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鲁工信发[2020]7号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9月14日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实施科学综合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范。


  第三条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审核和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基础指标(必须同时具备)


  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3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2.已公布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10%。


  4.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较高,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5.企业申报年度上2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5%;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专项指标(至少具备一条)


  1.专业化:企业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专注核心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关键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采用适合企业的现代管理方式,如5S管理、KPI考核、卓越绩效管理、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客户管理系统CRM等,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著,产品品牌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具备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1项以上(含)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2项以上(含)。


  4.创新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适应或创造消费新需求,拥有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拥有近2年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近2年新授权的与主导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须满足以下所列任意一条:发明专利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软件著作权6项以上;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主持(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1项以上。


  (三)优先指标(符合基础和专项指标,并符合本条所列条件的予以重点支持)


  主导产品和技术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或符合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重点产业领域,属于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有关产品;或属于国家和省份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产业,主导产品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产品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近2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三)近2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印发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作通知,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二)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推荐工作。


  (三)企业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四)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推荐名单,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按申报条件对各市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形成公示名单。


  (六)公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成相关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认定为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三章 复核


  第八条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企业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企业,取消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九条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现为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择优评选推荐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参加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通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管理提升,对符合相关专项资金扶持要求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加强对企业产权保护、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推荐享受国家、省相关部门的各类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跨国采购洽谈会等展会,帮助企业扩大影响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十四条 组织银企沟通对接活动,将每年新评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向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知名基金推荐,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争取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担保、投资等机构提供专项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第十五条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网络和各级服务机构,将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管理提升、融资服务等方面优先提供适需有效的针对式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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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4
文号:鲁工信发[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医保发[2020]60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省级财政按规定对各市进行补助,市县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平均不低于280元。各市要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立足基本医保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2020年我省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81元。


  (三)逐步优化筹资结构。逐步优化筹资结构,推动实现稳定可持续筹资。根据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和跨年征缴的个人缴费,科学评估2020年筹资结构,研究未来2至3年个人缴费增长规划。


  二、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一)落实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稳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规范简化门诊慢特病认定流程。落实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二)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至各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以下,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60%。完善大病保险特效药保障政策,扩大保障范围。


  (三)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落实落细扶贫对象参保资助政策,按标资助、人费对应,及时划转资助资金。巩固提升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结合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需求,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三、坚决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


  (一)确保贫困人口参保应保尽保。协同做好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及因疫情等原因致贫返贫户监测,落实新冠肺炎救治费用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政策。有效利用医保扶贫综合信息管理系统(MAMS),对扶贫对象加强动态监测。动态掌握底数,落实参保工作。按照省医保局等12部门《关于建立全省医疗保障领域基础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55号)要求,加强信息比对,做好新增、死亡、失联人员信息动态维护,按规定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府补贴资金,严禁参保不及时、补助不到位、死亡不减员等问题。


  (二)进一步落实医保扶贫政策。落实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和特殊疾病再救助等各项医保扶贫政策。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着力解决扶贫对象住院率畸高、小病大治大养及欺诈骗保问题。落实扶贫对象省内转诊就医享受本地待遇政策,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地。


  (三)探索医保扶贫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过渡期内,保持政策相对稳定。对标对表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专项巡视“回头看”等渠道反馈问题,稳妥纠正不切实际的过度保障问题,确保待遇平稳过渡。探索建立相对贫困人口、低保边缘人口、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保障制度,探索建立有效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


  四、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一)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深入推进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行政协议管理,推动协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院纳入医保协议定点管理范围。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形成基于协议管理的绩效考核办法,逐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构建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积极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和基于大数据的病种分值(DIP)付费试点工作,促进医疗保险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完善重大疫情医保综合保障机制。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地。


  (三)加强药品目录管理。全面做好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管等工作,按要求做好省级增补乙类药品调出工作。


