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通告[附件部分失效]

温馨提示——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通告,本文所附《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29、32、33、34、37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29项至34项及第37至39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更新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目录见附件。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二、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严格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备案,相关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详见《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三、《目录》是对76号公告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的简化,删除了其中10项非深圳市企业可享受的区域性优惠和专项优惠事项,并对部分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细化。


《目录》共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45项,其中,不履行备案手续的事项3项、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的事项19项、除《备案表》外还需报送其他备案资料的事项23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适时更新《目录》。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办理方式包括到税务机关办理和网上办理。其中,除《备案表》外还需报送其他备案资料的23项优惠事项,企业应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其他仅需报送《备案表》的19项优惠事项,企业可选择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也可选择在网上办理备案。具体按《目录》优惠事项“备案方式”中列示的内容执行。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流程为即时办结。其中,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的,企业应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备案资料的,应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网上办理备案的,企业在网上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并可自行在网上打印受理通知书。


六、企业应当不迟于备案事项所属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备案。其中,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为“预缴享受,年度备案”事项和“汇缴享受”事项,其中属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的优惠事项,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事项,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得享受,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事项和“汇缴享受”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中列示的内容执行。


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深圳前海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办理参照本通告第二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通过网上进行报送。


十、本通告规定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此前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附件内容部分失效]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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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4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

  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设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电脑版)》和《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一并取消。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平推式发票

  规格一:210mm*139.7mm

  联次:三种,分别为单联、两联和四联。单联为发票联。两联依次为发票联和存根联。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收款单位记账联和其它联,仅供代开发票专用。

  规格二:148mm*101.6mm

  联次:单联,为发票联。


  2.卷式发票

  规格:76mm*127mm

  联次:单联,为发票联。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在原有金额版面基础上,新设“伍角”版面。

  版面:伍角、拾元(内含1至10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等五种版面。

  规格:175mm×77mm

  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规格:241mm×177.8mm

  联次:六联,依次为发票联、抵扣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存根联。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规格:241mm×177.8mm

  联次:五联,依次为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记账联、存根联。


  (五)发票换票证

  规格:220mm×120mm

  联次:四联,依次为存根联、换票联、抵扣联、税务机关存查联。


  (六)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

  版面:壹至贰拾元版、贰拾壹至壹佰元版两种

  规格:210mm*80mm

  联次:两联,依次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新版普通发票目录见附件1,发票式样见附件2。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特征

  (一)所有新版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监制章均采用红色防伪专用油墨印制。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背涂为黑色。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采用带有“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自发显色防伪等四项防伪功能的无碳纸张印制。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换票证》和《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的发票联均采用带“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等三项防伪功能的纸张印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开专用)》的发票联经复写后的文字呈现紫蓝色。


  四、有关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国税机关检举揭发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目录(2016版)

  2.新版普通发票式样

  3.新旧发票对应关系表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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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6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登记部门(工商、编办和民政)办理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版证照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原有的地税税务登记证在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版证照前,可继续用于办理国税各项涉税业务。


二、资格登记


(一)试点实施前已是一般纳税人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二)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应税行为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优惠备案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凡符合《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继续有效,试点纳税人无需另行办理增值税备案手续。《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纳税人应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详见附件)。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


(三)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新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发票管理


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票种核定手续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票种核定手续;未在地税部门办理票种核定手续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票种核定手续。具体发票管理事项另行公告。


五、申报征收


(一)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含4月)之前的营业税仍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自2016年5月(税款所属期)起,试点纳税人应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1个季度为纳税申报期。


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以1个季度为纳税申报期。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三)请选择使用税库银或ETS方式扣款的试点纳税人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签订委托扣款三方协议,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试点纳税人为国地税共管户的,其在国税已经签订的委托扣款三方协议依然有效。


六、业务辅导


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营改增业务辅导培训。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d-n-tax.gov.cn)“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专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 “广东国税”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和办税指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事项需提供的资料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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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7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签订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签订电子缴税[费]委托协议的公告,本文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家院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配合营改增试点工作全面推开,便利纳税人缴纳税(费)款,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订电子缴税委托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自2016年5月1日起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实现纳税人一次签约,同时办理国税、地税委托缴纳税(费)协议。


