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22
文号:川财规[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45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22日


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会计师职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按照本条件规定,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评审通过者,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会计师的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规定任职年限以前考核年度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申报提交的学历、学术论文、业绩、经历等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此后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经济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上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考试成绩要求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者省确定的合格(使用)标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专业学识水平要求


  在任现职期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且被市州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采纳的会计政策制度性文件或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经济类、学术类专业期刊(不含增刊、论文集)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公开出版1部以上会计专业著作或者译著,本人独立完成的著作在3万字以上,译著在6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编写过1部以上会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4.作为主持人员或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1项、市州级2项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报告)。


  5.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可提交被本单位采纳,由本人主持并实施,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2篇以上。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如下之一专业经历:


  1.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担任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


  2.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成本、综合、分析、稽核、审计、核算等多个岗位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并担任财务会计主管5年以上。


  3.在艰苦边远地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


  4.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股东或者合伙人;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8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担任审计、财务会计咨询项目负责人以上职位。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当取得下列二项以上业绩成果: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经营(改制、上市、重组、清算)、资产管理、资本运作、资金管理、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方面重大项目1项;或者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措施2项以上,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采纳和运用,为单位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2.参与财务管理和决策,发挥好参谋作用,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财务会计服务、控制风险、避免经营决策失误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得到单位认可。


  3.负责或者执笔拟订、修订的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的财会财税制度、管理办法、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2项以上,并得到推广和实施。


  4.主持国家、省或市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1项以上;或者主笔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财务分析报告2篇以上,报告结论被有关决策部门或本单位采纳。


  5.参与并主持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多项会计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为单位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直接参与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或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其工作成果具有重要作用,受到相关部门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6.组织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学习会计业务,具有会计业务学习授课经历,具备指导和考核会计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持会计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或者指导注册会计师进行鉴证和非鉴证业务,取得显著成绩。


  8.在执行业务中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完成多项重大审计、验证业务项目,执业规范、成果丰硕,出具的报告在业内具有较高公信力,取得一定社会信誉。


  9.为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设计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内控等方面制度和工作方案2项以上并被采用实施;或者为客户提供多项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为委托人调解经济纠纷或解决较为复杂的疑难问题,其实施效果被委托人认可的。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条 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答辩


  第十一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对会计人员的专业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考察。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基层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答辩(面试)成绩应达到合格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市州、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但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有关问题的特定解释与说明


  (一)取得会计师职称,是指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指会计师独立负责的某方面财务会计工作。资历年限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的当年年底。


  (二)本条件中所称相关部门,是指省级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


  (三)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100万元。


  (四)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人部发[2006]61号和川人发[2007]8号文件确定的范围。


  (五)本文中的“主持人员”,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


  (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原《关于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4]102号)、《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财会2017]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推荐阅读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解

  2025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6月30日截止,您是否了解,购买合规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究竟哪些商业健康保险能抵扣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规则是怎样的?申税小微带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问:我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45ad263d2eac30b020c7fb2b4c686a63_f4a5046faa827f7111a7cbd6caa6d9a5.png

  问: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生效日期是2025年11月,选择按年缴纳保险费用1800元,可以全部在2025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可以的。纳税人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缴费,按年缴费的纳税人在扣除限额内实际支出的年度保费可以在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4a21ae942ed095905961bda5d8ed14c_cf21a75f65a72d7bb7a60e471c19b833.png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要确认您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主要关注保单凭证上是否有注明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因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


4a6ce49e8640a83fbb4dc5114f36ecca_47d840445167e3de2731eb806e7231b6.png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69ef0a990b93ba1096ebfd356a9d1370_a485d052b6b2a8ecefedf5d72c8f36e6.png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ae83503712decf0b2a6dc204095c235e_45d17c7a59f3fd2f94fb2d8b35e61e48.png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58ecb643a6f6de189cc50e369a10258d_d50d55a4678a8e1b79dd3f02e53b57af.png

第二步:

e667c8114ce81644d456cece6f29973b_91a9acc3424996f2a188596e10f31393.png

 第三步:

a47bc407588dfcfdbeb2a62770c50bf1_36eb0d093c8dd847dbd4daf8986282b0.png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1b6b300d7bc7991251f48c3f7fefff3b_53dbcc8476c8c8101f1447f1d0d3b57d.png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957ab453e969604961e6f83ef379afed_723c623258c7ebe8ee9a2fc2a67cc3df.png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