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决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3日起,在石家庄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新办纳税人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确认为试点纳税人。具体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下文类同)在其官方网站(http://hebei.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2020年10月13日至25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范围为石家庄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20年10月26日起,将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河北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河北电子专票由河北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河北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为河北省代码1300,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2020年10月13日起,石家庄市范围内需要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石家庄市税务局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石家庄市税务局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试点纳税人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试点纳税人向规定受票范围内的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试点纳税人向规定受票范围外的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开具纸质专票,暂不得开具电子专票。


  七、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hebei.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查验平台”)查验电子专票信息;可以通过查验平台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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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明建[2020]32号 福建省三明市关于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税务信息核查的通知

梅列区、三元区住建局,梅列区、三元区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中心: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日益重视,公民个人涉税信息已成为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明政文[2012]37号)和三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推行保障性住房配置权力运行及网上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明保障房[2015]12号)文件规定,申请人税务清单数据是民政部门审核家庭财产和收入的重要数据之一,是不可或缺申请材料,目前只能从本人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为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查工作有效进行,在实际审核操作中,将原先规定的由“市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保障房申请人申报纳税信息”,改为由申请人自行从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载税务信息数据,在向所在街道(乡镇)申请时,作为提交材料要件之一,按相关程序送审报批。


  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市住房保障中心同两区住建局指导街道社区居委会进行税务信息采集工作(含“个人所得税APP”安装注册指导、税务信息拍照、抄录及上传等工作);


  2.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受理单位出示“个人所得税APP”收入纳税明细;


  3.街道社区居委会完成申请人上述具体税务信息采集工作;


  4.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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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2
文号:明建[202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决定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6日起,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大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二、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票样见附件。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四、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宁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ningbo.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五、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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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和省住建厅等六厅局《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建房[2020]22号)要求,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1.支持竞自持新建。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方式调整为价高者得+最高限价时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应当相对集中、成幢连片、整体建设,并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布置。不得设置分割性、限制性边界围护,与可售商品住房共享小区配套设施。


  2.支持非住宅改建。对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房屋,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抵押。


  3.支持园区企业配建。产业园区内根据企业用工住房需求状况,经审核批准,可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15%。增加的用地部分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等租赁住房,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且用地性质不得改变、不得转让和分割抵押。


  4.支持成套住宅改造。单套住宅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客厅),可以且仅可隔断成一间房间出租供人员居住。隔断后用于出租的空间应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单间房屋不得租住2人(含)以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医疗护理及人均单间套内面积超10平方米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室和储藏间等非居住功能空间不得出租居住。


  5.支持国企引领示范。鼓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通过新建、非住宅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加快租赁房源筹集,承担年度建设任务。在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设立服务网点和经营门店,拓展“收房”“存房”业务,将个人存量闲置毛坯房装修改造后统一对外出租运营。


  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青阳路门店。


  二、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租期在本通知有效期内,且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的,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减免税代码目录中明确后,税收按综合征收率0%征收。出租人可凭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纳税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并对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比照适用。


  7.优化平台服务功能。拓展市租赁平台服务功能,优化租赁房源条件搜索、区域查找、快捷发布、信息展示、即时网签、数据推送、资源共享等业务功能,向产权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等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房源核验、网签备案等行业监管服务,提高平台使用效益,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对采集真实有效租赁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出租自有住房供他人自住的个人,利用市租赁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开展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一定财政奖补。


  8.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承租人可以根据市租赁平台备案信息办理居住证,按照我市住房租赁试点有关政策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对本市无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承租人,单身职工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提高至120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额合计提高至24000元。


  9.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互联网+金融的现代金融理念,优先满足住房租赁产业在获取房源阶段的各类融资、融信、融智需求。落地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试点发行REITs,在项目运营、资产盘活等方面按需定制符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际的低利率金融信贷产品。


  10月10日,合肥6家住房租赁企业获得建行160亿元授信贷款。


  三、规范租赁行业经营行为


  10.加强注册登记管理。住房租赁企业(含在外地注册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应当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鼓励新设立的住房租赁企业在名称中体现“住房租赁”“公寓”等字样。转租住房达到10套(间)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前,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提供开业报告、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等内容,开通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权限。


  11.防范租赁金融风险。住房租赁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业务的,应当事先征得原始房东书面同意。对住房租赁合同中体现贷款内容的,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承租人的贷款知情权,提前告知承租人。承租人确需贷款的,应当单独与承租人签订贷款合同,住房租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缴纳频率一致。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等业务,不得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12.规范房源信息发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应当明确标识经市租赁平台核验的房源核验码。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回。


  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允许未办理登记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租赁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市租赁平台核验的租赁房源信息,确保网络发布信息与平台核验信息一致。


  对在网络信息平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网信、市场监管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暂停企业和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权限,并视情约谈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直至企业和从业人员完成整改。


  13.推行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双方达成住房租赁交易时,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备案信息实时同步至公安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租赁双方自行成交的,出租人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房地产中介机构促成交易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


  14.规范经营服务行为。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对收费内容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收费清单。收费清单中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各方当事人要注意防范“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模式产生的经营风险。


  15.加强租赁信息保护。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住房租赁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和出卖,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住房租赁信息从事违法行为。


  四、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机制


  16.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好主体责任,统筹做好住房租赁房源筹集、市场管理、乱象整治、矛盾纠纷调处、联合执法等工作。要落实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健全“市、区、街(镇、园)、社居”四级住房租赁网络管理体制,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要将社会治理、治安管理与住房租赁管理有机结合,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协助做好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各方信息采集等工作。要结合社区党建联建工作,发挥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作用和住房租赁公益律师队伍作用,协调处理辖区内住房租赁事务和纠纷,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17.明确行业监管职责。房产管理部门是住房租赁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住房租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落实各项住房租赁管理制度、试点工作任务和年度绩效目标任务考核等工作,及时发布风险提示。


