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2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0-06-03
文号:鲁政发[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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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国家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重大战略机遇,积极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促进济南、淄博、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等7市(以下简称“7市”)一体化发展,高水平建设现代化省会经济圈,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全国动能转换区域传导引领区、世界文明交流互鉴新高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一)共建轨道交通网。构建以济南为中心的“米”字型高铁网络,加快推进济郑高铁山东段、京雄商高铁山东段、黄台联络线等铁路项目建设,规划实施济南至滨州、京沪高铁二通道滨州至东营段、济南至枣庄、济南至济宁、德州至商河、聊城至泰安、滨州至淄博至莱芜至鲁南高铁等铁路项目,打造高效便捷的“一小时经济圈”。推进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形成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四网融合”的一体化轨道交通体系,加快建设济南高质量现代化内陆开放型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


  (二)畅通经济圈公路网。推进济青高速中线、济南至微山、沾化至临淄、济南至高青、高青至商河、济南绕城高速二环线等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实现与机场、高铁站等枢纽的衔接。实施国省道改造提升和穿城路改线。加快跨黄河通道建设,规划建设沿黄两岸快速通道。加强跨市域道路衔接,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还贷的国省道收费站。开通公交方式运营的城际客运,实现7市公共交通一卡互通。


  (三)提升航空枢纽服务功能。实施济南国际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开拓加密国际直航航线,推进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与机场有机衔接,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枢纽机场。提升东营胜利机场功能,打造区域性中转枢纽机场和国产大飞机试飞基地。新建聊城机场。


  (四)贯通航运“黄金水道”。推进东营港、滨州港建设,打造经济圈便捷出海通道。加快小清河复航工程,建设小清河济南港、淄博港、滨州港。提升京杭大运河通航能力,推进泰安港建设,研究谋划黄河以北段复航工程。


  (五)构筑数字化经济圈。实施“数字济南2030”行动计划,支持济南建设5G先锋城市,实现7市重点区域5G网络全覆盖。推广应用移动IPv6技术。建设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量子保密通信干线网、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等重大设施,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共建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于人工智能、5G物联、大数据为支撑的新型智慧城市群。


  二、推动产业协同融合发展


  (六)提升济南辐射带动能力。着力打造科创济南、智造济南、文化济南、生态济南、康养济南,加快提升省会城市首位度。推动济南建设成为国家中心城市,以中心城市引领都市圈、以都市圈带动经济圈发展,加快同城化进程。支持济南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打造总部基地和创新高地,将济南都市圈建设成为山东半岛城市群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七)优化产业生态。突出“十强”产业,加强省级统筹,引导7市错位协同发展。济南市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高端装备制造、医疗医养医药等产业集群;培育半导体材料产业集群,建设宽禁带半导体研发总部,推动碳化硅等新材料产业发展;依托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主导国家超级计算互联网建设,打造“中国算谷”。淄博市重点发展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化学新药及高端医疗器械、陶琉文化创意等产业集群。泰安市重点发展建材新材料、精品旅游等产业集群。德州市重点发展康养体育、现代高效农业、硅材料等产业集群。聊城市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高端化工等产业集群。滨州市重点发展高端铝新材料、高端纺织新材料等产业集群。东营市重点发展石油装备、现代高效农业、新材料等产业集群,推进高端石化产业基地建设。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探索“双向飞地”“异地孵化”“共管园区”等跨区域产业合作新模式。


  (八)共享科技创新资源。争取国家在济南等市布局大科学装置。加快重大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进中国科学院济南科创城、中国科学院未来技术创新研究院等建设,形成中科院系资源集聚。淄博市主动对接齐鲁科创大走廊,打造“科创+智造”融合发展示范带。推动各市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等重点区域设立招商引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等合作平台。建设泰安“生态科技新区”、滨州渤海科创城、山东石油化工学院、黄河三角洲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三、强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九)共同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统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黄河下游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示范区,支持东营市打造大江大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示范区、申报黄(渤)海候鸟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开展泰山、黄河、小清河、大汶河、京杭大运河、东平湖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十)推进环境污染联防联治。统一环保准入标准,推行异地交叉环保执法。推动跨界水体环境治理,联合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共同推进固体废物治理。健全区域内污染应急联动机制,促进环境监测预警合作,协同应对跨区域重污染天气和突发污染事件。


