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公告

为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引导纳税人自主评定、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南沙地税在对新登记的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基础上,从2016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2015年12月1日前已办税务登记的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具体包括:


   一、推行税(费)种自主选定


   不再进行税(费)种认定(所得税除外),由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自行选定相关税(费)种,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


   二、推行有税申报


   取消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其中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当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才需要对上述相关税费进行申报纳税。


   三、加强后续监管


   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国地税信息交换和其他第三方数据利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不报、错报、漏报税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现阶段,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范围为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推行。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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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5
文号: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6]2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税务系统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决定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市国税、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征管、信息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建立联合评价工作机制,联合组成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负责管辖范围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与共同评审工作。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由纳税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进行评价;地方税务机关单独管辖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组织评价。对于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成员工作岗位变动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调整其人员组成,确保纳税信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评价依据

  本次评价工作,依照《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以下简称《业务口径》)所规定的原则、指标、方式进行。


  三、评价范围

  本次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评价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期限应连续计算,尤其是由于营改增工作变更登记的纳税人,管辖国税、地税机关要做好税务登记数据的比对、衔接,确保此类纳税人可以正常参评。


  四、评价级别

  本次评价的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按照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计算,A级:90分及以上;B级:70分以上不满90分;C级:40分以上不满70分;D级:不满40分或直接判级确定)。所有符合参评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纳入A、B、C、D四个级别之一进行分类管理。纳税信用级别被评价为A、B、C、D级的纳税人名单(包括国税、地税共管户和国税、地税纯管户)须分别报送广东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广东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备案,本次评价工作内容将适当选择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并将评价结果在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五、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系统上线(2月29日前)

  2月29日前,完成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的广东本地特色化修改与部署,并对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国税、地税联合测试,确保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顺利地在广东省国税系统、广东省地税系统统一上线。


  (二)业务培训(3月1日-3月4日)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指标》《业务口径》等文件以及开展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操作培训,使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纳税信用评价的程序、内容、标准和系统操作,为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三)确定评级(3月5日-4月5日)

  为确保全省国税、地税机关纳税信用数据的一致性,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的后续管理,切实减轻基层单位的工作负担,全省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分别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组织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3月25日前,各县(市、区)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纳税人、全面地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进行分值核算,并确认评价意见。同时,完成A、B、C、D和AAA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提交给地市级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确定。

  4月5日前,各地市级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通过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完成对A、B、C、D级纳税人的级别初审,并初步确认本次AAA级纳税人。


  (四)对外公示和数据汇总(4月5日-4月20日)

  对初审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区国税、地税机关评审委员会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方可最终确定评为A级信用级别纳税人。

  各市国税局、地税局于4月20日之前通过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将最终确定的2015年度A级、B级、C级、D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提交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备案,并将包括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与矛盾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的总结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六)发布名单(4月20日-4月30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下旬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分别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发布评价结果,不联合发布,不在发布通告中联合落款。


  (七)后续管理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加强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在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服务环境、涉税审批等方面给予有针对性的服务,扩大纳税信用评价的影响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并加强对纳税信用级别的动态管理,对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要及时降低其信用级别,对纳税失信纳税人起到震慑的效果。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由地市级国、地税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直接向纳税人反馈,同时向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备案。由于复评、动态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A级名单的,应发布变化情况通告,及时更新公告栏、公布栏内容。


  六、其他要求

  本次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为广东省税务机关首次使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工作中要树立大局意识,密切沟通协作,相互支持配合;国税、地税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协调,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做好全市评价工作的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学习税务总局《评价指标》规定的各项指标,吃透政策要求,熟练掌握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操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采集、核对涉税信息,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时间要求组织完成评价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省国税局韩鹏辉 020-38358387

  省地税局王海仁 020-8529930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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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3
文号:粤国税发[2016]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6]29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

各商业企业:

  为使境外旅客在深购物离境尽早享受退税优惠,拉动外来消费,我市拟于近期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现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通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三条的本市商业企业,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条件如下: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一并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首批离境退税商店受理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及我市实际情况,确定首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并移交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备案。必要时,首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将报市政府审定。


  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移交名单中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完成备案的首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将向社会公布。

  有关离境退税政策的详细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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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3
文号: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6]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6]7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由省国税局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的核定原则,我省对所有符合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品种,按以下原则予以核定:出厂价格占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含60%)以上的,按原计税价格确定;低于对外销售价格60%的,按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核定。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流程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审核,不再通过正式公文请示上报。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的辅导工作,每三个月跟踪、收集白酒出厂价格和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加强征收管理,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五、各地要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税收管理,有效监控白酒行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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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5
文号:粤国税函[2016]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市,下同)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规范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共同制定了《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目录》要求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企业可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采取网络方式备案,并按相关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三、本省跨地市、同一地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经济特区、广东横琴),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按税务总局公告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此前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8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规定说明