  网信部门负责加强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对网络信息平台存在未履行发布主体责任、未严格执行房源发布信息核验制度以及租赁房源信息“房码不一致”等违规行为的,根据房产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通报,视情依法采取约谈、暂停相关业务和停业整顿等措施。


  公安机关负责掌握日常租赁房屋、租住人员信息,协助辖区政府开展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工作,严格租赁住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督促住房租赁企业、个人等租赁主体整改租赁住房治安隐患。会同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群租房整治,依法查处涉及租赁住房管理的违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住房租赁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整治住房租赁企业违法广告发布、虚假宣传、无照经营等违反市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改、人社、财政、教育、司法、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应急管理、城市管理、金融监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各项住房租赁试点工作任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住房租赁协会和房地产中介协会结合实际,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风险提示,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18.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房产、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制度,探索建立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租住人员信息采集制度,共享租赁房源、租住人员等信息,加强租赁住房流动人口管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加快实现“以房管人”“人房共管”。


  19.强化舆论宣传引导。扩大市租赁平台和“合肥住房”APP使用覆盖面,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宣传住房租赁试点政策,发挥正反典型导向作用,定期曝光典型案例,营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20.健全租赁信用体系。依托市租赁平台,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信用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完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住房租赁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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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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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人社发[2020]9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2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19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7%确定月增加额。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执行下述挂钩调整办法: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将本人缴费年限进行分段,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5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5元。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32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各职务层级的具体调整系数,遵循衔接平衡原则,另行确定。


  (三)适当倾斜。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其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其中,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时,要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一部分,剩余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当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相关问题处理


  (一)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国发[1978]104号、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通知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五)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35年,在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35年调整增加。


  (六)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经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各市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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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7
文号:鲁人社发[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税办发[202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功能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山东省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以下简称《任务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公开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提升站位,自觉把政务公开要求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推动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举措落实落细,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夯实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夯实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要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有关工作;分管政务公开的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好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分管领域政务公开。各级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职尽责,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落地。


  三、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重点任务


  各市、县税务局要对照《任务清单》,结合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有关要求,明确各项重点任务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要强化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细落实落地。省税务局将适时抽查落实情况并予以通报。


  各地在落实《任务清单》过程中好的做法以及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2020年山东省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


  一、紧扣依法治税推进用权公开


  1.深化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公开。省税务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部署做好本机关权责清单编报工作。市及市以下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且以自己名义对外执法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税务局稽查局按照省税务局统一部署,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梳理本机关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责事项,编制公布权责清单并动态更新。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省、市及市以下税务机关2020年7月底前完成。


  2.规范税务机构信息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公开本机关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按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组织编写机构职能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人事处牵头,办公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3.健全重大税务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研究制定重大税务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与纳税人缴费人等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加强税务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开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系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汇编梳理现行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形成《现行税费优惠政策》,逐步建成税费政策库,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动态更新,提供在线便捷查阅、检索、下载等服务。


  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5.推进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65号)要求,动态更新政务公开内容,不断提升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紧扣“六稳”“六保”推进税费政策发布解读和辅导


  6.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解读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创新运用“税务云讲堂”、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在线访谈、税收专家顾问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六稳”“六保”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主动发声,以权威信息加强舆论引导。省税务局动态更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在税务网站建立减税降费、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等专题专区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全面深入解读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


  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7.拓宽税费政策发布渠道。融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税务网站和新媒体、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及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广泛对外公布税费政策。加强税务网站与各地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和商业网站的链接,不断提升税费政策发布宣传的覆盖面。


  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8.增强税费政策措施解读精准性。围绕税务总局党委提出的“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加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尽力”要求,对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的税费政策及贯彻落实文件,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便于纳税人缴费人理解的角度加强解读,着重解读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重点内容、理解难点、具体操作办法、执行口径、必要举例说明和落实要求等。解读稿要与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


  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9.提升基层税务人员税费政策辅导能力。各级税务机关要更加注重增强基层税务人员特别是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等一线工作人员政策解答、操作辅导的能力。制定税费政策及落实文件时,要同步加强“一竿子到底”培训辅导,并通过及时发布政策答问口径、更新12366知识库等方式,帮助一线工作人员提高政策理解、咨询辅导等能力,确保减税降费等各项政策措施在“最后一公里”落实中不遗漏、不走样。


  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0.加强税费政策落实效果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最直接的优势,通过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的典型案例等,深入宣传阐释助力“六稳”“六保”工作的税费政策落实举措及效果,通过税收大数据全面展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亮点,主动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释放更多积极信号,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紧扣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税费服务公开


  11.深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流程,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创新“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并动态公布事项清单。要主动以短信、网站、新媒体等渠道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了解办税缴费新举措,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提升办税缴费效率。


  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推进办税缴费便捷高效透明。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放管服”改革进程,动态更新并公开办税缴费服务指南,做好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操作培训,推进透明化办税缴费。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


  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3.加大办税缴费问需服务力度。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部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坚持服务导向,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加强互动式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并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热点,针对普遍性和共性问题统一制定发布答问口径,促进及时解决问题,有效回应关切。


  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建成“好差评”系统,持续推进。


  14.严格依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行政相对人信息。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责任单位:办公室、个人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信息中心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紧扣执行《条例》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15.强化主动公开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36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审查机制、发布机制、动态调整机制,并按照公开权限做好相关文件等政府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


  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6.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建设完成并逐步完善税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推动公开内容进一步聚焦重点政务信息,公开方式更加统一规范,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并及时更新。


  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17.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根据税务总局《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优化完善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文书适用等工作规范。建立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会商机制,提高答复的精准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对法定不予公开条款坚持最小化适用原则,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


  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8.规范建议提案办理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求,坚持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利用税务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广泛关注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复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还应公开本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总体工作情况。