  (十一)强化污染源头协同治理。严格落实“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加大区域内化工、建材、冶金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力度。优化区域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清洁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制定区域重点污染物控制目标,全面完成钢铁和符合要求保留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建立区域重大项目环评会商制度。


  (十二)合力打造山水大花园。推动济南、泰安、淄博等市协同保护大泰山,打造经济圈“绿肺”。依托济西湿地公园、齐河黄河湿地公园,打造一体化湿地公园。规划建设沿黄生态绿道、景观廊道和滩区亲水设施,构筑沿黄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融合山水资源和城市景观,依托山脊、山谷、河流、湖岸、城市公园及绿化带,建设“南山北水”绿色生态大走廊,打造黄河流域绿色城市、生态明珠。


  四、打造文明交流互鉴高地


  (十三)建设中华文化国际体验目的地。高水平举办黄河论坛、泰山登山节、泰山国际文化论坛、国际泉水节等大型节庆活动。加强与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的合作,支持济南市承办更多国际会展和赛事。联动济南、泰安、曲阜文化资源,打造“山水圣人”中华文化枢轴,做强“泉城济南”“平安泰山”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联动淄博齐国故都片区、周村古商城片区,打造齐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做强“齐国故都”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联动京杭大运河、聊城江北水城,打造运河文化带,做强“鲁风运河”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联动黄河生态廊道、黄河口生态旅游区,打造黄河文化带,做强“黄河入海”等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支持德州齐河国际生态城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滨州、东营打造兵圣文化体验区。


  (十四)联合开拓文化旅游市场。成立旅游联合体及营销联盟。济南、泰安、曲阜率先开展区域旅游合作,探索建立旅游投融资与企业合作平台,策划实施一批重大文旅项目。搭建融媒体传播矩阵,集中打造、联合推介“山水圣人”线、齐鲁文化风情线、鲁中红色文化精品线、黄河故道及黄河入海文化旅游线、运河文化旅游线等。


  (十五)培育文化消费新业态。发展基于5G、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新一代体验型文旅消费业态。创新未来社区文化场景,推动商旅文深度融合,建设社区邻里共享学堂、书房,培育一批城市文化综合体。加快推进济南国际文旅城、泰山文化产业园、稷下学宫片区、齐河博物馆群建设。


  五、增进公共服务便利共享


  (十六)统筹提升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能力。支持7市加快完善公共卫生现代化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疫情响应、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协同工作推进机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动电子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跨地区、跨机构互通互认,打造经济圈医联体和专科联盟,支持有条件的三级医院集团化办医、异地设置分支机构。加快补齐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短板,完善应急预案,加强联采联供,按照日均消耗上限,确保传染病防护物资储备不少于1个月。在济南建设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各市设置一所达到三级标准的市级传染病医院。优化省疾控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加强各级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全部建成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加快推进省传染病防治中心、血液核酸集中化检测中心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建设,支持济南市建设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和国家医疗健康大数据北方中心。


  (十七)协同扩大优质教育供给。深度参与省政府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的全面合作,共同推进我省高等院校“双一流”建设,共建一批高水平的协同创新平台,率先培育“山大系”“第一医大系”创新“集团军”。建立经济圈教育联盟,鼓励学校跨地区托管帮扶带,联合建设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建立校长、教师交流机制,开展异地交流培训。促进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打造一批产教融合联盟和示范基地。推动与经济圈产业链相配套的中高职学校紧缺专业贯通招生。


  (十八)共织社会保障一张网。推行社保“一卡通”,推进电子社保卡应用。加强医保政策统筹衔接,加快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和移动支付。建立养老机构共建合作机制,畅通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交换渠道,实现养老补贴跟着老人走。推动工伤认定政策统一、结果互认。


