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社保局(中心):


  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20]1号),这是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又一重大减负稳岗举措,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压力,有效纾解企业困难。为推进政策尽快落地落实,经商相关部门同意,现就我省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口径及问题解答如下。


  一、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出台背景及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继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负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的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政策。


  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稳就业必须稳企业,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之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政策措施,细化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拟定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川人社发[2020]1号印发各地执行。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能够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稳岗和扩大就业,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彰显社会保险“减震器”“安全网”作用。


  二、免征社会保险费


  免征对象: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免征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免征时限: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举例:如某中小微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万元,其中单位应缴7万元、职工应缴3万元。免征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的7万元不再缴纳,职工每月应缴的3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5个月免征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35万元(仅作举例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下同)。


  三、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


  减半征收对象: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半征收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半征收时限: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


  举例:如某大型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其中单位每月应缴70万元、职工每月应缴30万元。减半征收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由原来70万元减少至只缴35万元,职工每月应缴的30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3个月减半征收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105万元。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内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得纳入缓缴范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同时缓缴减免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但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举例: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某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于缓缴期限原则上最长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若2020年5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0月;若2020年7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若2020年9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


  五、参保企业划型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参保企业按划型结论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件”)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划型。


  划型方式:省统计局按照300号等文件进行划型并提供全省截止2019年底的大型企业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比对,确定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大型企业名单,大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单位可通过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


  划型运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将参加我省养老、失业或工伤保险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企业名单分发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下发的参保大型企业名单,对属地内参保企业分类执行相应减免政策。


  异议处理: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反映2019年本单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汇总报送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六、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处理


  集团公司按300号等文件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划型为大型企业的,子公司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如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随集团公司一道执行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集团公司按300号等文件规定划型为大型企业的,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照上述第五条“异议处理”流程核实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划型结论对其子公司执行相应的减免政策;集团公司及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再重新划型,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


  七、参加我省社会保险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的划型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原则上暂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如其所属独立法人为大型企业,无需提交划型类型结论;如其提交所属独立法人为中小微企业,从执行减免政策的起始时间改按免征政策执行。


  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问题


  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以单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九、参保单位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办理


  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减免申请,只需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申报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即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划型类型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并推送参保单位执行减免政策后的征收计划。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优化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在系统中增设“大型企业”标识,完善“单位类型”、“社会信用代码”等标识。参保单位应按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条件。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3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3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


  2.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10%,且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为简化操作,方便企业申请缓缴,企业只需提交申请报告,并书面承诺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相关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比对企业参保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缓缴企业是否符合其他条件进行抽查,抽查不符合缓缴条件的,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终止缓缴期。对恶意弄虚作假申报缓缴、以及缓缴期满后不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按规定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减免政策的问题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至4月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至6月实行免征。


  举例:某工程建设项目在2020年3月开工,施工期为12个月,应缴工伤保险费为36万元,按月平摊后每月应缴费额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执行3至4月减半征收政策,共计减负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执行3至6月免征政策,共计减负12万元。


  十二、参保单位今年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参保单位今年已缴纳2020年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的,参保单位无需申报;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多种“不见面”方式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等部门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费款及时退还到账。


  十三、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已出台的社会保险支持政策与此次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平稳衔接的问题


  总体原则是确保我省政策与国家政策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发挥社会保险政策效应。一是我省出台的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确保待遇支付和妥善处理历史企业欠费等政策措施继续执行。二是在执行延期政策的基础上,执行缓缴政策。即:执行延缴政策后,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仍无力缴费的,可将单位和个人缴费一并纳入缓缴。三是参保单位执行延缴政策后,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十四、减免、延缓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的办理


  执行减免、延缓政策,不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职工在延缴、缓缴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转一补一”的方式,补齐所延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五、减免、延缓政策是否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问题


  此次减免的是单位缴纳进入社保统筹基金部分,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和社保待遇标准。延缴、缓缴的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息,期满到期后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退一补一”的方式,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未补齐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已足额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补齐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再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


  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退一补一”的方式,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十六、今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的处理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原规定的在2020年4月30日到期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原已纳入工伤保险降费范围的市(州)要继续实施;原未纳入但截止2020年4月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分别下调20%和50%;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该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十七、减免政策是否影响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问题


  这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力度大,预计将为全省44万户企业减负约230亿元,将对我省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稳岗和扩大就业起到积极作用。从我省社保基金累计结余情况来看,此次减免政策对我省社保基金的影响总体可控,能够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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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川社险办[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山东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税缴费服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一、清单内容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山东省税务局制作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详见附件),共有232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实现网上办理。


  二、清单事项网上办理渠道


  1、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简称: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2、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移动APP(简称:移动APP)下载地址(扫描移动办税二维码):


  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enterprise/dzswjlogin/dzswj_login.jsp