  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20日前,各处室主动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复文;2020年12月20日前,办公室公开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完成时限。


  19.增强税务网站与新媒体政务公开功能。加强税务网站和新媒体内容建设,提升政务信息权威发布和在线服务水平。做好税务网站集约化建设工作,推进网站、新媒体、电子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数据融通、服务融通、应用融通,增强数据应用和辅助决策能力,提升政策解读宣传整体发声和服务公众水平。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完善网站安全管理制度。税务网站全部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


  责任单位:办公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税务网站全部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有关工作;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五、紧扣责任落实推进政务公开提质增效


  20.落实领导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确定一名局领导履行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职责,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级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8月底前报送名单;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21.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要积极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建立政务公开联络员队伍,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处室、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8月底前。


  22.强化培训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公务员初任培训必修课程。


  责任单位:教育处、人事处、办公室牵头,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23.严格考评监督。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优化完善政务公开绩效考评指标。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除严格绩效考评外,还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责问责。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本《任务清单》的主要情况,要纳入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各市税务局分别落实。


  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各级税务机关公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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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鲁税办发[2020]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会协[2020]63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执业机构认真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如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协会反馈,联系人:注协办公室亓婷婷,电话:0531-82958988。


  附件: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8月5日


  附件:


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代表大会精神,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行业工作,深化行业改革,激发行业创新活力,持续推进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政策规定和行业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制定若干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定若干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积极服务国家深化改革开放新形势,主动适应协会脱钩改制新特点,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注协、中评协相关制度规范,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行业管理和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要求,持续推进行业发展规划落地落实,针对行业发展中的短板弱项,全面加强和改进行业工作,确保省注协第五届、省评协第二届代表大会提出的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推动行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制定若干意见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加强党的建设为政治引领,保证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二是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引导全行业依法执业,诚信经营,以质量赢得市场,以信誉促进发展;三是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创新发展思路,创新治理机制,创新监管举措,创新业务建设,创新服务品牌;四是坚持以做强做大战略为牵引,拓展服务领域,培育业务能力,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五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和竞争秩序,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六是坚持以发挥协会职能作用为着力点,准确把握协会职责定位,探索完善协会治理体系,优化协会运行机制,提高服务监管能力。


  二、制定若干意见的重要意义和基本依据


  制定若干意见对于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需要。党的十九大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目标新要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要为国家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改革发展任务提供服务,就必须扩大行业综合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就必须发挥专业优势、职业优势,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建议;就必须对行业工作进行全面规范,打牢行业服务和发展的基础,为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是解决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需要。从全省情况看,目前行业发展形势稳定、逐步向好,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规模偏小,服务水平偏低,综合竞争能力不强;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高端人才偏少,后备人才不足;执业质量不平衡不稳定,执业能力和质量差异较大,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水平亟待提升;不正当低价竞争问题时有发生,行业竞争秩序需要进一步规范。解决上述问题,要从规范行业工作做起,上下联动,全员参与,多措并举,综合治理。三是适应协会脱钩改制新形势、发挥协会职能作用的需要。省注协、省评协在全国率先进行脱钩改制,经过了一届任期的规范、改革、探索和过渡,在职能、党建、人事、财务等方面圆满完成脱钩改制任务。省注协第五届、省评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对今后五年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围绕落实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前瞻性的行业工作规范,为今后五年行业发展提供工作指引,为协会建设提出实际举措,不仅十分必要,而且特别迫切。各执业机构和全体从业人员要在若干意见指导下,从本单位做起,从现在抓起,对标对表,严格规范,积极作为,大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再作新贡献。


  制定若干意见的基本依据: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指示精神,《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山东省关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政策规定。二是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行业管理的法规制度,中注协、中评协关于行业工作的业务规范、执业准则、监管规定等。三是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监督的文件规定。四是省注协、省评协关于业务工作和行业监管的制度规范。


  三、持续深化行业党建工作


  (一)坚持把行业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统领指导行业工作,着力提高全行业政治站位,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教育引导全体从业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行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落实上级党委关于行业党建的部署要求,确保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健全完善行业党建工作体制。贯彻落实中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领导,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党委指导,市行业党委主管负责,基层党组织具体实施,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行业党建工作体制。坚持“按行业建、按属地管、按条指导”的要求,健全“条块结合,充分发挥行业党组织作用”的党建工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合力。不断完善党建工作机制和工作载体,深化行业党建与业务的互融互促,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持续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事务所、评估机构建立党组织;不具备条件的采取业务相关、属地相近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创新党员教育模式,利用协会和各执业机构网络平台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设立QQ群、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拓展党课教育阵地。结合单位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党建活动,强化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做好新党员发展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新党员名额,加强教育培养,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持续开展“重走长征路+”等党建系列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者培训力度。协会和执业机构要大力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搞好经费保障,不断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四)创新行业党建工作模式。加强省市行业党委与事务所、评估机构党建工作协调和互动,建立事务所、评估机构党建工作评价体系,制定评分标准,对行业党建工作进行量化,纳入事务所、评估机构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党支部、先进团支部和评选表彰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活动,组织开展党建团建工作经验交流,增强党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号召力。


  (五)探索行业统战工作新途径。全面贯彻上级关于新时代行业统战工作部署要求,建立完善行业统战工作运行机制,大力选拔推荐行业代表人士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行业声音,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坚持“以党建带团建、以党建带群建”,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广泛开展团建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发挥群团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全面规范协会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一)健全完善协会治理体系。坚持党的领导、法律授权、政府监督、民主管理“四位一体”的协会治理结构。按照上级关于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构建协会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治理体系,坚持重大事项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决策主体、以常设机构(秘书处)为执行主体的协会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协会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能力水平。