  五、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一)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建立医保基金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基金监管地方立法,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药品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构建严密有力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医保基金执法检查,分类推进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联合惩处力度。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效能。开展基金监管规范年建设,实施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加强医保经办协议管理,加大履约评价考核,严格医保费用总额管理。完善医保经办内控制度,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加快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向医药机构延伸部署,实现基金使用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监管。健全社会共治体系,强化社会监督,公开曝光欺诈骗保案例,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二)做实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全面实行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实现全市范围内基金共济,政策、管理、服务统一。开展市级统筹运行情况第三方评估。衔接适应基本医保统筹层次,推进市级医疗救助政策、管理、服务统一。


  (三)加强基金运行分析。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收支预算管理,适时调整基金预算,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实现数据统一归口管理,做好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要的信息交换,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


  六、优化经办管理服务


  (一)抓好参保缴费工作。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清理重复参保,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清理户籍、居住证、学籍等以外的参保限制,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各市在确保与学生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无缝衔接的前提下,将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学生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强化参保征缴业务衔接协同,加强医保、税务部门间经办协作,做好参保信息数据共享,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进一步拓展网上征缴服务,持续大力推行微信、支付宝、银行移动终端、二维码扫码缴费等网上缴费方式。推广医保费电子(微信)退费,实现退费流程在缴费人、税务机关、经办机构之间“非接触”办理。不断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服务网络化、便捷化。对已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缴费,但在进入待遇享受期之前死亡的参保人员,要及时做好退费工作,确保死亡人员不再享受政府补助。


  (二)推进一体化经办服务。推动市地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大力推进系统行风建设,全面落实《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经办管理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窗口服务,推进网上办理。简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完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继续推进门诊慢特病和普通门诊异地联网结算工作。抓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确保确诊和疑似隔离留观病例待遇支付。


  (三)强化服务能力配置。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探索建立市级以下经办机构垂直管理体制。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四)加快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动态维护机制,加快推动国家15项业务编码测试应用工作,抓好已出台省医保经办服务地方标准的落实。全力推进全省医保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完善医药机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做好医保电子凭证的推广应用工作。


  七、做好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参保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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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2
文号:鲁医保发[2020]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建规字[2020]9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和规范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型住房工作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我市积极探索有效增加租赁型住房的多种形式和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已建成并空置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建筑完善手续改建为租赁型住房,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保证我市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型住房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建范围


  本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办公、酒店(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用途的闲置房屋,经改建后安全、环保、自然通风、采光、人防、消防和配套设施等方面均符合居住要求的,可申请改建为租赁型住房。


  二、实施主体


  改建工作实施单位可以是不动产权利人,也可是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实际开展租赁运营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受委托单位(机构)应具备企事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较强运营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


  三、改建类型


  非居住闲置房屋可改建为租赁型人才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或市场化租赁住房,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城镇无房常住人口租赁,或面向社会租赁。改建项目应分别纳入我市三类租赁型住房的建设计划,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四、改建要求


  (一)权属合法。改建项目应具有不动产权证,且不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转移登记情况。实施单位是受委托单位(机构)的,需提供产权人书面委托证明。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内建筑等不得实施改建。


  (二)安全适用。改建工作应重点考虑安全适用原则,兼顾经济、方便、绿色要求。结构方面,应科学评估改建项目主体结构负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房屋检测机构提供有效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技术方面,应严格按照不低于旅馆的现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空间标准方面,改建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住房租赁标准,每间居住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对参照宿舍标准改建面向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


  (三)供需适配。改建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应按照实际使用性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原则上应重点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商业商务集聚区、产业园区以及交通枢纽等交通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实施。


  (四)环保卫生。改建项目应符合环保、卫生部门关于空气质量、饮用水质、辐射、噪声等方面要求,远离各类污染源,确保具备良好的居住条件。


  (五)权责一致。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等治安责任,并建立自控机制,对于管理不严造成损失或发生侵害其他权利人的行为,承担全部整改和赔偿责任。


  五、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实施单位向所在区政府或区指定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改建申请,提报申请材料。其中:


  1.商业、办公和酒店(宾馆)等经营类房屋,应以整栋、整层或整单元为单位实施改建,改建的最小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


  2.厂房、仓储等非经营性房屋实施改建,应先期通过环境保护监测,以整栋为单位实施改建。改建的最小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书面申请;(2)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3)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4)项目改建方案(附相关图纸);(5)房屋安全检测报告;(6)运营方案。


  (二)资格审核。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充分评估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纳入租赁型住房管理。


  (三)实施改建。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按规定办理规划、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开展房屋改建工作。


  (四)联合验收。改建工程竣工后,由实施单位申请区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核实项目确按改建方案实施后,出具验收意见。


  六、相关规定


  (一)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保持不变。若按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二)改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实施单位应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房源,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应及时将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信息进行登记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改建项目备案后,10年内不得变更用途。租赁期内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户发证,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


  (四)已验收备案的改建项目,经实施单位申请,供水、供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电信等部门应按居民收费价格标准调整收费标准。


  (五)区指定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每2年组织对改建项目进行一次核查。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可责令实施单位限期整改。


  (六)申请人弄虚作假将变更登记后的租赁型住房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的,或者改变租赁型住房用途的,按要求予以撤销(恢复)。


  七、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辖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试行有效期为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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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8
文号:青建规字[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高端会计人才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人才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青厅字[2020]9号,以下简称“两区”)规定》,现就我市进入该区的各类高端会计人才进行奖励补助,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范围标准


  (一)已取得财政部开展的高端会计培养工程结业证书的人员,包括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工程;已取得山东省财政厅各期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结业证书的人员。


  (二)须在“两区”内企业工作满二年(含二年)以上,即服务于“两区”内且在青岛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政策


  (一 )已取得财政部开展的高端会计培养工程结业证书且在“两区”内企业工作满二年(含二年)以上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补助资金50万元。


  (二)已取得山东省财政厅各期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结业证书且在“两区”内企业工作满二年(含二年)以上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补助资金30万元。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奖励补助的人员需填写《青岛市“两区”高端会计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1)、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颁发的高端会计人才、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等材料,报单位所在区(市)财政局初审。


  (二)区(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青岛市“两区”高端会计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诚信申报承诺书》报青岛市财政局复审。


  (三)青岛市财政局复审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评估管理


  (一)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或协助骗取奖励资金的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本细则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0532-85855872)。


  附件: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青岛市“两区”高端会计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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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优化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实名办税,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用户信息被盗用、冒用等安全风险,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对登录方式进行了优化,将于2020年10月24日进行升级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方式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分为企业登录、自然人登录、代理登录三个入口。三个入口都要与登录的具体办税人员进行实名关联。


  (一)企业登录


  办理企业业务的纳税人,通过“企业登录”入口进入,可以使用以下两种登录方式:


  1、密码登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手机号/身份证号/操作员代码+用户密码+验证码;


  2、证书登录:使用税控盘、金税盘登录时,首先使用证书密码登录,登录成功后选择办税人员,并输入办税人员密码。


  3、注意事项:


  (1)对于正常在用的电子税务局老用户,首次使用“密码登录”时,办税人员初始密码默认为企业密码,登录后需首先设置个人用户密码;也可以继续使用“原密码方式”登录,然后通过“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管理”模块,设置办税人员登录密码;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下方的“注册”按钮完成企业办税人员个人用户开通。


  (2)对于已完成税务登记但未开通电子税务局的新用户,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可通过登录页面下方的“注册”按钮完成注册。其中,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可以增加办税人员。


  (3)对于未完成税务登记的新办户,请使用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号+密码(默认为法人身份证号后六位)+验证码进行登录。在系统中完成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后,通过登录页面下方的“注册”按钮完成注册。


  (4)如需增加或变更办税人员,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办税人员变更”模块办理。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可以通过“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管理”模块设置办税人员个人用户登录密码。


  (二)自然人登录


  办理自然人业务的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登录”入口进入,使用手机号/身份证号+用户密码+验证码方式进行登录。