  3、“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办税(扫描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enterprise/dzswjlogin/dzswj_login.jsp


  4、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chinatax.gov.cn


  5、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下载网址: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col/col1014/index.html


  6、个人所得税APP端下载地址:


  https://etax.chinatax.gov.cn扫码下载,或在各大应用商店直接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


  7、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下载网址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8/11/24/art_1014_1650.html


  8、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shandong.chinatax.gov.cn


  9、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三、其他说明


  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清单之内的事项,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电话96005656或登录www.96005656.com进行咨询,客服人员将辅导您网上办理。如网上办理仍有困难的,可联系各地办税服务厅提前预约办理,尽量减少排队时间,有效防控疫情。


  山东省税务部门将持续扩大“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动态更新网上办税清单,不断拓宽“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


  附件:山东省税务局”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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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人社函[2020]5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适当延长春节假期


  迅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可以采取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


  四、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五、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加强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劳动关系重大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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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7
文号:鲁人社函[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20]5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支持企业发展,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四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四大类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三)对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纳税人,可申请减按70%的比例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


  自2020年4月1日开始,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系统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二)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提报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三)纳税人核准减免税后多缴纳的款项,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三、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困难减免税,不得重复申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的困难减免税。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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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青财税[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会[2020]1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接受社会捐赠 调拨物资等事项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捐赠、调拨物资等事项的会计处理,确保防疫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会计核算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请各单位根据自身性质选用正确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正确把握资产核算类型


  单位接受与疫情相关的资产,应正确把握资产的来源、性质和受赠人,按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核算处理措施。


  (一)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即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 接受委托代理的捐赠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行政事业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委托送达或由捐赠人直接送达指定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会计核算应按照受托代理资产进行核算。


  (三) 无偿调拨物资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入或调出非现金资产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会计核算应按照无偿调拨净资产进行核算。


  (四) 纳入捐赠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


  除以上三种类型外,其他接受捐赠的资产,主要包括非受托代理的捐赠资产、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等,应纳入本单位捐赠收入管理,加强会计核算。


  纳入本单位管理的捐赠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交换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交换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行政事业单位: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准确计量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部分所述入账价值的确定主要针对纳入本单位捐赠收入管理的捐赠资产,其他类型入账价值的确定参照本部分执行。


  (一) 民间非营利组织


  1.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2.对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 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2)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 在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3.对于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二) 行政事业单位


  1.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2.对于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 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成本。


  (2)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3)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也未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4)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也未经过资产评估,且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以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计入当期费用。


  四、规范进行会计核算


  (一)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仅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贷记“应缴财政款”;上缴同级国库时,做相反分录。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 受托代理资产的会计核算


  1.民间非营利组织


  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收到时,借记“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发出时,做相反分录。


  如果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也可以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收到时,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发出时,做相反分录。


  2.行政事业单位


  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收到货币资金时,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或“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支付时,做相反分录。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接受受托转赠物资或受托储存保管物资时,财务会计借记“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转赠或发出时,做相反分录。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三) 无偿调拨净资产的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物资时,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调入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预算会计对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调出物资时,财务会计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已摊销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财务会计借记“资产处置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


  年末,将“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


  (四) 纳入捐赠收入管理的会计核算


  1.民间非营利组织


  (1) 收到捐赠


  收到现金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贷记“捐赠收入”;收到非现金资产,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等,贷记“捐赠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贷方可根据是否为限定性收入等实际情况设置二级或三级明细科目。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贷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 使用捐赠(以存货为例)


  使用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购买相关物资,借记“存货”,贷记“银行存款”等。将存货(包括收到已入库的捐赠物资)用于发放给受灾单位或个人,借记“业务活动成本”,贷记“存货”。业务活动过程中自己领用的,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


  (3) 期末结转


  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贷记“限定性净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


  (1) 收到捐赠


  按规定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明确属于受托代理资产的,按前文方式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应当确认为“捐赠收入”。捐赠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均应遵守接受捐赠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管理。


  收到货币资金时,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贷记“捐赠收入”;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贷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收到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时,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贷记“捐赠收入”,若有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差额计入“捐赠收入”(名义金额计量的除外);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贷记“资金结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收到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且按规定以名义金额入账的,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贷记“捐赠收入”。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 使用捐赠(以存货为例)


  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领用库存物品时,财务会计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库存物品”。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 期末/年末结转


  财务会计借记“捐赠收入”,贷记“本期盈余”。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资金的,还需要做预算会计核算,专项资金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非专项资金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其他结余”。


  五、工作要求


  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公立医院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分别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做好捐赠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各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提升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联系人:王朋蓬、吴敏,0531—82669793、82920823(传真)。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3月9日


  附件:


会计核算实例


  例1(民间非营利组织):某基金会2月1日接受甲企业捐款20万元,已存入银行。2月2日使用这笔捐款购买防护服,价值10万元,并于当日送达定点医院A。2月3日收到乙企业捐赠的专门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口罩一批,无发票,市场价格含税5万元,当日送达定点医院B。2月4日收到丙单位委托转赠给某隔离机构的呼吸机2台,有发票和清单,含税价格8万元,并于当日送达指定机构。


  (1) 2月1日


  借:银行存款—甲企业  200,000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200,000


  (2) 2月2日


  借:存货—防护服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100,000


         贷:存货—防护服  100,000


  (3) 2月3日


  借:存货—口罩—乙企业  50,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50,000


         贷:存货—口罩  50,000


  (口罩发出,实现用途,限定性解除,应转为非限定性收入)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


         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50,000


  (4) 2月4日


  借:受托代理资产—呼吸机—丙单位  80,000


         贷:受托代理负债—呼吸机—丙单位  80,000


  借:受托代理负债—呼吸机—丙单位  80,000


         贷:受托代理资产—呼吸机—丙单位  80,000


  例2(事业单位):某公立医院2月2日接收社会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资金200万元,已存入银行。2月3日使用这笔捐款购买防护服,价值50万元,已入库。同日,呼吸科领用防护服20万元。2月4日收到A企业捐赠的呼吸机8台,捐赠方提供购物发票显示含税价格48万,运费及安装费2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接受捐赠口罩一批,无发票,市场价格含税5万元。2月5日收到主管部门调拨的一批社会捐赠物资,调拨清单注明价值10万元。


  (1) 2月2日


  收到捐款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捐赠收入—新冠肺炎专项捐款  2,000,000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00,000


         贷: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新冠肺炎专项捐款  2,000,000


  (2) 2月3日


  购买入库: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防护服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500,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00,000


  领用出库;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  200,000


         贷:库存物品—防护服  200,000


  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3) 2月4日


  呼吸机入账:


  财务会计


  借:固定资产—呼吸机  500,000


         贷:捐赠收入—新冠肺炎专项捐赠  480,000


                银行存款  20,000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20,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000


  口罩入账: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口罩  50,000


         贷:捐赠收入—新冠肺炎专项捐赠  50,000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4) 2月5日


  收到调拨物资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  100,000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例3:某街道办事处2月10日收到社会捐赠的防疫物资一批,含口罩100包、消毒液30桶和消毒酒精50瓶,已经验收入库,该批物资将专项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方提供购物票据显示上述物资总价12000元,该街道办事处向对方开具接受捐赠证明文件。截至2月29日,上述物资本月共领用消耗7500元。


  (1) 2月10日


  财务会计


  借:库存物品—防疫物资  12,000


         贷:捐赠收入  12,000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 2月29日


  核算本月领用消耗上述受赠物资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7,500


         贷:库存物品—防疫物资  7,500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例4(行政事业单位):补充一个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


  单位对外捐赠现金资产,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单位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发出时财务会计借记“资产处置费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若没发生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某公立医院2月6日向灾区捐款20万元,捐赠价值10万元药品并提供发票清单。


  捐款:


  财务会计


  借:其他费用—捐赠支出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预算会计


  借:其他支出—捐赠支出  200,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0,000


  捐药:


  财务会计


  借:资产处置费用  100,000


         贷:库存物品—药品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期末将将各类费用科目(资产处置费用、其他费用等)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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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9
文号:鲁财会[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税发[202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联社及济南办事处,齐鲁银行,山东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决策部署,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有关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巩固“银税互动”机制成果


  (一)深化银税合作机制。持续完善税务、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层面的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定期交流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分析工作成效和解决难点问题,畅通“银税互动”工作沟通渠道,切实保证银税合作机制有效运行。


  (二)发挥政府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山东省银税互动融资服务平台”政府性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统一为省内注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纳税人提供“银税互动”数据服务,将其打造为“银税互动”成效展示的窗口、企业申请信贷的入口、银行展示产品的舞台。督促未接入银行加快银税合作项目开发进度,已接入银行明确推广应用计划和具体任务目标,推动“银税互动”业务增量扩面,2020年力争通过平台实现新增授信150亿元。


  (三)推进银税数据直连。持续推进税务和银行之间“省对省”数据直连工作机制,省税务局与银行之间通过建立专线的形式实现数据直连,将银税信息互动由“线下”搬到“线上”。“线上”银税数据直连工作由省税务局统一开展,税务部门不与第三方签订“银税互动”合作协议(单纯为税务部门提供平台开发和技术运维服务的协议除外)。


  二、发挥“银税互动”普惠效能


  (一)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


  (二)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按照便捷获得信贷要求,督促银行持续压缩线上线下银税类业务办理时限,简化信贷审批流程,争取银税类贷款平均办理时限持续低于同类型企业普通贷款业务平均办理时限。鼓励银行逐步提高线上业务比重,利用服务平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实现贷款申请、审批、授信、放贷“网上一站式”办理,进一步提升“银税互动”服务效率。


