格可从广州红盾信息网网上大厅栏目“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办事流程-表格下载”


  中下载。


  五、有关年度报告纸质材料的要求


  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应当提交的纸质材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工商联络员登记表)。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核对后退回)。


  3.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原件(由依法设立的审计机构出具,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4.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核对后退回)以及复印件(须加盖代表机构印章,并注明“由本机构提供,内容与原件相符”以及复印日期)。


  5.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存续证明一般有三种类型(由常驻代表机构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1)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例如《商业登记证》)。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经营期限的,可提交在有效期限内的合法开业证明;没有载明经营期限的,可提交外国企业登记机关2017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该企业仍在存续状态的证明。


  (2)外国企业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2016年度正常缴税的证明。


  (3)外国企业当地银行出具的该企业帐户2016年度有正常


  业务往来的证明。


  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应当经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应当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人(律师)进行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存续证明为外文的,应当提交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例如:公证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盖章,同时应当提交翻译机构资质(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盖翻译机构公章)。


  六、注意事项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支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根据广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停止和降低我市审批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价[2009]250号)精神,对所有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年度报告确认手续免收手续费。


  附注:本须知可以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查询。本须知的内容如有改动,以广州红盾网上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附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度报告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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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13
文号:穗工商管[2017]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开展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见附件)所列渠道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涉税资料实行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非一照一码户)、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非一照一码户)、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开具、报验、缴销。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二、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1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17-03-31             陈英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广东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正文明确了国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财务制度报备和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等方面。


  《公告》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了各类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报送渠道。


  三、纳税人通过任一办税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都能实现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国地税共享共用吗?


  纳税人通过《公告》附件所列办税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可以实现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共享共用,纳税人无需重复提交涉税资料。


  纳税人通过《公告》附件所列办税渠道以外的其它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由于相关信息化系统功能限制,暂无法实现涉税资料一次性采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纳税人需按原有方式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提交相关涉税资料,办理相关业务。


  四、《公告》从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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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31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其他税收优惠项目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其中,深圳国税提供网页在线申报方式和客户端申报方式,深圳地税提供网页在线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三张附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所规定的表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深圳国税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局www.szd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九)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九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六、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税收风险,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广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服务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二)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申报表的填报。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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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01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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