  六、推进区域合作开放共赢


  (十九)引领黄河流域协同发展。充分发挥7市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协同推进黄河下游的生态保护修复、水污染综合治理、河道滩区综合整治,统筹谋划产业布局。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作用,推动济南都市圈与郑州都市圈全面对接。加强与胶东、鲁南两大经济圈的协调联动,协同推动山东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动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加强与雄安新区合作,高标准打造“京沪会客厅”,集聚京津冀、长三角开放资源。


  (二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建设“一带一路”合作伙伴网络,联合打造海外投资和专业服务平台,大力拓展新兴市场。济南等市深入拓展欧亚班列线路,提升“齐鲁号”欧亚班列运行质量。支持济南市创建国际丝绸展示交易中心和丝绸文化创意中心,举办“一带一路”国际丝绸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民间友好大会。建设柬埔寨齐鲁工业园区、印尼淄博工业园区等境外园区。鼓励企业组建“走出去”产业联盟。


  (二十一)搭建高能级开放平台。放大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溢出效应,建设山东自贸区联动创新区。加快建设济南国际招商产业园,以“标准地”方式精准招引世界500强产业项目。支持济南市建设“济南-全球文旅交流中心”,创建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城市,高标准建设国际医院、国际学校、国际社区。争取获批济南章锦、淄博综合保税区,推进东营综合保税区规划调整,创建泰安、鲁北乐陵保税物流中心(B型)。


  七、优化配置各类要素资源


  (二十二)统筹人力资源配置。支持济南市开展国际人力资本服务,探索海外引才引智政府购买服务新模式,建立健全专业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全国人力资本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构建国际化人力资本服务网络,对国际人才及团队开展人力资本投贷联动服务,加快打造人才特区。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优质项目(优势学科)”等引才模式,提升海内外高端人才集聚能力。鼓励其他市以项目资助、生活补助等方式,柔性引进、灵活使用“海外工程师”“候鸟专家”“双休人才”。


  (二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设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强化融资和结算功能。联合组织优质项目银企对接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互动合作。发挥济南国际金融城平台集聚优势,降低贷款门槛。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共同发起设立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投资基金。强化金融监管合作和风险联防联控,建立金融风险联合处置机制。


  (二十四)提升能源资源保障水平。支持济南市推进绿色化能源变革,加强新能源微电网、能源物联网、“互联网+智慧”能源等综合能源示范项目建设。统筹建立燃气应急储备体系,规划建设东营地下储气库和东营港LNG泊位码头,启动济淄联络线工程。实施南水北调胶东续建工程、东平湖蓄滞洪区防洪安居工程、恩县洼滞洪区治理、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章丘白云水库等项目,提高区域防灾减灾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开展碳排放权、用水权、用能权等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试点,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八、组织实施


  (二十五)强化组织领导。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和推进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落实重大事项。济南市牵头建立7市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协商研究一体化重大事项,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抽调工作人员在济南集中办公,开展日常工作。


  (二十六)健全推进机制。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推动,在重大政策制定、项目安排、改革创新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7市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产学研联盟作用,开展跨区域合作。


  (二十七)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建设省会经济圈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淄博周村区、齐河县、邹平市四地,打破行政壁垒,探索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一体化发展新机制,为省会经济圈实现高质量协同发展打造样板、提供示范。支持各地立足本地实际,找准结合点,在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投资管理等重要领域先行先试,开展一体化制度创新。


  (二十八)跟踪督导落实。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对一体化发展推进情况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和经验总结推广,适时组织开展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附件: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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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配套公告