  (三)引导信贷产品创新。各地银保监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积极引导银行聚焦民营和小微企业需求,创新完善银税信贷产品,鼓励推出基于涉税数据和其他有效信息的信用类贷款。针对不同纳税等级企业,进一步细分授信额度、产品定价、审批流程、风险管控等,逐步提高信贷流程化、标准化程度。探索开展“银税互动+”服务,将“银税互动”业务与各类政府扶持政策、增信措施相结合,真正实现政策效用叠加和有序衔接。及时组织银行进行“银税互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效应分析,适时推广成熟适用的信贷产品设计理念和运行模式,提升“银税互动”工作质效。


  (四)探索开展容错授信。引导银行优化信贷审批模型,减少授信“一票否决”指标。对存在轻微税收违法记录但已经处理或改正的企业,本着支持发展、包容审慎的原则,应在授信时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行为类型、改正状态等具体情况,对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三、规范“银税互动”正常秩序


  (一)严禁第三方乱收费。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提供或公开“银税互动”中的涉税信息。银行应在合作协议中规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费,也不得向企业转嫁任何费用。发现第三方合作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抬高融资成本的,银行应停止与其合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银保监、税务部门。


  (二)严把第三方资质关。银行请第三方合作机构协助处理“银税互动”涉税信息的,应选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备案的征信机构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科技服务类机构。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三)开展第三方信息报告。银行请第三方合作机构协助处理“银税互动”涉税信息的,应在“银税互动”产品研发前,将第三方合作机构信息报告税务和银保监部门。报告内容包括第三方合作机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作内容、是否是备案征信机构、是否存在核心业务外包、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有无担保资质、“银税互动”产品全称、产品面向客户群体等要素。


  四、确保“银税互动”信息安全


  (一)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在“银税互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


  银行应将企业涉税信息纳入全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信用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银行与第三方合作的,要制定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防范信用信息的泄露和盗用。对于交由第三方处理的涉税信息,银行必须进行脱敏处理,不得将税务明细数据直接推送给第三方。银保监部门要对银行的数据使用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应要求限期整改,对泄露涉税信息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及时响应企业对“银税互动”的意见和投诉,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办理和回复。银行通过“银税互动”取得的涉税信息,只能用于“银税互动”信贷管理。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强化内控管理,遵循最小授权原则设定涉税数据管理和使用权限,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银行不得与税务部门信息化服务供应商开展基于企业发票数据的相关业务合作。


  (三)规范信息共享范围。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要求开展银税信用信息共享。税务部门除按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外,向银行提供的企业纳税信息须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进行。税务部门要按照税收信息对外提供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归档和备案工作。


  (四)丰富信息互换内容。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守信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服务;将企业授权共享其涉税信息的记录纳入信息共享范围,防范过度授信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相关信息,依法合规提供所查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严格规范业务信息数据统计工作,银行要按照规定时限和报送要求向税务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反馈“银税互动”贷款信息,便于分析掌握“银税互动”业务开展情况。


  五、营造“银税互动”良好氛围


  (一)探索银税融合服务。鼓励各级税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银税互动”融合服务。省级层面通过在电子税务局和网上银行设置链接等方式,实现纳税人办理业务迅速切换;市、县(市、区)层面,可充分依托双方实体服务渠道,通过在办税服务厅、银行营业网点部署银税一体机、自助办税机、自助查询机等设备,为纳税人提供银税一体化自助服务。


  (二)开展绩效监管评价。银保监部门将探索逐步将“银税互动”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引导其积极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税务、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建立“银税互动”效果评价体系,及时分析反映“银税互动”普惠效果,提升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要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推广活动,充分依托办税服务厅、银行网点、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对“银税互动”活动和相关金融产品进行全方位宣传,提升“银税互动”的知晓度。要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发挥守信激励的示范引领效应,共同营造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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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9
文号:鲁税发[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会协[2020]10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布置2019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会计报表报送工作及会费预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安排,现将2019年度全省行业会计报表报送及会费预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事务所财务报告报备及报送工作


  (一)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请各事务所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上传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二)报备内容


  事务所除报备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外,还应根据上年度财务报告,同时报备以下财务信息,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收入表、主营业务成本表、管理费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事务所基础信息表、2019年度缴纳各税款情况表、事务所主要指标变动情况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事务所应对上述报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以上上传的附件均为PDF格式)。


  (三)填报说明


  1.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含省内分支机构)分别上报年度财务报告。同时,集团事务所负责提供经审计的汇总财务报告,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不列入汇总财务报告机构。


