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鲁国税发[2016]11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案源管理办法重要意义


  2015年,中共中央提出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要求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适应当前案源管理的新形势,国家税务总局对稽查案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促进稽查选案的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稽查案源管理机制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办法》要求,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工作。一要加强稽查案源归口管理。各级国税局稽查局要设立专门的案源管理岗,由专门人员负责案源管理工作;要按规定建立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审议案源的标准;二是健全案源信息收集工作机制。案源管理部门要不断拓宽案源信息来源取到,及时接收、收集和整理各类案源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案源信息库。三是完善案源管理部门协作机制。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联系,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按照《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84号)要求,共同协商、分类确认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三、明确案源管理工作流程


  要按照《办法》规定,形成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类处理、立案分配、处理结果使用等闭环式案源管理流程,堵塞案源管理工作漏洞。案源部门要按照要求向相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同时,要对稽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典型案例剖析,对于高风险应对任务中反映出的行业性、地域性或者特定类型纳税人的共性税收风险特征,要及时提交风险管理等部门,并就完善税收政策和加强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稽查部门提交的征管建议,确保实现案源管理成果增值利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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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9
文号:鲁国税发[2016]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山东国税系统、地税系统(不含青岛,下同)将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优化版”)。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对纳税人或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经营和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上线期间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山东国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8:30,山东国税系统所设各类办税服务厅(含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委托代征单位、发票代开点、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等办税服务系统,将暂停办理除以下几项业务以外的所有涉税业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含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勾选确认);


  2.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抄(报)税;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网络采集报送;


  4.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开票(淄博、潍坊、威海);


  5.涉税咨询。


  (二)山东地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8:30,山东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网上报税、企业综合办税平台、发票查询等办税服务系统,将暂停办理除涉税咨询外的所有涉税业务。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山东国税系统。自2016年10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启用。届时,山东国税系统所设各类办税服务厅(含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委托代征单位、发票代开点、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等办税服务系统,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二)山东地税系统。自2016年10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启用。届时,山东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网上报税系统、企业综合办税平台、发票查询等办税服务系统,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三、申报纳税(费)期限调整安排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2016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6日。


  四、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


  (一)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2016年9月26日前尽早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涉税事项申请等涉税(费)业务。


  (二)因生产经营需要扩大发票使用数量的纳税人,请于2016年9月26日前尽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发票供应数量,保证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开展。


  (三)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运行初期,受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影响,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涉税(费)业务事项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四)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将对网上办税平台进行升级,实现与金税三期优化版有效衔接,纳税人可从网上办税平台查询或下载软件升级变化说明。


  (五)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国税系统除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外,纳税人端的其他发票开具系统均可正常开具发票。


  (六)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将对网上报税系统进行升级,实现与金税三期优化版有效衔接,纳税人可从网上报税系统查询或下载软件升级变化操作手册。山东地税网上报税地址:http://wsbs.sdds.gov.cn;原网上报税地址http://www.12366.cn不再使用。


  (七)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涉税(费)业务办理的相关事宜,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电视、报纸等正规途径和渠道进行发布,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其他未列明事项,请纳税人关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全省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给纳税人办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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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12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山东国税系统(不含青岛,下同)将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优化版”),并定于9月底、10月初进行新旧系统切换。现就系统上线期间全省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时间安排


  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8:30,山东国税系统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将暂停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


  二、恢复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6年10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启用。届时,山东国税系统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恢复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


  三、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提醒


  (一)为避免新旧系统切换带来的不便,请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2016年9月26日前尽早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


  (二)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自购买、进口或取得之日起60日内。已购置车辆的纳税人,请尽早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避免因新旧系统切换、业务暂停办理而产生滞纳金。


  (三)其他未列明事项,请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关注国税机关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对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给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办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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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13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地税发[2016]4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要求,我省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启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包括:《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二、各市地税局要尽快组织和协调对基层地税机关和纳税人的业务培训、纳税辅导以及纸质申报表的印刷等事宜,切实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和减免税申报落实到位。为提高申报期办税效率,各市局可提前组织和协调纳税人进行明细税源信息的采集填报和减免税备案资料的报备,确保申报期新申报表上线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各市地税局要高度重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申报表上线工作,税政、征科、纳服等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精准落实,确保上线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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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8
文号:鲁地税发[2016]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民政局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6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3日起,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已拥有3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暂停在本市部分区域(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下同)向其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部分区域限购一套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市区以及三县一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二、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限购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限购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核查的配合工作。