  首次办理业务的自然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自然人登录”入口,点击“注册”按钮完成注册,系统支持手工录入信息注册、微信小程序注册和支付宝注册三种方式。


  (三)代理登录


  办理代理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通过“代理登录”入口进入,使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手机号/身份证号+用户密码+验证码方式进行登录。登录成功后,选择委托企业,录入“授权码”完成登录。


  首次办理业务的代理人,可以通过登录页面下方的“注册”按钮完成注册。


  二、其他事项


  为减少对网上业务办理的影响,原密码登录方式、原证书登录方式近期将继续保留,在此期间,您也可以继续使用原方式登录,具体停用时间另行通知。建议各办税人员尽快设置个人用户密码,采用新登录方式办理网上业务。


  纳税人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96005656,或登录在线客服www.96005656.com提问;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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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公告

为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引导纳税人自主评定、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南沙地税在对新登记的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基础上,从2016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2015年12月1日前已办税务登记的存量单位纳税人推行“自主有税申报”,具体包括:


   一、推行税(费)种自主选定


   不再进行税(费)种认定(所得税除外),由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自行选定相关税(费)种,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


   二、推行有税申报


   取消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其中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当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才需要对上述相关税费进行申报纳税。


   三、加强后续监管


   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国地税信息交换和其他第三方数据利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不报、错报、漏报税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现阶段,推行“自主有税申报”的范围为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推行。


   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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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5
文号: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6]2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税务系统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决定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市国税、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征管、信息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建立联合评价工作机制,联合组成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负责管辖范围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与共同评审工作。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由纳税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进行评价;地方税务机关单独管辖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组织评价。对于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成员工作岗位变动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调整其人员组成,确保纳税信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评价依据

  本次评价工作,依照《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以下简称《业务口径》)所规定的原则、指标、方式进行。


  三、评价范围

  本次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评价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期限应连续计算,尤其是由于营改增工作变更登记的纳税人,管辖国税、地税机关要做好税务登记数据的比对、衔接,确保此类纳税人可以正常参评。


  四、评价级别

  本次评价的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按照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计算,A级:90分及以上;B级:70分以上不满90分;C级:40分以上不满70分;D级:不满40分或直接判级确定)。所有符合参评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纳入A、B、C、D四个级别之一进行分类管理。纳税信用级别被评价为A、B、C、D级的纳税人名单(包括国税、地税共管户和国税、地税纯管户)须分别报送广东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广东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备案,本次评价工作内容将适当选择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并将评价结果在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五、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系统上线(2月29日前)

  2月29日前,完成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的广东本地特色化修改与部署,并对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国税、地税联合测试,确保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顺利地在广东省国税系统、广东省地税系统统一上线。


  (二)业务培训(3月1日-3月4日)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指标》《业务口径》等文件以及开展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操作培训,使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纳税信用评价的程序、内容、标准和系统操作,为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三)确定评级(3月5日-4月5日)

  为确保全省国税、地税机关纳税信用数据的一致性,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的后续管理,切实减轻基层单位的工作负担,全省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分别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组织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3月25日前,各县(市、区)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纳税人、全面地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进行分值核算,并确认评价意见。同时,完成A、B、C、D和AAA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提交给地市级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确定。

  4月5日前,各地市级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通过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完成对A、B、C、D级纳税人的级别初审,并初步确认本次AAA级纳税人。


  (四)对外公示和数据汇总(4月5日-4月20日)

  对初审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区国税、地税机关评审委员会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方可最终确定评为A级信用级别纳税人。

  各市国税局、地税局于4月20日之前通过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将最终确定的2015年度A级、B级、C级、D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提交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备案,并将包括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与矛盾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的总结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六)发布名单(4月20日-4月30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下旬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分别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发布评价结果,不联合发布,不在发布通告中联合落款。