【摘要】2025年6月23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正式公布并施行;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在《规定》以及配套两公告出台的背景下,本文分析了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失序的现状,指出其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以及所得性质不明晰等问题,导致传统税制难以有效监管。通过讲解平台涉税违法典型案件及税务稽查方式与流程,和深入分析《规定》及其配套公告主要内容相结合的方式,展现了平台经济和网红经济下的税务乱象,解读了本次新规的主要内涵和意义所在。同时,探讨了《规定》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双重影响,认为其加强了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和力度,也增加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的合规成本和税务风险。本文是笔者撰写的涉税合规指引系列文中的第八篇,前七篇文章分别为从李雪琴案透视公众人物税务合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海外金融账户混同涉税合规指引;高净值人群海外存款涉税合规指引;出口贸易海外收款涉税合规指引;境内人士海外收入涉税合规指引;企业破产税收处理的关键流程及主要税种应对实务指引;网红“甲亢哥”如何在国内交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企业 涉税信息报送 平台经济 网红经济 税务合规

  引言

  平台经济的诞生对传统税收治理体系造成了较大的冲击,由此产生的滥用核定征收等问题导致税基的侵蚀与平台的无序扩张,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资本的逐利性与平台公共性之间的矛盾,加之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和我国征管体制的滞后性更加放大了此种矛盾。《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出台正试图在矛盾之中寻求缓和空间,充分利用好平台企业“规则制定者”“信息收集者”“内部管理者”的角色定位,积极引导平台开展税收合规,督促平台经济的参与者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2025年6月2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此前通过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报送涉税信息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涉税事项公告》),明确了《规定》的具体实施操作。《规定》以及配套两公告的出台,提升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税务监管强度和效率,能够促进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营造了更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和经营环境。

  一、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失序现状分析

  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税制基本建之于传统的工商业社会,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法的“滞后性”使平台经济与既有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契合性逐步显现,部分纳税人也利用了制度空白实施避税行为,造成税基侵蚀。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政法规,建?健全互联?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一)平台经济的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

  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税收监管缺乏有效信息,加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获取交易数据。例如,网络主播、小微商家可能通过隐匿收入、虚构交易(如刷单)等方式逃避税收,造成国家税源流失,以网络直播平台为例,消费者“打赏”后,该笔费用经直播平台、第三方经纪公司之手后,再最终支付到主播手上。其中各平台所获之“分红”“管理费”以及主播到手的所得性质应如何界定? 付款方究竟为谁? 均呈现出与传统经济迥然不同的模式,也给税务机关的具体识别工作带来了困扰。

  (二)平台经济导致所得的税收性质不明晰

  平台经济容易导致所得的税收性质不明晰。以直播电商平台为例,带货主播的收入来源一般有商品导购佣金、动态奖励推广费和平台奖励等多种名目。这些所得背后的经济实质究竟为何,对征管部门是一大考验。此外,长期以来各种主播类型层出不穷,导致税务机关在对主播征税时无法有效鉴别主播收入背后的经济实质。近年来,部分平台开始对主播开展分类管理,将主播分为“独立主播、公会主播、签约主播、个体工商户主播”等类型,部分平台为规避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让个体从业人员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合作合同关系替代了背后的劳动或劳务关系,进而将他们的所得按经营所得归类,并利用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政策以适用较低的核定税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原理,经营所得系指一类既包含资本利得也包含劳动报酬性质的所得,如传统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所获收益。显然对大部分平台从业人员的所得中并不包含资本利得的性质,但平台出于税收利益考量,同时为了提升在与个体从业人员谈判中的薪资议价权,遂将其所得“包装”为经营所得,是一种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避税行为。

  (三)平台经济加剧税源与税收的背离和失衡

  平台经济的跨区域特性加剧了税源与税收的空间背离。例如,某头部直播平台总部位于北京,但其签约的千名主播实际在杭州、成都等城市开展直播业务,用户打赏、商品销售等交易主要发生在主播所在地,然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款却随总部注册地向北京集中,导致杭州、成都等实际交易地仅能获得少量地方附加税费,优质税源与本地经济贡献不匹配,形成“经营在本地、税收归总部”的分配失衡。

  这种失衡传导至地方政府层面,引发府际竞争。如某东部省份为吸引电商平台区域总部入驻,推出“前三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政策,某平台为享受优惠,将本应设在物流枢纽城市的区域中心迁至该省,导致物流成本增加12%却仍能通过税收返还获利,这种“税收洼地”使企业决策偏离经营效率最优原则,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功能,也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的中性调节作用。