  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已与国税局、地税局其中一方签订委托缴纳税费的协议,将实现国税、地税互认,纳税人无需再签订委托协议即可通过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缴纳国税或地税税(费)款。


  三、纳税人如有异议请与国税或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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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6
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6]7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 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整合办税服务资源、提高办税服务效能、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要求,现就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要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为指导,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为目标,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整合国税、地税服务资源,优化办税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跑、跑多次”的问题,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2016年底前,各地要通过合作共建,实现办税业务“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


  以纳税人为中心,结合各地办税业务量、办税条件、办税环境等实际情况,按照纳税人的合理需求,选择适当方式开展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


  (二)便捷高效


  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应既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办税,又有利于适度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实现国税、地税优势互补,降低征纳成本,提高服务质效。


  (三)厉行节约


  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应充分利用好国税、地税现有资源,重在适度整合和深度挖潜。确需新建的,应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合作共建方式


  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国税、地税互设窗口;二是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三是国税、地税共驻政务服务中心。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应能够办理主要涉税事项。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实现合作共建的目标。


  (一)国税、地税互设窗口


  国税、地税根据现有办税服务厅的面积和窗口设置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对方的办税服务厅设置办税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


  派驻窗口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派出单位的税收业务,并接受所驻办税服务厅的日常管理。


  (二)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


  国税、地税根据区域纳税人分布情况和办税服务发展情况,需要新建、扩建办税服务厅的,双方应相互协调,积极采取共建办税服务厅方式,实行双方共管、共用。


  共建办税服务厅应努力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窗通办。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实行国税、地税业务分别受理、分别办理。


  (三)国税、地税共驻政务服务中心


  国税、地税应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共同派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地税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税窗口应当能够办理主要涉税业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国税、地税办税窗口,应在共同接受政务服务中心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联合办税。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密切合作


  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提高效能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纳税人需求、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整合服务资源、提高办税效率的具体体现。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


  (二)健全机制、规范运作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联合制定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的人员管理、办理流程、岗位职责、绩效考评、应急处理等各项制度。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共同搭建合作平台、协商合作内容、拓展合作方式、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国税、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开展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要认真总结、加以推广;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限时整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各地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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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5
文号:粤国税发[2016]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6]8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税务师行业2014年度检查情况的通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规范税务师执业行为,提高涉税服务质量,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省于2015年9月至11月开展了2014年度税务师行业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省应参加年检税务师事务所683家(含分所),实际参检680家,3家税务师事务所未参检,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680家。应参检执业税务师5522名,实际参检执业税务师5522名,通过年检执业税务师5522名。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201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763号),对年检时间、内容、重点、报送资料及注意事项逐一作了明确。各地级市国、地税局高度重视,成立联合检查工作组,共同制订检查工作方案,对检查工作做出周密部署,并通过电话、网站、微信、短信和12366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年检宣传,使事务所和税务师及时了解年检政策和要求。全省税务师行业年检工作有计划、分阶段开展,收效良好。


  狠抓落实,工作扎实有效


  各市税务局按照省税务局年检工作要求,采取资料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一是对各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上报的年检资料和从业情况做认真细致的汇总审查,检查内容涵盖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的资质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鉴证业务收费标准、档案管理、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等;二是深入事务所实地核查,确保送检资料的真实准确,掌握税务师事务所对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在实地检查中,重点对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进行了检查,执业质量检查面达30%以上,并结合执业质量检查,关注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压价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进行反馈和质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涉税鉴证报告存在的涉税疑问,由各市国地税局进一步核实处理。


  (三)突出重点,确保检查质量


  本次年检以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为检查重点,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拓展检查方式,强化检查内容和检查质量。为使检查更具准确性和代表性,确保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实效,各地税务机关非常重视检查对象的确定,主要选取方法有:从基层管理机构反馈情况中选取重点检查户;结合行业分类管理,选取重点税源户或微利、常亏不倒企业;选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中有疑点的企业;选取新成立事务所或过去几年未参与检查的事务所;选取出具业务报告份数与执业人员数量匹配异常、业务收费过高或过低的事务所。在检查过程中,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制订详细的检查项目和考核标准,严格扣分标准,确保了检查的质效。


