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的管理。


未被汇总的非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支机构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本办法。


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申请。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申请条件


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一)工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准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数据;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商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非工业性质;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服务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服务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总机构为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企业类型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工业企业填报,附件1);


《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商业企业填报,附件2);


《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服务业企业填报,附件3)。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审批时间为9个工作日。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取消汇总申报纳税分为纳税人申请和税务机关取消两种方式。纳税人申请取消汇总申报纳税,应填写《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附件4), 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


四、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一)工业企业


1.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应依据相关指标计算确定总、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为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3项指标的权重均为25%,另外25%权重归属于总机构。


2.用于计算税款分配比例的各项指标数据均为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会计数据。具体填报口径为:


固定资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期末净值。


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归属于总、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


水电费支出:当期实际支付的归属于总、分支机构的水电费。


3.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25%+总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总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税款分配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工业企业申请增加或减少汇总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时,其税款分配比例相应进行调整。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工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二)商业企业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不确定固定的税款分配比例。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以下公式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附件5):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实现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申报的当期销售额总额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商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三)服务业企业


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五、相关涉税业务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批准汇总申报纳税后赋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纳税资格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在办理涉及汇总税种的纳税申报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单独申报。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办理汇总税种纳税申报时未按实际情况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


(三)纳税证明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对汇总期间的纳税情况申请开具汇总税种纳税证明时,可以申请开具汇总的纳税证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应附《分支机构名单》。


(四)发票管理


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发票的领购、缴销、认证等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自汇总申报纳税生效之日起,各被汇总单位应当缴销结存发票,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各被汇总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汇总申报纳税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五)税收优惠业务


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


(六)“免抵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在办理“免抵退”税及各项出口退(免)税单证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单独申报,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不在各被汇总单位之间分配。


(七)退抵税(不含出口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抵税业务的,退抵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款分配比例对总、分支机构的已入库税款分别办理应退、应抵税额。


(八)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和生产经营情况有查实权。


(九)注销税务登记及非正常户管理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总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先取消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如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直接核准注销。


总机构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解除非正常户时,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重新申请汇总申报纳税。


(十)其他税收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他税收业务,按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办理。


六、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2.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3.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4.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5.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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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6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6]1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近期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逐项对照税务总局提出的要求,全面细致地做好各项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省国税局对有关事宜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6月份是营改增纳税人首个纳税申报期,也是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的关键节点。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在《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实施基础上不打折扣落实税务总局提出的20项优化纳税服务工作要求,紧抓薄弱环节,结合实际情况深化运用,制定详细服务优化升级方案,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首个申报期工作平稳有序、顺畅运行。


二、加强宣传,做好申报辅导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通过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大对营改增政策的宣传,营造更加浓厚社会氛围。针对性开展营改增纳税申报辅导,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提供上门辅导、首次申报专窗等多种优化便民办税措施。帮助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地点,引导纳税人错峰预约申报,推广多渠道申报方式,确保申报高峰期秩序井然、过渡平稳。


三、规范制度,全面保护纳税人权益


确保各项服务制度和兜底责任落到实处,一线窗口单位要切实落实好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延时服务、绿色通道、流动导税、领导值班等服务制度及兜底责任,确保纳税人业务有人办、咨询有人答、疑难有人解。提高12366热线咨询质效,强化对技术服务单位监管,畅通投诉渠道维护纳税人权益。


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督导检查,对纳税服务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责。省国税局将对各地的落实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各地要于2016年6月3日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改进建议通过函件行文报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人:冯超 联系电话:020-3835191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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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7
文号:粤国税发[2016]1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的管理。


未被汇总的非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支机构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本办法。


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申请。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申请条件


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一)工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准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数据;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商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非工业性质;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服务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服务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总机构为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企业类型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工业企业填报,附件1);


《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商业企业填报,附件2);