  二、平台涉税违法经典案例评析

  (一)经典案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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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务稽查方式与流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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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件稽查逻辑比较——以“三案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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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起案件均以大数据分析为线索起点,但因违法手段不同,稽查逻辑各有侧重:余洋案聚焦“收入分散与体外循环”,田小龙案聚焦“销量与申报的真实性核验”,金茜茜案聚焦“收入性质的合规界定”,共同体现了“数据穿透+证据闭环+法律适用”的税务稽查核心逻辑。

  但是从监管逻辑来看,如何实现对上述数据的全面、快速以及完整地获取,也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重要问题,这也是上述规定及公告出台的基本背景。

三、《规定》及两配套公告解读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重点内容分析

  《规定》全文共14条,涉及报送义务、内容、时限、免予报送的情形内容,《报送涉税信息公告》则主要从实操的角度对规定进行细化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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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和《报送涉税信息公告》通过明确 “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不报怎么办”四个方面问题,构建了全链条涉税信息报送体系。

  主体范围上,覆盖境内外各类互联网平台,通过优先级规则解决多主体报送争议;

  报送内容上,区分基础信息与动态收入信息,针对直播、聚合平台等特殊场景增设专项报送要求,既保证监管全面性,又通过“境外非境内收入豁免”“小额交易暂不报”减轻了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

  时间与方式上,首次报送与季度报送的明确划分,配合电子税务局,甚至数据接口直连等数字化渠道,提升了实操可行性和平台企业涉税信息透明度;

  法律责任上,阶梯式的行政处罚类型,从罚款到信用惩戒到责令停业整顿,具有强大威慑力,提高了平台的合规义务。

  综上所述,新规定通过构建涉税信息报送体系,实现了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精准化。这不仅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数据支撑,也为平台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新规通过“报送-核验-共享”的闭环,有效解决了平台经济强流动性、高虚拟化所带来的监管难题。例如,直播平台需报送主播与MCN机构的关联关系,这有助于识别收入转移风险;境外平台通过境内代理人报送数据,填补了跨境业务监管的空白。税务机关通过涉税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实现“以数治税”。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重点内容分析

  《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涉税事项公告》则是另外一个与《规定》配套的公告,将主要的关注点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聚焦于从业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情形,着重体现了与《规定》的衔接,明确了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了办税负担。

  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部分:其一,优化了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预扣预缴机制,允许采用累计预扣法预缴税款,从业人员每月可扣除5000元费用,并依据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这有效降低了从业人员的预缴税款压力。其二,进一步细化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规则,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既减轻了从业人员办税负担,又减少了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涉税信息的情况。

  该公告在《规定》和《报送涉税信息公告》解决涉税信息报送问题以外,解决了平台内从业人员如何纳税、互联网平台企业自己如何纳税、如何协助从业人员纳税的问题。两配套公告的侧重点不同,但形成了合力,为平台企业内部税务合规管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相关从业者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规定》及两配套公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从业者的双重影响

  1.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影响

  涉税信息报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具有双重影响,有其利好面,也有其弊端。

  首先,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能够促进公平竞争,通过涉税信息的及时报送有效遏制部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降低税负成本,从而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情况,使市场竞争回归到产品服务质量、创新能力和管理效率等本质因素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其次,该规定还可规范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行为,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协同共治,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及时地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再次,伴随近些年数字资产发展和数据信息保护力度提升,规定的出台无异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平台数据治理能力。换言之,平台企业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核验机制,涉及诸如身份认证、交易记录保存、收入核算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升级,为平台企业提升数据治理能力提供契机,为商业决策提供更可靠的数据支持。

  但是,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其数据合规成本亦将随之增加。依据《规定》及两公告,平台企业被详细界定了在涉税信息报送方面的法律责任,促使其依法履行报送职责,避免法律风险。该种情形意味着平台企业需定期报送大量涉税信息,虽然这一举措在经济上并未增加其纳税,但显著提高了税务合规管理成本,也增加了对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成本。企业需要投入更多资源用于数据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大量税务数据的处理也带来了泄露等数据安全风险,一旦发生数据泄露,企业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这对企业的数据安全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更高的监管要求,也伴随着相应的风险应对成本的增加。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来也将会产生更多专业的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在税务争议解决、税务合规管理、数据合规管理等重点领域。若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将面临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影响