  2.事务所用户登录名为“事务所证书编号_cw”(例如:11000001_cw),初始密码是事务所证书编号(总所8位,分所12位)。首次登录成功后请及时修改密码,也可通过填报人手机认证重置密码或联系省注协协助重置密码。


  3.事务所用户登录后,需按照提示信息前往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基本信息和股东合伙人信息,方可开始报备。点击首页填报说明可下载用户手册。


  4.所有报表期初数均根据2018年度报表期末报备情况自动提取。


  5.事务所基础信息表第3行为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若第2栏次第2行和第3行人数不符,需在第2行备注栏写明原因。


  6.业务收入表第15行和第16行大于0时,需说明具体构成。


  7.事务所主要指标变动情况表由系统自动生成,表内指标增减幅度超过30%时,应说明原因。


  8.2019年度事务所财务报告采取网络报备和纸质报告报送两种方式,纸质报告应与网络报备数据一致。


  省注协在审核报表过程中如发现报表中存在问题,将通过事务所留在报表封面上的联系电话与事务所联系修改,请各事务所务必确保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有效(尤其是制表人员的联系方式)。


  (四)报送要求


  1.各事务所将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中导出的报备内容打印成A4尺寸纸质报表,并在封面上自行添加上制表人的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及手机),由领导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注意:总、分所均设在山东省境内的事务所,请各分所将纸质报表先报至总所,由总所将各分所的单户纸质报表收集在一起。总所须按照网上系统中报表格式自行制作一套合并报表,将合并报表与所有单户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一起装订成册寄送至省注协。


  2.填写“附件2会费发票统计表”“附件3个人会员会费缴费明细表”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handongzhuxie@163.com,并将电子版打印出来盖公章。


  3.各事务所需提交的财务资料详见“附件1事务所财务资料清单。”


  4.事务所财务资料与年检材料一起邮寄,会费请于各事务所参检之前完成汇款。


  二、其他事项


  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访问地址和登录方式:


  http://cwbb.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表系统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即可访问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


  使用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时,建议使用IE8以上版本或360浏览器。如果浏览器是IE7版本,且暂未升级至更高版本的,建议单独安装360浏览器。


  如有财务报告报备方面的问题,请咨询省注协办公室,联系人:李晓霞、刘姝君,联系电话:0531-82958688、82919659、82919665;如有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咨询久其公司技术服务人员,联系人:朱梵、马彦龙,联系电话:(010)88250337、88250338。


  三、会费预收缴办法


  (一)2019年度团体会费及执业会员会费之和与2018年团体会费及执业会员会费之和相比较,按从低原则向省注协缴纳。


  1.2019年,执业会员会费按3000元/年/人计算;单位会员会费计算标准:(1)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在7000万元(含)以下的,按25万元/年/所计算;(2)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在7000万元至10亿元(含)的,按200万元/年/所计算;(3)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按800万元/年/所计算。


  2.2019年发生新设立、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的事务所:


  团体会费以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业务收入为基数,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事务所,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7%计算,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事务所,超出1亿元的部分,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6%计算,1亿元(含1亿元)以下部分仍按0.7%计算。


  执业会员以实际执业会员人数为基数,每人1000元计算。


  (二)各事务所在计算交纳会费时,务必精确到单位“分”。不得随意舍位。


  (三)各事务所将会费采用电汇、支票倒存或网银转账方式直接转入省注协账户,如有差错需重新汇款(请在年检结束后,联系省注协财务退款),并将会费汇款单复印件一并邮寄。会费发票将以电子发票的形式发送至各事务所提供的电子邮箱。


  开户名称: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账号:8112501012500544866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湖支行


  四、特别事项


  2019年度团体会费及执业会员会费收缴政策,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新会费收缴办法审议通过后,以多退少补的原则,一并予以追认。


  本年度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将加大以下方面的资金支持和经费开支: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培养工作,通过面授和网络形式免费向会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加大高端人才培养力度,对事务所自主培训给予经费支持;加强行业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加快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加大惩戒力度,提升行业执业规范水平;开展行业宣传,办好内部刊物,搭建交流平台;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指导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


  附件:


  1、事务所财务资料清单


  2、会费发票统计表


  3、个人会员缴费明细表


  4、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及审核公式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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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6
文号:鲁会协[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医保发[2020]15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下同)单位缴费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继续执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自2020年3月至12月降低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2020年2月至6月,各市根据施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费率。


  二、各市阶段性降低费率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预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费率政策范围。各市已征收的降低费率部分费用,尊重参保单位意愿,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统筹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由各市自行解决。


  三、各市要确保待遇支付。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正常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和2020年基金预算,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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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鲁医保发[202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4日


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4月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四)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五)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以下简称川人社办发[2020]22号)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企业划型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通过共享比对2019年底的数据,确定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划型结论作为该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


  全省大型企业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下发各地贯彻执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大型企业类型标识,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新参保企业划型工作,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四、具体经办操作