《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服务业企业填报,附件3)。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审批时间为9个工作日。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取消汇总申报纳税分为纳税人申请和税务机关取消两种方式。纳税人申请取消汇总申报纳税,应填写《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附件4), 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


四、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一)工业企业


1.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应依据相关指标计算确定总、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为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3项指标的权重均为25%,另外25%权重归属于总机构。


2.用于计算税款分配比例的各项指标数据均为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会计数据。具体填报口径为:


固定资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期末净值。


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归属于总、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


水电费支出:当期实际支付的归属于总、分支机构的水电费。


3.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25%+总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总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税款分配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工业企业申请增加或减少汇总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时,其税款分配比例相应进行调整。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工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二)商业企业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不确定固定的税款分配比例。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以下公式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附件5):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实现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申报的当期销售额总额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商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三)服务业企业


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五、相关涉税业务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批准汇总申报纳税后赋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纳税资格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在办理涉及汇总税种的纳税申报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单独申报。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办理汇总税种纳税申报时未按实际情况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


(三)纳税证明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对汇总期间的纳税情况申请开具汇总税种纳税证明时,可以申请开具汇总的纳税证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应附《分支机构名单》。


(四)发票管理


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发票的领购、缴销、认证等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自汇总申报纳税生效之日起,各被汇总单位应当缴销结存发票,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各被汇总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汇总申报纳税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五)税收优惠业务


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


(六)“免抵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在办理“免抵退”税及各项出口退(免)税单证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单独申报,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不在各被汇总单位之间分配。


(七)退抵税(不含出口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抵税业务的,退抵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款分配比例对总、分支机构的已入库税款分别办理应退、应抵税额。


(八)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和生产经营情况有查实权。


(九)注销税务登记及非正常户管理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总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先取消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如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直接核准注销。


总机构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解除非正常户时,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重新申请汇总申报纳税。


(十)其他税收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他税收业务,按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办理。


六、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2.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3.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4.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5.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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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6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6]13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广东省国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5月30日省国税局召开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广东省国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的要求,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以及广东省司法厅等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国税系统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公职律师队伍,充分发挥税收法律人才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为税收改革、税收执法、行政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建设,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


二、工作职责与安排


全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由省国税局统筹组织,市、县国税局在省国税局的指导下推进落实。


(一)省国税局负责统筹推进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与省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制定本系统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负责省国税局机关公职律师执业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全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人才库;指导和督促市国税局开展公职律师工作;配合省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本系统公职律师行业监管等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研究落实公职律师分类培养、分类使用工作机制。


6月30日前,省国税局发文成立公职律师工作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推行公职律师工作,具体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


主 任: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


成 员:省国税局公职律师及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推行公职律师工作,具体负责公职律师单位报批、公职律师实习和岗前培训、公职律师证书申领、执业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统筹分配省国税局公职律师工作任务。


(二)市、县国税局在省国税局的指导下,落实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公职律师相关制度和工作部署,承担公职律师证书(或公职律师实习证)申领、日常管理和执业考核等具体工作。


市国税系统有3名以上公职律师的,市国税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县(区)以下的国税局不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未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市、县国国税局,由政策法规职能部门代行其职责。


(三)鼓励国税局在本层级、本管辖区域范围内与地税局加强公职律师工作合作,在统一自由裁量权基准、联合稽查办案、涉及国税地税多税种的重大案件审理、联合执法引发的复议应诉、税法宣传辅导等方面积极开展合作。市国税局可以根据本方案精神,与地税局联合制定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制度


省国税局于2016年5月31日前制定本系统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公职律师任职条件、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和奖惩机制;与省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在2016年10月31日之前第一批申请人员获得公职律师证或实习证。市国税局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单位公职律师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国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


(二)建立公职律师队伍


2016年12月前建立广东国税系统公职律师队伍。省国税局将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公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衔接与沟通交流,将具备律师资格条件的政策法规、税政、稽查部门的干部吸纳到公职律师队伍中来,积极培育公职律师后备力量。省国税局聘请公职律师办公室顾问专家,研究处理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或者重大法律事务。