 

  (一)明确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按《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明确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并按相关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三)明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办理方式,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经济特区、广东横琴),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四)明确执行时间。《公告》明确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相关政策——广东省居民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及应提交的资料优惠审批及备案规定(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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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8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现就我市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2015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上述各项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可以采用网上申报、微信申报、邮寄申报和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如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须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人还可以委托任职单位、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受托任职单位、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附送委托申报协议(合同)。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的,可凭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和密码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申报网址为:http://www.gdltax.gov.cn)进行申报。纳税人初次使用网上申报的,可以通过扣缴义务人上网查询,或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凭身份证件查询初始密码;纳税人上年度已采用网上申报的,可继续使用上年度自行修改确认的密码,如果遗失密码,可凭身份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置密码。


纳税人采用微信申报的,可通过移动终端登录微信系统,添加广东地税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微办税"中的"用户中心"绑定个人信息后,再点击"微办税"中的"个人办税"进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办税大厅进行申报。


三、采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时需报送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个税申报表》可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dltax.gov.cn)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gov.cn)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四、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地址、邮政编码详见附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如有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12366-2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http://www.gzds.gov.cn)咨询。广州地税网站提供有关自行申报的法律法规、申报表格、申报流程以及疑难问题解答等,供纳税人在线查阅、下载。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征其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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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5
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6]12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57号)转发给你们。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以下简称热线系统)进行升级,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纳税服务投诉多渠道接收、同一平台处理、全程监控督办,省国税局对有关事宜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热线系统升级


  税务总局将于2016年2月26日开始对各省税务机关热线系统进行升级,各地纳税服务部门与信息技术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升级方案》的要求配合做好上线工作。热线系统进行升级过程中如遇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省国税局。


  二、投诉举报模块应用


  热线系统升级完成后,各地应按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投诉举报模块操作手册》和投诉工单处理流程的要求,正确操作“投诉举报模块”,统一在热线系统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举报业务。


  三、投诉情况报告


  各地应按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提交情况报告。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纳税服务投诉和处理情况,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报告应包含投诉基本情况、受理及处理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与整改要求、今后工作预判与建议、典型投诉案例1-2例,同时认真填报《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情况统计表》。各市国税局分析报告及统计表从2016年起每年报送2次,第一次统计期间为6个月,即上一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半年度报告,应于5月5日以前上报;第二次统计期间为12个月,即上一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为年度报告,应于11月5日以前报告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韩鹏辉内网邮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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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3
文号:粤国税函[2016]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6]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全省国税系统积极贯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1132号)要求,全面推行“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服务措施,并取得了初步的工作成效。为了更好地推进“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落实,省国税局现对下一阶段的“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更新宣传“地方适用事项”


  根据省国税局工作部署,省、市、县各级国税机关前期已对“全国统一事项”进行了统一的同步宣传。目前,省国税局根据税务总局的梳理标准和体例要求,对本省国税业务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形成2项“地方适用事项”,包括申报纳税1项、优惠办理1项。2项事项已生成供本地纳税人适用的二维码。各级国税机关应继续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工作要求,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及时更新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宣传内容,并主动推送、告知纳税人,主动引导纳税人使用“二维码”服务。


  二、注重创新“二维码”延伸服务


  通过“二维码”措施,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了全面、快捷的税收业务办理指南。肇庆市国税局在此基础上,试点建立纳税人“二维码信息库”,推出“二维码证件办税”“手机二维码办税”“二维码免填单系统”等延伸服务。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借鉴肇庆市国税局的做法,进一步开拓思路,逐步将“码上事,马上查”升级到“码上事,马上办”,推出更多有利于纳税人便捷办税的“二维码”系列服务。


  三、完善建立“二维码”服务机制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措施,是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项目,也是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满意度调查、明察暗访的督导一项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与地税部门加强合作,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工作,建立“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常态性服务机制,及时更新内容、及时完善管理、及时督导落实,不断提升联合服务成效。


  附件:“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及图标(广东国税系统“地方适用事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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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7
文号:粤国税函[2016]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地税发[2016]1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大企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一、统一思想,全力落实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和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是支持我省驱动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税收扶持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将落实优惠的思想统一到服务我省经济发展大局上来。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系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制度》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2016]69号)要求,市、县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统筹推进,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掌握底数,强化辅导


