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升级版发票查验系统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发票在线查验平台,用于升级版发票一致性验证。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发票查验途径: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统一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发票。使用移动终端查验发票的,需在移动终端中下载安装发票查验软件。
二、发票查验范围:我市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查验时限为发票开具次日起的12个月内。
三、发票查验方式:通过手工录入发票要素或扫描发票二维码,相关操作说明详见查验平台。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18日
法规粤国税发[2016]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照有利于方便纳税、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结合当地税源、征管资源配置及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合作,积极开展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反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7日
法规粤国税函[2016]8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省国税局已确定广州市黄埔区国税局和南沙开发区国税局作为我省试点单位,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试运行组织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点方案,确保系统升级后纳税人能顺利开具发票。
各地国税机关要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信息中心)。
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2016年3月16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信息中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2日
法规粤财法[2016]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税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国土城建水利局,横琴新区地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政策执行后,粤财法[2010]88号文关于契税的条款全部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税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日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相关税务事项暂停办理的通告
为推进“互联网+便捷退税”行动,优化系统功能,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进行升级。
为确保数据安全,审核系统将在2016年3月30日18:00至2016年4月5日8:30暂停使用,在此期间出口企业的以下税务事项(含网上办税)暂停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退(免)税证明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请广大纳税人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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