  三、检查概况


  (一)执业资格检查情况


  经检查核实,绝大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机构事项变更按规定办理,各项制度建设比较健全。执业注册税务师资质符合规定,能自觉遵守注税行业职业道德,检查中未发现有税务师同时在二个及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未发现有默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税务师出资人出资的现象。


  (二)执业质量检查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税务师事务所大多能按要求制定开展业务的相关规程和配套制度,在业务承接、代理协议的签订、检查、监督、复核等方面能按程序履行,如事务所均能签订业务约定书、制定业务台账,实行三级复核制,工作底稿做到编号、归档,规范性有所提高。大部分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重视鉴证报告质量,执业质量得到了较好的保障,执业风险意识有所提高,业务风险氛围趋于严谨,涉税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较全面,未发现事务所出具虚假的鉴证报告。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检查情况,我省税务师行业发展迅速,总体情况良好,但行业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工作底稿编制不规范、不完整。个别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不规范,存在涂改、勾划和缺项,有的工作底稿未做到“三级复核”或“三级复核”不规范,有的工作底稿缺少企业反馈意见。   (二)取证不够充分,审核程序不足,重点项目审核不到位。有的税务师事务所不重视证据采集,审查记录简单,缺乏相应审核轨迹和相关资料支持,现金、存货和固定资产没有盘点表,对大额的往来款项及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或执行替代程序。


  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的关注度不够深入,有的鉴证报告仅停留于一些基本的调整项目鉴证,对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大幅增减,存货的大额冲销等未引起足够重视和披露;有的鉴证报告未对资产负债表与损益及纳税调整相关项目之间进行必要的勾稽审核,缺乏应有的专业判断;有的鉴证报告未对企业的资金、存货、往来款项、收入、成本及费用等重要项目实施必要的内控制度评价,收入、成本、费用截止性测试流于形式。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跟踪落实,加强对存在问题的查处力度,强化行业监管,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执业能力和风险意识,提高涉税鉴证报告的质量,推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广东省2014年度年检合格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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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2
文号:粤国税发[2016]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6]7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省国税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统筹协调省国税局对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工作质效,减轻基层负担,现就完善省国税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国税局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督察内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人事处,监察室、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其他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组织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汇总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计划调整,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和人力资源调配,研究改进监督检查工作措施,总结分析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督察内审处,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协调和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办公室对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纳入省国税局机关督办。


  二、明确工作职责


  省国税局办公室、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人事处和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国税局重点工作的督促落实;财务管理处负责国税系统经费、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的日常检查;督察内审处负责政策落实和税收执法督察,国税系统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内部审计;人事处负责国税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检查;各业务处室负责主管业务的日常督促检查。


  三、实行统筹管理


  省国税局对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类统筹管理。


  (一)常规类检查统筹开展。省国税局各处室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的监督检查,应于年初提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提出整合建议,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对同一对象、同一时间要求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统筹进行。其中,对干部任用的检查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合开展;对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与基建决算的审核结合开展;办公室对税务系统的督促检查与督察内审部门的专项督审结合开展。


  (二)临时类检查协调安排。省国税局各处室需要在年度计划外临时安排监督检查工作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拟定时间安排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相同时间和地点的监督检查应协调进行。


  四、规范检查实施


  统筹的常规类检查由发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派人参加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牵头部门汇总形成统一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工作中,牵头部门可以从其他相关部门选调专业人员。对一些专业性强的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可以在省国税局各处室和全省国税系统选调业务骨干,也可以从税务领军人才和专业人才库中选调人员。各处室和全省国税系统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为监督检查提供业务支持和人员保障。


  监督检查实施前应进行统一培训,提出工作要求,明确监督检查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统一业务标准,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有关涉密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牵头部门按照保密要求开展。


  五、建立报告制度


  监督检查结束后,牵头部门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国税局领导报送监督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同时抄送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必要时按照省国税局各处室职责分工,提交相关处室审核、确认。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省国税局相关处室的,除有保密要求的事项外,牵头部门应当在报经省国税局领导审批后分送相关处室。