  (一)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阶段性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范围。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单位类型核定其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减免金额不予征收。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费款所属期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并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三)已征收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四)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照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


  (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按川人社办发〔2020〕2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原已纳入工伤保险降费范围的市(州)要继续实施;原未纳入但截止2020年4月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市(州)要按规定下调费率。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坚决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人社、财政、统计、税务、经信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信息共享力度,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强化基金保障。各地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奠定基础。各地因执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导致基金支付困难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


  (三)做好风险防控。各地不得自行出台社会保险费的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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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川人社发[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税发[202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制定山东省税务系统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推出4类25项100条便民办税措施,其中包括30条山东省本地特色措施,推动实现优惠政策落实更给力、“非接触式”办税更添力、数据服务大局更尽力、疫情防控工作更加力。通过扎实开展“春风行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山东税务应有的贡献。


  二、行动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1)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结合山东实际,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遭受重大直接损失的用人单位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3)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


  (5)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6)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通过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给予税收优惠宣传辅导和提示告知。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通过减税降费综合服务平台、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电子税务局、短信等方式给予税收优惠宣传辅导和提示告知。


  (7)根据总局安排部署,结合山东实际,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8)充分运用12366、96005656等服务热线和网站、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


  (9)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资源,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政策帮扶专家团队,对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4个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提出有针对性的服务措施,制定定点帮扶方案,确保第一时间响应处理纳税人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涉税诉求。


  (10)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需求提报及研究储备。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11)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


  (12)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


  (13)对2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参保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退抵。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14)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落实省局下发的“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232个事项清单,全面推行涉税涉费事项网上办、自助办、便捷办。


  (15)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


  (16)推广自然人支付宝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7)推广车购税网上办理。


  (18)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覆盖面,推行免费“票e送”,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提升至90%以上。


  (19)推广涉税文书寄递服务。


  (20)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


  (21)进一步精简退税资料,加快退税进度,持续完善电子退税系统功能,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2)加大宣传引导、预约分流力度,依托精准定位宣传、线上智能辅导、大厅引导分流等方式,有效引导纳税人采取“非接触式”办理税费业务,逐渐形成“非接触式”办税习惯。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


  (23)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作用,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24)配强配优办税服务厅导税力量和业务专家团队,有效辅导、引导到厅纳税人选择到自助办税区办理业务。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到厅业务频次高的纳税人和业务事项,主动对接,有针对性宣传引导“非接触式”办税。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


  (25)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


  (26)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27)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


  (28)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工作,结合税务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


  (29)深化运用税收数据加强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的分析,做好政策效应统计核算,研究提出更加精准的政策和措施建议并出具税收分析报告。


  (30)积极推进税收智库建设,组建税收分析骨干团队,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东自贸区建设、新旧动能转换等重点发展战略,以及重点事项、地方重点税源和支柱产业、重大税收政策调整,主动开展税收分析,更好服务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积极推进税收智库建设,组建税收分析骨干团队,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东自贸区建设、新旧动能转换等重点发展战略,以及上级领导关注的重点事项、地方重点税源和支柱产业、重大税收政策调整,主动开展税收分析,更好服务各级党委政府决策。


  (31)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


  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


  (32)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


  (33)深入了解企业基本运行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建立工作台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限期解决清单,切实为企业解决困难。


  (34)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


  (35)实施“一业一策”“一户一策”税收方案。全面逐级逐户对接涉及疫情防控的生产经营企业,主动沟通了解企业涉税需求,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一户一策”税收方案,为每一户纳税人建立包括应缴税费清单、减税降费清单、风险预警清单和已缴税费台账、减免税费台账、风险评估台账的“三清单三台帐”,确保纳税人对减税政策的“强制性”享受。


  (36)强化税源龙头管理,完善各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在定期监控全省税收规模500强、重点行业50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情况的基础上,优化数据采集方式,密切税企联系沟通,提供优质的个性化管理服务措施,促进重点税源管理再上新台阶。


  (37)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


  (38)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39)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做好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等相关工作。


  (40)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


  (41)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


  (42)探索推行小微企业省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


  (43)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的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44)进一步加大“山东省银税互动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力度,不断完善平台功能,扩大银税贷款惠及企业户数和授信额。


  11.积极促进稳就业。


  (45)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6)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


  (47)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


  (48)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税务系统对口扶贫工作。


  (49)根据总局健全绿色税制体系相关部署,推动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50)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


  (51)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双城经济圈、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税收措施。


  (52)参考借鉴税收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征管和服务措施,并结合当地实际创新推广。


  (53)根据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发布情况,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复制推广。


  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


  (54)根据总局部署,关注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形成的《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协助哈萨克斯坦税务部门高质量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协助筹备第三届合作论坛。


  (55)配合总局部署,依托“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等平台再为发展中国家开展12期培训,依托网络培训平台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官员提供在线培训。