  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办理的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不动产登记、房改购房手续和二手房网上签约的住房套数为准。


  四、限购期间,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应提交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并签署购房承诺。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向购房人告知住房限购政策,核验购房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在《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中签署承诺,并将初验合格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录入房地产信息系统,在系统中提交限购查询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购房人委托,携带购房人相关资料,到市房屋档案馆申请核实购房家庭住房情况。市房屋档案馆通过建委、房管、国土、公安、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购房人相关信息后,将核实结果在系统中进行反馈。购房人相关资料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由市房屋档案馆留存。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市房屋档案馆反馈结果办理合同网签,对不符合限购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购房人。


  六、购房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二手房买卖的,可参照前条办事流程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查询购房家庭拥有住房情况。对于符合购房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并将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复印件,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等证明材料,提交市房屋档案馆留存。


  二手房买卖当事人自行交易的,由当事人参照前条提交资料申请办理住房信息查询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


  七、对不符合限购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办理合同网签。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网签的,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将不予进行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出具《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并将信息反馈市城乡建设委。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网签的,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将不予进行二手房网签合同备案。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本通知及限购政策说明,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对购房家庭资料核验和购房资格初步审核等责任与义务。对于不符合限购条件,采用网下或滞后网签、逾期不办等行为规避限购政策的,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限购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附件: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限购政策说明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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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并互认数字证书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中“互认数字证书”的相关工作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并互认数字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办税平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办税平台进行纳税申报或办理其他涉税业务的纳税人,凡自愿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电子信息进行签名加密,可不再报送纸质涉税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二、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应依法在网上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保证所提供的电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情况相符,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三、凡上门申报或不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办理网上申报等涉税业务的纳税人,仍需按有关规定报送纸质资料。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纸质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为降低征纳成本,提高数字证书使用效率,纳税人使用数字证书可以同时办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的网上涉税业务,并且经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可以相互认证。


  五、目前接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应用系统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有北京CA数字证书、青岛CA数字证书和西部CA数字证书。目前接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应用系统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有北京CA数字证书、青岛CA数字证书,西部CA数字证书接入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六、本通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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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30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的通告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税源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2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制了“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现将手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手册的主要内容


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机构所在地、驻青办公地址、驻青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统一编码、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


(二)工程项目信息: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分别填写,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企业缴纳(预缴)税款主要信息。


(三)《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缴纳(预缴)税款台帐》:主要包括建设施工单位税款缴纳情况。


(四)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办理涉税业务指南。


二、手册的领取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在青承揽业务前,可以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领用手册;也可以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部网站下载,自行使用A4纸打印。


三、手册的使用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应完整准确填写手册各项信息和数据。施工单位在青提供建筑服务缴纳(预缴)税款后,应填写《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缴纳(预缴)税款台帐》,由施工单位留存备查。手册各项内容可选择以电子方式填写。


按《通知》要求,项目相关信息由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中盖章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对施工单位在青提供建筑服务的缴纳(预缴)税款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企业缴纳(预缴)税款主要信息”中加盖业务专用章确认。


特此通告。


附件: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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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25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发[2016]2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税源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外地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承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税源管理工作,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程税款预控机制


  (一)施工单位承建财政投资的项目,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在我市依法纳税的,该单位应持相关项目发票、建筑服务发生地完税凭证等支付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二)施工单位承建本市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国有企业在向施工单位拨款时,施工单位须提供在青岛入库的完税凭证。施工单位未在青岛市本地缴纳税款的,国有企业要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


  (三)施工单位承建非本市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通知开发企业,要求施工单位依法纳税。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将预售许可证信息每月一次通报税务部门。


  二、建立纳税服务机制


  (一)由税务部门印制全市统一制式的青岛市纳税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市施工单位纳税信息数据库。手册应包含缴纳(预缴)税款台账、办理涉税业务宣传材料等纳税信息、项目信息。


  (二)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办理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将项目相关信息登记在手册上;对非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建设、交通、水利、人防等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在办理承发包备案或施工许可(开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将项目相关信息登记在手册上。施工单位就承建的项目交税时,自行在缴纳(预缴)税款台账中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在台账中盖章确认,作为相关部门奖惩的依据。


