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10-10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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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稅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在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人、孤老、烈属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对象和减征幅度

 

  (一)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征规定的,按减征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髙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二、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二)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女年满55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个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三、个人所得税减征程序

 

  (一)对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办理减征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办理。

 

  (二)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孤老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烈属提供与烈士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民政部门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损失范围、损失发生期间、损失财物数量、受损金额等)、个人身份证件及自然灾害报失证明材料)。

 

  (三)税务机关管理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曰内对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资格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申请人,对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税务机关对残疾人、孤老、烈属身份有疑义的可函请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其身份证明材料,函复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四)残疾人、孤老、烈属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对纳税人以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信息交换

 

  残联部门应将我省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名单信息定期交换给地税部门,以加强对残疾人等有效证件的管理。由省地税局会省残联明确信息交换方式。

 

  六、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制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对个人取得的所属期为2016年7月1日之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减征参照本公告执行;对个人取得的所属斯为2016年1月1曰之后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的减征参照本公告执行。纳税人多缴稅款的,可在以后年度抵减或申请退税。

 

  九、《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0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残疾人、孤老、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免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广东省残疾人、孤老、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广东省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孤老、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取得的以下所得给予减征: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2.对残疾人、孤老和烈属(以下简称残疾人等)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公告所述“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规定减征”,是指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公告计算减征税额。为避免因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减征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发生变化,公告未明确列明仅指稿酬所得,今后税收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依相关规定执行。

 

  3.对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60%的个人所得税。

 

  4.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5.对同一个人,年减免税额以9万元作为限额。

 

  6.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其受灾程度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免税所得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遭受的损失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其减免税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三)减免办理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或其所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减免资格予以确认。

 

  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孤老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3.烈属提供与烈士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民政部门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4.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

 

  5.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损失范围、损失发生期限、损失财物数量、受损金额等)、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减免,所属期为2016年7月1日之后的,可参照执行;对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的减免,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可参照执行。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在以后年度抵减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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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