  (七)后续管理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加强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在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服务环境、涉税审批等方面给予有针对性的服务,扩大纳税信用评价的影响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并加强对纳税信用级别的动态管理,对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要及时降低其信用级别,对纳税失信纳税人起到震慑的效果。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由地市级国、地税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直接向纳税人反馈,同时向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备案。由于复评、动态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A级名单的,应发布变化情况通告,及时更新公告栏、公布栏内容。


  六、其他要求

  本次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为广东省税务机关首次使用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工作中要树立大局意识,密切沟通协作,相互支持配合;国税、地税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协调,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做好全市评价工作的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学习税务总局《评价指标》规定的各项指标,吃透政策要求,熟练掌握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操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采集、核对涉税信息,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时间要求组织完成评价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省国税局韩鹏辉 020-38358387

  省地税局王海仁 020-8529930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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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3
文号:粤国税发[2016]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6]29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

各商业企业:

  为使境外旅客在深购物离境尽早享受退税优惠,拉动外来消费,我市拟于近期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现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通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三条的本市商业企业,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条件如下: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一并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首批离境退税商店受理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及我市实际情况,确定首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并移交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备案。必要时,首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将报市政府审定。


  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移交名单中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完成备案的首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将向社会公布。

  有关离境退税政策的详细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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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3
文号: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6]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6]7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由省国税局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的核定原则,我省对所有符合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品种,按以下原则予以核定:出厂价格占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含60%)以上的,按原计税价格确定;低于对外销售价格60%的,按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核定。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流程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审核,不再通过正式公文请示上报。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的辅导工作,每三个月跟踪、收集白酒出厂价格和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加强征收管理,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五、各地要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税收管理,有效监控白酒行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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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5
文号:粤国税函[2016]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市,下同)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规范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共同制定了《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目录》要求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企业可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采取网络方式备案,并按相关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三、本省跨地市、同一地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经济特区、广东横琴),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按税务总局公告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此前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8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规定说明

 

  (一)明确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按《广东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明确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并按相关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三)明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办理方式,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经济特区、广东横琴),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四)明确执行时间。《公告》明确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相关政策——广东省居民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及应提交的资料优惠审批及备案规定(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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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8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现就我市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2015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上述各项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可以采用网上申报、微信申报、邮寄申报和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如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须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人还可以委托任职单位、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受托任职单位、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附送委托申报协议(合同)。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的,可凭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和密码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申报网址为:http://www.gdltax.gov.cn)进行申报。纳税人初次使用网上申报的,可以通过扣缴义务人上网查询,或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凭身份证件查询初始密码;纳税人上年度已采用网上申报的,可继续使用上年度自行修改确认的密码,如果遗失密码,可凭身份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置密码。


纳税人采用微信申报的,可通过移动终端登录微信系统,添加广东地税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微办税"中的"用户中心"绑定个人信息后,再点击"微办税"中的"个人办税"进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办税大厅进行申报。


三、采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时需报送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个税申报表》可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dltax.gov.cn)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gov.cn)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四、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地址、邮政编码详见附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如有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12366-2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http://www.gzds.gov.cn)咨询。广州地税网站提供有关自行申报的法律法规、申报表格、申报流程以及疑难问题解答等,供纳税人在线查阅、下载。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征其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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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5
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6]12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57号)转发给你们。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以下简称热线系统)进行升级,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纳税服务投诉多渠道接收、同一平台处理、全程监控督办,省国税局对有关事宜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热线系统升级


  税务总局将于2016年2月26日开始对各省税务机关热线系统进行升级,各地纳税服务部门与信息技术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升级方案》的要求配合做好上线工作。热线系统进行升级过程中如遇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省国税局。


  二、投诉举报模块应用


  热线系统升级完成后,各地应按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投诉举报模块操作手册》和投诉工单处理流程的要求,正确操作“投诉举报模块”,统一在热线系统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举报业务。