  监督检查的相关报告和总结抄送省国税局监察室。涉及处级(广州为副局级)及以上、省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省国税局监察室处置。


  六、强化结果运用


  (一)强化整改落实。省国税局监督检查牵头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并督促整改,根据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逐一销号;各处室负责业务指导。整改落实的情况要向联席会议报告。


  (二)纳入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结果均纳入绩效管理,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与依据。具体办法在每年的绩效考评规则中明确。


  监督检查结果应按规定与干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和提拔任用,以及单位考评相衔接;对拟提拔的人选或拟表彰的单位,在向党组汇报提名建议时,应当说明相关监督检查结果情况。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明令禁止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加大问责力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可参照统筹本单位对下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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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2
文号:粤国税发[2016]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科函高字[2016]495号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组织开展我省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2016年高企认定工作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进行。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ov.cn/,以下简称“政务平台”)高企申报模块常年开放,企业可自由选择时间填写高企申报信息。2016年高企评审工作初定3批次,地市科技部门完成网上推荐及报送材料至省科技厅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5日、7月15日和9月15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目前,省高企认定办正根据新的《认定办法》完善政务平台高企申报模块,预计5月中旬可完成系统修改并向企业开放。企业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先行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0年通过高企认定,且2013年通过高企复审的企业,资格到今年终止,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


  (三)2013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资格到今年终止,无需提交高企复审申请,须按程序提出高企认定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注册登记。企业分别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 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网”)”、“政务平台”完成注册。


  1.国家高企网注册。企业须于规定时间内在“国家高企网”上注册账号,选择市科技局作为注册机构,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向市科技局提交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市科技局结合有关资料审核企业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激活企业账号。


  已于2013年通过高企复审、高企认定的企业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无需重新注册。


  2.政务平台注册。企业通过“政务平台”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企业注册时需要填写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管理员信息、主管部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新注册单位默认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政务平台”的登录账号,企业注册时需准确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每个企业只能在“政务平台”注册一个账号,已在原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直接使用原来的用户名密码登录“政务平台”。政务平台网上注册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二)填写、提交认定申报材料


  企业只在“政务平台”填报高企认定申请资料。


  1.填写完善单位基本信息。企业使用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政务平台”,在“系统管理—单位信息管理”功能菜单下,填写完善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融资信息(如有)。


  2.填写申请书。在“申报管理—项目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模块,按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完成网上填报。


  3.由于目前新的申报系统还没有上线,无法填报申请书,请参照下面的申请材料要求以及网上申请书申报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提前准备。


  (三)现场核查


  科技部门像往年一样需对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各地市科技部门(珠三角地市延伸至区县级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在高新区的企业,请高新区的科技部门协助地市或区县科技部门做好企业情况核实工作),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附件3),并逐一上传至政务平台对应模块。


  四、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内容。


  企业在“政务平台”上按高企认定各模块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新的申报系统上线后会发布通知,企业即可在网上填报。


  申请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提前准备申报材料:


  (1)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2)上一年度3月末、6月末、9月末、12月末共4个月末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

  (3)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3~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6)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7)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

  (8)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9)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等。

  (10)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目前,暂建议企业按以上要求提供高企申报材料,最终申报材料还需根据国家修订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进行组织。


  (二)申请材料编制要求与往年相同。


  1.“政务平台”填报后生成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置于申请书后面。


  2.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只提供1份正本。


  4.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无法进入评审程序。


  五、其他


  申报企业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高企资格。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科技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5)。各地市科技部门有问题请联系省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及电话:罗 军,020-83163873;

  郭秀强,020-83163874;

  张相年,020-83163643;

  系统技术支持:020-83163338


  附件: 1.政务平台用户注册操作指引

      2.网上申请书填报注意事项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

      4.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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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1
文号:粤科函高字[2016]4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6]8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税总发[2016]51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学习领会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我省重要指示精神