(三)建立保障机制


搭建公职律师实践平台,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让公职律师广泛参与到系统内复议应诉案件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以及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将公职律师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绩效考核项目。按照规定安排公职律师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公职律师年检、培训、办案等开支。探索建立公职律师物质及精神激励机制。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公职律师,在个人绩效考核、年度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加强教育培训


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公职律师知识更新和培训,通过组织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开展理论研究等多种措施,优化公职律师知识结构,提高公职律师业务理论水平。组织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职律师事务所组织的业务培训,邀请资深律师为公职律师传授应诉技巧,组织公职律师旁听诉讼庭审等形式,提高公职律师实际工作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既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有效载体,也是强力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准备,全面落实,积极有效地抓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注重培养


要加强领导,充分做好组织落实工作,要严格标准,做好符合条件干部的组织推荐工作。各单位要鼓励符合条件的干部积极参加司法考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招录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务员,使公职律师及后备队伍不断完备。


(三)长效管理,完善机制


省国税局应加强对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务求取得实效;要从建立长效管理和激励机制出发,提供学习实践平台、落实保障和激励措施。各单位要从时间保障、经费保障、工作协调等多方面,全力支持公职律师依法履职,为公职律师发挥作用提供有效保障。各市国税局在开展公职律师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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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30
文号:粤国税发[2016]1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国税发[2016]2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月28日召开的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5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委托涉税专业服务(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及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依法依规承办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涉税服务组织),为税务机关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市国税局系统通过委托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税收协同治理能力,降低征税成本,防范执法风险,进一步规范和发挥涉税服务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诚信纳税环境和氛围,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税收共治。


第四条 委托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不变原则。委托服务必须确保税务机关执法主体地位不变,在保证税收执法权不转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合理引入涉税服务组织参与非执法类、非程序类的辅助性、事务性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信息保密原则。委托服务要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强化保密意识,明确保密措施,确保纳税人纳税信息和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安全。


(三)资源互补原则。委托服务应充分发挥涉税服务组织熟悉企业会计核算、涉税账务处理、税务审核的专业特长,实现税务机关与涉税服务组织资源互补、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协同税收共治。


(四)公平公开原则。委托服务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和流程,确保具备条件的涉税服务组织平等参与竞争;加强对委托服务的过程监督,防止利益输送,权钱交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国税局设立委托涉税专业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国税局局长任组长,市国税局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监察室、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票证中心(风险监控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六条 市国税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决定委托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相关委托服务制度、管理办法及工作方案,审定委托服务项目清单,以及审议委托服务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委托涉税专业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办公室)。由市国税局分管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主任,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监察室、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票证中心(风险监控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相关处室经办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第八条 委托服务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委托服务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委托服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及方案,拟订委托服务项目清单,协调、指导、监督委托服务相关管理工作。各成员部门分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1.负责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委托服务工作;


2.拟订委托服务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3.拟订委托服务的项目清单;


4.编制市国税局系统委托服务商资格库(以下简称:服务商资格库)的采购需求,统筹服务商资格库的使用管理工作;


5.协同市国税局机关采购单位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组工作,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委托服务工作;


6.组织开展对涉税服务组织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1.负责对委托服务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2.审核委托服务委托协议书;


3.解决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过程中的法律疑难问题。


(三)财务管理处


1.负责委托服务的经费保障工作,对委托服务所需资金在预算中做出统筹安排;


2.指导和监督委托服务经费使用;


3.负责委托服务采购程序的监督工作。


(四)监察室


负责委托服务中的廉政监督工作,指导查找委托服务工作的廉政风险点,完善相关廉政风险防范措施。


(五)信息中心


负责委托服务工作的信息技术保障,为信息数据传递和网络安全提供信息化支撑。


(六)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按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完成委托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七)业务处室