  (二)规范协会决策程序。凡是协会和行业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必须按照由法定职责机构或人员提出动议,由秘书处提报具体议案,必要时经过会长会议、专业(专门)委员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程序进行决策。建立协会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听取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及专业(专门)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凡是涉及协会章程修改、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需经行业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监督。


  (三)发挥专业(专门)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完善协会各专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凡是涉及行业发展规划、业务建设、人才培养、执业监管、财务管理、会员维权等重要事项,要提交专业(专门)委员会讨论审议把关,发挥其专业优势与职责作用。


  (四)试行常务理事述职制度。充分发挥常务理事在行业建设中的引导示范和帮带幅射作用,试行常务理事每两年向协会上报一次文字述职报告;协会届内组织一至两次常务理事述职活动,交流经验,听取意见,带动和促进行业工作。


  (五)建立完善行业信息发布制度。建立行业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对行业年检、会员管理、业务报告报备、执业检查、奖惩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不定期向全行业发布,督促各执业机构工作的开展。建立行业发展报告制度,对行业发展形势、发展战略、建设成果、重要信息等综合分析,撰写报告,指引行业发展。建立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制度,对行业完成审计评估任务、开展公益活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出分析报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传导行业正能量,展示行业新形象,扩大行业社会影响力。


  五、全面规范秘书处重点工作和自身建设


  (一)建立协会接受省财政厅行业管理的工作对接制度。根据行业管理规定,经主动与省财政厅有关处室沟通,2019年11月,协会上报了《关于接受山东省财政厅行业管理全面做好对接配合工作的报告》(鲁会协〔2019〕101号),对协会接受省财政厅行业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对接协助配合制度及意见,协会秘书处要加强联系沟通,积极主动搞好工作对接,确保行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持续推进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和落实。对贯彻落实《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鲁会协〔2016〕49号)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针对尚未落实的目标任务,根据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十四五行业发展规划,切实抓好两个发展规划的衔接和落实,持续推进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


  (三)修订完善会员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依据上级关于会员注册、登记的规定,根据行业需要和会员诉求,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矛盾问题,按照依法合规、流程优化、管理规范、方便会员的原则,努力做到维护公平与化解矛盾的统一,对会员注册和登记管理办法、转所和强制转所管理办法、非执业会员管理和入会办法、执业机构合伙人(股东)登记办法等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促进会员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强化服务理念,转变服务方式,公开办事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零见面”服务模式,落实“一次办好”要求,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质量。


  (四)加强会员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会员年检工作质量,加大对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执业资格的审查力度,保证会员执业的合法性、真实性。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建立山东省非执业会员综合信息库。探索建立执业机构退出机制,对个别已经不具备办所条件或连续两年零收入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时进行行业清理,同时提交省财政厅作出行政处理。


  (五)继续完善“分级、分类、分模块和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继续教育培训模式。改进继续教育培训模式,坚持“两个相结合”:即网络培训坚持远程网络视频培训与组织现场面授相结合,面授教育坚持协会办班与执业机构自主办班相结合。建立完善分类培训机制,制定行业分类培训指导意见,逐步实施分级分类培训。完善自主培训机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主培训管理办法,采取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的方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执业机构进行自主培训。加强新业务培训力度,探索专业认证制度。


  (六)建立完善行业高端人才培训机制。制定行业高端人才培养规划,加大经费投入,继续举办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班。拓展市场化培训渠道,鼓励高端人才参加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国内外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高端培训,为行业发展培养高端人才。争取政府部门政策扶持和工作支持,将更多行业高端人才、业务骨干纳入省级、国家级高端人才专家库。


  (七)推进扶持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做强做大。实施行业做强做大战略,完善支持事务所、评估机构做强做大政策制度,推动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向规模化、多元化、品牌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提升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鼓励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与省外、境外专业服务机构联合合作,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采取兼并整合等模式进行强强联合。着力培育执业网络、服务能力、收入规模和市场影响具有国内一流水准的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提高对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重要行业领域的专业服务水平。支持有能力的事务所、评估机构开拓省外、国外市场,带动行业转型升级。


  (八)支持鼓励中小事务所、评估机构做精做专。加强沟通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联合重组。加强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联系,提供吸收合并、集团发展的政策支持。引导推动中小事务所、评估机构创新发展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挖掘市场需求,做精做专服务领域。引领中小事务所、评估机构找准市场定位,发挥自身优势,提供特色化、精细化优质服务。支持鼓励中小事务所、评估机构与工程造价、税务鉴证等专业机构进行联合合作,做大做强核心业务。


  (九)引导事务所、评估机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引导事务所、评估机构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规范薪酬分配体系。加强合伙人、股东队伍建设,加强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制度建设,提升合伙人和股东队伍的综合素质。构建完善事务所、评估机构发展的人事、业务、技术、财务、信息等一体化管理体系,加强总分所一体化管理。


  (十)对事务所、评估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自2021年起,修订完善并正式实施《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山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对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和综合评定,定期向社会发布综合评价结果,引导督促执业机构做强做大,发挥综合评价的引导作用。


  (十一)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一是继续推动大型事务所、评估机构信息化在业务、管理、服务领域的全面普及,大力提升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积极引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自主开发的信息化系统和大数据平台,推动强强联合和共享。二是对审计、评估软件进行规范,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筛选一至两款审计评估软件,供全行业选择使用,提升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三是争取列入上级信息化建设试点省份,加强与鼎信诺、万德、同花顺等知名软件公司的协作,采用三方协作的方式,开发适合中小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使用的业务操作系统。四是协会根据行业业务需要,适时举办审计和评估软件使用培训班。五是探索试点审计、评估业务档案统一、社会化管理。