  4月1日下午,李克强总理考察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信息系统监控室分别与珠海市国地税一体化办税服务厅、12366北京税务服务中心进行实时视频连线,询问有关工作情况,并与基层税务干部进行交流。在实时连线中,李克强总理主要询问了我省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情况、营改增有关准备工作等。广东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胡金木逐一向李克强总理报告了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了汇报后,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指示:“广东小微企业很多,我们这次营改增首先就是要让小微企业得到红利,我们减税,让他们减负,为了让他们将来更好地发展。你们要确保所有行业只减不增,要让税户满意,让税户减负,实际上是助力整个经济发展。”随后,李克强总理对广东省国税、地税系统干部职工致以亲切的问候。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近3000个县(区)中点名与我省珠海市高新区进行视频连线,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省税收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税务干部的亲切关怀,是对我省税务干部的极大鼓舞。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我省税务部门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我们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特别是营改增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迅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视察营改增工作时的重要讲话、对我省税务部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王军局长批示精神,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各级国税部门党组要带头学、深入学、系统学,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要把李克强总理的殷切期望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国税干部,化作我们自觉的追求和责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开局就是决战、起步就是冲刺的劲头,凝心聚力,争分夺秒,攻坚克难,全力以赴承担好营改增改革试点重任,给党和国家、给广大纳税人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有关学习情况和后续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通过信息采编系统上报省国税局办公室。


  二、坚决做好营改增的最后冲刺


  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我省税务部门的重要指示,用工匠精神把全面推开营改增做实做细,坚决把这场战略攻坚战打赢打胜,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妥办好,确保5月1日试点纳税人顺利开票,确保6月1日试点纳税人顺利申报,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一)对营改增工作进行再动员再推进。要以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我省税务部门的重要指示为指导,坚定全面推开营改增的信心和决心,发扬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工匠精神,把营改增工作一步一个脚印地再跟进、再落实、再提升。要对照精神,再调整、再细化营改增实施方案,重点围绕李克强总理关注的小微企业减负和发展等,进一步制定具体服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做好各项准备,做实做细各项改革任务,确保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和税负只减不增。


  (二)坚决落实好我省营改增八项承诺。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八项服务承诺》,要围绕营改增八项承诺,逐条制定小微企业服务举措,让服务更细,举措更实,同时,要采取强有力的督查方式,抓好省市县三级联动,确保营改增八项承诺,言出必行,行之必果,让小微企业更好获得改革红利。


  (三)大力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要联合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政策宣讲和交流。整合税收宣传力量,提升宣传针对性和有效性,组织围绕营改增主题的“在线访谈”“营改增十问十答”“营改增公益广告公益大赛”等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和纳税人对“税负税率”“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正确认知和理解。对营改增行业、企业进行全面培训,通过多种有效渠道传递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全面掌握增值税政策,熟悉增值税办税流程和操作。


  (四)加强营改增后续管理防范市场风险。要把好税收抵扣的重要关口,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覆盖到全省营改增纳税人,构建和完善防范增值税发票虚抵、虚开的风险分析识别模型,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监控,组建增值税风险监控团队,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涉税风险开展分析,推进形成规范化、模式化、自动化的营改增风险管理系统,在保障改革红利充分释放的同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持续开展营改增工作调研和效用分析。要不断关注营改增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风险点,重点开展小微企业、建筑行业等营改增的分析,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举措。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搭建企业数据库,强化多部门信息共享,与建设、金融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大数据”联动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试点启动后按月开展动态分析,按季进行试点效应评估,并定期向省国税局、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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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3
文号:粤国税发[2016]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八项服务承诺的通告

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将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为了在税制转换过程中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要求,优化升级纳税服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郑重承诺:


  一、深化国地税合作,全力保障平稳有序。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大国地税合作力度,扩展国地税合作范围,最大限度提升营改增试点税制转换工作质效,最大限度降低纳税人税制转换成本,最大限度优化升级纳税服务质量,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在我省顺利实施。


  二、构建电子税务局,足不出户轻松办税。加快建设国地税电子税务局,2016年5月与营改增同步上线使用。不断拓展电子税务局服务功能,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网上查询,提供24小时无忧办税服务,打造更加友好的办税体验。


  三、打通抵扣链条,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贯彻落实政策,消除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为纳税人降成本、增活力带来最直接的减负效应,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让纳税人获得实实在在的减税红利。


