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9]3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08
文号:沈政办发[2019]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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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一)提升涉企政务服务质量。公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加快编制标准统一的权责清单(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各区、县(市)政府),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和时限,消除模糊条款,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制作易看易懂、实用简便的办理流程图(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系统中的应用,逐步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认证企业身份、管理企业信息的有效方式和工具。推行商业银行网点代办企业登记服务(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优化涉企证照审批流程。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要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将与企业开办相关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压缩一般性企业开办时间(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实行企业名称属地直接登记制。进一步优化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一)简化涉企证照审批事项。对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得要求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清理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减少涉企证照申请材料。严格清理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包括各类证明、盖章环节,不合理的要予以取消。凡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原则上不重复提供。凡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凡能通过申请人承诺达到管理目标的事项,探索实行“承诺制”。企业上市审查、评先评优等需提供有关政府部门证明材料的,一律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不得要求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分类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对“证照分离”改革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证照分离”改革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对“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对“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要优先推广网上办理,逐步实现审批业务100%网上能办。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备案事项,企业按照“多证合一”完成的,被整合事项不再办理备案,相关部门直接采集使用登记注册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所需个性化信息结合事后监管工作自行采集。(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模式。逐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涉企证照事项事中事后日常监管模式。健全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目录式动态调整机制,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职能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发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完善证照联动监管机制。深化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制定和完善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局面。探索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把违法失信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修正错误、恢复信用的重要指标,使信用监管与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支撑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协同互动、信息共享、多维共治的信用监管新模式,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智慧监管,实现审批(主管)部门与登记(准入)部门证照联动监管的无缝衔接。充分运用一体化市场监管平台汇聚的审批、监管等信息,加强大数据风险评估和预警监测的探索工作,不断提升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的能力。(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四、启动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按照国务院相关工作推进安排,2019年年底前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启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并在2020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开。(责任部门:自贸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沈阳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证照分离”等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和宗教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统计局、金融发展局、人防办、营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贸区管委会、税务局、安全局、供销社、气象局、邮政管理局,市法院、检察院,市烟草专卖局,沈阳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贯彻上级有关“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负责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统筹推进我市其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完善相关制度。(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抓好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创新开展工作,优化办事服务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月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向沈阳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报表。(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大督查力度。市政府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重点考评内容,加大督办考核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强化督查问责,定期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改革过程中抓落实有力有效的,要适时予以通报表扬;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四)强化培训宣传。组织做好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办理方法,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切实改善群众办事实际体验,推动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全面、准确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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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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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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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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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