  (十二)规范行业财务管理工作。针对执业机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开展年度财务报表评比、组织财务人员培训、进行财务管理专项检查等方式,指导帮助执业机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财务岗位责任制,规范财务核算,提升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建立行业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提高全行业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十三)开展行业评先表彰活动。每三年开展先进会计师事务所、优秀注册会计师,先进资产评估机构、优秀资产评估师评选活动;适时开展“县域会计师事务所十佳”、“县域资产评估机构十佳”、品牌事务所、品牌评估机构和特色业务事务所、特色业务评估机构等形式的评先活动,表彰先进,树立标杆,发挥示范作用。


  (十四)大力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工作。鼓励行业理论创新和专业创新,围绕服务转型升级、基础理论研究、执业技能提升、执业操作实务等行业发展重点问题,每年遴选课题,通过自主申报或定向委托等形式,由执业机构、从业人员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组织专业团队开展定向研究工作,同时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力度,推动课题研究成果向行业执业能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行业专业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十五)加大行业宣传力度。加强与省内相关行业的合作、与兄弟省市协会的交流,做到沟通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协会网站建设,办好微信公众号,丰富宣传栏目,强化宣传功能。继续办好《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杂志,编辑协会工作简报,发挥纸质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协调合作,深度宣传行业服务内容、服务能力和服务价值,宣传行业工作动态和建设成果,推介行业先进典型,展示行业良好形象。


  (十六)修订完善秘书处规章制度。按照新修订的协会章程和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对协会人事制度、财务制度、薪酬制度、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并认真贯彻执行,用制度规范秘书处工作运行。


  (十七)探索完善秘书处奖惩机制。规范秘书处工作秩序,贯彻奖勤罚懒原则,建立考勤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将秘书处工作人员绩效考评情况提交协会绩效考评委员会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审核意见执行,营造赏罚分明、积极向上的风气和氛围。


  六、全面规范行业执业行为和自律监管


  (一)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监管制度。参照新修订的《证券法》,依据《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和中注协、中评协相关规定,落实山东省有关要求,对现行执业质量检查、业务报告防伪报备、行业自律惩戒、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执业机构分类管理、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并认真贯彻执行,提升行业自律监管综合效能。


  (二)提升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水平。落实中注协、中评协和省财政厅相关部署要求,严密组织年度检查,严格检查程序,严肃检查纪律,查纠存在问题,加大惩戒力度。结合防伪报备、投诉举报线索等,突出检查重点。改进检查程序,加强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充分发挥行业检查的帮扶作用。


  (三)巩固深化防伪报备系统的监管作用。充分利用防伪报备系统,加强对行业业务报告的实时监控。定期分析防伪报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警示,要求有关执业机构限期整改;针对防伪报备系统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年度监管重点和修订行业检查、专项检查计划,增强行业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四)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对行业中存在的超低价中标、低于成本价收费、出卖公章、非法设立分支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和惩戒力度。自2020年开始,集中2至3年时间,对“不报备、无底稿、低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加大对投诉举报问题查处力度,做到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及时通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化解行业内部矛盾,维护行业稳定和行业形象。


  (五)规范行业执业收费行为。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经验,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组织专家进行行业成本测算,适时推出各地区、各类业务成本核算体系,规范执业行为,督促合理报价,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结合防伪报备管理系统数据分析,根据投诉举报、招标投标等渠道反馈信息,对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探索引导区域自律工作。总结近几年部分地市区域自律工作的经验教训,对区域自律的组织形式、权限职责、工作任务、运行机制进行明确规范,制定区域自律工作指导意见,搞好顶层设计。引导区域自律组织在会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质量、交流管理经验、开展帮扶活动等方面积极探索、主动作为,拓展区域自律功能,实现协会监管与区域自律有机结合,提高行业自律监管水平。


  (七)加强证券类审计、评估等高端业务领域自律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和相关法规准则,引导督促相关执业机构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规则观念,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优质服务。贯彻落实财政部和中注协、中评协相关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山东省财政厅,重点加强对证券类相关业务的监管工作。切实提升相关执业机构的一体化管理水平,对其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必须进行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真正做到实质性一体化。


  (八)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文化建设。开展“底线教育”,坚持法律底线、执业底线、职业道德底线,将底线思维融入法人治理、内部管理和执业行为中。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对不诚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将行业核心价值观、诚信文化和职业精神教育纳入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强化从业人员诚信立身、诚信执业、诚信经营的理念。加强合伙文化建设,围绕“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理念,以合伙文化为核心,构建执业机构团队文化、和谐文化、关爱文化。开展行业文化理论探讨,研究行业文化核心价值和时代内涵,提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职业精神,用职业精神凝聚共识,教育会员,引领发展。


  (九)探索建立行业法律服务和维权机制。协会和执业机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制定和发布行业法规、惩戒会员、涉法问题、查办案件、对外协调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协会依法有序做好会员维权服务工作,采取为会员开展法律培训,提供法律支持,根据会员单位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或者办理其他非诉专项法律事务等方式,为会员解决各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和技术支持,发挥法律顾问的职业优势、专业优势,切实维护行业和会员权益。


  七、探索搭建行业协作机制和交流平台


  (一)搭建行业业务交流和互动平台。根据市场变化和执业机构需求,协会每年选择一至两个带有普遍性的审计、评估业务课题,举办研讨会,交流业务经验。每年选择一至两个做精做专、新业务拓展比较突出的执业机构,召开现场会进行示范。建立行业内部互动机制,利用年会例会、年度总结、工作调研等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执业机构和会员意见建议,倾听行业声音,集中行业智慧,改进协会工作。


  (二)搭建行业人才供需平台。协会牵头与相关高校及有关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包括实习基地在内的全方位人才供需平台,建立产学研联盟,继续办好协会网站“人才招聘”专栏,做好行业人才储备培养和交流工作,为行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探索建立行业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沟通联系常态化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反映行业呼声等方式,不断完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化执业环境。加强与省律师协会、省税务师协会、省造价协会、省房产估价协会、省土地估价协会等兄弟协会的业务联系,带动执业机构向多元化发展。加强与已脱钩改制的兄弟省市协会的联系,举办专题论坛、业务交流等活动,相互学习、共同发展。