  四、精简办税事项,税制转换无缝对接。实现国地税征管数据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税种核定、票种核定等涉税事项批量办理“一条龙”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主动提醒和推送纳税人需及时办理的事项。


  五、增设绿色通道,涉税事项高效办理。在办税服务厅增设营改增绿色通道,简化事项、简化流程、简化表单,专人辅导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缩短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认真回应纳税人诉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六、委托代征税款,房屋租售顺畅过渡。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代为征收二手房交易、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保持征收机关不变、征收场所不变、征收流程不变,延续个人销售、出租住房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相关交易改征增值税后税负有所降低。


  七、推广电子发票,高效便捷绿色环保。大力推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电子(网络)发票,实现发票使用、传输无纸化,降低纳税人用票成本,发票及时接收、易于保存、便于查验,响应绿色环保理念。


  八、开设特色学堂,税收要点快速掌握。根据试点行业特点打造特色课程,通过税务学堂、网络推送、办税手册、热线问答等,全方位立体式提供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确保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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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8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进一步促进个体及私营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草拟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9日。具体内容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zds.gov.cn/szds/index.shtml)首页左侧“通知公告栏”查询。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zds@szds.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二处龙渊泓,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8号,邮编:518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深地税告[2016] 号       2016年 4 月 22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本条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1、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或业户从事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定经营业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见附表1)执行。各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附件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见附表2))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3、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件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额,也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并据以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二)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本市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支付本市工程项目的工程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下同)工资、薪金等所得,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督促限期改正仍不办理的。


  2、非本市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本市工程项目的工程作业人员,及其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劳务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等所得,未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督促限期改正仍不办理的。


  四、本公告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下列文件的相关内容调整或废止: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8号)第一段政策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修改为本公告。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5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3]6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4]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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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全省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减轻试点纳税人负担,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和时间

 

  从2016年5月1日起,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原国税管辖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使用的开票软件暂保持不变。

 

  二、系统功能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是对原有单机版通用机打发票开票系统的升级完善,用于起征点以下的试点纳税人网络在线实时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系统具有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如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http://gd-n-tax.gov.cn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四、网上办税大厅及电子(网络)发票系统登录账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已经为所有试点纳税人设置网上办税大厅登录账号。5月1日前已在广东省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办理过税收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用户名和密码保持不变。尚未在广东省国税网上办税大厅办理过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登录用户名为: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法人身份证号码后四位。

 

   电子(网络)发票系统用户名和密码与网上办税大厅用户名和密码一致。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软件操作说明(http://www.gd-n-tax.gov.cn/pub/gdgsww/xxgk/ssfg/fgk/qbfg/dffg_760/gdsgjswj/201604/W020160425470239619331.docx)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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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规定,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下文简称《公告》)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告如下:

 

  一、《公告》第二条第二款对“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规定修订为: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二、《公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修订为: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免税条件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电池涂料免税产品型号清单》(详见附件1,简称《清单》)可自行下载,如《清单》未能填列全部产品名称,可添加行数填写。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电池涂料免税产品型号清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9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第五条规定,同时为有效解决现行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为统一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明确电池、涂料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二是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公告明确享受免税政策的电池、涂料产品,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要求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符,并且统一了清单样式和填写要求。

 

  三是本公告执行时间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公布的执行时间为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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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9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建市函[2016]111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中的市容环卫作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各专业综合定额、《广东省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广东省建筑节能综合定额(201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14)》、《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3)》、《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06)》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算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各项工程计价活动,均应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增值税税率)

  式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不包含进项税额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三、费用项目组成内容调整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作以下适应性调整,其他与现行定额的内容一致。

  (一)企业管理费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改列入人工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暂列入企业管理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现行计价依据调整

  (一)人工单价。按现行定额中的编制期基价计算定额人工费,各时期的人工单价按各地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动态人工单价计入工程造价。

  (二)材料价格。扣除现行定额中材料价格包含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进项税额。经测算,现行定额中材料价格按表1进行调整。

  除税材料价格=材料价格/(1+综合折税率)

