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9]2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口岸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6-24
文号:大政发[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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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口岸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4日


大连口岸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1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大连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大连经济稳步发展,结合大连口岸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部署,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创新监管方式,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继续巩固2018年大连口岸提效降费工作成果,努力实现:到2019年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主要业务应用达到100%;到2020年底,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


  三、主要措施


  (一)压缩整体通关时间


  1.全面推行进口“提前申报”.研究制定提前申报奖励办法,鼓励企业对进口货物提前申报,并兑现奖励;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调整进口集装箱码头免费堆存措施,海运进口普通重箱免费堆存期调整为2天(自然日,下同),对进入码头堆场2天内提交海关放行信息的进口普通重箱免费堆存期调整为4天。(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辽宁港口集团)


  2.加快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海关、海事、边检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一次性联合登临检查,避免多头检查。加强部门间数据交流、信息共享。加快落实关检深度融合各项任务,整合原报关、报检项目,整合随附单证,优化报关单基础数据结构;推进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提升海关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能力;实现统筹开展企业资质管理和归口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


  3.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从进出口货物一般监管拓展到常规稽查、保税核查和保税货物监管等全部执法领域。优化后续监管运行机制,提升后续监管效能。推行查验后货物“先放行,后改单”作业,对不涉证且不涉税,仅涉及查验后改单放行的报关单,允许在海关放行后修改报关单数据。推行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应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进一步缩短检验检疫周期。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在进出口环节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4.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探索实施担保改革试点,实现货物“先放行后缴税”.大力推广汇总征税、自报自缴、新一代电子支付、关税保证保险等税收征管改革措施,积极推进税单无纸化、银行端查询缴税系统等业务支持系统,提升税收征管科技化水平。(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5.提高港口运行及查验准备效率。鼓励港口经营人积极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提高生产作业效率,缩短货物装卸、堆存等环节时间;推进水运中转业务无纸化申报及快速放行进程,加快水运中转的通关效率。实行口岸物流“并联作业”,简化作业环节,调整作业时序,外贸货物抵离口岸时同步开展海关申报、场内转运、货物提离等工作。在查验环节开发建设口岸查验时效辅助系统,理顺查验工作流程,压缩查验前准备时间,保障并延长查验受理时间。优化海关口岸监管和查验的结构布局,完善配套监管措施,丰富口岸物流功能,降低口岸物流成本,提高口岸物流环节时效。(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口岸办、辽宁港口集团)


  6.加快时效性商品通关速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鲜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对进境水果、水生动物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无纸化申报;对进境美国、新西兰、南非、智利(海运)、澳大利亚和印度水果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实施电子审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工作后移到施检环节。(责任单位:大连海关、辽宁港口集团)


  7.公开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时限。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公开通关流程及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货方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便利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制定运输计划。(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


  (二)降低口岸合规成本


  8.公示口岸收费清单。口岸各单位在口岸现场、收费大厅和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ロ”公布口岸收费清单,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明确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收费。(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辽宁港口集团)


  9.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设涉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督促收费企业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收其他费用。通过减免国家规定费用,鼓励竞争、破除垄断,推动降低报关、货代、船代、物流、仓储、港口服务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辽宁港口集团)


  10.继续落实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做好试点工作,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大连海关、辽宁港口集团)


  (三)提升口岸通关和物流信息化水平


  11.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和应用推广。加快完善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应用,在对接国家标准版功能的同时深化地方特色功能建设。加大应用推广力度,在2018年主要业务(货物、舱单、运输工具申报)应用率达到80%的基础上,2019年底前达到国家推广要求。将中国(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版要求,功能完善、通关便捷、监管有效,具有较高社会评价的口岸通关平台。(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市商务局、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辽宁港口集团、辽宁电子口岸有限责任公司)


  12.推进口岸作业单证电子化工作。口岸各监管单位进一步丰富电子化支持文件类型,广泛推广电子签名技术。推进海运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业务实现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及港口提箱作业信息电子化流转。推动船公司、进出口企业、港口、场站、运输等相关企业在口岸统一平台上办理电子数据、作业计划申报、费用审结等全程物流操作(特殊需求必须提供纸质单证的除外),实现无纸操作、减少单证流转环节和时间。推进取消海运提单换单环节,推动进出口企业、港口企业、船公司实现提货单电子化。(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大连海关、辽宁港口集团)


  13.优化完善通关便利化制度流程。不断完善“5+1天”工作制、实行进出口货物7×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进一步为通关便利化提供支持和保障,取消报关单纸质放行签章作业模式,加大清理滞转报关单力度,优化业务流程。(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


  (四)完善口岸配套服务机制


  14.提升口岸查验智能化水平。逐步加大集装箱空箱检测仪、高清车底探测系统、安全智能锁等设备的应用力度,积极应用移动查验单兵作业设备,推进查验环节无纸化。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机检查验作业比例,扩大“先期机检”、“智能识别”作业试点,进一步提高机检后直接放行比例。2021年底前,全部实现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联网集中审像。(责任单位:大连海关、驻连各边防检查站)


  15.建立口岸通关意见投诉反馈机制。各口岸查验单位通过口岸现场、“单一窗口”平台公布通关服务热线,回应解决进出口相关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改善企业通关体验。(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


  16.建立口岸物流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口岸通关保障和物流运输应急管理办法,确保发生舱单数据传输异常、税单电子数据传输异常、作业系统运行故障、设施设备运转不畅等情况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口岸货物通关和物流影响。(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辽宁港口集团)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大连市口岸通关工作协调例会及市通关(电子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对标先进,加强调研学习,跟踪国内外口岸管理服务新理念、新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本系统或行业实际,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方案,加快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跨境贸易涉及环节多,需跨部门或多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各成员单位要齐心协力,加强配合,共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通关(电子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各项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分别于6月30日前、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通关(电子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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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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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生效日期是2025年11月,选择按年缴纳保险费用1800元,可以全部在2025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可以的。纳税人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缴费,按年缴费的纳税人在扣除限额内实际支出的年度保费可以在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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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要确认您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主要关注保单凭证上是否有注明税优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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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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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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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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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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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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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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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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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