  (四)探索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协会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的协调沟通,对供给侧改革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PPP”项目、“新三板”项目、财政资金绩效、经济责任、司法鉴定、破产业务等审计评估服务进行联合培训,了解政策规定,学习相关业务,提高执业能力。


  (五)建立行业重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成立行业重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建立由协会领导、行业专家、律师等参加的联合办事机构,及时妥善处理涉及业务质量、行业监管、法律诉讼等行业突发事件。尤其是对媒体曝光的行业质量问题,做到及时跟进、及时调查、及时处置、及时回应。


  (六)搭建行业文化活动平台。依托协会、执业机构等平台,通过报刊、网站、宣传栏等途径,展示宣传行业发展理念、建设成果、专业精神、品牌建设、行业文化等。2020年年底前,全省综合排名前百家的执业机构应建立文化宣传栏,有条件的建立文体活动室、图书室、多媒体系统等,丰富行业文化建设阵地。适时召开行业文化建设推进会,总结交流经验。定期组织开展行业文体活动,营造行业文化氛围。


  (七)探索完善行业协同监管机制。密切同财政、证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共同构建山东省行业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探索签订行业监管协作备忘录,通过座谈会、联席会或联合监督检查等形式,固定协作关系,固化沟通渠道,加强对执业机构的监管。


  八、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保障措施


  若干意见提出了全面加强和改进行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施举措,是今后五年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的总体工作部署要求,协会各组织、秘书处各职能部门、各执业机构、全体从业人员,要对号入座,各负其责,狠抓落实。


  (一)协会发挥主导作用。建立若干意见实施过程跟踪、信息反馈和定期评估制度,协会对全行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控和指导,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矛盾问题,确保若干意见落到实处。


  (二)秘书处履行督导责任。秘书处要对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实际举措进行分解细化,区分任务、明确责任人、制定推进计划、提出完成时限,加大督导力度。由秘书处牵头落实的工作事项,要周密筹划,严密组织,抓出成效。


  (三)全行业积极参与。落实若干意见是全行业的共同责任。各事务所、评估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全体从业人员要积极参与,担当作为,主动落实。


  (四)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协会每年年底对落实若干意见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讲评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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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5
文号:鲁会协[2020]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20]53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山东省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为规范培育库相关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培育库建设遵循“政府引导、省市联动、精准服务、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市县各级科技部门集聚创新资源,精准服务入库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其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入库标准、工作流程、认定入库企业,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入库企业推荐、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服务等工作。鼓励各市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建立市级培育库,出台叠加扶持政策。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受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入库企业评估、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专业性工作。


  第三章 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入库当年应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25人且科技人员总数不低于7人。软件、集成电路等知识密集型企业职工总数要求可适当降低。


  (五)企业近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


  (六)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山东省云平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信息系统提交如下材料:


  1.培育库入库申请表;


  2.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4.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市科技局推荐。各市科技局对申报企业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审,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可视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成效、区域发展需求情况等因素,分配各市企业入库推荐指标。


  (三)第三方评估。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提出拟入库企业名单。


  (四)公示入库。经综合审查,省科技厅对拟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培育库。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为入库企业提供精准服务。重点为入库企业选派企业科技特派员,帮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对接,解决技术创新问题、培养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平台。面向入库企业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等相关政策解读培训活动。


  第九条 发挥双创载体积极作用。将入库企业情况列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共同体、高新区、农高区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重要绩效评估指标。


  第十条 支持入库企业汇聚高层次人才。支持入库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团队,在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外专双百计划、引智项目等人才计划方面给予倾斜扶持。


  第十一条 加大对入库企业的融资支持。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入库企业创新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对入库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资对接、辅导培训等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入库企业动态监测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了解入库企业培育进展情况,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培育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十四条 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报告。各市科技部门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


  第十五条 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培育资格。


  (一)入库申请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规范开展培育库管理服务工作。科技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各项廉政纪律与行为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附件: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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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1
文号:鲁科字[2020]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有关规定,对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及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全业务汇总纳税


  自2020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汇总纳税的业务范围为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山东省邮政企业汇总纳税的业务范围为提供邮政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调整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


  自2020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1%;山东省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0.8%调整为1%。


  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汇总纳税其他事项仍按《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4]22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邮政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通知》(鲁财税[2014]4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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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3
文号:鲁财税[2020]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综[2020]1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统一式样财政票据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启用全国统一式样财政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电子票据9种、机打票据3种、医疗收费电子明细1种(详见附件)。启用统一式样后,财政票据适用范围不变。


  二、全国统一式样财政票据编码分为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分。其中,电子票据编码按照《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规范生成;机打票据代码在电子票据代码规则基础上,前面增加数字“1”,票据号码采用顺序号。


  三、按照“电子票据为主、机打票据为辅”的原则,机打票据设计为单联(收据联)式,配合电子票据使用,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向确需机打票据的交款人(单位)开具。


  四、财政票据使用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全省原有式样财政票据和全国统一式样机打票据并行使用。


  五、各市财政部门和省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根据改革进度和票据换开需求,科学测算机打票据用量,按季度申报印制计划。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2020年度印刷费预算执行情况,于6月底前补报第三季度统一式样机打票据印制计划。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式样财政票据启用工作,认真做好原有式样财政票据的清理、核销、销毁等工作,确保财政票据管理有序、使用规范、衔接顺畅。要将启用统一式样财政票据作为助推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有力举措,加快改革进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改革任务。


  附件:


  1.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2.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式样


  3.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


  4.山东省财政票据(机打)式样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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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9
文号:鲁财综[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20]23号 青岛市关于做好青岛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现将我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市与区(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