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 表1

image.png

(三)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扣除现行定额中施工机具台班单价包含的进项税额,除税机械台班单价各构成项目费用按照《广东省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0)》结合表2按下式进行调整:

  除税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费用构成项目金额/(1+税率)]

  除税仪器仪表台班单价=(仪器仪表摊销费+维修费)/(1+综合折税率)

  仪器仪表综合折税率按16.32%计算。

各类机械单价构成项目适用税率 表2

image.png

(四)企业管理费。扣除现行定额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包含的进项税额。经测算,现行定额中企业管理费按下式调整:

  除税管理费率=定额管理费率×综合调整系数

  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 1.14;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09。

  (五)措施项目费。

  1.以定额子目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其他措施项目费用调整方法同上述(一)至(四)规则。

  2.以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结合内含的进项税额与计费基数的变化,按下式调整:

  除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定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综合调整系数。

  以分部分项费用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22;

  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09。

  3.以费率、“元”计算的其他措施项目,不作调整。

  (六)其他项目

  1.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以不含税价格列出。

  2.计日工和以费率计算的其他项目费用,不作调整。

  (七)利润及规费,不作调整。

  (八)税金改为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

  (九)定额总说明、章说明和附注等内容中以系数、“元”、“%”计算的费用或增减值,不作调整。五、计价程序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见表3,定额计价程序见表4;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计价程序见表5;

单位工程汇总表(工程量清单计价) 表3

image.png

单位工程汇总表(定额计价) 表4

image.png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计价程序表 表5

image.png

注: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费用各要素除税参照上述同类要素除税方法,其中间接费费率综合调整系数为1.08。


  六、营改增后计价依据的动态调整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规范工程计价依据的管理,动态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施工机具不包含增值税额的价格信息。

  (一)人工工日单价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据调整后的人工费构成,切实注意人工工日单价与市场价格的偏离情况,发布适用增值税的动态人工工日单价。

  (二)材料单价

  建设工程材料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设备。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需同时发布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不含进项税价格、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材料价格及经过测算、符合当地实际的综合折税率,材料价格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不含税材料单价按下式计算:

  不含税材料单价=∑[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金额/(1+税率)]

  或:不含税材料单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 ] ×(1+不含税采购保管费率)

  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适用税率见表6,材料平均运距、运杂费、运输损耗及采购保管费由各市以当地市场具体情况测定。

  综合折税率= (材料价格/材料不含税单价)-1

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适用税率 表6

image.png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

  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老项目”,税金调改为增值税征收率,其他参照执行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定。

  九、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5日

  (联系电话:020-83302199,传真:020-8330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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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5
文号:粤建市函[2016]1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宣布失效]

温馨提示——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宣布失效。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部分地区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在广州、珠海、佛山三市全面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其他地级市国税局选择一至两个县(区)国税局(分局)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具体试点单位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或三类;


  (三)具有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试点内容


  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一)电子信息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的影像扫描信息。对原需报送的没有电子数据的纸质资料,出口企业应通过影像扫描形成电子图片信息,与其他申报电子数据一并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对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进项抵扣凭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各类申报(请)表等已有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相印证的电子数据的,不需要报送影像扫描信息。出口企业报送的影像电子图片信息应清晰、真实、完整。


  (二)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三)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四)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五)主管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七)在试点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申报日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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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7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税控系统管理有关规定,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发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不涉及过渡期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相关发票使用情况的,应按本公告要求办理有关发票事项。


  二、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按照应税行为分类情况,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附件1)选择适合本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事项。


  (二)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凭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2),向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并可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三)试点纳税人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发票票种和数量核定等工作后,可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系统发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但不得在2016年5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原增值税征收范围除外)。


  (四)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中的金税盘或税控盘的零售价格,增值税税控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向试点纳税人收取的技术维护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购买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试点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120小时)及离线开票金额(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2)范围内仍可继续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其开票方式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办理。


  (六)试点纳税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金税盘或税控盘应与增值税发票分开专柜保管。试点纳税人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


  四、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d-n-tax.gov.cn〉)下载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自然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我省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可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gd-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可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gd-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首页->办税服务->资料下载”)了解有关操作指引。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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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7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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