1.负责提出委托服务项目的申报和调整建议,制定委托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引或工作要求;


2.提出本处室直接使用的服务项目和预算安排,参与采购工作,并对服务商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报委托服务办公室备案;


3.协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本业务线的委托服务和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区国税局开展委托服务工作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委托服务工作相关机制。


第三章 委托服务项目清单


第十条 市国税局系统委托服务实行项目清单管理,委托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项目清单)由市国税局统一制定,未列入项目清单的服务不得委托。


第十一条 项目清单内容应为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涉税服务组织能够承担、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专业性服务事项。分为纳税服务类服务事项和税源管理类服务事项二类。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能范围,以及应由税务机关直接提供、不适合涉税服务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列入项目清单。


第十二条 项目清单原则上根据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由市国税局业务处室填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项目立项需求书》,向委托服务办公室提出立项需求,委托服务办公室汇总编制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发布。立项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立项背景;


(三)实现目标;


(四)项目类型、内容和要求;


(五)业务组织形式和方法;


(六)质量监控和风险防范措施;


(七)服务评价和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八)对服务商和服务人员的资质和专业要求;


(九)计费方式及费用测算;


(十)服务报告、服务工作底稿及其他相关业务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项目清单调整后,相关业务处室应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四章 委托管理


第十四条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及市国税局机关业务处室(以下统称:委托单位)应根据项目清单和工作需要,每年制定下一年度服务委托计划及预算,报经委托服务办公室统筹及领导小组审议后,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服务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服务采购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服务商资格库选择方式。


(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商或服务商资格库。


(二)采取服务商资格库选择方式:市国税局按照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服务商资格库,服务商资格库原则上聘期二年。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委托单位在市国税局服务商资格库中选择确定服务商,委托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七)提供税源管理类服务的服务商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广州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三年以上,且最近一次评价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B级以上。


2.具备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条件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委托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根据服务项目的业务要求,从专业资质、业务能力、执业经验、职业道德信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商进行综合评判,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择优选择服务商。


第十八条 服务费用采取计时或计件二种计费方式。


(一)计时方式:按实际参加服务工作的人员、资质、天数及双方约定的计费标准核定费用。


(二)计件方式:以委托项目为单位,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应按规定与服务商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服务目标、服务内容和范围;


(二)参与服务工作的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资质条件等;


(三)工作时限和要求;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费用标准、结算及支付方式;


(六)回避承诺和保密要求;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结果报市国税局委托服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服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负责委托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服务商和服务人员在实施服务期间进行业务督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单位应根据预算安排、委托合同、服务商专业资质及能力、业务要求等因素,向服务商提出具体服务事项的服务需求,明确具体服务事项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等。服务商应根据服务需求提出服务响应方案,委托单位审定后,向受托服务商下达服务事项任务书,双方签字盖章执行。服务事项任务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事项名称;


(二)服务事项具体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业务形式和方法,业务条件及所需资料数据;


(四)预期目标;


(五)服务人员安排及分工;


(六)聘请其他专业领域专家协助相关需求;


(七)完成时间、实施进度及阶段性控制措施;


(八)费用测算;


(九)验收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服务商应对服务事项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服务商执业一年以上的税务师,与服务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关系;


(二)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行业批评;


(三)提供税源管理类服务的项目负责人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三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在税源管理类服务事项中,服务商和服务人员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曾在服务事项当事纳税人(以下简称:当事纳税人)任职过的;


(二)与当事纳税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当事纳税人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项目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四)服务商或其利益关联机构、服务人员近三年为当事纳税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或财会、法律、评估等其他相关服务的;