  《规定》及两公告营造了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使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部分人偷逃税造成的不公平竞争。涉税信息报送的透明化,不仅可以规范经营者依法纳税,还会倒逼其停止刷单等行为,逐渐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税收环境。因此,网红经济中的从业者在公平的税收起跑线上竞争的氛围将逐渐形成,从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使真正有才华、有创意的网红主播脱颖而出,而不是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利。

  然而,《规定》的实施也增加了经营者的税务合规风险。尤其对于MCN机构、网红、直播服务机构等经营者,其税务风险相对较高。(关于公众人物税务合规详见笔者另一篇文章《从李雪琴案透视公众人物税务合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例如,网络主播收入来源多样,包括商品导购佣金、动态奖励推广费和平台奖励等,这些收入的税收性质较为复杂,容易出现税务合规问题,必然产生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需求此前一些网红主播通过信息差隐匿收入偷逃税,但《规定》实施后,平台企业将常态化报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数据,税务部门也会通过分析比对直播产业链上下游主体的发票、申报数据等信息,锁定隐匿收入问题。因此,网红很难再通过信息差偷逃税,税赋将恢复到正常水平。此外,《规定》强调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未来可能产生的纳税人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泄露等问题,也会催生税务、行政、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专业法律服务需求。

  (二)平台经济与网红的税务责任与应对策略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浪潮下,平台经济与网红经济作为新兴经济形态,其涉税问题的妥善处理对于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以及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出台,为平台企业与网红群体在税务合规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

  1.遵循法规,筑牢税务合规的基石

  平台企业和相关从业者均需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税务法规。平台企业要构建系统化、精细化的税务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税务团队建设,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避免信息偏差或迟延引发的负面后果。网红群体则需主动学习税法知识,培养税务合规意识,寻求专业机构或税务顾问的助力,确保收入申报与税务缴纳合规。

  2.优化信息治理,提升报送质量

  平台企业需精准界定报送主体,整合涉税信息,利用电子化、自动化技术优化报送流程,建立严格内部审核机制。网红群体也应积极配合平台企业,确保自身涉税信息的准确反馈,主动核对交易数据与收入信息,避免信息错位引发的税务风险。

  3.协同监管,推动行业发展共治

  平台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利用自身技术和数据优势支持税务征管,优化自身经营决策。网红群体则需积极配合监管,如实提供涉税资料,抵制不法行为,开展税收法规科普宣传,发挥公众人物示范效应。

  4.强化自律与协作,迈向卓越进阶

  平台企业要将自律融入企业文化,构建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定期自查自纠,拓展与同类型平台的交流合作。网红群体也需强化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开展同行间的交流互动,共同营造健康的行业生态环境。

  综上,在《规定》和两公告的指引下,平台企业与网红群体应积极践行税务合规责任,优化信息治理,融入协同监管体系,强化自律与协作,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本文撰写孙嘉浩、伍锐智、钱思涵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1. 2024年最新全球电商市场规模,将达6万亿美元https://www.amz123.com/t/JwcmWV6A

  2.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https://mp.weixin.qq.com/s/YhAPpWlJzwkfEREY9u1NLQ

  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配套公告https://mp.weixin.qq.com/s/6uo15ydbtkGjeQdMUw8WWg


内地企业赴港投资:熟悉政策要点,做好税务管理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中资企业成为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2024年,母公司在海外或者内地的驻港公司有9960家,其中2620家企业来自内地,占比超过26%,是外来驻港公司最大的来源地。那么,从税收实务角度看,中国内地企业赴中国香港投资需要关注哪些事项呢?