  (56)配合总局部署,进一步加大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力度,避免或消除双重征税。


  (57)实时关注总局更新发布50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支持企业“走出去”。


  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


  (58)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


  (59)根据总局部署,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


  (60)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


  (61)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


  (62)巩固抓落实的力度、巩固抓落实的质量、巩固抓落实的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落细。


  (63)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


  (64)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65)做好国家发改委营商环境评价迎评等工作。


  (66)确保《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3.0版)》落地,持续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67)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68)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和满意度调查,完善整改提升工作机制。


  (69)继续推广“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扩大覆盖面,完善服务功能,扩大覆盖面,搭建高效的征纳直连直通互动渠道。


  (70)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19.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


  (71)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


  (72)根据总局部署,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


  (73)根据总局工作部署,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


  (74)根据总局工作部署,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


  (75)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


  (76)全面推广应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


  (77)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大委托代征零散税款和代开发票力度。加强与政务服务中心、银行、邮政等部门合作,逐步扩大第三方代办业务的种类和范围。


  (78)强化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


  (79)建立完善办税服务数据分析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了解纳税人办税习惯,科学调配办税资源,及时发现解决办税堵点、卡点问题,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便利。


  (80)推广线上预约导税,实现线上鲁税通预约平台、微信预约平台和线下排队叫号设备的互联互通,拓展线上智能导税功能,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预约办税和办税引导服务。


  20.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


  (81)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涉税服务事项全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82)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


  (83)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


  (84)建立纳税人网上办税体验群,邀请纳税人体验网上办税优化和新增功能,吸收纳税人意见建议,不断优化完善网上办税功能和应用。


  21.优化发票服务。


  (85)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


  (86)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


  (87)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88)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


  (89)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


  (90)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


  (91)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核机制。


  24.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92)根据总局修订《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进度,抓好落实。


  (9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94)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


  (95)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96)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25.完善体制机制,构建“大服务”格局。


  (97)制定办税便利化会商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办税服务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加强省局机关各部门间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对基层办税服务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


  (98)建立办税服务质效优化提升长效工作机制,以纳税人合理办税需求和基层办税服务问题为导向,形成“提出需求-分类论证-优化解决-成果检验-宣传推广”闭环工作链条,建立上下联通、部门协同的长效工作机制。


  (99)进一步完善征期大运维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运维成员单位团队力量,健全各业务、技术部门及省、市、县三级运维沟通渠道,确保运维事项专人负责,密切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实现问题发现、需求提出、问题分析、解决反馈等全程畅通。


  (100)坚决贯彻落实税务总局部署要求,切实把利用税收数据服务发展大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落实好省局“1+2+3+N”工作思路,建立建立完善数据保障、综合分析和部门协作机制,加强疫情对经济运行和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形成综合与专题相结合的系列分析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作为税务部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全局性的重点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好安排部署,加强指挥调度,切实保障各项行动措施抓严抓细抓实。


  (二)统筹分工,压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具体落实措施,根据省局方案工作内容、分工安排和时间进度,明确本级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强化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统一行动,同步推进,形成分工明确、统筹合作的良好局面。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不断丰富“春风行动”形式和内涵,及时总结提炼工作亮点和先进经验,开展交流互动,促进取长补短、共同提升。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微博、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春风行动”的公众知晓度和认可度。


  (四)强化督导,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完善。要善于总结经验,结合“制度创新年”相关工作,把经过实践检验的好措施和好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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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鲁税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20]16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一)对上述困难行业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1.网上办理。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即可申报减免税。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关于《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出台的背景


  (一)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等文件,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明确“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为确保上述减免税政策有效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制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政策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办理方式做出明确。


  二、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1.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政策(以下简称“免租金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纳税人已经享受上述困难减免税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享受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的期限


  (一)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疫情防控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困难减免税政策的申请办理时间


  为方便纳税人,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五、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的办理方式


  (一)困难减免税政策


  1.网上办理。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即可申报减免税。


  房产税减免税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代码: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的要求,建议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二)免租金减免税政策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代码:0010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六、享受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为简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尽快享受到税收减免政策,疫情期间减免税政策采取即时核准、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后续核查的方式。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减免时,除申请困难减免税政策需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外,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但需将以下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一)享受困难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


  1.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


  2.增值税纳税人类别、行业符合优惠条件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享受免租金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


  1.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


  2.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七、其他有关说明


  2020年4月1日前已经申报纳税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八、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纳税人符合《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的困难减免税情形的,仍可按文件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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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鲁财税[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及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的友情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已于3月17日正式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0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目前我局已经升级完成。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多措并举稳外贸”的工作部署,大力支持我市出口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以及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范围


  “15号公告”已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经过此次调整后,我国出口商品除“两高一资” (退税率文库中退税率为0)商品外,已基本实现了出口全额退税。