(五)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服务商和服务人员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准则规范和委托单位的业务要求开展服务业务,按照服务任务书约定的时间出具相关服务报告,并对税源管理类服务事项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服务商对服务业务中超出其业务资质、专业领域或其它特殊技术问题,经委托单位同意后,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参与协助专家应遵守相关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向委托单位签署保密协议和回避承诺。服务商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服务商和服务人员对其服务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委托单位应对服务商出具的服务报告和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后做出采信判断,并对所形成的管理结论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服务报告内容应事实清楚、结论明确。由服务商项目负责人、服务商负责人审核签名出具,加盖服务商公章。服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项目委托单位名称;


(三)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


(四)工作开展的过程;


(五)工作结论;


(六)保密协议和回避承诺执行情况;


(七)有关责任人的签字、签章;


(八)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服务人员执行税源管理类服务,应编制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服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项目委托单位名称;


(二)服务事项名称;


(三)当事纳税人名称及纳税识别号;


(四)服务事项时间或期限;


(五)服务事项实施过程记录;


(六)服务事项结论或结果;


(七)保密协议和回避承诺执行情况;


(八)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九)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十)其他说明事项。


第三十条 服务报告和工作底稿属于委托单位业务档案,由委托单位负责存档保管,服务商经委托单位同意可到委托单位现场查阅。


第三十一条 服务人员开展税源管理类服务原则上应在委托单位内进行,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由委托单位提供,服务商和服务人员一般不与当事纳税人直接接触。如确有需要接触企业进行查阅资料、调查核实、沟通交流等情形的,须经委托单位同意,由税务人员全程带领,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十二条 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服务的跟踪监督,建立相关考勤登记、工作日志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服务人员相关培训,明确专业涉税服务的工作内容、业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开展委托服务事项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对合同执行情况和服务商、服务人员进行综合评价,作为今后开展政府委托服务选择服务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委托单位每年应对开展委托服务工作进行绩效分析,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不断优化完善委托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委托单位每年将综合评价结果和委托服务绩效分析情况报委托服务办公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服务商及其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处理,或者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服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与当事纳税人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承接服务从当事纳税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服务中获取的资料、信息及工作结果用于与服务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协议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委托合同及服务任务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开展委托服务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与服务商或服务人员串通违反工作有关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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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5
文号:穗国税发[201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下统称试点纳税人)领取的国税发票,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试点纳税人领用的除印有本单位名称以外的地税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结存的发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结存的发票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深圳地税局有奖发票(微信红包、刮刮奖)的抽奖兑奖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保留3个月过渡时间,过渡期间仍然可以正常抽奖、兑奖,2016年8月1日起不再抽奖和兑奖。


二、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征收。试点纳税人申报缴款后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须在缴纳税款前到不动产所在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再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报纳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办理优惠备案,个人纳税人在申报时即可享受。


三、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由各区街道办(租赁办)代征。试点纳税人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相应街道办(租赁办)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街道办(租赁办)暂不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须到深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不含税)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部分的综合征收率中营业税的内容相应调整为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税率维持不变,个人出租非住房增值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我市个人出租房屋委托代征税收综合征收率为:


(一)个人出租住房


1.(不含税)月租金小于等于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2.(不含税)月租金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


1.(不含税)月租金小于等于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2.(不含税)月租金大于30000元(不含本数),税收综合征收率为9.62%。


四、营改增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含其他个人),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8号)规定,由深圳国税局代征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在深圳地税局已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个体工商户,深圳国税局不代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深圳地税局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可延续向深圳国税局汇总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向深圳国税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一并汇总向深圳地税局缴纳。


六、试点纳税人,包括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应于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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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8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


1.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宣布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部分地区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在广州、珠海、佛山三市全面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其他地级市国税局选择一至两个县(区)国税局(分局)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具体试点单位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或三类;


(三)具有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试点内容


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一)电子信息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的影像扫描信息。对原需报送的没有电子数据的纸质资料,出口企业应通过影像扫描形成电子图片信息,与其他申报电子数据一并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对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进项抵扣凭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各类申报(请)表等已有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相印证的电子数据的,不需要报送影像扫描信息。出口企业报送的影像电子图片信息应清晰、真实、完整。