  符合公告规定的条件。


  三、工作程序


  为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此项工作采取“全程网办”和“一窗受理”。申请单位提报材料,可以选择“网上申报”也可以选择“现场报送”和“邮寄报送”。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


  由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年报过程中,组织发动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申报,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


  (二)单位申请


  1.网上申报:申请单位登录“青岛市社会组织智网平台”(网址:http://120.221.95.8:8091)填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以下简称《扣除资格情况表》)(附件1)电子表。


  2.现场或邮寄报送:申请单位可通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官网下载《扣除资格情况表》,填报《扣除资格情况表》一式三份,在区(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或邮寄区(市)民政部门;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或邮寄市民政局。


  (三)审核确认


  1.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扣除资格情况表》中的数据与专项信息报告是否一致;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评估情况是否如实填报。


  对在区(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由区(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意后,填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2),连同社会组织报送的《扣除资格情况表》上传或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对市管权限的社会组织以及通过初审的区级社会组织进行审核。对“网上申报”的,及时填写审核意见,并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审核;对“现场或邮寄”的,审核后,填写汇总表与社会组织报送的《扣除资格情况表》一并转送市税务局。


  2.市税务局:税务部门负责审核《扣除资格情况表》中的数据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否一致、是否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对“网上申报”的,及时填写审核意见;对“现场或邮寄”的,审核后,填制汇总表,连同民政部门转来的资料,一并转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是否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相关条件和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对“网上申报”的,及时填写审核意见;对“现场或邮寄”的,进行审核汇总。


  (四)公告名单


  市财政局综合民政、税务意见后,会同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制发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在各自官网公开。


  红十字会等非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群众团体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办理。


  四、时间安排


  材料受理截止时间:11月底前。


  名单公告时间:12月底前。


  五、其他要求


  各区(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掌握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支持我市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要加强后续管理,民政部门结合每年专项信息报告的报送情况、日常监管情况,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结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公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按照公告进行处理。


  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2.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

2020年8月20日


  (联系电话:青岛市财政局85855902;青岛市税务局83931927;青岛市民政局85795537,8579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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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0
文号:青财税[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纳税申报流程,压缩纳税申报时间,在前期部分地区试点应用的基础上,自2020年9月1日起,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在全省启用“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和“七税费合一”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实现“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一、办理对象


  1、税种综合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通过“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实现五个税种一个入口一次综合申报。


  2、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可以通过“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填写完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后,主税已申报信息自动带入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完成所有申报表填报后,实现七个主附税费一次性合并申报。


  二、办理方式


  1、税种综合申报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种综合申报”进行操作。


  系统根据纳税人税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中显示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申报表,纳税人填写需要申报的申报表,填写完成后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中,点击“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种申报结果。


  2、主附税费合并申报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主附税费合并申报”进行操作。


  系统根据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显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申报表,纳税人依次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填写申报信息,完成后点击浏览器“关闭”按钮,返回主附税费合并申报页面,点击“确认主附税费合并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费种申报结果。


  三、其他事项


  以上涉及的税费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下功能模块单独申报。纳税人使用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方式申报的税费种,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


  纳税人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96005656,或登录在线客服www.96005656.com提问;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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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8日



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资源税的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计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执行。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第六条 应税产品价格实行集团统购统销的,以集团对外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为10%。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八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第九条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第十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开采与溴共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作为共伴生应税产品的溴,分别计征资源税。开采其他共伴生应税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分别核算的,对共伴生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别核算的,共伴生应税产品按照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从尾矿开采的应税产品,按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从低品位矿开采的应税产品,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第十四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第十六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等规定征收管理。


  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水资源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传递涉税信息,促进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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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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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13号 青岛市关于2021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为做好2021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年度征缴,2020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2021年度的集中缴费期。


  二、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6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2021年度,暂不调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其中,我市成年居民一档缴费标准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和费款核定后,可通过银行扣款(批扣)、银行查询缴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缴费、服务大厅缴费(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完成社保费的缴纳。自助缴费主要包括:电子税务局、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二维码聚合支付(含银联云闪付)等方式,具体操作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宣传材料。


  目前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银行为:青岛银行、交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上述银行各网点均可以办理。其中: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同时开通了网上及手机银行办理业务;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青岛银行开通了手机银行办理业务。


  四、咨询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12333”“青岛医保”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3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税务”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6。


  五、其他事宜


  (一)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继续执行政府令规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1.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代收;


  2.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二)采取银行扣款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居民应将应缴费额及时足额存入已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账户中,并及时关注扣款情况,避免因扣款不成功影响社保待遇正常享受。


  (三)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居民应在2020年12月20日前及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避免因缴费不及时影响社保待遇正常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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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1
文号:青岛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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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鲁自然资字[2020]95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度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提升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度是世界银行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考核指标,也是我省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内在要求。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企业登记一窗受理,优化工作流程创新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因地制宜设立企业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专窗,将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交易、税收缴纳列入“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综合受理的相关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以满足其职能、业务需求,有关部门在并行办理相关业务中产生的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作为登簿的要件。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的要求,能合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事项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一并审核、分别登簿。探索实体经济企业不动产登记申请容缺受理机制,除权属来源等关键材料以外,企业未及时提供的相关材料可容缺受理,由申请人按承诺期限在不动产登簿前补交到位。不动产地籍调查可提前完成,在建设项目相应阶段的土地勘测定界、综合验收测绘等工作中,同步完成不动产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成果提前审核入库,进一步压缩登记时限。推行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与首次登记的现场查看环节合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含不动产登记现场查看内容)后,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再现场查看。探索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即可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探索联合验收申请与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同步,在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实现新建项目“交地即办证”“验收即办证”。


  二、健全统一规范的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认定机制各地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信息,及时完善非住宅计税价格评估指标,提高评估效率。企业之间转让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价格、公开拍卖或网上公开交易成交价、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竞价结果为计税依据,不再进行计税价格评估。