  三、投诉情况报告


  各地应按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提交情况报告。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纳税服务投诉和处理情况,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报告应包含投诉基本情况、受理及处理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与整改要求、今后工作预判与建议、典型投诉案例1-2例,同时认真填报《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情况统计表》。各市国税局分析报告及统计表从2016年起每年报送2次,第一次统计期间为6个月,即上一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半年度报告,应于5月5日以前上报;第二次统计期间为12个月,即上一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为年度报告,应于11月5日以前报告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韩鹏辉内网邮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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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3
文号:粤国税函[2016]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6]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全省国税系统积极贯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1132号)要求,全面推行“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服务措施,并取得了初步的工作成效。为了更好地推进“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落实,省国税局现对下一阶段的“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更新宣传“地方适用事项”


  根据省国税局工作部署,省、市、县各级国税机关前期已对“全国统一事项”进行了统一的同步宣传。目前,省国税局根据税务总局的梳理标准和体例要求,对本省国税业务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形成2项“地方适用事项”,包括申报纳税1项、优惠办理1项。2项事项已生成供本地纳税人适用的二维码。各级国税机关应继续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工作要求,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及时更新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宣传内容,并主动推送、告知纳税人,主动引导纳税人使用“二维码”服务。


  二、注重创新“二维码”延伸服务


  通过“二维码”措施,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了全面、快捷的税收业务办理指南。肇庆市国税局在此基础上,试点建立纳税人“二维码信息库”,推出“二维码证件办税”“手机二维码办税”“二维码免填单系统”等延伸服务。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借鉴肇庆市国税局的做法,进一步开拓思路,逐步将“码上事,马上查”升级到“码上事,马上办”,推出更多有利于纳税人便捷办税的“二维码”系列服务。


  三、完善建立“二维码”服务机制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措施,是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具体项目,也是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满意度调查、明察暗访的督导一项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与地税部门加强合作,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工作,建立“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常态性服务机制,及时更新内容、及时完善管理、及时督导落实,不断提升联合服务成效。


  附件:“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及图标(广东国税系统“地方适用事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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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7
文号:粤国税函[2016]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地税发[2016]1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大企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一、统一思想,全力落实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和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是支持我省驱动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税收扶持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将落实优惠的思想统一到服务我省经济发展大局上来。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系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制度》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发[2016]69号)要求,市、县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统筹推进,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掌握底数,强化辅导


省局将定期向各市下发高新技术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名单。主管地税机关要开展调查,结合省级下发的名单,摸清符合条件的企业基本情况,建立清册登记,并建立台账记录享受优惠、跟踪辅导情况。各级地税机关应广泛利用报纸、网站、微博、微信、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开展宣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就政策规定、办税流程、申报要求提供针对性辅导。各市(区)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局编写的政策辅导资料基础上进行完善,用以开展税收宣传辅导。


三、依法依规,强化分析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严禁变相审批,不得对企业享受优惠增加其他要求,对企业提出的政策咨询,应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进行解答,保证政策解释权威准确,主动引导企业适用税收政策享受优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企业享受优惠或劝导企业放弃享受优惠。市、县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优惠落实情况分析,通过分析企业享受优惠及实际经营情况,找准落实优惠工作难点、盲点,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改进,有效做法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


各市(区)局应将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因工作不力造成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应责令整改,对违规变相审批、增加企业办税负担、阻止企业享受优惠、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省局将适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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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6
文号:粤地税发[2016]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6]18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准确把握《通知》内涵,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支持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按照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的部署,统筹谋划、形成合力,扎实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覆盖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各种媒体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工作,要因地制宜开展政策培训,“纳税人学堂”至少举办一期培训讲解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结合深化巡视整改和自查自纠工作,对未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每一户高新技术企业“应享尽知”。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要抓好内部人员培训,对办税服务厅、12366、税收管理员等人员要重点培训,保证政策解析口径准确统一,政策落实规范到位。


  三、严格落实优惠备案办理,做好后续管理及政策效应分析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规定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及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审批,不得擅自增加企业报送的资料,要理顺办税流程,减轻办税负担。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收集政策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出解决建议,加强上下沟通,确保政策全面落实。要扎实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政策效应分析。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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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2
文号:粤国税函[2016]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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