  税收制度以直接税为主体

  中国香港税制的主要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税务局税务条例》(以下简称税务条例)及其附例《税务规则》,历经多次税项修订后,仍保持简单、低税率及地域来源原则的征收管理特点。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制以直接税为主体,辅以少量行为税和财产税,不征收增值税等流转税。其中,利得税、薪俸税是赴港投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两大直接税税种。

  利得税是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个人和企业,取得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得所征收的税。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利得税是面向任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因经营所得而获得收益的企业和自雇人士征收。其中,自雇人士是为自己工作,而不是以雇员身份受雇的人士。

  税率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团不超过200万港币的应评税利润,适用利得税税率为8.25%,余下的应评税利润税率则为16.5%。根据税务条例第2条,法团包括有限公司、合伙业务、信托等法律实体,不论是否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只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业务并获得源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利润,均需缴纳利得税。跨国集团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成员实体进行股权转让产生的离岸所得,因不属于“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无须缴纳香港特别行政区利得税。近年来,随着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全面升级,企业在经济实质、持股等方面符合条件,才能享受离岸收入豁免政策。笔者提示,赴港投资企业应密切关注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政策动向,提前做好规划。

  个人如因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退休,而获得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收入,则该收入需要申报缴纳薪俸税。香港特别行政区薪俸税实行2%至17%的5档累进税率,总额不超过按15%标准税率计算的数额。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供多样化的扣除、免税项目(基本免税额13.2万港币/年、子女每人13万港币/年)和税款宽减政策(如2023年度—2024年度减免100%,上限3000港币)。如果个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财年内到访香港特别行政区总共不超过60天,可申请豁免缴税。

  值得关注的是,在广州南沙、深圳河套等地工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该政策的计算规则深度衔接香港特别行政区薪俸税、利得税,有力地促进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大湾区城市的经济合作和人员交流。

  税收安排避免重复征税

  赴港投资的内地企业,还需要高度关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安排)的具体内容。税收安排主要保障投资者同一收入来源的所得不会出现被重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的情况。对此,笔者建议,企业在投资或经营决策阶段,充分研究税收安排的具体条款,结合自身投资经营活动识别税务风险,严格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及税收安排的规定,合理合规做好税务规划和投资经营安排。

  对于跨境关联交易,内地企业与其投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联公司如果被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可以向两地税务主管当局提请相互协商进行适当调整以避免双重征税。此外,企业还可以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适用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主管当局提出并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定价安排,为经营活动带来税收确定性。

  内地企业赴港投资时,还需注意遵循内地法规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和同期资料。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需由直接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履行《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填报义务。

  管理和服务手段持续更新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税务机构主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上诉委员会及联络小组,各机构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争议解决等方面各司其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征管方式,以法制要求和纳税人高度遵守的自律性为基础,基本上是自主申报纳税,流程相对简洁高效。

  在税收征管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通过评税制度、实地审核及税务调查,力求促进企业遵从税法。其中,评税制度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向纳税人发送表格,纳税人填完后附带相关财务资料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按照申报内容评税后发出评税表,纳税人收到评税结果后完成税款缴纳。实地审核及税务调查主要流程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根据评税表、企业财报、第三方信息等发现疑点并确认调查对象,通知约谈,实地核查以及结案。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检控逃税个案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第四科秉持惩戒与纳税遵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更倾向以协商方式结案。如果纳税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披露违规事项,日后结案时会予以考虑。

  在纳税服务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十分重视运用信息化手段。以利得税为例,每年4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业务的企业通常会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发出的利得税表。企业提交报税表及审计报告等资料,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收到这些资料后进行评税,并寄出缴款通知书。企业查收缴款通知书并按时缴纳税款。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近年重点推进数字化转型,推出“税务易”电子服务平台,并分阶段对跨国企业集团的实体等推动利得税电子报税。今年7月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推出个人税务网站、商业税务网站和税务代表网站,全面升级现有电子申报系统,预计将于2030年实现全面数字化申报。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在广州、深圳等地设置“跨境通办”自助服务机及登记站,并设立“跨境通办”服务网站,实现两地居民双向办理涵盖税务在内的各类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