  三、加大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推广应用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应用,各自然资源部门加大与同级部门、部门内部各业务之间的信息共享。同类信息优先使用属地共享信息,在属地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依次共享省级、国家级信息,支撑不动产登记材料核验。已经应用电子签名、人像比对技术的地方,可探索不见面办理。各地应加大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宣传,在当地媒体、不动产登记大厅、《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公示“一网通办”流程。9月底前,各地完成对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誉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技术培训,引导使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开展线上申请、线上缴税(费)、线上获取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


  四、严禁增加企业经济负担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要求,对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且声明是小微企业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不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或虽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但声明不是小微企业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企业应对声明负责。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否在小微企业名录范围,均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由企业自行选择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开展的测绘工作,有关部门不得指定。已有测绘成果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测绘。


  五、推进土地管理质量指数提升健全不动产地籍数据库。加快完成各类存量不动产登记信息整合入库,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关联、落图,编制不动产登记代码;建立不动产登记系统与不动产地籍数据库关联机制,以不动产登记单元号作为唯一关联码,实现不动产登记“带图作业”,确保不动产地籍数据库与登记信息一致性;规范不动产登记上传内容,首次登记以及宗地分割或合并引起界址变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上传时,应一并上传矢量数据。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优质查询服务,除向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外,还可依申请将地籍地图信息通过不动产单元统一代码关联后一并提供查询。支持相关部门业务联办,为相关部门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注册、金融监管、公证、公积金贷款、抵押贷款、社会救助、水电气暖过户等提供便利。各地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压实工作责任,在理清本部门事项环节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工作衔接,明确企业不动产登记专窗工作机制和人员,落实集成办理。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标先进,积极探索创新企业登记财产便利化新模式。要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推广经验做法,打造不动产登记优质服务品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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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8
文号:鲁自然资字[202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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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鲁自然资字[2020]94号 山东省关于印发《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此页无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2020年9月8日



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交房、交地与办证不同步的问题,借鉴先进地区“交房(地)即办证”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进建设工程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优化财产登记为抓手,进一步推进流程再造和信息集成,充分运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实行网上核税缴税,利用移动服务车、移动办证设备、电子证照等技术和硬件,为有需求、提出申请的企业和群众在交地、交房时即开展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方便群众办事,做到住权和产权同步实现。


  2020年10月底前,各市自定试点区域,选择符合条件的新增供地项目、新开盘交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交房(地)即办证”试点,形成成功案例。2020年12月份,各市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实现“交房(地)即办证”月月有案例,逐步实现工作常态化。


  二、工作内容


  (一)交地即办证


  将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审核登簿进行全链条流程再造,实现“交地即办证”。


  1.土地供应前准备阶段。项目预审环节或建设用地供应环节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预编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地籍调查结果提前审核入库。


  2.交地和办证阶段。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待企业交齐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办理交地手续时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交房即办证


  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房屋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综合验收备案、用地规划房产测绘、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进行全链条流程再造,开展“交房即办证”。


  1.新建商品房预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交房即办证”意向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预售时,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将合同网签备案数据及时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水、电、气、暖、网、有线电视等服务单位。不动产登记服务应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贷款银行,在签订购房合同或贷款合同时,采集开发企业、银行、购房人相关信息,共享网签合同备案信息,依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


  2.商品房开发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阶段。对拟施行“交房即办证”的房地产项目,推行限时联合验收、综合测绘、成果共享。测绘任务应提前安排,不动产登记地籍调查成果和房屋面积成果提前审核入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分户不动产首次登记提供条件。


  3.交房与不动产登记发证阶段。办理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至不动产登记、税务部门,及办理水、电、气、暖、网、有线电视等开户手续的机构。


  在交房现场,可通过人员集中模式,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银行等机构入驻,配备相关设备,购房人依次有序办理交房手续、自愿提交登记申请、完成身份验证、材料核验、税费缴纳,现场领取不动产登记权电子证书,有条件的地方现场打印纸质证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达到法定交房条件后,利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提前申请分户不动产转移登记,经网上审核,购房人完成缴税(费)后,只需在集中交房现场或不动产登记大厅完成身份核验,即可领取不动产权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常态化。


  相关部门应联动提供水、电、气、暖、网络、有线电视等开户“一站式”服务。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深化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企业承担应依法履行市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建设、经营。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群众自愿,共同推进“交房(地)即办证”实施。


  (二)支持改革创新。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依托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支撑相关部门业务办理。推进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房屋买卖合同(包括预售、现售)、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本登记单方申请办理模式;加大新建房屋买卖电子合同及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公积金、银行等机构应用。


  (三)强化诚信管理。开发企业应自觉履行依法建设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积极推进“交房即办证”。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应对积极参与并完成“交房即办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时公示予以激励;对违法建设、违规交房、擅自增加或转嫁应由企业承担费用等行为,记入企业不良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有关部门共享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实行联合奖惩。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媒体,加强宣传和引导,及时推广“交房(地)即办证”的先进经验和社会效果,营造推进“交房(地)即办证”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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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8
文号:鲁自然资字[2020]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明晰征纳权责,精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助力个体经济繁荣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不含青岛)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自行、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缴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范围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除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所有税费。


  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个体工商户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免征额(增值税免征额暂定为经营收入10万元/月或30万元/季)的,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缴费);销售额不超增值税免征额的,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税(缴费),可暂不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但并不免除其申报纳税义务。


  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无论销售额是否达到增值税免征额,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四、实行查账征收、定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五、暂不具备建立复式账条件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建立简易账、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方式,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如实反映经营收支状况,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六、个体工商户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将纳入纳税信用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七、税务机关优化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手机APP、微信端申报功能,提供“一键申报”辅助工具,为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提供便利。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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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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