  二、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执行时间


  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从3月20日起正式执行。


  三、此次出口退税率文库的升级方法


  请纳税人及时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退税率文库升级为2020B版,以免对您的出口退税申报造成不便。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退税文库升级的操作步骤为:第一步:请点击“点击下载”按键,弹出"文件下载对话框",点击"保存",将税率库文件保存到计算机中(无需解压缩)。第二步:打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点击"系统维护"→"代码维护"→"一键升级商品码",选择下载的税率库文件,然后点击"确定"。第三步:根据系统弹出的更新提示,选择“确定”进行更新。第四步:选择更新后系统会提示"本次商品代码读入会清空商品码库中原有数据",直接点击"确定"进行升级。第五步:读入完毕后系统会提示"是否直接将全部商品设置为自用商品",点击"是"将所有代码设为自用商品,则商品代码库更新完成。第六步:可在"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中查看"商品代码版本"是否为最新版本号,如显示当前商品码版本为CMCODE2020B,则升级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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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20]13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度山东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要求,现将202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1.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山东省教育基金会


  3.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济南市中慈善总会


  5.济南市历城区玉圃教育发展基金会


  6.济南市历城区稼轩教育发展基金会


  7.济南市天桥慈善总会


  8.济南市长清区慈善总会


  9.章丘慈善总会


  10.济南市济阳区慈善总会


  11.商河县慈善总会


  12.槐荫慈善总会


  13.济南市放生护生协会


  14.东营市慈善总会


  15.东营市祥瑞慈善功德基金会


  16.东营市义工协会


  17.东营市东营区慈善总会


  18.东营市河口区慈善总会


  19.东营市垦利区慈善总会


  20.广饶县慈善总会


  21.利津县慈善总会


  22.广饶县乐安街道慈善总会


  23.广饶县陈官镇慈善总会


  24.利津县北宋镇慈善总会


  25.德州市慈善总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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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鲁财税[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二、申报方式: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办理2019年度“三代”税款(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申报时,需报送加盖公章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表》。


  请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2019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报事宜,因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个人原因,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2019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办理“三代”税款手续费清算。


  三、领款方式:2019年度“三代”税款(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待2021年预算资金到位后进行支付。由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于2021年3月30日前持加盖公章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手续费领款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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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20]8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展览、电影放映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展览、电影放映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已按行业享受2020年第一季度困难减免税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免征税款,应将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二、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等事项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一致。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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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文号:青财税[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水资源税征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源信息采集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二、关于取用水量申报


  纳税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录入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取水(排水)能力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三、关于年度取用水计划


  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取用水计划。年度取用水计划变更的,应当在获得新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四、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


  纳税人在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时应据实填写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五、关于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


  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12月1日至本公告下发之日已经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


  1.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2.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3.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4.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青岛市同步实施。为规范水资源税征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试行办法于2019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为做好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衔接,需要对青岛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二、内容解读


  (一)关于税源信息采集。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并将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二)关于取用水量申报。一是对纳税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录入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三)关于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取用水计划”。年度取用水计划变更的,应当在获得新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四)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在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时应据实填写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五)关于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六)关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与《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水资源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一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12月1日至本公告下发之日已经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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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十条措施


  一、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运输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运输企业,由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级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运输企业,由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交通运输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国有交通运输设施经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中小企业减免的租金,各地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三、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交通运输企业,可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交通运输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交通运输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对企业职工培训专项资金补贴的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四、对参与“春风行动”的道路客运车辆给予适当政策性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中,省组织的省际超长距离客运车辆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州)组织的市际客运车辆,由当地市级政府财政进行补贴,省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五、在保障应急运输、基本客运服务的前提下,允许受疫情影响的道路客运班车和包车车辆按程序报停。


  六、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交通建设项目直接损失和投资增加以及工期延长,相关各方可重新协商调整相关条款约定。复工中增加的疫情防控费用支出,可依据复工方案据实计入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予以支付。


  七、对高速公路投资人年度信用评价达到AA级的企业,通过降低保函额度、调整保证金缴纳方式等措施,积极缓解其资金压力。对符合政策的公路水路交通项目,结合实际工作进度,适度超前下达财政补助资金,积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八、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交通运输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


  九、对受疫情影响停运的客货运输车辆和船舶,银保机构应允许其延长车辆交强险、船舶承运人责任险以及相关商业险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相关方协商确定,最长时间不超过4个月。


  十、因免收通行费导致偿还当期银行贷款本息有困难的收费公路营运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允许其适当展期,优化疫情期间征信管理。对近期需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或需为其关联投资人申请建设项目贷款的收费公路营运企业,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简化审批程序,增加贷款额度,做到应贷尽贷,并适当给予利率等优惠。


  本政策适用于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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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川办发[2020]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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