省局将定期向各市下发高新技术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名单。主管地税机关要开展调查,结合省级下发的名单,摸清符合条件的企业基本情况,建立清册登记,并建立台账记录享受优惠、跟踪辅导情况。各级地税机关应广泛利用报纸、网站、微博、微信、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开展宣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就政策规定、办税流程、申报要求提供针对性辅导。各市(区)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局编写的政策辅导资料基础上进行完善,用以开展税收宣传辅导。


三、依法依规,强化分析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严禁变相审批,不得对企业享受优惠增加其他要求,对企业提出的政策咨询,应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进行解答,保证政策解释权威准确,主动引导企业适用税收政策享受优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企业享受优惠或劝导企业放弃享受优惠。市、县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优惠落实情况分析,通过分析企业享受优惠及实际经营情况,找准落实优惠工作难点、盲点,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改进,有效做法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


各市(区)局应将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因工作不力造成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应责令整改,对违规变相审批、增加企业办税负担、阻止企业享受优惠、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省局将适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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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6
文号:粤地税发[2016]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6]18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准确把握《通知》内涵,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支持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按照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的部署,统筹谋划、形成合力,扎实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覆盖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各种媒体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工作,要因地制宜开展政策培训,“纳税人学堂”至少举办一期培训讲解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结合深化巡视整改和自查自纠工作,对未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每一户高新技术企业“应享尽知”。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要抓好内部人员培训,对办税服务厅、12366、税收管理员等人员要重点培训,保证政策解析口径准确统一,政策落实规范到位。


  三、严格落实优惠备案办理,做好后续管理及政策效应分析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规定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及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审批,不得擅自增加企业报送的资料,要理顺办税流程,减轻办税负担。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收集政策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出解决建议,加强上下沟通,确保政策全面落实。要扎实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政策效应分析。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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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2
文号:粤国税函[2016]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02号)的规定,为提高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申报遵从事项质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联合开展“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认境外投资经营状态

  (一)境外投资状态确认

  以下境外投资企业应于2016年3月25日前完成境外投资状态确认,其中,企业所得税由市国税局征管的企业,应登录市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信息确认及反馈;企业所得税由市地税局征管的企业,应登录市地税局电子税务局“纳服消息”模块进行信息确认及反馈:

  1.已向市经贸信息委备案境外直接投资信息的企业;

  2.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受控外国企业、境外所得信息的企业;

  3.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企业;

  4.其它存在境外直接投资行为的企业。


  (二)境外经营状态确认

  以下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企业应于2016年3月25日前完成境外经营状态确认,其中,企业所得税由市国税局征管的企业,应登录市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信息确认及反馈;企业所得税由市地税局征管的企业,应登录市地税局电子税务局“纳服消息”模块进行信息确认及反馈,并于2016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信息报告表》(见附件1):

  1.已向市经贸信息委备案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信息的企业;


  2.其它存在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行为的企业。


  二、履行境外投资报备义务

  按照38号公告规定,境外投资企业以前年度未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见附件2)、《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见附件3)的,应尽快进行补充申报。


  未依法申报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办理上述事项时,可拨打12366热线电话及各区国税局、地税局办税咨询服务电话进行业务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

  1.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信息报告表

  2.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3.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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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4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6]19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纳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规定,现将做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所属期)起,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主管税务机关本着尊重纳税人意愿为原则,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对2016年4月1日前属于正常开业状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3月所属期的纳税申报后,由省国税局采取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后台批量修改的方式,统一将其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逐一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对2016年4月1日后新开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税(费)种登记时,直接将纳税期限登记为“按季申报”。


  四、实行按季申报的定期定额户,核定(变更)定额时仍按月经营额进行核定,但核定定额有效期起必须是自然季首月1日,有效期止必须是季末。定期定额按季申报时系统自动换算为季度经营额(按月核定经营额乘以3)。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作,认真落实《公告》有关精神,积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和引导,务必通过各种渠道通知所管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相关事宜,确保涉税事项及时通知到位。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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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5
文号:粤国税函[2016]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6]18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改革成果。为继续深入推进“三证合一”改革,省国税局已与省民政厅、省编办等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或编办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扎实做好改革试点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各地要加强与民政、编办和工商等登记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改革衔接、宣传培训和后续监管等工作。尤其是各地要主动联系登记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存量纳税人换发新证照的工作计划,以便合理安排换照工作,减轻基层工作压力和负担。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反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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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2
文号:粤国税函[2016]1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本公告有效期五年。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解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让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2月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明确:自2016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由于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即地方教育附加也属于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规费。为此,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基础上,将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范围扩大到地方教育附加,即自2016年4月1日起,我省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公告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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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9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办税指南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其他税收优惠项目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三张附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所规定的表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深圳国税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局www.szd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九)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九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六、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二)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申报表的填报。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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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1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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