(二)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三)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四)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五)主管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七)在试点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申报日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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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7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剩余未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在过渡期结束次月底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三、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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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30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和《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市,下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二、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的企业,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备案。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或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三、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可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四、1号公告所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1号公告所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5月6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于2016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科[2016]1056号)明确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明确了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起草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时间和备案资料。


(二)明确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的企业,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备案。选择领域的销售(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或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明确企业可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四)明确1号公告所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


(五)明确公告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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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1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于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1.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或业户从事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定经营业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见附表1)执行。各区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附表1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表2)执行。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表1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额,也可以依据附表2的规定,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并据以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前述第一项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各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条款失效]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中“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以本公告为准。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3]6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4]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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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6
文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深圳市注册税务师通告2016年第1号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领取2015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领取2015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税协公告2016年第7号)的要求,为确保深圳市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顺利发放,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网上申请


2015年度全科考试合格人员应在2016年7月15日前,登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点击《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提交领证申请,完善个人信息,打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如同时申请成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提交申请时请在“是否入会”栏填“是”。


二、资料提交


2016年7月15日前,将下列资料递交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一楼进出口税收服务大厅13号注税业务受理窗口,并领取受理回执:


1.《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同底2寸证件彩照4张;


5.免试者,需提供高级职称证书和单位人事部门聘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2013年、2014年老考生报名时已完成相关审核,只需提交1、2、4项材料,如证件信息发生变更,应提供相关证明;


7.同时办理执业会员的,应提交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职证明(加盖事务所公章)。


三、证书领取


资料受理后3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一楼进出口税收服务大厅13号注税业务受理窗口领取证书。由他人代领证书的,应提供委托书,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


特此通告。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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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6
文号:深圳市注册税务师通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办函[2016]14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以下简称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需及时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2016年7月30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应组织已纳入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完成带编码功能开票软件的升级工作。税控服务单位要配合做好开票软件最新版本的在线升级工作,纳税人不能在线完成升级的,服务单位要做好技术支持或派员上门协助完成升级,确保开票软件升级后纳税人能顺利正确开具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税控服务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主管国税机关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税控服务单位要做好对纳税人开票软件的操作培训。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时完成纳税人开票软件升级,密切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信息中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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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1
文号:粤国税办函[2016]1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

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为做好我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广东省国税局公告征集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广东省国税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为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二、经广东省国税局公告征集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佳商店等21户企业经广东省国税局备案成为广东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退税商店(退税商店名单详见附件)。今后,广东省国税局将定期更新退税商店名单,并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广东省首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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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7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

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将原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简并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二、从2016年7月1日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凡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无需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不含社保费)。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解读


2016年06月30日           省局征管科技处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我局决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精神,对合理简并纳税人次数进行适当的延伸和扩展。


一、从2016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期)起,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将原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简并为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一)采取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以及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等纳税人。


(二)对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改为按季申报缴纳的税种包括: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述纳税人应纳税款必须按月计算,定额与发票孰高也必须按月判断。


(四)对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上述纳税人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仍需按月申报缴纳。


(六)除上述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实行简并征期,仍按相关规定按月申报缴纳(预缴)。


二、对新办登记的纳税人,凡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无需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不含社保费)。


(一)目前已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事业单位。


(二)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是指纳税人既未开展生产经营又未发生纳税义务。如果纳税人虽未开展生产经营,但有自有房产、土地,或者已发放了工资薪金,则属于发生了纳税义务,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申报纳税。


(三)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新办登记纳税人,无需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的范围不包含社会保险费。


(四)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五)按照有关部门部署,个体工商户将于2016年底前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届时个体工商户按照此公告执行。


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说明:


一、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其应纳税款在最后一个纳税期申报缴纳,如简并为按季缴纳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简并征期后,其应纳税款仍需按月计算。


二、按季申报是指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其应纳税款按季计算,并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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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30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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