  (三)施工单位参与项目承发包交易时,应按要求提交手册;各项目承发包交易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的手册信息进行核验。其他相关部门要围绕税源经济建设,结合各自职能,在相关业务环节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纳税服务及协税护税等工作。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充分发挥信息大数据集成作用,利用信息控税,依托信息征税,有效扩大税源覆盖面,有力提升征税针对性。依托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汇集、共享项目信息,并建立部门信息汇集监督机制。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建设、交通、水利、人防等主管部门要实时将工程交易、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审计部门要在项目审计完成后,实时将项目审计相关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中的各类信息,加大税务征管工作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同时要完善本系统数据的统计分析,强化全域统筹,并实时将企业纳税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以便各相关部门应用平台中的纳税信息。


  四、建立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强化建设领域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注重激发企业主体的主动纳税意识,对积极纳税并作出较大贡献的予以激励扶持,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惩戒纳税失信行为。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将企业主体纳税情况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的重要内容,扶持对青岛税收贡献较大的做大做强;同时要与税务部门加强联动,对不按照有关规定纳税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依法给予惩戒处理。


  扩大建设市场主体考核结果的应用。在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适当扩大综合评分法运用范围,对于采用合理范围低价评标的,招标人在资格后审中可选择有限数量制的方式,增加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考核应用范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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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13
文号:青政办发[2016]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源[2016]1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完善税源管控机制的通知

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税源管控机制,强化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和有效利用,全面提升税收保障工作水平,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等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将加强涉税信息采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税信息采集管理的重要意义


  涉税信息是指部门单位在财税管理、行业监管或服务过程中,掌握的与国家税收密切相关的信息。《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根据这一要求,市直相关部门涉税信息均应纳入我市统一的财源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对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和预警预测,加大税源管控力度,全面提升税收保障工作水平。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形势较为严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适应新常态下对税源管控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对本行业、本部门涉税信息共享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税源管控机制,进一步提升涉税信息管理质量,为全市财税收入持续增长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涉税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证照管理信息,外籍人员从业信息,残疾人就业信息,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旅馆入住登记管理信息,中外合作、社会力量办学及校办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交通运输行业登记管理信息,商业性演出信息等信息,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及连锁企业信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信息等。


  (二)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政府采购信息,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信息等信息。


  (三)产权交易信息。包括不动产登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耕地占用审批,采矿权许可、转让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信息,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信息,房产交易信息,房屋预售许可、销售网签合同,房屋租赁登记信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技术合同转让信息,技术服务合同登记信息,法院拍卖公告等信息,已上市和拟上市企业信息,境外投资企业信息,大宗商品市场交易信息,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企业进出口报关信息等。


  (四)资金支付结算信息。包括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信息,对外付汇信息,医保卡刷卡信息,POS机刷卡交易信息,企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信息等。


  (五)采集的其他涉税信息


  以上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涉税信息中的“标准字段”是实现信息比对分析、保证信息应用效果的关键信息,主要包括“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请相关部门单位务必按要求准确提供。对于当前部门单位信息系统中尚缺乏标准字段信息的,按照目前我市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应在今后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抓紧补充和完善,以满足信息共享管理和对比分析的需要。


  三、涉税信息采集管理有关要求


  (一)采集时限。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2016年涉税信息采集目录(修订)》确定的信息采集周期,分别在月度、季度、半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整、准确、及时地向财源信息管理平台传送相关涉税信息。


  (二)采集方式。涉税信息采集方式主要分为“前置机抓取”和“模板传送”两种方式。“前置机抓取”方式即由市财源建设办公室(市财政局)通过市政务资源交换共享管理系统提出共享需求,涉税信息管理部门将数据传送至市电政信息办的数据共享前置机;“模板传送”方式即对不具备“前置机抓取”条件的信息,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统一规定的模板及时传送。


  采用“前置机抓取”方式的部门单位,要确保网络系统数据的稳定传输,实现信息传输畅通;采用模板推送方式的,应按照模板确定的信息字段内容,完整填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传送信息。


  (三)采集目录。为确保涉税信息采集目录全面完整和有效利用,涉税信息采集范围和信息报送内容实行目录管理,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和税源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并于每年年初进行更新发布,作为年度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管理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内部管理规程,落实责任处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涉税信息提供和管理工作,并作为联络员加强与财税部门日常联系沟通,切实履行好税收征收协助管理的法定义务。


