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9]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28
文号:辽政发[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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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8日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从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三个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全部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推进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为在全省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清单管理制度。


  1.细化中央层面清单。对《通知》附件中《“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比对厘清中央层面清单事项与本地实际实施事项的对应关系。


  2.编制地方层面清单。对地方层面设定的,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企业不取得许可就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进行甄别确认,编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


  3.实施清单管理。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面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要定期调整清单,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原则上每年进行调整更新。清单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市场准入制度的透明度,让企业明明白白照单办事。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对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采取最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得将其转移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变相保留。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事项,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普遍推行备案事项当场办结,原则上不得将实地勘察、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备案事项的办理前提。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对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能够满足监管需求的审批改为备案事项,实行“多证合一”,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自贸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细化改革举措。


  制定具体改革举措,根据已确定的改革方式,结合实际研究形成具体改革措施,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快速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对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优化审批服务的,要制定详细的创新举措。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根据相关许可事项改革实际和风险状况,逐项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监管高效。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制度和改革成果。


  (四)加强信息共享。


  1.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到市场监管部门。


  2.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


  (五)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


  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等各类企业开办事项和网上服务资源,加强信息共享,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深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应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对市场主体的统一身份认证。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实现证照监管业务联动全覆盖。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起即负有监管职责。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除非另有规定,原许可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对审批改为备案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定,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重要性,把“证照分离”改革作为统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等一系列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放管服”改革的首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将开展试点工作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8〕3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7号)有机结合起来,促使各项工作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注、学习、借鉴试点工作经验,提前介入和谋划,为下步全面推开改革打好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对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以及改革涉及的其他省(中)直有关部门为成员。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实施方案制定、事项清单梳理、证照关系理清、涉企信息归集等工作。省营商局负责具体改革事项实施方案备案、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等工作,并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开展督查督办。省司法厅负责法治保障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信息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化保障工作。省政府督查室(绩效考核办)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聚焦企业关切,协调指导支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沈阳、大连、营口市政府要成立“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协调机制。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标准落实职责分工,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精心做好政策业务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本系统有关业务人员对改革政策及相关知识的认识水平和执行能力。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广泛听取企业意见,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对相关部门和试点地区落实改革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形成评定意见,通报有关情况,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本方案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沈阳、大连、营口市政府,省(中)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


  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


  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目录


  4.辽宁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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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