  (二)保障信息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涉税信息原则上不纳入采集范围,对于确实需要的信息,按照现行保密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税信息,应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管理。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造成泄密或信息泄露,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三)加强督导考核。为保证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工作效率,对各部门单位涉税信息报送、应用成效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通报。考核工作由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部门单位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报送质量、涉税信息利用成效等方面。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落实经费补助。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单位采集推送的涉税信息新增地方税收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确定的时间,将统计结果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统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青岛市财源建设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兑现经费补助。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各区市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涉税信息采集目录。《关于发布[涉税信息采集目录(2016年]的通知》(青财源[20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6年涉税信息采集目录(修订).doc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税局

  青岛市地税局青岛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管理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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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22
文号:青财源[20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有关规定,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其它类型房地产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4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有关规定,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1号)有关条款进行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在清理结束后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条款,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其它类型房地产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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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4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青财税[2016]22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6]23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同意我市阶段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为做好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等级按照省政府文件实施日我市的标准执行。


  二、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税额标准执行;四市(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县(市)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6]236号)(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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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09
文号:青财税[201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6]19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旧房的界定问题,我市规定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满12个月)以上再出售的,为旧房,其转让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


  “自用或用于出租”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将开发产品转作开发企业固定资产的;


  2.从自用或用于出租之日起连续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使用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为旧房,其转让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自建房使用时间超过2年(含2年)是指竣工验收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时间超过2年。


  (三)对单位或个人购买新房再转让的,不论其是否使用,均作为旧房。


  本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改制重组相关资料:


  (一)政府及国资委、发改委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合同、协议等;


  (四)房产、国有土地价值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集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本条规定执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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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5
文号:青财税[2016]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0月1日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条、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号公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条款废止]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8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条款废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条款废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工程结算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条款废止]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七、[条款废止]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对机动车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查账征收,不再实行印花税事前核定征收方式。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此前已经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在2016年仍按原规定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06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青地税函[2010]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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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6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机构设置的通告

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地税系统部分机构设置的批复》(鲁编办[2016]92号),青岛市地税系统部分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以下调整已经完成。


  一、撤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四方分局。重新组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以下简称新市北分局,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号,电话:0532-85661250)。新市北分局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负责青岛市市北区辖区的税收征管工作,原四方分局所属4个中心税务所划入新市北分局管理,名称相应变更。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服务厅暂分两地,分别为:上清路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电话:0532-83652199)和山东路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号,电话:0532-85661250)。原市北、四方辖区内的纳税人可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选择任一办税厅办理业务。


  二、设立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电话:0532-83652270),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正处级建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地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目标规划、管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税系统税收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开展风险任务推送、纳税评估等风险应对工作;负责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制定、信息收集、更新工作。


  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更名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的税收征管工作,所属直属机构、中心税务所相应更名。


  四、撤销胶南市地方税务局,设立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分局,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负责青岛市黄岛区辖区(除前湾保税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税收征管工作。原胶南市地方税务局设置的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内设机构、珠山、隐珠、滨海、泊里、大场、王台6个中心税务所划入黄岛分局,名称相应调整。原胶南市地税信息中心(挂地税纳税服务中心牌子)更名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分局地税信息中心(挂地税纳税服务中心牌子)。


  特此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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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8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地税发[2016]6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命名青岛市地税系统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的决定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要求,自2015年5月起,市局组织开展了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全市地税系统共有10个单位申请创建法治税务示范基地。一年多来,创建单位把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活动作为推进基层地税机关依法治税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不断夯实税收法治基础,积极探索税收法治创新措施。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经过创建申请、自主申报、指导评估、审查确定的工作程序,根据评估及公示情况,市局决定授予市南分局、黄岛分局“青岛市地税系统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称号。


  希望市南分局、黄岛分局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按照“走在前列”的要求,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扎实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系统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对照目标找差距,学习应用先进成果,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持续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再上新台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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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6
文号:青地税发[2016]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6年10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6]236号),同意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2016年11月14日,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青财税[2016]22号)。为方便纳税人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2016年11-12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各税款所属期应缴纳的税款。


  二、未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税额标准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三、调整后税额标准。市区:一级土地23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5元/平方米,三级土地13元/平方米,四级土地11元/平方米,五级土地9元/平方米,六级土地7元/平方米,七级土地5元/平方米;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一级地9元/平方米,二级土地7元/平方米,三级土地5元/平方米;建制镇及工矿区:4元/平方米。


  特此通告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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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30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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